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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養殖合作社章程

        時間:2024-05-19 18:00:32 章程 我要投稿

        養殖合作社章程

          在生活中,章程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章程是一個組織進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規則。寫章程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養殖合作社章程,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養殖合作社章程

        養殖合作社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是由從事 狐貉養殖 的農戶為主體,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則發起成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二條: 本社定名為 西豐鎮聯合狐貉養殖專業合作社,本社 住所設在 饒河縣 西豐鎮 聯合村。

          第三條: 本社的宗旨是, 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 通過社員的合作與聯合, 為社員提供生產和生活服務, 維護社員利益, 促進社員增產增收, 提高社員生活質量和水平。

          第四條: 本社主要開展下列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ㄒ唬 為社員提供市場信息;

         。ǘ 引進新品種、新技術, 組織技術輔導和培訓;

         。ㄈ 推進標準化生產和品牌化經營;

         。ㄋ模 組織社員從事產品的儲藏、加工和銷售;

         。ㄎ澹 提供其它社員所需的服務。

          第五條: 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狐貉養殖戶,自愿聯合、民主控制的獨立市場主體的合作制經濟組織。

          第二章 社員

          第六條: 凡從事 承認并遵守本章程,經本社同意,即可成為本社社員。

          第七條: 社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八條: 社員的權利:

          (一) 參加社員大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ǘ 優先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并享有本社為社員提供 的各項優惠服務;

          (三) 參與本社經營活動;

         。ㄋ模 對本社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第九條: 社員的義務:

         。ㄒ唬 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大會和管 理機構的決議,維護本社利益;

         。ǘ 積極參與本社的各項經營活動,優先與本社開展業務往 來和交易,促進本社發展;

         。ㄈ 接受本社指導,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開展養殖 和服務活動并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

          (四) 為本社提供養殖信息和有關情況。

          第十條: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員資格:

         。ㄒ唬 不履行社員義務;

          (二) 經營上有嚴重違法行為;

         。ㄈ 不再符合社員資格條件;

         。ㄋ模 有嚴重違反章程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本社實行社員大會制度,設立管理機構,社員大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定期召開,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須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ㄒ唬 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

         。ǘ 五分之一以上社員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員提出時。

          第十三條: 社員大會有關決議的表決實行1人1票制。社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社員代理,各項決議須有全體社員半數以上同意,重要事項須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召開社員大會前管理機構需提前 1 日向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五條: 社員大會的`職權:

         。ㄒ唬 制定、修改和通過本章程;

         。ǘ 選舉和罷免管理機構主任;

         。ㄈ 審議批準本社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

          (四) 決定有關本社合并、分立、終止等重要事項;

         。ㄎ澹 討論并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管理機構是社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負責 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管理機構由主任1名,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管理機構職權

         。ㄒ唬 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ǘ 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提 交社員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

         。ㄈ 擬定本社機構設置,提交社員大會審議批準;

         。ㄋ模 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五) 批準接納新社員或原有社員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條件的 社員資格;

         。 負責管理本社經營活動,努力保證社員利益不受侵犯;

         。ㄆ撸 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管理機構會議必須由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成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方有效。管理機構會議必須有文字記錄。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由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

          第二十條:本章程由本社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西豐鎮聯合狐貉養殖專業合作社

          組織機構:

          主 任:安家明

          社 員:張景誼 馮明寬

          劉文軍 孫舉成

          產業項目:狐貉養殖

          組織原則:自愿互利,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增強抗御市

          場風險和市場競爭能力,擴大規模,發揮整體效能。增加農民收入,加快農民致富奔小康步伐,牽動本區域狐貉養殖業發展,帶動農民致富和農村經濟發展,促進縣域經濟繁榮。

          經營管理方式:為了擴大狐貉養殖業的規模、加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本社實行合作化經營的四統一即:

          統一養殖技術

          統一購進飼料

          統一銷售

          統一防疫

          西豐鎮蓮花養鴨專業合作社

          組織機構:

          主 任:陳國秀

          社 員:曹廣娟 牛振華 馮廷超

          白春福 王 富 陳國慶

          產業項目:養鴨

          組織原則:自愿互利,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增強抗御市場風險和市場競爭能力,擴大規模,發揮整體效能。增加農民收入,加快農民致富奔小康步伐,牽動本區域養殖業發展,帶動農民致富和農村經濟發展,促進縣域經濟繁榮。

          經營管理方式:為了擴大養鴨業的規模、加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本社實行合作化經營的五統一即:

          統一購進鴨芻

          統一購進飼料

          統一養殖技術

          統一銷售

          統一防疫

        養殖合作社章程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專業合作社的活動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由×××發起,于XX年XX月XX日召開設立大會。

          第三條 本社名稱:某肉牛養殖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XX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專業合作社總部地址:xxx鎮xxx村。

