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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章程

        時間:2023-08-03 11:48:05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模板【合集20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我們都跟章程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章程是一種根本性的規章制度。寫章程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章程模板,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司章程模板【合集20篇】

          公司章程1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ü蓶|蓋章或簽名)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

          1、本范本適用于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系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_____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范圍等。

          3、應將修改前后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后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后應在規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為_______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_______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_______日內,減資、合并、分立為_______日后)提交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公司章程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經營期限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為: 。

         。ㄒ怨镜怯洐C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 2個股東組成:

          股東一: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貨幣方式出資 萬元,共計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于 年 月 日一次繳足。

          股東二: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貨幣方式出資 萬元,共計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于年 月 日一次繳足。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ò耍⿲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ㄊ┬薷墓菊鲁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1 次,時間為每年的12月30日 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Q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 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一 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绦卸隆⒏呒壒芾砣藛T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攬绦卸隆⒏呒壒芾砣藛T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勒铡豆痉ā返谝话傥迨䲢l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三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需要召開股東會。股東轉讓股權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原件一式五 份,其中每個股東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xxxxxx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3

          通過章程自治實現公司自治,這也是新公司法對于公司章程功能和作用的定位。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辦理小企業發展、管理、財務等咨詢業務;

          (三)其他經批準的業務。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第十條 公司由 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股東姓名
        或名稱
        出資額
        (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
        出資時間










          ……

          (注: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第十五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或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后,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 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 股東會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注:董事長由股東會指定的,此處應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長”)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并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 董事會、經理、監事會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 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 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注:也可由股東會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 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會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 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依職權召集 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經營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和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其中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的余額,不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0%。小額貸款公司不向內部或者外部集資、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貸款發放和回收主要通過轉賬或者銀行卡等渠道結算,減少現金交易。

          第四十七條 不向股東發放貸款。

          第四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超過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民間借款利率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0.9 倍。

          第四十九條 公司建立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第五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五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五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五十三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一章 附則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五十七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變更經營范圍、變更股東、變更股權,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正:

          1、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公司在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名稱:______化工有限公司。

          現修正為:公司在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名稱:______有限公司。

          2、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經營范圍:化工產品、膠粘制品、塑膠制品的銷售及其它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除易燃易爆,強腐蝕、劇毒)。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現修正為:經營范圍:化工產品、膠粘制品、塑膠制品、彩晶玻璃的研發及銷售,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貨物及技術進出口(除易燃易爆,強腐蝕、劇毒)。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3、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公司股東共______個:

         。1)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2)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3)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現修正為:公司股東共______個:

         。1)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2)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4、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1、股東姓名:

          2、身份證號碼:

          3、出資方式:

          4、出資額(萬元):

          5、出資比例:

          現修正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1、股東姓名:

          2、身份證號碼:

          3、出資方式:

          4、出資額(萬元):

          5、出資比例:

          全體股東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5

          私法自治理念在合同法中體現為契約自由,在公司法中則體現為公司自治。但這種自治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公司自治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從公司與政府的關系看,公司自治強調公司相對于政府是自治的,政府不得干涉公司的自主經營。二從公司與股東的關系看,公司自治應當是以股東為本位的自治。公司具有團體的性質!吧鐖F自治”,即社團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可以通過章程和多數表決制,自己規定內部關系。公司的成立應當具備的三個要件是:人的要件、物的要件、行為要件即制定公司章程。雖然關于公司成立的要件有不同的觀點,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公司的成立必須有公司章程。它強調股東依據自己的意思訂立公司章程,依據公司章程表達意愿的自由。從這一層面上理解,公司自治就是公司章程自治,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載體。

          一、我國公司章程自治空間的現狀

          我國自身并沒有孕育出公司制度,作為“舶來品”,我國引進公司制度的定位在于承擔富國強民的重任,而不僅僅是規范公司這一組織體的私法規范。1993年《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為國有企業的改革提供方案,所以,在我國,國家是公司制度的主要供給者。在國家過多的強制性干預下,公司很難實現自治。作為自治載體的公司章程,其自治的空間自然有限,在實踐中,公司章程原本有限的自治空間,更是被公司實踐為“千人一面”的填空題。

