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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稹自寓說
稹《鶯鶯傳》的男主人公張生原型,一直頗費人猜度,宋代王性之提出“元稹自寓說”之后,代有學者從其說,當然,反對者亦代不乏人。尤其是至現(xiàn)當代,論爭紛紜。經(jīng)過梳理辨析,諸家學說皆有一定道理,然而都難免猜測不實之嫌。
中唐才子元稹所作的《鶯鶯傳》,敘述宛轉(zhuǎn),情文并至,于唐代傳奇小說中堪稱杰出的佳作。是作問世之際,即有詩客文人感慨作歌。至宋,開始不斷有人猜測張生原型。蘇軾倡其始,斷定張生乃張籍,至于根據(jù)何來,不甚了了。為此,王性之明確提出反對意見,并廣泛考證相關(guān)文獻,言之鑿鑿地推論張生絕非張籍,乃元稹自寓。此說影響頗大,代有學者從其說。劉克莊、胡應(yīng)麟、瞿佑、魯迅、汪辟疆、孫望、陳寅恪、卞孝萱皆主“元稹自寓說”。
然而,現(xiàn)當代眾多學者以不同的方法與理由不斷對此進行論證。質(zhì)疑之聲不斷涌現(xiàn),一時間眾說紛紜,難成定論。
為此,筆者廣泛搜集前人論述材料,認真梳理本文,并考之于元氏詩文與相關(guān)歷史文獻。愚以為:諸家學說皆有一定道理,然而都難免猜測不實之嫌。何以言之,我們不妨逐條分析一些較有代表性的論說。
一、王性之:傳奇辯證
作為“元稹自寓說”的支持者,王性之提供了不少證據(jù),現(xiàn)引其部分原文如下:
微之所作傳奇,鶯鶯事在貞元十六年春。又言“明年、生文戰(zhàn)不利”,乃在十七年。而唐登科記張籍,以貞元十五年商郢下登科。既先二年,決非張籍明矣。
……
會清源莊季裕為仆言,友人楊阜公嘗讀微之所作姨母鄭氏墓志云:“其既喪夫,遭軍亂。”微之為保護其家備至。則所謂傳奇者,蓋微之自敘,特假他姓以避就耳。
仆退而考微之《長慶集》,不見所謂鄭氏志文,豈仆家所收未完,或別有他本。然細味微之所敘,及考于他書,則與季裕之所說皆合。蓋昔人事有悖于義者,多托之鬼神夢寐,或假自他人,或云見別書,后世猶可考也。微之心不自抑,既出之翰墨,姑易其姓氏耳。不然,為人敘事,安能委曲詳盡如此。
按樂天作微之墓志,以太和五年薨,年五十三,則當以大歷十四年己未生,至貞元十六年庚辰,正二十二歲(傳奇言生年二十二未知女色)。又韓退之作微之妻韋叢志文:“作婿韋氏時,微之始以選為校書郎”,正傳奇所謂“后歲余生亦有所娶也”(貞元十八年,微之始中書判拔萃,授校書郎,年二十四1。
以這般的論據(jù)作這般的論證,其中邏輯矛盾的確不少。后世之人信從者不少。大概因為乍看去確乎言之有據(jù),而且“自寓”從某種程度上說頗符合一般的創(chuàng)作規(guī)律。也因此,信從者并不著力于尋找新的證據(jù)。如魯迅先生就相當簡略:“《鶯鶯傳》者,即敘崔張故事……元稹以張生自寓,述其親歷之境。”2(《中國小說史略》)。
但是,不管有多少權(quán)威人士相信此說,其邏輯矛盾與研究方法的錯誤,卻顯而易見。何也?理由如下:
其一,既然張籍先傳奇兩年登科,就此可以確定“決非張籍明矣”,那么查遍所有第一手的典籍文獻,也找不到元稹曾經(jīng)落榜的記錄,豈不可以根據(jù)“明年、生文戰(zhàn)不利”這句話而斷定:“絕非元稹明矣。”
其二,“蓋微之自敘,特假他姓以避就耳。”既然避就,豈能僅避姓氏,而將此時期蹤跡與此事件時間地點一一如實道來,令人一猜就中(畢竟中唐社會不是我們今天的現(xiàn)代都市)?所以后世之人不斷考訂元稹年齡與張生年齡,元稹蒲州行蹤與張生行蹤,似乎都有緣木求魚之嫌。
其三,所謂的姨母鄭氏墓志,道聽途說,幾經(jīng)轉(zhuǎn)口,可信度還能留下多少?當代學者尹占華稱今本《元氏長慶集》僅六十卷,作品散佚過多,難知楊阜公所見不是真實?此說更不足成立,僅為猜測而已。如果你能憑空說楊阜公所見可能在散佚作品中,那么我們也可以推測:元稹在世之時,就廣有偽作流傳,身后如此之久,又安知沒有人穿鑿附會一篇《姨母墓志》?
