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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許可證管理制度

        時間:2024-07-10 15:23:22 制度 我要投稿

        許可證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許可證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許可證管理制度

        許可證管理制度1

          第三十七條 購買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充裝或者加入非危險化學品的溶劑進行稀釋,然后銷售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并經營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經營地點所在地發證機關申請經營許可證。

          本辦法所稱儲存設施,是指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確定,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設施。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在其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可以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經營許可證。

          本辦法施行前取得經營許可證的非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其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可以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應當先依法登記為企業,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經營許可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制。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xx年x10月8日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許可證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作物種子管理,規范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審批和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XX市轄區內申請、審核、審批和管理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審核、審批機關應當對辦理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條件、程序予以公示。

          第二章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

          第四條主要農作物商品種子生產實行許可制度。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的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區、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XX市農林局核發。主要農作物常規種的大田用種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區、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五條申請種子生產許可證的,由直接組織種子生產的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

          委托農民或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請;委托其他經濟組織生產的,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請。

          第六條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并達到如下要求:

         。ㄒ唬┥a常規種子(含原種)和雜交親本種子的,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生產雜交種子的,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

         。ǘ┯蟹N子曬場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種子烘干設備;

         。ㄈ┯斜匾膫}儲設施;

         。ㄋ模┙沊X市農林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2名以上,專業種子生產技術人員3名以上。

          第七條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饕r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請單位或個人注明;

         。ǘ┓N子質量檢驗人員和種子生產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ㄈ┳再Y本證明材料;

         。ㄋ模z驗設施和儀器設備清單、照片及產權證明;

         。ㄎ澹┓N子曬場情況介紹或種子烘干設備照片及產權證明;

          (六)種子倉儲設施照片及產權證明;

         。ㄆ撸┓N子生產地點的檢疫證明和情況介紹;

          (八)品種審定證書,品種為授權品種的,還應提供品種權人同意的書面證明或品種轉讓合同;生產種子是轉基因品種的,還應當提供農業轉移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九)種子生產質量保證制度。

          第八條申請種子生產許可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者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

         。ǘ⿲徍藱C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時應當對生產地點、晾曬烘干設施、倉儲設施、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進行實地考察。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上報審批機關;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三)審批機關應在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審核機關并說明原因。審核機關應將不予批準的原因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進行實地審查。

          第九條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注明許可證編號、生產者名稱、生產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發證機關、發證時間,生產種子的作物種類、品種、地點、有效期限等項目。

          許可證編號為“(X)農種生許字(XXXX)第X號”,第一個括號內為發證機關簡稱,第二個括號內為年號,號碼為順序號;品種是指批準生產的所有作物種類和品種;地點可以明確到區縣及鄉(鎮);有效期限為3年;生產種子是轉基因品種的,應當注明。

          第十條在種子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內,許可證注明項目變更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手續,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種子生產許可證期滿后需申領新證的,種子生產者應在期滿前3個月,持原證重新申請。重新申請的程序和原申請的程序相同。

          第三章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發放制度。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予和常規優質油菜商品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區、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XX市農林局核發。市、區轄(指徐匯、長寧、普陀、楊浦、閘北等區)種子經營單位和個人,由XX市農林局核發。其他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區、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由XX市農林局審核,農業部核發;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注冊資本金額達到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種子公司的'經營許可證,可以向XX市農林局申請審核,報農業部核發。

          第十二條申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并達到以下要求:

         。ㄒ唬┥暾堊再Y本500萬元以上;

         。ǘ┯心軌驖M足檢驗需要的檢驗室,面積不少于20平方米;檢測儀器配備應達到一般腫又柿考煅榛溝謀曜?計量儀器必須通過計量部門檢測合格;

         。ㄈ┯2名以上經XX市農林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

         。ㄋ模┯谐商椎姆N子加工設備和1名以上種子加工技術人員。

          第十三條申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以外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并達到以下要求:

         。ㄒ唬┥暾堊再Y本100萬元以上;

