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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高等學校學生守則參考

        時間:2022-06-19 15:32:01 守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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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學校學生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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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立志為社會主義事業服務,為人民服務。

          二、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逐步樹立無產階級觀點、辯證唯物主義觀點。

          三、勤奮學習,努力掌握基本理論、專業知識與基本技能。

          四、堅持體育鍛煉,積極參加體力勞動和軍事訓練。

          五、尊敬師長、尊重職工、關心集體,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六、遵守社會公德,愛護公共財物,勤儉節約,講究衛生。

          七、遵守國家法令,遵守學校規章制度,保守國家機密。

          八、聽從國家召喚,服從國家分配。

          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高等學校的大學生、研究生,應當有堅定的政治方向,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應當熱心于改革開放,有艱苦奮斗精神,走與工農相結合的道路,努力為人民服務,為實現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而獻身;應當自覺地遵守憲法、法律,嚴格遵守校紀校規,增強法制觀念,有良好的品德;應當勤奮學習,努力掌握現代化科學文化知識。立志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合格人才,做無產階級革命事業的接班人。在日常生活中須自覺遵守以下行為準則:

          1、維護祖國的利益。不得參與任何有損于祖國尊嚴和榮譽、違背四項基本原則、危害社會秩序的活動,反對破壞安定團結的行為。

          2、遵守憲法和國家的各項法律、規定。努力做維護民主和法制的典范,反對無政府主義。

          3、維護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尊重不同民族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反對損害民族團結的行為。

          4、堅持社會主義集體主義。個人利益要服從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同學之間團結友愛,互相學習,互相幫助;關心集體;反對極端個人主義。

          5、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說話要有事實根據,力求從實際出發,正確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6、熱愛勞動,積極參加社會實踐。積極參加公益勞動、生產勞動和勤工儉學活動,虛心向工人、農民學習;不參與經商活動。

          7、發揚艱苦奮斗精神。勤儉節約;不浪費水、電、糧食;不向學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實際可能的生活要求。

          8、注重個人品德修養。服飾整潔,講究衛生;誠實守信,謙虛謹慎;說話和氣,待人有禮;男女交往,舉止得體;尊敬他人;敬老愛幼,樂于助人;勇于同不良行為作斗爭。

          9、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和健康的文化活動,增進身心健康。

          10、勤奮學習,刻苦鉆研。在努力完成各項學習任務中樹立科學性和革命相結合的學風。

          11、維護教學秩序。遵守學習紀律,考試不作弊。

          12、維護公共秩序。遵守公共場所的有關規定,不擾亂秩序,不起哄;遵守學校校園管理制度,不打架斗毆,不賭博,不酗酒不吸煙,不觀看、傳播反動、淫穢書刊和聲像制品。

          13、遵守宿舍管理規定。按時熄燈就寢,不喧嘩、打鬧,不影響他人的正常學習和休息;不損壞和私自拆裝宿舍設備;不留宿校外人員。

          14、愛護公共財物,保護公共設施,愛護花草樹木;珍惜教學、科研設備;損壞公物要賠償。

          15、遵守外事紀律。在涉外活動中不做有損國格、人格的事;與外國學生平等、友好相處,對外籍教師和國際友人以禮相待,不卑不亢。

          江蘇大學生文明公約

          胸懷祖國,服務人民,樹立遠大理想

          勤奮學習,求實創新,推動科技進步

          尊敬師長,友愛同學,弘揚中華美德

          遵紀守法,見義勇為,維護公共秩序

          舉止文明,誠實守信,倡導社會美德

          關心集體,愛護公物,保護生態環境

          熱愛勞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習慣

          強健身心,陶冶情操,堅持全面發展

          明確使命,勇于實踐,增強競爭能力

          內強素質,外強形象,爭做文明先鋒

          常州廣播電視大學

          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風建設,維護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建立社會主義的文明學校,根據國家教委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管理規定》和江蘇省教委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違紀處罰條例》及新形勢下學生管理工作的需要,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校堅持以說服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對于學生違紀的行為,在批評教育的同時,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條 違紀處分分為六種:

          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學;6、開除學籍。

          第四條 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有反動言論和行為者,以及成立非法組織、舉行非法游行、集會、書寫、張貼危害國家安全的傳單以及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條 有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受到司法部門或公安機關處罰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判處管制、拘役、徒刑或勞動教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被處以行政拘留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 有違反行為且尚未觸犯《刑法》者,視違法程度和認識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七條 對擾亂教學、學習、工作、生活秩序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1、上課期間進行打牌、下棋等活動者,給予警告處分;參與賭博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組織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2、酗酒滋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3、損壞教學用具(包括門、窗、桌、椅、視聽器材等),往墻上拍球、踏腳印、涂劃者,除賠償、罰款外,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4、使用禁用電器或私接電源,移動、破壞電源線路者。除沒收使用電器、賠償、罰款外,對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5、在學校場所(包括教室、圖書館、閱覽室、實驗室、辦公室、宿舍等)起哄、怪叫、摔瓶子等物品,砸壞公物,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6、擅自移動或損壞消防器材,故意損壞學校治安、防盜設施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7、對威脅、辱罵教職工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八條 凡參與收看或買賣淫穢書畫、音像等刊物品或有其它流氓行為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九條 偷竊、詐騙財物者,視其作案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其中作案200元以下,可給予記過以下處分;作案價值200元以上,尚不夠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者,可給予記過以上處分,作案兩次以上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第十條 在男女交往過程中,造成不良影響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留宿異性或發生性關系者,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第十一條 動手打人,造成他人傷害的,除賠償醫療費等費用外,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聚眾斗毆,持械行兇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 在一學期以內曠課達12課時以上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達20課時者,取消本學期考試資格;累計達60課時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三條 學生必須按時完成規定的作業、實驗和實習報告,凡缺少作業三分之一或缺交實驗、實習報告的,不得參加該課程的期末考試。學生在考試中凡有作弊行為的,該門課程考試成績做零分處理,不準參加補考,并通報批評。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處分:

          1、違紀后拒不承認錯誤事實,受處分后無理糾纏,情節惡劣。

          2、受處分后重犯者。

          3、對檢舉人、證人、辦案人員進行威脅或打擊報復者。

          4、提供偽證、妨礙調查處理者。

          第十五條 本條例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確應給予處分的,可比照最相近條款給予處理。

          第十六條 受處分學生臨畢業前或受處分一年后,系部可根據受處分學生的表現,提出評議申請,按批準處分的程序,決定是否給予撤消處分。

          第十七條 學生留校察看為期一年,對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系或市校要定期進行考察,及時幫助教育。留校察看期間有顯著進步者經批準可提前解除察看或延長查看期、加重處分的決定。

          第十八條 本條例適用于我校在籍學生。

          第十九條 本條例關于處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和以下均包括本級在內。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02年開始執行。

          江蘇廣播電視大學學生基礎文明行為規范

          1、遵守校紀校規,遵守校園內外公共場所的規定。

          2、認真學習,上課不遲到、不早退,遵守課堂紀律,按時完成老師布置的作業,自修時間認真看書。

          3、自覺遵守考試紀律,考試不作弊。

          4、上課前由班長喊起立,待老師示意后坐下。

          5、主動參加班、系、校組織的政治學習和集體活動,為爭取文明班級做出貢獻。

          6、不隨地吐痰和亂扔廢紙、瓜皮果殼,愛護花草樹木。不亂攀亂折。

          7、愛護公物,不損壞公共設施,不在教室墻壁、課桌上亂涂亂畫。保持教室門窗、地面、墻壁清潔。不亂弄電教設備。

          8、不穿拖鞋、背心、短內褲進入教室等公共場所。

          9、不在教學樓、宿舍區等公共場所打鬧起哄,大聲喧嘩。

          10、與異性交往言行適度,公共場所男女不勾肩搭背、摟抱。

          11、不傳播、復制、觀看淫穢書刊和音像制品,養成高尚健康的審美情趣,樹立正確的審美觀念。

          12、注意心理衛生,保持身心健康,合理調節和控制自己的情緒,不做有損于他人的事。

          13、認真參加體育鍛煉及競賽活動,上好體育課不無顧缺席。

          14、尊重師長,廣泛團結同學,待人熱情、禮貌。破除狹隘地域觀念,提倡講普通話。

          15、積極參加公益勞動、勤工助學和假期社會實踐活動,學生不得經商。

          16、出入校宿舍區,佩帶;眨袷貙W校門衛制度,進出宿舍區遵守宿舍管理制度主動配合和服從管理。

          17、不在樓內燒紙、打球、酗酒、點蠟燭照明、打麻將。

          18、自覺文明就餐,依次排隊購買飯菜,不插隊、捎帶。尊重食堂職工勞動。節約水電,不浪費糧食。

          19、宿舍內不私拉電線,裝床頭燈,使用違章電器、燒火油爐。不在宿舍內燒煮食物。

          20、積極參加打掃并保持寢室衛生,宿舍環境布置高雅、和諧,為爭創“星級宿舍”而積極努力。

          21、不在公共場所吸煙,教學區內禁止游動吸煙。

          22、維護校園環境衛生,愛護綠化。自行車停放在指定地點。不亂張貼海報。

          學生請假制度

          1、學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學習或需提前離校,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如有特殊情況無法事先請假的,事后應及時辦理補假手續。

          2、請病假應有病歷卡驗證,并有醫院醫生出具請假證明,事后補辦病假手續的,應將病假條和病歷卡同時呈驗。

          3、病假在一天以內由班主任批準,兩天以上由班主任簽注意見報系備案。

          4、請事假應由父母寫請假條,經班主任批準后方可實行。由父母之一的電話請假,事后應補假條。

          5、寄宿生節假日要求回家需辦理請假手續,經批準后方可離校,假滿后應及時返校上課。

          6、寄宿生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夜自修,或因故不能在校寄宿,應事先向班主任或值班教師請假。

