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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合作社章程

        時間:2025-01-10 14:14:54 智聰 章程 我要投稿

        合作社章程范本(實用15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需要使用章程的場合越來越多,章程具有約束力,是組織所有成員的思想準則和行動規范,每個成員都應該遵章辦事。到底應如何擬定章程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合作社章程范本,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合作社章程范本(實用15篇)

          合作社章程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專業合作社的活動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由___、___、___、____等人發起,于20__年_月_日召開設立大會。

          第三條 本社名稱:____________,成員出資總額____多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

          專業合作社總部地址:__________。

          第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是從事生豬養殖的生產經營者,依據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按照本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服務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五條 本養殖合作社經營范圍:生豬飼養、銷售,為本社成員提供畜禽養殖產前、產中、產后、市場咨詢、技術指導、及飼料、獸藥產品。

          第六條 本專業合作社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本專業合作社接受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助和服務。

          第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的主要任務

          (一)統一建設標準化示范基地,開發、引進、試驗和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新設備、新成果;

          (二)統一制定并組織社員實施生豬品改,組織開展社員生產經營中的技術指導、咨詢、培訓和交流等活動,向社員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信息等資料;

          (三)統一推薦種苗、飼料及飼料原料和藥品等;

          (四)統一組織收購、銷售社員的產品,按高出本地市場價0.1元/斤的價格收購;

          (五)統一注冊商標、產品包裝和市場開拓;

          (六)統一申報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綠色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森林食品等,提升產品品牌;

          (七)統一開展社員需要的法律、法規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業服務。

          第二章 會費設置

          第八條 本專業合作社的經費由發起人籌資。

          第九條 本專業合作社社員不需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本專業合作社須向登記機關登記注冊。

          第三章 社 員

          第十一條 凡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產經營者或畜牧獸醫人員,自愿提出加入專業合作社申請,方可成為本專業合作社社員。本專業合作社社員主要以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相同產業的農民為主。

          第十二條 社員的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社員大會,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聯合認購股份的社員由推選代表行使相應權利;

          (二)享有本專業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產品優先交售權;

          (三)股東享有按認購金額和交易額參加盈余分配的權利;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本專業合作社的權利,有權對本生專業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拒絕本專業合作社不合法的負擔;

          (六)有權申請退出本專業合作社;

          (七)股東享有本專業合作社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的分配。

          第十三條 社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專業合作社章程及各項制度,執行社員大會的決定;

          (二)嚴格履行與本專業合作社簽訂的各項協議或合同,按規定的生產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和交售;

          (三)按照本專業合作社的市場營銷策略,積極組織實施,開拓市場,努力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

          (四)積極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學習、培訓等各項活動,社員之間互幫互學,發揚互助合作精神,積極向本專業合作社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五)維護本專業合作社利益,保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愛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設施;

          (六)依其繳納資金額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 社員退出本專業合作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證明,并經社員大會通過。退出專業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資金于該年度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專業合作社經營盈余,可參加盈余分配;本專業合作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份額。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社員大會決定予以除名,并辦理退出專業合作社手續:

          (一)不遵守本專業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社員義務;

          (三)6個月以上不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活動;

          (四)其行為給本專業合作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第十六條 社員死亡的,可由繼承人繼承其社員資格,辦理有關手續后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繼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規定申請退出合作社。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設立社員大會和理事會等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社員大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經授權,社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社員大會職權。社員代表由社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少于社員總人數的十分之一,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社員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修改章程;

          (二)除名社員;

          (三)決定增減認購資金和資金轉讓;

          (四)決定合并、分立、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

          (五)決定生產經營方針、投資規劃和工作計劃;

          (六)決定社員認購的資金總額、每股金額和單個社員認購最大份額;

          (七)決定重大財產處置;

          (八)決定盈余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九)其它需要社員大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社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臨時召開社員大會: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員提議;

          (二)三分之一以上社員股東、代表提議。

          第二十一條 社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體社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二十二條 社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出資額或交易量較大的社員股東,可享有附加表決權,但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

          第二十三條 社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社員代理,一個社員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員。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 召開社員大會前,須提前3天向社員告知會議內容,否則社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社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4人組成,理事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2人、理事4人、監事1人。理事長為本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二)向社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向社員大會提交社員加入專業合作社、退出專業合作社、除名、繼承等事項;

          (四)討論決定內部業務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五)討論決定社員與職員的獎勵和處分;

          (六)代表本專業合作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七)根據本專業合作社發展需要為社員提供各項服務;

          (八)聘用或解雇本專業合作社職員;

          (九)管理本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

          (十)履行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本專業合作社業務,保障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議每月至少召開1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必要時可邀請社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九條 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采取適當形式按時向社員報告。

          第五章 產品交售、作價和結算

          第三十條 社員應根據與本社簽訂的生產協議(合同),足額交售符合要求的產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額的',須繳納不足部分20%的公積金。

          第三十一條 社員出售的產品(生豬)價格按高出本地市場價格0.1元/斤收取。

          第三十二條 社員產品結算可以待本批產品銷售完畢后付款。

          第三十三條 非社員交售給本專業合作社的產品,其作價政策和結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會臨時決定。

          第六章 財務管理與盈余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應依照有關財經法規、政策,制定本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五條 本專業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

          (一)社員認購資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

          (三)銀行貸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資金及接受的捐贈;

          (五)其它來源。

          第三十六條 本專業合作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專業合作社的自有資產。經社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本專業合作社資產。

          第三十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和管理中的費用開支范圍,應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

          (二)生產、經營和服務性支出;

          (三)科研、咨詢、培訓、宣傳、推廣、項目申報、認證認定等支出;

          (四)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五)社員和職工的獎勵;

          (六)福利事業費用和特別困難社員的補助;

          (七)其他本專業合作社發展需要而又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八條 本專業合作社按公歷年度進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一季度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社員公布。理事會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員大會提交上年經審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同時,提出本年度的財務收支計劃,交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根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報表。

          第三十九條 扣除當年經營、服務成本,年終盈余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積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擴大服務能力、獎勵及虧損彌補;

          (二)公益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業;

          (三)風險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風險。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后,凈利潤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項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經社員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四十條 本專業合作社需列支的社員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職員工資、社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計入成本。

          第四十一條 本專業合作社和其他組織、個人贈予資產,應當用于本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國家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本專業合作社接受農業部門的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七章 變更和終止、清算

          第四十三條 本專業合作社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認購資金、經營范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等相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社員大會決定解散時,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一)本專業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本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社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本專業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專業合作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專業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四十五條 在確認解散或重組后,理事會應在1月內向社員和社會公布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六條 本專業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社員大會選出5人組成清查小組,對本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社員大會批準。本專業合作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2)支付所欠職員勞動工資;(3)繳納本專業合作社所欠稅款;(4)抵償債務;(5)按社員認購資金比例還款;(6)按社員認購資金比例進行分配。清算完畢后,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

          合作社章程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成員的權利及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名稱:“__縣__烤煙種植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 住所:__縣__鎮__村。

          第四條 成員出資總額:肆萬壹仟肆佰元人民幣(每畝按 20元出資會費)。

          第五條 設立人(成員)數: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條 本社是由主要從事煙葉生產的農民為主體,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則發起成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七條 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社員的合作與聯合,全面實行煙葉標準化生產,實現社會化分工,專業化服務,減工降本,提質增效,維護社員利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八條 本社遵循的原則:

          (一) 成員以農民為主體,100%從事煙葉生產煙農;

          (二) 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 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 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員出資額比例返還。

          第九條 本社依法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本對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社主要開展下列服務活動:

          烤煙及其它農產品種植、銷售。

          具體內容,按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二章 成員

          第十一條 凡是煙葉生產的農民,自愿申請、承認并遵守本章程,經理事會同意,可以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二條 本社社員為100%從事煙葉生產的煙農。

          第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本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 優先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并按成本價享有本社提供的煙葉生產專業化服務;

          (四) 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五) 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六) 對本社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第十五條 本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維護本社利益;

          (二) 按照本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 積極參與本社的各項經營活動,促進本社發展;

          (四)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技術管理標準從事煙葉生產經營;

          (五) 接受本社指導,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開展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并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

          (六) 按照本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七) 為本社提供有關經營、服務等信息。

          第十六條 本社成員要求退社的,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十七條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八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本社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章程規定向其返還。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本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十九條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員資格,并按規定退還其股金:

          (一) 不履行社員義務;

          (二) 經營上有嚴重違法行為;

          (三) 不再符合社員資格條件;

          (四) 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本社實行社員大會制度,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

          第二十一條 本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開會。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必須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本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必須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 執行監事提議。

          第二十三條 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修改本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理事、經理;

