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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3-03-27 12:02:13 城晴 制度 我要投稿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精選9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燃氣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精選9篇)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1

          為了加強用氣管理和排除隱患,預防氣體爆炸及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天然氣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1、使用天然氣必須保持室內通風良好。

          2、使用天然氣必須安裝排放廢氣的煙道,廢氣須排放在大氣中。

          3、使用帶有自動熄火保護裝置的安全性灶具。

          4、若發現天然氣泄漏等異常情況,要及時關閉氣源,通知燃氣公司進行處理,不得自行拆修。

          5、連接灶具的膠管要使用燃氣專用膠管,經常檢查,定期調換。

          6、嚴禁使用明火檢查天然氣泄漏情況。

          7、新裝、改裝天然氣線路必須報燃氣公司處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裝、新裝、拆裝天然氣管道。

          二、廚房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掌握安全操作氣灶的'基本知識。

          三、每次操作前應檢查灶具的完好情況。檢查灶具是否有漏氣情況,如發現漏氣嚴禁進行操作,嚴禁開啟電器開關,應及時報檢修。

          四、員工進入廚房前應打開防爆排風扇,以便清除積沉于室內的天然氣。

          五、點火時,必須執行“火等氣”的原則,千萬不可“氣等火”,即先點燃隱火源,再打開點火器具供氣開關,點燃點火器具后,將點器具靠近灶具燃燒器,最后打開燃燒器供氣開關,點燃燃燒器。

