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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時間:2023-12-07 08:25:48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合集]

          在當下社會,章程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章程是作用于組織內部的規范性文書。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章程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合集]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1

          公司章程的訂立,由發起人全體制訂或者簽署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訂或者簽署。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等___方(人)共同出資,設立___有限責任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住所: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略)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出費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其他權利。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秉;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2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但委托書中應載明被委托人的權限。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注:如果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___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___年,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___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

          第二十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監事會,成員3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2:1。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公司可設1~2名監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___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該會計年度終了后60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行: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5%的法定公益金;彌補虧損;向股東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公司。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1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2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的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最后應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_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_____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金額(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金額(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金額(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實際情況按情況添加股東信息)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______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但委托書中應載明被委托人的權限。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若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__________(設/不設立)董事會,成員為_______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_______年,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_______人,副董事長_______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若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

          第二十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經理_______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_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_______。(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此條應改為: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_____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該會計年度終了后_______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第二十九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工會

          第三十條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并開展工會活動。

          第三十一條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四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七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一式___份,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3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ㄒ唬﹨⒓踊蛲七x參加股東會并依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ǘ┝私夤窘洜I狀況和財務狀況;

         。ㄈ┻x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ㄋ模┮勒辗、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

         。ㄎ澹﹥炏荣徺I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炏日J繳公司新增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ò耍┕蓶|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議報告;

          (九)其他義務。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ㄒ唬┳袷毓菊鲁蹋

         。ǘ┌雌诶U納所認繳的出資;

         。ㄈ┮云渌J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ㄋ模┰诠巨k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ㄎ澹┢渌x務。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注:由兩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只能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擇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ㄈ┻x擇和更換由股東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ㄋ模⿲徸h批準公司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ㄆ撸⿲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ò耍⿲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ㄊ⿲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ㄊ唬⿲竞喜、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ㄊ┬薷墓菊鲁獭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 (年或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 分 之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 分之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決議,應由分之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 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ㄗⅲ簝蓚以上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董事會中的職工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撠熣偌蓶|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ǘ﹫绦泄蓶|會的決議;

         。ㄈ┲朴喒镜慕洜I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的方案;

         。┲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ㄆ撸⿺M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贫òl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ㄗⅲ河邢挢熑喂静辉O董事會,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

          第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 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置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慕洜I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怼⒇攧肇撠熑;

         。ㄆ撸┢溉位蛘呓馄赋龖啥聲溉位蛘呓馄敢酝獾呢撠煿芾砣藛T。

         。ò耍┕菊鲁毯投聲谟璧钠渌殭。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ㄗⅲ簾o董事會的,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 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監事與職工監事的比例為 :監事會中股東監事由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監事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股東人數較少的公司可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绦卸、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人,任期為 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 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ǘ 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 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ㄋ模 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

          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于第二年 月 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ㄒ唬┕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

         。ǘ┕蓶|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ㄋ模┕具`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ㄎ澹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的;

          (六) 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 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注:無董事會的,解釋權屬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20xx年 X月X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4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ü蓶|蓋章或簽名)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

          1、本范本適用于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系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_____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范圍等。

          3、應將修改前后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后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后應在規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為_______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_______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_______日內,減資、合并、分立為_______日后)提交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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