          第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是從事肉牛養殖銷售,依據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按照本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服務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五條 本養殖合作社經營范圍:肉牛飼養、銷售,為本社成員提供肉牛養殖產前、產中、產后、市場咨詢、技術指導、及飼料、獸藥產品。

          第六條 本專業合作社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專業合作社接受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助和服務。

          第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的主要任務

         。ㄒ唬┙y一組織開展成員生產經營中的技術指導、咨詢、培訓和交流等活動,向成員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信息等資料;

          (二)統一采購架子牛、飼料和藥品等;

         。ㄈ┙y一組織銷售成員的產品;

          (四)統一申報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綠色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等,提升產品品牌;

          第二章 社 員

          第八條 凡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蚪洜I、服務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產經營者或畜牧獸醫人員,自愿提出加入專業合作社申請,方可成為本專業合作社成員。本專業合作社成員主要以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相同產業的農民為主。

          第九條 成員的權利:

         。ㄒ唬┯袡鄥⒓颖緦I合作社成員大會,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聯合認購股份的成員由推選代表行使相應權利;

         。ǘ┫碛斜緦I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產品優先銷權;

         。ㄈ┕蓶|享有按認購金額和交易額參加盈余分配的權利;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本專業合作社的權利,有權對本生專業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ㄎ澹┯袡嗑芙^本專業合作社不合法的負擔;

         。┯袡嗌暾埻顺霰緦I合作社;

         。ㄆ撸┕蓶|享有本專業合作社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的分配。

          第十條 成員的義務:

         。ㄒ唬┳袷乇緦I合作社章程及各項制度,執行成員大會的決定;

         。ǘ﹪栏衤男信c本專業合作社簽訂的各項協議或合同,按規定的生產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和交售;

         。ㄈ┌凑毡緦I合作社的市場營銷策略,積極組織實施,開拓市場,努力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

         。ㄋ模┓e極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學習、培訓等各項活動,成員之間互幫互學,發揚互助合作精神,積極向本專業合作社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五)維護本專業合作社利益,保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愛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設施;

         。┮榔淅U納資金額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條 成員退出本專業合作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證明,并經成員大會通過。退出專業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資金于該年度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專業合作社經營盈余,可參加盈余分配;本專業合作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份額。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由成員大會決定予以除名,并辦理退出專業合作社手續:

         。ㄒ唬┎蛔袷乇緦I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ǘ┎宦男谐蓡T義務;

         。ㄈ6個月以上不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活動;

         。ㄋ模┢湫袨榻o本專業合作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第十三條 成員死亡的,可由繼承人繼承其成員資格,辦理有關手續后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繼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規定申請退出合作社。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設立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等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成員大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經授權,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少于成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成員大會的職權:

         。ㄒ唬⿲徸h、修改章程;

         。ǘ┏蓡T;

          (三)決定增減認購資金和資金轉讓;

         。ㄋ模Q定合并、分立、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

         。ㄎ澹Q定生產經營方針、投資規劃和工作計劃;

          (六)決定成員認購的資金總額、每股金額和單個成員認購最大份額;

         。ㄆ撸Q定重大財產處置;

         。ò耍Q定盈余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九)其它需要成員大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臨時召開成員大會:

         。ㄒ唬┧姆种灰陨铣蓡T提議;

          (二)三分之一以上成員股東、代表提議。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體成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十九條 成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出資額或交易量較大的成員股東,可享有附加表決權,但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

          第二十條 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個成員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員。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條 召開成員大會前,須提前3天向成員告知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監事宋文才。理事長為本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ǘ┫虺蓡T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ㄈ┫虺蓡T大會提交成員加入專業合作社、退出專業合作社、除名、繼承等事項;

         。ㄋ模┯懻摏Q定內部業務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五)討論決定成員與職員的獎勵和處分;

          (六)代表本專業合作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七)根據本專業合作社發展需要為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ò耍┢赣没蚪夤捅緦I合作社職員;

          (九)管理本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

          (十)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本專業合作社業務,保障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議每月至少召開1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必要時可邀請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六條 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采取適當形式按時向成員報告。

          第四章 產品交售、作價和結算

          第二十七條 成員應根據與本社簽訂的生產協議(合同),足額交售符合要求的產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額的,須繳納不足部分20%的公積金。

          第二十八條 成員出售的產品(肉牛)價格按高出本地市場價格0.1元/斤收取。

          第二十九條 成員產品結算可以待本批產品銷售完畢后款。

          第三十條 非成員交售給本專業合作社的產品,其作價政策和結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會臨時決定。

          第五章 財務管理與盈余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專業合作社應依照有關財經法規、政策,制定本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二條 本專業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

         。ㄒ唬┏蓡T認購資金;

         。ǘ┯喾峙渲刑崃舻墓e金、公益金和風險金;

         。ㄈ┿y行貸款或借款;