          7、學生有事需提前離校,應由班主任批準,憑出門證離開學校。

          宿舍管理條例

          1、按學工處所分宿舍的房間號、床位號住宿,不得擅自調換。

          2、宿舍日常管理實行舍長負責制。舍長全面負責公共財產的管理、清潔工具的領用、值日人員的安排,并督促本室成員自覺遵守《條例》,如有情況向生活老師匯報。

          3、在規定上課(含自習課)的時間內學生嚴禁進入宿舍,因病需休息的同學,必須有醫務室開具的證明,經班主任老師批準。

          4、學校組織的早鍛煉、晚自修,均需點名,不得缺席,如有事有病,需辦好請假手續。

          5、宿舍內一切用品的擺放,要按照學校統一的規范,不得擅自搬動移位,更不準將教室或公共場所的桌椅私自搬進宿舍。

          6、宿舍值日人員表,床號姓名對照表、文明公約,統一張貼,統一填寫,統一上墻,不得擅自亂貼。

          7、各宿舍要根據專業特點,自行設計,美化宿舍環境。要做到思想性、專業性、知識性、藝術性相統一,不準貼掛不健康的圖畫,不準聽不健康的音樂,不準傳閱不健康的圖書。

          8、衣物要疊放整齊,不準在室內或走廊上洗臉、洗衣、刷牙等,垃圾要及時清理。

          9、提倡文明休息,保持宿舍安靜,嚴禁大聲喧嘩、起哄及影響他人休息的活動,嚴禁在宿舍內酗酒、吸煙、打牌或賭博。

          10、 不開無人燈,自來水隨用隨關。

          11、 宿舍大樓內嚴禁打球、張貼、涂寫、刻字、亂釘釘子等。

          12、 注意安全,嚴禁在宿舍內使用火油爐、酒精爐、蠟燭、電熱毯、熱得快等,嚴禁私自按電源,嚴禁爬墻翻窗進宿舍。就寢要關門。

          13、 學生家長來訪需要住宿,需辦理好住宿登記手續,由學工處安排。禁止擅自留客住宿。

          14、 尊重生活指導老師,自覺服從教育,不得謾罵、作弄。

          15、 學生校外親友來校,應在門衛會客。

          16、 按時就寢,未經允許學生不得在外住宿。若有夜不歸宿者,舍長就于當天夜間10時前向生活指導老師報告。

          17、 嚴禁男生到女生宿舍和女生到男生宿舍。

          18、 個人貴重物品上鎖保管(如錢、手表等),不得隨便亂放(如有遺失自己負責)。

          19、 自行車按規定地點停放,不得擅自停在宿舍大樓內。

          20、 “文明宿舍”是文明班級評選的重要條件:“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優秀團員”等先進個人如是住宿生,必須是“文明宿舍”成員。

          以上條例如有違反,將按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到行政紀律處分。

          江蘇廣播電視大學學生學籍管理實施辦法

          為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建立穩定的教學秩序,不斷提高教學質量,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合格人才,根據國家教委、省教委有關規定和廣播電視大學遠距離教學的特點,結合我校具體情況,特重新修訂《江蘇廣播電視大學學生學籍管理實施辦法》。

          一、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凡按招生規定正式錄取的新生,必須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時到校辦理報到和注冊手續。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報到注冊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注冊后,由教學班填寫《教學班情況登記表》一式三份上報?h、市電大審核后留一份,一份由市電大匯總報省校。

          第三條

          新生入學后應在一個月內進行復查,如發現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不符合錄取條件,或是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入學的,經調查屬實,由市校報省校批準,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應報請有關部門查處。

          第四條

          在學生每學期開學后兩周內必須到校報到注冊,未經請假逾期不注冊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五條

          每學期開學后二周內,市校應將上學期學生人數變動情況填寫“學生變動情況名冊》報省校備案。

          第六條

          在籍學生由市校建立學籍檔案。學籍檔案包括《錄取通知書》、《報名鑒定表》、《政審表》、《體檢表》、《學籍卡》、《獎懲決定》、《學年鑒定》、《畢業生登記表》及畢業設計(論文)等材料。

          第七條

          學籍檔案應由市校指定專人保管,學生轉學時,檔案材料應通過組織轉至學生的接收學校。學生畢業、結業或退學時,應將其學籍檔案轉至學生所在單位,歸入本人檔案。學籍卡一式三份,一份隨檔案移交學生所在單位另有二份由省、市校留存,并逐步采用計算機軟盤管理。

          第八條

          凡是取得電大學籍的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不能報考其它院校。因特殊原因,經征得所在單位同意和市電大批準后,可按有關規定參加招干報考研究生和接受科研單位的招聘,不再繼續學習者,應辦理退學手續。

          二、成績考核

          第九條

          學生的成績考核包括學業和操行兩個方面,學業方面,按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實踐環節考核學生的學習成績;操行方面要對學生的政治覺悟、思想意識、道德品質以及遵守國家法紀和校紀校規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考察評定。

          第十條

          學業管理,實現學年學分制的辦法,并逐步向完全學分制過渡。學分計算方法按教學計劃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學生學業成績考核,采取按學期進行課程考試(考查)的辦法,考核一般用百分制學習成績,六十分以上為合格成績。凡考試(考查)成績合格(含有關課程實踐環節合格),即可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對跨學期的課程,需整門課程成績全部及格方可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第十二條

          成績記載方法,按學期采用百分制記錄,學期補考成績,按及格或不及格記載;課程實踐環節按合格、不合格記載;畢業設計(畢業作業)按優、良、及格、不及格記載;技能操作考核按等級制記載。

          第十三條

          學生在取得我校正式學籍前,若已取得我校大專學歷教育或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某門課程單科合格證書,關于取得學籍后所修課程名稱、教學內容和要求基本相同且屬同一科類,則該門課程可予免修(自考課程免修門數限五門以內)。免修手續由市電大教務處審批。

