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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的章程

        時間:2022-11-03 17:46:15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的章程(匯編15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章程,章程是組織或團體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在一定時期內穩定地發揮其作用。一起來參考章程是怎么寫的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公司的章程,歡迎大家分享。

        公司的章程(匯編15篇)

        公司的章程1

          網上怎樣打印公司章程

          1.將準備好的資料復制到word文檔里

          2.然后點文件--打印----然后選好關聯打印機就可以了

          公司章程在哪里查詢

          答:需在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工商部門提檔,即營業執照所載地址.

          網上怎樣打印公司章程

          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要求:

          1、各級公、檢、法機關,審計機關及其他黨政軍機關持介紹信(公函)及查詢人員工作證件;可查閱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2、持企業介紹信、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公章,可查閱本企業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3、律師受當事人委托,持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證,可查詢與代理事項有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4、其他企事業單位、個人因訴訟、仲裁等需要查閱企業登記檔案的,持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和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相關證明,可查閱與之相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公司章程制定

          答:

          1、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共同制定,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由股東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制定,經出席創立大會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備事項或章程內容違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應要求申請人進行修改;申請人拒絕修改的,應駁回公司登記申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廣州市商事登記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名稱、住所和申報的經營場所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主營項目類別和經營范圍

          第四條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和認繳的

          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五條公司認繳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第六條股東的姓名(名稱,不填寫證件號碼)、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

          或名稱

          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第七條股東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應當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

          第八條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權利:

          1.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

          3.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分取紅利。

          4.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股權、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優先認繳公司新增注冊資本的權利;

          5.按有關規定質押所持有的股權;

          6.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7.在公司清算完畢并清償公司債務后,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分配剩余財產。

          8.參加股東會,并按本章程規定的方式行使表決權;

          9.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者監事的權利;

          10.股東會、執行董事的決議、決定內容或者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二、股東的義務:

          1.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載明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3.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4.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5.不得抽逃出資;

          6.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7.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五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名冊上。

          第六章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股東會的職權

          一、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二、股東會的議事規則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召開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負責召集,執行董事主持。

          8.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二條執行董事的職權

          一、本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任期為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二、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

          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經理的職權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監事/監事會的職權

          一、公司設監事會或監事,監事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選舉為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十六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執行董事/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職務:

          1.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2.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經理擔任,但其喪失執行董事/經理資格的;

          3.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4.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5.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法定情形。

          第十九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2.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計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公司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所余稅后利潤,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二十一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二條公司出現除上一條第(三)項以外的解散事由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二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二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六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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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如與公司以往章程有矛盾以本章程為準,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

          規章有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準,并相應修改本章程。

          第三十條本章程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立。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的章程2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選舉萬道明為公司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绦卸、經理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執行董事、經理提出罷免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石新國。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需經轉讓方和受讓方同意。 第二十三條 股東轉讓股權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股權,視為同意轉讓。

        公司的章程3

          本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有限公司。為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和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一條: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地址:

          第二條:公司經營范圍:鋼材、水泥、五金、交電、日用品、鐵精粉、生鐵、不銹鋼制品、鐵礦石、焦炭、橡膠制品、塑料制品、潤滑油、通訊終端設備、電纜、鋼絲繩批發、零售。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第四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一、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商貿公司章程范本20xx年商貿公司章程范本20xx年。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二、股東名稱:

          第五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注:如屬分期繳資,還需列明繳資期數和繳資期限)

          第六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 股東的權利:

          1. 按出資額所占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 參加股東會并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 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 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經營的權利;

          5.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

          6.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財產的權利;

          7. 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商貿公司章程

          二、 股東的義務:

          1. 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 公司被核準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 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 不按本章程規定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5. 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二、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 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 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各冊上。

          第八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 股東會的職權

          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

          其職權是: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

          3.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4.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0.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 修改公司章程商貿公司章程范本20xx年投資創業。

          二、 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5.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如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8.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的章程4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股東、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制訂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該出資需未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抵押,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經評估作價。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

          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_萬元。

          第八條 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或實收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股東: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

          出資金額(萬元):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

          簽章:______

          第十一條 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 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產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提案權;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做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于每年 月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七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人,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的可表述為:)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人,由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和更換。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向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七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六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出現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或其他有關禁止投資情形的,應及時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權。

