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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勞動規章制度

        時間:2022-07-27 20:40:20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勞動規章制度集合15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規章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勞動規章制度集合15篇

        勞動規章制度1

          第一節、職工招用

          第1條、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2條、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

          第3條、公司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在崗繼續教育等。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4條、公司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5條、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條、公司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7條、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8條、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

          第9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1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條、職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3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不同意續訂,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公司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14條、職工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職工應賠償公司如下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

          2、對生產,經營等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所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15條、公司連續生產崗位實行綜合工作制,銷售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管理崗位實行標準工作制。

          第16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后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須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17條、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18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19條、安排職工加班的,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20條、公司以現金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

          第21條、因職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可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額度不超過職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后的工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22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23條、公司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公司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六節、勞動紀律

          第24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上班時間為:8:30—11:30、13:00—17:00,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3)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4)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5)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6)職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辭職報告》;

         。7)職工辭職由部門經理或主管批準,辭職獲準后,公司方與其辦理離職手續。

        勞動規章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員工的行為,維護大慶石化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堅持公司和諧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中油人事〔20xx〕26號)、《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石油人事〔20xx〕1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遵守和執行勞動紀律是公司員工的一項基本義務。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集團公司(股份公司)、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簽訂的勞動合同,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和崗位職業道德,忠于職守,愛崗敬業,服從管理,聽從指揮,認真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在冊員工。

          第二章:勞動紀律的管理

          第四條:公司人事處是勞動紀律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勞動紀律的規定,起草、修訂公司勞動紀律管理規定,監督、指導各單位勞動紀律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公司各二級單位、公司機關各部門在工作過程中要依據勞動紀律管理要求,做好本單位勞動紀律管理的教育、規范、檢查、考核、懲處等一系列工作。

          第六條:公司勞動紀律檢查要采取多種形式,構成公司抽查、二級單位抽查、車間(科室)檢查和班組自查,不定期抽查和日常檢查相結合的檢查體系。

          第七條:車間級單位要建立員工勞動紀律檢查臺賬、請銷假臺帳、違紀臺帳和員工離崗登記表。

          第八條勞動紀律資料:

          一、服從管理,聽從指揮,盡職盡責工作,在崗工作嚴格執行集團公司六大禁令。

          二、不得串崗、不得私自換班或連班,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干擾他人工作、影響生產(工作)秩序。

          三、按規定持卡出入廠區,嚴禁私自攜帶煙、火、酒等違禁物品進入廠區或其他規定區域。

          四、嚴禁在工作場所打麻將、打撲克、下棋、玩電子游戲及從事其他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五、嚴格遵守請銷假和考勤管理規定,嚴禁未請假、請假未經批準離開崗位或不上班的曠工行為。

          六、遵守工作時間,不遲到、不早退,不到離崗時間不準離崗。

          七、嚴禁擅自帶無關人員進入工作區域。

          八、嚴格執行操作崗位人員替崗管理規定。

          九、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交班清、接班嚴。

          十、嚴格按規定填寫崗位操作記錄和交接班日記,保證數據資料的真實、準確和及時。

          十一、愛護公有資產,嚴禁利用公司設備、原材料干私活;嚴禁偷盜產品、原材料及其它物品;嚴禁損壞公物。

          十二、嚴禁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出據假證、打擊報復、有意包庇違紀的員工。

          第三章:罰則

          第九條:對違反勞動紀律的員工,堅持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相結合、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嚴明紀律,警戒他人,鞏固和提高員工隊伍的組織紀律性。

          第十條:員工因過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或被限制人身自由(被依法追究刑事職責和被勞動教養除外)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被限制人身自由累計三次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職責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員工被勞動教養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勞動紀律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管理、不聽指揮、不服從調動的,一次扣當月獎金;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違反集團公司六大禁令的,視情節給予處分,造成事故的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工作場所無理取鬧、干擾他人生產(工作)、侮辱、恐嚇領導和同事或打架斗毆的,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留用察看處分。

          三、擅自帶無關人員進入工作區域、私自攜帶煙、火、酒等違禁物品進入廠區或其他規定區域的,一次扣當月獎金200元;累計二次及以上的,扣當月獎金500元。

          四、串崗、私自換班或連班的,扣發當月獎金200-1000元。

          五、在禁煙區內吸煙的,一次給予警告處分;累計二次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累計三次的,解除勞動合同。

          六、在工作場所打麻將、打撲克、下棋、玩電子游戲及從事其他與本職工作無關事情的,一次扣當月獎金500元;二次扣當月獎金1000元;累計三次及以上的,給予警告處分。

          七、曠工1天的,扣當月獎金;累計2天至5天的,給予警告處分;6天至10天的,給予記過處分;11至15天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解除勞動合同。

          八、遲到、早退的,一次扣當月獎金100元,二次扣當月獎金200元,累計三次及以上的,扣當月獎金。

          九、公司門衛守衛人員不能履行出入轄區管理規定的,一人次扣當月獎金50-2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十、不按規定考勤、缺失原始憑證的,一人次扣相關職責人當月獎金50元。

          十一、不按規定巡檢,每次扣當月獎金200-1000元;不按規定填寫崗位操作記錄和交接班日記的,每次扣當月獎金50元。

          十二、員工不按規定出入廠區的,一次扣當月獎金50元。

          十三、車間管理者不嚴格執行操作崗位人員替崗管理規定的,一次扣當月獎金500元;操作服務人員不嚴格執行操作崗位人員替崗管理規定的,一次扣當月獎金200元。

          十四、各單位領導必須按管理權限審批假期,不得越權給假,對于越權給假的要嚴肅處理。超越權限批假的,扣審批人當月獎金;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