         。ㄋ模┱龀仲Y金及接受的捐贈;

         。ㄎ澹┢渌鼇碓础

          第三十三條 本專業合作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專業合作社的自有資產。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本專業合作社資產。

          第三十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和管理中的費用開支范圍,應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ㄒ唬┤粘^k公費;

         。ǘ┥a、經營和服務性支出;

         。ㄈ┛蒲、咨詢、培訓、宣傳、推廣、項目申報、認證認定等支出;

         。ㄋ模┞毠すべY和福利費用;

          (五)成員和職工的獎勵;

          (六)福利事業費用和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ㄆ撸┢渌緦I合作社發展需要而又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五條 本專業合作社按公歷年度進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一季度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布。理事會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交上年經審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同時,提出本年度的財務收支計劃,交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根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報表。

          第三十六條 扣除當年經營、服務成本,年終盈余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積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擴大服務能力、獎勵及虧損彌補;

         。ǘ┕娼,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業;

         。ㄈ╋L險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風險。

         。ㄋ模┯喾峙洌崛」e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后,凈利潤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項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需列支的成員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職員工資、成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計入成本。

          第三十八條 本專業合作社和其他組織、個人贈予資產,應當用于本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國家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本專業合作社接受農業部門的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清算

          第四十條 本專業合作社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認購資金、經營范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等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專業合作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解散時,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一)本專業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本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ǘ┏蓡T大會決議解散的;

         。ㄈ┮虮緦I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ㄋ模┍緦I合作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ㄎ澹┎豢煽沽κ录率贡緦I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四十二條 在確認解散或重組后,理事會應在1月內向成員和社會公布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三條 本專業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成員大會選出5人組成清查小組,對本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批準。本專業合作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2)支付所欠職員勞動工資;(3)繳納本專業合作社所欠稅款;(4)抵償債務;(5)按成員認購資金比例還款;(6)按成員認購資金比例進行分配。清算完畢后,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

        養殖合作社章程3

          農業種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王生明等6人發起,于20xx年5月11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本社定名為:順豐高效農業種養殖專業合作社

          成員出資總額:伍拾陸萬元(¥560000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王生明業務范圍:蘋果種植及銷售,滿足

          社員生產資料,以及種養殖所需物資供應,提供蘋果種植技術及生產信息、銷售信息,引進種養殖蘋果新技術、新品種、開展種養殖技術交流和技術咨詢。

          本社住所:村民委員會

          郵政編碼:710000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

          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出資比例、作業量或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從事蘋果種植及銷售,滿足社員生產資料,以及種養殖所需物資供應,提供蘋果種植技術及生產信息、銷售信息,引進種養殖蘋果新技術、新品種、開展種養殖技術交流和技術咨詢。[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主要業務內容填寫]。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

          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的出資、作業量

          或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在本社的作業量或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

          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延安市安塞縣縣

         。ㄊ、旗、區)果業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和協調,組織實施國家

          支持的農業和農村經濟建設項目;興辦與本社相關的經濟實體,以本社全部資產承擔責任。

          第二章 成 員

          第八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蘋果種植及銷售等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為團體成

          員。本社成員中,農民身份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條 凡符合前款規定,向本社提交書面申請,并按章程

          規定向本社出資,經本社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ㄒ唬﹨⒓映蓡T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下同),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ǘ├帽旧缣峁┑母鞣N經濟、技術、信息服務和本社生產經營設施;

          (三)利用本社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

         。ㄋ模┌凑毡菊鲁桃幎ɑ蛘叱蓡T(代表)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五)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報告和會計賬薄;

         。⿲Ρ旧绲墓ぷ魈岢鲑|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七)建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ò耍┳杂商岢鐾松缏暶,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戶)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與本社作業量或業務交易量(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Z、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3票的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決權總票數應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ǘ┌凑鲁桃幎ㄏ虮旧绯鲑Y;

         。ㄈ┓e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執行監事)履行職責;

         。ㄋ模┚S護本社利益,愛護本社的設施,保護本社成員的共有財產;

          包含總結匯報、外語學習、人文社科、IT計算機、文檔下載、教學研究、黨團工作、行業論文以及農業種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等內容。

        養殖合作社章程4

          我自愿加入 養殖合作社,遵守國家相關法規,守法經營; 遵守合作社章程,服從合作社管理; 實行科學養殖,保證不使用、不經營國家規定的違禁藥品和添加劑,確保畜產品質量安全; 保證按規定做好動物防疫、疫情監測,保證疫情穩定; 保證配合做好相關部門管理工作。

          合作社入社社員簽字表

          合作社社員登記表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大會紀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有關規定,本專業合作社設立大會作出如下決議:

          1、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本社章程。 2、選舉為本社理事長。3、選舉、為本社理事。 4、選舉、 5、其他事項。