          (三) 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 批準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 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 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七) 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 討論并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召開社員大會前,理事會需提前3日向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社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秘書長1名,理事7名。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第一屆理事會候選人,由設立人提名并交社員大會選舉,第二屆以后的理事會候選人由原理事會提名,或由本社成員總數10%以上成員聯名提名。提名的候選人,過半數以上成員選舉、支持的.,可擔任理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

          (一) 組織編制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及財務報告;

          (二) 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三) 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提交社員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

          (四) 擬定本社機構設置,提交社員大會審議批準;

          (五) 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六) 聘用工作人員,決定其聘期、報酬和獎懲;

          (七) 批準接納新社員或原有社員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條件的社員資格;

          (八) 負責管理本社資產,努力保證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九) 選任本社的經理,報請成員大會決議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擬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十一) 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通知各理事時應書面載明會議內容和所議事項,理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會議必須有文字記錄,并有理事會成員簽名。理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九條 本社的理事長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按理事會的決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員。經理按照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負責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經理、財務會計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 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 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 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 理事長、理事和經理、財務會計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成員大會和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理事會報告;

          (三) 在經營過程中突發事件的出現,緊急處置權,必須符合合作社利益,事后及時向成員大會、理事會報告;

          (四) 接受成員大會、理事會的臨時授權、處理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社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任期3年,對社員大會負責。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 主持本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提出本會活動計劃和報告草案;

          (三) 起草工作制度和會議文件;

          (四) 協調本會與社會各界的聯系。

          第三十五條 監事長職權:

          (一) 監督理事會依法經營,遵守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 監督檢查理事會對本社章程和社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 監督檢查理事會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情況;

          (四) 向社員大會提出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 受理社員及農民來訪,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 建議召開社員大會,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六條 執行與本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或者財務會計人員。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社財務會計制度,并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十八條 本社的資金來源:

          (一) 社員出資額;

          (二) 開展經營、服務活動的收入;

          (三) 提留公積金或公益金;

          (四) 銀行貸款;

          (五) 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六) 捐贈;

          (七) 其他。

          第三十九條 本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 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 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條 公積金按30%提取,用于增加積累、增強發展能力和服務能力或彌補虧損,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出資額的比例量化為各成員份額;公益金按5%提取,用于社員集體福利事業;風險基金按5%提取,用于煙葉生產自然災害及安全保障損失;

          第四十一條 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基金、繳納稅款后的當年盈余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

          第四十二條 本社年終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 按社員的出資份額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 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三) 其他。

          第四十三條 本社如發生虧損,以公積金、風險基金、社員出資額依次彌補。

          第四十四條 本社財務公開,接受社員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社在每一個財務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財務狀況說明書(表)》、《盈余、虧損分配表》。

          第四十六條 由監事長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向成員大會報告。成員大會也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社依照法律、法規申報納稅義務,享受稅收優惠,繳納稅款。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條 本社的合并、分立應由理事長提出方案,經成員大會特別決議。

          第四十九條 本社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或設立合并的方式,由合并各方簽訂協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本社承繼。

          第五十條 本社分立,其財產做相應分割,并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合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 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五)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合作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算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清償。

          第五十四條 本社因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不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五十五條 任何人未經清算組批準,不得處分本社財產。

          第五十六條 本社優先清償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 自清算之日起前兩年所欠本社員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 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

          (三) 共益債務;

          (四) 成員交易額的優先支付;

          (五) 成員按出資額分配剩余財產。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作可分配的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第五十七條 本社可根據業務發展的具體情形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 由理事長、理事會提出修改章程提案;

          (二) 有成員10%以上提議;

          (三) 章程修改提案經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

          (四) 擬定成員大會章程修訂決議,擬定本社章程修訂報告。

          第五十八條 本社的通知應為書面通知,至少通知80%以上成員;其他情形可在報紙、電視上公告通知。如果全部成員已接到書面通知,可免除報紙、電視公告通知義務。通知書應載明通知內容。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社章程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即發生效力。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為本社理事會或共同委托的中介服務機構。

          合作社章程 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本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______________等5人發起,定名為陳民章野豬養殖合作社,地址: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本社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盈余返還,風險共擔。成員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地位平等。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為成員提供圈舍建造、飼料喂養,野豬買賣等與生產有關技術、信息服務及引進新技術、新品種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成 員

          第七條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個人和組織,從事與本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社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請,承擔規定的出資額,經理事會審核通過,成為本社的成員。

          第八條 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分享本社公積金分配和可分配盈余返還;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申請退出本社。

          第九條 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本社規定的份額出資;

          (三)維護本社成員共同利益,保護本社共有財產;

          (四)嚴格履行與本社簽訂的各項協議和合同,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提供產品;

          (五)積極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

          第十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

          附加表決權行使的范圍是:決策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要求退社的,個人成員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十二條 成員死亡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法定繼承人、監護人必須在3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繼承手續,繼承成員資格。否則,按照前款規定辦理退出手續。終止成員資格。

          第十三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自理事會討論通過次日起終止其成員資格。

          第十四條 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享有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本社于該財務年度決算后二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社的組織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增減成員和成員出資額;

          (四)審議本社發展規劃,審議批準年度財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彌補方案;

          (五)決定本社財產處置、對外投資、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六)決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

          (七)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0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監事會或者執行監事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的。

          第二十條 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委托其他人員代理,一名代理人最多只能代表兩名成員,代理人履行委托人成員權利。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成員出資額標準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一條 本社成員達到150人以上,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每5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成員代表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成員代表大會履行除決策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實體、對外擔保和合并、分立、解散以外的成員大會職權。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3名理事組成,設理事長一人。成員在50人以內的,設3名理事,50人以上的設5名理事。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由理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會議邀請監事長、經營管理負責人和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向成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財務報告、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等有關事項;

          (三)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等事項;

          (四)討論決定內部業務機構的設置和人事任免;

          (五)討論決定工作人員工資、獎勵和處分等事項;

          (六)根據本社發展需要,為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七)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負責本社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社生產經營活動;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組織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聘書;

          (四)組織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組織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是本組織的監督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理事會的工作。

          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執行監事一人。監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執行監事由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財務收支和盈余分配等情況;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對侵害本社利益行為,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當事人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七)監督成員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量(額)記錄情況和價格執行情況;

          (八)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由執行監事召集,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條 本社的內部機構由物資供應部、市場營銷部、技術服務部和綜合部構成,其職責和人員聘用由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按照國家有關法規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獨立核算、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社成員出資額實行份額制,每份出資額為5000元。每個成員基本出資額為一份,超出基本出資額的部分享有附加表決權。

          在經營過程中,需要增加或減少成員出資額時,由理事會提出方案,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 成員出資可以用貨幣,也可以用實物、技術等,經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后轉換為出資份額。作價出資與貨幣出資享受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第三十四條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分類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和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三十五條 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按接受時的現值入帳。形成財產的,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公積金份額。捐贈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六條 本社每年從當年盈余中提取20—30%的公積金(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決定)。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后的余額,平均量化到每個成員帳戶。

          第三十七條 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本社當年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剩余部分按成員帳戶中記載的資本份額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方案經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 理事會在每季度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布;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交經監事會審核的財務報告,并按期向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三十九條 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財會人員。

          第四十條 監事會負責本社財務的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向成員大會報告,并自覺接受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的審計監督,也可以委托審計部門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 本社作出合并決議后,應在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二條 本社作出分立決議后,應在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作相應的分割。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本社有下列原因之一解散:

          (一)成員人數減少到5人以下;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在作出解散決議后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 本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七條 本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本社解散、破產時,不能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成員大會通過之日起執行,并報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備案。

          第五十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合作社章程 4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______________等6人發起,于20__年5月11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本社定名為:順豐高效農業種養殖專業合作社

          成員出資總額:伍拾陸萬元(¥560000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業務范圍:蘋果種植及銷售,滿足社員生產資料,以及種養殖所需物資供應,提供蘋果種植技術及生產信息、銷售信息,引進種養殖蘋果新技術、新品種、開展種養殖技術交流和技術咨詢。

          本社住所:村民委員會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

          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出資比例、作業量或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從事蘋果種植及銷售,滿足社員生產資料,以及種養殖所需物資供應,提供蘋果種植技術及生產信息、銷售信息,引進種養殖蘋果新技術、新品種、開展種養殖技術交流和技術咨詢。[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主要業務內容填寫]。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

          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的出資、作業量

          或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在本社的作業量或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

          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延安市安塞縣縣

          (市、旗、區)果業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和協調,組織實施國家

          支持的農業和農村經濟建設項目;興辦與本社相關的經濟實體,以本社全部資產承擔責任。

          第二章 成 員

          第八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蘋果種植及銷售等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為團體成

          員。本社成員中,農民身份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條 凡符合前款規定,向本社提交書面申請,并按章程

          規定向本社出資,經本社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下同),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種經濟、技術、信息服務和本社生產經營設施;

          (三)利用本社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

          (四)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五)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報告和會計賬薄;

