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yǎng)殖專業(yè)合作社章程范文
在當下社會,各種章程頻頻出現,章程是組織的規(guī)程或辦事條例,也泛指各種制度。一起來參考章程是怎么寫的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養(yǎng)殖專業(yè)合作社章程范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xxx了規(guī)范“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的組織和行xxx,保護“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明確“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和成員的權利及義務,根據《_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及《_煙草專賣法》、《_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名稱:“保德縣龍祥旭瑞養(yǎng)殖專業(yè)合作社”。
第三條住所:保德縣東關鎮(zhèn)陽坡村。
第四條成員出資總額:肆萬壹仟肆佰元人民幣(每畝按20元出資會費)。
第五條設立人(成員)數: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條本社是由主要從事煙葉生產的農民xxx主體,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則發(fā)起成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
第七條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聯(lián)產承包經營基礎,通過社員的合作與聯(lián)合,全面實行養(yǎng)殖標準化生產,實現社會化分工,專業(yè)化服務,減工降本,提質增效,維護社員利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八條本社遵循的原則:
(一)成員以農民xxx主體,100%從事養(yǎng)殖業(yè);
(二)以服務成員xxx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員出資額比例返還。
第九條本社依法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本對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xxx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十條本社主要開展下列服務活動:
生豬養(yǎng)殖及其它畜牧類養(yǎng)殖、銷售。
具體內容,按登記機關核定xxx準。
第二章成員
第十一條凡是養(yǎng)殖的成員,自愿申請、承認并遵守本章程,經理事會同意,可以成xxx本社成員。
第十二條本社社員xxx100%從事養(yǎng)殖生產的農民。
第十三條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優(yōu)先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并按成本價享有本社提供的養(yǎng)殖生產專業(yè)化服務;
(四)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五)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六)對本社工作進行監(jiān)督并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第十五條本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各項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維護本社利益;
(二)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與本社的各項經營活動,促進本社發(fā)展;
(四)按《_煙草專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相關技術管理標準從事煙葉生產經營;
(五)接受本社指導,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開展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并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
(六)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承擔虧損;
(七)xxx本社提供有關經營、服務等信息。
第十六條本社成員要求退社的,在財務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終了時終止。
第十七條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合同繼續(xù)履行。
第十八條成員資格終止的,本社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章程規(guī)定向其返還。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十九條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員資格,并按規(guī)定退還其股金:
(一)不履行社員義務;
(二)經營上有嚴重違法行xxx;
(三)不再符合社員資格條件;
(四)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本社實行社員大會制度,設立理事會、監(jiān)事會。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
第二十一條本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開會。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必須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本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必須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二條本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zhí)行監(jiān)事提議。
第二十三條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本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監(jiān)事長、秘書長、理事、經理;
(三)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批準業(yè)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yè)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七)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討論并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召開社員大會前,理事會需提前3日向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是社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秘書長1名,理事7名。理事長xxx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章程的規(guī)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第一屆理事會候選人,由設立人提名并交社員大會選舉,第二屆以后的理事會候選人由原理事會提名,或由本社成員總數10%以上成員聯(lián)名提名。提名的候選人,過半數以上成員選舉、支持的,可擔任理事。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職權:
(一)組織編制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業(yè)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及財務報告;
(二)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執(zhí)行社員大會決議;
(三)擬定本社發(fā)展規(guī)劃、規(guī)章制度、生產經營計劃,提交社員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
(四)擬定本社機構設置,提交社員大會審議批準;
(五)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六)聘用工作人員,決定其聘期、報酬和獎懲;
(七)批準接納新社員或原有社員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條件的社員資格;
(八)負責管理本社資產,努力保證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九)選任本社的經理,報請成員大會決議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擬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十一)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方xxx有效。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通知各理事時應書面載明會議內容和所議事項,理事xxx出席,理事會會議必須有文字記錄,并有理事會成員簽名。理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九條本社的理事長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按理事會的決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員。經理按照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負責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經理、財務會計人員不得有下列行xxx: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guī)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xxx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xxx己有;
(四)從事?lián)p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理事長、理事和經理、財務會計人員違反前款規(guī)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yè)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jiān)事、經理。
第三十二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和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理事會報告;
(三)在經營過程中突發(fā)事件的出現,緊急處置權,必須符合合作社利益,事后及時向成員大會、理事會報告;
(四)接受成員大會、理事會的臨時授權、處理事務。
第三十三條本社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長1人,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章程的規(guī)定行使職權,任期3年,對社員大會負責。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三十四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本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劃;
(二)提出本會活動計劃和報告草案;
(三)起草工作制度和會議文件;
(四)協(xié)調本會與社會各界的聯(lián)系。
第三十五條監(jiān)事長職權:
(一)監(jiān)督理事會依法經營,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
(二)監(jiān)督檢查理事會對本社章程和社員大會決議的執(zhí)行情況;
(三)監(jiān)督檢查理事會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情況;
(四)向社員大會提出監(jiān)事會工作報告;
(五)受理社員及農民來訪,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建議召開社員大會,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六條執(zhí)行與本社業(yè)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監(jiān)事、經理或者財務會計人員。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社財務會計制度,并進行會計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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