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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消防安全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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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規(guī)定

        消防安全規(guī)定1

          第一章總則

        消防安全規(guī)定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進一步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師生員工人身安全,保護學校公共財產和群眾財產的安全,保障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生產和工作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全校師生員工以及其他到學;顒踊蚬ぷ鞯娜藛T,均應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學校消防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投入”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分級管理責任制。學校和各處室要逐步加大對消防安全工作的投入。

          第四條消防安全是教學、科研、生產等各項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處室要把消防安全工作與教學、科研、生產、工作同時計劃,同時預算,同時布置,同時檢查,同時總結,同時評比。

          第五條各處室和個人都有維護學校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滅火的義務。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六條校長是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主管安全保衛(wèi)工作的校領導為學校消防安全工作負責人。

          第七條學校成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組長由校長擔任,副組長由主管安全保衛(wèi)工作的校領導擔任;成員由各處室分管保衛(wèi)工作的領導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保衛(wèi)處,辦公室主任由保衛(wèi)處長擔任。

          第八條保衛(wèi)處消防崗位人員,為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專職人員,具體負責學校日常消防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各處室成立相應的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組長由本單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擔任。

          第三章各處室職責

          第十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機關和各處室行政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處室主要領導為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各處室應明確一名副職為消防責任人,確定一名科級領導具體負責消防工作。

          第十一條各處室要制定相關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

          第十二條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各部門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建立一支不少于8人的義務消防組織,學生班、車間、班組設2—3名義務消防安全員。

          第十三條要經常對職工、學生進行消防宣傳教育,提高教工、學生的消防安全意識,達到"四懂"、"四會"(四懂:懂火災的危險性,懂預防措施,懂撲救方法,懂逃生知識。四會:會使用消防器材,會處理險肇事故,會報警,會組織逃生)。

          第十四條經常組織本單位的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對消防和保衛(wèi)部門提出的消防工作整改意見,認真組織落實。

          第十五條對所轄重要部位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設置消防標志,并定期組織檢查、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六條禁止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堆放物資,保證本單位的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第十七條協助消防、保衛(wèi)部門處理火警事故,調查火災原因。

          第十八條積極完成消防、保衛(wèi)部門交辦的其他有關消防工作任務。

          第四章學校保衛(wèi)處職責

          第十九條學校保衛(wèi)處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學校日常消防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條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二十一條對各處室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發(fā)現火險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落實。

          第二十二條負責學校教學樓消防安全監(jiān)控室的值班工作,發(fā)現險情及時處置,負責消防安全監(jiān)控室設施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幫助各處室對義務消防組織和消防安全員進行消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

          第二十四條建立防火檔案,明確學校防火的重點部位,建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五條負責學校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協助公安機構調查火災、火警事故。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各處室或學校,對符合下列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獎勵:

          (一)對消防工作認真負責,及時發(fā)現、消除火險隱患,避免了可能發(fā)生的火災事故的`;

          (二)發(fā)現放火行為,及時制止或者檢舉報告的;

          (三)積極撲救火災,做出較大貢獻的;

          (四)對消防工作提出可行性改進意見的;

          (五)在消防工作方面取得其他突出成績的。

          第二十七條凡有下列情況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jié)輕重,由本單位或學校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ㄒ唬┕ぷ鞑回撠,擅離職守或違章作業(yè)造成火災事故的;

         。ǘ┕室馄茐南榔鞑、設施的;

         。ㄈ⿲Ψ阑鸢踩珯z查中發(fā)現的隱患或問題,經指出不按要求整改,而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八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此規(guī)定由校保衛(wèi)處負責解釋。

        消防安全規(guī)定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高等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和學校財產安全,根據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駐校內其他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學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學校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五條 學校應當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消防演練,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條 學校各單位和師生員工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撲救初起火災等維護消防安全的義務。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對高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職責,檢查、指導和監(jiān)督高等學校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機關依法履行對高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加強消防監(jiān)督檢查,指導和監(jiān)督高等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八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批準實施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準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定期召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三)提供消防安全經費保障和組織保障;

          (四)督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與學校二級單位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七)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促進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chuàng)新;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分管學校消防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和協調校內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三)審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經費預算;

          (四)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督促落實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維修及檢測,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組織管理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七)組織開展師生員工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協助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jiān)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十條 學校必須設立或者明確負責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學校消防機構),配備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擬訂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報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后實施;

          (二)監(jiān)督檢查校內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三)監(jiān)督檢查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以及消防基礎設施的運轉,定期組織檢驗、檢測和維修;

          (四)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并監(jiān)督指導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監(jiān)督檢查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審批校內各單位動用明火作業(yè);

          (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對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

          (八)推進消防安全技術防范工作,做好技術防范人員上崗培訓工作;

          (九)受理駐校內其他單位在校內和學校、校內各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手續(xù)的校內備案審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申報,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隱患臺賬;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十二)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二級單位和其他駐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

          (二)建立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考核、獎懲制度;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及演練;

          (四)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規(guī)定設置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并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備消防值班人員,制定值班崗位職責,做好監(jiān)督檢查工作;

          (八)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九)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與措施處置火災事故;

          (十)學校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校內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駐校內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該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條 除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外,學生宿舍管理部門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由學生參加的志愿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演練;

          (二)加強學生宿舍用火、用電安全教育與檢查;

          (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發(fā)現火災立即組織撲救和疏散學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將下列單位(部位)列為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

          (一)學生宿舍、食堂(餐廳)、教學樓、校醫(yī)院、體育場(館)、會堂(會議中心)、超市(市場)、賓館(招待所)、托兒所、幼兒園以及其他文體活動、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網絡、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傳媒部門和駐校內郵政、通信、金融等單位;

          (三)車庫、油庫、加油站等部位;

          (四)圖書館、展覽館、檔案館、博物館、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系統(tǒng);

          (六)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使用部門;

          (七)實驗室、計算機房、電化教學中心和承擔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或配備有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的部位,監(jiān)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學校保密要害部門及部位;

          (九)高層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以及有人員居住的臨時性建筑;

          (十一)其他發(fā)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fā)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部位)。

          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在學校內舉辦文藝、體育、集會、招生和就業(yè)咨詢等大型活動和展覽,主辦單位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明確并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并經學校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依法應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舉辦。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每年組織檢測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學校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十七條 學校進行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等活動,必須嚴格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xù)。學校各項工程及駐校內各單位在校內的各項工程消防設施的招標和驗收,應當有學校消防機構參加。

          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學校消防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⒐ず,建筑工程的`有關圖紙、資料、文件等應當報學校檔案機構和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場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學生宿舍。

