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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證書管理制度

        時間:2023-05-17 18:54:35 制度 我要投稿

        證書管理制度10篇

          現如今,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guī)章或準則。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證書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證書管理制度10篇

        證書管理制度1

          為加強婚姻證書管理,維護婚姻證書的法律地位,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guī)范》和上級民政部門的要求,制定本規(guī)定。

          一、婚姻證書包括《結婚證》、《離婚證》和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撤銷婚姻申請書、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等印刷品。證書必須使用區(qū)民政廳印制提供的,不得購買非民政廳提供的婚姻證件。

          二、除《結婚證》、《離婚證》外,區(qū)民政廳配套的`申請結(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補辦(領)結婚登記聲明書、撤銷婚姻申請書、結(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因當事人原因造成作廢而不足時,由證書管理員制定補印計劃,報主任批準后按規(guī)格印制

          三、婚姻登記員要規(guī)范婚姻證書的填寫,認真核對、檢查,減少因對打印或者書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造成的損失。發(fā)現婚姻證件有質量問題時,應當及時書面報告民政廳。

          四、證書管理員要嚴格領購手續(xù),妥善保管,防止流失,做到專賬專柜管理,保證賬實相符、管理和收費分開。每年11月向區(qū)民政廳申報次年度的婚姻證書需求計劃。

          五、婚姻登記員要按照婚姻登記條件和程序向婚姻當事人頒發(fā)婚姻證書,并按照物價局規(guī)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出具收費憑證,嚴禁借婚姻登記搭車收費和超標準收費。

          六、證書工本費用于證書、印刷品的印制和與婚姻登記管理有關的業(yè)務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七、婚姻登記員擅自印制、使用外購婚姻證書的,報民政部局給予通報批評和經濟處罰,取消其婚姻登記員資格,并交縣紀檢、監(jiān)察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證書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以下簡稱安全標志證書)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安全標志證書的使用,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安全標志證書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安全標志證書是確認礦用產品符合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及有關規(guī)定,準許生產、出售和使用的憑證。

          第四條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負責安全標志證書的審理、發(fā)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實施安全標志管理的礦用產品,必須取得安全標志證書,在安全標志證書的有效期內,按規(guī)定加施安全標志標識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 安全標志證書的制定

          第六條安全標志證書樣本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制定,報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批準備案。

          第七條安全標志證書的`式樣:

          安全標志證書規(guī)格為297mm×210mm;

          安全標志證書正上方為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局徽;

          安全標志證書(國內)內容包括:安全標志編號、生產單位、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規(guī)格型號、適用范圍、有效期、備注;

          安全標志證書(進口)內容包括:安全標志編號、申請單位、生產單位、產品名稱、使用場所、有效期、數量及編號、備注;

          安全標志編號是安全標志獲證產品的唯一性編碼;

          安全標志證書背面印有持證須知。

          第八條安全標志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監(jiān)制,加蓋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印章。

          第三章 安全標志證書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安全標志證書的使用:

          (一) 可以在獲證產品廣告和宣傳材料上使用安全標志證書;

          (二) 可以在產品投標、銷售過程中,向用戶出示安全標志證書。

          第十條取得安全標志證書的生產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 建立安全標志證書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對安全標志證書的使用情況如實記錄和存檔;

          (二) 不得利用安全標志證書進行誤導宣傳、欺詐活動;

          (三) 不得偽造、轉讓、買賣和非法使用安全標志證書;

          (四) 接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對安全標志證書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一條在安全標志有效期內需要更換安全標志證書的,在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提出申請履行相關程序后予以更換。

          第十二條在安全標志有效期內,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生產的、或發(fā)現產品標準存在安全隱患的、或產品標準或有關規(guī)定提出新要求的,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有權收回安全標志證書。

          第十三條被暫停使用安全標志的,暫停使用安全標志證書;被撤銷安全標志的,安全標志證書收回。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證書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權限證書管理,規(guī)范授權行為,明確經營管理權限,維護企業(yè)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中國ee發(fā)展總公司章程》之規(guī)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國ee發(fā)展總公司各部門、各專業(yè)公司及其他所屬公司和駐外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及《授權委托書》的簽發(fā)、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權限證書的簽發(fā)和使用應當遵循準確、守制、合法的原則。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其所在單位名義從事經濟活動。

          第二章管理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總公司法規(guī)室負責總公司代表人、總公司的駐外機構及經營部門負責人身份證書和授權委托書的管理工作,并對總公司所屬各公司代表人身份證書和授權委托書的簽發(fā)、使用、管理進行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

          總公司所屬各公司應當設專人負責本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和授權委托書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總公司法規(guī)室在權限證書管理方面的職責是:

          (一)起草、發(fā)布、推廣權限證書示范文本:

         。ǘ┺k理總公司法定代表人、總公司駐外機構及經營部門負責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代表身份證書》手續(xù);

         。ㄈ﹨f助總公司法定代表人辦理向其他職工簽發(fā)以總公司名義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ㄋ模┡c權限證書管理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以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名義出具、簽發(fā)的各種權限證書都必須按照統(tǒng)一的規(guī)則編號,并由持有人簽收。

          第七條負責權限證書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堅持原則,忠于職守,認真負責,妥善保管各種空白權限證書,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本單位代表人的指示辦理授權委托手續(xù)。

          第三章代表人身份證書的出縣和使用

          第八條《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是總公司及其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公司從事對外經濟活動的身份證明文件。持有人可以在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權限范圍內以本公司名義從事對外經濟活動。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是總公司及所屬各公司、駐外機構的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單位從事對外經濟活動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在經濟活動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應當載明:該代表人的姓名、性別、職務和'居民身份證號碼',并注明出據日期,加蓋本單位公章。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在仲裁、訴訟及其他活動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的內容,應當遵從仲裁機構、法院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

          第十條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由法規(guī)室在辦公室主任批準后出具,并加蓋總公司公章。

          總公司所屬各公司及駐外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由總公司法規(guī)室在人事本部批準后出具,并加蓋該單位的公章。

          第十一條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時,應當向對方當事人出示原件,提供經核實無誤的復制件。

          在仲裁、訴訟及其他活動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和《企業(yè)(事業(yè))代表人身份證書》時,應當遵從仲裁機構、法院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

          第四章授權委托書的簽發(fā)和使用

          第十二條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代表本公司從事對外經濟活動,必須持有法定代表人簽發(fā)的授權委托書。非經授權,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以中國ee發(fā)展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名義從事對外經濟活動。

          第十三條對于授權委托書的管理,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偣舅鶎俑鲉挝槐仨殗栏癜凑毡疽(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授權委托手續(xù)。

          第十四條總公司法規(guī)室負責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總公司各業(yè)務部門、各職能部門。各駐外機構職工簽發(fā)的授權委托書的管理工作。

          總公司所屬各公司由法規(guī)派駐人員負責駐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職工簽發(fā)授權委托書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根據實際情況,授權委托書分為以下兩類:

         。ㄒ唬┞殑帐跈啵郝殑帐跈辔袝强偣痉ǘù砣讼驑I(yè)務部門、駐外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簽發(fā)的,或由總公司作為股東向所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發(fā)的,以及由總公司所屬各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委托經營人簽發(fā)的,授權其依職權在一定時期內以所在公司名義從事對外經濟活動的法律憑證。

          (二)特別授權:特別授權委托書是總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職工簽發(fā)的,授權其在一定的時間內、在規(guī)定的權限范圍內,以所在公司名義為某項業(yè)務而進行一般性的洽商、聯系或進行談判、簽約等決策性活動的法律憑證。

          第十六條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ㄒ唬┦跈嗳诵彰八淼钠髽I(yè)法人的名稱;

         。ǘ┍皇跈嗳诵彰、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及所在單位、部門名稱、職務;

          (三)授權事項及權限范圍、有效期限;

         。ㄋ模┦跈嗳诵彰笆跈鄦挝幻Q;

         。ㄎ澹┍皇跈嗳擞『烆A留;

         。┳⒁馐马;

         。ㄆ撸┓伞⒎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授權委托書必須采用總公司法規(guī)室統(tǒng)一制訂的.。格式。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八條授權委托書應由法律事務人員協助辦理,在授權人簽字并加蓋授權單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九條授權委托書持有人代表授權單位從事對外經濟活動時,應當向對方當事人出示并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索取對方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權限證書原件或經核實無誤的復制件。

          第五章授權的變更、解除或終止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解除或終止授權:

         。ㄒ唬┦跈嗍马椡瓿苫蚴跈嗥谙迣脻M的;

         。ǘ┮虮皇跈嗳税l(fā)生人事變動的;

         。ㄈ┮蚬咀陨戆l(fā)生變更的;

         。ㄋ模┮虮皇跈嗳诉`反有關法律和公司規(guī)定的;

          (五)其他總公司認為可以變更、解除或終止授權的。

          第二十一條授權被變更、解除或終止后,被授權人應當將授權書交回。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二條管理權限證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總公司法規(guī)室根據情節(jié)輕重,依據有關職工獎懲的

          規(guī)定,向人事本部提請給予相應的經濟、行政處罰:

         。ㄒ唬┍9芸瞻讬嘞拮C書不善,造成嚴重后果的;