          設立人簽名(蓋章):

          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 本社名稱: 本社住所:

          郵政編碼: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二條 本社的業務范圍:

          第三章 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 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 元人民幣。

        養殖合作社章程5

          20xx年7月22日召開設立大會,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陳美玲。身份證號612722197805061622。出資100萬元。占股20%

          王秋生。身份證號612722197408051631。出資100萬元。 占股20%

          王忠利。 身份證號61272219740918161X出資100萬元。 占股20%

          王引亮。 身份證號612722197703221613出資100萬元。 占股20%

          王東生。身份證號612722197212171615出資100萬元。 占股20%

          5人發起,于20xx年7月22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神木縣陳美玲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500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陳美玲

          本社住所:陜西省神木縣喬岔灘王家墕。郵編:719300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自愿入社,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業務范圍:種植養殖、無土栽培、活畜飼養、農產品初加工銷售。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式的財產平均量

        養殖合作社章程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本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陳民章等5人發起,定名為陳民章野豬養殖合作社,地址:河北省青縣曹寺鄉肖莊子

          第三條 本社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盈余返還,風險共擔。成員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地位平等。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為成員提供圈舍建造、飼料喂養,野豬買賣等與生產有關技術、信息服務及引進新技術、新品種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成 員

          第七條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個人和組織,從事與本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社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請,承擔規定的出資額,經理事會審核通過,成為本社的成員。

          第八條 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⒓映蓡T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ǘ├帽旧缣峁┑姆⻊蘸蜕a經營設施;

          (三)分享本社公積金分配和可分配盈余返還;

         。ㄋ模┎殚啽旧绲恼鲁、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申請退出本社。

          第九條 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ǘ┌凑毡旧缫幎ǖ姆蓊~出資;

         。ㄈ┚S護本社成員共同利益,保護本社共有財產;

          (四)嚴格履行與本社簽訂的各項協議和合同,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提供產品;

         。ㄎ澹┓e極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

          第十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

          附加表決權行使的范圍是:決策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要求退社的,個人成員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十二條 成員死亡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法定繼承人、監護人必須在3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繼承手續,繼承成員資格。否則,按照前款規定辦理退出手續。終止成員資格。

          第十三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ㄒ唬┎蛔袷乇旧缯鲁蹋粓绦谐蓡T大會、理事會決議的;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自理事會討論通過次日起終止其成員資格。

          第十四條 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享有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本社于該財務年度決算后二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社的組織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徸h、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ㄈQ定增減成員和成員出資額;

          (四)審議本社發展規劃,審議批準年度財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彌補方案;

         。ㄎ澹Q定本社財產處置、對外投資、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Q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

         。ㄆ撸⿲徸h理事會、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0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ㄒ唬┌俜种陨系某蓡T提議;

          (二)監事會或者執行監事提議;

         。ㄈ├硎聲J為必要的。

          第二十條 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委托其他人員代理,一名代理人最多只能代表兩名成員,代理人履行委托人成員權利。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成員出資額標準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一條 本社成員達到150人以上,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每5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成員代表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成員代表大會履行除決策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實體、對外擔保和合并、分立、解散以外的.成員大會職權。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3名理事組成,設理事長一人。成員在50人以內的,設3名理事,50人以上的設5名理事。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由理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會議邀請監事長、經營管理負責人和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M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向成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財務報告、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等有關事項;

         。ㄈQ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等事項;

         。ㄋ模┯懻摏Q定內部業務機構的設置和人事任免;

          (五)討論決定工作人員工資、獎勵和處分等事項;

         。└鶕旧绨l展需要,為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ㄆ撸┕芾肀旧绲馁Y產和財務,保障財產安全;

         。ò耍┙邮、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殖蓡T(代表)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負責本社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社生產經營活動;

         。ㄈ┖炇鹌溉位蛘呓馄副窘M織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聘書;

          (四)組織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ㄎ澹┐肀窘M織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是本組織的監督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理事會的工作。

          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執行監事一人。監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執行監事由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O督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財務收支和盈余分配等情況;

         。ㄈ┍O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對侵害本社利益行為,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當事人賠償責任;

         。ㄋ模┫虺蓡T(代表)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嶙h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ㄆ撸┍O督成員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量(額)記錄情況和價格執行情況;

         。ò耍┝邢硎聲䲡h。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由執行監事召集,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條 本社的內部機構由物資供應部、市場營銷部、技術服務部和綜合部構成,其職責和人員聘用由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按照國家有關法規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獨立核算、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社成員出資額實行份額制,每份出資額為5000元。每個成員基本出資額為一份,超出基本出資額的部分享有附加表決權。