          生產、經營、儲存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學生宿舍等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學生宿舍、教室和禮堂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違規(guī)使用大功率電器,在門窗、陽臺等部位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九條 利用地下空間開設公共活動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學校消防控制室應當配備專職值班人員,持證上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學校購買、儲存、使用和銷毀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嚴格管理、規(guī)范操作,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和防范措施。

          學校對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確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yè)的,動火單位和人員應當向學校消防機構申辦審批手續(xù),落實現場監(jiān)管人,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yè)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學校內出租房屋的,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出租方負責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學校授權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監(jiān)督檢查。

          外來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內用人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 發(fā)生火災時,學校應當及時報警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撲救初起火災,及時疏散人員。

          學校應當在火災事故發(fā)生后兩個小時內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較大以上火災同時報教育部。

          火災撲滅后,事故單位應當保護現場并接受事故調查,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統(tǒng)計火災損失。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二十五條 學校及其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

          消防檔案應當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檢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條 學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消防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

          (四)單位防火檢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五)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六)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況;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組織消防演練情況;

          (八)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學校消防安全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發(fā)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填發(fā)《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第二十八條 校內各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消防安全標志設置及其完好、有效情況;

          (六)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七)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八)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管理情況;

          (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防火安全情況;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設備運行、記錄情況;

          (十一)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校醫(yī)院、學生宿舍、公共教室、實驗室、文物古建筑等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消防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fā)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通知人員疏散、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行為,檢查、巡查人員應當責成有關人員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八)違章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等場所的;

          (九)違章使用明火作業(yè)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十)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十一)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類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核查、消除。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學校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整改。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及時消除的火災隱患,隱患單位應當及時向學校及相關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火災隱患尚未消除的,隱患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對于隨時可能引發(fā)火災或者一旦發(fā)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業(yè)整改。

          第三十三條 對于涉及城市規(guī)劃布局等學校無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學校應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四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整改單位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相應的消防安全工作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將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納入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消防法律、法規(guī);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火災預防知識和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識的模擬演練,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消防演練;

          (二)根據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內容;

          (三)對每屆新生進行不低于4學時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規(guī)程培訓;

          (五)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并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

          第三十七條 學校二級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一)學校及各二級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學生宿舍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guī)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guī)定中的第(三)項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六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 學校、二級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機構:指揮協調組、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四十條 學校實驗室應當有針對性地制定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將應急處置預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學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種類、性質、數量、危險性和應對措施及處置藥品的名稱、產地和儲備等內容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第四十一條 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消防演練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避免意外事故發(fā)生。

          第七章 消防經費

          第四十二條 學校應當將消防經費納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保證消防經費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條 學校日常消防經費用于校內滅火器材的配置、維修、更新,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備用設施、材料,以及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保證學校消防工作正常開展。

          第四十四條 學校安排專項經費,用于解決火災隱患,維修、檢測、改造消防專用給水管網、消防專用供水系統(tǒng)、滅火系統(tǒng)、自動報警系統(tǒng)、防排煙系統(tǒng)、消防通訊系統(tǒng)、消防監(jiān)控系統(tǒng)等消防設施。

          第四十五條 消防經費使用堅持?顚S、統(tǒng)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jié)約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消防經費。

          第八章 獎懲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校內評估考核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七條 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損壞、破壞消防器材、設施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學校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等相應的處分。

          前款涉及民事損失、損害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學校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或者發(fā)生重特大火災的,除依據消防法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外,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取消其當年評優(yōu)資格,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有關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學校應當依據本規(guī)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高等學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條 本規(guī)定所稱學校二級單位,包括學院、系、處、所、中心等。

          第五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規(guī)定3

          1、各校要成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學校義務消防隊。在人員變動時,及時調整,保證組織健全。

          2、認真組織師生學習、宣傳《消防法》,要利用校廣播站、黑板報、宣傳櫥窗、班隊活動等途徑經常對師生進行消防法規(guī),消防安全知識教育,教育師生掌握正確使用電氣、液化氣等知識,教育學生不玩火,以及安全逃生的辦法。

          3、每月召開一次工作例會,討論、檢查、布置、總結本校消防安全工作。

          4、定期組織義務消防員學習政治、業(yè)務,熟練掌握、使用消防器材。

          5、在學校擴建、裝修時,同時考慮消防安全:對消防重點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定期組織檢查,保證完好。

          6、時時刻刻保持高度警惕,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發(fā)現隱患,及時整改,確保安全,一旦發(fā)生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滅火搶救。

          7、消防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1)學校確定將檔案室、保管室、圖書館、閱覽室、儀器室、電腦室、語音室、體育器材室、食堂、多媒體教室列為消防重點要害部位。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

          (2)消防要害部位要設立禁火標志,嚴禁在消防要害部位吸煙,一旦發(fā)現,要立即制止。

         。3)根據有關規(guī)定,學校配備的消防器材、滅火機,要放在明顯的地方。義務消防員要學習、掌握一般的消防知識,會正確使用滅火機,會報警。經常檢查滅火機,健全保養(yǎng)制度,如發(fā)現過期,要及時更換藥劑。

         。4)學校要經常檢查電器、電線的'使用情況,不準亂拉臨時電線,經常宣傳安全用電知識。

         。5)電腦室管理人員、各辦公室內教師在啟動電腦、空調、電熱臺板等設備時,先檢查線路、插頭的安全情況,使用結束時,要切斷電源。

         。6)儀器保管員不準在儀器室里做演示實驗,易燃劇毒物品堅持嚴格審批專人領用,多余回收。

         。7)圖書室、體育器械庫房的保管員打開門窗時,要保持室內有人,人離開時,隨時關好門窗。嚴禁火種入內。

         。8)班主任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班務工作計劃,積極配合學校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教育學生不要玩打火機,不玩煙花炮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8、學校要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演練。

          9、對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做出貢獻者,報請學校給予獎勵。對因工作失職造成經濟損失者,報請學校給予行政處罰。

        消防安全規(guī)定4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屋租賃的消防安全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各方合法權益,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guī)定》,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市房屋租賃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動。

          第三條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責任由出租人負責。禁止出租不符合消防安全標準和要求的房屋。

          建筑物由所有權人以出租、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所有權人應當與管理使用人簽訂消防安全協議,監(jiān)督管理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出租人應當事先告知承租人相關的消防安全要求,并在房屋租賃期間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fā)現和排除房屋安全隱患,及時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四條承租人、管理使用人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應當合理、安全使用居住房屋及其附屬消防設施、設備,自覺接受、配合行政主管部門及出租人的監(jiān)督檢查,杜絕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單位承租房屋作為集體宿舍供本單位職工居住的,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出租房屋所在地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開展日常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示火災隱患,組織居民進行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組織安全巡查,發(fā)現火災隱患及時采取措施;

          (三)對管理區(qū)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劃定和設置停車泊位及設施時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

          (五)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予以勸阻并督促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六)對初起火災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第六條本市出租的居住房屋應當符合以下消防安全條件:

          (一)本市同一房屋內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達到15人以上的,每間房間及公共部位應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每一承租戶應至少配備1具滅火器(每具滅火器的規(guī)格為2公斤以上的.ABC型及相應滅火級別水系滅火器);鼓勵本市其他出租房屋按照上述標準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并配備滅火器;

          (二)室內電器產品的安裝、線路敷設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規(guī)定的其他標準和要求。

          第七條出租的居住房屋及附屬設施內嚴禁實施以下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一)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二)堆放物品、停放車輛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內使用液化石油氣;

          (四)超負荷用電,安裝不合規(guī)格的保險絲、保險片;

          (五)擅自拆改、安裝燃氣設施和用具;

          (六)在公共通道、樓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堆物、堆料或者搭設棚屋;

          (七)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出租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本規(guī)定自20xx年11月20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規(guī)定5

          第一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商店的上級主管部門對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商店必須建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商店的法人代表或行政第一把手要對本店的消防工作負責,可有一名主要領導分管安全工作。營業(yè)部、班(柜)組應設防火負責人,崗位設消防安全員。推行安全目標管理,實行逐級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第五條 大中型商店要配置一定力量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五百人以上的單位要配備專職防火干部,五百人以下的可配備兼職防火人員

          第六條 商店必須建立與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義務消防組織,分工明確,定期開展活動和演練。

          第七條 承包經營的商店(場),在承包合同中必須明確安全責任,并保證安全。在承包期間必須遵守本規(guī)定和有關消防安全法規(guī)。按照有關規(guī)定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設備、器材。

          第八條 商店防火負責人職責:

         。ㄒ唬┙M織干部職工認真學習、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ǘ┙M織制定各項防火安全制度,劃分防火責任區(qū)域,指定區(qū)域防火負責人,抓好防火安全責任制和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業(yè)務技術知識的培訓,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滅火技能;

         。ㄋ模┲贫ū締挝粶缁饝狈桨福M織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演練,以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ㄎ澹┒ㄆ诜治觥⒀芯肯腊踩ぷ,開展防火安全檢查,解決存在的問題,整改事故隱患;

          (六)組織撲救火災,協助公安消防部門查清發(fā)生火災的原因,嚴肅處理;

         。ㄆ撸┒ㄆ诳偨Y本店(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九條 營業(yè)部、班(柜)組防火負責人職責:

         。ㄒ唬┴撠煴矩熑螀^(qū)內的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zhí)行有關消防安全法規(guī)、制度,組織學習防火文件、材料,落實崗位消防責任制;

         。ǘ┒ㄆ跈z查,養(yǎng)護消防設備、器材;

         。ㄈ╇S時檢查各項防火安全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及時糾正違章現象,發(fā)現火險隱患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領導匯報;

         。ㄋ模┌l(fā)現火災,應即組織撲救。

          第十條 崗位消防安全員職責:

         。ㄒ唬┱J真學習、執(zhí)行有關消防法規(guī)、制度;

          (二)掌握基本消防知識,積極參加消防訓練,主動清查事故隱患;

          (三)熟練掌握本單位裝備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發(fā)現火災,立即進行撲救。

          第二章 火源管理

          第十一條 嚴禁在柜臺、堆貨場所、倉庫內吸煙和使用明火。

          第十二條 經營化學品、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嚴禁安裝火爐和使用明火。經營一般商品的商店(場)內確需安裝火爐或使用明火時,必須經商店防火負責人批準,指定專人管理,落實防火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馉t實行專人管理,周圍一米范圍內不得堆放可燃物,爐門前應設灰檔,熾熱灰燼必須用水澆滅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點,不準用汽油等易燃液體引火,不準靠近火爐烘烤衣物;

         。ǘ┗馉t煙筒安裝要嚴密,并與商品、柜臺、貨架、電線及可燃屋檐、門窗、頂棚等保持一定的距離,或用不燃材料隔開;

         。ㄈ┐_需進行電氣焊作業(yè)時,必須指定專人監(jiān)護,清除周圍十米范圍內的可燃物,備足消防器材并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保護措施,作業(yè)結束后要認真檢查現場,防止留下火種;

         。ㄋ模┦褂孟灎T、油燈照明時,要放置安全地點,做到人離火滅。

          第十三條 商店附屬的倉庫和堆貨區(qū),應按《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和商業(yè)部發(fā)布的《商業(yè)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十四條 使用鍋爐、爐灶、火炕、火墻、液化氣等,需經單位防火負責人同意,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安全規(guī)定,并指定專人管理。

          第十五條 設有辦公室、休息室、業(yè)務洽談室的零售商店(場)要加強對煙頭、煙灰、火柴桿的管理,堅持做到“吸煙三不落地”。

          第十六條 商店設有的電工房、木工房、廣告室和服裝、食品加工車間、修理部等,要根據其特點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制度,明確防火負責人,落實防火安全措施。

          第三章 電源管理

          第十七條 商店用電必須符合安全規(guī)定,由正式電工安裝、維修。不準亂拉亂接電線,不準超負荷用電,不準使用不合格的電料及保險裝置。生產、營業(yè)性用電線路必須與照明用電線路分開,下班時必須切斷生產、營業(yè)性用電電源。

          第十八條 商店要經常開展安全檢查。對電線、電器設備等每年至少要全面徹底檢查一次,發(fā)現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等不安全情況,要及時維修更換。

          第十九條 經營各種電器的柜組,要制定安全測試方法,測試所用電源必須是生產性或營業(yè)性電源,不得是照明性電源,測試完后要及時切斷電源。

          第二十條 嚴禁在柜臺內、附屬倉庫、堆貨場地,安裝使用電爐、電熱杯、電飯鍋、電熨斗等電熱器具。

          第二十一條 消防用電必須設專用線路,不得同其他線路相聯,并經常檢測,隨時保持安全暢通。

          第四章 建筑及場所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商店及原店裝修,必須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⒐ず,需經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部門檢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 商店要制定值班制度并嚴格執(zhí)行,尤其要加強非營業(yè)時間的`值班、巡邏制度,不能出現空檔。按其規(guī)模和有關規(guī)定配備責任心強、能處理應急情況的值班人員,建立值班檔案。值班巡邏人員要配備必要的防身器具,必須嚴守崗位,不得脫崗、漏班;班與班之間要辦理交接手續(xù)。單位領導要帶班、查班。

          第二十四條 商店經營油漆、農藥、汽油、酒精等化學品時,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經營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時,要懂得商品特性和滅火辦法,必須分柜出售,遠離其他商品柜臺,并備有滅火器材,嚴密監(jiān)視,確保安全。

