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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燃料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3-06-28 15:25:19 宗澤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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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料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燃料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燃料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1篇)

          燃料安全管理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燃氣的安全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是指供給城市中生活、生產等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重油制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使用以及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燃氣用具的生產,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部負責管理全國城市燃氣安全工作,勞動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安全監察,公安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消防監督?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勞動(安全監察)、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燃氣安會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

          第六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指定一名企業負責人主管燃氣安全工作,并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班組應當設立群眾性安全組織和安全員,形成三級安全管理網絡。單位用戶應當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及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二章城市燃氣工程的建設

          第八條城市燃氣廠(站)、輸配設施等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選址審查時,應當征求城建、勞動、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的標準、規范、規定進行。審查燃氣工程設計時,應當有城建、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參加,并對燃氣安全設施嚴格把關。

          第十一條城市燃氣工程的施工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可靠。竣工驗收時,應當組織城建、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及燃氣安全方面的專家參加。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城市燃氣工程的通氣作業,必須有嚴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配合下進行。

          第三章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和輸配

          第十三條城市燃氣生產單位向城市供氣的壓力和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無臭燃氣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加臭處理。在使用發生爐、水煤氣爐、油制氣爐生產燃氣及電捕焦油器時,其含氧量必須符合《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十四條對于制氣和凈化使用的原料,應當按批進行質量分析;原料品種作必要變更時,應當進行分析試驗。凡達不到規定指標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所采用的各類鍋爐、壓力容器和氣瓶設備,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頒布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按要求辦理使用登記和建立檔案,并定期檢驗;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可靠,并定期校驗。

          凡有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的城市,必須設置液化石油氣瓶定期檢驗站。氣瓶定期檢驗站和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驗收運行。氣瓶定期檢驗工作不落實的充裝單位,不得從事氣瓶充裝業務。氣瓶定期檢驗站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氣瓶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城市燃氣管道和容器在投入運行前,必須進行氣密試驗和置換。在置換過程中,應當定期巡回檢查,加強監護和檢漏,確保安全無泄漏。對于各類防爆設施和各種安全裝置,應當進行定期檢查,并配備足夠的備用設備、備品備件以及搶修人員和工具,保證其靈敏可靠。

          第十七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作業應當建立分級審批制度,由動火作業單位填寫動火作業審批報告和動火作業方案,并按級向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取得動火證后方可實施。在動火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點周圍采取保證安全的隔離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單位應當按照設備的負荷能力組織生產、儲存和輸配。特殊情況確需強化生產時,必須進行科學分析和技術驗證,并經企業總工程師或技術主管負責人批準后,方能調整設備的工藝參數和生產能力。

          第十九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管理部門必須制定停氣、降壓作業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氣、降壓的審批權限、申報程序以及恢復供氣的措施等,并指定技術部門負責。涉及用戶的停氣、降壓工程,不宜在夜間恢復供氣。除緊急事故外,停氣及恢復供氣應當事先通知用戶。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上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確需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時,必須符合城市燃氣設計規范及消防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凡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進行施工,有可能影響管道及設施安全運營的,施工單位須事先通知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經雙方商定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護。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嚴禁明火,保護施工現場中的燃氣管道及設施。

          第二十二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對燃氣管道及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管道和設施有破損、漏氣等情況時,必須及時修理或更換。

          第四章城市燃氣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燃氣必須向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許可后方可使用。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用戶檔案,與用戶簽訂供氣、使用合同協議。

          第二十四條使用城市燃氣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增加安裝供氣及使用設施時,必須經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批準。

          第二十五條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必須制定用戶安全使用規定,對居民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檢修,并提供咨詢等服務;居民用戶應當嚴格遵守安全使用規定。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對單位用戶要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并負責其操作和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第二十六條使用燃氣管道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嚴禁在臥室安裝燃氣管道設施和使用燃氣,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使用燃氣。

          第二十七條用戶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熱和摔、砸、倒臥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殘和拆修瓶閥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換檢驗標記或瓶體漆色。