          修訂后的公司法進一步擴大了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對新公司法中出現“由章程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除外”等表述進行統計,除去第25條、第82條集中規定章程應規定的內容事項外,其他涉及允許或指定由章程規定公司事項的條文有24項,①而在修訂前的公司法中只有11項,顯然這是一個重大的轉變,F行公司法下,公司通過公司章程這個載體擁有了較大的自治空間,但是,很多學者認為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還有進一步擴大的必要,應賦予公司更大的自主權。

          二、界定我國公司章程自治空間的標準

          從公司章程的歷史演變中可以看到,在每一個特定的歷史階段,在相關因素的合力作用下,法律對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都有不同的界定,不存在一個絕對的、統一的標準。我們試圖找到關于公司章程自治空間的相對確定的標準。公司制度的功能在于在保證公司獲取利益的同時,還要涉及股東之間、股東與經營管理者之間、股東與債權人之間、公司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問題,即公司具有效益功能和平衡功能。這些主體之間利益的平衡是國家強制的內容,在此之外,即為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

          公司法是規范公司章程的規則體系,國家對于公司自治與強制的態度反映在公司法上即為公司法中的強制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所以,自制與強制的立場必將影響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間。對于強制性規范,公司必須遵守,公司章程也不得改變;對于任意性規范,屬于公司自治的范圍,公司章程可以對其選入(optin)選出(optout),實現個性化的設計。我們對于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有以下幾點思考。

          1.公司的內外事務有別:公司章程的內容應當根據公司類型的不同區分為相應的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

          現行《公司法》第25條、第82條分別規定了章程應當記載的事項,在其余的法條中,用“由公司章程規定”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來進行表述。關于公司章程的內容,一些學者認為應盡快采取英美法的公司章程兩分法――即公司章程分為章程大綱與章程細則兩部分[4]。我們認為,應當根據公司類型的不同將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區分為相應的必要記載事項與任意記載事項。

          其中,必要記載事項體現了國家強制的內容,必須記載,否則章程不發生效力。其主要涉及公司的對外關系,是公司與第三人,包括債權人與債務人、公司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公司的外部關系會涉及到沒有機會參與規則設計的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必須借助強制性規范來保護他們的利益。哪些內容屬于強制性規范的內容,比如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的出資額、種類、時間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數量、每股金額、股份種類等)、公司股東及公司對外是否承擔擔保責任等都屬于這個范疇。對于上市公司,要根據需要增加必要記載事項,比如公告的方式、載體等。落實到現行《公司法》,必要記載事項應當包括第25條、第82條所規定的事項以及“由公司章程規定的事項”,比如,《公司法》第13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

          關于任意記載事項,當公司選擇,一經記載,即發生法律效力。其主要涉及公司的內部關系,是規范股東之間、公司與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權利義務。股東密切關注自身的利益并直接參與公司事務,所以,對于股東及公司利益的保護主要通過股東的協商與自治實現的。在任意記載事項中可以規定《公司法》中“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及“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我們將其他事項理解為除了受以下的限制外,公司章程都可以自主地進行規定,以體現公司的自治精神。但應受到的限制主要有:不得違反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則;不得違反公司法的規定(主要為強制性規范);不得與必要記載事項的內容相抵觸。在這里不得不再次提及1998年大港收購愛使的過程中,愛使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使在愛使董事會中“推選代表的股東必須持有愛使股份至少半年以上,并且在董事會換屆選舉時,新當選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組成人數的1/2”,這是愛使采取反收購的一個舉措,但是,股東選擇管理者是股東固有的一項權利,而董事的提名權是這項權利的重要內容,愛使在公司章程中對這一權利的限制和剝奪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及宗旨的,所以也是無效的。

          必要記載事項與任意記載事項的劃分,也可以將其理解為公司的內外事務有別:公司內部事務的自治范圍廣于公司外部事務的自治范圍。

          2.不同的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治的范圍廣于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因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能夠募集到龐大的資本。但是作為投資者,大多數人買進股票的目的是為了在其價位相對較高時拋出,以獲得其中的差價,而不是為了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與決策,所以,他們可能并不努力去獲取公司的相關信息,因為獲取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他們通常不仔細或根本不去了解公司章程的內容。對于很多投資者而言,由于其持有股份數量的限制及投資的目的,使他們不能夠影響或認為沒有必要參與公司規則的制定,如果他們對公司感到不滿意,就采用“用腳投票”的方式,轉而去尋找其他的投資機會;诖朔N情形,為了兼顧眾多的中小股東特別是小股東的利益,對于上市公司要有一些強制性規范,不允許公司任意改變,所以,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應當是最小的。