          (六)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七)建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八)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戶)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與本社作業量或業務交易量(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Z、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3票的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決權總票數應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執行監事)履行職責;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本社的設施,保護本社成員的共有財產;

          包含總結匯報、外語學習、人文社科、IT計算機、文檔下載、教學研究、黨團工作、行業論文以及農業種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等內容。

          合作社章程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要求,提高農民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增加成員收入,實現共同致富,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人共同發起,經杞縣工商局批準設立,召開成立大會,成立本社。本社定名為杞縣金田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第二條本社是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為主體,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產、經營、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其宗旨是為成員提供生產、營銷、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服務,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的經濟收入。在本社內部不以盈利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本社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實行民主管理,自主經營,盈余返還,成員享受平等權利。本社全部財產歸全體成員所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條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農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依法組織生產經營,在經濟活動中承擔有限責任。

          第五條本社自20__年7月成立,辦公地址是杞縣建設路與銀河路交叉口東北和高陽路口西南200米路右側(原三亞美食城)。

          第二章成員

          第六條凡從事與本社生產經營項目相同的農民或相關事業的個人,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請作為本社個人成員;從事相關事業的組織可以申請作為本社團體成員。由本人提出書面入社申請,并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即為本社成員。從事相關事業的非農民身份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條成員員享有下列權利:

          參加成員大會,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種經濟和技術服務,利用社內設施的權利;

          享有社內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的權利;

          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權;

          有權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有權建議召開成員大會;

          享有參加本社股金分紅和按產品交易量返還利潤的權利;

          有權拒絕不合法的負擔;

          有退社自由權。

          第八條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的共有財產,愛護本社的設施;

          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接受本社技術指導,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從事生產,履行簽訂的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共同發展本社生產;

          不從事與本社相競爭或與本社利益相對立的活動;

          按規定交納社費或股金。

          第九條成員退社須在年終決算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可退社。退社時,其入股股金于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余,則分給其應得紅利。退社不退社費,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財產。

          第十條成員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后獲得成員資格,繼承股金。繼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條的規定可以申請退社。

          第十一條成員股金可以轉讓給本社成員,不得轉讓給非本社人員。

          第十二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經教育無效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取消其成員資格。

          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義務的;

          給本社正當權益帶來嚴重危害的;

          從事與本社利益相違背活動的;

          連續兩年不交納社費的;

          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構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懲處的。

          取消成員資格,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數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取消成員資格,須結清所有債務,退還其所占股份,不分給應得紅利。

          第三章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召開成員大會有困難時,可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應少于成員人數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成員大會職權如下:

          通過和修改本社章程,決定有關本社的解散、合并、聯合等重大問題;

          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審查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計劃和報告,以及財務計劃和報告;

          審查批準本社生產經營項目,業務發展規劃及規章制度;

          決定本社各業務部門的設立或撤銷,以及重要合同的簽訂等問題;

          討論決定成員交納的股金總額、每股金額、每個成員認購股金的最大份額;

          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監事會的建議;

          五分之一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第十六條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本社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兩名成員投票。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成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召開成員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五天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理事、常務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理事7名組成,理事會選舉理事長1名。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制定本社發展規則、規章制度、生產經營計劃等,提交成員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本社的各項工作任務;

          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獎勵、處分、除名、繼承等事項;

          對外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

          對成員進行培訓,組織成員參加各種協作活動;

          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員;

          管理本社的財務與財產;

          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中所規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應嚴格遵守各種報告制度,定期向成員大會提出有關業務、財務等工作報告。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負責經營業務,保護本社一切財產,如有違法失職、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須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對生產經營計劃、人事和財務管理等重大事項由理事會

          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開會須邀請監事、經理、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本社設總經理1名,由理事長任命對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擬定經營管理制度;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執行監事1名,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列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成員與執行監事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親屬及本社職工不得擔任執行監事。

          第四章服務職能

          第二十六條本社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及成員的需要,以成員為主要對象,開展以下服務:

          對成員進行技術指導和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活動,組織經濟、技術協作;

          興辦成員生產經營所需要的加工包裝、儲藏運輸、貿易、交易市場等經濟實體,推進生態農業產業化經營;

          采購和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收購和推銷成員生產的產品;

          向成員提供有關科學技術、市場、經濟信息;

          提高本社農產品質量安全,開拓新的品牌;

          承擔國家、集體或個人委托的科研項目和有關業務。

          第二十七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可以與其他國有、集體、個體、外資等經濟實體進行股份合作。所獲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第二十八條接受與本社專業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銷等業務。

          第二十九條對外簽訂合同,開展與企業、科研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作。

          第三十條辦理本社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培養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財務

          第三十一條本社自有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成員社費;

          成員股金;

          本社每年度從結余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風險基金等;

          興辦經濟實體的利潤收入;

          接受的捐贈款;

          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其他自有資金。

          第三十二條本社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的費用開支范圍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本社日常辦公費;

          發展本社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科研、咨詢、培訓、推廣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對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本社福利事業支出;

          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其他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本社社費定為每名成員每年10元、理事每年20元。社費不足時,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補交一定數額的社費。

          第三十四條本社初次籌集的股金總額為48萬元,每股金額為1000元,每名社員最多只能認購20股。社員可以以資金、技術、實物、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入股。本社成員的股份采用記名方式登記,由本社出據股權證明,作為分紅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本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本社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挪用本社的資產。

          第三十六條本社按公歷年度實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月初將上月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布一次,并及時解答成員提出的問題。理事會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供上年度經監事會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同時,提出下年度的財務支出預算,交成員大會討論,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七條扣除當年服務成本后,年終結余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公積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擴大服務或彌補虧損;

          公益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業;

          教育基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員培訓;

          風險基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員生產、營銷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補貼;

          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紅;

          成員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利潤返還,按社員對合作社的貢獻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設施量多少等向社員返還利潤。上列各項的具體項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社聘用職工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成員大會批準。所付工資及對模范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九條本社獨資或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

          第四十條本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的稅前利潤補足,因彌補虧損所減少的資金,成員大會應酌情規定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條本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六章變更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社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業務范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批準建立的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予以解散。

          成員少于10人,并無法開展正常活動;

          與其他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

          嚴重經營虧損不能繼續經營;

          本專業生產消亡;

          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要求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四條在批準解散或重組后,理事會應在一個月內向成員宣布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五條本社決定解散時,應由成員大會選出5人的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批準。本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雇傭人員工資;應繳稅款;外部債務;按成員認購股份比例返還股金和欠成員的債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發展合作與聯合。本社經成員大會討論同意后,可以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成立聯合會或行業協會。聯合會、行業協會與各成員社是協作關系,提供生產、營銷、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經成員大會討論修改,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有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由成立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報主管部門備案。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應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合作社章程 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是由從事 狐貉養殖 的農戶為主體,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則發起成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二條: 本社定名為 西豐鎮聯合狐貉養殖專業合作社,本社 住所設在 饒河縣 西豐鎮 聯合村。

          第三條: 本社的宗旨是, 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 通過社員的合作與聯合, 為社員提供生產和生活服務, 維護社員利益, 促進社員增產增收, 提高社員生活質量和水平。

          第四條: 本社主要開展下列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一) 為社員提供市場信息;

          (二) 引進新品種、新技術, 組織技術輔導和培訓;

          (三) 推進標準化生產和品牌化經營;

          (四) 組織社員從事產品的儲藏、加工和銷售;

          (五) 提供其它社員所需的服務。

          第五條: 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狐貉養殖戶,自愿聯合、民主控制的'獨立市場主體的合作制經濟組織。

          第二章 社員

          第六條: 凡從事 承認并遵守本章程,經本社同意,即可成為本社社員。

          第七條: 社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八條: 社員的權利:

          (一) 參加社員大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優先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并享有本社為社員提供 的各項優惠服務;

          (三) 參與本社經營活動;

          (四) 對本社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第九條: 社員的義務: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大會和管 理機構的決議,維護本社利益;

          (二) 積極參與本社的各項經營活動,優先與本社開展業務往 來和交易,促進本社發展;

          (三) 接受本社指導,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開展養殖 和服務活動并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

          (四) 為本社提供養殖信息和有關情況。

          第十條: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員資格:

          (一) 不履行社員義務;

          (二) 經營上有嚴重違法行為;

          (三) 不再符合社員資格條件;

          (四) 有嚴重違反章程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本社實行社員大會制度,設立管理機構,社員大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定期召開,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須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一) 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

          (二) 五分之一以上社員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員提出時。

          第十三條: 社員大會有關決議的表決實行1人1票制。社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社員代理,各項決議須有全體社員半數以上同意,重要事項須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召開社員大會前管理機構需提前 1 日向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五條: 社員大會的職權:

          (一) 制定、修改和通過本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管理機構主任;

          (三) 審議批準本社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

          (四) 決定有關本社合并、分立、終止等重要事項;

