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1
1、我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群眾組織。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范圍內行使其職權。
2、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guī),執(zhí)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xié)調學校內部矛盾,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3、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zhí)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同意方為有效。
4、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民主選舉產(chǎn)生。凡我校享有公民權的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應當是思想進步、工作積極、聯(lián)系群眾,有參加民主管理能力的教職工。
5、代表名額可為學校教職工總數(shù)四分之一的比例,代表應包括學校黨政工團在內的各類人員,分配名額體現(xiàn)教師為主,具有群眾性和代表性,教師不低于代表總數(shù)的'60%。代表產(chǎn)生后,編成代表組參加大會。根據(jù)需要可邀請學校董事會、有關領導干部、教職工和其它人員為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參加會議,不占正式代表名額。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fā)言權,但不享受有選舉權和表決權。
6、按期換屆選舉(屆期三年),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教代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7、大會主席團成員經(jīng)籌備小組征求各方面意見后提名,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chǎn)生。主席團由7人組成,主持召開本屆教代會大會。
8、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俾犎『陀懻撔iL定期向教代會所作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劃,工作計劃、政策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谟懻搶W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guī)章制度,并提出意見。
③討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并提出意見。
、鼙O(jiān)督學校各級領導,定期民主評議干部。
⑤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提請學校董事會研究辦理。
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2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guī)定:“人民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jīng)濟和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根據(jù)《工會法》、《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guī)定,學校在實行校長負責制的同時,建立和健全黨支部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
第二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群眾對本單位事務行使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參加決策、監(jiān)督評議干部、 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條 學校教代會的基本任務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權利,團結和動員教職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學、教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任務,群策群力,辦好學校。
第四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 教代會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一)定期聽取和審議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和審議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劃、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在本單位及教代會職權范圍內,審議和通過重要規(guī)章制度、教職工獎懲辦法、結構工資調整方案等有關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并提交校長頒布實施。
(三)在本單位職權范圍內,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費用使用原則及辦法,審議決定其他有關教職工集體福利事項,并責成有關部門付諸實施。
(四)民主評議和監(jiān)督領導干部的德、能、勤、績,并根據(jù)需要提出獎懲建議,并報告干部主管部門。
(五)征集和處理教職工代表提案,組織提案工作委員會,對提案進行審核、立案、落實和反饋。
(六)代行工會代表大會的職權,審議和批準工會工作報告,審議和批準工會經(jīng)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jīng)費審查委員會工作報告,選舉學校工會委員會和經(jīng)費審查委員會。
第六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學校行政系統(tǒng)的權威,要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 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七條 校長和學校行政系統(tǒng)要尊重教代會的職權,執(zhí)行教代會的決議。如校長對教代會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教代會復議,復議仍有不同意見,應按決議執(zhí)行,同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學校有關部門必須認真負責地處理教代會的提案,努力及時落實提案內容,不能落實的要說明原因,并虛心接受教職工代表的質詢和檢查。
第八條 教代會的代表, 以組或部門為單位,根據(jù)人數(shù)按比例分配名額,在本組或部門內按民主程序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chǎn)生。凡是享有公民權的在編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實行任期制,一屆一任,換屆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jiān)督,必要時選舉單位可以更換或遞補代表。
第九條 教代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按規(guī)定的程序,提出教代會議案和提案。
(三)有權對教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要求和意愿,對學校有關部門的工作進行質詢和批評。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六)因參加教代會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其待遇不受影響。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勞動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二)遵守和維護社會公德、職業(yè)道德,提高自身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三)認真貫徹教代會的決議,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做好教代會安排的工作。
(四)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密切聯(lián)系教職工群眾,廣泛聽取并如實反映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十一條 每次教代會召開時,可根據(jù)需要邀請校內外各方面同志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其人數(shù)應加以適當控制。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發(fā)言權,無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二條 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一般每學期召開一次,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根據(jù)三分之一代表要求或由學校工會委員會提出,經(jīng)學校黨支部批準,可召開臨時代表會議。每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舉行。
第十三條 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師應占多數(shù)。大會主席團負責處理大會召開期間事務,大會閉幕期間不能代行教代會的職權。
第十四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jù)教代會的基本任務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在教代會職權范圍內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jīng)大會主席團審核后,提請大會通過。每次大會應突出主題或重點,切實解決實際問題。
第十五條 教代會以組或部門為單位建立代表小組。教代會根據(jù)需要可組織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其任務是對教代會討論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審核有關提案,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
第十六條 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應充分尊重教職工代表的個人意愿,可視情況采用舉手表決和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選舉、表決均須獲得全體代表半數(shù)以上同意才有效。
第十七條 教代會決議,應以書面形式明確表達教職工代表的意見和態(tài)度。決議的內容要符合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要符合群眾意愿和學校及教代會的權限。教代會決議,經(jīng)大會通過后即生效。學校各級領導和教職工都必須執(zhí)行教代會的決議。
第十八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教代會閉會期間,工會委員會應在黨支部的領導和行政的支持下,緊緊依靠群眾,做好下列工作:
(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會議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議案和主席團建議名單,經(jīng)黨支部批準,召開大會。
(二)組織代表團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活動,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遇有重大問題,可召集教職工小組組長或代表小組組長會議,提出建議,報請黨支部審批。
(四)向代表和教職工群眾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并對代表進行培訓。
(五)處理教代會交辦的有關資料建檔工作及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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