          再來看有限責任公司。一般而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相對較少,且他們之間通常會存在著特定的關系,比如親戚、朋友,具有人合性的特征,因而在獲取公司信息方面比較容易,而且股東之間對于公司事務進行協商相對方便。所以,法律應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協商的內容予以尊重,因為當事人最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他們協商一致不僅滿足了自身的需要,也使社會效益得到增加[5]。

          而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數量、股東參與公司決策的程度以及股東之間的關系大致在上市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中間的位置。所以,按照公司類型將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程度由大到小排序:有限責任公司、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結語

          國家對于公司的態度在自治與管制之間徘徊,二者不是非此即彼的關系,每個國家都試圖在相應的階段找到二者的黃金分割點?v觀我國《公司法》,國家還應多給予一些自治,減少一些管制,相信投資人和市場的智慧。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載體,公司章程在多大程度上實現自治是公司自治的直接反映。我國的公司由于歷史的原因,行政權力干預過多,欠缺公司自治及章程自治的理念。實踐中,很多人通常的思維應該是只有公司法明確授權的內容,章程才可以規定,具體到現行《公司法》上,即為“公司章程應該載明的事項”、“由公司章程規定”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我們認為,應當把公司章程的內容根據公司類型的不同,區分為必要記載事項與任意記載事項,只要不與公司法的立法原則、宗旨、強制性規范與必要記載事項相抵觸,即為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期盼作為市場主體的每一個公司都能設計出個性化的公司章程,更好地實現自治。

          公司章程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發行人,采取發起設立(或募集方式設立)。

          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冊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注冊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經營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利,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______為宗旨。

          第六條 公司以______為企業精神,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努力為社會經濟發展爭做貢獻。

          第七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現行股份按照投資主體分國家持股、法人持股、社會公眾持股,均為普通股股份。

          第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均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十條 公司股份實行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原則。

          第十一條 公司股本總數為:_____________________股,發起人共認購______股,占股本總數的___%。

          公司股權結構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增加資本。公司增加資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_______________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現有股東配售新股;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新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發行新股。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經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后,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呈報審批。

          第十四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五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況下,經股東大會通過并報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購回其發行在外的部分股份:_______________

          (一)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股東轉讓上市流通部分的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協議轉讓,證券交易所依據公司董事會的意見,辦理更名過戶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國有資產管理機關或企事業單位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代表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九條 公司普通股股東享有下列權利:_______________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領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參加股東合議,并行使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

          (五)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六)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公司普通股股東承擔下列義務:_______________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持有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五)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外,公司股東不得退股。

          第五章 股東大會

          第二十一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 股東大會特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股票和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6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董事會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_______________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數額的2/3時;

          (二)公司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的1/3時;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東以書面形式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第二十四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五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平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股份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二十六條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委托代表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______人(5人至19人之間),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

          第三十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在任期居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股票、債券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作出前款決議事項,除第六、第七、第十一項必須2/3以上董事表決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四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公司根據需要,可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三十六條 董事應當遵守公司章程,謹慎、認真、勤勉地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牟取私利。

          第七章 經理

          第三十七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十八條 公司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總經理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四十條 公司總經理在行使職權時,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牟取私利。

          第八章 監事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會。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由3人組成,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成員中,1/3的監事(即1人)由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由職工選舉產生;2/3的監事即2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監事出席股東大會,列席董事全會議;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井報告工作。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監事會召開會議需在7日前通知全體監事。監事會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監事長,負責召集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由2/3以上(含2/3)監事表決同意。

          第四十五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四十六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_______________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八條 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30日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四十九條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要在法規規定的時限內予以公告。

          第五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按下列順序分配:_______________

          (一)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

          (二)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全(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四)經股東大會決議按比例提取任意公積金;

