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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時間:2022-11-03 09:02:30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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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章程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祝某某出資,設立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_________工業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電子產品研發加工、銷售;設備銷售;道路普通貨物運輸;服裝加工銷售。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1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決定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 股東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決定產生,任期3年,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是否連任。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 審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權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股東決定產生,任期屆滿,可由股東決定連任。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股東應有書面決定,并簽書面股權轉讓協議。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2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八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事項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章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經營范圍(以營業執照核準為準):________的購銷,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以上不含限制項目及專營、?、專賣商品)。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十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_____個。

         。ㄒ唬┘追剑篲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羞x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ㄈ⿲镜慕洜I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ㄋ模┯袡嗖殚喒菊鲁、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ㄎ澹┌闯鲑Y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厩灞P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ㄆ撸┕厩趾ζ浜戏ɡ鏁r,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匆幎ɡU納所認出資;

         。ǘ┮哉J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ㄈ┕窘浐藴实怯涀院螅坏贸榛爻鲑Y;

         。ㄋ模┳袷毓菊鲁,保守公司秘密;

         。ㄎ澹┲С止镜慕洜I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ㄈ┕咀再Y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ㄎ澹┏鲑Y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ㄒ唬┕蓶|的姓名或名稱;

         。ǘ┕蓶|的住所;

         。ㄈ┕蓶|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ㄋ模┏鲑Y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_______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占注冊資金______%貨幣資金。

          ______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占注冊資金______%貨幣資金。

          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

          第十三條、公司注冊資本于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納足,首期出資額于公司注冊登記前繳付,并且不低于注冊資本的'50%。

          第十四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ㄋ模⿲徸h批準執行董事會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ò耍⿲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ň牛⿲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ㄊ唬⿲竞喜ⅰ⒎至、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十九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

          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撠熣偌蓶|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灸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贫ㄔ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方案;

         。ㄆ撸⿺M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溉位蛘呓馄腹窘浝,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怼⒇攧肇撠熑;

         。ㄆ撸┢溉位蛘呓馄赋龖蓤绦卸缕溉位蛘呓馄敢酝獾呢撠煿芾砣藛T;

         。ò耍┕菊鲁毯凸蓶|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事

          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

          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绦卸、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ㄈ┊攬绦卸潞徒浝淼男袨閾p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ㄒ唬┵Y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ㄈ┴攧諣顩r變動表;

         。ㄋ模┴攧涨闆r說明書;

         。ㄎ澹├麧櫡峙浔。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七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八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九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四十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三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四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謇砉矩敭a,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ǘ┩ㄖ蛘吖鎮鶛嗳;

         。ㄈ┨幚砼c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ㄆ撸┐砉緟⑴c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八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費用;(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三)繳納所欠稅款;(四)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二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四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登記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字: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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