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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合作社章程

        時間:2024-04-16 07:09:42 章程 我要投稿

        合作社章程

          在生活中,人們運用到章程的場合不斷增多,章程是一種根本性的規章制度。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章程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合作社章程,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合作社章程

        合作社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專業合作社的活動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由XXX、XXX、XXX、XXXX等人發起,于20xx年X月X日召開設立大會。

          第三條 本社名稱:XXXXXXXXXXXX,成員出資總額XXXX多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XXXX。

          專業合作社總部地址:———。

          第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是從事生豬養殖的生產經營者,依據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按照本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服務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五條 本養殖合作社經營范圍:生豬飼養、銷售,為本社成員提供畜禽養殖產前、產中、產后、市場咨詢、技術指導、及飼料、獸藥產品。

          第六條 本專業合作社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本專業合作社接受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助和服務。

          第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的主要任務

          (一)統一建設標準化示范基地,開發、引進、試驗和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新設備、新成果;

         。ǘ┙y一制定并組織社員實施生豬品改,組織開展社員生產經營中的技術指導、咨詢、培訓和交流等活動,向社員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信息等資料;

          (三)統一推薦種苗、飼料及飼料原料和藥品等;

         。ㄋ模┙y一組織收購、銷售社員的產品,按高出本地市場價0。1元/斤的價格收購;

          (五)統一注冊商標、產品包裝和市場開拓;

         。┙y一申報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綠色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森林食品等,提升產品品牌;

          (七)統一開展社員需要的法律、法規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業服務。

          第二章 會費設置

          第八條 本專業合作社的經費由發起人籌資。

          第九條 本專業合作社社員不需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本專業合作社須向登記機關登記注冊。

          第三章 社 員

          第十一條 凡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蚪洜I、服務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產經營者或畜牧獸醫人員,自愿提出加入專業合作社申請,方可成為本專業合作社社員。本專業合作社社員主要以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相同產業的農民為主。

          第十二條 社員的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社員大會,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聯合認購股份的社員由推選代表行使相應權利;

         。ǘ┫碛斜緦I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產品優先交售權;

         。ㄈ┕蓶|享有按認購金額和交易額參加盈余分配的權利;

         。ㄋ模┫碛忻裰鞴芾、民主監督本專業合作社的權利,有權對本生專業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拒絕本專業合作社不合法的負擔;

         。┯袡嗌暾埻顺霰緦I合作社;

         。ㄆ撸┕蓶|享有本專業合作社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的分配。

          第十三條 社員的義務:

         。ㄒ唬┳袷乇緦I合作社章程及各項制度,執行社員大會的決定;

         。ǘ﹪栏衤男信c本專業合作社簽訂的各項協議或合同,按規定的生產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和交售;

         。ㄈ┌凑毡緦I合作社的'市場營銷策略,積極組織實施,開拓市場,努力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

         。ㄋ模┓e極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學習、培訓等各項活動,社員之間互幫互學,發揚互助合作精神,積極向本專業合作社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ㄎ澹┚S護本專業合作社利益,保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愛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設施;

         。┮榔淅U納資金額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 社員退出本專業合作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證明,并經社員大會通過。退出專業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資金于該年度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專業合作社經營盈余,可參加盈余分配;本專業合作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份額。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社員大會決定予以除名,并辦理退出專業合作社手續:

          (一)不遵守本專業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社員義務;

         。ㄈ6個月以上不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活動;

         。ㄋ模┢湫袨榻o本專業合作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第十六條 社員死亡的,可由繼承人繼承其社員資格,辦理有關手續后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繼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規定申請退出合作社。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設立社員大會和理事會等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社員大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經授權,社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社員大會職權。社員代表由社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少于社員總人數的十分之一,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社員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修改章程;

         。ǘ┏鐔T;

         。ㄈQ定增減認購資金和資金轉讓;

          (四)決定合并、分立、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

         。ㄎ澹Q定生產經營方針、投資規劃和工作計劃;

          (六)決定社員認購的資金總額、每股金額和單個社員認購最大份額;

         。ㄆ撸Q定重大財產處置;

         。ò耍Q定盈余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ň牛┢渌枰鐔T大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社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臨時召開社員大會:

         。ㄒ唬┧姆种灰陨仙鐔T提議;

         。ǘ┤种灰陨仙鐔T股東、代表提議。

          第二十一條 社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體社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二十二條 社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出資額或交易量較大的社員股東,可享有附加表決權,但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

          第二十三條 社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社員代理,一個社員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員。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 召開社員大會前,須提前3天向社員告知會議內容,否則社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社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4人組成,理事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2人、理事4人、監事1人。理事長為本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

         。ㄒ唬┙M織召開社員大會,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ǘ┫蛏鐔T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向社員大會提交社員加入專業合作社、退出專業合作社、除名、繼承等事項;

          (四)討論決定內部業務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ㄎ澹┯懻摏Q定社員與職員的獎勵和處分;

         。┐肀緦I合作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ㄆ撸└鶕緦I合作社發展需要為社員提供各項服務;

         。ò耍┢赣没蚪夤捅緦I合作社職員;

         。ň牛┕芾肀緦I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

         。ㄊ┞男猩鐔T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本專業合作社業務,保障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議每月至少召開1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必要時可邀請社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九條 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采取適當形式按時向社員報告。

          第五章 產品交售、作價和結算

          第三十條 社員應根據與本社簽訂的生產協議(合同),足額交售符合要求的產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額的,須繳納不足部分20%的公積金。

          第三十一條 社員出售的產品(生豬)價格按高出本地市場價格0。1元/斤收取。

          第三十二條 社員產品結算可以待本批產品銷售完畢后付款。

          第三十三條 非社員交售給本專業合作社的產品,其作價政策和結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會臨時決定。

          第六章 財務管理與盈余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應依照有關財經法規、政策,制定本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五條 本專業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

          (一)社員認購資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

         。ㄈ┿y行貸款或借款;

         。ㄋ模┱龀仲Y金及接受的捐贈;

         。ㄎ澹┢渌鼇碓础

          第三十六條 本專業合作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專業合作社的自有資產。經社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本專業合作社資產。

          第三十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和管理中的費用開支范圍,應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

         。ǘ┥a、經營和服務性支出;

          (三)科研、咨詢、培訓、宣傳、推廣、項目申報、認證認定等支出;

         。ㄋ模┞毠すべY和福利費用;

         。ㄎ澹┥鐔T和職工的獎勵;

         。└@聵I費用和特別困難社員的補助;

         。ㄆ撸┢渌緦I合作社發展需要而又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八條 本專業合作社按公歷年度進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一季度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社員公布。理事會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員大會提交上年經審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同時,提出本年度的財務收支計劃,交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根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報表。

          第三十九條 扣除當年經營、服務成本,年終盈余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積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擴大服務能力、獎勵及虧損彌補;

         。ǘ┕娼,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業;

         。ㄈ╋L險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風險。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后,凈利潤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項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經社員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四十條 本專業合作社需列支的社員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職員工資、社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計入成本。

          第四十一條 本專業合作社和其他組織、個人贈予資產,應當用于本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國家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本專業合作社接受農業部門的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七章 變更和終止、清算

          第四十三條 本專業合作社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認購資金、經營范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等相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社員大會決定解散時,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ㄒ唬┍緦I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本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ǘ┥鐔T大會決議解散的;

         。ㄈ┮虮緦I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專業合作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專業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時;

         。┬嫫飘a。

          第四十五條 在確認解散或重組后,理事會應在1月內向社員和社會公布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六條 本專業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社員大會選出5人組成清查小組,對本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社員大會批準。本專業合作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2)支付所欠職員勞動工資;(3)繳納本專業合作社所欠稅款;(4)抵償債務;(5)按社員認購資金比例還款;(6)按社員認購資金比例進行分配。清算完畢后,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