         。ǘ┯心軌驖M足檢驗需要的檢驗室,面積不少于15平方米;應配備開展種子發芽試驗、水分測定、凈度分析等檢驗項目的必要儀器,計量儀器必須通過計量部門檢測合格;

         。ㄈ┯1名以上經XX市農林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申請注冊資本達到1000萬元以上。

          第十五條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向農業部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公司,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并達到如下要求:

         。ㄒ唬┥暾堊再Y本3000萬元以上;

          (二)有育種機構及相應的育種條件;

         。ㄈ┳杂衅贩N的種子銷售量占總經營量的50%以上;

          (四)有穩定的種子繁育基地;

          (五)有加工成套設備;

         。z驗儀器設備符合部級種子檢驗機構的標準,有5名以上經XX市農林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

         。ㄆ撸┯邢鄬Ψ定的銷售網絡。

          第十六條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ǘ┳再Y本驗資證明;

         。ㄈ┓N子檢驗人員、貯藏保管人員、加工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ㄋ模┓N子檢驗儀器、加工設備、倉儲設備清單、照片、計量合格證書及產權證明;

         。ㄎ澹┓N子經營場所照片;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向農業部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的,還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N機構、銷售網絡、繁育基地照片或說明;

         。ǘ┳杂衅贩N的證明;

         。ㄈ┯N條件、檢驗室條件、生產經營情況的說明。

          第十七條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程序:

         。ㄒ唬┥暾堈呤紫鹊焦ど绦姓芾聿块T辦理企業名稱登記,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開具的“名稱核準通知書”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

         。ǘ⿲徍藱C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時應重點核查申請者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對經營場所、加工倉儲設施、檢驗設施和儀器進行實地考知。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上報審批機關;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ㄈ⿲徟鷻C關應在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種子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審核機關并說明原因。審核機關應當將不予批準的原因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進行實地審查。

         。ㄋ模┥暾堈叱謱徟ㄟ^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的第3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再憑《營業執照》向審批機關領取《種子經營許可證》。

          第十八條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托代銷其種子的、以及種子經營者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但必須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當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ǘ┚哂小斗N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托其他經營者代銷種子的,應當在其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內委托,并到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由XX市農林局制作的《代銷種子委托書》,按《代銷種子委托書》的格式如實填寫;

         。ㄈ┓N子經營者在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辦理或變更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原發證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注明許可證編號、經營者名稱、經營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申請注冊資本、有效期限、有效區域、發證機關、發證時間,種子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等項目。

          許可證編號為“(X)農種經許字(XXXX)第X號”,第一個括號內為發證機關簡稱,第二個括號內為年號,號碼為順序號;經營范圍按作物種類和雜交種或原種或常規種子填寫,經營范圍涵蓋所有主要農作物或非主要農作物或農作物的,可以按主要農作物種子、非主要農作物種子、農作物種子填寫;經營方式按批發、零售、進出口填寫;有效期限為5年;有效區域按行政區域填寫,最小至縣級,最大不超過審批機關管轄范圍,由審批機關決定。

          第二十條在種子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內,許可證注明項目變更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手續,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種子經營許可證期滿后需申領新證的,種子經營者應在期滿前3個月,持原證重新申請。重新申請的程序和原申請的程序相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種子生產經營單位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應當將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

          第二十二條弄虛作假騙取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由審批機關收回,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對審核、審批機關的決定不服或者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得到答復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越權核發許可證的,越權部分視為無效。

          第二十五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依照本辦法核發許可證的工作中,除收取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許可證管理制度3

          1、公司產生的危險廢物,需委托其他危廢處理單位處理的: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江西省固廢管理中心要求,結合公司實際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公司產生的危險廢物,除能自行利用的,考慮就近原則,均須委托符合條件的危險廢物處理單位進行處理。因特殊原因暫不委托處理的,且存儲期限超過一年的,需向縣級以上環保部門上報批準。

          在簽訂委托處理危險廢物合同時,須核實接受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運輸單位持有的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所列的`危廢種類是否與公司需轉移的相符。在簽訂合同后需保存以上證明材料復印件。