          在經營過程中,需要增加或減少成員出資額時,由理事會提出方案,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 成員出資可以用貨幣,也可以用實物、技術等,經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后轉換為出資份額。作價出資與貨幣出資享受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第三十四條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分類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和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三十五條 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按接受時的現值入帳。形成財產的,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公積金份額。捐贈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六條 本社每年從當年盈余中提取20—30%的公積金(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決定)。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后的余額,平均量化到每個成員帳戶。

          第三十七條 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本社當年的可分配盈余?煞峙溆嗟60%以上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剩余部分按成員帳戶中記載的資本份額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方案經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 理事會在每季度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布;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交經監事會審核的財務報告,并按期向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三十九條 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財會人員。

          第四十條 監事會負責本社財務的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向成員大會報告,并自覺接受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的審計監督,也可以委托審計部門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 本社作出合并決議后,應在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二條 本社作出分立決議后,應在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作相應的分割。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本社有下列原因之一解散:

         。ㄒ唬┏蓡T人數減少到5人以下;

         。ǘ┏蓡T大會決議解散;

         。ㄈ┮蚝喜⒒蛘叻至⑿枰馍;

         。ㄋ模┮婪ū坏蹁N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在作出解散決議后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 本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七條 本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本社解散、破產時,不能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成員大會通過之日起執行,并報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備案。

          第五十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養殖合作社章程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本社成員的合法權益,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明確本社及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名稱和住所

          第二條 本社名稱:XXX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本社住所:XXX村

          第三條 本社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四條 本社業務范圍:白絨山羊的繁殖、羊絨、羊肉加工、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

          第四章 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條 全體設立人為本社成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或對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認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本社成員。

          第六條 本社的成員中, 5人均為農民成員。

          第七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八條 成員退出本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字據,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成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理事會批評教育無效,由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并辦理退社手續:

         。ㄒ唬┎蛔袷乇旧缯鲁毯透黜椫贫龋

         。ǘ┎宦男谐蓡T義務;

         。ㄈ┢湫袨榻o本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ㄋ模┻`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懲處的。

          第五章 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⒓映蓡T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ㄈ┓窒碡攧漳甓扔;

         。ㄋ模┎殚啽旧绲恼鲁獭⒊蓡T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執行監事的決定、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有權申請退出本社,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一 本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ㄒ唬﹫绦谐蓡T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依其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繳納出資額;

         。ㄈ┌凑占s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ㄋ模┌凑占s定承擔虧損:

          (五)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財產,愛護本社設施;

          (六)承擔本社認為需要承擔的其它責任。

          第六章 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執行監事等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四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薷谋旧缯鲁;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ㄈQ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ㄋ模┡鷾誓甓葮I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ㄎ澹⿲Ρ旧绾喜、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本社技術人員的數量、任職資格和任期;

         。ㄆ撸┞犎±硎麻L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需要成員大會審議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首次大會由出資最多的成員召集,合作社成立后大會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理事共同推舉一名理事召集。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在20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ㄒ唬┌俜种陨铣蓡T提議;

         。ǘ﹫绦斜O事提議;

         。ㄈ├硎聲J為有必要的。

          第十六條 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十八條 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個成員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員。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成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十九條 召開成員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5天向成員書面報告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3人組成,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M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ǘ┫虺蓡T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除名;

         。ㄋ模┯懻摏Q定對本社成員與職員的工資、獎勵和處分;

          (五)根據本社發展需要為本社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芾肀旧绲馁Y產和財務;

         。ㄆ撸┞男姓鲁毯统蓡T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本社業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理事會應嚴格執行各種報告制度,按期向成員大會報告本社生產、經營、服務和內部管理、財務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議每年召開2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過半數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應邀請執行監事列席,必要時可邀請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長1人,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負責召開理事會會議;

         。ǘ└鶕蓡T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ㄈ┙M織擬訂本社內部業務機構和各項制度;

         。ㄋ模┐肀旧鐚ν夂炗喓贤、協議和契約;

         。ㄎ澹└鶕蓡T大會的決定,聘請或者解聘本社、財務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

          (六)組織落實本社的各項任務;

         。ㄆ撸┞男斜旧缯鲁毯屠硎聲谟璧钠渌氊。

          第二十五條 本社不設監事會,設執行監事一人,執行監事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執行監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O督理事會對社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和財務收支及盈余分配情況;

         。ㄈ┍O督成員履行義務情況;

         。ㄋ模┫虺蓡T大會提出工作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建議;

         。┨嶙h臨時召開成員大會;

         。ㄆ撸┞男谐蓡T大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七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 成員大會、理事會、執行監事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應采取適當形式及時向本社成員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從事與本社有競爭或者有損本社利益的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终、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財產;

         。ǘ┪唇洺蓡T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ㄈ┙邮芩伺c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接受商業賄賂。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個人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執行與本社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或財務會計人員。

          第七章 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十一條 成員的姓名、認繳出資、出資方式、實繳出資及所占比例如下:

          (一)X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X%;

