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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情重新鑒定申請書
申請人梁曉明,男,漢族,1973年7月16日出生,大專文化,中共-黨員,桂林市某某商業(yè)服務中心職工。
申請事項:
一、重新委托對濤海波的傷情進行司法鑒定;
二、申請就濤海波面部組織挫裂傷致牙缺失、牙松動的病歷狀況到博愛醫(yī)院口腔專科進行調查核實,以證明濤海波的牙齒缺失不是本次毆打所致。
事實與理由:
一、事實經過
XX年4月25日,申請人接到妹妹梁愛英的求救電話,說妹夫濤海波來威脅妹妹梁愛英要錢用,不給錢就要打人,并揚言殺人也敢殺,(由于濤海波有外遇之后對妻子梁愛英非常的粗暴,多次辱罵妻子,實施家庭暴-力,并在今年的3月20日、4月23日兩次毆打傷妻子梁愛英導致入桂林市一八一醫(yī)院治療),申請人為此去找濤海波論理,因被其挑釁,輕輕打了他一拳左眼上角的額頭部位,濤海波旋即跑到附近發(fā)廊尋找兇器反擊申請人,當申請人看到其拿到一個燃氣灶上面的一個實心的鐵圈準備襲擊申請人,申請人就在其背后抱住,但其左手拿起鐵圈子就往后敲過來,但沒有打到申請人,卻打到了自己。申請人為了防止被他用鐵圈傷害到自己,就趁機敲擊他的左手把鐵圈震在地上,再把他放到在地上,這時申請人的嫂子來勸架拉開了雙方,申請人就到旁邊一個鋪面坐下,等待警-察來處理。后來干警來到現場,主動向干警承認案件經過,貴局事后也查明:XX年4月25日16時許,在七星路新新發(fā)廊門前人行道上將濤海波頭部、眼部、腰部打傷。最后以市公(疊)決[XX]第***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處以申請人治安拘留五日。
二、關于重新司法鑒定的申請
XX年5月21日,公安警官告知,濤海波已經申請司法鑒定,鑒定結果出來后是輕傷。5月23日上午,在同盛吉成律師事務所宋正發(fā)律師的陪同下,申請人到派出所看了司法鑒定書。該司法鑒定書結論為:顏面部軟組織挫裂傷導致濤海波一顆牙齒缺失,兩顆牙齒三度松動,一顆牙齒二度松動,依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用)第12條第(二)項“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鑒定為輕傷。
申請人認為,濤海波的傷情依法不構成輕傷。
首先,根據司法鑒定書對醫(yī)院住院疾病診斷書、病歷摘要情況:即濤海波缺失一顆牙,兩顆牙三度松動,一顆牙二度松動。實際上,所缺失的牙齒,是十年前在工廠工作的'時候不小心自己被碰掉的,為此還在博愛醫(yī)院安裝了假牙,當時幫其治療的醫(yī)生姓吳,現還在博愛醫(yī)院口腔科工作。
其次,根據公安部發(fā)布的《人體輕微傷鑒定標準》第3.16 規(guī)定“外傷致使牙齒松動2枚以上或三度松動1枚以上”構成輕微傷。該鑒定標準與《人體輕傷鑒定標準》是相互銜接的,中間沒有空擋,對照上述兩個標準,可以清楚的看到,牙齒松動和牙齒脫落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牙齒三度松動1枚以上(包括4枚)構成輕微傷而不構成輕傷,因此本案中濤海波的傷情至多能夠上輕微傷。
再次,牙齒松動、及自行拔除不能構成輕傷或者視同輕傷。牙齒松動、牙齒拔除這兩種情況均和牙齒脫落的概念不同,《人體輕傷鑒定標準》第12條第(二)項也沒有提及牙齒拔除和松動構成輕傷或視同輕傷。即使本案中濤海波牙齒先是松動,而后拔除的,只要不是脫落或折斷的,就不能鑒定為輕傷。況且牙齒三度松動也不一定必然要拔除牙齒和視同輕傷,否則《人體輕微傷鑒定標準》3.16中關于“三度松動1枚以上”就沒有任何意義。如果說牙齒松動和牙齒拔除可以認定為輕傷,那么這兩個法醫(yī)鑒定標準的銜接性規(guī)定就難以成立。因此,濤海波除了“脫落”了的假牙之外,其他牙齒的三度松動和拔除不能等同于牙齒脫落和折斷,也不能認定為輕傷。何況本案中,沒有醫(yī)囑牙齒拔除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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