燃氣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
燃氣是氣體燃料的總稱,它能燃燒而放出熱量,供居民和工業(yè)企業(yè)使用。燃氣的種類很多,主要有天然氣、人工燃氣、液化石油氣和沼氣、煤制氣。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燃氣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精選19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燃氣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1
1、加強食堂燃氣管理的領導,成立燃氣安全檢查小組,隨時不定期檢查,并作登記。
2、食堂工作人員要高度重視安全使用燃氣的重要性,強化責任意識。
3、非食堂人員不得開關燃氣閥門。
4、食堂燃氣由專人負責開關閥門,開燃氣前必須檢查燃氣管道再開燃氣閥門,不用時、下班前必須關閉燃氣閥門,做到責任到人。
5、負責開關燃氣責任人一定要嚴格把關并做好登記記錄工作。
6、嚴格按照要求,做到通風良好,并有滅火設備裝置。
燃氣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2
為了保證學校食堂膳食工作安全有序進行,確保食堂員工及全體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食堂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及燃氣報警裝置。所有員工必須熟悉正確的滅火方法,做到發(fā)生煤氣泄漏或火災時能迅速有效的處理。
2、食堂的燃氣使用必須專人負責開關,應熟悉煤氣管道的走向及各開關的位置。每餐下班前應仔細檢查煤氣關閉情況,并做好相關記錄,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3、廚房人員上班前應先檢查煤氣有無漏氣情況,不要急著開燈(包括電器開關),應先聞一聞是否有煤氣味,如發(fā)現漏氣或有煤氣味,不得開電閘,以免引起著火或爆炸。
4、在使用煤氣前,應打開風機將爐內的廢氣(余氣)抽走,確保無煤氣泄漏后,才能點著火種,才能打開爐子的大火氣閥使用。調好風量(風門,)使煤氣完全燃燒。
5、煤氣設施附近不準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品,不準堆放雜物及用管道作為受力點,不能封閉遮蓋煤氣設施,保持設施清潔干凈、通風透氣。發(fā)現隱患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6、經常檢查爐底管道有無腐蝕,膠管(點火棒)有無龜裂、穿孔、甚至斷裂的情況,發(fā)現其中之一情況,要及時報告,并維修或更換。
7、煤氣供應商必須有資質,并簽訂供氣合同。儲氣鋼瓶必須有檢驗合格標記(條形碼),才可以使用。
8、煤氣一旦發(fā)生失火,千萬不要驚慌,應及時切斷氣源,關閉爐前總閥,及時疏散人群,保護人身安全,盡量減少損失。
燃氣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3
1、為加強對食堂燃氣使用和燃氣設備的管理,防止發(fā)生爆炸和火災事故,根據現行法規(guī),特制定本安全操作規(guī)程。
2、食堂要加強對燃氣設施和燃氣使用的管理,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并將責任制落實到人。食堂班長為食堂燃氣使用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燃氣的日常安全檢查。
3、食堂燃氣使用人員必須懂得燃氣性質、火災危險性、防火措施及使用操作方法,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及消防應急預案,并經過培訓合格;其他人員須熟悉消防基本知識。
4、使用燃氣要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點燃氣時要按火等氣的原則,在打開總閥后先點火后開氣。燃氣灶等燃氣設施在使用中,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工作現場,以防外溢物或風吹造成熄火漏氣。下班前關閉總閥門,鎖好門后方可離去。
5、對燃氣設施,每天都要進行漏氣檢查,每周用肥皂液或洗潔精等對接頭處進行檢漏;對使用的軟管到規(guī)定的'時間(2年左右)和發(fā)現變硬開裂時都要及時更換;各種閘閥要確保有效。
6、如發(fā)現燃氣泄露,應及時關閉總閥,并進行通風,嚴禁各種火種靠近,嚴禁開啟任何電氣設備,防止產生電火花。燃氣散發(fā)后進行查漏處理。
7、更換液化氣瓶時首先將液化氣罐閥門關閉,然后將罐體與限壓閥的螺紋連接口按順時針方向旋轉,使液化氣罐與限壓閥分離,再把限壓閥螺紋連接口和新罐連接,按逆時針方向旋轉擰緊即可;液化氣瓶中有殘留燃氣時不得自行傾倒或排放。
8、存在腐蝕、變形等異常的液化氣瓶要嚴禁使用,發(fā)現液化氣瓶漏氣等無法處理情況時將液化氣瓶送專業(yè)檢測站處理;到期液化氣瓶要及時更新。
9、對燃氣灶具等設施,要做好日常檢查和維護,每天對煙罩、煙道進行清理,不定期開展燃氣煙道等全方位清洗維護,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并將檢查維護情況寫入檢查記錄。
10、燃氣設施的安裝必須由專業(yè)部門操作,嚴禁私自拆卸安裝。使用燃氣場所安裝電器設備必須在斷氣情況下,按照國家規(guī)范安裝。在有燃氣設施的場所及附近施工要嚴格報批手續(xù),在安全措施到位的情況下規(guī)范安裝。
11、在燃氣設施周圍及使用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可燃雜物,嚴禁作為休息間、工作間、倉庫使用,嚴禁吸煙和其他明火作業(yè);禁止安裝臨時用電設備;禁止將電線纏繞在天然氣管道上;禁止在管道上懸掛任何物品。
12、食堂及辦公室定期對燃氣使用情況進行安全檢查,檢查情況報公司主管部門,重大隱患報公司安全主管部門。
13、食堂人員要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對違反本操作規(guī)程造成泄露、爆炸、火災等事故的,將視情況進行處罰。
燃氣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4
1、加強校園安全工作,定期排查燃氣安全隱患,并做好記錄。
2、食堂工作人員要高度重視安全使用燃氣的重要性,強化安全責任意識,食堂內全面禁煙。
3、非食堂人員不得開關燃氣閥門。
4、食堂燃氣由專人負責開關閥門,開燃氣前必須檢查燃氣管道再開燃氣閥門,不用時、下班前必須關閉燃氣閥門及庫房門,做到責任到人。
5、用氣場所應按照消防法規(guī)的要求,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檢查維護。
6、不隨意拆、添、移、改燃氣設備。
7、經常檢查燃氣管道、設施、器具,發(fā)現漏氣應采取關閉、停氣、自然通風等措施,并立即向相關部門報修。
8、燃氣管道及其設施上不得懸掛雜物,以防管道連接處泄漏。
9、嚴禁用明火試驗是否漏氣,可采用肥皂水或檢測儀器進行試漏。
10、使用正規(guī)廠家出產的、資質齊全的燃氣設備。
11、每次換燃氣設備時,務必要旋緊連接管,定期檢查橡膠墊片有無老化,連接處有無漏氣現象,如發(fā)現問題及時整改。
12、燃氣庫房內及周圍嚴禁明火、嚴禁吸煙、嚴禁堆放雜物。
13、食堂工作人員要做到安全用氣,節(jié)約用氣。
14、定期對食堂工作人員進行燃氣使用安全培訓及消防安全培訓,每年邀請燃氣公司的工作人員對食堂燃氣管道進行安全檢測,發(fā)現問題及時整改,保障師生安全。
燃氣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5
為了確保食堂燃氣使用安全,保障全體師生員工的生命安全和飲食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特制定本制度。
1、所有人員要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定期參加消防安全知識、燃氣使用安全知識等相關培訓。
2、所有人員必須熟悉消防知識和燃氣安全使用知識,熟悉滅火方法,做到發(fā)生燃氣泄漏或火災時能有效、迅速、安全處理。
3、食堂管道燃氣應按消防重點部位做到定點、定人、定時、定責管理,結合食堂的實際情況制定處理燃氣泄漏、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4、食堂員工須熟悉燃氣管道的走向及開關的位置,以備應急處理。
5、樹立防患于未然意識,嚴格按照燃氣安全操作規(guī)程操作,不得違反相關規(guī)定。
6、食堂設置專門的安全專員,定期檢查燃氣使用安全,檢查消防器材是否能正常使用,提醒員工按安全操作規(guī)程進行操作使用。
7、廚房人員上班前不要著急開電燈(包括電氣開關),應先聞一聞是否有燃氣味。如有異味,不得開閘,以免引起著火或爆炸。
8、食堂安排專人在下班前仔細檢查燃氣關閉情況,并檢查有無泄漏,做好相關記錄,確保無泄漏后方可離開,如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并上報。
燃氣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6
為保證食堂工作安全進行,保障員工及教職工的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員工要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經常參加消防知識講座,按學校要求積極參加消防演習。
二、所有員工必須熟悉消防知識,掌握滅火方法,做到發(fā)生燃氣泄漏或火災時能夠有效迅速處理。
三、食堂管道燃氣應按照消防重點部位做到定點、定人、定時間、定措施管理,結合食堂的實際情況,制定處理燃氣泄漏、火災事故應急方案。
四、所有食堂員工必須熟悉燃氣管道的走向及各開關的位置,以備應急處理。各班組長負責帶新員工熟悉燃氣管道的走向及各開關的位置,做到人人熟悉,保證在緊急情況下能夠有效處理。
五、樹立安全意識,所有員工必須嚴格按照燃氣安全操作規(guī)程操作,不得違反,
六、各食堂設有兼職安全員,職責是檢查燃氣使用安全,檢查消防器材是否正常使用,提醒員工按照安全操作規(guī)程操作。每餐下班前仔細檢查燃氣關閉情況,并做好相關記錄。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七、廚房人員上班前,不要急著開燈(包括電器開關),應先聞一聞是否有燃氣氣味。如聞到燃氣味,不得開電閘,以免引起著火或爆炸。
八、使用燃氣前,應先打開風機將爐內的廢氣(余氣)抽走,確保無燃氣泄漏后才能點火,才能打開爐的大火氣閥使用。
九、熟悉安全操作規(guī)程,使用廚具應該按照廚具使用說明書和指示標志操作。
十、下班前應該關好爐前總開關,并檢查有無泄漏,做好關閥記錄,確保燃氣無泄漏方能離開。
十一、定期檢查燃氣設施,及時發(fā)現問題,發(fā)現問題后做好相關處理。問題較為嚴重的,上報食堂負責人及時處理。
十二、燃氣設施(表、調壓設備、閥)附近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及有腐蝕性的物品,不得堆放雜物及用管道作為受力點,不能封閉、遮蓋燃氣設施,不得擋住、涂改燃氣方向指示標志,保持管道設施清潔。
十三、經常性檢查爐底管道有無腐蝕,膠管(點火棒)有無龜裂、老化、穿孔,甚至斷裂的情況,發(fā)現其中之一情況,要及時報告。
十四、廚房內不得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燃料的火源,
十五、每年對總閥后的燃氣管道、爐底管進行保養(yǎng),防止管道設施腐蝕。
十六、若發(fā)現燃氣使用壓力異常、泄漏等情況,應立即停止用氣,切斷氣源,關閉爐前總開關,杜絕各種明火及靜電產生。