          (五)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支付股利。

          第五十一條 股利分配采用派發現金和派送新股兩種形式。

          第五十二條 公司股票發行價格超過票面住所得的溢價收入列入資本公積金。

          第五十三條 公司的公積金可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25%。

          第五十四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五十五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五十六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審計機構,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監督。

          第十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七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時,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部門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五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解散并依法進行清算:_______________

          (一)營業期限屆滿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需要解散;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五十九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15日內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條 清算組應當白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有關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六十一條 清算組成立后,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_______________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六十四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五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連同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財務賬簿,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后,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組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清算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前述文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六條 請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咸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公司章程的修訂程序

          第六十七條 公司根據實際需要,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修改章程。

          第六十八條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六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條 董事會可依靠公司章程的規定,制訂章程的細則。公司細則不得與公司章程相抵觸。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制定。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公司章程7

          第一章 總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經營范圍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xxxx萬元人民幣。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額

          出資比例

          第六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股東、股東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公司股東:

          身份證號:

          住址:

          第九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ㄈ┤蚊庥煞锹毠ご沓鋈蔚谋O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ㄋ模┡鷾蕡绦卸碌膱蟾妫

         。ㄎ澹┡鷾时O事的報告;

         。Q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七)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ò耍Q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九)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ㄊ┬薷墓菊鲁。

          第五章 執行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行使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

         。ㄈQ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ㄋ模Q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

         。ㄆ撸⿲竞喜、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ò耍┬薷墓菊鲁;

         。ň牛﹥炏日J繳公司新增資本。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設置管理部門。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長決定;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ㄆ撸Q定任免除應由股東決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公司章程8

          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xxx修訂)的有關規定,擬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文第五十四條增加:

          公司應積極采取措施,提高社會公眾股股東參加股東大會的的比例。在召開股東大會時,除現場會議外,積極創造條件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但同一股份只能選擇現場投票、網絡投票或符合規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種表決方式,否則,視為無效票。公司股東大會實施網絡投票,應按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實施辦法辦理。

          公司還應切實保障社會公眾股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權利。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征集應采取無償的方式進行,并應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征集人公開征集公司股東投票權,應按有關實施辦法辦理。

          二、原文第七十八條增加:

          四、下列事項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公司章程規定,經全體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并經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實施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公司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含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或其他股份性質的權證)、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但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在會議召開前承諾全額現金認購的除外);

          2、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資產總價較所購買資產經審計的賬面凈值溢價達到或超過20%的;

          3、公司股東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償還其所欠該公司的債務;

          4、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附屬企業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發展中對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事項。

          五、公司在發布關于審議本條第四款所列事項的股東大會會議通知后,應當在股權登記日后三日內再次公告股東大會通知,并在通知中載明網絡投票的時間、投票程序。

          六、公司在公告關于審議本條第四款所列事項的股東大會會議決議時,應當說明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人數、所持股份總數、占公司社會公眾股股份的比例和表決結果,并披露參加表決的前十大社會公眾股股東的持股和表決情況。

          七、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本條第四款所列事項的,應當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

          三、原文第一百一十一條(二)修訂為:

          (1)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規,履行誠信勤勉義務;

          (2)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3)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其他規定,接受深圳證券交易所監管;

          (4)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應當承諾的其他事項作出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或者財務等方面出現的,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四、第一百二十一條增加:

          獨立董事應當向公司股東大會提交年度述職報告,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說明。

          五、將原文一百五十四條修改為:

          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證券交易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公司董事會秘書由董事會委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一)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國證監會最近一次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四)本公司現任監事;

          (五)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有關董事的資格和義務的規定適用于董事會秘書。

          六、將原文第一百五十五條條董事會秘書的主要職責修改為:

          (一)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其他證券監管機構之間的及時溝通和聯絡,保證深圳證券交易所可以隨時與其取得工作聯系;

          (二)負責處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督促公司制定并執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內部報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關當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按規定向深圳證券交易所辦理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三)協調公司與投資者關系,接待投資者來訪,回答投資者咨詢,向投資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資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準備和提交擬審議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文件;

          (五)參加董事會會議,制作會議記錄并簽字;