          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不需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七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八章 利潤分配

          第二十九條 合營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定除外。

          第三十條 合營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的后三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得利潤額。

          第三十一條 合營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九章 職工

          第三十二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雇用、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___(所在國)國勞動法和勞動管理監督法以及企業的勞動管理等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合營公司所需要工程技術及管理人員(工程師),由乙方派遣并負責管理,其他人員由合營公司在______(所在國)國擇優錄用。

          第三十四條 合營公司有權對違反合營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予以開除。

          第三十五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的有關規定,根據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第三十六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營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工作。

          第十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三十七條合營期限為_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甲、乙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_________個月前向有關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九條 甲、乙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

          合營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送有關審批部門批準。

          第四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乙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營:

          (1)合營期限屆滿;

          (2)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3)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公司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5)合營公司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本條(2)、(3)、(4)、(5)項情況發生,應由董事會提出合營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構批準。

          在本條(3)項情況下,不履行合營公司協議、合同、章程義務的一方應對守約方賠償經濟損失。

          第四十一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入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四十二條 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務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四十三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四十四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公司現存資產中優先支付。

          第四十五條 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的債務全部清算后,其剩余的財產按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結束后,合營公司應向有關審批部門提出報告,并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四十七條 合營公司結業后,其各種賬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規章制度

          第四十八條 合營公司通過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 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 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十條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十一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五十二條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三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為他人(不包含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決議,此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股東制定,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股東簽字(或蓋章):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的章程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在杭州工商局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 個股東組成:

          股東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家庭地址:

          身份證號碼:

          以現金方式出資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在 年 月日前一次足額繳納.

          股東二 :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現金方式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額繳納。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

          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一 次,時間為每年 一月 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派)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公司的章程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xxx、xxx等x方共同出資,設立安徽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安徽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安徽省合肥市xx。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xx。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ㄒ唬┕蓶|姓名:

        xxx,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

          xxx,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

          xxx,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

         。ǘ┏鲑Y方式:貨幣。

         。ㄈ┏鲑Y時間:20xx年5月28日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ò耍⿲竞喜、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ň牛┬薷墓菊鲁。

          第九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一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會議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撠熣偌蓶|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ǘ﹫绦泄蓶|會的決議;

         。ㄈ⿲彾ü镜慕洜I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ㄆ撸┲朴喒竞喜、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Q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龋

         。ㄊ唬┢渌殭唷

          第十二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xxx擔任,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第十三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攬绦卸隆⒏呒壒芾砣藛T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ㄎ澹┫蚬蓶|會會議提出提案;

         。┮勒铡豆痉ā返谝话傥迨䲢l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xxx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十六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3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ㄒ唬┕颈灰婪ㄐ嫫飘a;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ㄎ澹┤嗣穹ㄔ阂婪ㄓ枰越馍ⅲ

         。┓伞⑿姓ㄒ幰幎ǖ钠渌馍⑶樾。

          第八章附則

          第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條本章程一式肆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20xx年5月26日

        公司的章程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法》,投資方有限公司(或個人)決定在_________投資設立外資獨資有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二條 本公司的名稱為:

          中文:_________

          英文: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三條 投資方名稱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

          第四條 本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_________市的條例、規定并遵守。

          第二章 經營范圍與規模

          第五條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法律、法規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限制經營的項目,未獲審批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專項審批且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未限制經營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 本公司的生產規模:_________。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七條 本公司投資總額為_________人民幣。

          第八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人民幣。

          第九條 公司出資方式為_________。

          第十條 公司在經營期間,不得減少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投資方繳資計劃:第一期_________元,公司成立后3個月內繳齊,全部注冊資本在_________年內繳齊。繳足出資后,經會計師事物所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二條 投資方增資,或本公司吸收其它方參資,或以公司自身積累部分用于再投資等形式來擴大注冊資本時,須經董事會同意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公司若要轉讓資本,不論全部或部分,須經投資方書面同意,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 經投資方同意,并經審批機關批準,本公司可與國外其它經濟組織建立合資、合作公司以及在國內其它地方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五條 本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十六條 董事會由___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長一名,由_________方指定,副董事長_________名,由_________方指定。

          第十七條 董事任期_________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項需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決定:

          1.修改公司章程;