          十五、利用公司設備、原材料干私活的,情節較輕,能夠處以經濟處罰;情節較重,要賠償公司經濟損失,并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十六、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出據假證、打擊報復、有意包庇違紀員工的,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十七、故意損壞公物及破壞生產的,要賠償公司經濟損失,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十八、偷盜公司產品、原材料及其它物品的,除追繳經濟損失外,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盜竊累計價值到達20xx元立案標準或未到達20xx元卻造成重大生產安全損失和影響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盜竊累計價值隨國家盜竊罪立案標準變化而調整。

          十九、員工因違反勞動紀律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按集團公司(股份公司)和公司生產安全事故與環境事件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十、員工在處分期間違反勞動紀律的,應從嚴從重予以經濟處罰或處分。留用察看期間有違紀行為且到達處分條件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員工違反勞動紀律次數以當年度為一個周期計算,第三章第十三條第十八款除外。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處分及處理的種類和期限:

          一、警告;處分期6個月。

          二、記過;處分期9個月。

          三、記大過;處分期12個月。

          四、降級;處分期12個月。

          五、降職;處分期12個月。

          六、撤職;處分期12個月。

          七、留用察看;處分期12個月、24個月。

          八、解除勞動合同。受到處分的員工在受處分期間不得獎金、不能評選先進,不得列為后備干部,不得晉升職務(含技術職稱),不得提高級別和工資檔次。

          第十六條:睡崗、串崗、脫崗的界定:

          一、睡崗是指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區域睡覺,不在工作狀態。

          二、串崗是指工作時間內到工作區域其他崗位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

          三、脫崗是指工作時間內未履行任何請假手續,離開本職工作區域。

          第十七條:曠工的界定:在規定應出勤工作的時間內,未經批準無故未到本職工作崗位上班的行為即為曠工。以下情景均按曠工處理:

          一、未請假或請假(包括續假)未經批準不上班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證明、偽造證明和謊編理由,騙取組織批準假期的。

          三、酒后上班或在崗喝酒,被責令停止工作的。

          四、脫離工作崗位參加培訓學習,有曠課行為的。

          第十八條:本規定與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有關規定不一致之處,按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公司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勞動規章制度3

          1、公司每一位員工,都應在公司人事部登記造冊,所使用的身份證應是唯一的、有效的。

          2、員工備案時應提供身份證或戶口本,學歷證明,健康證明,管理人員另外提供簡歷及專業證書等。

          3、公司應在雙方自愿的前提下與公司員工簽訂有效的勞動合同,合同內容應符合國家勞動法要求,不得強加公司個人意愿,員工有自覺配合的義務。

          4、勞動合同內容應體現互惠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實能維護員工的切身利益。

          5、公司員工正常上班時間為8小時工作制,超過8小時為加班,加班費按國家勞動法規定支付。

          6、員工每月工作26天以上,滿26天為加班,法定節假日按國家規定執行,因工作需要確實需要加班的,應合理安排調休或給予加班補貼。

          7、公司應為員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工傷勞動保險,社會醫療保險等,繳納辦法按國家規定執行。

          8、公司應為員工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不得有危險隱患存在,機械設備應有安全保護措施。

          9、公司按月給工人支付工資,每月6-10日發放上一個月的工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工資發放方式為現金和銀行卡兩種。

          10、員工因公受傷,享受工傷待遇,工傷管理辦法按國家規定執行。當車間員工違反操作規程而造成人體傷害,或者非職責范圍內操作造成的人體傷害,有個人自行承擔,公司概不負責。

          11、員工有權力接受公司進行的各種培訓,公司每年一次組織員工進行逃生演練,加強對員工的自救教育,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公司有義務為員工創造學習和培訓的條件,并定期組織員工參加培訓學習。

          12、公司要為員工提供一定的福利待遇,在高溫高濕環境下作業的特殊崗位,公司要給與相應的津貼,執行辦法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公司不能強迫員工進行可能引起生命危險的作業活動。

          13、工作的員工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在經濟上給與相應的補貼,補貼以工齡工資的形式發放。

          14、進行人性化管理,提升員工的精神生活,對家庭困難的給予援手,對生病的員工給予探望和關懷,節假日組織職工開展聯歡活動,豐富職工的文化生活。

        勞動規章制度4

          一.目的

          為更好地對職工進行勞動保護,規范勞保用品的管理,減少和預防職業病、工傷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公司員工

          三、內容

          3.1勞動保護用品:指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用品簡稱勞保用品。

          3.2公司安全組根據勞動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各部門不同崗位的工作條件、性質,制定出《勞保用品發放配發標準》,下發于各個部門并且每年進行更新,對不適合崗位要求的,及時更換。

          3.3勞保用品的采購執行《采購控制程序》,由采購部依《分供方評審程序》對供方進行選擇評估,提供一般勞保用品的供方必須具有省級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產品合格證,提供特殊勞保用品的供方還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及產品安全鑒定證。(特殊勞保用品經營單位須取得省級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的資格認證)。

          3.3公司對產生噪音、粉塵、有毒氣體的部門配置防護耳罩(耳塞)、防護眼鏡、防塵口罩和防毒口罩。防護耳罩(耳塞)、防護眼鏡的使用期限為一年,防塵口罩和防毒口罩使用期限為兩個月。防護耳罩(耳塞)、防護眼鏡超過使用期限未損壞的,使用人繼續保留使用,損壞后再進行更換。

