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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精選10篇)
在社會發(fā)展不斷提速的今天,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依據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等法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國境內公辦的幼兒園和各級各類學校(以下統(tǒng)稱學校)。
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的基本形式。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全面貫徹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產黨學;鶎咏M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ㄒ唬┞犎W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ǘ┞犎W校發(fā)展規(guī)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ㄋ模┯懻撏ㄟ^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ㄎ澹⿲徸h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凑沼嘘P工作規(guī)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jiān)督學校章程、規(guī)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九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占全體教職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確定;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沒有確定的,由學校自主確定。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系(所、年級)、室(組)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并推選出團(組)長。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60%,并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民族地區(qū)的學校和民族學校,少數民族代表應當占有一定比例。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連選連任。
選舉、更換和撤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程序,由學校根據相關規(guī)定,并結合本校實際予以明確規(guī)定。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ǘ┰诮搪毠ご泶髸铣浞职l(fā)表意見和建議;
。ㄈ┨岢鎏岚覆μ岚皋k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jiān)督;
。ㄋ模┚蛯W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fā)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ǘ┓e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ㄈ┺k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ㄋ模┘皶r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jiān)督;
。ㄎ澹┳杂X遵守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和職業(yè)道德,提高業(yè)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規(guī)則
第十五條 有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
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在其內部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在該范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
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系、組織制度、運行規(guī)則等,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同。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遵守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規(guī)則,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或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并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執(zhí)行委員會。執(zhí)行委員會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zhí)行委員會聯系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與學校有關機構協(xié)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六條 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ǘ┙搪毠ご泶髸]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選舉產生執(zhí)行委員會的學校,其執(zhí)行委員會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可承擔前款有關職責。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學?梢栽谄湎聦賳挝唤⒔搪毠ご泶髸贫龋谠搯挝环秶鷥葘嵭忻裰鞴芾砗捅O(jiān)督。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與本地區(qū)有關組織聯合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相關規(guī)定。
有關學校根據本規(guī)定和所在地區(qū)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制定相應的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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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工會和教代會主席團對教代會涉及的有關問題,應進行廣泛的專題調查和研究,并及時寫出調研報告。
2、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多種形式,組織教職工代表或教代會各小組組長與學校領導,就教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特別是學校的'改革發(fā)展問題以及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問題,直接進行交流溝通,以達成共識。
3、在召開每次教代會前兩周和閉會兩周內,分別向市教育工會報告召開教代會預報會和開會情況。
4、對換屆當選的教職工代表,進行教代會及民主管理基本知識培訓,每次教代會開會前,結合主要議題,進行專題培訓。
5、教代會會議文件、會議資料等,按照文書檔案管理規(guī)范立卷歸檔,由學校檔案管理部門統(tǒng)一管理。
6、教代會的評價指標主要有下列內容:學校黨政對教代會工作的重視程度;教代會四項職權的落實程度;教代會工作經;⒅贫然鸵(guī)范化的實施程度;代會工作機構的工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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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教職工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2、教職工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guī),執(zhí)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xié)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jiān)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3、教職工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zhí)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教職工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4、一般情況下,學校每學期召開一至二次教職工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5、教職工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負責做好教職工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事務工作。
6、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1)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fā)展計劃,改革方案,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教師隊伍建設等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設。
(2)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班主任工作考核辦法,教師工作考核辦法等,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3)監(jiān)督學校各級領導,參與民主管理。
。4)收案、審議和討論教職工的提案,提請(并監(jiān)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7、教職工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必須遵守。
8、教職工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和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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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fā)揚民主,充分發(fā)揮教職工主人翁精神,促進學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推進學校的健康快速發(fā)展,根據《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關于“要建立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在校工會領導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權力的機構。