          第二十五條 商店每天停止營業(yè)后,必須對營業(yè)場所進行徹底清查、打掃,清除包裝等易燃品,關閉好門窗處理好火源、電源,辦妥交接手續(xù)后,有關人員方可離開。

          第二十六條 不準在堆貨場所停放、修理汽車,不準在非正式油庫存放汽油、煤油、柴油,不準存放液化氣罐。

          第二十七條 包裝物料要有專人管理,堆放在指定地點,及時清理、打掃、處理。嚴禁在樓梯、通道處堆放商品和雜物。

          第五章 消防設備、器材管理

          第二十八條 商店要根據有關規(guī)定配齊、配足消防設備、器材。消防給水應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壓力不足的要設增壓泵。

          第二十九條 大中型商店和設在地下建筑內的商店,應按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標準安裝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裝置。

          第三十條 消防設備、器材應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好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嚴禁堆放物品,以保證暢通。

          第三十一條 配備消防器材要與附近商品性質相一致。消防器材要放在明顯和取用方便的地點,嚴禁挪作它用,其周圍不準堆放物品。

          第六章 火災撲救與獎懲

          第三十二條 商店及附屬倉庫一旦發(fā)生火災,要立即組織撲救,同時向公安消防部門報警,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對發(fā)生的火災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認真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事故責任者和單位領導嚴肅處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要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經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安消防部門令其改正,拖延不改或拒絕執(zhí)行的視情節(jié)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或在撲救火災中有功人員,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商業(yè)主管部門可依照本規(guī)定對所屬商店(場)進行監(jiān)督檢查,也可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規(guī)定由商業(yè)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商業(yè)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發(fā)布的《商業(yè)基層商店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guī)定》同時廢止。

        消防安全規(guī)定6

          1、違章亂拉臨時線路并靠近易燃或可燃物,絕緣性能低短路造成火災。

          2、違章使用電熱器具,如:電爐、電熱器、造成電路超負荷引起火災。

          3、焚燒信件等雜物,失去控制或遺留火種,引燃周圍可燃物造成火災。

          4、在床上燃點蠟燭,不慎引燃周圍可燃物造成火災。

          5、臥床吸煙或將煙頭、火柴梗未熄滅亂扔,引燃周圍可燃物釀成火災。

          6、違章使用各種灶具,引燃周圍可燃物釀成火災。

          7、實驗課實驗中違反實驗操作規(guī)程,導致電氣設備或線路超負荷,造成火災。

          8、電氣設備老化,超負荷用電造成火災。

          9、建筑物或設備接地不良,雷擊引起火災。

        消防安全規(guī)定7

          第一條、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身、產品、設備免受火災危害,保衛(wèi)公司財產安全,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以及有關消防安全規(guī)定,結合公司倉庫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各單位倉庫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接受公司安全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三條、各單位倉庫貯存著大量產品,是防火重點單位,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擺到首位,與各項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落實、同總結。

          第四條、各單位部門負責人對所屬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倉庫解決不了的火險隱患,及時反映到公司,切實加以整改。如對已經發(fā)現的火險隱患熟視無睹,對防火工作指揮不當,造成火災事故,應當追究主管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五條、各單位倉庫都要建立安全小組,倉庫負責人為安全小組負責人,并確定一名保管員負責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并保持相對穩(wěn)定。

          一、倉庫防火負責人職責:

          1、貫徹執(zhí)行上級有關防火安全的規(guī)定和文件,組織落實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2、組織定期檢查防火安全實施執(zhí)行情況。

          3、劃分防火責任區(qū),指定區(qū)域防火負責人,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落實防范措施。

          4、對職工進行防火安全宣傳,對新職工、臨時工要做好上崗位前的防火安全教育。

          二、保管員職責:

          1、負責本倉庫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zhí)行有關防火安全制度、規(guī)定。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排除,解決有困難的,應向領導匯報,提出改進意見。

          2、學習防火知識、文件,檢查崗位防火責任制和操作規(guī)程執(zhí)行情況。

          3、發(fā)現違章行為應及時制止;發(fā)現火災隱患,應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領導匯報。

          4、每日檢查庫房安全措施,下班時做到關閉門窗,做好火、電源管理,清除廢紙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5、發(fā)現火警時,要及時撲救,并立即報警。

          第六條、各單位倉庫對火源要嚴加管理。倉庫區(qū)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職工、外來人員和車輛入庫,必須收留火種,禁止帶入庫區(qū)。

          第七條、庫區(qū)若確需動用明火,必須經防火負責人或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落實安全措施,指定專人監(jiān)護現場,作業(yè)結束要認真檢查,不得留有火種。大風天不準明火作業(yè)。

          第八條、產品入庫應認真檢查是否留有火種,特別對外來物品,更要嚴格檢查,如有可疑應另外存放,進行觀察。

          第九條、倉庫電線和電器設備必須按照設計規(guī)范由正式電工安裝、維修。不準亂拉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作業(yè),不準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

          第十條、庫房照明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堆碼商品必須與燈頭保持50公分以上距離。工作完畢,切斷電源。

          第十一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60瓦以上的燈泡、電熨斗、電爐子、電烙鐵、電鐘、交流收音機、電視機等電器設備。

          第十二條、每個庫房應單獨安裝分閘,開關箱應設在庫外,并安裝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

          第十三條、物品應根據不同性質,分庫、分區(qū)、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于1米,垛與墻之間不小于0.5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0.3米,儲存物品與散熱器、供暖管道的距離不小于0.3米,庫房內主要通道寬度不應小于2米。

          第十四條、氧氣、液化氣、乙炔等易燃和易爆物品,不準露天存放,應存放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庫房,不準將性質相互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

          第十五條、不準在庫區(qū)內停放、修理機動車輛。鏟車進入庫房,必須有防止濺出火花的安全裝置,不準在庫區(qū)內存放汽油、柴油。

          第十六條、庫區(qū)和庫房內應經常保持清潔,對散落的包裝紙、雜物等應及時清除,妥善處理。

          第十七條、各種消防器材應定點、定人、定期檢查、維修,嚴禁挪用。消防設備周圍,嚴禁堆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條、倉庫必須實行分級負責的安全檢查制度,部門每月、倉庫負責人每周、保管員每日檢查一次。檢查的.重點是火源、電源、消防設施、生產設備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安全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

          第十九條、倉庫檢查出來的火險隱患,必須做出詳細登記,建立檔案,逐條研究,限期整改。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同時采取安全措施,保證安全。

          第二十條、倉庫一旦發(fā)生火災,應立即組織人員奮力搶救,同時迅速報警,指定專人保護現場。

          第二十一條、發(fā)生火災事故應立即用電話、電報報告上級部門,同時主動配合公安部門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責任人,寫出書面報告。對有意隱瞞火災事故不報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發(fā)生火災事故,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事故教訓不吸取不放過,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對防止和避免重大火災事故發(fā)生,以及在撲救火災中奮勇保護公司財產的有功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有關倉庫防火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責任人,應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的經濟制裁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消防安全規(guī)定8