          3.4勞保用品根據配發標準進行發放,職工領用勞保用品時履行領用登記手續。

          3.5防護耳罩(耳塞)、防護眼鏡、防塵口罩和防毒口罩等勞保用品在更換時必須以舊換新,由部門進行統計更換,更換完畢后,將舊的勞保用品同統一放置于輔料倉,由輔料倉同一進行報廢處理,凡不交舊品者,每件扣交新品80%金額。

          3.6勞保用品在使用過程中,應正確使用,杜絕野蠻違章使用勞保用品;應做好清洗、保養工作,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狀態,在規定有限使用期間,發現有丟失、損壞現象,個人進行賠償。

          3.7職工離職后,必須上交所發的勞保用品,保存于部門。若離職后未上交,部門承擔新品80%的金額。

          3.8行政人力資源部安全組每日對現場職工勞保用品佩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未按規定佩戴的,對當事人進行處罰10元/次,領班負連帶5元/次。

        勞動規章制度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限公司管理規定》等,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勞動合同。

          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其中試用期為前 個月。合同期屆滿,經雙方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否則合同期滿,即行終止。

          二、工作任務及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 部門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具體工作內容見此崗位的“職位說明書”。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履行該崗位全部職責,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時間、勞動保護和勞動紀律

          第四條:乙方所在崗位執行 工時制(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

          第五條:甲方在下列節日安排職工休假:元旦、春節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休假日。

          第六條:職員帶薪年休假的具體天數按照公司《管理規定》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七條:因生產經營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節假日加班的,乙方服從甲方安排的情況下,甲方按照《勞動法》規定同等時間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費,乙方在無甲方的安排下隨意加班時,甲方不支付加班費。

          第八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并進行公示,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給與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四、勞動報酬、保險、福利:

          第九條:勞動報酬: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于 元,工資水平在崗位協議中約定,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 元。

          第十條: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必須按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乙方參加社會保險;

         。2)乙方是未參加生育保險女工的,規定產假期間甲方發給100%的月基本工資;乙方是參加生育保險者,執行標準及方法按社保局有關規定執行;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4)乙方患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二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不按此規定執行,甲方可以不予以發放乙方最后一個月的工資。

          第十四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甲方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退休、退職或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時,本合同終止。

          六、特別約定

          第十九條: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乙方的競業限制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競業限制的范圍為 ,地域為 。在競業限制期間甲方給予乙方一定經濟補償金,具體標準為 ,支付方式為 。

          若乙方違反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的規定,應支付違約金 元人民幣。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所受的實際損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償實際損失的權利。

          七、勞動成果的歸屬:

          第二十一條:乙方為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著作權由甲方享有;

          第二十二條:乙方在合同期內利用甲方物質技術條件或在工作時間內完成的文字、圖形等作品其著作權歸甲方所有,甲方可以給予乙方適當獎勵。

          八、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三條:發生勞動爭議時,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第二十四條:當雙方協商不成時,可以向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五條:如不服仲裁裁決,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九、合同生效:

          1、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勞動法規、政策規定有出入的,按現行勞動法規和政策執行;

          2、本合同以公司的公司管理規則、人事考核規定、獎罰規定、值班規定、工資規定、宿舍管理規定和出差規定等作為附件,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4、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涂改或冒簽無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

        勞動規章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本企業和全體職工。

          第三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產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五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第七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第八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九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條企業招用職工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9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

          第十二條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企業、職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將加班憑證交付職工,作為職工要求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憑證。

          第十五條年休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十六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正常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十七條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八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5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十九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處理,并可按規定幅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二十條企業用工當月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二十一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實行打卡考勤的,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請假必須報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同意,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院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4)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5)職工辭職應當經用人單位批準,并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第二十二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2)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責任制;

         。3)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4)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保持企業環境衛生清潔;

          (5)愛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

         。6)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間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8)關心企業,維護企業形象,不做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

         。9)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二節獎勵與懲戒

          第二十三條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獎勵可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二十四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可視情給予表揚、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于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4)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二十五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三種。同時,用人單位可酌情減發職工相應報酬。

          第二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給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擅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

         。6)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為嚴重違反紀律,可視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將企業內部的文件、帳本給企業外的人閱讀的;

         。4)連續曠工時間超過3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5日的;

          (5)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

         。7)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秘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

         。8)二次以上警告視做嚴重違反紀律;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給予警告、解除勞動合同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優先適用勞動合同。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生效。

        勞動規章制度7

          為了規范公司管理制度,提高生產工作效率,創造一個和諧、有序的生產環境,生產部特重申以下制度:

          1、早會:車間員工早上7:55之前必須到達車間,并按指定地點排隊準備開早會;

          2、用餐時間:各線用餐時間不一,具體見附表;

          4、加班時間:根據季節具體安排;

          5、上班時間須穿廠服,

          6、上班時間穿拖鞋者,

          7、上班時間在車間大聲喧嘩者,

          8、嚴禁在車間內吃早餐,

          9、上班時間不能遲到、早退,遲到

          10、上班時間不能隨意走動、串崗,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上廁所或者會客者,并必須向線長說明情況;

          11、請假須有請假條,未請假者按曠工處理;

