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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教師資格考試《小學綜合素質》考點

        時間:2021-06-11 11:54:40 資格考試 我要投稿

        教師資格考試《小學綜合素質》考點

          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規

        教師資格考試《小學綜合素質》考點

          內容簡介

          本章主要考查考生對于教育相關法律法規的掌握。要求考生熟悉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熟悉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所規范的教師教育行為,能夠依法從教,依據國家教育法律法規,分析評價教育教學活動中的學生權利保護等實際問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本章內容主要以單項選擇題和材料分析題的形式進行考查,考生需重點掌握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及依法執教等內容。在復習時應注重理論聯系實際,對于單項選擇題和材料分析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備考。

          高頻考點提要

          1.原則方針類;2.承擔責任類;3.負責部門類;4.特殊要求類;5.財政投入類;6.材料分析類。

          高頻考點速記

          六、材料分析類

          1.學校應付責任的情況【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9】

          物品設施管理不當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續表學生管理不當

          (一)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二)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四)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五)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教師管理不當

          (一)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二)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三)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2.學校不負責任情況【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12、13】

          不可抗力

          (一)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學校無不當行為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后、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3.學生或者監護人應負責任的情況【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10】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4.其他主體應負責任情況【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11】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5.事故損害的賠償情況【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26、27】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后,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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