          與接收單位簽訂危險廢物處理協議(合同)后,應及時填寫危險廢物備案表,經協議雙方及雙方所在地環保管理部門蓋章后生效。

          以上危廢處理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委托處理協議、轉移備案表等相關材料統一由行政部保管。

          2、公司作為危廢經營單位,對危險廢物進行綜合利用的:

          對于所有公司進行需進行綜合利用的危險廢物,應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8號)的要求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生產。

          危險廢物管理小組應定期核實公司危險廢物經營情況,如有以下情形之一,應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①該表危險廢物經營方式的;

          ②增加危險廢物類別的;

         、坌陆ɑ蚋慕、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

         、艹^原批準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

        許可證管理制度4

          生產許可證管理制度是一種規范企業生產行為的重要制度,旨在確保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它涵蓋了申請、審批、監管、處罰等多個環節,涉及到企業的生產條件、產品質量、標準執行、安全環保等多個方面。

          內容概述:

          1. 申請程序:詳細規定了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的流程,包括提交材料、現場核查、專家評審等步驟。

          2. 資質要求:明確企業必須具備的生產設備、技術人員、質量管理體系等基本條件。

          3. 產品標準:規定了產品的技術指標、檢驗方法和驗收規則,確保產品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

          4. 生產監控:設立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機制,監督企業持續符合許可條件。

          5. 違規處理:對未按規定生產或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設定相應的處罰措施。

          6. 許可證管理:規定許可證的有效期、延續、變更、注銷等事項。

        許可證管理制度5

          許可證管理制度是指企業在運營過程中,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對各類許可證的申請、使用、更新和管理進行規范的制度。它涵蓋了企業內部的所有部門,涉及產品生產、銷售、服務等多個環節,旨在確保企業合法合規經營。

          內容概述:

          1. 許可證類型識別:明確企業需要申請的'各類許可證,如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銷售許可、環保證書等。

          2. 申請流程管理:制定許可證申請的步驟、所需文件、審批程序和時間表。

          3. 許可證維護:定期檢查許可證的有效性,及時更新和續期,確保其始終處于有效狀態。

          4. 內部培訓:對員工進行許可證知識的培訓,提高對許可證重要性的認識。

          5. 許可證變更管理:當企業經營范圍、產品或服務發生變化時,確保相應的許可證變更手續得到妥善處理。

          6. 記錄與報告:建立許可證管理檔案,記錄申請、更新、變更等全過程,并定期向管理層報告。

          7. 法規跟蹤:關注相關法律法規的變動,確保許可證管理制度與最新法規保持一致。

        許可證管理制度6

          一、“四新”安全管理規定

          1.公司和各單位要抓好新區域開工、新系統投入、新工藝及新設備試運轉期間的安全管理。

          2.新區域開工、新系統投入、新工藝及新設備試運轉前,必須由主管部門組織現場隱患排查,兜清所有工藝、環節、工程組織方面存在的隱患及問題,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限期解決,整改不到位不得組織施工或投入使用。同時填報《“四新”現場隱患排查記錄》。

          3.新區域開工、新系統投入、新工藝及新設備試運轉第一班,必須由專業部室、區科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員盯一個工作全循環、全過程,指出關鍵點和易發事故的關鍵環節,發現隱患問題及時制定針對性措施,并填寫《“四新”投入首日帶班記錄》,相關人員簽字確認,不準盲目作業。

          二、多單位作業場所安全管理

          1.各生產、生產輔助單位,無論是正常生產還是停產、檢修期間,原則上不允許出現交叉作業現象。因工程特殊需要,需要由兩個及以上單位平行或交叉作業時,必須由生產技術部組織相關職能科室及交叉作業施工單位召開現場會和專項措施審評會,充分研究部署平行及交叉作業的安全重點問題。由生產技術部安排安、技、調人員進行跟班安全確認,現場指揮協調。

          2.單位內部交叉作業、兩個及以上單位交叉作業或作業環境不良的工作、工程,要采取專門安全措施,各施工單位均要有專人進行現場盯崗,公司生產技術部負責派人到現場統一指揮施工作業,并通知安管部。由安管部負責指定專人監督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