          2.解散公司;

          3.調整公司注冊資本;

          4.一方或數方轉讓其在本公司的股權;

          5.一方或數方將其在本公司的股權質押給債權人;

          6.公司合并或分立;

          7.抵押公司資產。

          第十九條 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授權他人代為履行,董事長未明確授權的,由副董事長代理。

          第二十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年會),在公司住所或董事會指定的其它地點舉行,由董事長召集主持會議。經_________名(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且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0日前以書面形式發給全體董事。會議記錄歸檔保存。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應當有名(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各方有義務確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應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其出資會議。

          第二十三條 如果一方或數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_________日內不能就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決議,則其它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及委派他們的一方或數方(被通知人),按照該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發出書面通知,敦促其在規定日期內出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前條所述之敦促通知應至少在確定召開會議日期的60日前,以雙掛號函方式發出,并應當注明在本通知發出的至少45日內被通知人應書面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規定期限內仍未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則應視為被通知人棄權,在通知人收到雙掛號函回執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即使出席該董事會特別會議的董事達不到舉行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經出席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仍可就公司之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有效決議。

          第二十五條 不在公司經營管理機構任職的董事,不在公司領取薪金。

          與舉行董事會會議有關的全部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若干經營管理部門,由董事核定。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_________名,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

          第二十八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向董事會全面負責,執行董事會議決,主持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

          總經理的具體職責如下:

          1.按照公司的章程,執行董事會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規定和一系列制度,組織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2.組織編制公司的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各項經營目標和利潤目標,送交董事會審議,并經董事會批準后負責執行和實施。

          3.主持制定公司的經營管理規章制度,財務制度、勞動工資制度、職工考勤、獎罰制度等草案提交董事會審議,經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4.提出公司資金籌措,年度預算、決算草案、基建規劃等交董事會審議批準。監督控制公司的財務收支狀況。

          5.按董事會通過的經營目標和年度經營計劃,組織編制年、季、月生產開發和經營進度表組織實施,負責完成量事會提出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6.提出適合公司管理的結構設想,送交董事會審議批準,訂立下設部門的職責條例,聘用部門經理,報董事會備案,并按董事會通過的有關規定,決定該類人員的工資等待遇、福利獎懲和提升。

          7.負責向董事會提出年度工作報告及其它報告,接受董事們質詢。

          8.按各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統計報表。

          9.負責做好其它應做的經營管理工作,全權處理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的有關正常業務,以公司的名義簽發各種文件處理董事會委托的其它事宜。

          10.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總經理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

          第三十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_________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經董事會討論獲準后,交接工作完結方可離任。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或有損本公司利益活動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并追究其經濟責任。經董事會考核認定不稱職者董事會亦可對其予以撤換。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遵照獨資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和_________市府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度。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均需專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隨意涂改、銷毀。

          第三十四條 公司采用分幣種真實記賬,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外幣同人民幣換算以實際發生之日國家外匯局公布的匯價計算,合營公司采用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三十五條 公司財務會計記賬法應記載如下內容

          1.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質出售,購入及庫存情況。

          3.公司資產及情況。

          4.公司注冊資本的交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5.公司在與其它經濟組織合資或合作的公司中出資、收益、負債情況。

          第三十六條 公司年度會計報表應經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核后提交董事會、投資方、_________市有關部門各一份。

          第三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或董事有權隨時查閱當月、季、年度會計報表,投資方有權聘請審計師查閱公司賬簿,查閱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三十八條 公司應按中國有關規定,制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開辦費的攤銷年限。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在_________市經中國政府批準的銀行開設人民幣及外幣賬戶。

          第四十條 公司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列》和_________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利潤分配

          第四十一條 公司所提取的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應在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剩余的利潤的分配方案,由董事會確定。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定者除外。

          第四十三條 公司上一年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后進行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稅后利潤或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轉為擴大注冊資本或儲備基金轉為擴大注冊資本或參資其它經濟組織需經董事會,討論得一致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八章 職工

          第四十五條 公司職工的雇傭、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和勞動紀律等事宜,在遵守_________市有關部門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辦理。