第二章 教代會的職責和權利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團結教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學各項工作任務。
2、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重大工作、發(fā)展規(guī)劃、改革措施和規(guī)章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通過教職工生活福利方案。
3、積極支持校長履行職責,及時收集反饋教職工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對學校工作實行民主監(jiān)督。
4、根據上級黨組織的部署,評議、監(jiān)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
5、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關心教職工生活。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積極支持校長行使決策權和指揮權,要維護校長的權威。校長要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尊重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實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負責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應由行政方面處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五條 凡是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校正式教職工,均可被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六條 教職工的代表,以工會分會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的選舉要堅持先進性、代表性和廣泛性相結合的原則,代表中應有教師、領導干部、職工,其中任課教師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每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任。教職工代表對全院負責。學校全體教職工有權依照民主程序,監(jiān)督或撤換本校的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 根據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確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自主地、充分地發(fā)表自己的意見,參加關于學校決策的`討論。
3、有權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對學校執(zhí)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評議學校工作和行政領導干部。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擁護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努力學習黨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覺悟、業(yè)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積極參與學校教改工作。
2、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遵守教師職業(yè)道德行為規(guī)范,積極執(zhí)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黨、政、工、團、教職工代表組成,其中教師應超過半數。大會主席團實行屆內常任制。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為一屆,每學年召開一至二次全體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項,經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或校長提議,可提前召開或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的確定要遵循“議大事,辦實事”的原則,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或表決,必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并經校黨委審批后為有效。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通過的事項,非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工會委員會,主持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于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報校委會批準之日起執(zhí)行,解釋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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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教育法》、《工會法》,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訂本條例:
1、教代會是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的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機構。
2、教代會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貫徹執(zhí)行黨的方針、政策、法令,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關系,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真誠為廣大教職工服務。
3、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4、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1)討論審議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報告、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學校整體改革方案。
2)討論決定教職工結構工資方案,教職工住房改革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及其它重要方案。
3)對學校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評議和監(jiān)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
5)評議和批準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6)校長要積極支持教代會工作,保障教代會的提議和決定的實施,處理好教代會的提案,接受教代會的評議和監(jiān)督,教代會要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其管理權威。
5、教職工代表必須履行如下義務:
1)模范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
3)密切聯系群眾,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
4)辦事民主,為人師表,一心為公。
6、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換屆選舉,教代會每年召開一次,會期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7、教代會要有三分之二的應到會代表出席才能召開;教代會的決議或決定要有超過應到會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贊成票方能通過或生效。
8、教代會主席團由學校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教師代表應占較大比例。主席團不搞常任制。
9、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通過。
10、教代會通過的決定和決議,學校領導和全體教職員工必須認真執(zhí)行。各部門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經教代會審議通過的方案、辦法、制度等,由校長公布實施。執(zhí)行情況由行政領導向下一次大會報告,教代會的工作應向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jiān)督。
11、教代會以工會小組或教研組為單位設立代表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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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進行民主監(jiān)督的基本組織形式。
2、教代會接受學校黨委(總支。支部)的領導,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行政指揮系統(tǒng)的權威;校長尊重教代會行使民主監(jiān)督的權力,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接受教代會的檢查和監(jiān)督。
3、凡教職工在100人以上的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人數少的建立教職工大會制度,成立基層工會分會的,建立相應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4、教代會每3至5年為一屆,一般每年召開一到二次會議。經學校黨組織、校長、學校工會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5、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有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教代會同意不得修改。
6、教代會行使以下職權:
。1)定期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辦學方針、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工作計劃、教改方案、財務預決算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校長的任期目標、崗位責任制、教職工的獎懲辦法及其它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