          三、工程交接、開工許可證管理

          1.各單位要落實工程交接、開工許可制度,嚴格工程交接管理。所有工程移交必須同步做好技術資料、圖紙和現場標注的安全隱患警示標志移交。如掘進冒頂、采空區、老塘水等。生產技術部在組織工程交接過程中,必須明確基層單位技術資料移交的范圍和移交日期。各技術主管負責部室內部相應技術資料移交工作。技術主管部門要設立《工程資料移交臺賬》,詳細記載資料移交情況。

          2.掘進交安裝、安裝交回采,回采交拆除,所有銜接的上下工序必須嚴格按《關于加強“三按”管理組織機構及責任分工的通知》要求的“三按”標準進行施工,全面落實“上道工序為下道工序服務”的`理念。生產技術部要按規范的程序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單位交接驗收。達不到“三按”標準的不準移交。工程交接時填寫《唐山開灤林西礦業有限公司“三按”施工管理檢查驗收表》,驗收人員簽字生效。

          3.要嚴格落實《唐山開灤林西礦業有限公司關于重申井下施工實行“開工安全許可證”制度的通知》要求,新開工工程要由生產技術部組織現場會,工程涉及的職能科室及生產單位派人參加,經現場勘查沒有較大安全問題的,填寫《唐山開灤林西礦業有限公司工程開工許可驗收記錄》,相關驗收人員簽字生效。

          4.生產單位攜《唐山開灤林西礦業有限公司工程開工許可驗收表》及相關資料申請開工許可證,由公司安全副經理簽發后方可開工。

        許可證管理制度7

          許可證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視:

          1. 遵守法規:許可證是企業合法經營的基礎,不合規可能導致罰款、訴訟甚至吊銷營業執照。

          2. 保護聲譽:許可證合規性體現了企業的專業性和責任感,有助于樹立良好的市場形象。

          3. 風險管理:有效管理許可證可降低法律風險,保障企業穩定運營。

          4. 商業機會:某些許可證可能為企業開辟新的市場和業務領域。

        許可證管理制度8

          一、從業人員、管理人員必須掌握有關食品衛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衛生知識和食品衛生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二、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堂從業人員必須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上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從業人員出現咳嗽、腹瀉、發熱、等有礙于食品衛生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五、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衛生習慣,并且做到:

         。ㄒ唬┕ぷ髑、處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中食品之前應冼手消毒;

         。ǘ┐┐髑鍧嵉墓ぷ饕隆⒚,并把頭發臵于帽內;

         。ㄈ┎坏昧糸L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ㄋ模┎坏迷谑称芳庸ず弯N售場所內吸煙。

          六、從業人員必須進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將考核結果計入從業人員個人檔案,作為晉升工資資,表彰先進的依據之一。

        許可證管理制度9

          許可證管理制度是企業運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涉及到企業的.合規性、業務連續性和風險管理。這種制度旨在確保企業在其經營活動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獲取并保持必要的許可和認證,以合法、安全、高效地開展業務。

          內容概述:

          許可證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關鍵方面:

          1. 許可證識別與申請:確定企業運營所需的各類許可證類型,如生產許可證、銷售許可證、環保許可等,并負責申請流程。

          2. 許可證維護:定期更新和續期許可證,確保其始終有效。

          3. 許可證合規性監控:建立內部審計機制,檢查許可證使用是否符合規定,防止違規行為。

          4. 法規跟蹤與適應:密切關注相關法律法規變化,及時調整許可證策略。

          5. 員工培訓與意識提升:確保員工了解許可證要求,提高合規意識。

          6. 應急處理:制定應急預案,應對許可證丟失、撤銷等突發情況。

        許可證管理制度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我單位就食品經營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1、對采購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履行檢查義務,檢查食品感官質量和標簽;檢驗是否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食品;檢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銷售進口食品的,查驗進口食品的合法證明。銷售生鮮食品的,查驗檢驗檢疫等上市憑證資料是否相符。

          2、對進入商場、超市、食雜店懸掛“總經銷” “總代理”字樣牌匾的必須查驗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權文書,并將文書復印件留存歸檔備查。