          第十四條

          學生經補考仍不及格的課程,可隨以后年級同專業或同類同課程重修重考(跨學期課程可分學期重修重考)。

          第十五條

          對某些專業因教學計劃的調整,下一年級不再繼續開設的課程,不及格的學生可按省校有關課程和學分替代的規定參加重修重考。

          第十六條

          學生必須按時完成規定的實驗、實習報告和平時作業,凡缺交實驗、實習報告或一學期中缺交三分之一以上的,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期末考試,在補考前按要求補足的,方可參加期末補考。

          第十七條

          電大學生因出差原因需要在外地電大(分;蚬ぷ髡疽陨希┙杩颊撸瑧杀救颂岢錾暾,所在單位出具證明,經市校批準同意,并開出借考證明。試卷由接受借考的電大評閱后,密封寄至學生就讀學校。接受外地電大學生借考市校,應對其有關證件(借考證明、學生證、工作證等)認真審校,確認無誤后方準予借考。試卷評閱后,將考試成績記錄備案,試卷密封后寄往學生原就讀學校。

          第十八條

          學生操行評定分為學年操行評定和畢業鑒定兩種。1、學年操行評定,按學年在暑假前由學生個人寫出書面小結,內容包括德、智、體三方面以及遵紀守法和參加學校活動等方面的表現,再由班主任寫出書面評語。2、畢業鑒定在畢業前的最后一個學期進行,由學生寫出個人總結,在小組交流評議的基礎上,再由畢業鑒定指導小組集體討論作出鑒定。

          三、轉專業、轉學、休學、退學

          第十九條

          學生入學后一般不予轉專業,若確因工作崗位變動或特殊情況要求轉專業者,應由本人在入學后的一學期之內提出申請并出具有關證明,由市電大簽署意見,經省校審核后報省教委備案,原則上不得跨科轉專業。

          第二十條

          學生因病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修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或因某種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學習的,經本人申請并出具有關證明,可予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手續由市電大批準,并報省校備案,休學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學生休學期應及時復學,到期不復學者,取消學籍。學生復學時如無相同專業進行學習,則應轉入同一類相近專業教學計劃執行否則取消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

          學生因工作調動或其它特殊需要轉學時,按下列程序辦理:1、屬本省電大系統內轉學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并出具有關證明,經轉出和轉入的市電大雙方同意,報省校備案。2、跨省轉學,外省學生轉入我校,須憑轉出學校省級電大轉學證明及學生錄取名冊的復印件、錄取通知書(原件),經轉入市電大同意后報省校、省校簽署意見后報省教委批準,本省學生需跨省轉學者,須經市電大同意后報省校簽署意見后報省教委批準,本省學生需跨省轉學者,須經市電大簽署意見后到省校辦理轉學證明。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1、一學期中,普專班及成人脫產班學生累計曠課60學時、成人業余班學生一學期中累計曠課50課時者;

          2、留校查看期間仍無悔改表現者;

          3、休學期滿后,本人不辦理復學申請,或仍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

          4、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患有精神病、癲癇病、嚴重的傳染病或遭受意外傷殘不能正常學習者;

          5、本人因特殊情況要求退學者(須經本人工作單位或家長同意和市校批準)學生退學由市電大批報省校備案,并取消學籍。已退學的學生所修課程成績合格者,只發給單科合格證書,退學學生由市電大發給“退學證明書”并同時給學生單位或家長寄發“退學通知書”。

          四、紀律與考勤

          第二十四條

          學生必嚴格遵守國家政策、法令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遵守學生守則,新生入學后,應安排一定時間對學生進行入學教育。

          第二十五條

          學生考試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對考試違紀、作弊者應嚴格按省!蛾P于考試工作管理的規定》有關條款處理。兩次以上舞弊者取消其學籍,令其退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應按時參加教學班組織的教學及其它各項活動。如因病、因公和因事不能上課或參加有關活動時,須履行請假手續,請假達三天以內的,由班主任批準,三天以上由辦學單位批準。請假課時數超過一學期三分之一的,不得參加期末考試。

          第二十七條

          凡未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或無故超假,擅自不到校上課或不參加班級活動者,均以曠課論處,一學期以內,曠課累計十二學時以上者,應給予紀律處分,教學班應將學生考勤情況定期報上一級電大,并通知學生單位或家長。

          五、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八條

          為表彰先進、鼓勵學生走又紅又專的道路,對德、智、體等方面表現優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由縣、市電大分別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給予單項鼓勵,各市、縣電大每年進行一次評選,并在應屆畢業班中按在學籍學生數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省校推薦連續二次以上被評為“三好學生”的名單,由省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

          凡有曠課現象或在考試中有過舞弊行為以及受過紀律處分的學生,取消其評比“三好學生”或“單項鼓勵”的資格。

          第三十條

          對嚴重違紀的學生(如破壞紀律、損壞公物、品質惡劣、道德敗壞等)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時,應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并按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六種。留校察看期限為一年,審批程序:對違紀學生給予退學和開除學籍處分的,由市電大審批,并報省校備案;給予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處分的,由市電大簽署意見后報省校批準。對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經過一段時間(半年以上)考驗,應視其認識態度悔改表現作出結論性意見。

          第三十一條

          對學生的表彰、獎勵和處分的決定,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學生本人及學生單位或家長,并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對處分學生的結論應與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訴。被開除學籍的學生不發給任何學業證明。

          六、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二條

          在籍學生學完本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完成各個實踐性教學環節,達到規定的畢業的總學分,操行評定合格,由教學班報縣、市電大審核,經省校審批和省教委驗印后頒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