          六、各種灶具開關,必須用手開閉,不準用其他器具敲擊開閉。

          七、灶具每次用氣完畢后,要立即將供氣開關關閉,每餐結束后,后廚負責人員要認真檢查各供氣開關是否關閉好,每天工作結束后要先關閉廚房總供氣閥門,再關閉各灶具閥門。

          八、經常做好灶具的清潔保養工作及時清除煙罩內的油污,以便確保安全使用灶具。

          九、無關人員不得動用灶具,發現問題應立即報告主管領導和安全部門,并及時關閉供氣總閥門。

          十、掌握必要的防火滅火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2

          一、廚房管理與要求

          1、先要做到生產量不確定不規范,不計量。

          2、生產原料要做到工藝要求,崗位配合,成本構式,以及產品質量反饋。

          3、對廚房管理的要求,更做到工作在于重點管理,應對員工有效的做到指導和出色的管理,把飯店的經營意圖和經營理論有效的傳達到每個員工和管理人員。

          4、廚房管理的生產要求,要做到,釋放后臺的應有能量和設計廚房的加工制作的質量標準。

          5、把握原料進貨,采購直接影響經營利潤,原料發放,領用原料調撥。

          6、成本控制和菜品設計,以及不斷的定期對廚師長考試。

          7、加強與餐廳前臺的營銷,定期利用不同的`主題活動促銷。

          8、確定廚房人員的數量,廚師崗位人員的選擇。

          二、廚房管理規章制度

          1、菜品出品大廚責任制度。

          2、廚師長日常工作責任制度。

          3、違規、違章事故處罰制度。

          4、廚房設備報修制度。

          5、清洗衛生用品的領取和使用。

          6、冰箱、冰柜管理與原料盤存。

          7、廚師工裝穿著規范。

          8、廚房衛生操作規章制度。

          9、常用主料與配料的切割配用。

          10、定期檢查廚房安全、油、電、水以及相應安全。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3

          1.工作任務及內容

          (1)將燃氣安全、不間斷、穩定地供給用戶。

          (2)經常對站區工藝管線、庭院及外線管網地下構筑物進行檢查、維修,保證燃氣供應設施的完好。

          (3)及時、迅速地排除用戶,站區、管網出現的各類設備故障。

          (4)經常巡視燃氣管線,及時發現管線上及閘門井、抽水井上有無違章建筑,并作處理。

          (5)定時排放抽水缸內積水。

          (6)配合完成物業公司下達的燃氣施工項目。

          (7)建立客戶維修登記卡,及時處理報修項目。

          (8)詳細記錄站內燃氣設備的運轉情況,并做維修記錄。

          2.燃氣站運行管理規定

          (1)運行人員職責

          1)熟悉燃氣站工藝流程及外線管網走向。

          2)了解液化氣儲罐,蒸發器,烴泵等設備的工作原理及操作規程。

          3)定時對站區設備運行進行安全巡視認真填寫運行記錄。

          4)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了解消防水的使用,站區供電,照明設施的控制系統。

          5)發現問題及時向上級領導或有關部門匯報。

          6)掌握常用維修工具的.使用方法,能夠從事常規設備保養和維修工作。

          (2)交接班制度

          1)每班結束前半小時以內為交接班時間。

          2)未進行交接班或交接班結束前,交班人不得離開崗位,交接班組織工作由上一班次和下一班次代班長負責。

          3)交接班時由兩班次人員共同檢查運行記錄;設備狀態,截門開關情況,儲罐壓力,溫度,液位情況。

          4)上一班次人員應向接班人員講明,本班內發現處理了哪些問題,遺留問題,繼續運行時應重點注意哪些部位。

          5)交接班人員認真檢查現場后,雙方代班長在運行記錄上簽字。

          6)當班人員應完成本班任務。本班次發現的安全隱患,應在本班內消除;如客觀原因無法處理時應及時上報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7)在交接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事故,由交班人員負責,在接班人員簽字接班后,所發生的一切事故由接班人員負責。

          8)交接班記錄必須書寫工整,不得用鉛筆填寫,并妥善保存好,不得涂改,撕毀,并留檔存查。

          3.燃氣站崗位責任制

          (1)站長職能

          1)認真貫徹執行城市燃氣法規,法令,按照有關規定對燃氣站進行全面系統地管理。

          2)在保證日常生產的同時,負責解決日常發生的技術問題或向有關部門請示,并將問題及時反映給上級主管部門。

          3)負責制定燃氣站綜合管理制度及設備保養規程并不斷完善。

          4)根據工作計劃,定出燃氣站生產運行安全保證制度,職工教育的具體計劃,并定期組織對安全技術管理制度實施的檢查工作。

          5) 總結推廣先進經驗,表揚獎勵在本崗做出貢獻的職工,糾正違反制度的現象。

          (2)燃氣站運行人員的崗位職責

          1)認真執行城市燃氣法規、法令,在主管領導帶領下,負責燃氣站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全面工作。

          2)根據用戶用量變化,針對各季節溫度的變化摸索總結出蒸發器工作的規律。

          3)做好設備運行保養維修記錄,安全消防檢查記錄。

          4)接受安全教育和業務培訓,正確使用各種維修工具。

          5)定期巡視站內燃氣管線,燃氣設備,有無泄漏,定期排放抽水缸,檢查閥門井有無泄漏燃氣管線上有無違章建筑。

          6)負責進油等日常生產工作。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4

          1目的

          為了使各子公司的燃氣生產設施在安全、可靠的狀態下,長周期、高效運行,對燃氣生產設施實施有效控制,確保生命和財產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各子公司生產過程中所有燃氣生產設施的安全管理。

          3術語

          3.1.1特種設備:指涉及安全生產、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

          3.1.2安全附件: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計、液位計、安全聯鎖裝置等。

          4控制程序

          各子公司在燃氣生產設施建設、使用、維護、保養等操作和管理過程中,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還應嚴格執行營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總工辦等相關部室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4.1燃氣生產設施的建設

          4.1.1燃氣生產設施建設中的安全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并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1.2公司建設燃氣生產設施,應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總體開工方案、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和駿工驗收六個階段,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規范管理。

          4.1.3燃氣生產設施建設中的變更應嚴格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履行變更程序,并對變更全過程進行風險管理。

          4.1.4積極采用先進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組織安全生產技術研究開發,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努力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

          4.2設備采購

          4.2.1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設施嚴格按嚴格按照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采購。

          4.2.2新增、更新設備入廠,需進行驗收工作:包括外觀、出廠資料、安全附件、檢測和測量儀表等。

          4.2.3新增、更新設備試車前應進行安全附件、檢測和測量儀表的校驗,并進行風險分析,同時進行試車驗收。

          4.3燃氣生產設施的使用

          4.3.1各子公司應建立公司燃氣生產設施臺帳并負責監督管理。

          4.3.2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計(表)、液位計、安全聯鎖裝置、可燃氣體探測器、防雷、接地等安全設施的校驗、檢測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4.3.3可燃氣體探測器及二次報警儀須保證處于靈敏、可靠的工作狀態?扇細怏w探測器每周進行試驗一次,二次報警儀每天手動試驗一次。

          4.3.4安全設施檢修后,不得隨意拆除,必需完整恢復。

          4.3.5生產場所根據設備工藝的不同,應分別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

          4.3.6特種設備嚴格按特種設備管理執行,建立特種設備臺帳和檔案。

          4.3.7特種設備應按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驗。

          4.3.8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必需經培訓,考試合格并辦理《特種作業上崗證》,方可上崗作業。