          3、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企業總部向所屬經營者提供進貨查驗的證明。統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購的食品,建立進貨檢驗記錄制度。

          二、索證索票制度

          1、索證:進貨時按規定向生產廠家或上級供貨商索取“一照二證一報告”。即索取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等證件和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對生產廠家或上級批發企業的上述證照及時更新,以保證在有效期內。經營進口食品的,索取進口食品的合法證明。

          2、索票:進貨時索取載有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的進貨票據。

          3、食品索證索票后,在指定場所顯要位置予以公示,供消費者進行查詢及有關部門進行檢查。

          三、進銷貨臺賬制度

          1、食品批發商建立食品進銷臺賬制度,零售商建立食品進貨臺賬制度。

          2、建立食品進貨臺帳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商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票據。

          3、批發商銷貨時按照市局下發的供貨憑證樣式,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商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憑證格式為二聯,第一聯存根(批發商銷貨臺帳),第二聯隨貨同行(零售商進貨臺帳)。

          4、設立一個存放上一級批發商或廠家相關資質和臺賬的資料柜,按照供貨商、供貨時間、商品類別等不同,將供貨憑證進行分類整理,定期裝訂成冊,落實臺賬管理。批發商應將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及時復印或掃描備案。銷售生鮮食品的認真做好進貨臺帳記錄和票據粘貼。

          5、進貨查驗記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不得偽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四、質量自檢制度

          1、經營生鮮食品的商場、超市、集貿市場、批發市場建立食品質量檢測室(臺)、為主開展生產、蔬菜等食品的檢測工作。

          2、設置食品質量檢測崗位,配備兩人以上專(兼)職食品質量檢測人員,購置必要的檢測設備,自行開展質量檢測。

          3、通過檢測,及時發現食品質量問題,經檢測不合格的食品進行退市處理,防止不合格食品進入流通環節,并將檢測結果及時存檔上報轄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

          4、在市場、超市內設立公示牌,對食品質量檢測結果進行公示。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1、發現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機關。在接到有關監管部門關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及時按上述規定立即處理,并協助食品生產者執行食品召回制度

          2、對貯存、銷售的食品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并做好相關記錄。

          六、消費投訴處理制度

          1、在經營場所設立相應機構和人員,處理本經營場所發生的消費者食品投訴。提供食品時向消費者提供有關銷售憑證(發票、信譽卡),作出特殊承諾的提供書面憑證。

          3、確定受理后,對消費者的具體投訴內容和要求進行登記、做好投訴人姓名、住址、郵政編碼、聯系方式、購買食品的日期、品名、牌號、規格、數量、計量、價格、受損害情況、消費者的要求等相關內容的登記記錄,并由投訴人簽字蓋章,將投訴人提供的憑證和有關材料復印存檔。

          4、受理消費者食品投訴后,指定具體的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處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負責調查人員首先將企業自身情況調查清楚,結合投訴人意見,分清責任。屬于本單位責任的,按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約定應當給消費者退貨、換貨、賠償的,及時給消費者解決;經營者沒有責任,認真向消費者解釋清楚。

        許可證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格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條件,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從事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包括倉儲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經營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從事下列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

         。ㄒ唬┮婪ㄈ〉梦kU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

         。ǘ┮婪ㄈ〉酶劭诮洜I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

          第四條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負責下列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

          (一)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

         。ǘ┙洜I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ㄈ┙洜I汽油加油站的企業。

          (四)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

          (五)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省級、設區的市級公司(分公司)。

         。⿴в袃Υ嬖O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沒有設立縣級發證機關的,其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

          第二章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六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前款規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指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內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申請人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建立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人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略O立的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其儲存設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用于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專門區域內。

          (二)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ㄈ┮勒沼嘘P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四)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者安全工程類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ㄎ澹┓稀段kU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的相關規定。

          申請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擴散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的規定。

          第三章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發證機關(以下統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ㄒ唬┥暾埥洜I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ㄈ┢髽I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制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ㄋ模┙洜I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

