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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文寫作:通知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需要使用通知的場合越來越多,上級單位向下級單位對某一項工作的布置、要求、意見等往往用通知的形式傳達。如何寫一份恰當的通知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行政公文寫作:通知,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行政公文寫作:通知
1、概念
通知是適用于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fā)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執(zhí)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2、特點
(1)使用范圍的廣泛性。通知是一種非常靈活的文種,在使用主體上,上至國務院、下至最基層的單位,都可使用。在通知內容上,大至國家重大事項,小至單位內部一般事項,都可用通知。
(2)文種功能的指導性。通知作為下行文時,在文種功能上具有較強的指導性。特別是部署和布置工作,批準和轉發(fā)文件等,都需明確處理問題的目的或指導思想、原則、方法和要求等,闡述說明需要做什么、如何做、怎樣做等。通知一般都較為側重具體部署,因而其指導性十分明顯。
(3)行文方向的不確定性。通知一般作下行文,多為上級機關向下行文,但在平行單位之間、不相隸屬單位之間也可使用通知,即其也可作平行文。作為平行文時,只能表述告知性或周知性的內容。重要的通知,一般在下發(fā)的同時,還要抄送上級機關。
3、類型
通知大體上可劃分為批轉通知、轉發(fā)通知、傳達通知和任免通知4大類。
(1)批轉通知。批轉下級機關公文,常見的有如下幾種情況:
一是批轉重要的行政措施。領導機關認為下級機關或所屬部門在其主管或歸口管理的業(yè)務活動中所確定的重要行政措施,需要有關部門或下級機關貫徹執(zhí)行的,可用批轉通知下發(fā)。
二是批轉帶有普遍性的重要事項的解決意見。一個或幾個同級機關,就有關其自身業(yè)務范圍內的重要事項的解決,提出處理意見,要求上級機關指示、批準,上級機關認為問題帶有普遍性、處理意見比較準確、可行的,通過使用批轉通知,告知所屬的機關遵照執(zhí)行。
三是批轉需引起各地重視和執(zhí)行的重要問題。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所屬部門上報的請求上級支持和協調的問題,以及上級機關認為下級機關或所屬部門上報的問題帶有普遍指導性的,需引起各地重視或執(zhí)行的,上級同意后,往往加上批語,連同請示來文一同下發(fā)到有關部門執(zhí)行,這就是常用的批轉通知。這種批準通知使用上較為普遍。
(2)轉發(fā)通知。用于轉發(fā)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轉發(fā)機關不受等級等的限制,只要符合規(guī)定,均使用轉發(fā)通知。一般而言,需轉發(fā)的公文,都應當是對本地區(qū)、本部門、本機關或者本系統(tǒng)有指導意義或借鑒意義的。尤其是對不相隸屬機關具借鑒作用的公文,本級機關特別要具備虛心學習、見賢思齊等胸懷,確有作用的,就應予以轉發(fā)。對上級機關的公文,特別要認真研究,要本著求精勿濫的精神,區(qū)別處理,使所轉發(fā)的公文確實發(fā)揮作用。
(3)傳達通知。用于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執(zhí)行的事項。主要有:
印發(fā)通知。本級機關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需要下級機關或所屬部門執(zhí)行時以通知的形式印發(fā)或頒布。
單項事項通知。要求下級機關或所屬部門周知或辦理的事項,如啟用印章,調整、撤消機構,依據形勢不同對下級或所屬部門提出不同要求的通知等。
會議通知。以通知召開會議的有關事項為主要內容。一般性的會議,包括時間、地點、內容、出席對象即可。大型、重要會議則要詳細通知。
(4)任免通知。任命和免去干部職務,在地方行政機關用通知。如既有任命又有免去干部職務的,通知標題中要有“任免”字樣;只有任命事項沒有免去事項的,只標“任命通知”。只有免去沒有任命的,只標“免職通知”。
4、寫作
(1)明確行文目的。首先要明確為什么寫這個通知,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屬于哪一類等,以確定如何寫作。其次要確定寫作的范圍和對象,針對問題,解決問題,依據實際 工作需要確定寫作范圍和對象。
(2)正文。一般包括三方面內容:第一、引據。敘述通知的起因由來、背景依據等。第二、主體。也稱事項,要清楚的表述有關內容、要求等。第三、結語。一般依據事項內容,要求等的不同而異,如“按照執(zhí)行”、“參照執(zhí)行”、“研究試行”等。
(3)抓住主要內容。不同類型的通知,寫法不同。但是,突出重點,抓住主要內容,是寫好通知的關鍵,切忌喧賓奪主,沖淡主要內容。
(4)文字表述準確。首先,受文單位名稱要規(guī)范;其次,應說明的情況、應執(zhí)行的事項、有關的時間、地點、條件等,都要作到周密、準確,以免貽誤工作,造成損失。
5、注意事項
(1)不能超越職權,給不相隸屬機關發(fā)文。不相隸屬機關間商洽或協調工作,一般用函的形式。這方面,濫用或錯用最常見的,如一些行政機關需召開業(yè)務上沒有關系的單位(特別是一些科研機構、事業(yè)單位等)開會時,往往以會議通知的形式發(fā)出,這實際上是一種越權行為。正確的做法應是發(fā)出邀請函,在函中講明會議的內容,邀請其參加。
(2)不能混淆公文與事務文書。公 文是行政機關在行政 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和規(guī)范體式的文書,事務文書則是就某一事務的曉喻性文書,兩者不能混淆。如將有的經常將向公眾告曉的“啟示”誤為“通知”。
(3)不能向上級發(fā)通知。通知屬下行文,主送單位是下級機關或所屬部門。平行或不相隸屬機關需了解的,可用“抄送”的形式,對上級機關只能抄送,不能主送下通知。
(4)不能與通告混淆。通知和通告時有混淆,因此應認真辨析其差別。從受文的對象上看,通知的對象一般是行政機關,通告的對象是 社會公眾。從行文要求上看,通知需周知的外,有些還需辦理或執(zhí)行,通告則主要是要求遵守或周知。從公文的意義上看,通知的事項只局限于受文機關知照或執(zhí)行,通告的事項則具有普遍意義。
(5)如果通知的內容重要或者緊急,可在標題中加“重要”或“緊急”兩字,寫成“重要通知”或“緊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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