         。ǘXX以糧田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X%;

         。ㄈ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 X%;

          (四)X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X%;

         。ㄎ澹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X%; 入社社員共X戶,以貨幣、糧田等方式出資,出資額總計X萬元。

          第八章 財務管理和盈余分配、虧損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社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社員利益共分享,風險共擔。

          第三十四條 本社與成員的交易、及本社與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

          第三十五條 本社在每一個財務年度終了時制作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并經執行監事審計。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

          第三十六條 本社每年從盈余中提取10%公積金。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出資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第三十七條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ㄒ唬┰摮蓡T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ㄈ┰摮蓡T與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八條 本社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給成員;具體分配辦法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確定:

         。ㄒ唬┌闯蓡T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ǘ┌辞绊椧幎ǚ颠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第三十九條 成員退社后,本社于該年度年終結算終了后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退社成員可參加盈余分配;如本社經營虧損,退社成員應分攤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本社根據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章程應由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員表決權決議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與清算、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第四十一條 本社合并,應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二條 本社分立,其財產應做相應分割,并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除外。

          第四十三條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ㄒ唬┏蓡T大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ㄈ┮婪ū坏蹁N營業執照或者撤銷;

         。ㄋ模┢渌樾谓馍ⅰ

          本社因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接管本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算財產和登記債權債務,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如果在十日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清算組免除公告之義務。在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清償。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本社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以及分配剩余財產在內的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清算組發現本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七條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社成員及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本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也可以制定補充條文。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實施。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由全體設立人表決通過并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成員簽章:

          XXXX年 月 日

        養殖合作社章程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專業合作社的活動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由XXX、XXX、XXX、XXXX等人發起,于20xx年X月X日召開設立大會。

          第三條 本社名稱:XXXXXXXXXXXX,成員出資總額XXXX多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XXXX。

          專業合作社總部地址:———。

          第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是從事生豬養殖的生產經營者,依據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按照本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服務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五條 本養殖合作社經營范圍:生豬飼養、銷售,為本社成員提供畜禽養殖產前、產中、產后、市場咨詢、技術指導、及飼料、獸藥產品。

          第六條 本專業合作社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本專業合作社接受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助和服務。

          第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的主要任務

         。ㄒ唬┙y一建設標準化示范基地,開發、引進、試驗和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新設備、新成果;

          (二)統一制定并組織社員實施生豬品改,組織開展社員生產經營中的技術指導、咨詢、培訓和交流等活動,向社員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信息等資料;

         。ㄈ┙y一推薦種苗、飼料及飼料原料和藥品等;

          (四)統一組織收購、銷售社員的產品,按高出本地市場價0。1元/斤的價格收購;

          (五)統一注冊商標、產品包裝和市場開拓;

         。┙y一申報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綠色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森林食品等,提升產品品牌;

         。ㄆ撸┙y一開展社員需要的法律、法規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業服務。

          第二章 會費設置

          第八條 本專業合作社的經費由發起人籌資。

          第九條 本專業合作社社員不需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本專業合作社須向登記機關登記注冊。

          第三章 社 員

          第十一條 凡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蚪洜I、服務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產經營者或畜牧獸醫人員,自愿提出加入專業合作社申請,方可成為本專業合作社社員。本專業合作社社員主要以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相同產業的農民為主。

          第十二條 社員的權利:

         。ㄒ唬┯袡鄥⒓颖緦I合作社社員大會,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聯合認購股份的社員由推選代表行使相應權利;

          (二)享有本專業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產品優先交售權;

          (三)股東享有按認購金額和交易額參加盈余分配的權利;

         。ㄋ模┫碛忻裰鞴芾、民主監督本專業合作社的權利,有權對本生專業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ㄎ澹┯袡嗑芙^本專業合作社不合法的.負擔;

         。┯袡嗌暾埻顺霰緦I合作社;

         。ㄆ撸┕蓶|享有本專業合作社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的分配。

          第十三條 社員的義務:

         。ㄒ唬┳袷乇緦I合作社章程及各項制度,執行社員大會的決定;

         。ǘ﹪栏衤男信c本專業合作社簽訂的各項協議或合同,按規定的生產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和交售;

         。ㄈ┌凑毡緦I合作社的市場營銷策略,積極組織實施,開拓市場,努力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

         。ㄋ模┓e極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學習、培訓等各項活動,社員之間互幫互學,發揚互助合作精神,積極向本專業合作社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五)維護本專業合作社利益,保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愛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設施;

         。┮榔淅U納資金額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 社員退出本專業合作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證明,并經社員大會通過。退出專業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資金于該年度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專業合作社經營盈余,可參加盈余分配;本專業合作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份額。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社員大會決定予以除名,并辦理退出專業合作社手續:

         。ㄒ唬┎蛔袷乇緦I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ǘ┎宦男猩鐔T義務;