十七、在表閥或調壓總閥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先疏散食堂員工,然后通知燃氣公司處理。
十八、廚房應配備有效的滅火器材。
十九、燃氣一旦失火,千萬不要慌張,切斷氣源,關閉爐前總閥、表前閥或調壓閥。及時疏散人群,保護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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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確使用燃氣管道設施愛護管道設施“五不”:
1、不要敲擊、碰撞戶內、戶外管道燃氣設施。不要在管道上掛物;
2、不要在管道燃氣設備周圍堆放雜物和易燃品;
3、不要在地下燃氣管道及其設備周圍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
4、不要將燃氣管道及燃氣設施作為電氣設備接地線使用;
5、不要弄松固定燃氣管道的墻碼,以致管道失去支撐而變形、漏氣。
二、注意保持空氣流通
管道燃氣完全燃燒時,需消耗的空氣量是該氣體的5-10倍以上,應保持廚房、浴室、燃具周圍良好的通風狀態(tài)。
三、保持燃氣管道設施處通風透氣
防止腐蝕根據國標(GB50028—93)規(guī)定:不要將燃氣管道包圍在洗菜臺、洗衣機出水口處及潮濕有腐蝕性的地方。否則,易引致管道設施生銹漏氣。用戶要經常對燃氣設施檢查,發(fā)現管道銹蝕應及時報修。
四、燃氣管道與電氣設施應有安全距離
根據國標(GB50028—93)規(guī)定:明裝絕緣電線與燃氣設備的距離:平行敷設不應小于25厘米,交叉敷設不應小于10厘米;暗裝或套管的絕緣電線與燃氣設備的距離:平行敷設不應小于5厘米,交叉敷設不應小于1厘米。相鄰管道應保證燃氣管道、相鄰管道的安裝、安全維護和修理。
五、打不著火時要注意
如果連續(xù)三次打不著火,應停頓一會兒,確定燃氣消散后,再重新打火。因為燃具雖未點著火,但燃氣已多次釋放,遇到明火極易燃爆。使用熱水器尤其要注意這個問題。
六、使用過程中要注意
切勿在無人照看的情況下使用燃具。湯、粥、牛奶、面食等烹煮時容易溢出,一定要多加照看,以免溢出的湯水淋熄爐火,造成燃氣泄漏。
七、用氣結束時要注意
養(yǎng)成“人走火熄”的好習慣。使用完畢、睡覺前、外出時,應檢查是否已關好燃氣。關燃氣是指:關閉燃具開關、旋塞閥、球閥。平時應關閉旋塞閥、燃具開關。如果節(jié)假日,應關閉燃氣表前的球閥,徹底切斷氣源。燃氣安全制度5
1、燃氣使用部門定期對燃氣管道及燃氣具進行安全檢查,杜絕因設施設備帶故障運行而造成的安全隱患,發(fā)現損壞、銹蝕立即采取報修和臨時防護措施,并且及時上報專業(yè)部門維修直到隱患消除。
2、燃氣操作人員上崗前應由部門對其進行燃氣安全操作培訓,做到“二知三會”。二知:知道燃氣安全使用規(guī)定;知道燃氣具構造;三會:會燃氣安全操作使用;會保養(yǎng)維護燃氣具;會發(fā)現隱患和處理險情。
3、使用燃氣的部門,須設有當班安全員,負責燃氣的當日監(jiān)管工作。
4、燃氣具必須由專職操作人員使用,任何無關人員不得操作燃氣具。
5、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對燃氣管道、閥門、開關、計量表、灶具進行私自拆改,如需要必須按程序上報。 6、使用燃氣具必須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特別是點火程序,應按先點火后開氣的順序操作。
7、每日清洗燃氣具、每周清洗燃氣排煙道,避免因排煙道積油、積污過多而引起火災事故的發(fā)生。
8、燃氣操作間必須保持良好的通風,發(fā)現燃氣外泄,要采取應急措施,開窗、開排風扇、加大通風量,嚴禁吸煙、開燈、用火。
9、每日班前、班后燃氣使用部門要對燃氣操作間進行安全檢查,交接、并保留一月的文字交接記錄。
10、對安全部門配置于燃氣使用區(qū)域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加強安全檢查,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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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規(guī)范燃氣市場,保障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yè)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燃氣的規(guī)劃,燃氣工程的建設,燃氣的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燃氣設施的保護,燃氣器具的經營、安裝、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等城六區(qū)以外的區(qū)、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規(guī)劃、建設、公安、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jiān)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燃氣發(fā)展堅持統(tǒng)一規(guī)劃、協(xié)調發(fā)展、公平競爭、方便用戶的原則。
燃氣經營堅持特許經營、安全第一、保障供應、誠信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 燃氣規(guī)劃與建設
第五條 市、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的發(fā)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guī)劃部門編制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guī)劃,并征求建設、消防、安全生產監(jiān)督、環(huán)境保護等部門意見,按法定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六條 城市新區(qū)開發(fā)、舊城區(qū)改建應當按照燃氣管網、站點規(guī)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guī)劃要求,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guī)劃,不得改變用途。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guī)劃,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xù)。
經批準的燃氣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燃氣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與使用。
第八條 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依法承攬燃氣工程。
燃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jiān)理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有關技術規(guī)范、標準和規(guī)定,確保燃氣工程質量。
第九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氣工程驗收合格后二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文件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整理燃氣工程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燃氣工程項目檔案,及時向市城建檔案館和有關部門移交燃氣工程項目檔案。
第三章 燃氣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本市對燃氣特許經營權實行安全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
燃氣經營企業(yè)必須取得西安市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站點設置符合燃氣管網、站點規(guī)劃;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規(guī)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四)有符合標準的儲存、輸配、充裝設施;
(五)有具備國家規(guī)定相應資格的專業(yè)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有與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設備;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yè)必須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批準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燃氣特許經營權可以通過公開招投標、拍賣的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十四條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期的,應當于經營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五條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級,不得用可燃材料裝修,電器、照明設施按防爆要求設置;
(二)瓶庫為相對獨立的非住宅建筑,與居民住宅的距離不少于十米,與重要公共建筑的距離不少于二十米;
(三)瓶庫面積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風;
(四)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締。
第十六條 進行瓶裝燃氣充裝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guī)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充裝燃氣;
(二)向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向超過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第十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向用戶供氣。
管道燃氣設施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降壓或者停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在三日前通知用戶,并按規(guī)定的時間恢復供應;因突發(fā)事故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及時告知用戶。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è)停業(yè)或者歇業(yè)的,應當在六十日前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燃氣價格的確定與調整,應當實行聽證制度。