          (五) 討論并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管理機構是社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負責 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管理機構由主任1名,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管理機構職權

          (一) 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二) 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提 交社員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

          (三) 擬定本社機構設置,提交社員大會審議批準;

          (四) 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五) 批準接納新社員或原有社員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條件的 社員資格;

          (六) 負責管理本社經營活動,努力保證社員利益不受侵犯;

          (七) 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管理機構會議必須由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成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方有效。管理機構會議必須有文字記錄。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由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

          第二十條:本章程由本社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合作社章程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穩定和完善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促進集體經濟發展,維護和保障全體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固始縣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精神,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名稱:黎集____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____桃花____村(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

          本社住所:固始縣____黎集____(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____桃花____村(社區),郵政編碼_____。

          第三條本社是以行政村(社區)區域為范圍,是一個自愿聯合、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成員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屬于本社集體所有的各項資產,均屬于全體成員共同所有。集體經營性資產量化到戶(人)的股權僅作為成員享受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依據,所有權仍屬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

          第四條本社依法代表全體成員對集體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收益分配等職能。

          第五條本社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不得侵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協助和配合村民委員會工作,并接受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制定以及修改通過的章程應當報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章資產折股

          第六條折股量化資產為原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和債權、債務暫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圍。

          第七條村民小組的集體資產,可以自主經營或委托村(社區)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代管,所得收益仍歸村民小組成員所有。

          第八條經清產核資并調整賬戶后,確認實際用于折股量化的經營性凈資產(總股本)為_____元。

          第三章股份量化

          第九條本社依據《桃花村(社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辦法》的規定,經確認符合成員資格的人員,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條成員身份界定基準日為_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時,基準日前死亡的和基準日后出生的人員不享受成員資格。股權實行“增人不增股權、減人不減股權”的靜態管理。

          第十一條本社按全額享受對象1份股權折算為____股(非全額享受對象1份股權折算為____股)計算,本次量化股份總計為________股,每股________元。其中:成員股為____股,每股____元;集體股____股,____元。

          第十二條未被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經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可酌情享受村民福利待遇。

          第四章股權管理

          第十三條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到戶(人)后,由村(社區)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向成員發放股權證書,作為享受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收益分配的憑據。

          第十四條股權可以退出和轉讓,股權滿三年后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讓,但不得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的人員轉讓。股權的退出和轉讓程序,必須符合《固始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股權量化管理指導意見》的規定。

          第十五條股權可以繼承。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可以依法繼承。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的人員通過繼承取得股份的,不享有表決權,但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社每個農戶家庭通過量化或者轉讓、繼承等方式持有的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占本集體經濟組織總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50%,股權不得退股提現。

          第十六條股權證書不準作為其他證書使用,遺失需及時報失,并申請補辦手續。

          第五章成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條凡持有本社股權證書,承認本社章程和履行成員義務的,為本社成員。

          第十八條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1、凡年滿18周歲,持有本社股權證書的成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按股分配的權利,但對本社財產沒有直接處置權。

          3、有向本社提出改進經營管理方法和監督經營管理活動、財務收支的權利。

          4、享有對本社理事會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5、享受本社提供的生產、生活服務及各項福利的權利。

          第十九條成員應盡以下義務:

          1、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須遵守村(社區)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3、關心本社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維護本社的合法權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額為限,依法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

          第六章組織機構及議事規則

          本社組織機構由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理事會成員與監事會成員不得互相兼任,財務人員及其近親屬、理事會成員近親屬不得擔任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條本社設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機構。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本章程規定行使成員大會全部職權。成員代表大會由本社十八周歲以上的成員代表組成:

          (一)本社設成員代表_____名。

          (二)具體名額按成員戶數比例分配到各村民小組,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在十八周歲以上有選舉權的成員中推選產生。

          (三)成員代表任期與村兩委換屆同步,可以連選連任。成員代表可與村民代表交叉任職。

          第二十一條本社下列事項,應當提交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一)修改章程;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并、分立、解散;

          (三)集體所取得的收益資金的分配、使用方案。

          (四)經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計劃、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

          (五)較大數額的資金使用、出借及舉債;

          (六)債權債務核銷;

          (七)重大的集體資產產權變更;

          (八)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已撤村建居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提交成員(代表)大會表決解散事宜: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

          (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納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

          (三)農村社區全部劃入城鎮建成區,基本公共服務實現城鄉一體化和均等化;

          (四)不能繼續按照合作機制或者股份合作機制運行;

          (五)債權債務清理完畢;

          (六)有經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資產處置方案。

          成員(代表)大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理事長主持。經十分之一以上的成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成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成員大會會議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參加方可舉行,成員代表大會會議有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方可舉行。

          成員(代表)大會會議修改章程、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表決章程規定的重大事項,應當由參加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表決其他事項,應當由參加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成員(代表)大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

          成員(代表)大會會議表決事項可以采用紙質或者手機信息、電子郵件等方式實名投票,表決結果應當向全體成員公布。成員代表不得委托他人參加成員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是成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和日常工作機構,對成員代表大會負責,接受監事會和本社成員的監督。理事會成員一般應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選舉產生。

          (一)理事會設成員_____名(一般3至7名),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任期與村兩委換屆同步,可以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和副理事長_____名(一般為1至2名),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在理事會成員中推選產生。理事長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理事會成員可以與村黨組織、村委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監事會、村民監督組織成員交叉任職。

          (四)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理事會應定期(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會議,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形成決議。成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會議可以邀請監事會主任和部分成員(一般為5人)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成員代表大會,負責日常社務管理工作;

          (二)擬定本社經濟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方案;

          (三)組織重大投資項目可行性論證并提出投資決策方案;

          (四)擬定本社財務管理制度、財務預決算方案、資產經營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五)執行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

          (六)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七)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

          (九)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督機構,負責監督章程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執行、理事會的職責履行等,并組織開展民主理財,對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和財務收支活動進行監督審查。

          (一)監事會設成員_____名(一般為3至5名),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村兩委換屆同步,可以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設主任1名,在監事會具備財務、管理知識的成員中推選產生;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由理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本社財務人員擔任,但可以與村民監督組織成員交叉任職;

          (四)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任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五)監事會應定期(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會議,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能生效。監事會成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監督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2.監督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對理事會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行使監督職能,提出建議和批評意見。

          4.定期審查本社財務,并向成員公布。

          5.選舉和更換監事會主任。

          6.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

          7、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選舉與罷免

          第二十六條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任期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遇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須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報縣級主管部門備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過六個月。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隨意撤換成員代表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七條成員代表選舉按照第二十條執行。屆中個別成員代表調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組在十八周歲以上有選舉權的成員中重新推選產生,其任期到本屆成員代表任期屆滿止。

          第二十八條上一屆理事會應當在新一屆理事會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公章、法人證書、機構代碼證、辦公場所、辦公用品、固定資產、財務賬目、工作檔案及其他有關事項,移交給新一屆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成員代表聯名提出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要求的,可以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啟動罷免程序。罷免理事會成員由監事會召集并主持成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罷免監事會成員由理事會召集并主持成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同時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報請鄉鎮人民政府幫助召集并主持成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

          罷免理事會成員的,應當書面向監事會提出罷免要求,寫明罷免理由;罷免監事會成員的,應當書面向理事會提出罷免要求,寫明罷免理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應及時將罷免要求報請鄉鎮人民政府核準。

          聯名罷免人數及理由經調查核實屬實的,理事會或監事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并主持成員代表大會表決。若罷免人數未達法定要求或罷免理由不成立的,理事會或監事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提出罷免要求的成員。

          罷免結果應及時報鄉鎮人民政府核準和縣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章資產經營與管理

          第三十條合作社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資產保值增值、責任考核和風險控制等制度。

          農村集體資產由合作社直接經營的,應當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監管機制和收益分配制度,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

          (1)資產清查制度。合作社每年要進行一次資產清查,重點清查核實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做到帳實、帳款相符。資產清查由監事會負責實施,清查結果要向全體股民公布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資產清查中發現的和結果公布后成員提出的問題應及時予以解決,并將解決情況張榜公布。

          (2)資產臺帳制度。合作社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資產,按照類別建立固定資產臺帳,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資產臺帳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資產臺帳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出讓或報廢的資產,應當及時進行核銷。

          (3)資源管理制度。一是資源登記簿制度。法律規定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涂等資源,應當建立資源登記簿,逐項記錄。資源登記簿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資源,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等要重點記錄。二是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統一編號,實行合同管理。合同應當使用統一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上交的收入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并定期公開。

          第三十一條依法自主決定農村集體資產經營方式,可以對農村集體資產直接經營,也可以采取發包、出租、投資入股等方式經營。

          第三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債權債務管理,嚴格控制債務規模,定期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債權債務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管理人員,不得以農村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三條農村集體資產經營收益歸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將集體股收益用于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第三十四條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和處置應當按照“四議兩公開”程序,并結合上級有關要求進行。