          12、上班時間不能有吵架、打架等現象,

          13、上班時間使用移動電話者

          14、上班時間禁止吃零食,

          15、車間內禁止吸煙,

          16、個人工作臺面要保持整潔,

          17、個人工具、茶杯、清潔工具要按規定放置,

          18、上下班代打卡者,

          19、服從線長分配,不能頂撞線長,

          20、各流水線周轉箱不能超出紅線,

          21、未排隊用餐,餐盤擺放不整齊者,

          22、廠內不準亂扔垃圾,各線長應負起管理監督作用,嚴格要求線上員工遵守各項制度,對違規者及時予以制止和考核,未進行考核的線長負連帶責任,生產部將做不定期的檢查。

        勞動規章制度8

          為促進企業發展,順利完成公司下達各項任務,特制定以下規章制度:

          全體員工必須服從公司統一管理,服從公司領導工作安排,認真完成各項任務,努力實現公司計劃安排。

          一、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熱愛公司,熱愛工作,遵守職業道德。

          二、遵守公司勞動紀律,不遲到,不早退,不串崗,不曠工,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寫請假條,經領導簽字同意后方可離開。如有違反按照《考勤制度》處理。

          三、按時上下班,上下班一律打卡,實行一人一卡,考勤卡由本人自打,嚴禁代打卡,如有發現,扣款20-50元。

          四、工作時間不準聊天、唱歌、看書、會客、玩手機、嚴禁在產品,材料上坐、躺、踩、踏。

          五、全體員工在工作任務忙時,沒有任何理由不加班。

          六、嚴禁帶小孩和外來人員進入車間,嚴禁擅自動用各類消防器材,嚴禁酒后上班。

          七、上班必須穿工作服,上班不準穿拖鞋、涼鞋、西裝短褲、高跟鞋、赤背、經發現一次扣款20元。

          八、提倡“以廠為家,廠興我榮”愛護公司財產,每天下班應關閉電源電器、擦洗機器、關好窗戶,如違反扣款10-20/次。

          九、公司員工要注意公司形象,個人形象,每天保持工作場地清潔衛生,物料、工具、辦公用品等擺放整齊。

          十、生產車間嚴禁吸煙,發現一次扣款50元,不準亂扔垃圾,不隨地吐痰。十一、公司全體員工應該相互尊重,講話文明,待人禮貌,不準罵人。

          十二、全體員工在公司內不準賭博、打架斗毆、盜竊,發現一次扣款500元,情節嚴重的交公安機關處理,工資全扣,出現事故自己承擔。

          十三、公司員工必須做到文明生產,文明工作,積極完成領導交辦的任務,因工作需要臨時調動,必須服從安排。

          十四、對惡意破壞公司財產的,惡意攻擊公司管理人員和同事的,連續曠工3天的,開除處理,工資全扣。其它均按照《人事管理制度》處理。

          十五、公司全體員工遵守職業道德,維護公司利益,保守公司商業機密,如有違反扣款500元并開除。

          十六、以上規章制度希望本公司全體員工共同遵守。

        勞動規章制度9

          俗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大多數用人單位都有自己的規章制度,用以約束勞動者。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法律也賦予了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然而這項權利并不能隨心所欲的行駛,還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條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及“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得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得以行使單方解除權的前提條件。

          勞動者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這一規定應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依據的規章制度合法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也稱為企業內部勞動規則。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是通過民主程序公之于眾的。

          例如,無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在[(20xx)新民初字第2717號]判決書中認為:

          某公司提供了規章制度簽收回執證明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經過了民主程序,并依法進行了公示,周某對規章制度及證據均無異議,可以確定某公司的規章制度經過了民主制定及公示程序,故可以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二、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勞動者的行為客觀存在,并且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何謂“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法未明確釋義,實踐中一般結合行業特點、工作性質、工作崗位、影響程度及主觀意識等因素加以考量。

          例如,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xx)遼01民終9179號]判決書中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須具備以下條件:勞動者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且該行為須達到嚴重的程度。關于“嚴重違反”如何界定,須從違反規章制度的動機、次數、后果、影響、損失等多方面考慮。原告拒絕出診確有違反擔架員管理細則第三條職責部分第六項規定,但是還沒有達到嚴重違反的程度,不符合我國勞動法所規定的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的條件,沈陽急救中心未經批評教育直接對邱某方作出了罰款1000元和給回給派遣公司的處罰,顯然一事雙罰不合理,且處罰過重,故一審法院認定解除勞動關系違法。

          三、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合法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理是按照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辦理的,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例如,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xx)皖01民終5542號]判決書中認為:

          某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反法定程序問題,現有證據證明某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規定履行了通知工會等義務,故曹某勝認為解除勞動合同違反法定程序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勞動規章制度10

          第一條為了保證我院各種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的有效落實,進一步加強稽查隊伍建設,調動稽查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稽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充分發揮稽查的職能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休養院綜合辦公室為稽查考核的主管部門。履行稽查考核職責的人員有:值班經理、公司部門以上管理人員、綜合辦公室人事主管及指定人員。

          第二章考核內容

          第三條員工的儀容儀表、出勤、履職情況

          第四條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

          第三章稽查考核實施辦法

          第五條由稽查人員對各部門的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定時或不定時的進行檢查、監督、考核。各部門要積極支持稽查考核人員的工作,各部門領導應高度重視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落實等管理工作,認真及時查處本部門員工中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現象以維護其嚴肅性。因失察、拖延、推諉致使本部門違反勞動紀律的問題得不到及時糾正和處理,并被其他稽查人員查處或員工舉報的,將追究主管經理的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六條凡值班經理稽查、考核出員工違紀、違規事實,而部門經理未發現的,部門經理承擔連帶責任(每次0.05分)。

