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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章程不設董事會

        時間:2023-02-15 12:59:52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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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不設董事會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起著規定組織紀律的作用。那么章程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章程不設董事會,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公司章程不設董事會

        公司章程不設董事會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經濟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出資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出資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經營范圍的,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單獨出資組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出資方式為。

          (注: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出資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由出資人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出資人出資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 出資人

          第十四條 出資人是經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的職責。

          第十五條 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并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長、副董事長;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并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監事會主席;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和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報告;

          (五)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六)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七)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

          (八)公司終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出資人對上述事項作出決定,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經審批。

          (注:前款第(一)、第(六)項可以根據情況,由董事會行使相關職權)

          第十六條 出資人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出資人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但須依法進行審批并辦理財產轉移手續。轉讓后,應變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 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人組成,其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或更換。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注:不超過三年)

          第十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條 董事會對出資人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出資人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董事。經全體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出資人批準,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出資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經營組織的兼職。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會,由人組成。(注:監事人數不得少于五人)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更換。每屆監事會的職工代表比例由出資人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主席由出資人在監事中指定。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的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形成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才有效。

          第三十條 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出資人。

          第三十二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出資人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四條 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出資人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由出資人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 公司章程由出資人(或:董事會)解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三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 本公司章程由出資人制定。(或:由公司董事會制定報出資人批準),公司設立登記后生效。

        出資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不設董事會2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

          第五條:公司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萬元整(人民幣)。

          第七條: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八條:股東的名稱或姓名:

          1、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2、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3、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當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

          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

          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5、選舉或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

          6、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意見。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參與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

          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的轉移手續。

          4、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5、公司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其出資。

          6、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公司股東之一不得購買其他股東全部出資,而形成單一股東(獨資公司)。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并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

          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股東一人,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決定聘任或解聘執行董事、監事及其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解聘。

          執行董事任期______年(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另行指定。

          股東認為有必要時,可自行擔任公司執行董事。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____名,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七條:總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議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部門經理等。

          8、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部門負責人。

          9、列席董事會議,并可對董事會決議要求復議一次。

          10、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______名,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解聘。

          第十九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

          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3、當執行董事或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或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第二十條: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二十一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股東規定)。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__年/長期(全體股東約定),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決定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經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一式______份,股東留存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不設董事會3

          公司章程是各位股東成立公司、公司成立后運營的重要文件依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等_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注: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條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不設董事會的公司章程范本。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項目期別

          股東姓名、名稱

          認繳情況

          實繳情況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第二期

          第三期

          合計

          貨幣出資額:

          (注: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股東人數超過三人或者繳資次數超過三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

          第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認繳的出資,應當向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本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六)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一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定期會議(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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