          第九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社執行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健全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財務開支審批制度、財產清查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六條本社至少設財會人員2名(財務主管和出納各1名),負責本社的財務會計核算工作,并保持相對穩定。財會人員的更換要及時辦理財務移交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社實行民主理財、民主監督、民主管理,各項收支必須接受監事會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督。依法接受縣鄉兩級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的審計監督。

          財務收支情況經監事會審核后,按月逐筆逐項在村務公開欄明細公開,資產、債權、債務、財務計劃、經濟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土地征用補償分配等重大事項和成員代表大會各項決議要做到及時公開,接受成員監督。

          第三十八條本社堅持勤儉辦社的方針,反對鋪張浪費,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

          第三十九條本社管理人員的報酬,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收益分配

          第四十條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在年終分配時應兼顧國家、合作社和成員的三者關系,編制財務決算,搞好收益分配。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二條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分立需要解散;

          (二)與其他村經濟合作社合并需要解散;

          (三)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本社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代表大會推舉_____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十五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_________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首屆成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審議通過,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并報送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備案。

          第四十七條本社根據需要或法律、法規和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修改章程應由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送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備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現行法規、政策不一致的地方,以國家現行法規、政策為準。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由____桃花_____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成員代表簽字:

          同意代表人數_____人,同意率%,已符合法定要求。

          合作社章程 8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______________發起,并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______________,成員出資總額160萬元。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返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牛、羊收購、繁育及銷售。

          第五條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出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第七條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 員

          第八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

          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王工)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第九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50%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50%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晉、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等事項、決策方面,享有l栗的附加表決權。

          第十條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蘭)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己認購或己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己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二條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己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三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三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i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四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請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執行監事或其他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en)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昕取理事或者成員大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本社成員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全部職權。

          第十七條本社每年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山理事會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H向企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提議:

          (三)理事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在二十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

          第十九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萬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本社不設理事會,設理事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杜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本社不設監事會,設執行監事一名,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第二十二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本杜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二十六條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技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二十七條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八條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二十九條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條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 三 個月內繳潔。

          第三十一條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三十二條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三十三條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三十四條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25%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第三十五條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營。

          第三十六條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 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三十七條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三十八條執行監事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條本社與他社合井,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條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H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請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于1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第四十二條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ii.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內,由成員大會推舉3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杜,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十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四條潔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四十五條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己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ii.)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是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大會方式發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公告方式發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四十八條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提出,理事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負責解釋。

          合作社章程 9

          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本社名稱:______________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二條本社的業務范圍:種植紫薯、大棚蔬菜甜玉米、銷售

          第三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200萬元人民幣。

          其中:貨幣出資額為200萬元人民幣,

          成員以非貨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四章成員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7名。

          其中,農民成員6名,所占比例85.7%,其它單位成員1名,所占比例14.3%。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

          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理標準和生

          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揮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自愿申請退出的: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死亡的:

          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

          育無效的:

          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審議批準年度業務報告:

          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審議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決定本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人:

          聽取理事長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須提有十五日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監事會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5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

          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方可形成決定。

          第十九條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簽署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二十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監事會由2名監事組成,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先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

          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

          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本社監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

          提供擔保:

          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二十六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十七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八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兒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于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產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損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九條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該成員的出資額:

          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條本社當年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的比例返還。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計論通過后實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珍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本社分產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全作經濟組織合并后需要解散: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三條本社決定解散后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審議。

          第九章公告事項與發布方式

          第三十四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之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認真核實并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五條本社清算完畢后,向成員清算情況,并向原登記關申請注銷。

          第十章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后生效,并報有關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內客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自本社序設立之日起執行。

          合作社章程 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本社成員的合法權益,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明確本社及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名稱和住所

          第二條 本社名稱:___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本社住所:___村

          第三條 本社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四條 本社業務范圍:白絨山羊的繁殖、羊絨、羊肉加工、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

          第四章 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條 全體設立人為本社成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或對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認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本社成員。

          第六條 本社的成員中, 5人均為農民成員。

          第七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八條 成員退出本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字據,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成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理事會批評教育無效,由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并辦理退社手續: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成員義務;

          (三)其行為給本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懲處的。

          第五章 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分享財務年度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執行監事的決定、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有權申請退出本社,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一 本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依其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繳納出資額;

          (三)按照約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四)按照約定承擔虧損:

          (五)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財產,愛護本社設施;

          (六)承擔本社認為需要承擔的其它責任。

          第六章 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執行監事等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四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三)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批準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對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本社技術人員的數量、任職資格和任期;

          (七)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需要成員大會審議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首次大會由出資最多的成員召集,合作社成立后大會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理事共同推舉一名理事召集。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在20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有必要的。

          第十六條 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十八條 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個成員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員。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成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十九條 召開成員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5天向成員書面報告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3人組成,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向成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除名;

          (四)討論決定對本社成員與職員的工資、獎勵和處分;

          (五)根據本社發展需要為本社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六)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

          (七)履行章程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本社業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理事會應嚴格執行各種報告制度,按期向成員大會報告本社生產、經營、服務和內部管理、財務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議每年召開2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過半數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應邀請執行監事列席,必要時可邀請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長1人,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負責召開理事會會議;

          (二)根據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三)組織擬訂本社內部業務機構和各項制度;

          (四)代表本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五)根據成員大會的決定,聘請或者解聘本社、財務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

          (六)組織落實本社的各項任務;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五條 本社不設監事會,設執行監事一人,執行監事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執行監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社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和財務收支及盈余分配情況;

          (三)監督成員履行義務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工作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建議;

          (六)提議臨時召開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七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 成員大會、理事會、執行監事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應采取適當形式及時向本社成員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從事與本社有競爭或者有損本社利益的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財產;

          (二)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接受商業賄賂。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個人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執行與本社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或財務會計人員。

          第七章 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十一條 成員的姓名、認繳出資、出資方式、實繳出資及所占比例如下:

          (一)___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_萬元,占總數的_%;

          (二)___以糧田出資,出資額為_萬元,占總數的_%;

          (三)___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_萬元,占總數的 _%;

          (四)___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_萬元,占總數的_%;

          (五)___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_萬元,占總數的_%; 入社社員共_戶,以貨幣、糧田等方式出資,出資額總計_萬元。

          第八章 財務管理和盈余分配、虧損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社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社員利益共分享,風險共擔。

          第三十四條 本社與成員的交易、及本社與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

          第三十五條 本社在每一個財務年度終了時制作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并經執行監事審計。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

          第三十六條 本社每年從盈余中提取10%公積金。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出資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第三十七條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八條 本社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給成員;具體分配辦法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確定: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第三十九條 成員退社后,本社于該年度年終結算終了后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退社成員可參加盈余分配;如本社經營虧損,退社成員應分攤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本社根據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章程應由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員表決權決議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與清算、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第四十一條 本社合并,應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二條 本社分立,其財產應做相應分割,并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除外。

          第四十三條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

          (四)其它情形解散。

          本社因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接管本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算財產和登記債權債務,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如果在十日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清算組免除公告之義務。在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清償。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本社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以及分配剩余財產在內的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清算組發現本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七條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社成員及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本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也可以制定補充條文。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實施。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由全體設立人表決通過并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合作社章程 11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資產變股權,農民當股東”、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原則,經過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特訂立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名稱:____市____區____鎮____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二條住所:____市____區____鎮____

          郵政編碼:

          第二章經濟性質

          第三條經濟性質:____股份合作制

          第三章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四條股份經濟合作社設立的宗旨是: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改革現行的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從根本上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經營范圍:資產管理、投資和綜合經營

          第四章合作社股本及其它資產

          第六條1、以改革基準日計算,本社實有總資產________萬元,其中:固定資產:______萬元,凈資產:______萬元。

          2、______________

          第五章股份的設置名稱、比例

          第七條本社設置的股份總數:______股。

          其中:集體股______股,占__%;個人股______股,占__%。

          第八條股份經濟合作社成立后,向每位股東發放股權證書。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股東權利:

          1、有權推選股東代表并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通過股東代表對本社的事務提出意見及建議;

          3、依據所持有的股份獲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種福利待遇;

          4、認購本社新增股本;

          5、合作社終止后,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余資產的個人應得部分;

          6、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股東義務:

          1、依據規定與合作社簽訂有關協議,履行所承擔的義務;

          2、依據所擁有的股份份額承擔本合作社的債務;

          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規章制度;

          4、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股東代表

          第十一條股東代表的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具有較強的政策文化水平和議事能力;

          2、年滿18周歲的本集體經濟組織股東,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關心集體,熟悉情況,公道、正派、責任心強,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

          第十二條股東代表的產生:股東代表由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股東聯戶推選產生。

          第十三條股東代表的權力: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參加股東代表大會并享有每人一票的表決權;