          第七條凡稽查主管部門稽查人員稽查、考核出的違紀、違規問題,而值班經理未發現的,值班經理要承擔瀆職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八條凡院領導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稽查主管部門人員未發現的,稽查主管部門人員承擔瀆職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九條由其他員工舉報,部門未發現和處理,對于相應領導也要承擔連帶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十條在稽查、考核過程中,必須堅持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允許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否則應嚴肅處理(每發現一次,責任人扣0.15分)。

          第十一條考核結果具有的效力:

          1、與稽查人員的績效工資掛鉤;

          2、決定對員工的獎勵與懲罰;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二條對于稽查人員失職,第一次給予警告處分,第二次給予嚴重警告,第三次給予50-100元罰款,同時每次扣除考核成績0.1分。

          第十三條年終考核,稽查人員綜合考核成績優秀者,按績效管理辦法,給予其一定的獎勵。

        勞動規章制度11

          摘要:在計劃經濟時代勞動體制的影響下,企業管理具有行政化特色。我國的勞動關系,經歷了由國家統一分配向自主擇業的轉變,企業勞動規章制度也經歷了一個由國家統一立法向企業自主制定的轉變過程。本文通過結合相關學說、立法歷史,試圖對勞動規章與勞動合同進行比較,探索勞動規章制度由行政指示向勞動契約轉變的路徑,并提出完善建議,以達到保護勞動者,促進勞資關系和諧的目的。

          關鍵詞:勞動規章制度;勞動合同;契約

          進入二十一世紀的互聯網時代,《勞動合同法》使勞動合同成為解決勞資糾紛最主要的依據,一方面規則設置上加重了用人單位的責任,另一方面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運用勞動規章制度約束職工的行為,維持管理秩序,甚至通過嚴苛的規章來變相改變勞動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分配,由此引發了新的矛盾。目前,中國的勞動法對勞動規章制度缺乏有效的監督,導致用人單位濫用權利。筆者希望從我國勞動立法歷史出發,進行有益的探索,提出平衡二者的建議。

          一、“身份”的時代——勞動規章制度的淵源

         。ㄒ唬┪覈鴦趧右幷轮贫鹊陌l展歷程

          我國的勞動立法大致可以分成三個階段:計劃經濟時期;1995年至20xx年,即《勞動法》實施后《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計劃時期主要包括1982年《企業職工獎懲條例》、1986年《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等。①勞動規章制度基本具有與法律法規同等的效力。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國家的一切資源都由政府統一調配,就業大多為國家分配,勞動者個人被極度弱化,勞動規章制度側重調整的是職工整體,作為個體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地位懸殊,根據國營企業“指示命令權”制定,職工處于被動服從地位。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主要是勞動紀律,大多以行政獎懲的形式實現,是維持內部勞動秩序的重要手段。

         。ǘ﹦趧右幷轮贫鹊墓δ

          在計劃經濟的歷史大背景下,勞動力市場尚未形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只存在單向分配關系。實質上,勞動者是作為一個整體被調整的,個人個性被壓抑。故勞動規章不僅是管理職工的內部“法律”,更是維系社會穩定的行為規范。故法律法規的授權是勞動規章效力的本質來源。勞動規章制度是為了維護整個單位的經營管理秩序,其約束和保護的側重于作為管理方的用人單位。工作規則涵蓋范圍相當廣泛,涉及工作時間、著裝,行為表現、出勤情況等各方面。②

          二、“契約”的時代——勞動合同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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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大量工人下崗,形成了勞動力市場。勞動力市場的形成意味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開始雙向選擇,雙方簽訂勞動契約。1995年《勞動法》頒布實施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突出對職工權益的保護,徹底改造中國過去的就業制度,實施全員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在調整勞動關系上的突破不言而喻。該時期企業活力增強,政企分離,企業獲得較大的自主經營權。勞動合同符合民法上意思自治的要求,所有的條款原則上都可以自由協商。勞動合同制度的確立開始注重勞動者的意思表達,注重個人權利的保護,勞動者個性的表達。同時,勞動契約符合我國“從身份到契約”發展的國情,當勞動者從計劃經濟體制的枷鎖中解放出來,勞動合同是一種進步,將是否接受用人單位所提勞動條件的選擇權交給勞動者自己。其次,勞動合同也符合勞動法的精神。勞動法是社會法的代表,勞動法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原則要求控制企業行為,防止其單方制定勞動規章來侵害勞動者權益。

         。ǘ秳趧雍贤ā废聞趧右幷碌陌l展

          勞動規章在《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之后得到了新的發展,勞動規章與勞動合同逐漸出現了分離。關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在《勞動合同法》第17條中相對于《勞動法》第19條,刪去了“勞動紀律”。實踐中勞動合同通過兩種方式涉及勞動規章:一是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內容;二是在勞動合同中列明根據勞動規章處罰的條款。③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結果必然將勞動合同作為調整勞動關系的配套制度。但同時為了適應日益擴大的企業規模,節約成本,簡化締約程序,勞動規章制度作為一種“附隨”的條款出現在勞動合同中。其次,勞動合同是一對一簽訂的,往往不適用于整個單位的勞動秩序,勞動規章制度恰好彌補了勞動合同無法兼顧的細節或者適用于整體的情形。