        合作社章程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專業合作社的活動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由×××發起,于XX年XX月XX日召開設立大會。

          第三條 本社名稱:某肉牛養殖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XX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專業合作社總部地址:xxx鎮xxx村。

          第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是從事肉牛養殖銷售,依據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按照本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服務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五條 本養殖合作社經營范圍:肉牛飼養、銷售,為本社成員提供肉牛養殖產前、產中、產后、市場咨詢、技術指導、及飼料、獸藥產品。

          第六條 本專業合作社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專業合作社接受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助和服務。

          第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的主要任務

          (一)統一組織開展成員生產經營中的技術指導、咨詢、培訓和交流等活動,向成員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信息等資料;

         。ǘ┙y一采購架子牛、飼料和藥品等;

         。ㄈ┙y一組織銷售成員的產品;

         。ㄋ模┙y一申報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綠色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等,提升產品品牌;

          第二章 社 員

          第八條 凡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產經營者或畜牧獸醫人員,自愿提出加入專業合作社申請,方可成為本專業合作社成員。本專業合作社成員主要以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相同產業的農民為主。

          第九條 成員的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聯合認購股份的成員由推選代表行使相應權利;

          (二)享有本專業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產品優先銷權;

          (三)股東享有按認購金額和交易額參加盈余分配的權利;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本專業合作社的權利,有權對本生專業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ㄎ澹┯袡嗑芙^本專業合作社不合法的負擔;

          (六)有權申請退出本專業合作社;

         。ㄆ撸┕蓶|享有本專業合作社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的分配。

          第十條 成員的義務:

         。ㄒ唬┳袷乇緦I合作社章程及各項制度,執行成員大會的決定;

         。ǘ﹪栏衤男信c本專業合作社簽訂的各項協議或合同,按規定的生產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和交售;

          (三)按照本專業合作社的市場營銷策略,積極組織實施,開拓市場,努力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

          (四)積極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學習、培訓等各項活動,成員之間互幫互學,發揚互助合作精神,積極向本專業合作社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五)維護本專業合作社利益,保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愛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設施;

          (六)依其繳納資金額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條 成員退出本專業合作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證明,并經成員大會通過。退出專業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資金于該年度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專業合作社經營盈余,可參加盈余分配;本專業合作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份額。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由成員大會決定予以除名,并辦理退出專業合作社手續:

         。ㄒ唬┎蛔袷乇緦I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ǘ┎宦男谐蓡T義務;

         。ㄈ6個月以上不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活動;

         。ㄋ模┢湫袨榻o本專業合作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第十三條 成員死亡的,可由繼承人繼承其成員資格,辦理有關手續后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繼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規定申請退出合作社。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設立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等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成員大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經授權,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少于成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成員大會的職權:

         。ㄒ唬⿲徸h、修改章程;

          (二)除名成員;

         。ㄈQ定增減認購資金和資金轉讓;

         。ㄋ模Q定合并、分立、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

          (五)決定生產經營方針、投資規劃和工作計劃;

         。Q定成員認購的資金總額、每股金額和單個成員認購最大份額;

         。ㄆ撸Q定重大財產處置;

         。ò耍Q定盈余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ň牛┢渌枰蓡T大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臨時召開成員大會:

         。ㄒ唬┧姆种灰陨铣蓡T提議;

          (二)三分之一以上成員股東、代表提議。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體成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十九條 成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出資額或交易量較大的成員股東,可享有附加表決權,但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

          第二十條 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個成員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員。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條 召開成員大會前,須提前3天向成員告知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監事宋文才。理事長為本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

         。ㄒ唬┙M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ǘ┫虺蓡T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ㄈ┫虺蓡T大會提交成員加入專業合作社、退出專業合作社、除名、繼承等事項;

          (四)討論決定內部業務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五)討論決定成員與職員的獎勵和處分;

          (六)代表本專業合作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ㄆ撸└鶕緦I合作社發展需要為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ò耍┢赣没蚪夤捅緦I合作社職員;

         。ň牛┕芾肀緦I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

         。ㄊ┞男谐蓡T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本專業合作社業務,保障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議每月至少召開1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必要時可邀請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六條 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采取適當形式按時向成員報告。

          第四章 產品交售、作價和結算

          第二十七條 成員應根據與本社簽訂的生產協議(合同),足額交售符合要求的產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額的,須繳納不足部分20%的公積金。

          第二十八條 成員出售的產品(肉牛)價格按高出本地市場價格0.1元/斤收取。

          第二十九條 成員產品結算可以待本批產品銷售完畢后款。

          第三十條 非成員交售給本專業合作社的產品,其作價政策和結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會臨時決定。

          第五章 財務管理與盈余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專業合作社應依照有關財經法規、政策,制定本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二條 本專業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

         。ㄒ唬┏蓡T認購資金;

         。ǘ┯喾峙渲刑崃舻墓e金、公益金和風險金;

         。ㄈ┿y行貸款或借款;

         。ㄋ模┱龀仲Y金及接受的捐贈;

          (五)其它來源。

          第三十三條 本專業合作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專業合作社的自有資產。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本專業合作社資產。

          第三十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和管理中的費用開支范圍,應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ㄒ唬┤粘^k公費;

         。ǘ┥a、經營和服務性支出;

         。ㄈ┛蒲小⒆稍、培訓、宣傳、推廣、項目申報、認證認定等支出;

          (四)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五)成員和職工的獎勵;

         。└@聵I費用和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ㄆ撸┢渌緦I合作社發展需要而又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五條 本專業合作社按公歷年度進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一季度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布。理事會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交上年經審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同時,提出本年度的財務收支計劃,交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根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報表。

          第三十六條 扣除當年經營、服務成本,年終盈余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ㄒ唬┕e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擴大服務能力、獎勵及虧損彌補;

         。ǘ┕娼,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業;

         。ㄈ╋L險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風險。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后,凈利潤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項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需列支的成員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職員工資、成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計入成本。

          第三十八條 本專業合作社和其他組織、個人贈予資產,應當用于本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國家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本專業合作社接受農業部門的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清算

          第四十條 本專業合作社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認購資金、經營范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等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專業合作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解散時,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ㄒ唬┍緦I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本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ǘ┏蓡T大會決議解散的;

         。ㄈ┮虮緦I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ㄋ模┍緦I合作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專業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四十二條 在確認解散或重組后,理事會應在1月內向成員和社會公布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三條 本專業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成員大會選出5人組成清查小組,對本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批準。本專業合作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2)支付所欠職員勞動工資;(3)繳納本專業合作社所欠稅款;(4)抵償債務;(5)按成員認購資金比例還款;(6)按成員認購資金比例進行分配。清算完畢后,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

        合作社章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要求,提高農民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增加成員收入,實現共同致富,由馬守松、王祥賁、陳好軍、楊玉鏡、楊玉峰、孟國戰、李廣運、李傳喜等人共同發起,經杞縣工商局批準設立,召開成立大會,成立本社。本社定名為杞縣金田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第二條本社是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為主體,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產、經營、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其宗旨是為成員提供生產、營銷、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服務,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的經濟收入。在本社內部不以盈利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本社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實行民主管理,自主經營,盈余返還,成員享受平等權利。本社全部財產歸全體成員所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條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農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依法組織生產經營,在經濟活動中承擔有限責任。

          第五條本社自20xx年7月成立,辦公地址是杞縣建設路與銀河路交叉口東北和高陽路口西南200米路右側(原三亞美食城)。

          第二章成員

          第六條凡從事與本社生產經營項目相同的農民或相關事業的個人,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請作為本社個人成員;從事相關事業的組織可以申請作為本社團體成員。由本人提出書面入社申請,并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即為本社成員。從事相關事業的非農民身份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條成員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下同),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種經濟和技術服務,利用社內設施的權利;