          第四十六條 本公司招聘職工,按_________市的規定辦理,職工進入公司要有試用期進行考查,試用期間要訂立試用合同,試用期滿轉為正式雇傭,應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上應包括工資待遇、應遵守的事項和雇傭雙方簽名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 公司有權對違反本公司制度、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事宜的職工給警告、記過和降薪等處分,對情節嚴重者,可給予辭退、開除、對開除的職工應報_________市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四十九條 公司待遇,原則上參照_________市現工資制度和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方案由董事會審議確定。

          第九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 公司的投資方若同意延長經營年限,經董事會決議,公司可在經營期滿的六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 公司一致認為終止經營符合最大效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提前終止經營由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三條 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令和_________市的規定,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五十四條 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和債進行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清算,清算期間如有必要,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

          第五十五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的酬勞應從公司的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五十六條 清算原則。

          1.對公司的資產應根據賬面折舊程度,參考當時的價格重新估價。

          2.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歸屬投資方或按經董事會討論后一致通過的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第五十七條 清算結束后,公司應按原審批機關提出報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手續,繳交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 規章制度

          第五十八條 公司應通過董事會審議批準的規章制度。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門的職權和工作規程;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補充,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十條 本章程用中文書寫,正本一式_________份。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須經投資方法定代表同意和簽字后,并報政府審批機關批準后正式生效。

        公司的章程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六條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第五章股東姓名

          第八條本公司的股東: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為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萬元)

          出資時間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條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十一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準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條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七條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議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

          4、破產。

          第二十三條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舌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萬案,并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昔、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營業期限為______年,從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會決定,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公司存檔______份,股東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股東簽字(印章):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的章程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

          第五條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利用自有資金對項目進行投資和管理;投資信息咨詢服務(不含金融、期貨、證券);房地產信息咨詢;家政服務;建筑設備及建筑材料租賃;銷售:建筑材料、裝飾材料(不含危險品)、五金交電;物業管理;勞務服務;園林綠化施工。(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500萬元,由股東繳納。股東名稱或姓名認繳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2500貨幣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繳納出資計劃如下:

         。ㄒ唬┦状卫U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500貨幣20xx年4月1日(二)第二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20xx貨幣20xx年10月1日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股東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ㄒ唬┰诠緩浹a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ㄈ┎殚喒緯嫀げ,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ㄒ唬┳袷胤、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ǘ┳泐~繳納出資;

         。ㄈ┍WC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ㄋ模┓、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苫蛘吒鼡Q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ㄎ澹⿲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ㄆ撸┬薷墓菊鲁;

          (八)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ň牛┓、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九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二十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九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股東指定董事長人選;設副董事長一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更換。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Q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Q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驕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朴喒痉至、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ㄊQ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ㄊ唬┲朴喒镜幕竟芾碇贫;

          (十二)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股東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七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會做出的利潤分配預案、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方案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董事會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細則規定屬于監事會職權范圍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過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董事會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ㄒ唬┕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七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本章程如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四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年月日

        公司的章程10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一人出資設立安陽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安陽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安陽市xx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xx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xx萬元。

          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作出協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xx· xx·· xx xx· xx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管理制度《安陽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推薦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公司的章程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簽訂的建立合資經營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合同(以下簡稱合營公司),制訂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合營公司名稱為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外文名稱為:_________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為: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號。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名稱、法定的地址為:

          甲方:

          中國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號

          乙方:

          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國_________

          第四條 合營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 合營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 合營公司宗旨為:使用先進技術,生產和銷售_________產品,達到_________水平,獲取甲乙雙方滿意的經濟利益。(注:每個合營企業都可以根據自己的特點寫。)

          第七條 合營公司經營范圍為:設計、制造和銷售_________產品以及對銷售后的_________產品進行維修服務。

          第八條 合營公司生產規模為:_________年_________(表示量的單位);_________。

          第九條 合營公司向國內、外市場銷售其產品,其銷售比例如下:_________年:出口占_________%;中國內銷售占_________%。

          銷售渠道、方法、責任:_________(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___幣_________元。

          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幣_________元。

          第十一條 甲、乙方出資如下:

          甲方: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_%。其中:

          現金_________元;機械設備_________元;廠房_________元;土地使用權_________元;工業產權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

          乙方: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百分之_________。其中:

          現金_________元;機械設備_________元;工業產權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