          一、學校成立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校長是消防安全責任人,主管副校長是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擬訂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的檢查、監(jiān)督和隱患整改工作。

          二、學校治保會是消防管理職能部門,治保會成員和學校電工是兼職消防管理員,分工負責各功能樓的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和消防器材的'管理。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并填寫《安全檢查記錄表》,發(fā)現問題,必須及時報修。

          三、治保會要建立消防器材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并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yǎng)和維修檢查。

          四、學生處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掌握用電常識、滅火常識和報警;制定學生宿舍應急疏散預案,使學生明確疏散逃生路線等常識。

          五、辦公室負責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用火、用電安全管理;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等工作。

          六、化學實驗室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存儲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七、一旦發(fā)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

          八、學校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依照有關規(guī)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xx市第一中學

        消防安全規(guī)定9

          總 則

          1、為了預防火災,減少或避免火災危害,保護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維護校園穩(wěn)定,保障教學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2、處室、年段班級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下統(tǒng)稱消防法規(guī)),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保障消防安全。

          3、消防工作由學校領導,校長(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各處室主任、年段長、班主任為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4、各部門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消防安全

          1、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瀼貓(zhí)行消防法規(guī),保障學校消防安全符合規(guī)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ǘ⿲⑾拦ぷ髋c學校的教學活動統(tǒng)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ㄈ楸締挝坏南腊踩峁┍匾腵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ㄎ澹┙M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鶕婪ㄒ(guī)的規(guī)定建立義務消防隊;

         。ㄆ撸┙M織制定符合學校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2、學校分管安全保衛(wèi)工作的領導是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ㄈ⿺M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學校消防設施、滅火器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yǎng),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M織管理義務消防隊;

          (七)在師生員工中組織消防組織、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ò耍⿲W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4、教工住宅區(qū)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贫ㄏ腊踩贫,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ǘ╅_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ㄋ模┍U瞎蚕涝O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5、舉辦集會、晚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應當在方案中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6、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并服從學校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7、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消防安全規(guī)定10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社會福利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社會福利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總責。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確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專業(yè)人員為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實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明確消防工作管理部門,配備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建立志愿消防隊,具體實施消防安全工作。

          二、開展防火檢查。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每月至少組織各部門負責人開展一次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二)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實,是否發(fā)現并及時消除隱患;

          (三)護理人員、保安、電工、廚師等員工是否掌握防火滅火常識和疏散逃生技能;

          (四)起居室、療養(yǎng)室、病房、活動室、廚房等重點部位防火工作落實情況;

          (五)消防設施設備運行和維護保養(yǎng)情況;

          (六)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管理情況;

          (七)電氣線路、用電設備和燃氣管道、液化氣瓶、灶具定期檢查情況,電氣線路是否采取穿管等保護措施;

          (八)廚房灶臺、油煙罩和煙道清理情況;

          (九)火災隱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對發(fā)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三、落實每日防火巡查。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安排專人進行每日防火巡查,養(yǎng)老機構還應當組織夜間防火巡查,且不應少于兩次,做好巡查記錄,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有無玩火、違規(guī)吸煙和違章動用明火現象,使用蚊香、蠟燭、煤爐時是否落實防護措施;

          (二)有無違規(guī)用電,使用電熱毯、電磁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熱器具;

          (三)消防設施設備是否正常工作,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是否被遮擋、損壞;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是否完好;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值守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六)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對巡查中發(fā)現的'問題要當場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配備消防設施器材。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行業(yè)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對不需要設置自動消防系統(tǒng)的建筑,應當加強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務對象住宿和主要活動場所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和簡易噴淋裝置,配備應急照明和滅火器。

          五、加強消防設施管理。社會福利機構應當依照規(guī)定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yǎng)和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yǎng),每月出具維保記錄,每年至少全面檢測一次。

          六、嚴格消防控制室管理。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人員應當持有消防行業(yè)特有工種職業(yè)資格證書,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兩人,在值班時間嚴禁脫崗、擅離職守。

          自動消防設施的各種聯動控制設備應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tài),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防排煙系統(tǒng)應當設在自動狀態(tài),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啟動開關應當處于自動位置(通電狀態(tài))。

          消防控制室應當在明顯位置張貼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應急處置程序。值班人員接到火災警報后,應當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確認火災后,立即確認聯動控制開關處于自動狀態(tài),同時撥打“119”報警,并立即啟動單位應急疏散和滅火預案。

          七、設置消防安全標識。社會福利機構應當針對特殊服務對象特點,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場所、重點部位的顯著位置設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標識,在消防設施、器材上設置醒目的標識,并標明操作使用方法。

          八、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對所有員工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員工新上崗、轉崗前應當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所有員工應當了解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結合服務對象的身體、心理健康狀況,有針對性地開展防火常識和逃生自救教育。

          九、制定預案并開展消防演練。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制定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每班次、各崗位人員負責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并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結合單位實際,對特殊服務對象制定專門疏散預案,明確負責疏散的工作人員及其職責,并配備輪椅、擔架等疏散工具,定期組織演練并及時修改完善預案。除組織有自理能力的服務對象有序疏散外,對無自理能力或者行動不便的服務對象,原則上應當安排在建筑較低層和便于疏散的地點,并逐一明確疏散救護人員。

          十、禁止行為。

          (一)嚴禁使用未經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的建筑、場所;

          (二)嚴禁采用夾芯材料燃燒性能低于A級的彩鋼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動的建筑;

          (三)嚴禁私拉亂接電線,超負荷用電;

          (四)嚴禁在起居室、療養(yǎng)室、病房內吸煙、使用明火;

          (五)嚴禁在起居室內使用電熱毯、電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設備;

          (六)嚴禁鎖閉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

          (七)嚴禁在活動室、療養(yǎng)室、病房的外窗設置影響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鐵柵欄;

          (八)嚴禁違規(guī)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九)嚴禁埋壓、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設備。

        消防安全規(guī)定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有效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以下統(tǒng)稱單位)、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照本規(guī)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三條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jiān)管、旅游、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依法組織和監(jiān)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并納入相關工作檢查、考評。

          各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四條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應當符合全國統(tǒng)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的要求,主要包括:

         。ㄒ唬﹪蚁拦ぷ鞣结、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規(guī);

          (三)火災預防知識;

         。ㄋ模┗馂膿渚取⑷藛T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識;

          (五)其他應當教育培訓的內容。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

          (一)掌握本地區(qū)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提出工作建議;

         。ǘ﹨f調有關部門指導和監(jiān)督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ㄈ⿻逃姓块T、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機構實施監(jiān)督管理;