         。ㄈ┫碛猩鐑荣徺I物資和銷售產品的權利;

         。ㄋ模┫碛斜旧绻餐晒氖芤婧头峙錂;

          (五)有權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袡嘟ㄗh召開成員(代表)大會;

        合作社章程4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提供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來實現成員互助目的的組織,從成立開始就具有經濟互助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成員的權利及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名稱:“xx縣xx烤煙種植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 住所:xx縣xx鎮xx村。

          第四條 成員出資總額:肆萬壹仟肆佰元人民幣(每畝按 20元出資會費)。

          第五條 設立人(成員)數: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條 本社是由主要從事煙葉生產的農民為主體,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則發起成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七條 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社員的合作與聯合,全面實行煙葉標準化生產,實現社會化分工,專業化服務,減工降本,提質增效,維護社員利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八條 本社遵循的原則:

          (一) 成員以農民為主體,100%從事煙葉生產煙農;

          (二) 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 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 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員出資額比例返還。

          第九條 本社依法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本對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社主要開展下列服務活動:

          烤煙及其它農產品種植、銷售。

          具體內容,按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二章 成員

          第十一條 凡是煙葉生產的農民,自愿申請、承認并遵守本章程,經理事會同意,可以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二條 本社社員為100%從事煙葉生產的煙農。

          第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本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 優先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并按成本價享有本社提供的煙葉生產專業化服務;

          (四) 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五) 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六) 對本社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第十五條 本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維護本社利益;

          (二) 按照本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 積極參與本社的各項經營活動,促進本社發展;

          (四)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技術管理標準從事煙葉生產經營;

          (五) 接受本社指導,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開展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并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

          (六) 按照本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七) 為本社提供有關經營、服務等信息。

          第十六條 本社成員要求退社的,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十七條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八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本社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章程規定向其返還。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本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十九條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員資格,并按規定退還其股金:

          (一) 不履行社員義務;

          (二) 經營上有嚴重違法行為;

          (三) 不再符合社員資格條件;

          (四) 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本社實行社員大會制度,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

          第二十一條 本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開會。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必須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本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必須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 執行監事提議。

          第二十三條 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修改本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理事、經理;

          (三) 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 批準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 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 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七) 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 討論并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召開社員大會前,理事會需提前3日向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社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秘書長1名,理事7名。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第一屆理事會候選人,由設立人提名并交社員大會選舉,第二屆以后的理事會候選人由原理事會提名,或由本社成員總數10%以上成員聯名提名。提名的候選人,過半數以上成員選舉、支持的,可擔任理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

          (一) 組織編制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及財務報告;

          (二) 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三) 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提交社員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

          (四) 擬定本社機構設置,提交社員大會審議批準;

          (五) 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六) 聘用工作人員,決定其聘期、報酬和獎懲;

          (七) 批準接納新社員或原有社員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條件的社員資格;

          (八) 負責管理本社資產,努力保證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九) 選任本社的經理,報請成員大會決議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擬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十一) 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通知各理事時應書面載明會議內容和所議事項,理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會議必須有文字記錄,并有理事會成員簽名。理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九條 本社的理事長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按理事會的決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員。經理按照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負責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經理、財務會計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 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 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 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 理事長、理事和經理、財務會計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成員大會和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理事會報告;

          (三) 在經營過程中突發事件的出現,緊急處置權,必須符合合作社利益,事后及時向成員大會、理事會報告;

          (四) 接受成員大會、理事會的臨時授權、處理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社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任期3年,對社員大會負責。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 主持本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提出本會活動計劃和報告草案;

          (三) 起草工作制度和會議文件;

          (四) 協調本會與社會各界的聯系。

          第三十五條 監事長職權:

          (一) 監督理事會依法經營,遵守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 監督檢查理事會對本社章程和社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 監督檢查理事會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情況;

          (四) 向社員大會提出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 受理社員及農民來訪,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 建議召開社員大會,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六條 執行與本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或者財務會計人員。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社財務會計制度,并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十八條 本社的資金來源:

          (一) 社員出資額;

          (二) 開展經營、服務活動的收入;

          (三) 提留公積金或公益金;

          (四) 銀行貸款;

          (五) 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六) 捐贈;

          (七) 其他。

          第三十九條 本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 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 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條 公積金按30%提取,用于增加積累、增強發展能力和服務能力或彌補虧損,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出資額的比例量化為各成員份額;公益金按5%提取,用于社員集體福利事業;風險基金按5%提取,用于煙葉生產自然災害及安全保障損失;

          第四十一條 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基金、繳納稅款后的當年盈余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

          第四十二條 本社年終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 按社員的出資份額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 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三) 其他。

          第四十三條 本社如發生虧損,以公積金、風險基金、社員出資額依次彌補。

          第四十四條 本社財務公開,接受社員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社在每一個財務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財務狀況說明書(表)》、《盈余、虧損分配表》。

          第四十六條 由監事長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向成員大會報告。成員大會也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社依照法律、法規申報納稅義務,享受稅收優惠,繳納稅款。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條 本社的合并、分立應由理事長提出方案,經成員大會特別決議。

          第四十九條 本社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或設立合并的方式,由合并各方簽訂協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本社承繼。

          第五十條 本社分立,其財產做相應分割,并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合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 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五)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合作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算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清償。

          第五十四條 本社因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不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五十五條 任何人未經清算組批準,不得處分本社財產。

          第五十六條 本社優先清償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 自清算之日起前兩年所欠本社員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 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

          (三) 共益債務;

          (四) 成員交易額的優先支付;

          (五) 成員按出資額分配剩余財產。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作可分配的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第五十七條 本社可根據業務發展的具體情形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 由理事長、理事會提出修改章程提案;

          (二) 有成員10%以上提議;

          (三) 章程修改提案經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

          (四) 擬定成員大會章程修訂決議,擬定本社章程修訂報告。

          第五十八條 本社的通知應為書面通知,至少通知80%以上成員;其他情形可在報紙、電視上公告通知。如果全部成員已接到書面通知,可免除報紙、電視公告通知義務。通知書應載明通知內容。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社章程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即發生效力。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為本社理事會或共同委托的中介服務機構。

          設立人(成員)簽名(蓋章):

        合作社章程5

          農業種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王生明等6人發起,于20xx年5月11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本社定名為:順豐高效農業種養殖專業合作社

          成員出資總額:伍拾陸萬元(¥560000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王生明業務范圍:蘋果種植及銷售,滿足

          社員生產資料,以及種養殖所需物資供應,提供蘋果種植技術及生產信息、銷售信息,引進種養殖蘋果新技術、新品種、開展種養殖技術交流和技術咨詢。

          本社住所:村民委員會

          郵政編碼:710000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

          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出資比例、作業量或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從事蘋果種植及銷售,滿足社員生產資料,以及種養殖所需物資供應,提供蘋果種植技術及生產信息、銷售信息,引進種養殖蘋果新技術、新品種、開展種養殖技術交流和技術咨詢。[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主要業務內容填寫]。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

          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的出資、作業量

          或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在本社的`作業量或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

          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延安市安塞縣縣

         。ㄊ、旗、區)果業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和協調,組織實施國家

          支持的農業和農村經濟建設項目;興辦與本社相關的經濟實體,以本社全部資產承擔責任。

          第二章 成 員

          第八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蘋果種植及銷售等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為團體成

          員。本社成員中,農民身份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條 凡符合前款規定,向本社提交書面申請,并按章程

          規定向本社出資,經本社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ㄒ唬﹨⒓映蓡T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下同),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種經濟、技術、信息服務和本社生產經營設施;