         。ǘ┩婧雎毷,不認真辦理有關手續(xù),后果嚴重的。

          第二十三條持有權限證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總公司法規(guī)室根據情節(jié)輕重,依據有關職工獎懲的規(guī)定,向人事本部提請給予相應的經濟、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將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ㄒ唬┍9、使用權限證書不慎,造成嚴重后果的;

         。ǘ┍皇跈嗳瞬徽J真履行代理職責,給本單位造成經濟損失:

         。ㄈ┍皇跈嗳顺酱頇嘞,或者在代理期限屆滿后,仍以代理人身份從事對外經濟活動,造成不良后果的;

         。ㄋ模┍皇跈嗳伺c對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本單位利益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guī)定在簽署(職員法律承諾書》的基礎上執(zhí)行。

        證書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發(fā)放與標識管理工作,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終審、證書發(fā)放、標識使用與管理。

          第三條 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以下簡稱安標國家中心)負責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發(fā)放和安全標志標識管理。

          第二章 終審

          第四條 終審是對產品安全標志申辦程序及技術審查、產品檢驗和現場評審結果的綜合評價。

          第五條 終審包括技術審核、產品檢驗審核、現場評審審核、綜合評定四項內容。

          (一)技術審核主要審查技術文件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技術審查中提出問題的處理情況,并對技術審查工作進行評價。

          (二)產品檢驗審核主要審查產品檢驗報告的完整性、規(guī)范性、符合性,并與技術審查報告、現場評審報告相互驗證,對產品檢驗工作進行評價。

          (三)現場評審審核主要審查現場評審報告(包括整改報告)及相關材料的完整性、規(guī)范性,并與技術審查報告、產品檢驗報告相互驗證,對現場評審工作進行評價。

          (四)綜合評定是在技術審核、現場評審審核、產品檢驗審核做出評價的基礎上對申請產品進行的最終審核,評定申辦產品是否符合發(fā)放、延續(xù)或變更安全標志的條件。

          第六條 終審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終審存在問題的,應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申辦。

          第三章 證書發(fā)放

          第七條 對終審合格的產品,安標國家中心發(fā)放或變更、延續(xù)安全標志證書。

          第八條 安全標志證書基本信息包括:產品名稱、規(guī)格型號、安全標志編號、生產單位、生產地址、依據標準、適用范圍、有效期、發(fā)證日期、備注等。

          第九條 安全標志編號由9位編碼組成,執(zhí)行以下編碼規(guī)則:

          產品使用環(huán)境:煤礦礦用產品用m表示,金屬與非金屬礦山礦用產品用k表示。

          產品類別: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目錄的產品類別,用兩位大寫英文字母表示。

          發(fā)證年份:產品首次取得安全標志的年份。

          第十條 首次申辦產品,經終審合格,發(fā)放有效期為5年的安全標志證書。

          對于申辦產品屬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需進行工業(yè)性試驗的新產品,經終審合格,發(fā)放附有產品生產編號的安全標志證書。

          對與已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屬同一管理單元的產品,經終審合格,并入已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管理單元,安全標志編號和有效期與已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相同。

          對必須在使用現場安裝完成后才能進行性能參數檢驗的大型設備,經審查合格,發(fā)放附有產品生產編號的安全標志證書,供現場安裝使用。待完成現場安裝并經性能檢驗合格后,換發(fā)5年有效期的安全標志證書。

          第十一條 申請變更安全標志的產品,經終審合格,換發(fā)安全標志證書,安全標志編號和有效期不變。

          第十二條 申請延續(xù)安全標志的產品,經終審合格,換發(fā)5年有效期的.安全標志證書,安全標志編號不變。

          第十三條 安標國家中心網站及時公告取得安全標志產品的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銷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收回安全標志證書:

          (一)安全標志持證單位(以下簡稱持證人)申請注銷的;

          (二)安全標志有效期內,產品屬被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礦山使用的;

          (三)安全標志有效期內,產品依據的國家、行業(yè)標準被修訂、代替,且涉及重要安全性能,持證人不能滿足其要求的;

          (四)持證人營業(yè)執(zhí)照被注銷或吊銷的;

          (五)安全標志有效期屆滿的。

          第四章 安全標志標識管理

          第十五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請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在取得產品安全標志后,在產品或包裝上加施、使用安全標志標識。安全標志標識的制作、使用與管理應嚴格執(zhí)行aq1043《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標識》的規(guī)定。

          第十六條 持證人應在取得產品安全標志后3個月內向安標國家中心申請安全標志標識備案,逾期未備案的,暫停該產品安全標志。

          第五章責任與義務

          第十七條 持證人應遵守如下約定:

          (一)遵守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guī)定,按通過安全標志審查備案的技術文件和安全標志審核發(fā)放要求組織生產,保證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持續(xù)穩(wěn)定地符合相關的國家、行業(yè)標準及礦山安全的有關規(guī)定;