         。ㄋ模┒ㄆ趯ι鐓^(qū)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和專(兼)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的負責人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教育培訓規(guī)劃,并進行教育督導和工作考核;

         。ǘ┲笇Ш捅O(jiān)督學校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三)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在職培訓內容;

         。ㄋ模┮婪ㄔ诼氊煼秶鷥葘ο腊踩珜I(yè)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⑾腊踩逃嘤柟ぷ骷{入減災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結合救災、扶貧濟困和社會優(yōu)撫安置、慈善等工作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導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各類福利機構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ㄈ┴撠熛腊踩珜I(yè)培訓機構的登記,并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笇Ш捅O(jiān)督機關、企業(yè)和事業(yè)單位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干部、職工教育、培訓內容;

         。ǘ┮婪ㄔ诼氊煼秶鷥葘ο腊踩珜I(yè)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監(jiān)督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城市燃氣企業(yè)、物業(yè)服務企業(yè)、風景名勝區(qū)經營管理單位和城市公園綠地管理單位等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納入建設行業(yè)相關執(zhí)業(yè)人員的繼續(xù)教育和從業(yè)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十條 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引導創(chuàng)作優(yōu)秀消防安全文化產品,指導和監(jiān)督文物保護單位、公共娛樂場所和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文化站等文化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協調廣播影視制作機構和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制作、播出相關消防安全節(jié)目,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和監(jiān)督電影院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笇、監(jiān)督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ǘ⿲⑾腊踩R納入安全生產監(jiān)管監(jiān)察人員和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特種作業(yè)人員培訓考核內容;

          (三)將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納入注冊安全工程師培訓及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內容。

          第十三條 旅游部門應當指導和監(jiān)督相關旅游企業(yè)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強對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將消防安全條件納入旅游飯店、旅游景區(qū)等相關行業(yè)標準,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旅游從業(yè)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明確機構和人員,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按照下列規(guī)定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ㄒ唬┒ㄆ陂_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職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三)對在崗的職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ㄋ模┫腊踩攸c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其他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單位對職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將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防火滅火措施、消防設施及滅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員疏散逃生知識等作為培訓的重點。

          第十五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ㄒ唬⿲⑾腊踩R納入教學內容;

         。ǘ┰陂_學初、放寒(暑)假前、學生軍訓期間,對學生普遍開展專題消防安全教育;

         。ㄈ┙Y合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和要求,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體驗;

         。ㄎ澹┟繉W年至少組織學生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

         。⿲乃迣W生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用火用電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至少確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識的教師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并選聘消防專業(yè)人員擔任學校的兼職消防輔導員。

          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和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認知特點,保證課時或者采取學科滲透、專題教育的方式,每學期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學階段應當重點開展火災危險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標志標識、日常生活防火、火災報警、火場自救逃生常識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階段應當重點開展消防法律法規(guī)、防火滅火基本知識和滅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采取游戲、兒歌等寓教于樂的方式,對幼兒開展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等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對學生進行消防法律法規(guī)、防火滅火知識、火災自救他救知識和火災案例教育。

          第十八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設置消防類專業(yè)或者開設消防類課程,培養(yǎng)消防專業(yè)人才,并依法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人民警察訓練學校應當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的特點,科學安排培訓內容,開設消防基礎理論和消防管理課程,并列入學生必修課程。

          師范院校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列入學生必修內容。

          第十九條 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二)在社區(qū)、村莊的公共活動場所設置消防宣傳欄,利用文化活動站、學習室等場所,對居民、村民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ㄈ┙M織志愿消防隊、治安聯防隊和災害信息員、保安人員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ㄋ模├蒙鐓^(qū)、鄉(xiāng)村廣播、視頻設備定時播放消防安全常識,在火災多發(fā)季節(jié)、農業(yè)收獲季節(jié)、重大節(jié)日和鄉(xiāng)村民俗活動期間,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至少一名專(兼)職消防安全員,具體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條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在物業(yè)服務工作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積極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員工和居民參加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一條 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負責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單位應當對建筑物內的單位和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二條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會堂、醫(yī)院、客運車站、客運碼頭、民用機場、公共圖書館和公共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公眾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ㄒ唬┰诎踩隹、疏散通道和消防設施等處的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標識等;

         。ǘ└鶕枰幱鏊腊踩麄髻Y料供公眾取閱;

         。ㄈ├脝挝粡V播、視頻設備播放消防安全知識。

          養(yǎng)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單位,應當對服務對象開展經常性的用火用電和火場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條 旅游景區(qū)、城市公園綠地的經營管理單位、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在景區(qū)、公園綠地、活動場所醒目位置設置疏散路線、消防設施示意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利用廣播、視頻設備、宣傳欄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導游人員、旅游景區(qū)工作人員應當向游客介紹景區(qū)消防安全常識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條 在建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ㄒ唬┙ㄔO工程施工前應當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ǘ┰诮ㄔO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員集中住宿場所設置消防安全宣傳欄,懸掛消防安全掛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

         。ㄈ⿲γ骰鹱鳂I(yè)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ㄋ模┙M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條 新聞、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積極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制作節(jié)目,對公眾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六條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安全監(jiān)管、旅游部門管理的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特點和實際需要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訓機構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機構,面向社會從事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的,應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準,并到省級民政部門申請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

          第二十八條 成立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哂蟹ㄈ藯l件,有規(guī)范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ǘ┳再Y金或者開辦費一百萬元以上;

         。ㄈ┯薪∪慕M織章程和培訓、考試制度;

         。ㄋ模┚哂信c培訓規(guī)模和培訓專業(yè)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員隊伍;

         。ㄎ澹┯型瑫r培訓二百人以上規(guī)模的固定教學場所、訓練場地,具有滿足技能培訓需要的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

         。┫腊踩珜I(y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四)項所指專(兼)職教員隊伍中,專職教員應當不少于教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關專業(yè)中級以上職稱,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關工作經歷的`教員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動消防設施、滅火救援等專業(yè)課程應當分別配備理論教員和實習操作教員不少于兩人。

          第二十九條 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應當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后,可以征求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配合對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培訓專業(yè)機構的師資條件、場地和設施、設備、器材等進行核查,并出具書面意見。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有關民辦職業(yè)培訓機構的規(guī)定,并綜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進行評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章程規(guī)定,開展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保證培訓質量。

          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機構開展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應當將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動消防設施施工、操作、檢測、維護技能作為培訓的重點,對經理論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fā)培訓證書。

          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對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機構進行管理,監(jiān)督、指導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機構依法開展活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機構定期組織質量評估,并向社會公布監(jiān)督評估情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對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機構進行質量評估時,可以邀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專業(yè)人員參加。