          (六)負責與公司信息披露有關的保密工作,制訂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及相關知情人在有關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內幕信息泄露時,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七)負責保管公司股東名冊、董事名冊、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票的資料,以及董事會、股東大會的會議文件和會議記錄等;

          (八)協助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信息披露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協議對其設定的責任;

          (九)促使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在董事會擬作出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時,應當提醒與會董事,并提請列席會議的監事就此發表意見;如果董事會堅持作出上述決議,董事會秘書應將有關監事和其個人的意見記載于會議記錄上,并立即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十)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七、第一百九十二條增加:

          公司的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

          公司董事會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

          存在股東違規占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占用的資金。

          xx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xx年四月五日

          公司章程9

          公司依照章程約定,建立公司組織機構,這些機構按照章程約定的權限范圍行使職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本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XXXXXXX(以下簡稱公司)

          住所:深圳市XXXXXXX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

          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一個: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XXXXXX

          住所:XXXXXXXXXX

          執照號碼或者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委派和被委派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 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

          (三) 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 有權查閱公司章程、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 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 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 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 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 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 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登記日期;

          (三) 公司注冊資本;

          (四)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 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 股東的住所;

          (三) 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 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第十三條 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

          第十四條 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第十五條 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 股東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委派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十) 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十一)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定;

          (十二)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

          (五) 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 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代理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名,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者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決定,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 監事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表;

          (五) 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師帳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三十八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走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四十五天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確認。

          第四十三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費用;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三、繳納所欠稅款;四、清償公司債務。

          第四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出清算報告,報股東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處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他重要條款應運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 的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四十七條 股東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九條 公司股東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定,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

          股東蓋章及簽字(自然人為簽名):

          公司章程10

          公司章程和管理規定具有嚴肅性和禁令性。在工作的四年當中,我深深地體會到這一點,并且明白了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源泉動力就在于此。在實際工作當中,我嚴格遵守規章,嚴格執行總公司提出的“八條禁令”,但仍存在很多不足這處,F對自身存在的問題,進行反思,進行批評與自我批評。要學會認錯,認錯是成長的開始,是進步的開端。我想只有走過這個過程,我在工作上,才能漸漸成熟。

          內強素質、外主形象、從內心深處強化思想覺悟。積極參加所有的培訓,或者學習總、省公司的下發的文件要求,我覺得保持一個良好的`態度,作為服務行業,積極的心態,非常重要。每一個人都有心情不好的時候,在其職,謀其事。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我會更加注意自己的態度,我覺得自己做的還不夠好,堅持對客戶來有迎聲,去有送語,接待客戶時,雙手遞接,面帶笑容,我現在還在強調自己做這些,先做個自我批評。

          領導一般下發的某種文件,要學會無條件執行,并且高效的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所有工作。除努力做好本職工作以外,還要經常去做一些份外的事,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保持斗志,才能在工作中不斷得到鍛煉,充實自己,在我們的職業發展道路上會起到關鍵作用。

          在注意時效,態度的同時,要有主動服務的意識,團體協作的精神,團結就是力量,在以后的工作中,注意和其他崗位人員的銜接,從不給下一處理人造成任何的不便,這是我工作以來,一直堅持的原則,以后更要堅持做的更好。

          永遠懷抱感恩之心,這一點非常重要。感恩是人性中最重要的美德,羊有跪乳之恩,鴉有反哺之義,何況人呼?在公司中,我要感恩領導給予的工作機會,我會無條件執行領導的任何指示;感謝同事們的幫助和支持。

          公司章程11

          公司經營范圍:生物制品的研究、開發及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對養殖業的投資,農

          業技術開發、轉讓,農副產品加工技術開發、研究、轉讓,林業機械種植、機耕、挖穴,花

          卉、不再分包裝種子、肥料、農業機械、農具、農副產品(除糧油)的銷售。(上述經營范

          圍涉及許可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

          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

          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三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伍佰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未按照出資表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

          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

          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

          議;

         。ò耍⿲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ň牛⿲竞喜、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ㄊ┬薷墓菊鲁;

          (十一)對公司對外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

          第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按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2月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由鼓動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偌蓶|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朴喒竞喜ⅰ⒎至、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執行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

          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以外的責任管理人

          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七條 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ǘ⿲绦卸、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