          三、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關系的學理分析

         。ㄒ唬﹦趧右幷轮贫扰c勞動合同的關系

          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同時存在于勞動關系的存續期內,二者關系密切,存在交叉的情形,特別是將勞動規章制度的性質以契約說來解釋時,與勞動合同的性質相似。二者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制定依據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工作規則需要經過法定的民主程序,并由用人單位最終決定和公布。雖然《勞動合同法》有規定,用人單位充分聽取工會及職工代表意見自主制定勞動規章,但根據《公司法》中的企業“經營權”仍是制定效力的主要依據。勞動合同則是根據《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的規定。2.約束力范圍勞動規章制度具有普遍性,對用人單位的員工有普遍約束力。為了簡化簽約手續,一般大型企業往往采用格式合同,但勞動合同中的條款原則上都是可以由雙方重新一對一協商的,勞動者有拒絕的權利,具有個體差異性。勞動合同只對特定的勞資雙方有約束力。3.變更程序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和變更是根據用人單位的自主管理權,通過嚴格的程序限制用人單位濫用權利,防止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或者重要事項,必須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勞動合同具有個體性,是雙方的意思自治,所以并沒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勞動合同的變更也是經過雙方合意即可。

         。ǘ﹦趧右幷轮贫扰c勞動合同的沖突

          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之間密切的關系使二者在適用的過程中產生效力上的沖突,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勞動合同效力優于勞動規章。從制度程序上說,勞動規章制度民主性、強制性較弱,一般是用人單位的“單決”!秳趧雍贤ā分腥狈Υ_認未經民主程序制定的勞動規章無效的條款,因此經過集體談判協商的制定程序很容易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勞動規章一般具有穩定性,制定完畢付諸實施后,新進勞動者無疑沒有機會參與制定,只能被動地被告知并同意。雖然《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工會或職工代表有權提出修改,但是根據法條的表述,勞動規章修改程序的啟動權并不在勞動者手中,勞資雙方協商的主動權是由用人單位掌握,用人單位較之勞動者處于優勢地位,這就使得勞動者在實質上沒有同等的共決權④。后進員工對既成的勞動規章制度制定的權利義務分配格局實際無法改變。勞動合同畢竟是一對一協商的結果,雖然雇主仍然占主導地位,但職工有權利拒絕簽署不公平的勞動合同,故勞動合同更能體現意思自治的原則以及勞動法中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原則。⑤第二,勞動規章效力高于勞動合同。首先,從適用范圍來看,勞動規章制度一般針對整個單位,所有員工都必須遵守。勞動合同作為一種合同,當然具有合同“意思自治”的特點。合同約束合同雙方,即職工和用人單位,適用范圍小于勞動規章,自然其效力就要小于勞動規章。其次,用人單位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具體情形,一般不會在勞動合同中一一列出,但在勞動規章制度中會列明違反相關具體情形可以辭退的條款,在這個層面上來看,在解除勞動關系上有效的勞動規章有更高的效力。第三,視具體情況決定二者效力。從勞動法作為社會法的思想出發,其核心是保護相對處于弱勢的勞動者。在二者發生效力沖突時,考慮如何有利勞動者保護,有利的一方具有更高的效力。地方立法以及《解釋(二)》第16條實際采用了根據勞動者的請求認定二者效力高低的規定。勞動者有選擇權,理性勞動者會選擇最有利于保護自己權利的規范,事實上是以有利勞動者原則決定二者效力。

          四、平衡與控制的建議

          基于“從身份到契約”的必然歷史發展趨勢以及勞動法立法思想,筆者認為“集體合意”是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出路。集體合意說認為勞動規章制度是由勞資雙方經過集體協商談判,達成集體合意,由此制作或變更的勞動規章制度,才具有法規范之效力!凹w合意說”被學者詬病的在于缺乏性質沉淀,把勞動規章認定為集體合意后更容易造成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界限不明。⑥三者在內容上本身就存在交叉、排斥的復雜關系。而在立法方面上對于哪些事項屬于勞動合同的范疇沒有明確規定,這使得在實踐中無法區分,也容易造成效力上的沖突。平衡二者關系首先要區分個人與集體的界限,個人勞動條件由勞資雙方一一協商簽訂勞動合同,集體勞動條件由工會發揮職能,由勞動規章制度和集體協約規定。其次,針對由于勞動規章和勞動合同重復規定造成的效力沖突,制定獨立法規或出臺司法解釋的形式來統一,如日本明文規定“勞動規章優先”。筆者主張明確規定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符合勞動法的立法精神,同時為法院處理不同地區勞動規章制度效力問題提供統一的法律依據,也為勞動者保護自己合法權利提供法律上的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規章制度“平等協商確定”,明顯地加大了職工大會和工會的權利。但該規定就我國現實來說,平等協商難以實現。首先,我國工會發展緩慢,一些小微企業甚至還沒有建立工會或者工會成為管理層的傳聲筒,通過職工大會或工會制約企業淪為形式。其次,我國的用工制度經歷了由計劃到市場,由行政獎懲到契約的轉變,企業在獲得經營自主權的同時獲得了制定勞動規章的權利!秳趧雍贤ā穼嵤┖笃降鹊膭谫Y談判對用工單位既得權利是一種挑戰。此外,未經民主協商制定的工作規則的效力如何也屬于立法空白。集體合意說在當前我國立法不完善、勞資談判機制未成熟的背景下相對超前,但其本質仍是符合勞資關系向“契約”發展的方向。國家應該在立法上明確未經民主程序無效原則,同時應當強化工會賦予勞動者參與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權利達到防止用人單位濫用經營自主權。