          第五章 獎 懲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單位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成績突出的職工,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jiān)管、旅游、文物等部門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職責的,上級部門應當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根據權限依法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建議有權部門給予處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在協助審查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機構的工作中疏于職守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學校未按照本規(guī)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guī)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其改正,并視情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構成違反消防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擅自舉辦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機構的,或者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機構在培訓活動中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全國統(tǒng)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由公安部會同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

        消防安全規(guī)定12

          為加強工業(yè)園區(qū)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各類火災事故的發(fā)生,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下統(tǒng)稱消防法規(guī)),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一條、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芳耙兹嘉锲穫}庫的負責人應當經相關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第四條、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guī),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yè)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五條、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yè)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六條、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yè)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維護保養(yǎng)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七條、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yè)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八條、倉庫嚴格執(zhí)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九條、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qū)、庫房內停放和修理。

          第十條、庫區(qū)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yè)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yè)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十一條、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二條、裝卸作業(yè)結束后,應當對庫區(qū)、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十三條、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十四條、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十五條、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十六條、庫區(qū)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guī)格的保險裝置。

          第十七條、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十八條、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十九條、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guī)范的規(guī)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二十條、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guī)程。

          第二十一條、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qū)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二十二條、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動用明火作業(yè)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園區(qū)消防管理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jiān)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

          第二十四條、庫區(qū)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十五條、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guī)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二十六條、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二十七條、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yǎng)、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對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qū)的倉庫,寒冷季節(jié)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二十九條、庫區(qū)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消防安全規(guī)定13

          為了加強工業(yè)園區(qū)的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設施及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一、本規(guī)定由物業(yè)管理處和工業(yè)園區(qū)所有人員共同遵照執(zhí)行。

          二、工業(yè)園區(qū)的防火工作,依據“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實行綜合治理,并接受市公安消防局的領導和監(jiān)督。

          三、工業(yè)園區(qū)的防火管理實行分工負責制,由產權單位組織管理,物業(yè)管理處具體負責,由消防部門監(jiān)督實施。

          四、物業(yè)管理處的防火工作職責:

          1、宣傳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防火安全知識,對客戶進行經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2、制訂防火管理制度,并監(jiān)督保障實施;

          3、定期組織開展防火自查,及時掌握轄區(qū)物業(yè)的防火情況,協調有關方面采取相應保障措施;

          4、保證公共區(qū)域疏散通道的暢通;

          5、定期對轄區(qū)公共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使其處理良好備用狀態(tài);

          6、正常情況下消防設施的停水停電不得過夜,特殊原因需要過夜的,必須經有關人員同意,并及時通知所有人員加強防范;

          7、領導義務消防組織,進行撲救初期火災和安全疏散演練;

          8、嚴禁載有危險品的車輛進入本區(qū)域或停放;

          9、組織人員補救初期火災,對情況嚴重難以撲滅的,應及時打“119”電話求救,并協助維持火場秩序,配合事故處理。

          五、工業(yè)園區(qū)經營人員的消防職責和義務:

          1、遵守電器安全使用規(guī)定,嚴禁亂拉臨時電氣線路,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

          2、不得隨意堆放、晾曬易燃物,嚴禁亂扔煙頭,嚴禁將帶有火種的雜物或其它易燃物倒入垃圾桶,嚴禁在垃圾桶內燒垃圾;

          3、室內不得存放超過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品;

          4、嚴禁占用、堵塞任何消防通道、樓梯走道、天臺出品或其他疏散口,嚴禁在樓道、天臺進行噴油漆的危險作業(yè);

          5、嚴禁損壞、盜用消防設施、器材,挪用消防設施及消防水源;

          6、嚴禁封閉或損壞安全疏散標識、事故照明設施及消防標志;

          7、遇強雷天氣,盡量關閉所有電器,拔掉電源插座,以免燒壞電器或發(fā)生火災;

          8、發(fā)生火災時,應及時告知物業(yè)管理處或撥打119,并關閉電閘,迅速離開現場。使用樓梯走廊逃生遇煙霧濃密時,應盡量貼近地面爬行,并以濕毛巾遮蓋在面部,免受煙霧熏暈;

          9、學習消防常識,掌握簡易的滅火方法,發(fā)生火警及時報警,積極撲救;

          10、發(fā)現他人違章用火、用電、用電焊、氣焊或有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應及時勸阻、制止或向物業(yè)管理處報告;

          11、所有人員必須服從消防機關和物業(yè)管理處有關消防方面的.管理、監(jiān)督,不得刁難、辱罵或以暴力、威脅手段妨礙消防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縱火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物業(yè)管理處或房屋產權單位需要改變的用途時,其防火安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guī)要求,并經市消防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方可使用。

          七、在執(zhí)行滅火救災任務中受傷、致殘或犧牲的人員其醫(yī)療、撫恤待遇及其養(yǎng)傷期間的生活費用,由發(fā)生火警的肇事者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補償。

          八、公共娛樂場所按《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九、凡違反本規(guī)定的,物業(yè)管理處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報請消防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消防安全規(guī)定14

          一、為加強單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使用、儲存、運輸管理,防止各類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規(guī)定。

          二、凡使用、儲存、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部門,應辦理有關證件,做到手續(xù)、證件齊全有效。

          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有關從業(yè)人員必須經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培訓合格。

          四、消防工作職能部門每月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使用、儲存場所進行一次檢查,各相關部門每周檢查一次,班組每日檢查一次,在崗人員應堅持班前、班后自查,班中巡查,發(fā)現隱患應及時匯報、整改。

          五、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部門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建筑和場所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布局和《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等規(guī)范的要求;

          2、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場所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范安裝防雷保護設施;

          3、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電氣防爆標準;

          4、設備與裝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消防設施并定期保養(yǎng)、校驗;

          5、易產生靜電的'設備與裝置,必須按規(guī)定設置靜電導除設施并定期檢查;

          6、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從業(yè)人員必須經消防培訓,經考試取得合格證,方可上崗。

          六、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倉庫必須經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驗收合格后才可使用,并滿足如下要求:

          1、專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專用儲存設備,必須由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專人管理;

          2、應根據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分類、分項儲存;瘜W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得在同一庫房內儲存;

          3、不得超量儲存。

          七、保管員應加強出入庫管理,做到物品擺放整齊、標識清楚、標物相符。

          八、倉庫保管員每日對庫存物品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如下:

          1、檢查火、電源;

          2、檢查堆垛是否穩(wěn)固;

          3、檢查有無使用電冰箱存放易燃液體等化學物品現象;

          4、檢查貨物,主要是檢查貨物包裝有無破損滲漏或膨脹變形,穩(wěn)定劑是否充足,物品有無潮解、熔化或風化變質,重點物資應重點檢查;

          5、檢查庫內環(huán)境,主要是檢查庫房是否漏雨、積水,庫內的溫度、濕度是否符合所存貨物的危險特性要求;