          (六)依法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的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九條 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七章 股權轉讓

          第二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ㄒ唬┕具B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ㄈ┕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書面報告,并應于5天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第二十七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ㄒ唬┕緺I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

         。ㄋ模┮婪ū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ㄎ澹┤嗣穹ㄔ阂勒展痉ǖ囊幎ㄓ枰越馍ⅰ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一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二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 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五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灿霉举Y金;

         。ǘ⿲⒐举Y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ㄈ┪唇浌蓶|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ㄋ模┪唇浌蓶|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ㄎ澹┪唇浌蓶|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邮芩伺c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批露公司秘密;

         。ò耍┻`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

          全體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12

          制定公司章程時,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 和 (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為50人以下。)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并共同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元。

          (注: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對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的限制,因此,注冊資本最低可以為“1元”。)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注: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首次出資比例和最長繳足期限的限制,也取消對貨幣出資的比例限制。因此,股權可以全部用非貨幣方式出資,出資期限可以為100年甚至更久。但是,在公司解散或者破產的情況下,股東認繳的出資仍需要實繳,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故認繳的出資額不可任性。此外,自20xx年3月1日起,股東繳納出資后,不再要求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公司登記機關也不再要求提供驗資證明,不再登記公司股東的實繳出資情況,公司營業執照不再記載“實收資本”事項。)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 審議批準公司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注:可以約定其他職權,如無,應刪除本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注:可另行約定不同召開時間,如每季度/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注:可另行約定不同期限,如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可以另行約定,如實繳的出資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如由甲乙丙丁按照50%:20%:20%:10%的比例。)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可以另行約定,不得低于但可以高于此標準,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東有一票否決權等)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可以另行約定,如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東有一票否決權等)

          (注:本條是公司章程最重要的條款,可直接決定公司的控制權,應特別慎重。)

          第十二條 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代理權限。

          第十三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注:也可以約定為:董事會)作出決定。(此處還可以補充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制)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注: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成員為3-13人,可自行確定具體人數),任期每屆為三年(注:可另行約定,不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注:可另行約定,如:股東會選舉、特定股東委派)

          (注: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但是,本章程中涉及董事會的相關條款均需要予以調整。)

          第十五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注:可以約定其他職權,如無,應刪除本項)

          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代理權限。非董事人員不得代理出席董事會。

          第十八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由全體董事過半數(注:可做不同約定,如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本章程可對上述八項職權另行約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注:經理非必設機構,如不設經理的,應刪除本條)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注:最多二人,三人以上需設監事會),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注:有限責任公司如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本章程中涉及監事的條款應相應調整。)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

          (六) 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 。(注:可以約定其他職權,如無,應刪除本項)

          第二十三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四條 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注:也可以約定:由經理擔任)

          第七章 股權轉讓

          第二十六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注:公司可根據實際需要不使用上述條款,對股權轉讓另行約定。需要注意,如涉及到對股權的處分,如離職或者退休必須退股等,本章程應當經全體股東簽署,否則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第二十七條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合理的價格,是指上述股東會決議作出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凈資產金額乘以收購的股權比例之積。(注:本條款表述供參考,可做不同約定或者刪除)公司應當在因上述股權收購發生的公司變更登記完成后三十日內向被收購方支付股權收購價款。

          第二十九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注:本條可以做相反約定,并規定該股權的處置方案,如: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應當經其他股東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東資格繼承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且公司股東會未作出減資決議的,視為同意繼承。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自然人的股權,股權轉讓價格為自然人股東死亡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凈資產金額乘以收購的股權比例之積;不購買的,視為同意繼承。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事務所審計,于次年3月31日前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注:我國目前不強制要求所有公司出具年度審計報告,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如不需要審計,應刪除下劃線部分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注:可以做不同約定,如認繳的出資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分配。但是,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注:也可以約定為:董事會)決定。

          第三十三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注:可約定固定期限,如二十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六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七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當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十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注:可補充約定其他人員)。

          第四十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四條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注:可以另行約定,如認繳的出資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的,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不得參加本事項的表決。上述股東會決議通過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注:供參考,可刪除)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全體股東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證件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額(萬元)