          3、有權監督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參與重大經濟問題決策;

          4、有權對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股東代表的義務:

          1、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遵守合作社的各項規章管理制度;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的各項決議;

          3、關心和愛護合作社的財產,維護合作社權益和利益;

          4、積極參與合作社組織的各項活動;

          5、定期征求、真實反映股東的意見和建議;

          6、及時向股東傳達合作社的有關決議,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八章股東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股東代表大會是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合作社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

          3、選舉和更換監事;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增加、減少凈資產,以及合并、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第十六條股東代表大會做出決議時,采用一人一票方式。

          ①股東代表大會對第十五條第2、3、4、5項做出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股東代表通過;

          ②股東代表大會對第十五條第1、6、7、8、9項做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代表通過。

          第十七條股東代表大會由本合作社董事會召集,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6個月召開一次。遇有以下情況時,應召集臨時會議:

          1、30%以上的股東代表要求時;

          2、董事會認為應當召開時。

          第十八條股東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做出書面決議,書面決議應由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股東代表簽字。股東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做出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董事會

          第十九條本合作社設董事會,成員3人或5人,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本合作社董事會對全體股東負責,董事會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同意,方能通過。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召開股東代表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3、批準本合作社的規章制度;

          4、審定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5、審議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本合作社增、減資產方案;

          7、制定本合作社分立、合并、終止方案;

          8、聘任和解聘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及支付辦法;

          9、股東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一條董事長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代表大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3、簽署本合作社股權證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處理有關協議、合同及其他須以法人身份處理的有關事宜;

          4、提名本合作社管理人員人選,交董事會討論、表決;

          5、審查本合作社的各項生產經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并提交董事會討論、確定;

          6、在緊急情況下,對本合作社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行使該權利須符合本合作社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代表大會報告;

          7、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了解和掌握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狀況;

          8、股東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應對所議決的事項做出會議記錄和書面決議,并由參加會議的董事簽字。

          第十章監事會

          第二十五條本合作社設監事會,成員3人,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監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常設監督機構,執行監督職能,向股東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列席董事會會議;

          2、監督董事、經理的工作;

          3、檢查本合作社財務工作情況;

          4、對董事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本合作社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5、要求董事糾正其損害本合作社利益的行為;

          6、監督董事會對股東代表大會所做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召開監事會會議;

          2、列席董事會會議;

          3、代表監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和合作社財務負責人、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兼任本社的監事。

          第十一章財務管理、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法

          第二十九條本合作社按照國家規定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制度,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并接受區、鎮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本合作社遵守稅收法規,依法繳納稅款和其它費用。

          第三十一條本合作社在依法繳納稅(費)后的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

          1、沖銷被沒收的財務損失,支付各項應交稅款的滯納金和罰款;

          2、彌補本合作社五年以上年度虧損;

          3、向股東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二條集體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分配:

          1、用于集體福利支出、“以豐補欠”和獎勵對本合作社有突出貢獻的人員;

          2、用于擴大再生產、投資。

          第三十三條個人股紅利依法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稅,并由本合作社代扣、代繳。

          第三十四條本合作社年度虧損時,按國家規定用以后年度利潤彌補,不足部分經股東代表大會批準后可依

          次以公積金、集體共有股金、個人股金進行補償,同時按相同比例在集體股和個人股股本金中減除。

          第十二章 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合作社遇有下列情況即行終止:

          1、被依法撤銷;

          2、破產;

          3、不可抗力;

          4、股東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合作社終止時依據有關法規對財產進行清算,成立資產清算小組(清算小組成員由董事會討論決定),并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1、清算所拖欠的工資;

          2、所欠稅款;

          3、所欠貸款和其他債務;

          4、清算工作所需的其它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本合作社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配,其中集體股分得的資產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根據需要或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本合作社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股東代表大會批準后報原登記機關批準和備案,涉及變更事項的,同時應向本合作社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本合作社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合作社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合作社章程 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農民的社會經濟地位,促進農村現代化建設,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法》和《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照自愿、平等、民主、互利、有限責任的原則,成立本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本社的名稱為____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本社的地址為____。第四條本社的宗旨是:推動農村經濟建設,加強農村社會服務,提高農民的綜合素質和經濟收益,為農民辦實事、解難事,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為鄉村振興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二章組織形式和資本構成

          第五條本社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自然人組織形式,資本主要由農民出資組成,亦可吸收國家、社會資本和其他有關單位的投資,從而形成集體經濟組織。

          第六條本社的資本構成包括:農民出資、國家、社會資本和其他有關單位的'資金出資。具體實行“兩頭倒”的經營模式,確定具體比例由社員大會決定。

          第七條本社的資產由社員共同出資,并由本社管理。如不再從事經營活動或被解散時,本社的所有資產歸所有原投資人分配。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管理

          第八條本社執行會員代表制,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九條社員大會是由全體社員參加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員大會由每年召開1次,由理事會召集。社員大會議程由理事會提出,或由1/3以上社員共同提出。

          第十條社員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決定本社的章程和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本社的計劃、預算、年度經營報告等;

          (四)審議和批準本社的年度分紅和利潤分配方案;

          (五)決定社員投資方式、利潤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

          (六)決定解散本社、清算其資產和負債;

          (七)制定本社規章制度和執行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本社設理事會和監事會。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監事會是本社的監督機構。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設主席、副主席、常務理事和理事等職務。

          理事會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社員大會的決議,負責本社的經營管理;

          (二)組織和維護本社的法人地位和資產權益;

          (三)制定本社的經營計劃和年度預算;

          (四)決定本社的人事任免;

          (五)進行社內保密工作;

          (六)制定和執行其他決策。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社員大會選舉并設主席、副主席和監事等職務。監事會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本社的經營管理情況;

          (二)監督本社的資金、財務使用及其財務狀況;

          (三)參加社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會議,對涉及本社利益的重要決議提出質詢意見;

          (四)對本社的各項管理工作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社員有權參加社員大會和理事會議員的選舉,有權擔任理事、監事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監督和參與決策,有權掌握本社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五條社員應按照本社的章程和規章制度,認真執行合作社作出的各項決議,愛護本社的集體資產,維護本社的利益。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十六條本社生產、經營的項目應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要做到創新、卓越和具有市場競爭力。

          第十七條本社的經營原則是:在合法、規范、透明、公正的基礎上,保持和增加本社資產、提高本社效益、服務社員,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推進鄉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第十八條本社的經營活動應始終圍繞滿足社員的需求和服務農村經濟發展出發,以農民為服務對象,主要經營農業、林業、漁業、養殖和服務等項目。

          第十九條本社應及時編制年度經營計劃和預算報告,并在社員大會上報審議和批準。在經營計劃和預算框架內,理事會具有制訂經營方案和實施決策的職權。

          第二十條本社應通過實現“三化一提升”(即管理制度化、運作規范化、精細化,布局服務化)來提高本社的效益。

          第二十一條本社應按照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本社應根據實際情況選聘專業技術人員,保證經營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二十三條本社平時應定期召開監事會議、理事會議和員工大會,及時匯報工作、交流思想、解決問題,提高工作效率和凝聚力。

          第五章章程修訂和解散清算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的修訂必須由社員大會通過,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法》的規定向當地的農村合作社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本社有解散清算的情況,必須經過社員大會的表決,并由農村合作社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解散,由理事會進行清算,將資產和負債進行核算和分配,解散清算后,本社即告終止。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社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自通過社員大會后發生效力,本社所有成員必須遵守。

          以上是本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以共同實現農業發展和農民自我發展為目標,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互促進,為鄉村振興做出積極的貢獻。

          合作社章程 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向____市商會加入"川商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以下簡稱"合作社")的會員提供綠色有機生態農產品而成立"合作社",本合作社是川商內部自治性的合作組織,參加合作社的成員統一稱"社員",本合作社實行自治性和自律性管理,不是獨立法人。為了規范本合作社的活動行為,保護社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合作社的發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合作社由____市商會會員____女士無償轉讓位于崇明綠化鎮華榮村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面附著物,由____市商會北片區牽頭發起,于____年3月25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第三條本合作社以服務社員、謀求全體社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收益共享,盈余返還的原則。社員地位平等,加入自愿,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條本合作社業務范圍:為社員提供綠色農產品和鄉村活動場所,部分多余農產品可以銷售增加收益。

          第五條本合作社由社員共同出資,每位參與的社員出資人民幣貳萬元,其中壹萬元為預付消費金,另外壹萬元為固定投資款。合作期暫定為五年,到期視情況另行商定合作期,在首個五年合作期內的投資款不轉不退。消費金按各位社員實際消費的情況計算。

          第六條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資產對外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社員

          第七條____市商會會員承認并遵守本章程,自愿出資加入本合作社,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加入手續即可成為本合作社社員,前期首先面向商會會員。

          第八條本合作社社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社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權;