第四章 燃氣設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條 燃氣計量表及計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燃氣經營企業(yè)或者產權所屬單位負責維護和更新,用戶應當給予配合;燃氣計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用戶負責維護和更新。
第二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對用戶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每兩年免費對燃氣計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書面通知用戶。
第二十一條 用戶應當依照安全用氣規(guī)定使用用氣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燃氣經營企業(yè)發(fā)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見。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氣經營企業(yè)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采取暫停供氣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yè)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在三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yè)協(xié)商,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并在專業(yè)人員的監(jiān)督下施工。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yè)制定施工方案,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及時接通輸氣管道,保障正常供氣,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在燃氣輸配管道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種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動用明火作業(yè);
(五)擅自打樁或者進行其他作業(yè);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燃氣輸配管道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并遵守管線工程規(guī)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在本市經營的燃氣器具,必須經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抽樣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檢測結果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燃氣器具經營企業(yè)應當在燃氣器具的明顯位置標注氣源適配性檢測標志。
在本市經營燃氣器具的,應當設立安裝、維修售后服務站點。
第五章 燃氣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經營、使用、設施保護、消防安全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燃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yè)或者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jiān)督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yè)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同時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lián)動機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后,立即處理。
第二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制定燃氣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jiān)督部門備案。發(fā)生燃氣事故時,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采取相關的安全措施,及時組織搶修。
第三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安全防護、維修保養(yǎng)、事故搶險、搶修等制度,有關的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燃氣設施存在事故隱患或者發(fā)生故障的,應當及時排除,確保燃氣設施安全運行和正常供氣。
第三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必須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并按規(guī)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tǒng)聯(lián)網。
本市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在安裝天然氣設施和設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備層等區(qū)域或者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并按規(guī)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tǒng)聯(lián)網。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在確認上述場所安裝的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氣。燃氣經營企業(yè)、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對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委托專業(yè)檢測機構定期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統(tǒng)一的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涂改燃氣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guī)定,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二)進行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三)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四)加熱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五)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六)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層建筑、古建筑、文物保護單位以及人員密集的場所使用鋼瓶燃氣;(八)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未取得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未經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燃氣經營企業(y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è)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時通知用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營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燃氣器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物品,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guī)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消防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或者安裝后不能正常運行的,以及未按規(guī)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tǒng)聯(lián)網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燃氣經營企業(yè)未設置明顯統(tǒng)一的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處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造成燃氣泄漏事故的,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guī)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六條 對個人處5千元以上罰款,對燃氣經營企業(yè)處5萬元以上罰款、停止經營或者吊銷安全經營許可證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氣是指用于燃燒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和其他經批準使用的新型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和計量裝置;
(三)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四)燃氣器具是指燃氣灶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和開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報警器具,液化石油氣鋼瓶及調壓閥和燃氣表等。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燃氣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9