          第十二條 甲、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三條 甲、乙方繳付出資額后,經合營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營公司據此發給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主要內容是:合營公司名稱、成立日期、合營者名稱及出資額、出資日期,發給出資證明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 合營期內,合營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另一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六條 合營合同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一致通過后,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七條 合營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董事會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1.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2.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3.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4.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5.修改公司規章;

          6.討論決定合營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7.負責合營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8.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___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董事會董事長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_________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六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

          第二十七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

          第二十九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通過_________(注:每個合營企業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十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過半數董事通過_________(注:每個合營企業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合營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下設生產、技術、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注: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三十二條 合營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_________人,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 合營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為_____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合營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合營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八條 合營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九條 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由總經理領導。

          總會計師負責領導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合營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

          審計師負責合營公司的財務審計工作,審查稽核合營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總經理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四十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四十一條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合營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三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寫。

          第四十四條 合營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匯價計算。

          第四十五條 合營公司在中國銀行或中國銀行同意的的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六條 合營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七條 合營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1.合營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合營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合營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4.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八條 合營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 合營各方有權自費聘請審計師查閱合營公司帳簿。查閱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五十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五十一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以及合營合同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 利潤分配

          第五十二條 合營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五十三條 合營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四條 合營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后三個月內頒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五十五條 合營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 職工

          第五十六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七條 合營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經勞動部門同意后,由合營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用。

          第五十八條 合營公司有權對違犯合營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開除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合營公司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六十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營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 工會組織

          第六十一條 合營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二條 合營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合營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合營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三條 合營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合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四條 合營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合營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五條 合營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合營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六條 合營公司每月按合營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合營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七條 合營期限為_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八條 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內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九條 甲、乙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合營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乙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營_________(注:每個合資企業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而定)。

          第七十一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七十二條 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三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四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五條 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所剩余的財產按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六條 清算結束后,合營公司應向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七十七條 合營公司結業后,其各種帳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規章制度

          第七十八條 合營公司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八十條 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____文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為準。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_________簽字。

          甲方(蓋章):中國_________公司

          乙方(蓋章):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的章程12

          1、負責審核原始憑證、記賬;

          2、進行財務核算和憑證錄入;

          3、編制各種財務報表,組織公司日常會計核算工作;

          4、保管財務憑證,按照規定對各種會計資料,定期收集、審查、核對,整理立卷、編制目錄、裝訂成冊并妥善保管,防止丟失損壞。

          5、控制成本、增收節支,提高經濟效益。

        公司的章程13

          一、公司章程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市(縣鎮)______路______(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公司在冊股東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認繳出資額:______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第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后2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于會前1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

          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通過:

          1、增、減注冊資本;

          2、公司合并、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10日召開,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后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為有效數額,并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后,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董事會,為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______名。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長:

          副董事長: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條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董事的每屆任期年限為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為保持公司經營活動具有連續性,每次換屆人數不應高于董事總數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召集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應在會前十日書面通知各董事。若經1/3以上董事提議,應召開特別董事會。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通過。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減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解聘公司經理,根據公司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東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其中第3、4、5、6、7、9項應經2/3的董事表決同意,其余由過半數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作記錄,由出席董事簽字存檔。

          第三十七條董事長的職權:

          1、召集、主持股東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出資證書;

          (三)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是公司常設監察機構,對公司的董事會、董事、公司高級職員進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成員3人,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其中2由股東會選舉產生,1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

          監事召集人由監事會同意推選產生。

          本屆監事會成員:3,其中:______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四十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決議應2/3以上的監事同意方為有效。

          (四)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由董事會授權給公司經理負責。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公司高級職員由公司經理提名,

          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員;

          8、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國家公務員、現役軍人、法官、檢察官、警官等。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四十五條董事、監事、經理應承擔下列義務:

          1、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2、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3、董事、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4、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財產以其個人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5、董事、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6、董事、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7、董事、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8、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不得違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不得超越董事會的授權,若因此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公司經理及其它由董事會聘任的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30天報告董事會,董事會在接到申請起10日內作出決議允許請求辭職的高級職員在10日后辭職,在批準辭職前公司高級職員必須繼續履行其職責。若違反此條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法定代表人應全力維護公司的利益。

          現任法定代表人是: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九條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存續。

          第五十條公司出現下述情況時,應予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時,股東會認為不再繼續存在的;

