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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新城市公共汽車乘坐守則

        時間:2022-08-17 11:00:22 守則 我要投稿

        最新城市公共汽車乘坐守則

          在學習、工作乃至生活中,說到公共汽車,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為了讓大家在乘坐公共汽車守則理解,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最新城市公共汽車乘坐守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最新城市公共汽車乘坐守則

          最新城市公共汽車乘坐守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維護公共汽車乘坐秩序,保障乘客和公共汽車運行安全,保護乘客和公共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樹立文明乘車風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行業規范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凡乘坐本市城市公共汽車的乘客,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乘坐公共汽車的乘客應當遵守社會公德,講究文明禮貌,服從乘運人員的管理,共同維護乘坐秩序,共同營造文明、禮貌、安全、和諧的乘車環境。

          第四條

          乘客候乘公共汽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公共秩序,在公交站點自覺排隊等候,不得在車行道上候車;

          (二)車輛停穩后,先下后上,依順序登乘,不得爭搶、翻越候車柵欄、爬窗、扒車、吊門或者阻攔車輛運行;

          (三)乘坐無人售票車在前門上車、后門下車。乘坐單門公共汽車時,應先下后上。上車后主動向車廂內移動,不得相互推搡或滯留在車門處影響后續乘客上車;

          (四)禮讓 “老幼病殘孕”和懷抱嬰兒的乘客優先上下車。上車后,其他乘客應當主動為其讓座;

          (五)在車上應坐好或拉緊扶手,自行保管好隨身物品。

          第五條

          下列人員不得乘坐公共汽車:

          (一)醉酒不能自控者;

          (二)無人護送的學齡前兒童;

          (三)無人陪護的精神病患者、行動不便或重病患者;

          (四)赤膊、赤足、穿拖鞋者;

          (五)嚴重傳染病患者;

          (六)攜帶易燃性、易爆性、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者;

          (七)攜帶彈藥或弩、匕首、仿真武器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者;

          (八)攜帶物品長度超過1.8米,或重量超過50公斤,或占地面積超過0.5平方米者(殘疾人隨身專用物品除外);

          (九)攜帶犬類、畜類及其他有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的動物、寵物和散發強烈異味物品者。導盲犬除外。

          第六條

          乘客乘坐公共汽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進入駕駛室、坐引擎蓋和其他有礙安全的部位;

          (二)與司機閑談和催促司機開快車,要求司機在非?空军c停車上下;

          (三)自行開關車門及操作其他車內安全設施;

          (四)將身體任何部位及攜帶物品伸出車外;

          (五)編織針織品、削水果等;

          (六)非“老幼病殘孕”者占用“老幼病殘孕”專座;

          (七)攜帶物品占用座位或堵塞通道;

          (八)躺臥、蹬踏或在座位上站立;

          (九)在車廂內吸煙、飲酒、進餐、打鬧、喧嘩;

          (十)向車內外隨地吐痰、亂扔雜物或有其他影響乘車環境的不文明行為;

          (十一)在車上賭博、乞討、賣藝、兜售商品、散發商業宣傳材料和廣告物品;

          (十二)污損、破壞車內設備及服務設施、標識;

          (十三)辱罵、毆打駕駛員、乘務員和站務員;

          (十四)使用不文明或冒犯性語言以及實施其他影響車輛正常運營、乘客安全和乘車秩序的行為。

          第七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票務規定:

          (一)主動照章購票、刷卡或出示免費乘車證件,并自覺接受工作人員檢查;

          (二)乘坐無人售票車或快速公交車用現金購票時,自備零鈔,自覺將錢幣足額投入錢箱,禁止將殘幣、假幣及不符合規定的貨幣投入錢箱(多投幣不找零,任何人不得在車上或者快速公交車站出入口收取乘客票款);

          (三)60-69歲老人持老年證辦理IC卡半票乘車;身高1.2米以下兒童免費乘車;現役軍人憑士兵證和警官證免費乘車;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分別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免費乘車;殘疾人憑殘疾證或辦理IC卡免費乘車;70歲以上老人持壽星證辦理IC卡免費乘車;九年義務教育在校學生憑學生證、戶籍證明辦理IC卡優惠乘車;

          (四)未帶規定的免費乘車或優惠乘車證件乘車的,應當照章購票;