         。ㄈ6個月以上不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活動;

          (四)其行為給本專業合作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第十六條 社員死亡的,可由繼承人繼承其社員資格,辦理有關手續后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繼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規定申請退出合作社。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設立社員大會和理事會等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社員大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經授權,社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社員大會職權。社員代表由社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少于社員總人數的十分之一,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社員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修改章程;

          (二)除名社員;

          (三)決定增減認購資金和資金轉讓;

         。ㄋ模Q定合并、分立、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

          (五)決定生產經營方針、投資規劃和工作計劃;

         。Q定社員認購的資金總額、每股金額和單個社員認購最大份額;

         。ㄆ撸Q定重大財產處置;

         。ò耍Q定盈余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ň牛┢渌枰鐔T大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社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臨時召開社員大會: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員提議;

         。ǘ┤种灰陨仙鐔T股東、代表提議。

          第二十一條 社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體社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二十二條 社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出資額或交易量較大的社員股東,可享有附加表決權,但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

          第二十三條 社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社員代理,一個社員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員。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 召開社員大會前,須提前3天向社員告知會議內容,否則社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社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4人組成,理事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2人、理事4人、監事1人。理事長為本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

         。ㄒ唬┙M織召開社員大會,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二)向社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ㄈ┫蛏鐔T大會提交社員加入專業合作社、退出專業合作社、除名、繼承等事項;

         。ㄋ模┯懻摏Q定內部業務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ㄎ澹┯懻摏Q定社員與職員的獎勵和處分;

         。┐肀緦I合作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ㄆ撸└鶕緦I合作社發展需要為社員提供各項服務;

         。ò耍┢赣没蚪夤捅緦I合作社職員;

         。ň牛┕芾肀緦I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

         。ㄊ┞男猩鐔T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本專業合作社業務,保障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議每月至少召開1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必要時可邀請社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九條 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采取適當形式按時向社員報告。

          第五章 產品交售、作價和結算

          第三十條 社員應根據與本社簽訂的生產協議(合同),足額交售符合要求的產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額的,須繳納不足部分20%的公積金。

          第三十一條 社員出售的產品(生豬)價格按高出本地市場價格0。1元/斤收取。

          第三十二條 社員產品結算可以待本批產品銷售完畢后付款。

          第三十三條 非社員交售給本專業合作社的產品,其作價政策和結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會臨時決定。

          第六章 財務管理與盈余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應依照有關財經法規、政策,制定本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五條 本專業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

          (一)社員認購資金;

         。ǘ┯喾峙渲刑崃舻墓e金、公益金和風險金;

         。ㄈ┿y行貸款或借款;

         。ㄋ模┱龀仲Y金及接受的捐贈;

         。ㄎ澹┢渌鼇碓础

          第三十六條 本專業合作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專業合作社的自有資產。經社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本專業合作社資產。

          第三十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和管理中的費用開支范圍,應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

         。ǘ┥a、經營和服務性支出;

         。ㄈ┛蒲、咨詢、培訓、宣傳、推廣、項目申報、認證認定等支出;

          (四)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五)社員和職工的獎勵;

         。└@聵I費用和特別困難社員的補助;

         。ㄆ撸┢渌緦I合作社發展需要而又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八條 本專業合作社按公歷年度進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一季度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社員公布。理事會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員大會提交上年經審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同時,提出本年度的財務收支計劃,交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根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報表。

          第三十九條 扣除當年經營、服務成本,年終盈余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ㄒ唬┕e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擴大服務能力、獎勵及虧損彌補;

         。ǘ┕娼,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業;

         。ㄈ╋L險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風險。

         。ㄋ模┯喾峙,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后,凈利潤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項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經社員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四十條 本專業合作社需列支的社員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職員工資、社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計入成本。

          第四十一條 本專業合作社和其他組織、個人贈予資產,應當用于本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國家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本專業合作社接受農業部門的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七章 變更和終止、清算

          第四十三條 本專業合作社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認購資金、經營范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等相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社員大會決定解散時,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ㄒ唬┍緦I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本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ǘ┥鐔T大會決議解散的;

         。ㄈ┮虮緦I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ㄋ模┍緦I合作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ㄎ澹┎豢煽沽κ录率贡緦I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時;

         。┬嫫飘a。

          第四十五條 在確認解散或重組后,理事會應在1月內向社員和社會公布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六條 本專業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社員大會選出5人組成清查小組,對本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社員大會批準。本專業合作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2)支付所欠職員勞動工資;(3)繳納本專業合作社所欠稅款;(4)抵償債務;(5)按社員認購資金比例還款;(6)按社員認購資金比例進行分配。清算完畢后,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

        養殖合作社章程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合作社活動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合作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合作社由_________等人發起,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為__________________,注冊資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本合作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第三條 本合作社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盈余返還。成員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條 本合作社主要業務活動內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本合作社由成員共同出資。具體出資方式為:

          本合作社存續期間由公共積累形成的財產,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

          本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本合作社可以獨資興辦或者與其他企業合資興辦與本合作社業務內容相關的加工、流通等經濟實體;可以接受與本合作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有關農業項目建設;可以按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辦理成員的文化、福利等事業。

          第八條 本合作社在_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 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的加入手續,從事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務的農民和相關業務人員,可申請成為本合作社成(三)確保產品與本社進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 %;

          (四)積極參加本合作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合作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合作社簽訂的業務,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五)維護本合作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合作社成員共有財產;

          (六)不從事損害本合作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七)不得以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入社出資;不得以已繳納的入社資金抵消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八)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承擔個人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主動聲明退出的,須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結束時終止。

          成員退出后,其出資額和量化為該成員所有的公積金形成的財產份額于該財務年度決算后二個月內退還。如本合作社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余,則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員須承擔其資格終止前應按出資比例承擔的本合作社虧損及債務。

          成員退出并終止成員資格時,與本合作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是否繼續履行依照退出時與本合作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在_________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加入手續,繼承成員資格。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出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合作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其出資及公積金,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本合作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九條 成員大會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本合作社成員達到_150________人以上,每______5___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任期_________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成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增加或者減少出資及標準;

          (四)審議本合作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七)審議批準本合作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九)對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作出決議; (十)決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十一)決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合作社每年召開 次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長(會)須提前十五日向成員(代表)會議內容。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_________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的。

          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職責的,監事會可以在 _________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 成員(代表)大會須有本合作社成員(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員表決。

          成員(代表)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合作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標準,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表決權數,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_________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_________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合作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時,其意見記入。理事會會議邀請監事長、經營管理負責人和_________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合作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 (四)組織實施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合作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是本合作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_________名監事組成,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卸任理事須待下一任期結束后方能當選監事。

          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合作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合作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七)代表本合作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合作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理事會。理事會須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內作出答復。

          第三十一條 本合作社監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三十二條 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合作社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本合作社的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負責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經營管理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合作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本合作社理事、監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須遵循以下準則: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辦事公道正派,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合作社及成員利益;

          (二)不從事與本合作社業務相競爭的活動;

          (三)不得侵占本合作社及成員的利益,不得挪用本合作社資金或者擅自將本合作社資金借貸給他人;

          (四)不得以個人名義將本合作社資產為成員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五)不得將本合作社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三十五條 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如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害成員合法權益的,本合作社成員有權向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四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三十六條 本合作社是經濟核算主體,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經營自主,盈虧自負,有權拒絕任何單位與個人平調、挪用本合作社資產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 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為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_________日(或每季度第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合作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合作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八條 本合作社依據成員名冊,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財產賬戶,用于分類記載本章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成員出資和應當量化為成員名下的個人財產份額。

          成員與本合作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實名專戶記賬,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盈余二次返還分配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代表)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四十條 本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_________元;

          (二)本合作社每個財務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機構貸款;

          (五)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六)社會捐贈款;

          (七)其他資金。

          第四十一條 本合作社成員入社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技術等,經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后出資。作價出資與貨幣出資份額同等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經理事會審核,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合作社其他成員,但不得轉讓給非本合作社人員。

          第四十二條 為實現本合作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增加出資時,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補充資金。

          第四十三條 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積金,用于擴大再生產、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出資的份額或者成員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的份額,依比例折股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記入成員個人賬戶。

          第四十四條 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_________。

          第四十五條 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風險金,用于彌補成員生產經營中遭遇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

          第四十六條 本合作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合作社的共有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七條 本合作社獨資或者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合作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和承擔責任。所獲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辦法進行分配。

          第四十九條 本合作社嚴格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費用。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用;

          (二)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三)科研、咨詢、培訓、技術推廣和服務以及質量認證、產地認證、商標注冊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監事的誤工補助以及經營管理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

          (五)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支出和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六)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七)其他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五十條 扣除當年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條 本合作社如有虧損,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用公積金、風險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或者采取減少資本金總額的辦法彌補。

          本合作社的債務依照成員出資按比例分擔。

          第五十二條 監事會負責本合作社的日常財務審計監督。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的決定、監事會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_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審計機構對本合作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五十三條 本合作社根據_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向其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五章變更 解散 清算 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合作社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即向________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在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依法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的,同時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合作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產;

          (六)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七)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

          第五十六條 本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成員(代表)大會選出_________人組成清算小組,對本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本合作社共有資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員工資報酬及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所欠債務;

          (四)歸還成員入資;

          (五)按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配剩余財產。

          本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合作社清算完畢后,于_________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辦理相關手續。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并報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由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成員(代表)或理事會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后生效,并報_________區經管站備案。

          第五十九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代表)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六十條 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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