          4.3.9燃氣加臭設施需保證處于正常的工作狀態,在燃氣輸入城市燃氣管網前要確認已經加臭,否則不允許輸入城市燃氣管網。

          1.燃氣加臭劑宜采用THT(四氫噻吩)。

          2.燃氣加臭濃度應嚴格執行《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的有關規定。

          3.燃氣加臭記錄與運行記錄一起裝訂后存檔,燃氣加臭記錄保存一年。

          4.4生產設施的維護保養

          4.4.1生產設施的維護保養,應嚴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部《燃氣設施搶修、搶險和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2)、《生產作業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1)、《燃氣設施拆除作業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8)、《燃氣設施帶氣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0)等進行管理。

          4.4.2操作人員應對所使用的設備做到“四懂” (懂結構、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會” (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并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5

          一、目的

          天然氣管道及壓力管道,遵循國家《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列》為規范管道安全巡查人員的行為,以及巡查發現管道周圍存在的不安全行為及事故隱患能力及時有效的得到處理,按照巡線工作“早發現、早溝通、早預防”的原則,確保公司的天然氣管道安全運行,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輸氣管道和CNG母站內天然氣管道的`安全管理。

          三、職責與分工

          安全生產部負責本公司燃氣管道的安全管理,監督本制度的執行。CNG母站負責本單位燃氣管道的使用及維護保養管理。

          四、內容與要求

          1.天然氣管線在工程竣工后,需經總公司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天然氣工程竣工驗收由公司安全部組織,項目組、相關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有關單位、部門共同進行。

          2.對管線驗收后需立即投入帶氣運行的管線,投運前需專題研究,并建立管線交接制度,管線帶氣前由安全部組織管線的現場交接工作,管線的交接也可與管線的驗收同時進行。管線交接清楚后,由管道巡線隊進行帶氣之前的準備工作。

          3.天然氣管線的管理監護以管線通氣為分界點,管線帶氣前由安全生產部負責管理,管線帶氣后由管道巡線隊負責管理。

          4.安排專職管道安全巡線人員負責管道的日常巡查,發放宣傳資料,制止可能危害管道安全的施工,記錄并報告現場發現的問題;根據工作安排進行現場監護。

          5.專職管道安全巡查人員每天至少一次進行管道的安全巡查工作。專職管道安全巡查人員每天對管道巡查完畢后,應提交當天的巡查記錄(即:天然氣管道安全巡查記錄表),向站長報告巡查發現的問題,并獲取站長的指示。

          6.巡查準備。所有進行管道安全巡查的人員在進行管道安全巡查時,必須根據天氣狀況先穿戴好勞保用品,背上背包,通訊工具、記錄表格和圓珠筆等。

          7.在管線巡查過程中應做好危害識別,注意道路交通安全,并做好防雷擊、防中暑、防跌倒等預防措施。在下大暴雨時和發山洪時,應停止危險區域巡查工作,等大雨過后,應立即組織線路檢查。

          8.巡檢人員必須做到“五清、六無”!拔迩濉敝腹芫走向清楚,管線埋深清楚,管線規格清楚,管線防腐情況清楚,管線周圍地形、地貌、地場清楚;“六無”指測試樁、標志樁、陰保樁、轉角柱、警示牌無缺損、丟失、傾倒,管線上方和五米內無取土,施工的場地、管線兩側五米內無深根植物,水土保護、護坡無垮塌。發現樁傾倒、被移位,應將其恢復位置并回填固定,發現樁體嚴重損壞或丟失,應記錄所在樁號并上報主管部門。

          9.檢查管道是否裸露、外防腐層破損:檢查管道安全范圍內是否有水土流失、沖溝、塌陷:檢查護坡、埂砍、過水面等水工保護設施是否塌陷、損毀、松動及被人為破壞。發現上述現象如能采取措施恢復應立即進行恢復,不能恢復應立即記錄其地點并上報公司領導。

          10.檢查管道周圍5米范圍內是否有取土、挖塘、修渠、修建養殖水場,排放腐蝕性物質,堆放大宗物資,采石、蓋房、建溫室、壘家畜棚圈、修筑其它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發現上述現象應立即進行制止,并立即記錄其地點上報公司主管,在未制止之前不得離開現場。

          11.檢查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0米范圍內是否有爆破、開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構筑物工程,發現上述現象應立即進行制止,并立即記錄其地點上報公司主管,在未制止之前不得離開現場。