          (二)有賞享用本合作社提供的農產品和各項服務;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社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有查閱本社的章程、社員名冊、社員大會記錄、管委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的權利;

          (五)享有對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疑、批評和建議的權力;

          第九條本合作社社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大會和管委會的決議;

          (二)按照約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合作社各項業務活動,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合作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合作社社員的共有財產,不從事損害本合作社社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合作社的機構由社員大會、管委會構成。

          第十一條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本合作社管委會成員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管委會成員;

          (三)決定社員增加或者減少出資的標準;

          (四)審議批準本合作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或虧損彌補方案;

          (七)審議批準本合作社管委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對本合作社的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第十三條本合作社每年召開社員大會至少一次。社員大會由管委會負責召集。召開社員大會時管委會須提前一周向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周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社員提出;

          (二)管委會提議;

          第十五條社員大會須有本合作社社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社員因故不能參加社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社員代理。一名社員最多只能代理另外一名社員表決。

          社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合作社社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減少社員出資標準、解散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社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管委會是本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管委會由8名社員組成,設名譽社長1人,管委會主任1人,執行副主任1人,委員5人。

          第十七條管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社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

          (五)管理本合作社的資產和資金,保障本合作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社員提出的有關質疑和建議;

          (七)履行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管委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管委會委員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管委會委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管委會會議可以邀請其他社員代表和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十九條管委會主任為本合作社的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社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管委會會議;

          (二)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的聘書或解聘文件,審批生產經營中的經費開支;

          (三)組織實施社員大會和管委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四)代表本合作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條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由管委會聘任或者解聘。在農忙季節,管委會可以委托所聘請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雇用臨時勞工。

          第二十一條本合作社管委會須遵循以下準則: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不得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社員大會同意而將本合作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不得將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據為已有;

          (四)不得從事損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動。

          第四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二十二條本合作社是經濟核算主體,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經營自主,盈虧自負,有權拒絕任何單位與個人平調、挪用本合作社資產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本合作社經費由管委會單獨建立帳目實行專人管理。

          本合作社逐步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實行每季度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合作社財務管理實行記帳、出納、開支審批分立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四條本合作社依據社員名冊,為每個社員設立個人財產賬目,用于分類記載本章程規定的社員出資和消費情況。

          社員與本合作社的所有產品交易,實行實名專戶記賬,作為按交易量進行盈余返還和產品分配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管委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

          第二十六條本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社員出資;

          (二)經營收益;

          (三)社會捐贈款;

          (四)其他資金。

          第二十七條為實現本合作社及全體社員的發展目標需要增加出資時,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每個社員須按照社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補充資金。

          第二十八條根據社員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用于擴大再生產或風險金。

          第二十九條本合作社嚴格按照有關財務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費用。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用和安全建設費用;

          (二)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三)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和其他臨時勞工的工資報酬;

          (四)社員的文化、娛樂支出;

          (五)其他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條扣除當年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提取風險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社員大會決議,按社員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合作社如遇虧損,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可用風險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或者采取增加出資的辦法彌補。合作社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經營危機,立即召開社員大會,討論解決的辦法。

          第五章解散清算終止

          第三十二條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社員大會決定予以解散:

          (一)本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的;

          (三)社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第三十三條本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社員大會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選出5人組成清算小組,對本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社員大會審議通過。本合作社共有資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勞工工資報酬;

          (二)所欠債務;

          (三)歸還社員出資;

          (四)按社員大會決議分配剩余財產。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

          第三十五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管委會或者半數以上社員提出,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為不誤農時,在本章程社員大會表決通過之日同時選舉產生第一屆管委會委員以便形成后繼的生產經營構架。

          第三十八條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的____女士為本合作社永久名譽社長。

          合作社章程 14

          一、合作社機構設置

          合作社除《章程》設置社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外,還在理事會下設辦公室、財會科、技術信息科。

          二、合作社運作機制

          (一)本社實行理事會會議制度。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在民主平等基礎上,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對所議事項作出決策。

          (二)理事會除履行《章程》規定職責外,對下列事項作出決策:

          1、合作社工作和產業發展規劃;

          2、合作社年度工作目標任務;

          3、合作社管理制度的制定;

          4、合作社聘請人員勞動報酬標準;

          5、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項。

          (三)理事會公章由理事長負責保管,以理事會名義形成的、文件等文書資料,應加蓋合作社公章。

          (四)聘用人員除履行理事會《章程》規定的職責外,實施崗位目標管理。

          (五)監事會除履行理事會《章程》規定的職責外,應對理事會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及理事會決策執行情況等實施監督。

          (六)理事會實行“權、責、利”相統一的目標管理責任制。目標責任制由理事會按年制定并負責考核,對違反《章程》、內部管理制度及未完成其目標任務的,按合作社制度及目標制度規定的標準承擔經濟責任;對工作業績佳、完成目標任務好的,按制度及目標制度規定的標準給予經濟獎勵。

          三、財務管理制度

          按本合作社制定的《安福縣洋溪鎮順生中藥材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四、人員聘用制度

          會計、出納、技術員的聘用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查同意后,由理事長聘用,實行合同聘用制,每三年一聘,所聘人員在理事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

          五、所聘人員崗位責任制

          (一)、會計員職責

          1、負責保管《財務專用章》,按規定使用印章;

          2、負責按《會計法》和國家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財務核算,并確保其真實和完整;

          3、負責編制合作社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狀況說明書和利潤分配表,按月定期提供會計信息,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4、負責保存、管理財務檔案,并確保財務檔案的安全和完整;

          5、負責定期核查帳表及財務明細,盤查合作社物資、貨幣資金等,確保帳款、帳實、帳據、帳帳和帳表“五相符”;

          6、按《會計法》及合作社規章制度的規定,對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財務檔案等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7、對不按規定使用合作社《財務專用章》而造成的損失,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出納員職責

          1、負責協會財務收支、款項的劃轉和存取;

          2、負責建立、登記現金、存款日記帳;

          3、定期核對現金、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確保“帳款”相符;

          4、負責保管、使用合作社現金、存款支票,管理合作社有價證券,確保其真實、安全和完整;

          5、負責審核合作社財務收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對不合法規的財務收支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其他工作人員職責

          1、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管理及中藥材營銷;

          2、技術信息科負責技術指導、技術推廣、技術培訓和相關自信傳達等。

          六、合作社辦公室管理制度

          (一)、學習制度

          辦公室工作人員應具備良好的素質、加強學習、堅持學習制度,做到學有所長、學有所得,創建學習型機關。

          1、實行每個星期一學習的`制度。安排政治和業務學習,并匯報各自一個星期所做的工作和下一星期工作打算,對各工作進行周調度;

          2、每月30日為月例會日,主要是對當月工作進行小結,提出下一月工作計劃。

          (二)、考勤制度

          1、本合作社工作人員實行上下班簽到制,出差、下鄉、請假人員均由辦公室負責人在《考勤表》上注明;

          2、上下班簽到時間為規定的上下班時間內15分鐘內(即每天上班后15分鐘內和下班前15分鐘內),在規定時間內未簽到的,視為曠工;

          3、簽到結束后,由辦公室負責人及時收回考勤表,并將《考勤表》存放好,每月公布一次;

          4、嚴禁簽到后從事工作之外的家務和娛樂活動等;

          5、工作人員臨時外出辦事,應向單位領導或辦公室說明去向,一時不能按時簽到的要向辦公室。否則視為曠工;

          6、每月曠工三次扣除全勤費,一年內曠工十次扣除全年考勤費。

          (三)、請假制度

          1、請假半天以上者,均要履行請假手續,并填寫書面請假條,報領導批準;

          2、請假者必須在準假后才能離開工作崗位,擅自離崗者或超假者,均按曠工處理;

          3、假條統一由辦公室保管,并由辦公室按制度進行管理,請假必須履行銷假手續,假滿的第二天即應銷假,未銷假的一律視為超假。因特殊情況超假的,應及時向單位主要領導報告理由,經領導同意后,方可續假。

          (四)、值班制度

          1、值班分工作日值班和節假日值班,實行8小時制。工作日值班人員必須提前到崗,負責做好每日的小掃和人員簽到,保證8:15前燒好開水,打掃好衛生;

          2、值班人員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值班;

          3、值班人員要認真接好電話,承接上級部門的指示,通知等,做好值班記錄,有重要或緊要事情,要及時向領導匯報,并根據領導意見妥善處理。值班人員在值班時一律不能關手機。

          4、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因違反紀律造成的影響和后果,由當事人負責,并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合作社章程 15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和全省脫貧攻堅大會精神,充分發揮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在帶動貧困農戶參與林業生產、推進生態建設、實現精準脫貧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農業廳、山西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扶持發展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意見》(晉林改發〔20____〕25號)、山西省林業廳《關于印發<山西省林業精準扶貧工作規范>的通知》(晉林造發〔20____〕49號)、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完善和規范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運行機制的意見》(晉林改發〔20____〕51號)等文件精神及省、市安排部署,結合我縣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及林業發展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縣范圍內成立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是指在扶貧期間合作社成員達20個以上,其中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占成員總數60%以上,主要承擔造林綠化任務的林業專業合作社。

