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十八種·田律原文與翻譯
原文
雨為凇翠〉,及誘(秀)粟,輒以書言凇翠〉稼、誘(秀)粟及豤(墾)田肺(無)稼者頃數(shù)。稼已生後而雨,亦輒言雨少多,所利頃數(shù)。早〈旱〉及暴風雨、水潦、(螽)恕ⅹに物傷稼者,亦輒言其頃數(shù)。近縣令輕足行其書,遠縣令郵行之,盡八月□□之。 田律。
譯文
下及時雨和谷物抽穗,應即書面報告受雨、抽穗的頃數(shù)和已開墾而末耕種田地頃數(shù)。禾稼生長期下雨,也要立即報告降雨量和受益田地頃數(shù)。如有旱災、暴風雨、澇災、蝗蟲及其他蟲害等損傷了禾稼,也要報告受災頃數(shù)。距離近的縣,由走得快的人專送報告,距離遠的縣由驛站傳送,在八月底以前送達。
原文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魚鱉,置特(網(wǎng)),到七月而縱之。唯不幸死而伐綰(棺)享(槨)者,是不用時。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時毋敢將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獸及捕獸者,勿敢殺;其追獸及捕獸者,殺之。河(呵)禁所殺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殺者,食其肉而入皮。 田律。
譯文
春天二月,不準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準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準燒草作為肥料,不準采剛發(fā)芽的植物,或捉取幼獸、卵,不準……毒殺魚鱉,不準設(shè)置捕捉鳥獸的陷井和綱罟,到七月才解除禁令。只有因死亡而需要伐木制造棺槨的才不受季節(jié)限制。居邑靠近牛馬的皂和其它禁苑的,幼獸繁殖時不準帶著狗去狩獵。百姓的狗進入禁苑和捕獸的,不準打死;如追獸和捕獸的要打死。在專門設(shè)置的警戒地區(qū)打死的狗要完整上繳官府,其它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狗肉而上繳狗皮。
原文
入頃芻伲以其受田之數(shù),無豤(墾)不豤(墾),頃入芻三石、俁石。芻自黃藜苞呤以上皆受之。入芻伲相輸度,可(也)。 田律。
譯文
每頃田地應繳的芻(喂牲畜的草——錄者注)稾(谷類植物的莖桿——錄者注),按照所受田地的數(shù)量繳納,不論墾種與否,每頃繳芻三石,稾二石,干葉和亂草夠束以上均收,繳納時,可以運來稱量。
原文
禾、芻購(撤)木、薦,輒上石數(shù)縣廷。勿用,復以薦蓋。 田律。
譯文
谷物、芻稾撤下來的木頭的草墊,應即向縣廷報告糧草石數(shù),木頭和草墊不要移作他用,要用來墊蓋糧草。
原文
乘馬服牛稟,過二月弗稟、弗致者,皆止,勿稟、致。稟大田而毋(無)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稟之,勿深致。 田律。
譯文
駕車牛馬的飼料,過期兩個月沒有領(lǐng)取或發(fā)送的,都截止不再領(lǐng)發(fā),向大田領(lǐng)取而未設(shè)固定帳目的,按其領(lǐng)取憑證所到日期發(fā)給,不得超過憑證的規(guī)定。
原文
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田嗇夫、部佐謹禁御之,有不從令者有罪。田律。
譯文
居住在農(nóng)村的百姓不準賣酒,田嗇夫及部佐應嚴加禁止,違反法令的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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