1.燃氣使用部門定期對燃氣管道及燃氣具進行安全檢查,杜絕因設施及設備的損壞、帶故障運行造成的安全隱患,發(fā)現損壞、銹蝕立即采取報修和臨時有效防護措施,并及時上報安全部直至隱患消除。
2.燃氣操作人員上崗前應由部門對其進行燃氣安全操作培訓,做到“二知三會”。
一知:燃氣安全使用規(guī)定
二知:燃氣具構造
一會:燃氣安全操作使用
二會:保養(yǎng)維修燃氣具
三會:發(fā)現隱患,處理意外險情
3.使用燃氣的部門,須設有當班安全員,負責燃氣的當日監(jiān)管工作。
4.燃氣具必須由專職操作人員使用,任何與燃氣操作無關或與其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操作燃氣具。
5.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對燃氣管道、閥門、開關、計量表、灶具私自拆改,如需要必須按程序報工程部進行改造。
6.使用燃氣具必須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特別是點火程序,應按先點火后開氣的順序操作。
7.每日清洗燃氣具,每周清洗燃氣排煙道,避免因排煙道積油、積污過多而引起的火災事故。
8.燃氣操作間必須保持良好的通風,發(fā)現燃氣外泄時,要采取應急措施,開窗、開排風扇,加大通風量,嚴禁吸煙、開燈、動火。
9.每日班前、班后燃氣使用部門要對燃氣操作間進行安全檢查、交接,并保留一月的文字交接記。
10.對安全部門配置于燃氣使用區(qū)域內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安全檢查,不得挪用。
燃氣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10
1、天然氣完全燃燒需消耗氧氣,使用時應保持室內通風。
2、天然氣膠管不得穿墻越室,并定期檢查、定期更換,發(fā)現膠管老化、龜裂、曲折或損壞需及時更換,嚴禁使用過期膠管。
3、烹調時,廚房內須隨時有專人照料,避免湯水溢出熄滅爐火,導致天然氣泄漏。
4、外出和下班前,牢記關閉氣源灶前閥,長期不用燃氣,一定要關閉表前閥。
5、不準在安裝燃氣表、閥門等設施的房間堆放雜物、住人。
6、不準在燃氣管道上纏繞電線或用繩索懸掛雜物。
7、應進行日常檢漏,常用方法是用毛刷蘸肥皂水涂在燃氣管各接口處,如有氣泡出現,即說明漏氣,切不可用明火檢查。發(fā)現漏氣,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燃氣公司進行處理。
8、發(fā)現室內燃氣設施或燃氣器具等泄漏燃氣,請按以下步驟操作:
1)迅速關閉燃氣總開關或閥門,阻止氣體泄漏。
2)打開門窗,流通空氣,使泄漏的燃氣濃度降低,防止發(fā)生爆炸。
3)嚴禁開、關任何電器或使用電話,切斷戶外總電源。
4)迅速打開門窗,讓天然氣自然散發(fā)到室外。
5)在室外安全地點,撥打燃氣公司24小時報修搶險電話。
6)迅速疏散附近人員,防止發(fā)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7)常閉式防火門不得處于常開狀態(tài),必須保證完好有效;設有通風排煙設施的建筑要保證排風系統(tǒng)能正常啟用,以防發(fā)生火災時煙氣進入安全通道,影響安全疏散。
8)使用滅火器滅火:燃氣火災可用干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撲救;帶電體火災可用干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撲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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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燃氣的安全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城市燃氣,是指供給城市中生活、生產等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重油制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使用以及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燃氣用具的生產,均應遵守本規(guī)定。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建設部負責管理全國城市燃氣安全工作,勞動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安全監(jiān)察,公安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消防監(jiān)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勞動(安全監(jiān)察)、公安(消防監(jiān)督)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城市燃氣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
第六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指定一名企業(yè)負責人主管燃氣安全工作,并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班組應當設立群眾性安全組織和安全員,形成三級安全管理網絡。
單位用戶應當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guī)定及技術操作規(guī)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并嚴格執(zhí)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氣工程的建設
第八條 城市燃氣廠(站)、輸配設施等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選址審查時,應當征求城建、勞動、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的標準、規(guī)范、規(guī)定進行。審查燃氣工程設計時,應當有城建、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參加,并對燃氣安全設施嚴格把關。
第十一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施工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可靠?⒐を炇諘r,應當組織城建、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及燃氣安全方面的專家參加。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通氣作業(yè),必須有嚴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jiān)督配合下進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和輸配
第十三條 城市燃氣生產單位向城市供氣的壓力和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無臭燃氣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加臭處理。在使用發(fā)生爐、水煤氣爐、油制氣爐生產燃氣及電捕焦油器時,其含氧量必須符合《工業(yè)企業(yè)煤氣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
第十四條 對于制氣和凈化使用的原料,應當按批進行質量分析;原料品種作必要變更時,應當進行分析試驗。凡達不到規(guī)定指標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所采用的各類鍋爐、壓力容器和氣瓶設備,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頒布的`有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按要求辦理使用登記和建立檔案,并定期檢驗;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可靠,并定期校驗。
凡有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的城市,必須設置液化石油氣瓶定期檢驗站。氣瓶定期檢驗站和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同時規(guī)劃、同時建設、同時驗收運行。氣瓶定期檢驗工作不落實的充裝單位,不得從事氣瓶充裝業(yè)務。氣瓶定期檢驗站須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氣瓶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 城市燃氣管道和容器在投入運行前,必須進行氣密試驗和置換。在置換過程中,應當定期巡回檢查,加強監(jiān)護和檢漏,確保安全無泄漏。對于各類防爆設施和各種安全裝置,應當進行定期檢查,并配備足夠的備用設備、備品備件以及搶修人員和工具,保證其靈敏可靠。
第十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tǒng)的動火作業(yè)應當建立分級審批制度,由動火作業(yè)單位填寫動火作業(yè)審批報告和動火作業(yè)方案,并按級向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取得動火證后方可實施。
在動火作業(yè)時,必須在作業(yè)點周圍采取保證安全的隔離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單位應當按照設備的負荷能力組織生產、儲存和輸配。
特殊情況確需強化生產時,必須進行科學分析和技術驗證,并經企業(yè)總工程師或技術主管負責人批準后,方能調整設備的工藝參數和生產能力。
第十九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管理部門必須制定停氣、降壓作業(yè)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氣、降壓的審批權限、申報程序以及恢復供氣的措施等,并指定技術部門負責。
涉及用戶的停氣、降壓工程,不宜在夜間恢復供氣。除緊急事故外,停氣及恢復供氣應當事先通知用戶。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上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確需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時,必須符合城市燃氣設計規(guī)范及消防技術規(guī)范中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凡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進行施工,有可能影響管道及設施安全運營的,施工單位須事先通知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經雙方商定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jiān)護。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嚴禁明火,保護施工現場中的燃氣管道及設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對燃氣管道及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fā)現管道和設施有破損、漏氣等情況時,必須及時修理或更換。