          12.檢查管道設施上方是否有重型施工車輛或其它機械碾壓,發現上述現象應立即進行提示或制止。

          13.檢查管道兩側100米范圍內是或否有即將影響管道安全的機械施工行為發生,發現上述現象應主動向施工方介紹管道走向及埋深情況,并提出管道保護要求。如果工程將與管道發生交叉,應督促其與公司主管提前聯系,以便采取對應措施。

          14.公司應派人到現場提前了解情況,做好如下工作:

          ①講清楚天然氣管道的潛在危害、后果及法律責任

          ②發放《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

         、鄹嬷曳焦艿辣Wo的要求

          ④交換相互的聯系方式和聯系人員

          15.檢查經批準的與管道交叉的第三方施工現場是否有影響管道安全的行為。巡查人員或現場監護人員應向施工單位了解施工進展,每天報告施工單位的進度情況及對管道的潛在影響,并在日報上反映上報,以便于公司制定措施。

          16.對于可能造成管道破裂泄露的嚴重違法行為,應立即報警“110”進行處理。

          17.檢查管道保護范圍內是否有可疑人員或車輛出現,管道上方、兩側是否有新近翻挖凍土跡象,對于新近翻挖凍土處要檢查管道是否遭受破壞。

          18.巡查人員檢查閥門井時,應緩慢打開井蓋,通風5分鐘,無天然氣氣味后(或用燃氣檢測儀測定井下天然氣濃度低于0.4%時)穿好防靜電服和鞋方可下井作業。進下面必須有人監護,閥井周圍不準吸煙,巡查人員不能帶火種下井,如發現閥井被埋、被壓或閥井漏氣嚴重,要及時報告領導。

          19.對于站室內裸管、閥門、匯管、過濾器、安全閥除每年請有關部門按時鑒定外,還應定期重刷防腐漆。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規范燃氣市場,保障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燃氣工程的建設,燃氣的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燃氣設施的保護,燃氣器具的經營、安裝、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等城六區以外的區、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燃氣發展堅持統一規劃、協調發展、公平競爭、方便用戶的原則。

          燃氣經營堅持特許經營、安全第一、保障供應、誠信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 燃氣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編制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并征求建設、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意見,按法定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六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燃氣管網、站點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

          經批準的燃氣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燃氣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與使用。

          第八條 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依法承攬燃氣工程。

          燃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確保燃氣工程質量。

          第九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氣工程驗收合格后二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文件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整理燃氣工程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燃氣工程項目檔案,及時向市城建檔案館和有關部門移交燃氣工程項目檔案。

          第三章 燃氣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本市對燃氣特許經營權實行安全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取得西安市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站點設置符合燃氣管網、站點規劃;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規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四)有符合標準的儲存、輸配、充裝設施;

          (五)有具備國家規定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設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必須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批準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燃氣特許經營權可以通過公開招投標、拍賣的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期的,應當于經營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五條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級,不得用可燃材料裝修,電器、照明設施按防爆要求設置;

          (二)瓶庫為相對獨立的非住宅建筑,與居民住宅的.距離不少于十米,與重要公共建筑的距離不少于二十米;

          (三)瓶庫面積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風;

          (四)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締。

          第十六條 進行瓶裝燃氣充裝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充裝燃氣;

          (二)向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向超過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第十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向用戶供氣。

          管道燃氣設施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降壓或者停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前通知用戶,并按規定的時間恢復供應;因突發事故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及時告知用戶。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六十日前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燃氣價格的確定與調整,應當實行聽證制度。

          第四章 燃氣設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條 燃氣計量表及計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產權所屬單位負責維護和更新,用戶應當給予配合;燃氣計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用戶負責維護和更新。

          第二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用戶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每兩年免費對燃氣計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書面通知用戶。

          第二十一條 用戶應當依照安全用氣規定使用用氣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燃氣經營企業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見。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氣經營企業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采取暫停供氣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協商,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監督下施工。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制定施工方案,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接通輸氣管道,保障正常供氣,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在燃氣輸配管道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種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動用明火作業;

          (五)擅自打樁或者進行其他作業;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燃氣輸配管道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在本市經營的燃氣器具,必須經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抽樣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檢測結果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燃氣器具經營企業應當在燃氣器具的明顯位置標注氣源適配性檢測標志。

          在本市經營燃氣器具的,應當設立安裝、維修售后服務站點。

          第五章 燃氣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經營、使用、設施保護、消防安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同時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后,立即處理。