          第五章城市燃氣用具的生產和銷售

          第二十八條城市燃氣用具生產單位生產實行生產許可制度的產品時,必須取得歸口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其產品受頒證機關的安全監督。

          第二十九條民用燃具的銷售,必須經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中心(站)進行檢測,經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并在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城市燃氣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下方可銷售。

          第三十條凡經批準銷售的燃氣用具,其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地設立維修站點,也可以委托當地城市燃氣經營單位代銷代修,并負責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氣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對專業維修人員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燃氣用具產品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說明書,重點部位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

          第六章城市燃氣事故的搶修和處理

          第三十二條城市燃氣事故是指由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后,必須立即切斷氣源,采取通風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報告。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對于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和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并立即切斷氣源,迅速隔離和警戒事故現場,在不影響救護的情況下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控制事故發展。

          第三十四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齊搶修人員、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并預先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修方案,事故發生后,必須迅速組織搶修。

          第三十五條對于城市燃氣事故的處理,應當根據其性質,分別依照勞動、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重大和特別重大的城市燃氣事故,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盡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勞動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并向上報告。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對于維護城市燃氣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對于破壞、盜竊、哄搶燃氣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對于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違章設施和要求違章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對于違反本規定

          第二十一條、二十四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責令恢復原狀,對于屢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氣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可以報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采取暫停供氣的措施,以確保安全。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勞動、公安部門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相抵觸的,均按本規定執行。

          燃料安全管理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規范燃氣市場,保障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燃氣工程的建設,燃氣的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燃氣設施的保護,燃氣器具的經營、安裝、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等城六區以外的區、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燃氣發展堅持統一規劃、協調發展、公平競爭、方便用戶的原則。

          燃氣經營堅持特許經營、安全第一、保障供應、誠信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燃氣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編制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并征求建設、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意見,按法定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六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燃氣管網、站點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第七條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

          經批準的燃氣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燃氣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與使用。

          第八條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依法承攬燃氣工程。

          燃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確保燃氣工程質量。

          第九條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氣工程驗收合格后二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文件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整理燃氣工程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燃氣工程項目檔案,及時向市城建檔案館和有關部門移交燃氣工程項目檔案。

          第三章燃氣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本市對燃氣特許經營權實行安全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取得西安市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站點設置符合燃氣管網、站點規劃;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規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四)有符合標準的儲存、輸配、充裝設施;

          (五)有具備國家規定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設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必須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批準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燃氣特許經營權可以通過公開招投標、拍賣的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期的,應當于經營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五條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級,不得用可燃材料裝修,電器、照明設施按防爆要求設置;

          (二)瓶庫為相對獨立的非住宅建筑,與居民住宅的距離不少于十米,與重要公共建筑的距離不少于二十米;

          (三)瓶庫面積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風;

          (四)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締。

          第十六條進行瓶裝燃氣充裝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充裝燃氣;

          (二)向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向超過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第十七條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向用戶供氣。

          管道燃氣設施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降壓或者停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前通知用戶,并按規定的時間恢復供應;因突發事故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及時告知用戶。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六十日前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燃氣價格的確定與調整,應當實行聽證制度。

          第四章燃氣設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條燃氣計量表及計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產權所屬單位負責維護和更新,用戶應當給予配合;燃氣計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用戶負責維護和更新。

          第二十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用戶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每兩年免費對燃氣計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書面通知用戶。

          第二十一條用戶應當依照安全用氣規定使用用氣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燃氣經營企業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見。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氣經營企業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采取暫停供氣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協商,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監督下施工。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制定施工方案,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竣工后,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接通輸氣管道,保障正常供氣,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在燃氣輸配管道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種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動用明火作業;

          (五)擅自打樁或者進行其他作業;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燃氣輸配管道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在本市經營的燃氣器具,必須經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抽樣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檢測結果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燃氣器具經營企業應當在燃氣器具的明顯位置標注氣源適配性檢測標志。

          在本市經營燃氣器具的,應當設立安裝、維修售后服務站點。

          第五章燃氣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經營、使用、設施保護、消防安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同時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后,立即處理。