          在實行學分制前,對未能按期畢業的在籍學生,已合格課程辦理結業證書,自取得正式學籍之年起,八年內達到要求者,可換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

          對已達到畢業總學分,但因犯有嚴重錯誤,在最后一學期受到學校記過或受留校察看處分尚未解除察看者,應暫緩辦理畢業證書(暫緩期為三個月至一年),須待其對犯錯誤有深刻認識并確有悔改表現后,由市電大簽署意見報省校補辦畢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

          學生畢業時應嚴格按錄取專業的教學計劃、學制及學習形式進行審核,轉專業學生按轉入專業的教學計劃、學制及學習形式進行審核,不符合要求不予辦理畢業證書。

          第三十六條

          根據國家教委有關規定,畢業(結業)證書遺失后一律不予補發、畢業證書遺失可按有關手續報省校辦理畢業證明書。

          七、附則

          各市電大可根據本《實施辦法》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考勤制度等。

          自本《實施辦法》執行之日起,我校過去所發下的有關學籍管理規定不再使用。

          在本《實施辦法》中若有下上級主管部門規定不一致的,則以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為準。

          本《實施辦法》由省電大附則解釋。

          江蘇廣播電視大學五年制大專教育

          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討論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不斷提高教學質量,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人才,根據省教育廳頒發的《江蘇省五年制高等職業教育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特制定我校五年制大專教育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學生學籍,其效力開始于教育行政部門所確認的學生取得學籍的日期,結束于學生畢業、結業、肆業的日期。學生必須具有江蘇廣播電視大學學籍,方能取得學校頒發的學歷證書,國家承認其學歷。

          第三條

          學生受取消學籍的處分后,其學籍無效。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四條

          凡按國家統一招生規定,經省市招生辦公室批準被我校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按規定日期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須憑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報到(延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無正當理由逾期超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后,各市、縣電大及教學班應按錄取新生名冊順序和省電大職業技術學院規定的地區、專業數字代碼編排學號、填寫有關表格。各市電大要根據錄取新生名冊認真審核,于入學年的十月三十日前,到省電大職業技術學院注冊并領取學生學籍卡。新生注冊有關表格均由市電大蓋章。

          第六條

          新生入學登記注冊后,各市、縣電大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即取得我校學籍。復查結束后,各市電大于每年11月底前將取得學籍的學生名冊按教學班填報省電大職業技術學院(一式兩份)和學校主管部門備案,并由省電大統一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上報備案。

          第七條

          經復查發現在政治、文化等方面不符合招生條件的,或經查明確屬徇私舞弊入學的,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退回原籍所在地。

          第八條

          在新生健康復查中,如發現患有傳染性疾病或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其它疾病,經指定的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診斷證明,在短期內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請,經市電大批準報省電大備案,可回家治療,保留入學資格一年。治療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下學期開學前,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的健康復查確認病愈者,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取消入學資格。

          各市電大應及時將取消入學或學籍的學生名冊報省電大備案,并由省電大報省級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經注冊在籍的學生,由各市、縣電大建立學生的學籍檔案。學籍檔案的內容包括新生錄取材料(含入學報名表、體檢表)、學籍卡、實習實訓情況登記表、在學期間的學年操行評定及其專項獎懲記錄和畢業生登記表等。學生的學籍檔案由學生所在市、縣電大管理。學生轉學、畢業時,學籍檔案隨轉。

          第十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須持學生證按規定日期到學校辦理注冊手續,學校應在學生證上加蓋注冊章。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未經請假且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章 成績考核

          第十一條

          學業管理,實行學年學分制的辦法,并逐步向完全學分制過渡。學分計算方法按教學計劃規定執行。即學生按教學計劃規定學完某課程,經考核成績合格,即獲得該課程的學分。

          第十二條

          成績考核包括學業和操行兩個方面。學生學業成績的考核,主要是按照教學計劃、教學大綱的要求,考核學生的學習成績。學生的操行考核,主要是對學生的思想品德、組織紀律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定。其考核成績應計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十三條

          學生所學課程(包括理論課和實踐課)均應考核。課程的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核兩種。每學期考試課程一般為3-5門?荚嚦煽兊脑u定采用百分制記分方式,考查成績采用百分制或五級制(優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記分方式。

          第十四條

          學生所進行的實踐課,包括實習(教學實習、生產實習)和結合專業的生產勞動等,均應按省校的有關技能考核標準進行考核,其考核成績采用五級制(優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記分方式。

          第十五條

          學期考核成績的評定辦法:原則上期末考試成績占70%,平時成績占30%(其中考試成績占15%,平時測驗和平時作業的成績占15%)。學生所學課程的考核成績均須取得60分(或及格)以上的成績方可取得相應的學分。

          第十六條

          學生操行評定,在前三年以《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守則》和《江蘇省中等專業學校學生日常行為細則》為主要依據,在后兩年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各教學班在每學期結束時,要對學生進行一次操行評定;畢業前,要進行畢業鑒定。畢業鑒定,須所在學校簽署意見。

          第四章 課程的重修、補考、緩考和免修

          第十七條

          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的學生允許在學校規定的日期內補考。補考課程的成績按補考實際成績記載,并注明“補考”字樣。補考及格的課程給予相應的學分。補考不及格的課程,不能取得學分,必須重修。補考、重修原則上不折算平時成績。經批準的緩考可視為正?荚嚒