         。ㄈ├帽旧缳徺I物資和銷售產品;

         。ㄋ模┌凑毡菊鲁桃幎ɑ蛘叱蓡T(代表)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五)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報告和會計賬;

         。⿲Ρ旧绲墓ぷ魈岢鲑|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ㄆ撸┙ㄗh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ò耍┳杂商岢鐾松缏暶鳎勒毡菊鲁桃幎ㄍ顺霰旧。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戶)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與本社作業量或業務交易量(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Z、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3票的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決權總票數應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ㄒ唬┳袷乇旧缯鲁毯透黜椧幷轮贫,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ǘ┌凑鲁桃幎ㄏ虮旧绯鲑Y;

          (三)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執行監事)履行職責;

         。ㄋ模┚S護本社利益,愛護本社的設施,保護本社成員的共有財產;

          包含總結匯報、外語學習、人文社科、IT計算機、文檔下載、教學研究、黨團工作、行業論文以及農業種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等內容。

        合作社章程6

         。ㄒ唬┳袷乇旧缯鲁毯透黜椧幷轮贫龋瑘绦谐蓡T(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ǘ┚S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的共有財產,愛護本社的設施;

         。ㄈ┓e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ㄋ模┙邮鼙旧缂夹g指導,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從事生產,履行簽訂的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共同發展本社生產;

         。ㄎ澹┎粡氖屡c本社相競爭或與本社利益相對立的活動;

          (六)按規定交納社費或股金。

          第九條成員退社須在年終決算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退社。退社時,其入股股金于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余,則分給其應得紅利。退社不退社費,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財產。

          第十條成員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后獲得成員資格,繼承股金。繼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條的規定可以申請退社。

          第十一條成員股金可以轉讓給本社成員,不得轉讓給非本社人員。

          第十二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經教育無效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取消其成員資格。

         。ㄒ唬┎蛔袷乇旧缯鲁獭炔抗芾碇贫,不執行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義務的;

         。ǘ┙o本社正當權益帶來嚴重危害的;

          (三)從事與本社利益相違背活動的;

         。ㄋ模┻B續兩年不交納社費的;

         。ㄎ澹┻`犯國家法律、法規,構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懲處的。

          取消成員資格,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數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取消成員資格,須結清所有債務,退還其所占股份,不分給應得紅利。

          第三章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召開成員大會有困難時,可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應少于成員人數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成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ㄒ唬┩ㄟ^和修改本社章程,決定有關本社的解散、合并、聯合等重大問題;

         。ǘ┻x舉或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ㄈ⿲彶榕鷾时旧缋硎聲⒈O事會的工作計劃和報告,以及財務計劃和報告;

         。ㄋ模⿲彶榕鷾时旧缟a經營項目,業務發展規劃及規章制度;

         。ㄎ澹Q定本社各業務部門的設立或撤銷,以及重要合同的簽訂等問題;

         。┯懻摏Q定成員交納的股金總額、每股金額、每個成員認購股金的最大份額;

         。ㄆ撸┯懻摏Q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成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ㄒ唬├硎聲J為必要時;

         。ǘ┍O事會的建議;

          (三)五分之一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第十六條成員(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本社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兩名成員投票。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成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五天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理事、常務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理事7名組成,理事會選舉理事長1名。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ㄒ唬┙M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ǘ┲贫ū旧绨l展規則、規章制度、生產經營計劃等,提交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本社的各項工作任務;

         。ㄈ┯懻摏Q定成員入社、退社、獎勵、處分、除名、繼承等事項;

         。ㄋ模⿲ν獯肀旧绾炗唴f議、合同和契約;

         。ㄎ澹⿲Τ蓡T進行培訓,組織成員參加各種協作活動;

         。┢赣没蚪夤捅旧绻ぷ魅藛T;

         。ㄆ撸┕芾肀旧绲呢攧张c財產;

         。ò耍┞男谐蓡T(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中所規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應嚴格遵守各種報告制度,定期向成員(代表)大會提出有關業務、財務等工作報告。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負責經營業務,保護本社一切財產,如有違法失職、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須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對生產經營計劃、人事和財務管理等重大事項由理事會

          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開會須邀請監事、經理、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本社設總經理1名,由理事長任命對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直旧绲纳a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ǘ┙M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定經營管理制度;

         。ㄋ模┨嵴埰溉位蛘呓馄肛攧諘嬋藛T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執行監事1名,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列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成員與執行監事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親屬及本社職工不得擔任執行監事。

          第四章服務職能

          第二十六條本社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及成員的需要,以成員為主要對象,開展以下服務:

         。ㄒ唬⿲Τ蓡T進行技術指導和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活動,組織經濟、技術協作;

          (二)興辦成員生產經營所需要的加工包裝、儲藏運輸、貿易、交易市場等經濟實體,推進生態農業產業化經營;

          (三)采購和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ㄋ模┦召徍屯其N成員生產的產品;

          (五)向成員提供有關科學技術、市場、經濟信息;

         。┨岣弑旧甾r產品質量安全,開拓新的品牌;

         。ㄆ撸┏袚鷩摇⒓w或個人委托的科研項目和有關業務。

          第二十七條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本社可以與其他國有、集體、個體、外資等經濟實體進行股份合作。所獲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第二十八條接受與本社專業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銷等業務。

          第二十九條對外簽訂合同,開展與企業、科研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作。

          第三十條辦理本社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培養互助合作精神。第五章財務

          第三十一條本社自有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ㄒ唬┏蓡T社費;

         。ǘ┏蓡T股金;

         。ㄈ┍旧缑磕甓葟慕Y余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風險基金等;

          (四)興辦經濟實體的利潤收入;

         。ㄎ澹┙邮艿木栀浛睿

         。┱陀嘘P部門的扶持資金;

         。ㄆ撸┢渌杂匈Y金。

          第三十二條本社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的費用開支范圍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一)本社日常辦公費;

         。ǘ┌l展本社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ㄈ┛蒲、咨詢、培訓、推廣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四)對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ㄎ澹┞毠すべY和福利費用;

         。┍旧绺@聵I支出;

          (七)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八)其他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本社社費定為每名成員每年10元、理事每年20元。社費不足時,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可以補交一定數額的社費。

          第三十四條本社初次籌集的股金總額為48萬元,每股金額為1000元,每名社員最多只能認購20股。社員可以以資金、技術、實物、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入股。本社成員的股份采用記名方式登記,由本社出據股權證明,作為分紅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本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本社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挪用本社的資產。

          第三十六條本社按公歷年度實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月(或每一季度)初將上月(或上一季度)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布一次,并及時解答成員提出的問題。理事會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代表)大會提供上年度經監事會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同時,提出下年度的財務支出預算,交成員(代表)大會討論,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七條扣除當年服務成本后,年終結余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ㄒ唬┕e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擴大服務或彌補虧損;

          (二)公益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業;

         。ㄈ┙逃穑炊惡罄麧櫼欢ū壤崛,用于社員培訓;

         。ㄋ模╋L險基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員生產、營銷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補貼;

         。ㄎ澹┕煞莺献魃绲墓山鸱旨t;

         。┏蓡T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ㄆ撸├麧櫡颠,按社員對合作社的貢獻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設施量多少等向社員返還利潤。上列各項的具體項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由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社聘用職工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成員(代表)大會批準。所付工資及對模范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九條本社獨資或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

          第四十條本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的稅前利潤補足,因彌補虧損所減少的資金,成員(代表)大會應酌情規定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條本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六章變更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社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業務范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批準建立的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予以解散。

         。ㄒ唬┏蓡T少于10人,并無法開展正;顒;