第四章 城市燃氣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燃氣必須向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許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用戶檔案,與用戶簽訂供氣、使用合同協(xié)議。
第二十四條 使用城市燃氣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增加安裝供氣及使用設施時,必須經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批準。
第二十五條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必須制定用戶安全使用規(guī)定,對居民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檢修,并提供咨詢等服務;居民用戶應當嚴格遵守安全使用規(guī)定。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對單位用戶要進行安全檢查和監(jiān)督,并負責其操作和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第二十六條 使用燃氣管道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嚴禁在臥室安裝燃氣管道設施和使用燃氣,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使用燃氣。
第二十七條 用戶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熱和摔、砸、倒臥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殘和拆修瓶閥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換檢驗標記或瓶體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氣用具的生產和銷售
第二十八條 城市燃氣用具生產單位生產實行生產許可制度的產品時,必須取得歸口管理部門頒發(fā)的《生產許可證》,其產品受頒證機關的安全監(jiān)督。
第二十九條 民用燃具的銷售,必須經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中心(站)進行檢測,經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并在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城市燃氣經營單位的安全監(jiān)督下方可銷售。
第三十條 凡經批準銷售的燃氣用具,其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地設立維修站點,也可以委托當地城市燃氣經營單位代銷代修,并負責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氣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對專業(yè)維修人員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 燃氣用具產品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說明書,重點部位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氣事故的搶修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城市燃氣事故是指由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燃氣事故后,必須立即切斷氣源,采取通風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報告。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對于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和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并立即切斷氣源,迅速隔離和警戒事故現場,在不影響救護的情況下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控制事故發(fā)展。
第三十四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齊搶修人員、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并預先制定各類突發(fā)事故的搶修方案,事故發(fā)生后,必須迅速組織搶修。
第三十五條 對于城市燃氣事故的處理,應當根據其性質,分別依照勞動、公安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對于重大和特別重大的城市燃氣事故,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統(tǒng)一領導下盡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勞動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進行嚴肅處理,并向上報告。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于維護城市燃氣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對于破壞、盜竊、哄搶燃氣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于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違章設施和要求違章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 對于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二十四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責令恢復原狀,對于屢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氣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可以報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采取暫停供氣的措施,以確保安全。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或者依法強制執(zhí)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勞動、公安部門根據本規(guī)定制訂實施細則,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guī)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發(fā)布的有關規(guī)定,凡與本規(guī)定相抵觸的,均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燃氣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12
第一章使用燃氣餐飲場所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嚴禁在無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餐飲服務許可等相關證照的情況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建立健全企業(yè)安全生產責任制、燃氣作業(yè)、使用、檢查、隱患整改等方面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設備、操作、崗位安全技術要求等操作規(guī)程、設備使用臺帳(包括設備數、設備產權單位、使用起始年限、定期檢查記錄、用氣方式等內容)并嚴格落實。加強對使用燃氣場所的現場檢查,及時消除“三違”行為。
三、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并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yè)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確保整改到位。要定期進行燃氣安全檢查,建立自查記錄臺帳,并制定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或應急處置方案,保證從業(yè)和施救人員掌握相關應急內容。
四、強化員工安全培訓。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定期參加安全教育培訓,掌握燃氣安全知識。特種作業(yè)人員要經過安全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企業(yè)對從業(yè)人員,特別是操作燃氣設備設施的人員要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對新員工進行安全“三級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并建立安全培訓考核臺帳。
五、用氣單位應當與液化石油氣供應單位簽訂安全供氣合同,每次購氣后留存購氣憑證,購氣憑證應當準確記載鋼瓶注冊登記代碼。
第二章使用燃氣餐飲場所作業(yè)現場基本要求
一、作業(yè)環(huán)境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嚴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間違規(guī)使用燃氣。
(二)使用瓶裝壓縮天然氣的,應當建立獨立的瓶組氣化站,站點防火間距應當不小于18米。
(三)使用液化石油氣的,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存瓶總重量超過100千克,應當設置專用氣瓶間。存瓶總重量在100千克和420千克之間時,氣瓶間可以設置在與用氣建筑相鄰的單層專用房間內。存瓶總重量大于420千克時,氣瓶間應當為與其他民用建筑間距不小于10米的獨立建筑。
2、氣瓶間高度應當不低于2.2米,內部須加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且不得有暖氣溝、地漏及其他地下構筑物;外部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應當使用防爆型照明等電氣設備,電器開關設置在室外。