        勞動規章制度12

          一、范圍

          衛生區一:講臺周圍,包括黑板,多媒體講臺內外(教室前方3小組負責,每組每周打掃兩天)

          衛生區二:后門周圍,包括勞動工具擺放,教室外的清潔區(教室后方四小組,前三組每組每周打掃兩天,最后小組星期天打掃)

          衛生區三:包干區(教室中間六個小組,每組每組打掃一天)

          二、打掃要求與建議

          1、衛生打掃時間:a、時間:一日二次,早上7:20之前打掃完,晚上6:10之前打掃完。

          2、各衛生區打掃要求和建議:

          衛生區一:早讀前,使用凈水漂洗擦布,把擦布用力擰干凈(沒有滴水),對多媒體講臺內外全面清洗一次;而后每堂課前檢查講臺外面,把粉筆頭收集入框,粉筆灰擦洗干凈;教室前方全面打掃,不留粉筆灰及紙屑,而后保持干凈。黑板要及時擦干凈,等待教師上課。

          衛生區二:早晨全面清掃,不留任何紙屑、塑料帶、飲料瓶等垃圾;而后全天保持干凈,有垃圾則清理。

          衛生區三:早上包干區清掃后,需派兩名同學攜帶書本留在包干區,以監督其他班級向本班清潔區遺留垃圾,持續到八點鐘。

          三、扣分激勵辦法

          1、遲打掃,未先請假者扣一分/次。

          2、在上課,早、晚自習時間在教室吃東西,并將紙屑,包裝物等遺留在簸箕內者扣1分/次(加罰一日教室衛生),備注:首次進行提醒及教育,可免于處罰)

          3勞動委員每天隨機抽時間檢查個人衛生,衛生較差的同學扣1分/次,以小組分數積累扣除。例如,兩個同學衛生較差,本小組扣兩分。

          4、在班級或公共教室故意亂扔垃圾未撿者,第一次可進行提醒教育,第二次,扣1分(加罰一日教室衛生)。第三次加扣0.5分、共1.5分(加罰兩日教室衛生),依次推類。

          四、加分激勵辦法

          1、以上無人打掃衛生時,有同學主動打掃者+1.5分

          2、有好建議可向班長或勞動委員反映,+0.5分/次,經采納再+0.5分

          3、每周衛生打掃干凈的小組,無任何扣分情況,+2分//次

          4、參加大型活動,積極踴躍加入后勤部者,+1分/次

          五、其他

          1、每個月末對小組衛生進行評估,分為A/B/C三級。A級符合要求,行為出色,B級基本完成,C級尚有不足。(注,由班委,組長進行評估,裁決)

          2、每月末從A級小組選出一名最優秀的小組,從C級組選出一名相對較差的小組。由最差小組對最優小組提供一定的獎勵。(注:最優小組每人獲得一元獎勵;最差小組每人提供一元捐助,不夠部分由組長多捐一元。)

          3、每個月始,各小組總分數全部歸為100分。

        勞動規章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本職工作、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產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

          第五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健康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如實填寫《面試人員登記表》,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七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第八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九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條、企業招用職工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

          第十二條、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企業、職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企業原則上實行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工作制,對部分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五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將加班憑證交付職工,作為職工要求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憑證。

          第十六條、年休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十七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竟べY是職工完成正常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十八條、企業可以按照不同崗位實行年薪制、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具體工資標準以勞動合同約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1個月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二十一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處理,并可按規定幅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二十二條企業用工當月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二十三條、職工必須遵守公司考勤和辭職等有關制度。

          第二十四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優先適用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并向全體職工公布。本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員工手冊,職工閱后簽字以此作為已向職工公示的證明。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的解釋與修改權歸行政部。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啟用。

        勞動規章制度14

          為實現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享有勞動合同解除權。但為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權,在立法上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作了嚴格限制。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屬于用人單位單方實施勞動合同過錯解除的情形之一。然而法律并未規定“嚴重違紀”的標準,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此有較大爭議。

          以案說法

          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若干元。鄭州市某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受理后查明,勞動者于某日入職用人單位。合同履行中,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及不服從崗位職責、消極怠工、頂撞領導、擾亂他人工作秩序等為由將勞動者予以開除。

          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在某行為中,在公司中造成極壞影響,故公司曾依據規章制度給予其警告處分。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同意其調崗要求,產生懈息情緒,某段時間上班時間基本處于只打卡不工作狀態,還糾纏領導,該行為已嚴重影響用人單位的秩序及其他管理人員的工作。經勸說未果,公司層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供了證人、錄像視頻等證據材料證明勞動者存在用人單位所稱的種種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勞動者確認其知曉公司的規章制度。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勞動者確實存在過錯,但過錯是否達到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程度有待商榷。

          律師評析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以勞動者存在法律規定的過錯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案例中,用人單位以依據規章制度對勞動者累計三次警告、記過處分到達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故對勞動者作解除合同處理。但根據用人單位提供的視頻資料,只能看到勞動者確實是待在管理人員的辦公區域,但從該視頻中無法看出勞動者該行為影響到其他員工的工作,也未有任何員工要求勞動者離開,且該視頻錄制時間僅為XX分鐘左右,不能證明勞動者是長時間逗留于管理人員的辦公區域。由此來認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公司現章制度有待商榷。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實踐中,用人單位適用《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用人單位制定了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且規章制度經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確告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所制定的規章制度不但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程序也要合法,并且向勞動者進行了公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2、勞動者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

          何為“嚴重違紀”,法律對此并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應以《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范圍和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依法確定的具體界限為準。一般理解為:不服從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工作期間打架斗毆、連續遲到早退、曠工等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行為,都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本案例,用人單位提供了規章制度,并且勞動者也知曉該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之前,針對勞動者不服從工作安排、消極息工、長時間逗留于非工作區域不完成工作等行為,依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的對應處罰條款已經給予警告、記過等處分,履行了前置程序。但勞動者在受到處罰后,并沒有悔改,仍繼續采取上述行為。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的行為已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法院認為勞動者行為是否達到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程度有待商榷。

          由此,可以看出,各方爭議的焦點是何為“嚴重違紀”?