         。ǘ┡c其他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

         。ㄈ﹪乐亟洜I虧損不能繼續經營;

         。ㄋ模┍緦I生產消亡;

         。ㄎ澹┍旧缛种陨铣蓡T要求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四條在批準解散或重組后,理事會應在一個月內向成員宣布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五條本社決定解散時,應由成員(代表)大會選出5人的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代表)大會批準。本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ㄒ唬┕蛡蛉藛T工資;

         。ǘ⿷U稅款;

         。ㄈ┩獠總鶆眨

         。ㄋ模┌闯蓡T認購股份比例返還股金和欠成員的債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發展合作與聯合。本社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后,可以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成立聯合會或行業協會。聯合會、行業協會與各成員社是協作關系,提供生產、營銷、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經成員大會討論修改,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有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由成立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報主管部門備案。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應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xxxx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20xx年x月20日

        合作社章程7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XX縣XX鎮(鄉)路(街、村)號。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于X年X月X日前一次性(分X次)繳足。

          第五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第六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股東姓名(名稱)

          身份證號碼(證照號碼)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七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姓名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分期出資次數

          出資時間

          貨幣

          XX萬元

          X次

          第1次

          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第2次

          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第3次

          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第八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由公司蓋章;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一般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應該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每屆為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必須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其中職工代表一名。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三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X年,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以上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會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每年席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董事長、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為X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八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三分之二經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一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名或蓋章:

          X年XX月XX日

        合作社章程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合作社活動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合作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合作社由_________等人發起,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為__________________,注冊資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本合作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第三條 本合作社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盈余返還。成員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條 本合作社主要業務活動內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本合作社由成員共同出資。具體出資方式為:

          本合作社存續期間由公共積累形成的財產,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

          本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本合作社可以獨資興辦或者與其他企業合資興辦與本合作社業務內容相關的加工、流通等經濟實體;可以接受與本合作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有關農業項目建設;可以按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辦理成員的文化、福利等事業。

          第八條 本合作社在_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 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的加入手續,從事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務的農民和相關業務人員,可申請成為本合作社成(三)確保產品與本社進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 %;

          (四)積極參加本合作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合作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合作社簽訂的業務,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五)維護本合作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合作社成員共有財產;

          (六)不從事損害本合作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七)不得以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入社出資;不得以已繳納的入社資金抵消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八)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承擔個人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主動聲明退出的,須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結束時終止。

          成員退出后,其出資額和量化為該成員所有的公積金形成的財產份額于該財務年度決算后二個月內退還。如本合作社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余,則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員須承擔其資格終止前應按出資比例承擔的本合作社虧損及債務。

          成員退出并終止成員資格時,與本合作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是否繼續履行依照退出時與本合作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在_________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加入手續,繼承成員資格。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出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合作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其出資及公積金,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本合作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九條 成員大會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本合作社成員達到_150________人以上,每______5___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任期_________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成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增加或者減少出資及標準;

          (四)審議本合作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七)審議批準本合作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九)對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作出決議; (十)決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十一)決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合作社每年召開 次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長(會)須提前十五日向成員(代表)會議內容。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_________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的。

          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職責的,監事會可以在 _________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 成員(代表)大會須有本合作社成員(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員表決。

          成員(代表)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合作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標準,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表決權數,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_________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_________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合作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時,其意見記入。理事會會議邀請監事長、經營管理負責人和_________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合作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 (四)組織實施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合作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是本合作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_________名監事組成,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卸任理事須待下一任期結束后方能當選監事。

          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合作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合作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七)代表本合作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合作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理事會。理事會須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內作出答復。

          第三十一條 本合作社監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三十二條 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合作社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本合作社的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負責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經營管理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合作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本合作社理事、監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須遵循以下準則: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辦事公道正派,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合作社及成員利益;

          (二)不從事與本合作社業務相競爭的活動;

          (三)不得侵占本合作社及成員的利益,不得挪用本合作社資金或者擅自將本合作社資金借貸給他人;

          (四)不得以個人名義將本合作社資產為成員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五)不得將本合作社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三十五條 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如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害成員合法權益的,本合作社成員有權向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四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三十六條 本合作社是經濟核算主體,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經營自主,盈虧自負,有權拒絕任何單位與個人平調、挪用本合作社資產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 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為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_________日(或每季度第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合作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合作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八條 本合作社依據成員名冊,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財產賬戶,用于分類記載本章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成員出資和應當量化為成員名下的個人財產份額。

          成員與本合作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實名專戶記賬,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盈余二次返還分配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代表)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四十條 本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_________元;

          (二)本合作社每個財務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機構貸款;

          (五)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六)社會捐贈款;

          (七)其他資金。

          第四十一條 本合作社成員入社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技術等,經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后出資。作價出資與貨幣出資份額同等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經理事會審核,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合作社其他成員,但不得轉讓給非本合作社人員。

          第四十二條 為實現本合作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增加出資時,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補充資金。

          第四十三條 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積金,用于擴大再生產、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出資的份額或者成員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的份額,依比例折股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記入成員個人賬戶。

          第四十四條 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_________。

          第四十五條 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風險金,用于彌補成員生產經營中遭遇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

          第四十六條 本合作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合作社的共有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七條 本合作社獨資或者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合作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和承擔責任。所獲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辦法進行分配。

          第四十九條 本合作社嚴格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費用。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用;

          (二)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三)科研、咨詢、培訓、技術推廣和服務以及質量認證、產地認證、商標注冊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監事的誤工補助以及經營管理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

          (五)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支出和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六)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七)其他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五十條 扣除當年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條 本合作社如有虧損,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用公積金、風險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或者采取減少資本金總額的辦法彌補。

          本合作社的債務依照成員出資按比例分擔。

          第五十二條 監事會負責本合作社的日常財務審計監督。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的決定、監事會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_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審計機構對本合作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五十三條 本合作社根據_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向其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五章變更 解散 清算 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合作社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即向________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在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依法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的,同時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合作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產;

          (六)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七)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

          第五十六條 本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成員(代表)大會選出_________人組成清算小組,對本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本合作社共有資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員工資報酬及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所欠債務;

          (四)歸還成員入資;

          (五)按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配剩余財產。

          本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合作社清算完畢后,于_________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辦理相關手續。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并報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由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成員(代表)或理事會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后生效,并報_________區經管站備案。

          第五十九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代表)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六十條 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合作社章程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農民的社會經濟地位,促進農村現代化建設,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法》和《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xx—20xx年)》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照自愿、平等、民主、互利、有限責任的原則,成立本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本社的名稱為xx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本社的地址為xx。第四條本社的宗旨是:推動農村經濟建設,加強農村社會服務,提高農民的綜合素質和經濟收益,為農民辦實事、解難事,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為鄉村振興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二章組織形式和資本構成

          第五條本社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自然人組織形式,資本主要由農民出資組成,亦可吸收國家、社會資本和其他有關單位的投資,從而形成集體經濟組織。

          第六條本社的資本構成包括:農民出資、國家、社會資本和其他有關單位的資金出資。具體實行“兩頭倒”的經營模式,確定具體比例由社員大會決定。

          第七條本社的資產由社員共同出資,并由本社管理。如不再從事經營活動或被解散時,本社的所有資產歸所有原投資人分配。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管理

          第八條本社執行會員代表制,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九條社員大會是由全體社員參加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員大會由每年召開1次,由理事會召集。社員大會議程由理事會提出,或由1/3以上社員共同提出。

          第十條社員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ㄒ唬Q定本社的章程和章程的修改;

         。ǘ┻x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

         。ㄈ⿲徸h和通過本社的計劃、預算、年度經營報告等;

         。ㄋ模⿲徸h和批準本社的`年度分紅和利潤分配方案;