          6、檢查消防設施器材。

          九、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運輸作業(yè)前應滿足以下要求:

          1、從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運輸工作的駕駛員、押運員以及相關人員,必須經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崗位消防知識、專業(yè)知識培訓,憑崗位資格證書上崗作業(yè);

          2、駕駛員、押運員對所運輸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了解其化學和物理性質,掌握應急處理措施,操作時穿戴好相應的防護用品;

          3、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準運證件;

          4、出車時各種證件(駕駛證、準運證、行駛證及培訓合格證等)應攜帶齊全;隨車攜帶的遮蓋、捆扎、防潮、消防器材等工具必須齊全、良好,車廂內應清掃干凈、干燥,不得有與所裝貨物性質相互抵觸的殘留物;同時必須對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進行檢查,發(fā)現故障必須排除后方可投入運行;,,

          5、運輸應對天氣有所選擇。

          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在運輸過程中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1、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必須遵守消防、交通、治安等法規(guī);

          2、裝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應對行車路線認真選擇,盡可能選擇寬闊平坦的道路,避開繁華鬧市集鎮(zhèn);

          3、押運人員必須乘坐在指定位置上,車上嚴禁搭乘無關人員,并嚴禁吸煙,且不得攜帶與所裝貨物性質相抵觸的物品;

          4、運輸過程中天氣變化,應根據貨物特性及時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5、根據車輛裝載情況,途中應經常停車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

          6、運輸途中駕駛員必須保持精力充沛,思想集中,不得疲勞駕駛,停車時隨車人員要負責車輛和貨物的看護;

          7、車輛涉水時,應停車查看水深、流速及水下路面等情況,通過后應輕踏剎車慢行一段路,以保證車輛制動系統(tǒng)良好;

          8、通過鐵路交叉路口及復雜路面時,要“一慢、二看、三通過”,遇有視線不清,路面情況不明和無信號或無人管理的路口,應停車查明后方可通過;

          9、途中遇有雷雨時,不得在樹下、電線桿、高壓線、鐵塔等容易遭到雷擊和產生火花的地點停車;

          10、在雨、雪、風、霧視線較差的天氣行車或通過泥濘、積雪、結冰、坡陡、狹窄等危險路段或遇有警告標志時,車輛的時速不得超過15km,并避免使用緊急剎車或急速轉向,與同方向行駛的車輛之間應保持不小于30m的距離;

          11、通過涵洞或橋梁要注意限量和限高標志,對標志不清或有懷疑時,要停車查明,通過時要降低車速,與前車之間保持不小于20m的距離;

          12、正常行駛途中,車輛不準脫檔、熄火滑行,非緊急情況下不準緊急制動或急轉彎;

          13、運輸過程中不準人為向汽車發(fā)動機直接供油;

          14、車輛發(fā)生故障需修車時,應選擇安全地點,嚴禁明火照明作業(yè);

          15、車廂內攜帶備用燃料時,嚴禁使用塑料桶盛裝,且必須與所裝貨物性質無抵觸,并進行有效隔離;

          16、液化石油氣槽車、汽油罐車不準攜帶其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當罐體液溫達到40度時,應采取遮陽、罐外潑水降溫等安全措施;

          17、運輸途中發(fā)生貨物包裝損壞影響安全、貨物散失、泄露等情況時,必須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進行應急處理;

          18、貨物運輸、裝卸過程中,一旦發(fā)生事故,應立即組織搶救,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隱瞞,并負責保護現場,如實匯報事故經過。

        消防安全規(guī)定15

          一、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立足自防自救,防患于未然,把消防工作切實到實處。

          二、消防系統(tǒng)的維修保養(yǎng)必須委托有組織的專業(yè)隊伍進行。

          三、發(fā)生火警立即疏散被困人員,并立即打“119”求救,派人到路口接消防隊到達現場,同時組織自救,使用有效的消防器,把火災撲滅于萌芽狀態(tài)。

          四、高層建筑周圍的消防車道不得堵塞和占用,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應當保持暢通,不得擅自封閉和堆放雜物,存放自行車。

          五、不得把帶有火種的雜物倒入垃圾桶,嚴禁在垃圾桶旁燒垃圾、廢紙。

          六、遵守電器安全使用規(guī)定,不得超負荷用電,嚴禁安裝不合格的'保險絲,確需加大用電負荷,必須向上級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增容。

          七、嚴禁用金屬構件或其它金屬物體搭接作回路線,更不準將導線搭接在氣焊設備、煤氣管道、油罐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管道或設備上。

          八、高層建筑的室內裝修材料,不得隨意降低耐火等級,用于天花吊頂、間墻、保溫以及消聲的材料,必須是非燃或難燃材料,天花吊項內部電線必須外套難燃管。

          九、消防設施、器材嚴禁挪作他用,嚴禁損壞、丟失,如發(fā)現破爛或鼠害應立即報告。

          十、每星期檢查一次消防箱、水帶、水槍、卷盤、破碎按鈕、警鈴,必須齊全完好。消防箱玻璃如有破爛,立即更換。

          十一、消防通道燈必須完好,燈泡燒壞及時更換。

          十二、消防箱前面及消防通道嚴禁堆放雜物。

          十三、1211滅火器必須齊全完好,份量不夠或過期,必須加足、更換。

          十四、地下室及天面水池水量必須保持充足。

          十五、電梯機房、發(fā)電機房要落實通風冷卻措施,油箱必須密封完好。

          十六、每季度進行一次消防系統(tǒng)試驗:

          (1)首層消防中心控制柜和地下室消防泵都處于自動控制狀態(tài);

          (2)試驗消防栓系統(tǒng);

          (3)試驗寫字樓自動噴淋系統(tǒng);

          (4)試驗寫字樓煙感報警系統(tǒng)。

          十七、燒焊作業(yè)動火前必須實行“八不”、“四要”、“一清”。

          “八不”是指:

          (1)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2)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動火;

          (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存的物質不動火;

          (5)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或管道不動火;

          (6)凡存儲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準動火;

          (7)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yè)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動火;

          (8)未經配有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四要”是指:

          (1)動火時要有現場安全負責人;

          (2)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fā)現有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3)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樸救;

          (4)動火人員要嚴格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定。

          “一清”指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責任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后才能離開現場。

          十八、防火的基本辦法:

          (1)控制可燃物;

          (2)隔絕助燃物;

          (3)消滅著火源。

          十九、安裝、使用電氣設備時必須符合防火規(guī)定,臨時增加電氣設備,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保證安全。

          二十、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二十一、發(fā)生火災時,起火單位要迅速組織力量,撲救火災,搶救生命和物資,并派人接應消防車。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義務支援滅火。

          二十二、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完善消防設施。

          二十三、管理人員應當堅守崗位,加強值班和檢查,確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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