          第十八條

          學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時,必須在考前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病假須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經教務部門批準后可安排一次緩考,緩考不及格者,必須重修。凡擅自缺考或緩考再次缺考者,該門課程必須重修。

          第十九條

          學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凡違反考場紀律,考試作弊或協同舞弊者,該課程以零分計,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所缺課程按課程的管轄由各級電大教務部門根據情況安排重修或補考。

          第二十條

          一學期中曠缺課時超過本課程三分之一時數者,或作業、實習實驗報告上交數少于三分之二者,不得參加該門課程考試,成績按零分記載,并必須重修。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校外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或遠程教育考試等形式學習了有關課程,并取得單科合格證,與現修專業課程名稱相同的,經學生本人提出免修、免考申請,憑有效的成績證明,由市電大審核省電大批準,該門課程可以免修、免考,并取得相應的學分。

          第二十二條

          學生提前在校外獲得教學計劃規定的社會認可的技能等級證書,經市電大審核省電大批準,相應的實踐課可以免修、免考,取得相應的學分。

          第二十三條

          政治理論課、思想品德課、體育課不得申請免修。學生因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上體育課確有困難者,由本人申請,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經市電大批準省電大備案,可減少考察項目或免考。

          第五章 學業警告及轉入下一年

          第二十四條

          學生每學期累計有兩門考察不及格,學校按學年給予學業警告,并通知學生家長。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二年級結束時,累計有五門課程(含五門、體育課除外)及以上不及格者,必須轉入下一年級學習。

          第二十六條

          非畢業班學生因重修課程多,無法跟原班級正常學習,可申請轉入下一年級學習。

          第二十七條

          對應屆畢業生,各市電大應在畢業實習開始前審查其畢業實習資格。凡累計有三門課程(體育課除外)不及格者不得參加畢業實習必須轉入下一年級學習。

          第二十八條

          學生轉入下一年級后,原已取得的課程(含實踐課)學分,可予承認。若下一年級無相同專業,可安排轉入相近專業學習。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校學習時間(含中斷學習時間)最長可達8年。

          第六章 轉學與轉專業

          第三十條

          五年制高職學生一般不轉學。如確有原因需轉學,經同類型轉出、轉入學校及兩校的主管部門同意后,報省教育廳部門審批。

          第三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轉專業:

          1、經學校認可,學生在某專業領域具有一定專長,轉專業更有利于其能力發揮者;

          2、因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縣級以上醫療單位檢查證明,確實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可在本校其它專業學習者;

          3、復學時本專業無后繼班級者。

          第三十二條

          轉專業應由本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并填寫《轉專業申請表》,經市電大簽注意見報省電大批準,并報學校主管部門和省級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五年制高職學生因故不能完成學業者,經市電大鑒注意見報省電大批準,允許轉到本;蚱渌麑W校中專的相應年級學習,并報學校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相關課程的學分予以承認。

          第三十四條

          畢業年級的學生不得轉專業、轉學。

          第七章 休學、停學與復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因病經學校指定的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診斷,須停課治療、修養時間超過一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以上者,經市電大批準,可準予休學,并發給休學證明。

          第三十六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因病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

          第三十七條

          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休養;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第三十八條

          學生因故需請假,一學期中累計請假時間超過三分之一者應予以停學。經本人申請,市電大批準,可保留學籍。

          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在學習期間申請社會創業,就業實踐活動,工學交替,分階段完成學業。因工學交替,而申請停學者,須年滿十六周歲,入學一年后由學生本人和家長共同提出申請,經市電大批準,可予以停學。

          第三十九條

          停學和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二年。停學期間,學校對其在外活動不承擔管理責任。

          第四十條

          學生休學、停學期滿后按以下規定辦理復學手續:

          1、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須持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的健康證明,并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2、休學、停學期滿未及時辦理復學手續者,取消復學資格;

          3、 休學、停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復學資格。

          第四十一條

          學生復學后原則上隨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也可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轉入下一年級相近專業學習。

          第四十二條

          市電大批準學生休學、停學和復學,均應報學校主管部門、省電大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章 退學

          第四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學校批準,可令其退學或準其退學,并通知其家長或有關單位,報學校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退學不屬于對學生的處分。

          1、休學、停學期滿后不辦理復學手續或雖申請復學但經學校復查不合格者;

          2、休學、停學時間超過規定者;

          3、在校學習期間(含中斷學習時間)超過規定者;

          4、經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癔病、癲癇、麻風等嚴重疾病及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5、因其它原因,經學校認定必須退學者;

          6、自愿要求退學者。

          第四十四條

          在辦理退學手續時,給退學學生核發退學證明,并根據學習的年限(至少學滿一學年并取得相應成績)發給肆業證書或寫實性的學習證明。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者,不發給有關證明和肆業證書。退學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四十五條

          退學學生的戶口應退回原戶籍所在地,并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章 紀律與考勤

          第四十六條

          學生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尊敬師長,勤奮好學,團結同學,講究衛生,關心集體,愛護公物,講究文明禮貌,遵守社會公德。