          出資期限

          合計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組成。

          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股東姓名或名稱證件號碼出資方式認繳額(萬元)出資期限合計;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ň牛⿲竞喜ⅰ⒎至、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ㄊ唬┢溉位蚪馄腹窘浝怼

          第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_______人,執行董事為___________,對公司負責。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ǘ┲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ㄈ┲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ㄋ模┲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ㄎ澹┲朴喒竞喜、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ㄆ撸┨崦窘浝砣诉x,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ò耍┲贫ü镜幕竟芾碇贫。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ㄆ撸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__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攬绦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股東留存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份。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14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 營業執照(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 實繳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余額及繳付時限 Xxx xxxxxxxxxxxxx 貨幣/非貨幣 X萬元 X萬元/X年X月X日 X萬元/X年X月X日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第八條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非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及行使規定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公司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公司執事 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卷作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組織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終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財產。 (十三)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十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四) 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抽回出資;

          (五)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六) 確保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的規定:

          (1)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在相應的決定上簽字;

          (2)股東行使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涉及公司注冊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報公司登記機關存檔,不涉及到公司注冊事項變更的,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置備于公司。

          第五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指定(或:委派)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任。董事會成員為 人,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或:股東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產生。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公司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股東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按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執行,當贊成票和反對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后的決定。

          第十五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或:半數)以上,不夠三分之二(或:半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資創業

          如缺席的董事追認,連同追認的人數超過三分之二(或:半數)時,決議有效。

          第十六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每年的年初或年中召開,召開董事會,董事長或指定的董事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書面通知董事,并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在股東、董事長認為必要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由董事長決定時間、地點。

          第十七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或者會議紀要時,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紀錄和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董事會決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必須由董事長簽署的文件;

          4、處理公司其他應由董事長處理的事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的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董事長(或:經理)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文件;

          (二)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 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并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為 人,其中監事會主席一人。監事會可以包括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

          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六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二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財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二十五條 公司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取10%的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5%的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五)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股東決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二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責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久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第三十條 公司的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職工工資;

          (三)支付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和法定補償會;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分配剩余財產。

          第三十一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簽字確認后,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或:公司永久存續)。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資創業。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未盡事宜,按《公司法》執行。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薯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15

          一、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 公司住所:市(縣鎮)路(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 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 公司在冊股東共 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認繳出資額: 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

          出資方式: (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 年 月 日

          第十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 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 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 年 月 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

          第十五條 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公司章程1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則,由 獨自出資設立北京市##無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類型為一人無限公司(自然人獨資),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則為準。

          第二章公司稱號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稱號:北京市##無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公司運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運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出資人的姓名(稱號)、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工夫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稱號)、出資額、出資工夫、出資方式如下: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發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出資人)的職權:

          (一)決議公司的運營方針和投資方案;

          (二)委派(延聘)執行董事和監事,決議有關執行董事和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同意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同意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同意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同意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償盈余的方案;

          (七)對公司添加或許增加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許變卦公司方式作出決議;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出資人)委派或延聘發生。執行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公司的運營方案和投資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償盈余方案;

          (四)制定公司添加或許增加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兼并、分立、變卦公司方式、解散的方案;

          (六)決議公司外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決議聘任或許解職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依據經理的提名決議聘任或許解職公司副經理、財務擔任人及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許解職。經理對執行董事擔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掌管公司的消費運營管理任務,組織施行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施行公司年度運營方案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外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詳細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許解職公司副經理、財務擔任人;

          (七)決議聘任或許解職除應由執行董事決議聘任或許解職以外的擔任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出資人)委派(延聘),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反省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初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停止監視,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許股東會決議的董事、初級管理人員提出任用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初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初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則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五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二)在發作和平、特大自然災禍等緊急狀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判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判決權和處置權須契合公司利益,并在預先向股東報告。

          第八章 出資人以為需求規則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該當自公司清算完畢之日起30日外向原公司注銷機關請求登記注銷: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則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許公司章程規則的其他解散事由呈現,但公司經過修正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撤消營業執照、責令封閉或許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則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八條公司注銷事項以公司注銷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三份,并報公司注銷機關一份。

          出資人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及章程)。

          第二條公司由XX為發行人,采取發起設立(或募集方式設立)。

          公司注冊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冊英文名稱:

          公司注冊住所地:

          公司經營期限:

          第三條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四條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為宗旨。

          第五條公司以××××為企業精神,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努力為社會經濟發展爭做貢獻。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股份和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現行股份按照投資主體分國家持股、法人持股、社會公眾持股,均為普通股股份。

          第八條公司發行的股票,均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九條公司股本總數為:××股,發起人共認購××股,占股本總數的××%。

          第十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十一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增加資本。公司增加資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現有股東配售新股;

          (二)向現有股東派送新股;

          (三)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發行新股。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經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后,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呈報審報。

          第十二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三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況下,經股東大會通過并報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購回其發行在外的部分股份:

          (一)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股東轉讓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協議轉讓,證券交易所依據公司董事會的意見,辦理更名過戶手續。

          第十六條公司鼓勵內部職工持有本公司股份。有條件時可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制定和推行內部職工持股制度。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公司股東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國有資產管理機關或企事業單位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代表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八條公司普通股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領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

          (五)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六)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公司普通股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持有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五)公司股東不得退股。

          第五章股東大會

          第二十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股票和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6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董事會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數額的2/3時;

          (二)公司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的1/3時;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東以書面形式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三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公司章程18

          委托書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張三

          身份證: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

          申請人: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公司章程19

          第一條為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廣州市商事登記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

          第三條住所:__________

          第四條申報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

          第五條主營項目類別(請按《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核定的主營項目類別填寫)

          第六條經營范圍(請在完成具體經營項目生成操作后,按手機收到的確認信息填寫):

          一般經營項目:

          許可經營項目:

          注:1、工商部門不再登記企業經營范圍,從事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經營范圍由商事主體通過章程或者協議等文件記載,用語表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商事登記機關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國際慣例、行業標準適時更新發布。

          按照其指引確定主營項目類別和經營范圍。主營項目類別和經營范圍的表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GB/T4754_—20xx))

          第七條公司認繳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第八條股東姓名(名稱,不填寫證件號碼)、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繳資期數出資數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ㄗⅲ喝鐚俜制诶U資,還需填寫繳資期數:第一期、第二期……)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股東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應當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原出資中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應當重新評估作價。

          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權利:

          1、按出資額所占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參加股東會并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經營的權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財產的權利;

          7、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

          二、股東的義務:

          1、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公司被核準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不按本章程規定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5、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各冊上。

          第十一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的職權

          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13、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

          二、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如開__________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8、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6、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擬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五、公司設監事__________名,由股東會決定選派。監事任期為_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二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執行董事(經理)。任期__________年。

          注: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職務:

          1、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2、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喪失董事資格的;

          3、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喪失經理資格的;

          4、因被羈押等原因喪失人身自由,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5、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十三條公司的財務、會議。

          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的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按規定期限分送各股東,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報表及附履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四、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體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十四條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依照前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由股東組成的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其中非自然人股東可以指定人員行使相應權利。清算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后,由清算組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五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1、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2、 __________。

          第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七條本章程共簽訂份,一份報送登記機關,份留本公司存案。

          自然人股東簽名:__________

          或法人股東蓋章:__________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公司章程20

          我們必須強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這不僅是公司活動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吉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自然人***、金道陸、于澤鑒、蔡俊龍五方共同出資,設立*********印刷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住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康定街15號。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其他印刷品印刷、制版;包裝裝潢印刷品制版、印刷;圖文設計、制作;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不含中介服務);銷售百貨、五金交電、機械設備、日用雜品、塑料制品、橡膠制品、電器設備、化工產品(不含化學危險品)、金屬材料、建筑材料、工藝美術品、汽車配件、摩托車配件、電子產品、礦產品。(未經專項審批的項目除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1025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大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出資人出資方式出資額(萬元)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吉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實物82580.5%***貨幣807.8%

          金道陸貨幣807.8%

          于澤鑒貨幣201.95%

          蔡俊龍貨幣201.95%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財產;

          (八)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著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得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改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改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空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力、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的董事,或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上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人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位。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方案;

          (八)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訂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六)提請或者聘任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狀況;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物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公司利益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的營業執照期限3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公司解散時,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時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做出決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一式兩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內容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全體股東簽字: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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