          第二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備案。發生燃氣事故時,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采取相關的安全措施,及時組織搶修。

          第三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安全防護、維修保養、事故搶險、搶修等制度,有關的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燃氣設施存在事故隱患或者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排除,確保燃氣設施安全運行和正常供氣。

          第三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并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本市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在安裝天然氣設施和設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備層等區域或者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并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確認上述場所安裝的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氣。燃氣經營企業、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對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委托專業檢測機構定期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涂改燃氣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定,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二)進行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三)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四)加熱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五)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六)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層建筑、古建筑、文物保護單位以及人員密集的場所使用鋼瓶燃氣;(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未經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燃氣經營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時通知用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燃氣器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物品,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消防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或者安裝后不能正常運行的,以及未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未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處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燃氣泄漏事故的,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對個人處5千元以上罰款,對燃氣經營企業處5萬元以上罰款、停止經營或者吊銷安全經營許可證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氣是指用于燃燒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和其他經批準使用的新型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和計量裝置;

          (三)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四)燃氣器具是指燃氣灶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和開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報警器具,液化石油氣鋼瓶及調壓閥和燃氣表等。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加強燃氣安全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經營、使用及燃氣設施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市政公用事業局負責本市燃氣安全工作的統一管理和監督?h市、區建設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的燃氣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消防、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市燃氣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用戶和規范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燃氣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對發現安全隱患、防范燃氣事故發生以及在搶險救災中的有功人員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設施管理

          第六條市、縣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管理部門參照國家有關設計規范標準劃定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劃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敷設地下燃氣管道應當同時敷設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和損毀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警示帶。

          第七條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打樁、頂進以及動用明火等作業四爆破作業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確需敷設管道和從事打樁、挖掘、頂進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經與燃氣經營企業協調一致后方可實施。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指派專門的技術人員到現場提供安全保護指導。建設單位與燃氣經營企業對前款規定的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產生爭議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解決。

          第九條總重十噸以上的車輛或者大型施工機械確需通過敷設有燃氣管道的城市非機動車道的必須事先征得燃氣經營企業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過橋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護措施經燃氣經營企業驗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條因施工等人為原因造成燃氣管道及設施損毀的責任人應當協助燃氣經營企業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搶修恢復原狀。搶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一條發生燃氣事故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依法向燃氣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消防、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搶險搶修時可以依法拆除妨礙搶險搶修的其他設施和建構筑物。對拆除的除違法建設的外事后應當及時修復、補償。搶險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妨礙搶險搶修作業。搶修室內燃氣設施時用戶應當無條件拆除違法遮擋包裹燃氣設施的裝飾裝修物。用戶不拆除的搶修人員可以拆除。

          第十二條違法占壓燃氣管道的建構筑物當事人應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組織強制拆除。

          第十三條燃氣經營企業對所運營的燃氣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保護在重點部位設置安全監控裝置并逐步建立燃氣設施安全監控系統。

          第十四條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一居民用戶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二單位用戶和其他用戶以管道燃氣干管與支管接口處為界接口以外的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接口以內的由用戶或者投資者負責。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費用按前款規定由責任人承擔。另有合同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辦理。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完善安全工作運行機制落實安全責任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第十六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事故搶險搶修預案建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搶修隊伍配備通訊器材、搶修設備、防護用品并向社會公布搶險搶修服務電話并設專崗晝夜值班。搶險搶修預案應當報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燃氣經營企業從事安全管理、作業和搶險搶修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安全管理或者作業活動。

          第十八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用戶安全用氣操作規程向用戶發放安全用氣手冊并安排專人對用戶進行燃氣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戶咨詢。定期對用戶安全用氣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反安全用氣規程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見。發現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有嚴重安全隱患的可以采取暫停供氣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條燃氣經營企業不得向無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無燃氣供應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用于燃氣經營的氣源。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8

          第一條為加強我院食堂用氣安全管理,排除各種用氣隱患,提高食堂生產效率和服務水平,預防火險火災事故及氣體爆炸等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燃氣管道由供氣單位專業人員進行安裝,各食堂不得私自改裝、新裝、拆裝天然氣管道。如使用過程中出現問題,應及時向供氣單位報修。新安裝的燃氣管道,應經試壓、試漏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條若發現天然氣泄漏等異常情況,要及時關閉氣源,通知燃氣公司進行處理,不得自行拆修。