(3)審議決定學校福利費管理使用辦法,教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評議監(jiān)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并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7、按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可選為教職工代表,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連選連任。教師應不少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七十。
8、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做好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上級教育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教代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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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guī),執(zhí)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xié)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jiān)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隊伍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zhí)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群眾民主選舉,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準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可根據學校教職工總數確定合理比例,代表應包括學校黨政工團在內的各類人員,代表名額視學校規(guī)?烧既=搪毠た側藬档1/4到1/3,其分配體現教師為主,具有群眾性和代表性,教師一般不低于代表總數的60%。代表產生以后,編成代表隊(組)參加大會。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領導干部、教職工和其他人員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fā)言權,但不享有選舉權和表決權。
五、在一般情況下,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負責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七、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征求各方面意見后提名,經黨支部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7人,主持召開本屆教代會的大會。
八、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五項職權:
1、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劃、工作計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guī)章制度,并提出意見。
3、討論教職工住房的分配、調整方案,福利費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并提出意見。
4、監(jiān)督學校各級領導,定期民主評議干部。
5、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提請并監(jiān)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九、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十、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顒犹峁l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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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權力的.機構。為加強教代會職能,體現民主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1、根據《安徽省中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guī)定,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為一屆,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
2、在教代會召開前一個月,把提案表分發(fā)給教職員工,使他們有充分的時間醞釀提案。在教代會前一個星期把提案匯總、分類。
3、要把教代會開成一個民主、團結、積極向上的大會,體現教職員工主人翁的地位。
4、每次教代會,根據社會發(fā)展和學校實際確立中心議題,對中心議題廣泛聽取意見。
5、教代會中的提案,學校工會有權利、也有義務督促學校有關部門進行落實,并在下一次教代會中公布,對暫不能落實的,要查清原因,向教職工說明實際情況。
6、教代會的程序必須符合有關規(guī)定。關系到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舉措必須經教代會通過。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9
根據訂單號32教育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12月8日,學校員工代表大會的規(guī)定,制定本系統(tǒng)是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以保證員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完善學校管理制度,促進學校運行。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的基本形式。教育代表委員會在學校黨總支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教師代表大會及其代表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
一、教師代表大會的任務
國會應該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全面落實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落實黨的路線、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在所有時間。認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正確處理國家利益、學校、集體和教員,協(xié)調學校的內部矛盾,支持和監(jiān)督學校的行政工作,團結和動員教職工發(fā)揚的.精神所有權,并確保完成學校的各項任務。
二、教師代表大會的職責
。ㄒ唬┞犎≌鲁滩莅钢贫、修改的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ǘ┞犎W校發(fā)展規(guī)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等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的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等專題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ㄋ模┯懻撏ㄟ^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校內福利分配實施方案和教職工任免、考核、獎懲的相應措施;
。ㄎ)審議關于處理學校上次(二)教學代表會議提案的報告;
。┌凑沼嘘P工作規(guī)定和安排對學校領導干部進行考核;
。ㄆ撸⿲W校工作提出多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監(jiān)督學校章程、規(guī)章制度和決策的執(zhí)行情況,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ò耍┓伞⒎ㄒ(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并經學校和學校工會同意的其他事項。
教師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應當以會議決議的形式提出。
三、教會代表所享有的權利。
。ㄒ唬┰诮虝頃h上有表決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師代表大會上充分發(fā)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建議,查詢和監(jiān)督建議的處理;
。ㄋ模┫驅W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要求;
。ㄎ澹┰趫(zhí)行職務中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投訴、控告。
四、教師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的義務。
。ㄒ唬┱J真學習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的改革和發(fā)展職業(yè)教育,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ǘ┓e極參加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和執(zhí)行代表大會的決議,完成代表大會的任務;
。ㄈ槿斯瑸槿苏,與教職工群眾保持密切聯系,真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0
為了維護學校良好的教育教學工作秩序,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條例的精神,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實行“坐班制”,坐班制度另行頒布。
2、教職工請假半天以內(不影響授課)由年級組、教研組及各處負責人批準,超過半天或雖不超過半天但影響授課者,須由組、處負責人批準并報人事干部備案,一天以上須報校長批準,組、處負責人請假須報校長批準,校長請假須經董事長批準。
3、教職工因事請假,一般應提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xù),半天以上(含半天)須寫請假條。如遇不可抗力引起的突發(fā)事件,事先無法請假者,應于事后補假,事后補假一律須經校長批準。
4、教職工因病請假,須于病假起始日或第二天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醫(yī)院證明向組、處負責人辦理請假手續(xù)。無醫(yī)院證明者按事假或曠工處理。組、處負責人收到病假證明后即交至人事干部處備案。
5、教職工因公請假,應持相關通知,經主管主任批準后向人事干部備案。
6、教師因病、因事、因公請假影響上課者,組、處負責人應及時報告教導處,共同研究代課或調課方案。
7、教職工因病因事請假者,其工資獎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按學校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8、各組、處負責人及人事干部應嚴格執(zhí)行本規(guī)定,若有因私徇情,學校將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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