3、放置鋼瓶、燃具和用戶設備的房間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同一房間內不得同時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其他明火。
(四)瓶組氣化站、燃氣管道、用氣設備、燃氣監(jiān)控設施及防雷防靜電等應當符合《城鎮(zhèn)燃氣設計規(guī)范》(GB50028-2006)。
(五)用氣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安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進行定期測試并記錄,確保處于靈敏有效狀態(tài),并按標準配備干粉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二、使用管道燃氣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室內明設燃氣管道與墻面的凈距,當管徑小于DN25時,不宜小于30mm;管徑在DN25~DN40時,不宜小于50mm;管徑等于DN50時,不宜小于60mm;管徑大于DN50時,不宜小于90mm。
(二)燃氣管道與配電盤、配電箱的水平凈距不小于300mm;與接線盒、開關、插座的水平凈距不小于150mm。
(三)燃氣管道的支承不得設在管件、焊口、螺紋連接口處;立管宜以管卡固定,水平管道轉彎處2m以內設固定托架不應少于一處;沿墻、柱、樓板明設的燃氣管道應采用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
(四)商業(yè)用氣設備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專用房間內,不得安裝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處,也不應設置在兼做臥室的警衛(wèi)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處。
(五)商業(yè)用氣設備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閉房間內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氣引入管應設手動快速切斷閥和緊急自動切斷閥,緊急自動切斷閥斷電時必須處于關閉狀態(tài);
2、用氣設備應有熄火保護裝置;
3、用氣房間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并集中監(jiān)控;
4、應設置獨立的機械送排放系統(tǒng),通風量應滿足正常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6次/h;事故通風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2次/h;不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3次/h。
(六)高層建筑內使用燃氣作為燃料時,應采用管道供氣。
三、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嚴禁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壓力罐裝燃料(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作為烹飪熱源。
(二)要使用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供應企業(yè)提供的合格的燃氣鋼瓶,嚴禁從無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進行充裝燃氣。不得使用自有、無警示標簽、無充裝標識、無使用登記證、過期或者報廢的鋼瓶,凡在用的一律立即停止使用。
(三)鋼瓶與散熱器的凈距不應小于1m,當散熱器設置隔熱板時,可減少到0.5m。
(四)灶具與鋼瓶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0.5m。
(五)不得將鋼瓶內的氣體向其他鋼瓶倒裝或直接由罐車對鋼瓶進行充裝。
(六)鋼瓶必須角閥向上直立放置,嚴禁臥放和倒立使用。
(七)鋼瓶使用環(huán)境最高溫度不得超過45℃,不要用火燒烤、澆熱水等辦法加熱鋼瓶,也不能在陽光下曝曬鋼瓶。
(八)不得自行處理鋼瓶內的殘液。
(九)氣相瓶和氣液兩相瓶必須專瓶專用,使用和備用鋼瓶應當分開放置或者用防火墻隔開。
(十)液化石油氣鋼瓶減壓器正常使用期限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為3年,使用單位應建立使用、更換記錄,到期應當立即更換。
(十一)嚴禁使用摻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氣氣瓶。
四、燃氣燃燒器具使用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鋼瓶供應多臺液化石油氣灶具的,應當采用硬管連接,并將用氣設備固定。鋼瓶與單臺液化石油氣灶具連接使用耐油橡膠軟管的,應當用卡箍緊固,軟管的長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間,且沒有接口;橡膠軟管應當每2年更換一次并建立使用、更換記錄;若軟管出現老化、腐蝕等問題,應當立即更換;軟管不得穿越墻壁、窗戶和門。
(二)所使用的燃氣燃燒器具應在本市進行品牌備案,使用天然氣燃燒器具的應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
(三)嚴禁用明火試漏。
燃氣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13
1.工作任務及內容
(1)將燃氣安全、不間斷、穩(wěn)定地供給用戶。
(2)經常對站區(qū)工藝管線、庭院及外線管網地下構筑物進行檢查、維修,保證燃氣供應設施的完好。
(3)及時、迅速地排除用戶,站區(qū)、管網出現的各類設備故障。
(4)經常巡視燃氣管線,及時發(fā)現管線上及閘門井、抽水井上有無違章建筑,并作處理。
(5)定時排放抽水缸內積水。
(6)配合完成物業(yè)公司下達的燃氣施工項目。
(7)建立客戶維修登記卡,及時處理報修項目。
(8)詳細記錄站內燃氣設備的運轉情況,并做維修記錄。
2.燃氣站運行管理規(guī)定
(1)運行人員職責
1)熟悉燃氣站工藝流程及外線管網走向。
2)了解液化氣儲罐,蒸發(fā)器,烴泵等設備的工作原理及操作規(guī)程。
3)定時對站區(qū)設備運行進行安全巡視認真填寫運行記錄。
4)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了解消防水的使用,站區(qū)供電,照明設施的控制系統(tǒng)。
5)發(fā)現問題及時向上級領導或有關部門匯報。
6)掌握常用維修工具的使用方法,能夠從事常規(guī)設備保養(yǎng)和維修工作。
(2)交接班制度
1)每班結束前半小時以內為交接班時間。
2)未進行交接班或交接班結束前,交班人不得離開崗位,交接班組織工作由上一班次和下一班次代班長負責。
3)交接班時由兩班次人員共同檢查運行記錄;設備狀態(tài),截門開關情況,儲罐壓力,溫度,液位情況。
4)上一班次人員應向接班人員講明,本班內發(fā)現處理了哪些問題,遺留問題,繼續(xù)運行時應重點注意哪些部位。
5)交接班人員認真檢查現場后,雙方代班長在運行記錄上簽字。
6)當班人員應完成本班任務。本班次發(fā)現的安全隱患,應在本班內消除;如客觀原因無法處理時應及時上報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7)在交接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事故,由交班人員負責,在接班人員簽字接班后,所發(fā)生的一切事故由接班人員負責。
8)交接班記錄必須書寫工整,不得用鉛筆填寫,并妥善保存好,不得涂改,撕毀,并留檔存查。
3.燃氣站崗位責任制
(1)站長職能
1)認真貫徹執(zhí)行城市燃氣法規(guī),法令,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燃氣站進行全面系統(tǒng)地管理。
2)在保證日常生產的同時,負責解決日常發(fā)生的技術問題或向有關部門請示,并將問題及時反映給上級主管部門。
3)負責制定燃氣站綜合管理制度及設備保養(yǎng)規(guī)程并不斷完善。
4)根據工作計劃,定出燃氣站生產運行安全保證制度,職工教育的具體計劃,并定期組織對安全技術管理制度實施的檢查工作。
5) 總結推廣先進經驗,表揚獎勵在本崗做出貢獻的職工,糾正違反制度的現象。
(2)燃氣站運行人員的崗位職責
1)認真執(zhí)行城市燃氣法規(guī)、法令,在主管領導帶領下,負責燃氣站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全面工作。
2)根據用戶用量變化,針對各季節(jié)溫度的變化摸索總結出蒸發(fā)器工作的規(guī)律。
3)做好設備運行保養(yǎng)維修記錄,安全消防檢查記錄。
4)接受安全教育和業(yè)務培訓,正確使用各種維修工具。
5)定期巡視站內燃氣管線,燃氣設備,有無泄漏,定期排放抽水缸,檢查閥門井有無泄漏燃氣管線上有無違章建筑。
6)負責進油等日常生產工作。
燃氣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14
1、應該嚴格執(zhí)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正確使用瓶裝液化氣或管道天然氣;
2、應當落實燃氣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專人負責燃氣設施的使用、管理,適時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受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燃氣安全知識;
3、使用燃氣必須遵守有關燃氣管理的法規(guī)、規(guī)章,并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城鎮(zhèn)燃氣設計規(guī)范》和《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guī)范》等有關技術規(guī)范,所使用的燃氣、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和行業(yè)有關質量標準,不得擅自拆改或超期使用;
4、餐廳、廚房內的燃氣設施(鋼瓶、減壓閥、管道、法蘭、接頭、儀表、閥門、爐具等)必須每日檢查,發(fā)現泄漏、閥門堵塞、失靈,膠管老化、破損等情況,應及時關閉閥門。檢修時,不得在火險隱患未消除前使用明火;
5、餐廳、廚房和存放液化石油氣的鋼瓶的庫房必須保持空氣流通。不得將裝有液化石油氣的鋼瓶倒置、加熱、露天堆放;
6、液化石油氣瓶應定期檢查,應定期查看液化石油氣瓶閥下的檢驗標志環(huán),不應使用超期未檢或報廢的鋼瓶。對于一般民用,YSP-35.5型(15公斤)液化石油氣瓶每四年應檢驗一次,YSP-118型(50公斤)液化石油氣瓶每三年應檢驗一次,對于使用期限15年的鋼瓶應做報廢處理;天然氣計量調壓裝置應定期檢測;
7、不得對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氣瓶的鋼印或者顏色標記。嚴禁將氣瓶內的液化石油氣向其他氣瓶倒裝;嚴禁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8、燃氣會導致橡膠和塑料老化,應使用專為液化石油氣或天然氣而設計的專用軟管,軟管和減壓閥等易損易耗件應定期更換;
9、停止使用燃氣后,應及時關閉閥門,切斷氣源;
10、按規(guī)定配置防火、滅火器材,并逐步推行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