          第四條用戶不可自行改動燃氣供氣設施,若需對管道及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拆除的,應提出申請,報燃氣公司處理。

          第五條燃具發生故障后,應請具有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不得自行更換維修。

          第六條連接灶具的膠管要使用燃氣專用膠管,經常檢查,定期調換。燃氣專用膠管應每兩年更換一次,膠管連接處應使用喉碼鎖緊,長度不應超過2米,嚴禁穿墻越室。發現膠管老化龜裂應及時更換。

          第七條學院在食堂安裝自動熄火保護裝置或燃氣泄漏報警裝置,產權歸屬學院,用戶(各食堂)應定期安排專人進行檢查,作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向餐飲中心管理人員匯報,委托廠家或燃氣公司等專業單位維護、檢測。

          第八條使用天然氣必須保持室內通風良好,燃氣管線、燃氣表等定期除塵清理。

          第九條燃氣管道不得作為負重支架或者電器設備的接地導線,以防管道連接處泄漏。

          第十條不得在燃氣計量儀表、閥門及燃氣蒸發器等燃氣設施周圍堆物、堆料及使用明火。

          第十一條用氣場所應按照消防法規的要求,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檢查維護。

          第十二條建立食堂燃氣使用及燃氣管道巡查制度。各食堂設專人負責定期組織對燃氣主管道及各支管道、閥門、燃具灶等設施設備完好情況進行巡查,發現隱患及時組織整改,并做好巡視、使用記錄,留存臺賬。

          第十三條每周至少兩次用肥皂水檢查全套天然氣管道、閥門接口,發現泄漏立即關好天然氣總閥,及時修復或向餐飲中心管理人員匯報,委托天然氣公司維修好后才能使用。作好安全檢查記錄備查。嚴禁使用明火檢查天然氣泄漏情況。

          第十四條廚房燃氣灶具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掌握安全操作氣灶的基本知識。

          第十五條無關人員不得動用灶具,發現問題應立即報告食堂管理人員,并及時關閉供氣總閥門。

          第十六條食堂從業人員,特別是燃氣爐灶操作人員應掌握必要的防火滅火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撲滅初期火災。

          第十七條各食堂應健全燃氣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與操作規程,加強人員教育、培訓,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演練。指定專人接受供氣單位的安全用氣知識培訓,操作維護人員應熟悉管道燃氣基本知識、操作方法和步驟,掌握燃氣泄漏的`應急處理措施。

          第十八條每次操作前操作人員應檢查灶具的完好情況,有無漏氣情況。發現漏氣嚴禁進行操作,嚴禁開啟電器開關,開啟風機和鍋灶風機排除殘氣,應及時報相關部門或人員進行檢修。

          第十九條點火前操作人員應開啟抽氣風機和鍋灶風機,檢查是否正常運轉。員工進入廚房前應打開排風扇,以便清除積沉于室內的天然氣。

          第二十條點火時,必須執行“火等氣”的原則,不可“氣等火”,防止因爆燃產生危險,即先點燃引火源,再打開點火器具供氣開關,點燃點火器具后,將點器具靠近灶具燃燒器,最后打開燃燒器供氣開關,點燃燃燒器。

          第二十一條使用后應及時關閉流量表前總閥、用氣設施(含燃具)閥門,并確保泄漏報警器等工作正常。每天工作結束后責任人員要檢查廚房總供氣閥門是否關閉,各灶具閥門是否關閉,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二條當遇意外停氣時,必須及時關閉燃器具自身閥門和燃器具前閥門,待供氣恢復正常時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條各食堂管理人員經常督促相關責任人員做好灶具的清潔保養工作,及時清除煙罩內的油污,以便確保安全使用灶具。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9

          1、天然氣用戶必須遵守安全使用天然氣規定。

          2、管線、閥門、爐具等設施要做到無缺件、無破損、無漏氣,安全可靠,靈活好用。

          3、爐具周圍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廚房內必須有良好的通風條件,確?諝饬魍ǎ脩粲脷鈺r要打開抽油煙機或換氣扇。

          5、用戶停止用氣時必須關閉氣管線主閥門和爐具閥門。

          6、所有爐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符合東營地區燃氣要求,嚴禁使用自制爐具。

          7、外來探親人員用氣時,必須先學會操作,了解用氣常識和注意事項后方可用氣。

          8、如發現室內有天然氣味,應迅速打開門窗進行通風,此時不準點明火和開關電器,要立即查找漏氣部位,及時消除隱患,經檢查確實無天然氣味方可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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