          2、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3、股東人數或注冊資本達不到《公司法》要求時;

          4、因資不抵債被宣告破產;

          5、違反法律、法規、危害公共利益,被執法部門撤銷;

          6、股東會特別決議決定解散;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前條1、2、3、6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公司債權人代表可參加組成清算組)

          第五十二條公司清算組成立后10日內通知債權人,在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3次,債權人應在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五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在公司債權人債權申報期間不得對公司債權人進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對因推延清償而引起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所負債務時,必須立即停止清算,并按有關程序報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五十七條依照第五十條4、5項終止公司,應由人民法院按破產程序處理。

          第五十八條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條公司財產優先拔付清算費用,剩余按下列順序清償:

          1、職工工資、獎金、勞動保險費用;

          2、稅款;

          3、公司債務。

          第六十條公司清償債務后,將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一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提交清算報告,并編制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目,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公司終止。

          十二、公司財務、會計

          第六十二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六十三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六十四條公司應當于會計年度結束后30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六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六十六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六十七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十三、附則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生效。

          第六十九條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十條本章程的訂立日期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中,此五項內容可自行約定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憲法”級的重要文件,一路走來也是倍感艱辛,從0到1的過程。許多企業開始重視公司章程,充分利用授權性條款設計最適合自己的章程,完善公司章程的內容。但是完善不代表完美,比如有些內容即使寫到公司章程中也是無效規定,而有些內容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規定,這也是快律律師在為企業會員進行上門培訓的時候發現企業現存的普遍問題。那么公司章程中企業可自主約定的內容有哪些?

          一、法定代表人

          1、法律規定: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

          2、實務分析:從實務角度分析,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意義在于:通過印章使用、文件簽署控制公司的重大經營活動;對外代表公司開展業務。

          股東在決定法定代表人的選任時,一般要權衡以下因素:

          1)信任與制衡。從權力位階上看,董事長高于總經理,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賦予董事長時,董事長的實際權力大增;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賦予總經理時,由于公司的經營由總經理組織實施,同時又能對外代表公司,故總經理的實際權力大幅膨脹,且存在架空董事會、董事長的可能。如何在董事長、總經理身上分配公司經營管理的掌控權,需股東綜合考量。

          2)公司控制權之爭。對公司運營的參與、控制程度,是每個股東十分重視也應該重視的問題。從實務角度看,決定公司控制權的因素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監、高的構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管理,財務資料的掌控等等。其中,法定代表人及印章對控制權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當一方股東提名董事長人選,另一方股東推薦總經理人選時,法定代表人由誰擔任,財務負責人由誰提名,對公司控制力將直接產生重大影響。

          3)董事長、總經理的身份特征。當董事長為股東推選,總經理為社會招聘的職業經理人時,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宜由總經理擔任。當董事長、總經理一方不符合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條件時(例如被工商局列入禁止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黑名單),只能由另一方擔任。

          二、對外投資、對外擔保

          1、法律規定: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2、實務分析:投資有風險,決策須謹慎。對外擔保,可能使公司因承擔或然債務而遭受重大損失。此兩類行為,為還是不為,公司法將其交由股東自行決定,但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確下來。明確的內容包括:是股東們自行決策,還是授權董事會決策;投資或擔保的單筆以及總額額度限制等問題。

          考慮到投資或擔保均可能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故一般由股東自行決定比較穩妥,即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當股東對董事會足夠信任時,可考慮授權董事會決策。

          此外,擔保決策自治權僅限于對外擔保。當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時,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且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三、股東出資時間

          1、法律規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的出資時間應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2、實務分析:采用實繳資本制時,公司設立時股東即應繳足全部注冊資本。后來采用實繳資本與認繳資本相結合的折中態度,公司設立時應出資到位的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且為后續注冊資本的到位時間規定了2年或5年的最長期限。

          目前,除有特殊限制的主體外,徹底采取認繳資本制。股東的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完全由股東自行約定并在章程中載明。股東按約定時間足額完成出資即可。當約定的出資時間到期,但股東認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調整出資時間。

          此外,公司章程約定出資時間還有兩層實務價值:一是到期股東負有向公司繳足當期出資的義務,當該項義務未完成時,公司的債權人可向股東要求履行出資義務,用于償還公司債務;二是未履行當期出資義務的股東,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四、增資認繳、分紅依據