          第四十七條

          學生不得抽煙酗酒、賭博、打架斗毆,凡有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和適當處分。

          第四十八條

          學校應建立嚴格的考勤制度,學生上課、自習、實驗、實習、設計、勞動和參加學校組織的集體活動等,均應進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并得到批準。凡未經準假或超假者,均以曠課論處。曠課學生應令其檢查,并根據其曠課的時數、情節和認錯態度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十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九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社會工作、鍛煉身體、課外活動等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可分別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其他單項榮譽稱號,并給予一定獎勵,有關材料應存入學生的檔案。

          第五十條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可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并視 。,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給予態度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處分分為下列五種:(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開除學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處分,經教育不改者,可開除學籍。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學校可酌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反動言論及行為者: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者。

          2、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3、破壞公共財產,偷竊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毆、行兇、賭博情節嚴重者;品行惡劣、道德敗壞又屢教不改者;

          5、違反校紀校規,情節極為嚴重者;

          6、一學期曠課超過72學時或在學期間累計曠課超過108學時(曠課一天,按6學時或當天實有課時計)者。

          第五十二條

          對學生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縣電大批準,對學生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由市電大批準,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由市電大簽署意見后,報省電大批準,并報學校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

          對學生的處分決定應存入學生檔案,按上述權限撤消處分后,原則上可將有關材料從學生的檔案中取出,存入學校的教務檔案。

          第五十四條

          開除學籍的學生,不發給學歷證明,其戶口遷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或父母戶口所在地。

          第十一章 畢業和結業

          第五十五條

          學生畢業時應作全面鑒定,其內容包括德、智、體三方面,即政治態度、思想品德、學習、勞動和健康狀況等方面。

          第五十六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思想品德合格,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包括實習和畢業設計),修滿規定的畢業學分,畢業鑒定合格,準予畢業,并由市電大負責審核,省電大負責審批發給經省教育行政部門驗證的畢業證書。

          第五十七條

          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提前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學分,可申請提前參加社會實踐,實習和升學考試等,也可以提前畢業。

          第五十八條

          對提前修滿規定學分的學生可隨時辦理畢業離校手續,并于每年暑假期間辦理畢業證書和派遣報到手續。

          第五十九條

          對于在規定學習年限內難以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可發給結業證書。學生在結業后三年內,由本人申請,參加學校認可的培訓和考核,補滿最低畢業學分后可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自換發畢業證書時算起。

          第六十條

          畢業證書遺失不能補發,但可以按有關手續由省電大發給由省級教育行政不部門印制、驗印的畢業證明書。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舉辦的五年制大專學生。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由江蘇廣播電視大學職業技術學院負責解釋和修訂。

          “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評選工作實施辦法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鼓勵學生奮發向上,樹立典型,表彰先進,促進學生德、智、體諸方面發展,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四有”新人,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實施辦法如下:

          一、 本辦法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校在籍學生。

          二、 評選條件:

          (一) 評選“三好學生“的條件:

          1、德育方面:

         。1) 堅決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在思想上和黨中央保持一致。(2)認真學好政治思想理論課,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政治活動。(3)遵守國家法令,嚴格執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遵守社會公德,作風正派。(4)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關心集體,熱愛勞動。(5)勇于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敢于同不良傾向作斗爭。(6)操行等第必須是“優”。

          2、智育方面:

          (1) 學習目的明確,學習態度端正。(2)五年一貫制(中專)學生學習成績符合一等獎學金條件。普專(單招)學生學習成績符合二等以上獎學金條件。

          3、體育方面:

         。1) 重視體育鍛煉,參加文體活動,講究個人衛生和集體衛生,身體健康。(2)體育成績75分以上,體育鍛煉達標。

         。ǘ┰u選“優秀學生干部”條件

          1、德育方面:

          同“三好學生”。

          2、智育方面:

          同“三好學生”,其中學習成績五年一貫制(中專)符合二等獎學金條件,普專(單招)學生學習成績符合三等以上獎學金條件。

          3、體育方面:

          同“三好學生”

          4、其他方面:

         。1)“優秀學生干部”須從學生干部(含共青團、學生會以及班級學生干部)中評選。(2)對分管的工作認真負責,積極參加并組織學生開展健康有益的活動,主動、積極協助班主任做好班級工作,本人作風正派,在學生中有一定的威信。

          三、 評選比例:

          “三好學生”按班級人數的10%進行評定;“優秀學生干部”按班級人數的5%進行評定。

          四、 評選時間:

          評優工作于每學期開學初第一個月進行(畢業班六月份進行)。

          五、 評選要求:

          1、評選時必須堅持條件,實事求是,寧卻勿濫。2、評選時要以學生推薦,任課老師和班主任評議相結合為原則。

          六、 表彰及獎勵:

          1、“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發給榮譽證書。2、以上個榮譽稱號獲得者均予通報表揚。

          七、 其它:

         。1) (1)市校“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每學年九月份評選一次,“三好學生”比例按學生人數的10%進行,“優秀學生干部”按學生人數的5%進行。(2)市校 “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須在!叭脤W生”、“優秀學生干部”的基礎上推薦。

          八、 本辦法的解釋權在學工處。

          獎學金評定工作實施方法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積極調動學生的學習熱情,發揮榜樣的作用,從而提高全體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樹立好學上進的風氣,結合我校直屬班近幾年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 適用范圍:

          本校在籍學生。

          二、 普專(單招)獎學金評定條件及比例:

          1、一學期所有正考成績(包括體育成績)均合格的學生。(普專、單招)