          (五)決定社員投資方式、利潤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

         。Q定解散本社、清算其資產和負債;

         。ㄆ撸┲贫ū旧缫幷轮贫群蛨绦衅渌殭。

          第十一條本社設理事會和監事會。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監事會是本社的監督機構。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設主席、副主席、常務理事和理事等職務。

          理事會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社員大會的決議,負責本社的經營管理;

         。ǘ┙M織和維護本社的法人地位和資產權益;

         。ㄈ┲贫ū旧绲慕洜I計劃和年度預算;

         。ㄋ模Q定本社的人事任免;

          (五)進行社內保密工作;

          (六)制定和執行其他決策。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社員大會選舉并設主席、副主席和監事等職務。監事會主要職責是:

         。ㄒ唬┍O督本社的經營管理情況;

         。ǘ┍O督本社的資金、財務使用及其財務狀況;

         。ㄈ﹨⒓由鐔T大會和理事會的會議,對涉及本社利益的重要決議提出質詢意見;

         。ㄋ模⿲Ρ旧绲母黜椆芾砉ぷ魈岢鼋ㄗh。

          第十四條社員有權參加社員大會和理事會議員的選舉,有權擔任理事、監事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監督和參與決策,有權掌握本社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五條社員應按照本社的章程和規章制度,認真執行合作社作出的各項決議,愛護本社的集體資產,維護本社的利益。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十六條本社生產、經營的項目應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要做到創新、卓越和具有市場競爭力。

          第十七條本社的經營原則是:在合法、規范、透明、公正的基礎上,保持和增加本社資產、提高本社效益、服務社員,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推進鄉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第十八條本社的經營活動應始終圍繞滿足社員的需求和服務農村經濟發展出發,以農民為服務對象,主要經營農業、林業、漁業、養殖和服務等項目。

          第十九條本社應及時編制年度經營計劃和預算報告,并在社員大會上報審議和批準。在經營計劃和預算框架內,理事會具有制訂經營方案和實施決策的職權。

          第二十條本社應通過實現“三化一提升”(即管理制度化、運作規范化、精細化,布局服務化)來提高本社的效益。

          第二十一條本社應按照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本社應根據實際情況選聘專業技術人員,保證經營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二十三條本社平時應定期召開監事會議、理事會議和員工大會,及時匯報工作、交流思想、解決問題,提高工作效率和凝聚力。

          第五章章程修訂和解散清算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的修訂必須由社員大會通過,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法》的規定向當地的農村合作社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本社有解散清算的情況,必須經過社員大會的表決,并由農村合作社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解散,由理事會進行清算,將資產和負債進行核算和分配,解散清算后,本社即告終止。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社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自通過社員大會后發生效力,本社所有成員必須遵守。

          以上是本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以共同實現農業發展和農民自我發展為目標,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互促進,為鄉村振興做出積極的貢獻。

        合作社章程10

          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本社名稱:種植專業合作。本社住所:,郵政編碼:。

          第二條本社的業務范圍:種植、儲藏及銷售。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x萬元人民幣。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額x萬元人民幣;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x名。其中,農民成員x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自愿申請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準年度業務報告;。

          (四)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五)審議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六)決定本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七)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八)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九)聽取理事長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須提前十五曰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二)監事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

          (七)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

          第十九條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二十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6名監事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1人。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

          (四)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已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十六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七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用于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八條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二十九條本社當年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

          第三十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本社決定解散后十五曰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認真核實并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四條本社清算完畢后,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后生效,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執行。

          設立人簽名(蓋章): 

        合作社章程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xx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的行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以及杭州市委、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名稱: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三條本社住所:

          第四條本社由、等個股東聯合組建。

          第五條本社經工商局登記注冊。經營期限為年(或長期)。

          第六條本社系農村集體經濟的一種新型組織形式,按照計劃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資產對本社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社的基本職能:資產經營、資產管理、資產積累和收益分配。

          第八條本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本章程對合作社及其股東、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本章程由董事會制定,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縣、市)農辦批準,在登記機關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經營范圍及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本社的經營范圍:(以合作社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十二條本社注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 股東資格、出資人及出資方式

          第十三條股東資格

          擁有本社股權者均具有本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東資格。

          根據本社實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本社股東。

          1、

          2、

          3、

          ……。

          第十四條本社共有股東個,以集體凈資產量化方式出資萬元(其中人口股萬元,農齡股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具體股本結構詳見《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結構(變更)登記表》。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的權利

          1、年滿18周歲有人口股的股東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享有對本社財務收支、資產營運、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權;

          3、享有對本社董事會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權利;

          5、享有購買其他股東轉讓股份的優先權;

          6、優先認購本社新增注冊資本;

          7、按有關規定享有合作社終止后剩余財產分配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現金股股金(如不設現金股,則去掉該項義務);

          2、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項制度,執行股東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

          3、支持董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4、以其所持股份份額為限對合作社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5、量化股及現金股不得退股提現。

          第五章 股權設置、股權享受對象與股權變動

          第十七條本社設人口股、農齡股、。

          人口股的享受對象及比例:

          農齡股的享受對象及份額:

          股東的股份數及股權額在股權證中予以載明,股權證由股份經濟合作社頒發。

          以農村社區股份制改造時股東代表大會確定的基準日為時點,該時點后的新增人員不再給其量化股份。

          第十八條股權可以依法繼承、贈予,經董事會批準可以(內部)轉讓,轉讓價格由雙方自行協商確定。

          股東發生股權轉讓、繼承、贈予,應向董事會申請辦理相應手續;合作社將每年的股權變動情況列表,經股東代表大會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確認后,每年向登記機關備案一次。

          第十九條本社如需增資擴股,應按同股同權的原則,由原股東按出資比例大小同比例增資。

          今后因土地征用補償收入增加,或資產營運增值,或期末公積金余額占資本金總額50%以上的,按原股東持股比例及時追加股東的折股量化額。因合作社發展需要,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也可吸收社會投資者投資,其增資價格原則上應等于或高于每股評估凈資產。

          第六章 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條本社設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股東代表大會由全體股東代表組成。本社股東代表總數為名(最低不得少于30人,最高一般不超過80人)。股東代表任期每屆3年。

          第二十二條股東代表的產生

          (方式一)本社股東代表實行有候選人差額選舉的方式產生。首先通過分設、等個選舉小組,采取集中投票的形式,由各選舉小組直接提名候選人,根據候選人得票多少,按多于應選股東代表人數的10%確定正式候選人,然后由2/3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參加投票,過半數以上、高票者當選。

          (方式二)本社股東代表實行無候選人直接選舉的方式產生,通過分設、等個選舉小組,由各選舉小組根據應選股東代表的人數,經由2/3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參加投票,以得票多者當選。

          第二十三條股東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批準修改本社章程;

          2、選舉、罷免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3、決定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報酬方式、標準及資產經營責任;

          4、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5、決定本社發展規劃、資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方案,決定投資決策方案;

          6、審議批準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審議批準股東轉讓出資方案;

          8、對本社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分別在每年的

          月和月召開。經1/3以上股東代表、1/5以上年滿18周歲有表決權的股東或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股東代表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應有不少于2/3以上股東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第二十五條股東代表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條股東代表大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舉手表決的方式表決,也可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具體采取何種方式由董事會決定。股東代表大會對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2項內容作出的決議,須經到會股東代表半數以上通過;對形成的其他決議,須經到會股東代表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召開股東代表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的十五日前將會議審議的事項告知全體股東。股東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必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第二十八條本社董事會成員由人組成,由股東代表大會實行有候選人的方式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是股東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股東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代表大會,并向股東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

          3、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資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方案;

          4、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擬定投資決策方案;