         。ㄎ澹┕ど绦姓芾聿块T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復制件)。

         。┪kU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

          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ㄒ唬﹥Υ嬖O施相關證明文件(復制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

         。ǘ┲卮笪kU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制件)。

          (三)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條發證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后,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ㄒ唬┥暾埵马棽恍枰〉媒洜I許可證的,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ǘ┥暾埵马棽粚儆诒景l證機關職責范圍的,當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的發證機關申請,并退回申請文件、資料。

          (三)申請文件、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受理其申請。

         。ㄋ模┥暾埼募、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當場告知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告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文件、資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發證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請。

          發證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一條發證機關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后,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發證機關現場核查以及申請人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有關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發證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告知書應當加蓋本機關印章。

          第十三條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應當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名稱。

          (二)企業住所(注冊地址、經營場所、儲存場所)。

         。ㄈ┢髽I法定代表人姓名。

         。ㄋ模┙洜I方式。

         。ㄎ澹┰S可范圍。

         。┌l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ㄆ撸┳C書編號。

         。ò耍┌l證機關。

         。ň牛┯行谘永m情況。

          第十四條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或者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二)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制件)。

          (三)變更后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復制件)。

         。ㄋ模┳兏缘刂返南嚓P證明材料。

         。ㄎ澹┳兏蟮奈kU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專項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五條發證機關受理變更申請后,應當組織對企業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

          發證機關作出準予變更決定的,應當重新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收回原經營許可證。不予變更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企業。

          經營許可證變更的,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變,但應當載明變更日期。

          第十六條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建設項目的,應當自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等相關文件、資料。發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并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ㄒ唬┎粠в袃Υ嬖O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經營場所的。

         。ǘ⿴в袃Υ嬖O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儲存場所的。

          (三)倉儲經營的企業異地重建的。

          (四)經營方式發生變化的。

          (五)許可范圍發生變化的。

          第十八條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延期申請,并提交延期申請書及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申請文件、資料。

          企業提出經營許可證延期申請時,可以同時提出變更申請,并向發證機關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延期時,經發證機關同意,可以不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文件、資料:

         。ㄒ唬﹪栏褡袷赜嘘P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ǘ┤〉媒洜I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ㄈ┪窗l生死亡事故或者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

          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除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外,還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達標證書(復制件)。

          第二十條發證機關受理延期申請后,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對延期申請進行審查,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發證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期。

          發證機關作出準予延期決定的,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順延3年。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其取得的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

          第四章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及程序,審批、頒發經營許可證。

          發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當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條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發證機關應當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環境保護部門通報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情況。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并及時告知原發證機關。

          第二十六條發證機關發現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ㄒ唬┙洜I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被批準延期的。

          (二)終止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

         。ㄈ┙洜I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ㄋ模┙洜I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發證機關注銷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者本機關網站上發布公告,并通報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縣級發證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市級發證機關。

          市級發證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統計規定,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有關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法律責任條款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仍然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ㄒ唬⿲χ貜褪褂玫奈kU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ǘ┪锤鶕鋬Υ娴奈kU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ㄈ┪磳⑽kU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ㄋ模┪磳ζ浒踩a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ㄎ澹┪kU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kU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第三十一條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出現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變更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申請變更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未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承擔安全評價的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出具虛假評價報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其中,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和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購買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充裝或者加入非危險化學品的溶劑進行稀釋,然后銷售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并經營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經營地點所在地發證機關申請經營許可證。

          本辦法所稱儲存設施,是指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確定,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設施。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在其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可以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經營許可證。

          本辦法施行前取得經營許可證的非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其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可以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應當先依法登記為企業,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經營許可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制。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xx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許可證管理制度12

          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確保企業合法合規運營,規避法律風險,提升企業形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許可證的申請與獲。涸敿氁幎ㄆ髽I各類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流程、所需材料及獲取條件。

          2. 許可證的.管理:涉及許可證的有效期管理、變更、延續、更新以及遺失補辦等。

          3. 法規遵守與合規性:確保企業經營活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防止違法經營。

          4. 內部培訓與教育:定期對員工進行相關法規培訓,提高員工的法制意識。

          5. 監督檢查與違規處理:建立內部監督機制,對違反許可證管理制度的行為進行處理。

          內容概述:

          1. 法律法規研究:對涉及企業經營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定期研究和更新。

          2. 許可證檔案管理:設立專門的許可證檔案,記錄許可證的獲取、變更、續期等信息。

          3. 內部審批流程:制定內部審批流程,確保所有涉及許可證的操作都經過審核。

          4. 業務部門協作:與各業務部門密切合作,確保其活動符合許可證要求。

          5. 外部溝通協調:與政府部門保持良好溝通,及時了解政策變化,處理許可證相關事宜。

        許可證管理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強化安全生產事故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提高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發生事故后,事故項目部應根據有關規定啟動應急預案,積極救援,努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事故,包括生產安全事故、行車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設備事故、火災事故、;肥鹿、職業病危害事故、環境污染事故以及對社會造成影響的其它安全事故。

          第四條安全事故分類

          1、輕傷事故:只有輕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只有重傷及以下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6、特別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二、設備、財產損失事故分類:

          1、一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30萬元;

          2、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0—100萬元的事故;

          3、特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500萬元以上的事故;

          4、特別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事故。

          第二章事故信息管理

          第五條事故發生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安全生產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如實報告指揮部負責人,并如實報告當地***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指揮部接到報告后以最快的方式向局有限公司報告事故的簡要情況。項目部負責人按規定及時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

          第六條指揮部負責人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及時報告局有限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

          第七條安全事故報告規定

          一、輕、重傷事故:

          事故發生項目部,輕傷應在10日內,重傷5日內報指揮部安全監管部門。

          二、死亡事故

          1、一般傷亡事故發生后,項目部應立即報告指揮部,指揮部應向地方***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在10小時內報局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上報。

          2、重大傷亡事故發生后,指揮部立即向地方***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在5小時內報局有限公司領導。公司公司領導、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上報。

          3、特大及以上傷亡事故發生后,立即向地方***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在4小時內報告局有限公司,局有限公司按規定上報。第八條書面快報和統計報表

          1、發生死亡事故的,應將事故的基本情況,盡快以書面的形式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2、安全生產統計報表分月報表和年報表(見附表2、3)。月報表各項目部在次月2日前報出;年報在次年1月10日前報出。月報和年報應附加安全生產情況分析和說明。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項目部應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可以拍照或錄相。

          第十條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嚴格按程序開展事故調查,為按照"四不放過"的要求處理事故提供有力的保證。

          第十一條事故發生后,指揮部應組織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事故調查組工作職責:

          1、協助***府部門開展調查(一般死亡及以上的事故);

          2、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確定事故性質,查明責任項目部和主要責任者;

          3、提出防止事故方法;

          4、提出事故處理意見;

          5、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按事故分類,明確事故調查處理權限,分級負責。正確把握"四不放過"的原則,從事故調查處理的過程中,汲取教訓,真正起到警示教育、整改隱患、預防事故的作用。

          第十三條輕傷事故、重傷事故、一般財產損失事故的調查權限和處理決定,由各項目部明確規定調查權限和處理程序。但對于重傷事故的`原因、過程、調查結果、整改措施、處理決定、執行及落實等情況,要以書面的形式報指揮部安全監管部門。一般傷亡事故、重大財產損失事故的調查處理,由項目部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負責人召集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對一般死亡事故,協助***府部門開展調查),必要時,指揮部分管安全的負責人要親臨現場,指揮協調事故的調查處理。由事故項目部安委會根據調查組的調查結論(調查組和***府調查組意見不一致時,按就高從重的原則處理),在聽取指揮部安全部門的意見后,做出事故處理決定。指揮部并就事故的原因、過程、調查結果、整改措施、處理決定、執行及落實等情況,以書面的形式報局有限公司。