          第二十九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備案。發生燃氣事故時,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采取相關的安全措施,及時組織搶修。

          第三十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安全防護、維修保養、事故搶險、搶修等制度,有關的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燃氣設施存在事故隱患或者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排除,確保燃氣設施安全運行和正常供氣。

          第三十一條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并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本市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在安裝天然氣設施和設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備層等區域或者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并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確認上述場所安裝的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氣。燃氣經營企業、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對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委托專業檢測機構定期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涂改燃氣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定,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二)進行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三)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四)加熱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五)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六)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層建筑、古建筑、文物保護單位以及人員密集的場所使用鋼瓶燃氣;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未經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燃氣經營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時通知用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燃氣器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物品,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消防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或者安裝后不能正常運行的,以及未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未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處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燃氣泄漏事故的,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對個人處5千元以上罰款,對燃氣經營企業處5萬元以上罰款、停止經營或者吊銷安全經營許可證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氣是指用于燃燒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和其他經批準使用的新型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和計量裝置;

          (三)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四)燃氣器具是指燃氣灶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和開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報警器具,液化石油氣鋼瓶及調壓閥和燃氣表等。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燃料安全管理制度 3

          一、正確使用燃氣管道設施

          愛護管道設施“五不”:

          1、不要敲擊、碰撞戶內、戶外管道燃氣設施。不要在管道上掛物;

          2、不要在管道燃氣設備周圍堆放雜物和易燃品;

          3、不要在地下燃氣管道及其設備周圍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

          4、不要將燃氣管道及燃氣設施作為電氣設備接地線使用;

          5、不要弄松固定燃氣管道的墻碼,以致管道失去支撐而變形、漏氣。

          二、注意保持空氣流通

          管道燃氣完全燃燒時,需消耗的空氣量是該氣體的5-10倍以上,應保持廚房、浴室、燃具周圍良好的通風狀態。

          三、保持燃氣管道設施處通風透氣,防止腐蝕

          根據國標(GB50028—93)規定:不要將燃氣管道包圍在洗菜臺、洗衣機出水口處及潮濕有腐蝕性的地方。否則,易引致管道設施生銹漏氣。用戶要經常對燃氣設施檢查,發現管道銹蝕應及時報修。

          四、燃氣管道與電氣設施應有安全距離

          根據國標(GB50028—93)規定:明裝絕緣電線與燃氣設備的距離:平行敷設不應小于25厘米,交叉敷設不應小于10厘米;暗裝或套管的絕緣電線與燃氣設備的距離:平行敷設不應小于5厘米,交叉敷設不應小于1厘米。相鄰管道應保證燃氣管道、相鄰管道的'安裝、安全維護和修理。

          五、打不著火時要注意

          如果連續三次打不著火,應停頓一會兒,確定燃氣消散后,再重新打火。因為燃具雖未點著火,但燃氣已多次釋放,遇到明火極易燃爆。使用熱水器尤其要注意這個問題。

          六、使用過程中要注意

          切勿在無人照看的情況下使用燃具。湯、粥、牛奶、面食等烹煮時容易溢出,一定要多加照看,以免溢出的湯水淋熄爐火,造成燃氣泄漏。

          七、用氣結束時要注意

          養成“人走火熄”的好習慣。使用完畢、睡覺前、外出時,應檢查是否已關好燃氣。關燃氣是指:關閉燃具開關、旋塞閥、球閥。平時應關閉旋塞閥、燃具開關。如果節假日,應關閉燃氣表前的球閥,徹底切斷氣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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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為規范食堂液化氣的安全使用,保護員工及食堂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2、安裝、改進

          2.1液化氣設備的采購安裝必須符合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保證安全的需要。

          2.2液化氣設備的安裝調試改進必須由具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家相應的資質單位實施。