          5、制定本社財務管理制度,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6、擬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擬定本社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8、擬定本社章程修改和股東轉讓出資的方案;

          9、擬定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10、擬定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報酬方式、標準及資產經營責任的方案;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

          12、決定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的設置,根據需要聘用總經理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3、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4、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條本社董事會每屆任期3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代表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一條董事會議應有2/3以上的董事參加方可舉行。

          非董事經理、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第三十二條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以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董事會議形成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條召開董事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的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必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第三十六條本社監事會成員由人組成,監事會成員由股東代表大會實行有候選人的方式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任1人,由監事會選舉產生。本社監事會每屆任期3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直系親屬不能被聘用為本社的財務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監事會對股東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監督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2、監督股東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對董事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批評意見;

          4、每季審查本社財務,并向股東公布;

          5、選舉和更換監事會主任;

          6、提議召開臨時股東代表大會。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可以向股東代表大會提出要求罷免不稱職董事的建議。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議應有2/3以上的監事參加方可舉行。

          第四十條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經1/3以上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監事會。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議由監事會主任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會主任指定的其他監事代為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條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以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監事會議形成的決議須經全體監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條召開監事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的十日前通知全體監事,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監事必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條本社由董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資產經營、財務管理與收益分配

          第四十五條董事會應以效益為中心,以資產的保值增值為目標,加強對本社資產的經營管理?梢婪Q定資產的經營方式,采取獨資經營、股份合作、租賃、拍賣、兼并等辦法,盤活存量資產,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條經股東代表大會同意拍賣、轉讓的本社下屬企業,拍賣、轉讓金由董事會負責一次性收回,確有困難的應由對方制訂付款計劃,限期付清。

          被拍賣、轉讓本社下屬企業的土地仍屬本社集體所有的,必須向受讓方收繳集體土地使用費。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對本社負有資產安全的責任,嚴禁為其它單位和個人作經濟擔保。

          第四十八條董事會在資產發包、租賃時,應依法簽訂承租合同,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賃金。

          第四十九條本社必須建立集體資產登記制度。每年組織開展一次資產清查核實工作,登記造冊,并按規定及時辦理年檢手續。

          第五十條本社嚴格按照財政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五十一條本社必須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至少每季一次公布財務收支情況。年度財務收支情況接受上級農經管理部門的審計。

          第五十二條本社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制度,按規定足額提取折舊費。

          第五十三條會計年度終了必須及時編制下列財務會計報表:

          1、資產負債表及補充資料;

          2、財務收支明細表;

          3、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五十四條本社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的關系,實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當年凈收益分配的順序和比例如下(在以下收益分配規定的幅度內,具體分配比例最終由本社董事會擬定方案,報股東代表大會批準后實施):

          (一)提取公積公益金10—20%;

          (二)提取福利費20—30%;

          (三)股東分配50—70%。

          第五十五條若分配后有結余收益可轉入下年度分配。

          第五十六條本社提取的公積公益金主要用于彌補本社的虧損、擴大本社的生產經營規模或者轉增本社資本。

          第五十七條本社提取的福利費主要用于本社股東的集體福利。

          第五十八條董事會成員任期內經營管理成效顯著,本社凈資產有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據其貢獻大小,給予一定的獎勵。

          因經營不善,致使本社資產流失、虧損的,應根據董事會成員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具體考核辦法由監事會提出,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五十九條經本社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標責任考核結果,須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經管理機構審核備案。

          第六十條本社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本社的資產,不得以個人的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六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的;

          2、全體有表決權的股東決議解散的;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六十二條本社依照上條1、2款規定解散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代表大會確定;依照上條4、6項規定解散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經管理機構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本社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3、處理和清算有關本社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本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本社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理本社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代表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本社財產能夠清償本社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本社債務。

          本社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份額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本社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本社財產在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五條因本社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本社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本社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六條本社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代表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本社登記。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已經股東代表大會同意,并已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縣(市)農辦批準。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合作社章程12

          第二條

          本社定名為合作社,社址設在,第三條本社堅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宗旨是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最大限度地為社員服務。

          第四條

          本社的業務范圍包括:為社員供應所需生產資料,如:、 、等;收購、等農副產品;提供機械、技術、信息等服務。

          第五條

          本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組織供應、生產和收購,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有關單位的監督。

          合作社編輯第六條

          本社創建資本總額xx萬元,分為xx股份,每股xx元,其中xx入股xx萬元(xx股),社員入股xx萬元(xx股)。

          第七條

          社員必須按其業務量認購相應股份,并在注冊登記時一次付清,由合作社開據股金證書。

          第八條

          一個社員,不論其持多少股份,都只承認其為一個股東,股份不可分割,可以繼承和轉讓,但必須到合作社辦理有關手續。

          社員編輯

          第九條

          承認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規章制度,并認購股金者,經本人申請,由理事會批準,即為本社社員。

          第十條

          社員享有以下權利:

          1、依據生產資料供應證,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務。

          2、參加社員代表大會,有發言權、表決權、咨詢權和監督權;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與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細則。

          3、按照章程的規定程序改選或罷免董事、監事。

          4、參加年終分紅或其他分配。

          5、享有合作社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社員的義務: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根據章程的規定交納入社費,認購股金及由社員大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3、保證按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要求實施生產,嚴格履行合同,保證供貨時間、數量和質量。違反者,按合作社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社員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社員退社一定要在業務年度結束前2個月提出,經理事會批準,完成當年任務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中途不得退社。

          2、社員退社時,根據當年本社的財務狀況,退還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當本社財產不夠抵償債務時,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擔股份以外的虧損額。

          第十三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經董事會決議,給予除名:

          1、社員不遵守章程及決議,不履行社員義務,不執行本社簽訂的合同,向本社提供偽、劣產品。

          2、不論以何種方式,給本社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者,按合作社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對社員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

          管理機構編輯

          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社員代表由社員選舉產生,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長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代表出席方能舉行,多數票通過方可有效。表決時,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行使以下權力:

          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2、選舉和罷免董事,選舉或罷免監事。

          3、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批準本社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他會計報表。

          4、決定增加新社員數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終分配方案。

          第十七條

          董事會是社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向社員代表大會負責。設董事長1人,董事xx人,任期為xx年,可連選連任。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xx次會議,除例會外,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可臨時召開。

          第十八條

          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1、董事會執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負責管理合作社,確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開展。

          2、提出、審議合作社的年度計劃,財務預決算及年度工作報告。

          3、在同國家、集體、私人等三者關系中,董事會代表合作社開展工作,有權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約。

          4、決定資金的借貸、使用、償還等工作。

          第十九條

          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檢查董事會決議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2、代表董事會行使權利,有權對外簽署一切合同,對內簽署社員證、股金證和生產資料供應證。

          3、提名并經董事批準,聘任總經理和副總經理。

          4、董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合作社實行董事會聘任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xx人,總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對合作社財務狀況負責。

          3、有權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門負責人;有權決定內部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獎罰;組織對社員進行培訓。

          4、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決議。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

          合作社設監事會,負責監督本社的業務活動。監事會由xx人組成,其中設監事長1名,監事xx人,任期xx年,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也可連選連任,并行使以下職權:

          1、審查合作社的帳目、現金、票據等,以及資產負債帳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2、對董事會及管理人員進行監督,代表合作社與董事會進行交涉。

          3、有權派出代表出席董事會議,有權建議召開社員代表大會。

          終止清算編輯

          第二十四條

          合作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終止并進行清算:

          1、合作社的資本連同公積金和機動儲備金虧損二分之一時。

          2、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要求解散或重組。

          第二十五條

          在接到撤銷合作社的通知后,董事會應在1個月內召開社員代表大會,研究宣布解散合作社或對合作社進行改組。由社員代表大會成立清算委員會,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清算委員會批準,不得處置合作社財產。