11、與供氣單位簽訂安全用氣協(xié)議,接受供氣單位安全檢查及技術指導;
12、遇到燃氣泄露的緊急情況,應立即消除所有明火,不要操作或動用任何電器或電子設備,打開所有門窗,保證足夠室內通風,較大的氣體泄露或著火,應立即疏散所有室內人員,并向119報警。
燃氣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15
1目的
為了使各子公司的燃氣生產設施在安全、可靠的狀態(tài)下,長周期、高效運行,對燃氣生產設施實施有效控制,確保生命和財產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各子公司生產過程中所有燃氣生產設施的安全管理。
3術語
3.1.1特種設備:指涉及安全生產、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
3.1.2安全附件: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計、液位計、安全聯(lián)鎖裝置等。
4控制程序
各子公司在燃氣生產設施建設、使用、維護、保養(yǎng)等操作和管理過程中,在執(zhí)行本制度的同時,還應嚴格執(zhí)行營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總工辦等相關部室的管理制度和規(guī)定。
4.1燃氣生產設施的建設
4.1.1燃氣生產設施建設中的安全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技術標準,并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1.2公司建設燃氣生產設施,應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總體開工方案、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和駿工驗收六個階段,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規(guī)范管理。
4.1.3燃氣生產設施建設中的變更應嚴格執(zhí)行變更管理制度,履行變更程序,并對變更全過程進行風險管理。
4.1.4積極采用先進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組織安全生產技術研究開發(fā),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努力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
4.2設備采購
4.2.1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設施嚴格按嚴格按照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采購。
4.2.2新增、更新設備入廠,需進行驗收工作:包括外觀、出廠資料、安全附件、檢測和測量儀表等。
4.2.3新增、更新設備試車前應進行安全附件、檢測和測量儀表的校驗,并進行風險分析,同時進行試車驗收。
4.3燃氣生產設施的使用
4.3.1各子公司應建立公司燃氣生產設施臺帳并負責監(jiān)督管理。
4.3.2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計(表)、液位計、安全聯(lián)鎖裝置、可燃氣體探測器、防雷、接地等安全設施的校驗、檢測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4.3.3可燃氣體探測器及二次報警儀須保證處于靈敏、可靠的工作狀態(tài)?扇細怏w探測器每周進行試驗一次,二次報警儀每天手動試驗一次。
4.3.4安全設施檢修后,不得隨意拆除,必需完整恢復。
4.3.5生產場所根據設備工藝的不同,應分別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
4.3.6特種設備嚴格按特種設備管理執(zhí)行,建立特種設備臺帳和檔案。
4.3.7特種設備應按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有關規(guī)定定期進行檢驗。
4.3.8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必需經培訓,考試合格并辦理《特種作業(yè)上崗證》,方可上崗作業(yè)。
4.3.9燃氣加臭設施需保證處于正常的工作狀態(tài),在燃氣輸入城市燃氣管網前要確認已經加臭,否則不允許輸入城市燃氣管網。
1.燃氣加臭劑宜采用THT(四氫噻吩)。
2.燃氣加臭濃度應嚴格執(zhí)行《城鎮(zhèn)燃氣設計規(guī)范》(GB50028-2006)的有關規(guī)定。
3.燃氣加臭記錄與運行記錄一起裝訂后存檔,燃氣加臭記錄保存一年。
4.4生產設施的維護保養(yǎng)
4.4.1生產設施的維護保養(yǎng),應嚴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部《燃氣設施搶修、搶險和檢、維修作業(yè)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2)、《生產作業(yè)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1)、《燃氣設施拆除作業(yè)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8)、《燃氣設施帶氣動火作業(yè)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0)等進行管理。
4.4.2操作人員應對所使用的設備做到“四懂” (懂結構、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會” (會使用、會維護保養(yǎng)、會排除故障),并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燃氣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16
為規(guī)范燃氣鍋爐房的日常管理,確保大廈供暖設施設備的安全、正常運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燃氣鍋爐房時大廈的重要部位,由司爐值班人員負責管理。非專業(yè)人員或其他人員因工作需要進入機房時,值班人員須報請工程維修主管同意并辦理登記手續(xù)后方可進入。
2、值班人員進出鍋爐房時應做到隨手關門、人離門鎖。
3、司爐工必須具有燃氣鍋爐操作上崗證,熟悉燃氣鍋爐的工作原理、技術參數、基本性能和操作方法。
4、燃氣鍋爐屬重要供暖設備,需經管理處主任批準后方可啟動運行。
5、嚴格按照燃氣鍋爐安全操作規(guī)程實施供暖操作,并認真做好運行記錄。
6、燃氣鍋爐運行時,司爐值班人員應注意觀察風門、水、汽、風、燃氣、油、煙、泵、聲音和震動等是否,根據用水量定期清洗保養(yǎng)軟化裝置,發(fā)現異常情況及時關機檢查。
7、停爐期間,每年應對鍋爐進行二次全面保養(yǎng),徹底清除水及雜質,對安全閥、轉動機構及附屬設備檢查。
8、值班人員應保持機房室內和設備外表的清潔,每日做好設備的巡查工作,如發(fā)現設備漏油、漏水、漏氣應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時處理。
9、值班人員要經常對鍋爐房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發(fā)現火險隱患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火災的發(fā)生。
燃氣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加強燃氣安全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燃氣經營、使用及燃氣設施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市政公用事業(yè)局負責本市燃氣安全工作的統(tǒng)一管理和監(jiān)督?h市、區(qū)建設公用事業(yè)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qū)的燃氣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監(jiān)督、質量技術監(jiān)督、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公安消防、規(guī)劃、環(huán)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市燃氣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用戶和規(guī)范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燃氣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對發(fā)現安全隱患、防范燃氣事故發(fā)生以及在搶險救災中的有功人員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設施管理
第六條市、縣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guī)劃管理部門參照國家有關設計規(guī)范標準劃定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在劃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敷設地下燃氣管道應當同時敷設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和損毀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警示帶。
第七條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打樁、頂進以及動用明火等作業(yè)四爆破作業(yè)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確需敷設管道和從事打樁、挖掘、頂進作業(yè)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經與燃氣經營企業(yè)協(xié)調一致后方可實施。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指派專門的技術人員到現場提供安全保護指導。建設單位與燃氣經營企業(yè)對前款規(guī)定的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產生爭議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解決。