          2、一等獎:班級人數的5%(不滿一人,四舍五入)。

          3、二等獎:班級人數的10%(不滿一人,四舍五入)。

          4、三等獎:班級人數的15%(不滿一人,四舍五入)。

          三、 五年一貫制大專(中專)獎學金評定條件及比例:

          1、一等獎:一學期正考單科成績均在80分以上且平均分在85分以上。體育成績75分以上。

          2、二等獎:一學期正考單科成績均在75分以上且平均分在80分以上。體育成績75分以上。

          3、三等獎:一學期正考單科成績均在70分以上且平均分在75分以上。體育成績75分以上。

          四、 評定辦法:

          獎學金每學期評定一次,于每學期開學初(開學后兩周內)由班級統計后填報獎學金申請表。

          五、 獎學金發放標準:

          1、普專(單招):

          一等獎:100元 二等獎:75元 三等獎:50元

          2、五年一貫制(中專):

          一等獎:50元 二等獎:40元 三等獎:30元

          六、 本規定解釋權在學工處。

          “文明班級”評定工作實施辦法

          為了加強學生班集體建設,進一步培養學生的集體主義觀念,鼓勵學生共同前進,促進學校良好校風的形成和發展,特制訂《“文明班級”評定工作實施辦法》。

          一、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全日制班級。

          二、評選條件及比例:

          1、有明確的奮斗目標

          班級能根據學校工作的要求和班級實際情況確定“班風”,并不斷地提出努力的目標(包括遠期、中期、近期目標),一個目標實現后再提出新的目標,這些目標的實現,能清晰地顯示出班級前進的軌跡。絕大多數學生認識、情感、意志和行為應與集體的要求統一,并為集體目標而努力。

          2、有較強的班干部隊伍

          班委會組織健全,并通過民主選舉,分工明確,干部有一定的群眾基礎,能得到大多數學生的擁護,班干部有較強的管理能力,能在班主任指導下,定期研究工作,制定計劃,組織實施,各方面以身作則,起帶頭作用,工作總結、活動記錄齊全。

          3、學生文明守紀

          學生知書達禮,文明守紀,自覺遵守學校的各項規定,具有較好的行為習慣、學習習慣和生活習慣。除努力學好規定的課程外,還積極參加課外活動,發展智力,培養創造能力,無偶發惡劣性事件。

          4、具有良好的班風

          班級有較強的集體觀念和集體榮譽感。具有健康的輿論,是非分明。同學團結向上,勤奮好學,互相幫助,刻苦鍛煉,熱愛勞動,尊敬師長,老師不在和在基本做到一樣,好人好事較多,學生生活在這個集體中感到自豪,無受處分的學生。

          5、環境整潔、優美

          班級經常保持整齊清潔,窗明幾凈,玻璃、課桌椅保護完好。報紙、圖書、表冊管得井井有條,對班級的衛生包干區,能按學校的規定認真打掃,在學校的歷次衛生檢查評比中,成績優良。

          6、各項工作能較好安排

          班級能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并取得一定的成績,大多數學生的學習成績在原有的基礎上有所提高,合格率一般應在90%以上,體育鍛煉出勤率高,達標率在校平均水平以上。按規定記載好“班級日志”。

          7、班主任工作好

          班主任熱愛學生,有較強的事業心,基本做到六到位(上下午第一節課前5分鐘到教室門口;下午學生離校前到教室;課間操到場;大掃除到場;全校性活動到場)。能用教育科學理論指導工作,為人師表,經常對學生進行思想道德、紀律教育,全面關心學生成長,作好學生轉化工作。善于發揮學生干部的作用,實施民主管理,積累資料,總結經驗,能團結任課教師一起創建文明班級。應繳表冊、材料無缺繳。

          三、評定時間和程序:

          1、每學年八月份評定一次。

          2、“文明班級”評選以民主集中制為原則。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參加“文明班級”的評定:

          1、班級學生中有違紀并受學校紀律處分現象發生;

          2、不參與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及公益勞動;

          3、班級學生學習成績差(與同類班級相比);

          4、不完成有關部門布置的各項任務。

          五、表彰及獎勵:

          “文明班級”的獲得者,學校將頒發獎狀和通報表揚。

          六、本辦法的解釋權在學工處。

          “優秀畢業生”評選工作實施辦法

          為了樹立典型,表彰先進,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四有”新人,學校每年將在畢業生中開展“優秀畢業生”的評選活動,特制定實施辦法如下:

          一、 本辦法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校在籍學生。

          二、 評選條件:

          1、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學校各項集體活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質和道德修養,遵紀守法,團結互助。

          2、目的明確,態度端正,學習成績優良。

          3、在校學習期間,被評為“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能學以致用,在工作、學習、科研上有所創新,取得成績顯著。

          4、重視體育鍛煉,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體育活動,身體健康。

          三、 評選比例:

          按畢業班人數的10%推薦。

          四、 評選時間:

          每學年六月份進行。

          五、 評選要求:

          1、評選時必須堅持條件,實事求是,寧缺毋濫。

          2、評選時要以學生推薦,任課老師和班主任評議相結合為原則。

          六、 表彰及獎勵:

          1、“優秀畢業生”發給榮譽證書。

          1、榮譽稱號獲得者給予通報表彰。

          七、 其它:

          市!皟炐惝厴I生”每學年六月份評選一次,比例按學生人數的5%進行評選。

          八、本辦法解釋權在學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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