          第二十六條

          清算財產時,合作社財產應按下列順序進行清算:

          1、合作社所欠貸款、貸款利息、稅款及發展基金。

          2、合作社所欠雇員工資、生活費等。

          3、按社員所認購股份比例返還股本金。

          4、若資不抵債時,社員扣完股本金后,不再負擔其他連帶責任。

          附則編輯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今后頒布的有關法律相抵觸,應按國家有關法律進行修改。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有關部門批準生效,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合作社章程13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王國慶、梁春生、張長生、張連錄、馬玉花、王海香、雷生元7人發起,并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貴德縣茂盛種養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160萬元。本社法定代表人:王國慶。

          本社住所:貴德縣河西鎮上劉屯村大泉灣,郵政編碼: 811700。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返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牛、羊收購、繁育及銷售。

          第五條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出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第七條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 員

          第八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

          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王工)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第九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50%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50%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晉、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等事項、決策方面,享有l栗的附加表決權。

          第十條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蘭)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己認購或己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己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二條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己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三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三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i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四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請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執行監事或其他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en)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昕取理事或者成員大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本社成員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全部職權。

          第十七條本社每年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山理事會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H向企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提議:

          (三)理事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在二十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

          第十九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萬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本社不設理事會,設理事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杜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本社不設監事會,設執行監事一名,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第二十二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本杜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ㄎ澹┘嫒螛I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二十六條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技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二十七條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八條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二十九條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條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 三 個月內繳潔。

          第三十一條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三十二條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三十三條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三十四條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25%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第三十五條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營。

          第三十六條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 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三十七條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三十八條執行監事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條本社與他社合井,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條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H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請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于1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第四十二條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ii.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內,由成員大會推舉3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杜,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十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四條潔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四十五條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己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ii.)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是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大會方式發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公告方式發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四十八條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提出,理事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負責解釋。

        合作社章程14

          xxxxxxxxx種植專業合作社

          章程

         。2xxxx年xx月xxx日設立大會一致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xxxxxxxxxxxxxxxxx發起,于xx年xx月xx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xxxxxxxxxxxx種植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xx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本社住所:xx市xx鎮xx村,郵政編碼:xxxxxx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組織收購和銷售成員種植的xxxx統一采購、供應成員種植xxxx所需的種苗及肥料,為成員提供xxxx種植技術咨詢服務。

        合作社章程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本社成員的合法權益,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明確本社及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名稱和住所

          第二條 本社名稱:XXX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本社住所:XXX村

          第三條 本社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四條 本社業務范圍:白絨山羊的繁殖、羊絨、羊肉加工、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

          第四章 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條 全體設立人為本社成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或對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認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本社成員。

          第六條 本社的成員中, 5人均為農民成員。

          第七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八條 成員退出本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字據,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成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理事會批評教育無效,由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并辦理退社手續:

         。ㄒ唬┎蛔袷乇旧缯鲁毯透黜椫贫;

         。ǘ┎宦男谐蓡T義務;

          (三)其行為給本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ㄋ模┻`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懲處的。

          第五章 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⒓映蓡T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ǘ├帽旧缣峁┑姆⻊蘸蜕a經營設施;

         。ㄈ┓窒碡攧漳甓扔;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執行監事的決定、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ㄎ澹┯袡嗌暾埻顺霰旧,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一 本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ㄒ唬﹫绦谐蓡T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ǘ┮榔湔J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繳納出資額;

          (三)按照約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ㄋ模┌凑占s定承擔虧損:

         。ㄎ澹┚S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財產,愛護本社設施;

         。┏袚旧缯J為需要承擔的其它責任。

          第六章 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執行監事等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四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薷谋旧缯鲁;

         。ǘ┻x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ㄈQ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批準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ㄎ澹⿲Ρ旧绾喜ⅰ⒎至、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Q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本社技術人員的數量、任職資格和任期;

          (七)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ò耍┬枰蓡T大會審議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首次大會由出資最多的成員召集,合作社成立后大會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理事共同推舉一名理事召集。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在20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議;

         。ǘ﹫绦斜O事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有必要的。

          第十六條 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十八條 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個成員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員。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成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十九條 召開成員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5天向成員書面報告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3人組成,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M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ǘ┫虺蓡T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ㄈ┯懻摏Q定成員入社、退社、除名;

         。ㄋ模┯懻摏Q定對本社成員與職員的工資、獎勵和處分;

         。ㄎ澹└鶕旧绨l展需要為本社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芾肀旧绲馁Y產和財務;

         。ㄆ撸┞男姓鲁毯统蓡T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本社業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理事會應嚴格執行各種報告制度,按期向成員大會報告本社生產、經營、服務和內部管理、財務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議每年召開2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過半數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應邀請執行監事列席,必要時可邀請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長1人,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直旧绲娜粘9ぷ、負責召開理事會會議;

         。ǘ└鶕蓡T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ㄈ┙M織擬訂本社內部業務機構和各項制度;

          (四)代表本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五)根據成員大會的決定,聘請或者解聘本社、財務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

         。┙M織落實本社的各項任務;

         。ㄆ撸┞男斜旧缯鲁毯屠硎聲谟璧钠渌氊。

          第二十五條 本社不設監事會,設執行監事一人,執行監事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執行監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O督理事會對社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和財務收支及盈余分配情況;

         。ㄈ┍O督成員履行義務情況;

         。ㄋ模┫虺蓡T大會提出工作報告;

         。ㄎ澹┫蚶硎聲岢龉ぷ鹘ㄗh;

         。┨嶙h臨時召開成員大會;

         。ㄆ撸┞男谐蓡T大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七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 成員大會、理事會、執行監事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應采取適當形式及時向本社成員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從事與本社有競爭或者有損本社利益的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终、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財產;

         。ǘ┪唇洺蓡T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ㄈ┙邮芩伺c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接受商業賄賂。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個人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執行與本社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或財務會計人員。

          第七章 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十一條 成員的姓名、認繳出資、出資方式、實繳出資及所占比例如下:

         。ㄒ唬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X%;

          (二)XXX以糧田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X%;

         。ㄈ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 X%;

          (四)X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X%;

         。ㄎ澹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X%; 入社社員共X戶,以貨幣、糧田等方式出資,出資額總計X萬元。

          第八章 財務管理和盈余分配、虧損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社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社員利益共分享,風險共擔。

          第三十四條 本社與成員的交易、及本社與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

          第三十五條 本社在每一個財務年度終了時制作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并經執行監事審計。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

          第三十六條 本社每年從盈余中提取10%公積金。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出資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第三十七條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ㄒ唬┰摮蓡T的出資額;

         。ǘ┝炕癁樵摮蓡T的公積金份額;

         。ㄈ┰摮蓡T與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八條 本社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煞峙溆喟凑障铝幸幎ǚ颠或者分配給成員;具體分配辦法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確定: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第三十九條 成員退社后,本社于該年度年終結算終了后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退社成員可參加盈余分配;如本社經營虧損,退社成員應分攤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本社根據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章程應由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員表決權決議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與清算、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第四十一條 本社合并,應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二條 本社分立,其財產應做相應分割,并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除外。

          第四十三條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ㄒ唬┏蓡T大會決議解散;

         。ǘ┮蚝喜⒒蛘叻至⒔馍;

         。ㄈ┮婪ū坏蹁N營業執照或者撤銷;

          (四)其它情形解散。

          本社因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接管本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算財產和登記債權債務,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如果在十日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清算組免除公告之義務。在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清償。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本社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以及分配剩余財產在內的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清算組發現本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七條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社成員及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本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也可以制定補充條文。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實施。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由全體設立人表決通過并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成員簽章:

          XX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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