          (五)乘車IC卡因卡片損壞或余額不足時,應當主動購票;

          (六)單件重量不足20公斤或單件面積不超過0.3平方米的行李物品可免費攜帶(攜帶行李物品的乘客在車廂擁擠時,應當聽從駕乘人員的安排,不得強行上車)。單件重量超過20公斤不足50公斤,或單件面積超過0.3平方米不足0.5平方米的行李物品按相應的同程票價付費;

          (七)車票限當次乘坐有效。因車輛不能繼續行駛的,可在司乘人員安排下免費換乘,不予退票。

          第八條

          乘客持無效乘車憑證、或冒用他人乘車憑證的,工作人員可以要求其補交車費或拒絕其乘車。對偽造、變造、倒賣乘車憑證者,工作人員應收繳其乘車憑證,并將其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九條

          乘客遇下列情況可以不支付車費:

          (一)未按照核準的收費標準收取車費的;

          (二)不出具或者未配備符合規定的車票憑證;

          (三)使用乘車IC卡的乘客遇電子讀卡機發生故障無法使用。

          第十條

          乘客攜帶物品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攜帶家禽須裝入包裝袋或筐內,不得影響車內衛生,不得影響其他乘客;

          (二)攜帶物品應妥善保管,造成損壞或丟失的自行負責,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車輛運行中,出現涉嫌違法犯罪行為或乘客發生疾病以及其他緊急事項時,司乘人員和乘客應當立即報警,乘客應當配合司乘人員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應急處置,不得阻撓。車內發生治安、刑事案件,司乘人員和乘客應當積極協助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第十二條 車輛到站時,下車的乘客應提前做好準備,攜帶好自己的行李物品,依次下車。車輛抵達終點,乘客應當全部下車。

          第十三條

          乘客在車內拾到遺失物品,應當交給公安機關或公交工作人員處理,公安機關或者公交工作人員應當予以登記或出具收據。乘客認領在車內遺失的物品時,應當出具身份證或相關憑證,并出具收條。

          第十四條

          乘客違反本規則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車站、車輛設施及服務設施損失的,應當按實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乘客違反本乘坐規則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勸阻;經勸阻拒不改正的,工作人員可以拒絕為其提供營運服務,責令其下車。逃票、投幣不足、投假幣或者冒用、偽造、涂改免費乘車證件乘車的,工作人員有權要求其補交車費。

          第十六條

          乘客有權對工作人員的運營服務予以監督,對工作人員違反服務規范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投訴。在車上發生的乘務糾紛,由承運企業調查處理;對處理結果有爭議的,可向當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申請調查、調解。

          第十七條

          乘客有擾亂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損壞車輛及車站設施,侮辱、毆打、傷害工作人員和其他乘客,使用、倒賣偽造(變造)乘車憑證等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則由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負責解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乘車守則

          第一條為加強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維持良好的乘車秩序,保障乘客乘車安全,根據交通運輸部《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條例》,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乘坐公共汽車、電車的乘客均應遵守本守則。

          第三條

          乘車應遵守乘車秩序,服從管理,在車站內排隊候車,不得進入機動車道候乘。車輛到站后,按次序從前門上車、后門下車,下車乘客應提前做好準備,避免出站后再要求下車。車門開、關時,禁止上、下車。

          乘客在BRT(快速公共交通專用通道)站臺乘車,應服從BRT站臺管理人員指揮,按照先下后上順序,前后門同時上下車。

          第四條

          上車后應自覺往車廂中、后部靠攏,盡量為后續上車乘客騰出空間,不得妨礙車內正常乘坐秩序。乘車時應坐穩扶好,注意安全,嚴禁將頭、手等任何身體部位伸出窗外;不得滯留在前、后車門踏板位置,避免靠近車門和車門開關處;雙層公共汽車、電車第二層不準站立。

          第五條

          乘車應講究文明禮貌,主動向老、幼、病、殘、孕婦、抱嬰者或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讓座及提供方便。保持車廂內安靜,當使用電子產品時盡量使用耳機,不得有大聲喧嘩、大聲播放視頻或歌曲等不文明行為。不得有追逐打鬧、赤膊、乞討、賭博、賣藝等不文明行為,不得有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