          第四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數量、合作社成員人數原則上與造林任務量相匹配。

          第五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組建:

          (一)鼓勵優秀人才領辦。合作社領辦人必須具有牽頭能力、組織能力、管理能力、資金墊資能力和社會責任感。鼓勵具有一定出資、籌資能力,有綠化工程所需設備,能夠組織承擔造林綠化任務的民營企業法人、營造林綠化公司、林業大戶、技術人員、村干部等,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有關規定,發起、領辦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以資金、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帶動貧困農戶參與造林綠化。

          (二)支持貧困人口參與。積極支持本縣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加入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參與林業項目建設,獲取相應的勞動收益和盈余分配。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中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成員比例不低于60%,每個貧困勞力自由選擇,但只可以加入一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

          (三)合作社的規模。組建合作社時,入社成員的人數必須達20人以上,并以適度規模為宜。

          (四)合作社出資額。合作社可根據吸收的貧困人口情況,確定出資額度,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林業生產有關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五)組建程序。

          1、建立內部組織與章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發起人應參照國家林業局印發的《林業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林改發〔20____〕190號),制定適合本社特點的章程,召開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通過本社章程,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根據生產經營活動和自身發展變化及時修改完善章程,經過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后嚴格執行。

          2、入社貧困成員審核。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領辦人須將所有入社成員登記造冊,詳細注明貧困人口與非貧困人口相關信息,匯總造表到縣扶貧部門進行入社貧困人口信息審核,取得縣扶貧部門出具的入社貧困人口審核許可。

          3、登記注冊。取得縣扶貧部門出具的入社貧困人口審核許可后,合作社領辦人持審核許可材料、工商登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到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申領營業執照。

          4、辦理造林綠化資質。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領取營業執照、按要求完善相關材料后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指導幫助其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申領《山西省造林綠化工程施工資質(扶貧專用)》證書。

          第六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培訓:

          (一)對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培訓由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培訓方式以室內培訓和實地現場示范培訓為主。

          (二)縣林業主管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室內集中培訓和一次實地現場示范培訓。培訓的主要對象為合作社領辦人、項目經理、技術人員及帶班人員。

          (三)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集中培訓后,各合作社必須對入社成員進行培訓,保證全員培訓上崗。

          (四)承擔縣級重點工程的合作社在開工前必須經過縣林業主管部門林業管理人員的實地現場示范培訓。

          (五)每一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必須積極參加造林綠化和經濟林提質增效等其他涉林方面的管理及技術培訓,主動邀請林業主管部門進行工程開工現場示范培訓。

          第七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工程承攬:

          (一)本縣年度造林綠化任務原則上由本縣注冊并取得造林綠化資質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承攬施工。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也可以承攬我縣干果經濟林提質增效等其他林業項目勞務性施工作業。

          (二)合作社承攬施工任務原則上服從屬地管理,一般以鄉(鎮)為單位在本鄉(鎮)范圍承攬。對縣級重點示范工程,縣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統籌、調配、優選使用全縣范圍合作社。

          (三)工程承攬全部采用議標形式,詳見《五臺縣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實施造林綠化工程議標辦法(試行)》(五政辦發[20____]37號)。

          第八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施工管理:

          (一)貧困人員管理。

          1、合作社要加強對入社貧困人員的教育,積極引導入社貧困人員全員參加勞動。在承攬的工程施工中,必須保證參加造林綠化等勞動的貧困人員數量占入社成員數量的60%以上,保障貧困人員勞務收入。

          2、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允許合作社臨時吸收合作社所在村、工程所在村及其他村非入社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參加勞動,以覆蓋更多的貧困人口和保證工程進度。但臨時吸收的貧困人員須經縣扶貧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3、為保證貧困人員參加工程勞務,合作社須加強對貧困人員參加工程勞務的過程監督,建立“日臺賬、旬匯總、月總匯”報告制度。合作社對每天參加勞務的人員(包括貧困人口、非貧困人口)信息建立臺賬記錄,每10天進行一次匯總,每月將匯總情況報送建設單位一份。

          4、工程建設單位須加強對合作社參加工程勞務人員的動態管理,派出的跟班作業監管人員要及時掌握參加勞務的人員總數,記入“施工作業管理臺賬”。

          (二)工程質量管理。

          1、建立工程分級管理、分層責任落實制度。由縣林業主管部門、各鄉(鎮)、合作社三級管理,壓實責任。縣林業主管部門須派出包鄉(鎮)技術員對工程進行包片管理,負責技術指導、培訓、質量監督。各鄉(鎮)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并對每個村(工地)工程指派一名鄉(鎮)干部跟班作業管理,建立管理臺賬。合作社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有施工經理,必須有技術人員跟班施工作業,負責技術把關,并建立、記錄好施工進度、質量、人員等方面的管理臺賬。合作社領辦人要經常深入工地,協調解決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工程質量、進度等方面的問題。

          2、工程質量必須符合《作業設計》要求,整地、苗木、栽植、澆水、管護等作業程序必須把關到位,不得隨意變更造林樹種、苗木標準、整地規格,保證工程質量。

          3、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工程技術人員或有資質的監理公司,對建設項目進行全程監督。

          (三)工程進度管理。

          1、造林專業合作社須嚴格按照《施工合同》要求落實工程進度,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同時保證工程進度。要做好施工前的人員、物資、苗木等準備,推進工程有序實施。

          2、對組織準備不到位、工程施工進度滯后的合作社,建設單位要下發“工程進度催工通知書”要求加快進度,對進度嚴重滯緩、屢不整改、完不成工期任務的按《合同》約定處理.

          (四)工程檔案管理。

          造林專業合作社和項目建設單位都必須加強工程檔案管理,并要求裝訂歸檔、專人保管。工程檔案包括任務文件、投資計劃文件、議標文件、項目合同、施工臺賬、驗收申請、驗收報告、項目施工計劃、監理材料、總結報告等。

          (五)施工安全管理。

          合作社必須加強對入社成員的安全教育,發放安全教育手冊,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樹立安全生產防范意識,確保安全生產無事故。在施工期間,合作社須給參加施工作業的成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安全險項。

          (六)工程檢查驗收。

          工程檢查驗收在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下,工程技術人員或有資質的監理公司,對整個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全面驗收。

          第九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利益分配:

          (一)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的通知》(財會〔20____〕15號)進行會計核算,建立“成員賬戶”,準確記載成員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以及與造林合作社交易量(額)等內容,成員參加林業生產的天數和領取的勞動報酬一并計入成員賬戶;對合作社實施項目形成的資產和財政補助合作社建設形成的.資產,必須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戶。可分配盈余中,60%以上必須按成員勞動力交易量(額)返還成員。

          (二)承擔林業建設項目的合作社,無特殊情況應保證入社成員中的貧困勞力常年勞務天數占總工程量的80%以上,確保入社貧困勞力年勞務收入達4000元以上,并保證按照造林畝投資總額的45%支付貧困勞力勞務費用,臨時吸收的貧困人員參加勞務的收入標準與入社貧困人員一致。

          (三)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盈余返還成員部分以及勞務收入、補償費用均采取“福農卡”(或一卡通)直付到人,經入社社員簽字確認,由審計、財政、扶貧等部門全程監管,接受廣大群眾監督。

          第十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考核與退出:

          (一)考核與獎勵。

          1、對承擔造林綠化任務的合作社實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主要是完成任務的面積核實率、質量合格率、入社貧困成員參加勞動率、貧困成員參加勞務收入、組織管理、參加培訓、檔案管理等指標,實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2、按考核分值對全縣參與造林綠化工程施工的合作社進行從高到低排隊,實行“星級”合作社評選,排名前10名的推選為“五星級”合作社,優先參加下年度造林工程施工。

          3、在年度考核中,參與考核的合作社以及考核人員如有弄虛作假,將嚴肅問責,并予以處理。

          (二)退出及動態管理。

          1、對入社成員實行動態管理。合作社貧困勞力全年未參加承擔的造林綠化工程的,可根據合作社章程使其退社,經合作社申請后,重新吸收相等數量的貧困勞力,成員退出與吸收要由合作社出具申請,縣林業主管部門與縣扶貧部門審核同意后,變更有關材料。

          2、建立淘汰機制。承擔造林綠化項目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在年度考核中,排名后五位的,記入不良誠信名單。對連續兩次工程建設考核在后五位的合作社,建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注消其《山西省造林綠化工程施工資質(扶貧專用)》證書。

          第十一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從事所有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二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自覺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和縣監委、審計、財政、林業、扶貧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縣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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