          2.3設備的'安裝、改進必須滿足食堂的使用要求,符合安全要求。

          3、使用

          3.1液化氣實用的工具必須是專人操作,使用人員要進行崗前培訓,懂得安全操作,能識別不安全隱患。

          3.2操作人員按要求使用設備,不得違反操作規程。

          3.3操作人員發現安全隱患時要及時記錄上報,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圍內清除隱患,自己不能解決的要等專業維修人員清除完隱患后再繼續使用。不得隱瞞或謊報情況,更不得強行使用。

          3.4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要立即停止使用燃氣。直到隱患解除才可使用。

          4、維修

          燃氣設備不能使用或者使用存在安全隱患時請專業人士進行維修。

          5、安全檢查

          5.1液化氣設備要專人管理,定期檢查。

          5.2食堂負責人每月進行一次設備檢查并做好記錄。

          5.3廚師在每次使用燃氣前要檢查燃氣是否正常,發現問題要及時上報主管,及時解決,同時做好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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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用電管理規定:

          1、為了加強食堂的安全用電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2、各食堂負責人對安全用電負有直接管理的責任。

          3、各食堂的電氣設備、電路的拆裝、檢查、維修必須由電工進行。嚴禁食堂、個人私拉亂接和超負荷運行。

          4、各食堂的所有電氣設備都必須裝有漏電保護裝置。防止由漏電引起的觸電事故和火災事故。

          5、凡對原有電路、設施改造或新增電器、電路等設施,實行申報、審批手續,須經學校批準后方可實施。

          6、在日常工作中要按各類電器、機械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在清洗機械設備前(如肉絲、肉片、肉漿機等)應先切斷電源,再進行清洗;在搞衛生、沖洗環境時要注意避讓電線、插座、電動機及其他電器設備、設施,防止漏電或損壞。

          7、食堂電氣工作人員,在帶電操作時要注意自身安全,要認真查驗所使用的工具,人體與周圍物件及地面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帶電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日常工作要按電工操作規程進行。

          9、對違反安全用電管理規定的食堂或個人,學校簽發安全檢查整改通知書,限期按要求整改。

          10、違反本規定引發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食堂或個人將擔負應有的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

          燃氣安全管理規定:

          1、為了加強食堂、餐廳燃氣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所稱燃氣,是指煤氣、液化氣、氣化柴油、天燃氣等燃料。

          3、食堂使用燃氣設備,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炊事人員必須經培訓后方能上崗操作,其他人員嚴禁使用燃氣設備。

          4、食堂使用燃氣設備必須用專人管理(一般為安全員),做到主任把關、專人負責、人人重視、嚴加防范,防止事故的發生。

          5、凡使用燃氣的場所,必須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并做到勤于保養器材,定時更換藥劑。

          6、用氣人員應嚴格按照規定操作,點火做到火等氣,使用時做到人不離,停用時做到隨手關閥;平時注意對灶具設備和管道的檢查和保養,發現故障要及時上報,嚴禁自行拆卸。

          7、安全員上班開總閥前應檢查設備是否完好,管道有無氣體泄漏,下班前應檢查閥門是否關閉,平時應檢查場所是否通風。

          8、發生火災事故,食堂主任應果斷采取措施。首先切斷電源,關閉氣源,組織搶救,同時打電話向119報警,并及時報告各中心,保護好現場。

          9、各食堂應節約用氣,對用氣統計要積累資料,分析用氣情況,采取措施,減少損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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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開機前的準備工作

          1、檢查燃氣壓力是否正常,管道閥門有無泄漏,閥門開關是否到位。

          2、試驗燃氣報警系統工作是否正?煽浚聪略囼灠粹o風機能否啟動。

          3、檢查軟化水系統是否正常,保證軟水器處于工作狀態,水箱水位正常。

          4、檢查鍋爐、除污器閥門開關是否正常。

          5、除氧器能正常運行

          6、軟化水設備能正常運行。軟化水應符合GB/576的標準,軟水箱內水位正常,水泵運行無故障。

          二、開機

          1、接通電控柜的'電源總開關、檢查各部位是否正常,故障是否有信號。如果無信號應采取相應措施或檢查修理,排除故障。

          2、燃燒器進入自動清掃、點火,部分負荷、全負荷運行狀態。

          3、在升至一定壓力時,應進行定期排污一次,并檢查鍋爐房安全管理制度匯編爐內水位。

          三、運行中的巡查工作:

          1、開啟鍋爐電源,監視鍋爐正常點火運行,檢查火焰狀態,檢查各部件運轉聲響有無異常。

          2、巡視鍋爐升溫狀況,大小火轉換控制狀況是否正常。

          3、巡視天然氣壓力是否正常穩定,天然氣流量是否在正常范圍內,以判斷過濾器是否堵塞。

          4、巡視水泵壓力是否正常,有無異響。

          四、事故停爐

          1、當發現鍋爐本體產生異,F象,安全控制裝臵失靈,應按動緊急斷開鈕,停止鍋爐運行。

          2、鍋爐給水泵損壞,調解裝臵失靈,應按動緊急斷開按鈕,停止鍋爐運行

          3、當電力燃料方面出現問題時應采取按動緊急斷開按鈕

          4、當有危害鍋爐或者人身安全現象時均應采取緊急停爐措施

          五、臨時停電注意事項

          1、迅速關閉主蒸汽閥,防止鍋筒失水

          2、關閉電源總開關和天然氣

          3、關閉鍋爐連續排污閥門防止鍋爐出現其它故障

          4、關閉除氧氣供氣閥門

          5、按正常停爐順序,檢查鍋爐燃料、氣、水閥門是否符合停爐要求

          六、燃氣不足時注意事項

          1、迅速與化產風機房取得聯系,問清事故原因,并采取相應可行的措施

          2、報告上級有關部門及領導

          3、隨時觀察燃燒情況,火焰正常為麥黃色鍋爐房安全

          燃料安全管理制度 7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針。進一步做好我公司燃氣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杜絕違章作業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落實安全措施、預防事故發生。針對我公司施工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1、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外,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安全知識培訓;

          2、施工現場的安全設備、器材以及防護用品必須齊全、有效,布置合理,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3、凡屬特種作業工序,必須由持合格上崗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操作;

          4、動火作業施工現場應設置警戒線,警示牌以及兩具以上相應的'滅火器具;

          5、停氣、降壓、排空、動火及通氣作業應辦理相關申請,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證,經批準后方可施工(緊急事故的搶險除外);

          6、進入限制空間作業(如閥井、閥室、儲罐等),必須系好安全帶等防護用品,現場必須指派兩人以上的監護人員參加,嚴禁單獨作業;

          7、進入禁火區動火作業,要明確動火地點、時間、作業內容、安全技術措施、現場負責人、動火人、監火人等,監火人不在現場不動火。

          8、室外立管吊裝至少要有一名專門的安全監護人員;高處作業時下方不準站人,一般不應垂直交叉作業,若因工序原因必須上下同時作業時,則應相互錯開位置,上方人員注意下方人員安全;

          9、不戴安全帽、不穿工作服和勞保鞋、禁止進入施工現場;

          10、飲酒者禁止進入現場,嚴禁酒后登高作業;

          11、在作業中禁止打鬧或其他有礙作業的行為;

          12、燃氣設備,設施檢修現場禁止吸煙;

          13、禁止堵塞消防通道、挪用或損壞消防器材與設備;

          14、離焊接作業點10m以內不得有乙炔發生器或氧氣瓶;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擺放距離必須在5米以上。

          15、不得有違反城鎮燃氣安裝規范和安全驗收規程的行為。

          違反以上條例,均可以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門執行處以500—5000元的罰款,以及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停工整頓直至取消施工資格等處罰措施。

          燃料安全管理制度 8

          一、安全檢查是建立良好的安全環境和生產秩序,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要堅持領導與群眾相結合、普查與專業檢查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制度化、經;

          二、開展安全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建立各級領導負責、有關人員參加的安全檢查。

          三、安全檢查的內容是查思想、查紀律(包括勞動紀律、工藝紀律、操作紀律、工作紀律)、查制度、查違章、查事故隱患。

          四、安全檢查采取日常、定期、專業、不定期四種檢查方式,專業檢查時,以各主管部門為主,有關單位參加。

          五、日常檢查按如式進行:

          1、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應在業務范圍內,經常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問題,及時督促解決。

          2、生產崗位的班組長和工人應嚴格履行交接班檢查和巡回檢查。

          六、定期檢查包括季節性檢查和節日前檢查。

          1、季節性檢查。

          (1)春季安全大檢查以防雷、防靜電、防凍、防漏為重點。

          (2)夏季安全大檢查以防暑降溫為重點。

          (3)秋季安全大檢查以防火、防凍、防漏保溫為重點。

          (4)冬季安全大檢查以防火、防爆、防凍、防凝為重點。

          2、節日檢查。

          節日前對安全、保衛、消防、生產設備、備用設備等進行檢查。

          七、企業每年對壓力容器、電氣設備、安全裝備、監測儀器、消防設施管道系統分別進行專業檢查。

          八、企業應在裝置開、停工前、新裝置竣工試運轉時進行不定期安全檢查。

          九、對于入戶安全檢查要要個按照規定,對用戶設施有無人為損壞、有無私自改動、銹蝕,膠管有無老化,有無燃氣泄漏,燃氣計量儀表是否正常等進行檢查。

          發現隱患要及時告知用戶并維修整改。

          十、各種形式安全檢查都應認真填寫檢查記錄。

          十一、各級檢查,對查出的隱患要逐項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對暫時不能整改的項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應分別納入技改或檢修計劃,限期整改。

          燃料安全管理制度 9

          1、為保證鍋爐安全運行,確保設備完好率達到百分之百,以代班為主,每半小時對設備進行巡檢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避免一切人為或自然事故發生。

          2、鍋爐設備及鍋爐附屬設備安全及天燃氣調壓站進行認真檢查。

          3、對運行和轉動設備,鍋爐的`分汽缸、給水裝置、疏水裝置及所有閥門、壓力裝置、調節裝置每小時檢查一次,發現異常增加檢查次數。

          4、對鍋爐本體人孔、手孔、觀察孔進行檢查,對轉動設備油位隨時檢查,發現缺油及時加油。

          5、每班必須按正常操作順序沖洗水位表兩次,防止產生假水位和玻璃板粘連污垢,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匯報。

          6、檢查水箱進水閥門開度是否適宜,溫度是否正常,高低水位是否正確。

          7、檢查鍋筒壓力與電控柜,操作柜多功能顯示裝置是否正常,指示是否一致,有無超前或滯后現象,并注意觀察電器設備的運轉情況,及電源電壓等,應維持在380V±5%范圍。

          8、鍋爐運行中,應保持規定的正常壓力不得私自任意提高,嚴禁違章操作,檢查鍋爐房內所有照明是否完好,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9、巡回檢查線路:鍋爐控制盤,燃燒器,鍋爐壓力,燃氣壓力,鍋爐水位,鍋爐給水泵,自動排污,定期排污,水箱水位、溫度,分汽缸壓力,生水壓力,自動軟水器,鹽水罐,液位及鹽水濃度,水箱間軟化水水箱水位,天燃氣調壓站,天燃氣調壓器進出口壓力等。

          10、班長要經常詢問巡回檢查情況,察看巡回檢查記錄,并可對其工作進行抽查,以保證巡回檢查制度的實施。

          燃料安全管理制度 10

          1、天然氣完全燃燒需消耗氧氣,使用時應保持室內通風。

          2、天然氣膠管不得穿墻越室,并定期檢查、定期更換,發現膠管老化、龜裂、曲折或損壞需及時更換,嚴禁使用過期膠管。

          3、烹調時,廚房內須隨時有專人照料,避免湯水溢出熄滅爐火,導致天然氣泄漏。

          4、外出和下班前,牢記關閉氣源灶前閥,長期不用燃氣,一定要關閉表前閥。

          5、不準在安裝燃氣表、閥門等設施的房間堆放雜物、住人。

          6、不準在燃氣管道上纏繞電線或用繩索懸掛雜物。

          7、應進行日常檢漏,常用方法是用毛刷蘸肥皂水涂在燃氣管各接口處,如有氣泡出現,即說明漏氣,切不可用明火檢查。發現漏氣,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燃氣公司進行處理。