          1、法律規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2、實務分析:股東在背景、能力、資源、訴求等方面均會有所差異,有的股東并不看重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愿意從治理結構上讓渡一部分權力,但同時希望在紅利分配上做適當傾斜。對此,公司法給出了一個一般規則,即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同時充分尊重股東意思自治,允許股東以約定方式改變紅利的分配規則,改變后的分配比例、方式沒有任何限制,完全由股東商定。

          從實務角度分析,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注意:

          1)有限責任公司可將紅利部分或全部優先向一部分股東分配;可以在不同的股東之間按不同的比例分配;可以約定優先滿足部分股東固定比例的收益要求,剩余部分再由全體股東分配……等等,公司法無特別限制。

          2)紅利分配可由股東自行約定的前提是:公司盈利,有可分配利潤。當公司虧損時,不做分配;當公司微利,無法滿足部分股東固定比例收益要求時,僅能以可分配利潤向該部分股東分配,非紅利部分的資產不得隨意分配。

          3)“優先股”問題。實務中,有的企業會要求按“優先股”概念設計股權結構,即部分股權持有人優先于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余財產,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實際上,我國公司法并未明確設計優先股制度,目前國務院層面也僅在開展優先股的試點工作,且限于特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允許股東對股東會議事規則自行約定,允許公司紅利分配由股東約定,利用這種制度放權,已經可以在有限責任公司范圍內,由股東自行設計“優先股”制度了。

          關于增資認繳,一般原則是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增資。股東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改變此項原則。

          五、股權轉讓的條件

          1、法律規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實務分析:有限責任公司具有很強的人合性特征,股東間的彼此了解、相互信任是合作的基礎;诖,當股東間轉讓股權時,因不會引入新的股東,故無需其他股東同意;當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因會引入新的“陌生”股東,故賦予其他股東優先受讓以排除“陌生”股東進入的權利,但同時又設定此類優先受讓應是“同等條件下”的,以防止轉讓人的正當權益受到損害。

          這里意味著只要股東對股權轉讓規則在章程中有了明確約定,即可按約定方式轉讓。根據實際需要,股東的約定可能使轉讓更加簡化,甚至簡化到無需征得同意、無需通知;也可能使轉讓變得更加復雜,甚至限制部分股東的轉讓股權。無論怎樣,這種允許股東以事先約定的規則轉讓股權的做法,都具有重要的實務意義。

        公司的章程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瓊海三元及第教育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瓊海市嘉積鎮愛華東路146號.

          第四條公司在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務大樓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本公司注冊資本為1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公司由1個自熱人股東組成;

          股東一:王xx

          家庭住址:瓊海市嘉積鎮愛華東路146號。

          身份證號碼:220112199004082254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公司對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自然人股東有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三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

          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權。

          第二十三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五)說明書;(六)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三十五條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個股東各持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自然人股東簽字:

          日期:年月日

        公司的章程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本公司運行機制,確立和規范公司組織和行為準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和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股東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為:

          股東名稱

          出資額(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股東的權利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病⒘私夤窘洜I狀況和財務狀況;

         。、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提案權;

         。、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股東的義務

          1、按時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病⒁榔湔J繳的出資額承擔企業債務;

          3、公司在辦理開業注冊登記手續后,不得抽回資金,但經股東會議同意后,股權可以繼承、買賣、轉讓、饋贈。

          第九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本公司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病⑦x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丁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浮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字、蓋章。

          第十一條股東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依法應該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應當依法召開。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召集、主持、議事方式、表決程序、表決權等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皆依照公司法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1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薄⒇撠熣偌蓶|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场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丁⒅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經理一人,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病⒔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场M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浮绦卸率谟璧钠渌麢嗔。

          第十六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意見;

         。、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議案;

          6、依公司法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方案

          第十八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財務會計報告應于會計事務所審計后_______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__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年,自公司設立之日起。

          第二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解散

         。薄⒈菊鲁桃幎ǖ慕洜I期限屆滿;

         。、股東會決議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依法組成公司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场⑻幚砼c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浮l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二十六條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按下列順序清償

         。、支付清算費用;

         。、支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章程規定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修訂、補充。

          全體股東簽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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