          對于影響重大的一般傷亡、重大財產損失事故,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介入調查處理或直接協助***府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重大及以上傷亡事故、特大及以上財產損失事故的調查處理,指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召集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協助***府部門開展調查。影響重大的,指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必須親臨現場,指揮協調事故的調查處理;必要時,局有限公司總經理或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或委派安監部門負責人)要親臨現場,指揮協調事故的調查處理。指揮部安委會根據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指揮部調查組和***府調查組意見不一致時,按就高從重的原則處理),就事故的原因、過程、調查結果、整改措施及落實情況、事故處理意見等,以書面的形式報局有限公司,由局有限公司安委會做出事故處理的決定,經局有限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批準后執行。

          第十四條***府有關部門依法對事故進行調查時,有權向事故有關項目部和個人了解事故有關情況,索取有關資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十五條各項目部在開展生產經營工作的同時,要注重與當地安監部門的溝通和聯系,自覺接受當地安監部門和特種設備監管部門的安全監督。

          第十六條在調查工作結束后10日內,項目部調查組應將調查報告報送指揮部安全監管部門和安全生產委員會。經同意,調查工作結束。

          第十七條事故處理完畢后,事故發生項目部應當盡快寫出詳細的事故處理報告,報告指揮部。

          第十八條發生重大及以上傷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以上的事故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事故,事故責任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必須向指揮部就事故過程、原因、善后處理、整改措施、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對項目部安全生產形勢的分析和管理現狀的認識、下一步安全工作思路和打算等具體事項"說清楚"。

          第十九條"說清楚"以會議形式進行,會議由指揮部指揮長或委托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指揮長主持,視情況在指揮部領導、安委會委員,安全、監察、人事等部門負責人范圍內,確定參加會議的人員,指揮部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會議的組織工作。

          第四章事故處罰程序

          第二十條輕傷、重傷、一般傷亡事故(含一般設備、財產損失事故)由事故項目部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行***處分和經濟處罰。對一般死亡事故的行***處分和經濟處罰,應事先征求指揮部安全監管部門的意見,做出決定后,指揮部抄報局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條重大及以上傷亡事故(含重大及以上設備、財產損失事故),事故項目部除了接受***府有關部門的處罰外,應由事故項目部按照有關規定,提出對事故責任人行***處分和經濟處罰的意見,由指揮部做出對事故項目部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和經濟處罰的決定。

        許可證管理制度14

          一、到證照齊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市場采購,并現場查驗產品一般衛生狀況和包裝、標識,購買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產品。

          二、從固定供貨商或供貨基礎地采購食品時,索取并留存供貨基地或供貨商的資質證明,與供貨商或供貨基地簽訂保證食品衛生質量的合同。

          三、從食品生產企業或批發市場批量采購食品時,按照生產批次向供貨商索取符合法定條件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復印件并經供貨商簽字或蓋章。非批量采購食品時,索取購物憑證。

          四、采購食用農產品時,索取銷售者或市場管理者出具的購物憑證。

          五、采購生豬肉時,查驗確認為定點屠宰企業屠宰的產品及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并索取購物憑證。采購其他肉類查驗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并索取購物憑證。

          六、采購食品添加劑時,查驗該產品獲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食品衛生許可后購買,并索取購物憑證、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許可證管理制度15

          一、貯存場所、設備應當保持清潔,無霉斑、鼠跡、蒼蠅、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殺鼠劑、殺蟲劑、洗滌劑、消毒劑等)及個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應當分類、分架存放,距離墻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檢查,使用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變質和過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及時清理銷毀。

          三、冷藏、冷凍的溫度應分別符合冷藏和冷凍的溫度范圍要求。

         。ㄒ唬├洳、冷凍貯存應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嚴格分開,不得在同室內存放。冷藏、冷凍柜(庫)應有明顯區分標識,宜設外顯式溫度(指示)計,并定期校驗,以便于對冷藏、冷凍柜(庫)內部溫度的.監測。

          (二)在冷藏、冷凍柜(庫)內貯存時,應做到植物性食品、動物性食品和水產品分類擺放。確保食品中心溫度達到冷藏或冷凍的溫度要求。

         。ㄈ├洳、冷凍柜(庫)應定期除霜、清潔和維修,以確保冷藏、冷凍溫度達到要求并保持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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