二、陳寅恪:《讀〈鶯鶯傳〉》
陳寅恪先生的《讀〈鶯鶯傳〉》,核心目的并不是為了論證“張生即元稹”(這一點在陳先生看來根本不需要論證),但對“元稹自寓說”卻是堅定的信仰者與吹鼓手。正因為這樣,陳先生所遭遇的批評駁論甚至比發(fā)端者王性之還要多。
霍松林、曾祥麟、黃忠晶先生三位先生都表示異議,認為張生應(yīng)該是一個文學形象,不能將元稹與之完全等同。
三位先生之論證相當有力,但基本上都從文學創(chuàng)作的一般規(guī)律出發(fā),因而得出的結(jié)論就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
效果,當然同時也就失之于具體,針對性大大減弱。
三、吳偉斌:《“張生即元稹自寓說”質(zhì)疑》
吳偉斌先生則比較切實,他對元稹研究頗勤,用力頗深,并發(fā)表過一系列元稹與《鶯鶯傳》的論文。其《“張生即元稹自寓說”質(zhì)疑》最具代表性。其中,他將“元稹自寓說”的論據(jù)歸納為七條,這七條論據(jù)分別是:
第一條:《姨母鄭氏墓志》。
第二條:張生元稹同歲。
第三條:張生與元稹同年結(jié)婚。
第四條:元稹曾仕于河中府。
第五條:元稹曾文戰(zhàn)不勝,留西京。
第六條:為人敘事,安能委曲詳盡如此?
第七條:眾人所引元氏詩句
吳先生對這七條論據(jù)一一加以駁論:一,《姨母鄭氏墓志》并非趙氏親見,僅為傳說,不足為據(jù);二,張生與元稹并非同歲;三,張元并非同年結(jié)婚;四,元稹詩中所述初仕汾州情景,與張生冶游蒲州的地點、年歲并不相同;五,除了傳文之外,沒有其他任何資料可以證明元稹曾文戰(zhàn)不勝;六,委曲詳盡的虛構(gòu)故事比比皆是,自述時寥寥者更不少見;七,《百韻詩寄樂天》所述之事發(fā)生于與白居易相識之后,《鶯鶯傳》作于與白居易相識之前,《夢游春七十韻》之情景與《鶯鶯傳》之情景并不相符。
這其中不乏真知灼見,但可惜的是:吳先生只攻不守,圍繞著“自寓說”的表面錯誤上下指點,而沒有為自己的立場建立保護機制。其實,“自寓說”之所以漏洞多多,根本原因就在于他們不從文本出發(fā),不以文本為根本,而從其它的材料出發(fā),以文本以外的史料為依據(jù)來反證文本的某一部分。中國文字的相互聯(lián)系本就密切,在眾多的史料中琢磨出與某文某事某記載一些相似的相近的相同的或相因果的東西總不是難事,不過一旦脫離文本通常都難免牽強之嫌。這種情況下,我們根本無須辯駁他們考訂的正確性。可惜吳先生被他人的失誤引入了另一個誤區(qū)。正因為這樣,維護者才有理由提出他們的辯駁意見。其中尹占華、陳國賦、周相錄等尤為突出。
四、尹占華《〈鶯鶯傳〉是元稹自寓――兼與吳偉斌先生商榷》
尹占華先生對前人提出來的論據(jù)重新考訂,然后得出結(jié)論:堅決支持元稹自寓說,其理由有四:
(一),崔母姓鄭,為張生姨母;元稹母親亦姓鄭,與張生正相合。
(二),張生是年二十三歲,元稹是年二十二歲,三可能是二之誤,且張與元二者同年結(jié)婚。
(三),元稹年輕時候的確到過蒲州。
(四),元稹其他作品之情事與《鶯鶯傳》有相同者。(主要以《春曉》、《夢游春七十韻》、《古決絕詞》為例)
如果我們對文本多加留意,將發(fā)現(xiàn)尹先生這幾條理由其實不足成立。首先,崔母與元稹之母同姓,并不一定就能跟元稹本身扯上關(guān)系,如果我們稍加留意,將不難發(fā)現(xiàn)唐時傳奇多喜用五姓,《李娃傳》是鄭生與李娃的故事;《霍小玉傳》李生另娶盧氏;《任氏傳》、《枕中記》、《柳毅傳》、《游仙窟》等等篇幅都與五姓有關(guān),如此情形,一姓之同如何就能成為“元稹自寓”的證據(jù)?其次,有什么理由和證據(jù)能證明三為二之誤,二十二歲的元稹就是二十三歲的張生。再其次,如筆者前文所述,元既更姓為張以避就,那么怎能將自己的行蹤與此事件時間地點一一如實道來?其實不管元稹是否與張生同歲,是否同年結(jié)婚,是否曾仕于河中府。如果元稹真是托張生以自寓,那么故事發(fā)生的地點絕不在蒲州普救寺,時間絕不是他仕于河中府的時候。原因之一就是他既避就則不能如實述說行蹤,原因之二更簡單,如果他公職在身,焉能寓居于寺廟之中日日與一身份不明的女子廝混。如果元稹不是托張生以自寓,那么這些行蹤考訂更是無稽。至于尹先生奉為鐵證的元稹艷詩之情事(亦為王性之、陳寅恪先生津津樂道),乍看去也確乎有些相同,這大概就是中國文字的相互聯(lián)系功能所致吧,可是我們?nèi)绻屑毰x,將發(fā)現(xiàn)其詩與眾人所標榜的“元稹自寓”根本就是兩回事。現(xiàn)在試以幾首詩為例略作分析:
其《夢游春七十韻》之“未敢上階行,頻移曲池步。”與“夜夜望天河,無由重沿溯。”寫盡了其入夢之初“愛而不敢愛”與夢醒之后“可望不可及”的心理,這哪一點象那個始亂終棄的張生。
《贈雙文》(王、陳二位所提)一詩,標題中之雙文是否就是傳奇中之鶯鶯,其實并無實據(jù),僅僅只是王性之認為鶯鶯二字為復(fù)字,當就是其詩中之雙文。而此詩所描繪的實則是一個嬌憨癡頑,舞姿美妙的女子,與傳奇中那個時而“端服嚴容”、時而“嬌羞融冶”、時而“恭貌怡聲”的被棄女子相去何止千里萬里。
其《古決絕詞》也未必就與崔鶯鶯有什么關(guān)系。吳偉斌就在《“元稹薄幸說”駁議》中指出:《古決絕詞三首》所云,是原先相戀的一對青年男女,因男方的猜疑薄情,最終決絕的故事。這在某種意義上,與元稹的《古題樂府十九首》中的《憶遠曲》、《織婦詞》、《田家詞》等篇,旨意相同,同為“寓意古題,刺美見事”之作,所刺即世人中薄情寡義之舉。既然如此,《古決絕詞》與元稹的薄幸與否就根本扯連不到一起。
五、程國賦《論元稹的小說創(chuàng)作及其婚外戀――兼與吳偉斌先生商榷》
程國賦先生同樣力挺“元稹自寓說”,他的理由有二:
(一),唐代小說家、評論家受到史學家“實錄”的影響,注重真實原則。
(二),自宋代以來,歷代學者提供了大量而有力的證據(jù)。
這兩條理由似乎頭頭是道,但其實失之過偏。首先,雖說唐代小說家受到史學家實錄影響不假,但他們受到俗講、變文、六朝志怪志人小說影響更不假,小說最初本就是街談巷語,虛者為多,實者為少。應(yīng)該說小說與小說的虛構(gòu)功能在中國歷史上向來不受重視,但這并不表示小說就成了“實錄”,況且至唐代這種情況大有變化,文人們爭相作意好奇,有意虛構(gòu)。如果非要用這么一個理由斷定《鶯鶯傳》為實錄,那么,請問唐代那么多的傳奇,有多少出于實錄呢?其次,自宋代以來,雖有大量學者贊成“元稹自寓說”,但真正提供“大量而有力證據(jù)”的僅王?、陳寅恪二人而已,余皆僅有結(jié)論式的三言兩語,而且王、陳二位的證據(jù)雖多但并非“有力”,稍
加推敲,便覺矛盾重重。試問這樣的理由怎么能夠成立呢?
六、周相錄《吳偉斌先生〈鶯鶯傳〉研究中的失誤―兼談學術(shù)批評規(guī)范》
周相錄先生對吳偉斌的系列文章進行了辨正,再度支持“元稹自寓說”。
筆者以為把自傳性小說當作作者完全的個人檔案不必,把它當作和作者生平無甚關(guān)聯(lián)的文本也不行,可取的態(tài)度應(yīng)該是承認其大體情節(jié)的真實,忽略其虛構(gòu)的細枝末節(jié),那種非此即彼的兩極思維模式只能導(dǎo)致對學術(shù)研究的誤操作。需知這一說雖然依然標榜“元稹自寓說”,但實質(zhì)上等于否定了王性之與陳寅恪長篇大幅的論證。因為王氏之論告訴我們除了張生之名為假之外,余皆為真;陳氏之論告訴我們,除了張生之名與崔鶯鶯之名之身份為假之外,余皆為真。此話雖未明言,但就暗含在他們的推理過程中。
如此看來,周氏之“元稹自寓說”幾乎接近了反對者霍、曾、吳等論。那么有趣的事情出現(xiàn)了:此時雙方爭論的焦點已經(jīng)不是:《鶯鶯傳》是否自寓?而是:有真有假的《鶯鶯傳》到底算“自寓”還是“藝術(shù)塑造”?換言之,他們已經(jīng)從某種程度上取得了共識,即:《鶯鶯傳》存在真實體驗甚至真實過程,同時也存在虛構(gòu)、夸張、渲染。而這一點共識正是各家紛爭所得出的唯一正確的結(jié)果。畢竟小說不是實錄,僅僅只改一兩個人的姓名或身份而已,又畢竟小說創(chuàng)作需扎根于生活的土壤中,不能憑空杜撰。但是此結(jié)果如同霍、曾、吳等反對論一樣放之四海而皆準,同樣適用于文學創(chuàng)作的一般規(guī)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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