          律師認為,嚴重違紀的標準主要依靠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予以規定,規章制度中對相關標準進行界定時要把握適當的尺度。另一層面來講,嚴重不嚴,都是相對的。一般由用人單位進行裁量。但裁量的評價標準,卻因評價者的地位、知識、經歷等產生不同的評價結果,甚至出現相背離的截然不同的、相對立的結論。

          需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要增強證據意識,對員工的違紀行為及時處理并保留好相關證據。

          不可否認,現實中往往存在用人單位依據規章制度隨意解雇勞動者的情形。為了避免用人單位濫用這一權利,對用人單位依據規章制度作出的解除決定,載判機構一般會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合理性進行相應的審查。由于法律并未規定“嚴重違紀”的具體標準,裁判機構對此具有自由裁量權,目前司法實踐中,裁判機構對規章制度的合理性審查僅限于發生勞動爭議所依據的規章制度的具體條款。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則會審查所依據的解雇條款是否合理,是否達到“嚴重違紀”的程度。

          鑒于法律、法規存在很大彈性空間,建議用人單位在制定各項規章制度時,根據實際情況將具體條款子以細化和明確,以便在行使單方解除權時,可以有針對性地提供解除依據,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訴訟風險。

        勞動規章制度15

          一、總則

          1、根據國家《勞動法》等法令法規和本公司的經營目標與計劃,為使廣大員工做到安全、文明、優質、高效地全面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為此,必須加強勞動紀律,健全勞動管理制度,確保生產工作秩序良好、有序進行,特制訂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對象為公司全體員工。

          二、勞動紀律

          1、遵紀守法,自覺遵守本公司的規章制度,努力學習政治、文化和業務技術,積極參加崗位培訓、崗位練兵、事故預想與反事故演習、“雙增雙節”活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活動,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文化道德素養,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2、文職人員著裝要整潔大方,其余工種職工著裝要符合安全、勞保的要求。

          3、實行掛牌上崗,上班必須登記。

          4、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準時上下班,上班即上崗,專心工作,專心操作,專心制作,專心施工,提高工時利用率;不曠工,不脫崗,不串崗,不睡崗,不在崗吃零食,不干私活,不看與本崗位無關的書報,不在辦公室(工作、施工區域)閑談、喧嘩,不妨礙他人工作,不帶小孩上班。

          5、財務人員所負責的原始記錄、統計、報表、臺帳,記載要清楚,數據要準確,內容要完整,填寫要真實不漏項,傳遞要及時,做到系統化、規范化、檔案化;向有關部門和領導提供所需的數據、表報、資料要準確、迅捷;認真做好信息的收集、健全和反饋工作。

          6 、要遵守社會公德,執行工作(施工)任務時,遵守有關法令法規,遵守社會公共秩序,不賭博,不斗毆,不參與其它違法活動。

          三、職工請假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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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私事不能上班者,必須事前書面請假,準假后方能離開本崗位,如因特殊情況(本人或家屬發生急、重病和意外重大事情)不能事前請假或延長假期時,應用電話方式補辦請假、延假手續。

          2、因私事請假,原則上每次請假天數最多不超過十天,全年累計請假天數最多不超過二十天,事假一律不計出勤,扣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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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工負傷,必須憑“工傷事故報告單”或醫院工傷事故診斷書,經公司行政科審批后方可按工傷處理。否則按病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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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因工負傷和病假一律要有醫院證明,外診病假要有鄉、鎮衛生院以上醫生證明,經領導批準后方能生效,如不按上述辦理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2、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假期的生活待遇按照《關于國營企業職工病傷假期間生活待遇問題的通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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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婚可持證明到公司行政科辦理婚假手續,假期按有關規定辦理,若無故延長假期者,按事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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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工的父母、夫妻、子女或直接撫養的旁系親屬死亡時給假期三天,工資照發,往返車船、住宿費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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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及上級有關計劃生育文件辦理。

          (七)帶薪年假

          年假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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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節假日如果職工未休息,按勞動法規定給予3倍工資。

          四、考勤辦法

          1、全體員工作息時間冬季早上10:30-下午7:00,夏季早上10:00-下午7:30,遲到5分鐘以內扣5元,10分鐘以內扣10元,超過10分鐘扣20元,1小時之內不到者算曠工。

          2、串崗,在崗吃零食,干私活,看與本崗位無關的書報,在崗閑談、喧嘩,妨礙他人工作,帶小孩上班,每次扣獎金5元;干私活,情節嚴重者,按有關規章懲處。

          3、上班時間睡崗,每次扣睡崗人員20元。

          4、事假、曠工扣發當日工資。

          五、附則

          1、本制度與《勞動法》和上級有關法規有抵觸的,按《勞動法》和上級規定執行。

          2、本制度與公司原有相關規定相矛盾的,以本制度為準,如本制度沒有涉及的,按有關規章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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