第九條總重十噸以上的車輛或者大型施工機械確需通過敷設有燃氣管道的城市非機動車道的必須事先征得燃氣經營企業(yè)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過橋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護措施經燃氣經營企業(yè)驗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條因施工等人為原因造成燃氣管道及設施損毀的責任人應當協(xié)助燃氣經營企業(yè)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搶修恢復原狀。搶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一條發(fā)生燃氣事故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依法向燃氣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公安消防、環(huán)境保護、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報告。搶險搶修時可以依法拆除妨礙搶險搶修的其他設施和建構筑物。對拆除的除違法建設的外事后應當及時修復、補償。搶險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必要的協(xié)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妨礙搶險搶修作業(yè)。搶修室內燃氣設施時用戶應當無條件拆除違法遮擋包裹燃氣設施的裝飾裝修物。用戶不拆除的搶修人員可以拆除。
第十二條違法占壓燃氣管道的建構筑物當事人應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組織強制拆除。
第十三條燃氣經營企業(yè)對所運營的燃氣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安全保護在重點部位設置安全監(jiān)控裝置并逐步建立燃氣設施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
第十四條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責任按下列規(guī)定劃分一居民用戶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è)負責二單位用戶和其他用戶以管道燃氣干管與支管接口處為界接口以外的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è)負責接口以內的由用戶或者投資者負責。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費用按前款規(guī)定由責任人承擔。另有合同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辦理。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完善安全工作運行機制落實安全責任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第十六條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制定燃氣事故搶險搶修預案建立與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專業(yè)搶修隊伍配備通訊器材、搶修設備、防護用品并向社會公布搶險搶修服務電話并設專崗晝夜值班。搶險搶修預案應當報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jiān)督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燃氣經營企業(yè)從事安全管理、作業(yè)和搶險搶修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接受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安全管理或者作業(yè)活動。
第十八條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制定用戶安全用氣操作規(guī)程向用戶發(fā)放安全用氣手冊并安排專人對用戶進行燃氣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戶咨詢。定期對用戶安全用氣情況進行檢查發(fā)現違反安全用氣規(guī)程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見。發(fā)現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有嚴重安全隱患的可以采取暫停供氣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條燃氣經營企業(yè)不得向無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無燃氣供應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用于燃氣經營的氣源。
燃氣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18
為保證食堂膳食工作安全進行,保障就餐人員的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堂人員要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經常參加消防知識普及講座,按要求積極參加消防演習。
二、食堂人員必須熟悉消防知識,熟悉滅火方法,做到發(fā)生燃氣泄漏或火災時能有效、迅速處理。
三、每個食堂人員必須熟悉燃氣管道的走向及各開關的位置,以備應急處理。
四、樹立防患于未燃意識,任何食堂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燃氣安全操作規(guī)程操作,不得違反。
五、食堂人員要注意檢查燃氣使用安全,每餐下班前仔細檢查燃氣關閉情況,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六、廚房人員上班前不要急著開電燈(包括電器開關),應先聞一聞是否有煤氣味。如嗅到煤氣味,不得開電閘,以免引起著火或爆炸。
七、在使用燃氣前,應先打開風機將爐內的廢氣(余氣)抽走,確保無燃氣泄漏后才能點火,才能打開爐的.大火氣閥使用。調好風門,使天燃氣完全燃燒。
八、熟悉安全操作規(guī)程,使用廚具應按爐具使用說明書和指示標志操作。烹調工應熟悉操作爐灶的各種開關。
九、下班前應關好爐前總開關,并檢查有無泄漏,做好關閥記錄,確保煤氣無泄漏方能離開。
十、定期(每月)檢查燃氣設施,及時發(fā)現問題,發(fā)現問題后做相關處理。問題較為嚴重的,及時上報,及時安排,及時處理。
十一、燃氣設施(表、調壓設備、閥)附近不能堆放易燃、易爆及有腐蝕性的物品,不能堆放雜物及用管道作受力點,不能封閉、遮蓋煤氣設施,不得擋住、涂改煤氣方向指示標志,保持設施干爽清潔、通風透氣,發(fā)現隱患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十二、經常檢查爐底管道有無腐蝕,膠管(點火棒)有無龜裂老化、穿孔,甚至斷裂的情況,要及時報告。
十三、燃氣一旦失火,千萬不要驚慌,切斷氣源,關閉爐前總閥、表前閥或調壓閥。及時疏散人群,保護人身安全,盡量減少損失。
十四、為防止意外失火,烹飪間附近必須配置滅火設備。
燃氣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19
第一條為加強我院食堂用氣安全管理,排除各種用氣隱患,提高食堂生產效率和服務水平,預防火險火災事故及氣體爆炸等重特大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燃氣管道由供氣單位專業(yè)人員進行安裝,各食堂不得私自改裝、新裝、拆裝天然氣管道。如使用過程中出現問題,應及時向供氣單位報修。新安裝的燃氣管道,應經試壓、試漏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條若發(fā)現天然氣泄漏等異常情況,要及時關閉氣源,通知燃氣公司進行處理,不得自行拆修。
第四條用戶不可自行改動燃氣供氣設施,若需對管道及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拆除的,應提出申請,報燃氣公司處理。
第五條燃具發(fā)生故障后,應請具有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不得自行更換維修。
第六條連接灶具的膠管要使用燃氣專用膠管,經常檢查,定期調換。燃氣專用膠管應每兩年更換一次,膠管連接處應使用喉碼鎖緊,長度不應超過2米,嚴禁穿墻越室。發(fā)現膠管老化龜裂應及時更換。
第七條學院在食堂安裝自動熄火保護裝置或燃氣泄漏報警裝置,產權歸屬學院,用戶(各食堂)應定期安排專人進行檢查,作好記錄,發(fā)現問題及時向餐飲中心管理人員匯報,委托廠家或燃氣公司等專業(yè)單位維護、檢測。
第八條使用天然氣必須保持室內通風良好,燃氣管線、燃氣表等定期除塵清理。
第九條燃氣管道不得作為負重支架或者電器設備的接地導線,以防管道連接處泄漏。
第十條不得在燃氣計量儀表、閥門及燃氣蒸發(fā)器等燃氣設施周圍堆物、堆料及使用明火。
第十一條用氣場所應按照消防法規(guī)的要求,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檢查維護。
第十二條建立食堂燃氣使用及燃氣管道巡查制度。各食堂設專人負責定期組織對燃氣主管道及各支管道、閥門、燃具灶等設施設備完好情況進行巡查,發(fā)現隱患及時組織整改,并做好巡視、使用記錄,留存臺賬。
第十三條每周至少兩次用肥皂水檢查全套天然氣管道、閥門接口,發(fā)現泄漏立即關好天然氣總閥,及時修復或向餐飲中心管理人員匯報,委托天然氣公司維修好后才能使用。作好安全檢查記錄備查。嚴禁使用明火檢查天然氣泄漏情況。
第十四條廚房燃氣灶具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掌握安全操作氣灶的基本知識。
第十五條無關人員不得動用灶具,發(fā)現問題應立即報告食堂管理人員,并及時關閉供氣總閥門。
第十六條食堂從業(yè)人員,特別是燃氣爐灶操作人員應掌握必要的防火滅火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撲滅初期火災。
第十七條各食堂應健全燃氣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與操作規(guī)程,加強人員教育、培訓,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演練。指定專人接受供氣單位的安全用氣知識培訓,操作維護人員應熟悉管道燃氣基本知識、操作方法和步驟,掌握燃氣泄漏的應急處理措施。
第十八條每次操作前操作人員應檢查灶具的完好情況,有無漏氣情況。發(fā)現漏氣嚴禁進行操作,嚴禁開啟電器開關,開啟風機和鍋灶風機排除殘氣,應及時報相關部門或人員進行檢修。
第十九條點火前操作人員應開啟抽氣風機和鍋灶風機,檢查是否正常運轉。員工進入廚房前應打開排風扇,以便清除積沉于室內的天然氣。
第二十條點火時,必須執(zhí)行“火等氣”的原則,不可“氣等火”,防止因爆燃產生危險,即先點燃引火源,再打開點火器具供氣開關,點燃點火器具后,將點器具靠近灶具燃燒器,最后打開燃燒器供氣開關,點燃燃燒器。
第二十一條使用后應及時關閉流量表前總閥、用氣設施(含燃具)閥門,并確保泄漏報警器等工作正常。每天工作結束后責任人員要檢查廚房總供氣閥門是否關閉,各灶具閥門是否關閉,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二條當遇意外停氣時,必須及時關閉燃器具自身閥門和燃器具前閥門,待供氣恢復正常時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條各食堂管理人員經常督促相關責任人員做好灶具的清潔保養(yǎng)工作,及時清除煙罩內的油污,以便確保安全使用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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