          8、發現室內燃氣設施或燃氣器具等泄漏燃氣,請按以下步驟操作:

          1)迅速關閉燃氣總開關或閥門,阻止氣體泄漏。

          2)打開門窗,流通空氣,使泄漏的燃氣濃度降低,防止發生爆炸。

          3)嚴禁開、關任何電器或使用電話,切斷戶外總電源。

          4)迅速打開門窗,讓天然氣自然散發到室外。

          5)在室外安全地點,撥打燃氣公司24小時報修搶險電話。

          6)迅速疏散附近人員,防止發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7)常閉式防火門不得處于常開狀態,必須保證完好有效;設有通風排煙設施的'建筑要保證排風系統能正常啟用,以防發生火災時煙氣進入安全通道,影響安全疏散。

          8)使用滅火器滅火:燃氣火災可用干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撲救;帶電體火災可用干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撲救。

          燃料安全管理制度 11

          1、為加強對食堂燃氣使用和燃氣設備的管理,防止發生爆炸和火災事故,根據現行法規,特制定本安全操作規程。

          2、食堂要加強對燃氣設施和燃氣使用的管理,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并將責任制落實到人。食堂班長為食堂燃氣使用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燃氣的`日常安全檢查。

          3、食堂燃氣使用人員必須懂得燃氣性質、火災危險性、防火措施及使用操作方法,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及消防應急預案,并經過培訓合格;其他人員須熟悉消防基本知識。

          4、使用燃氣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點燃氣時要按火等氣的原則,在打開總閥后先點火后開氣。燃氣灶等燃氣設施在使用中,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工作現場,以防外溢物或風吹造成熄火漏氣。下班前關閉總閥門,鎖好門后方可離去。

          5、對燃氣設施,每天都要進行漏氣檢查,每周用肥皂液或洗潔精等對接頭處進行檢漏;對使用的軟管到規定的時間(2年左右)和發現變硬開裂時都要及時更換;各種閘閥要確保有效。

          6、如發現燃氣泄露,應及時關閉總閥,并進行通風,嚴禁各種火種靠近,嚴禁開啟任何電氣設備,防止產生電火花。燃氣散發后進行查漏處理。

          7、更換液化氣瓶時首先將液化氣罐閥門關閉,然后將罐體與限壓閥的螺紋連接口按順時針方向旋轉,使液化氣罐與限壓閥分離,再把限壓閥螺紋連接口和新罐連接,按逆時針方向旋轉擰緊即可;液化氣瓶中有殘留燃氣時不得自行傾倒或排放。

          8、存在腐蝕、變形等異常的液化氣瓶要嚴禁使用,發現液化氣瓶漏氣等無法處理情況時將液化氣瓶送專業檢測站處理;到期液化氣瓶要及時更新。

          9、對燃氣灶具等設施,要做好日常檢查和維護,每天對煙罩、煙道進行清理,不定期開展燃氣煙道等全方位清洗維護,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并將檢查維護情況寫入檢查記錄。

          10、燃氣設施的安裝必須由專業部門操作,嚴禁私自拆卸安裝。使用燃氣場所安裝電器設備必須在斷氣情況下,按照國家規范安裝。在有燃氣設施的場所及附近施工要嚴格報批手續,在安全措施到位的情況下規范安裝。

          11、在燃氣設施周圍及使用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可燃雜物,嚴禁作為休息間、工作間、倉庫使用,嚴禁吸煙和其他明火作業;禁止安裝臨時用電設備;禁止將電線纏繞在天然氣管道上;禁止在管道上懸掛任何物品。

          12、食堂及辦公室定期對燃氣使用情況進行安全檢查,檢查情況報公司主管部門,重大隱患報公司安全主管部門。

          13、食堂人員要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對違反本操作規程造成泄露、爆炸、火災等事故的,將視情況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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