          第六條

          保持車廂清潔,不得在車內吸煙、隨地吐痰或吐口香糖、亂丟廢棄物(含丟車外)等;不得在車廂內進食(嬰兒、病人除外)。

          第七條

          乘車時應自覺支付車費、主動出示有效乘車票證(不得使用他人優惠證件乘車),并有義務配合查驗。禁止使用假幣、不能流通的殘幣投幣乘車。上車前應準備好零錢,車上不提供找換零錢服務,需要車票者按所付票款自取車票,任何乘客不得在車上收取他人乘車票款。拒不聽從駕駛員勸導,阻礙其他乘客乘車或影響駕駛員正常行車的,駕駛員可拒絕為其提供客運服務。乘客在BRT站臺乘車,須先付費再進入站臺,嚴禁從站外不經付費閘機直接進入站臺。

          第八條

          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費帶兩名身高不超過1.3米或未達到法定應當入學年齡的兒童(憑有效身份證明)乘車;所帶的兒童超過兩名的,按超過人數購票。身高超過1.3米且達到法定應當入學年齡的兒童須憑有效車票乘車。

          第九條

          乘客未按規定支付車費或者使用偽造、涂改、過期乘車票證的,駕駛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及BRT站臺管理人員可以要求其補交車費。乘客拒不補交的,駕駛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及BRT站臺管理人員可以拒絕為其提供客運服務。

          第十條

          一名乘客可以免費攜帶總重量不超過30公斤且體積不超過0.1立方米、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不超過1.6米的`行李物品。超過30公斤或體積超過0.1立方米或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超過1.6米的物品,不得攜帶乘車(嬰兒車、殘疾人使用的輪椅、導盲桿等必要扶助工具,以及未超過以上行李規格的非電動折疊自行車除外)。乘客應注意保管好隨身攜帶的物品,嚴防被盜,行李物品不能占用座位、不得阻礙通道(嬰兒車、非電動折疊自行車、輪椅等應妥善折疊)。

          第十一條

          禁止攜帶易燃、易爆(易碎)、有毒、放射性、腐蝕性、有刺激性氣味以及其它可能污損車輛、危及行車安全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含充氣氣球、電動自行車、電動代步車等其他充電輔助交通工具,但用于無障礙用途的電動輪椅車除外)乘車。禁止攜帶活體禽、畜、寵物等動物(本人攜帶相關證件,有識別標志且采取保護措施的導盲犬、扶助犬及軍警犬等工作犬除外)乘車。攜帶物體有一定重量、體積或為貴重物品的,應將物品妥善包裝保管,如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傷害及損失,由乘客承擔。乘客應配合駕駛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及BRT站臺管理人員對可能危及車輛安全的行李或物件進行檢查。

          第十二條

          醉酒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學齡前兒童及行動不便者,須由有監護能力的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車,因監護人責任在車上或BRT站臺內造成傷害及損失的,由監護人承擔。

          第十三條

          乘客應在規定的車站有序上下車,車輛未到站或已離站時不得示意駕駛員停車,行車時不得有與駕駛員閑談等妨礙駕駛員駕駛及影響行車安全的行為。非緊急情況下,不得隨意觸動或者破壞車內消防、安全器材。

          第十四條

          車輛營運途中,遇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突發性災害等緊急事件時應聽從駕駛員(或其他工作人員)指揮,按照乘車應急指引處置突發事件。

          第十五條

          乘客應當愛護車輛及車內設施,損壞公共汽車、電車車內設施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乘客自身過錯造成本人傷亡事故或財產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責任;造成公共汽車、電車營運損失以及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乘客有權對駕駛員(或其他工作人員)的營運服務予以監督,對駕駛員(或其他工作人員)違反服務規范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投訴,但不得在行車過程中對駕駛員(或其他工作人員)進行侵擾。鼓勵和倡導乘客參與城市公共汽車、電車運行安全保障,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勇于制止侵擾駕駛員安全駕駛等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違反城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規定,經勸阻拒不改正的,駕駛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及BRT站臺管理人員可以拒絕為其提供客運服務,并告知交通運輸部門。

          第十八條

          違反本守則構成違反城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規定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處理;侮辱、毆打、傷害駕駛員(或其他工作人員),構成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有關失信信息,按照《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號)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依法予以懲戒。

          第十九條

          本守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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