          (二)指導用戶合理、安全使用產品,產品使用說明書及其它宣傳材料應正確、真實反映產品的狀況;

          (三)按照規(guī)定對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加施安全標志標識,不利用安全標志誤導用戶,不偽造、轉讓、買賣和非法使用安全標志;

          (四)產品技術文件、生產條件發(fā)生變化可能影響產品安全性能時,及時向安標國家中心提出變更申請,履行相關程序;

          (五)按時參加安全標志年審,自覺接受監(jiān)督檢查;

          (六)遵守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guī)定,承擔因違反規(guī)定引發(fā)的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安標國家中心在安全標志審核發(fā)放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guī)定,接受社會監(jiān)督,對違反規(guī)定的工作人員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由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監(jiān)制。

          第二十條 申請人(持證人)應按規(guī)定支付安全標志服務費及標識管理費用。

        證書管理制度5

         。ㄒ唬┰紤{證必須具備下列內容:

         。、原始憑證的名稱

         。、原始憑證的的填制日期和編號

         。、接受憑證單位的名稱

         。、經濟業(yè)務內容摘要

         。、經濟業(yè)務的實物數量和金額及收付款方式

         。、填制憑證單位的名稱及填制人員、經辦人員的簽章

          (二)原始憑證的填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薄⒂涗浾鎸

         。、內容完整

         。、填制及時

         。础鴮懬宄

         。ㄈ┰紤{證的`審核

         。、合法、合理性的審查

         。、完整、正確性的審查,以合法憑證審核憑證有關數量、單價、金額是否正確無誤。

         。、自制原始憑證應有經手人、填制人、負責人的簽名。必須按符合規(guī)定的要求填制。

        證書管理制度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海船船員健康證書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船員條例》以及我國締結或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海船船員健康證書(以下簡稱健康證書)的簽發(fā)與管理。

          本辦法所稱健康證書是指海事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船員條例》和我國加入或者締結的國際條約所簽發(fā)的以表明海船船員身體狀況能夠有效履行其崗位職責的職業(yè)醫(yī)學書面證明。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海事局主管全國海船船員健康證書的簽發(fā)與管理工作。

          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海事局確定的職責范圍具體負責健康證書的簽發(fā)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健康證書

          第四條 海船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應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書。

          第五條 健康證書包含以下基本內容:

          (一)持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船上任職部門、持證人簽名及照片;

          (二)證書編號;

          (三)有關國際公約的適用條款;

          (四)主檢醫(yī)師聲明;

          (五)發(fā)證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六)授權機關名稱;

          (七)簽發(fā)機構名稱和主檢醫(yī)師簽名;

          (八)規(guī)定需要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海船船員申請健康證書,應當到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具備船員職業(yè)健康狀況鑒定能力的體檢機構(以下簡稱體檢機構)進行健康體檢。

          第七條 海船船員滿足以下要求的,體檢機構的主檢醫(yī)師應當及時簽發(fā)健康證書:

          (一)年滿16周歲;

          (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證件;

          (三)符合海船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的標準;

          (四)符合海事管理機構要求的照片。

          第八條 健康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2年;申請健康證書的海船船員年齡小于18周歲,則健康證書有效期不超過1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過持證人65周歲生日。

          第九條 健康證書有效期滿的,海船船員應重新申請健康證書。

          健康證書在航行中有效期期滿的,在到達下一個有締約國認可的從業(yè)醫(yī)生的停靠港之前該健康證書仍然有效,但為期不得超過3個月。

          在緊急情況下,海事管理機構可允許持有近日過期的健康證書的海船船員工作至下一個具有締約國認可從業(yè)醫(yī)生的港口,但許可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條 健康證書損壞或遺失時,持證人除應向原簽發(fā)健康證書的體檢機構提出補發(fā)申請外,還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 健康證書損壞的,應繳回被損壞的證書原件;

          (二) 健康證書遺失的,應在發(fā)行范圍覆蓋全國的報紙上登載健康證書遺失公告;登載健康證書遺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后方可申請;

          (三)申請在水上交通事故中滅失的健康證書補發(fā)的,應向體檢機構提交事故證明。

          補發(fā)的健康證書的有效期截止日期與原健康證書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十一條 船員申請健康證書信息變更的,應按下列情況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一)申請健康證書所載船員身份信息糾錯的,應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身份證簽發(fā)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變更身份信息后,向原簽發(fā)健康證書的體檢機構申請健康證書信息變更;

          (二) 申請健康證書所載的除船員身份信息外的其他信息糾錯的,應向原簽發(fā)健康證書的體檢機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變更。

          第十二條 海船船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重新申請健康體檢,主檢醫(yī)師根據體檢情況作出體檢結論:

          (一)喪失工作能力超過30天的;

          (二)因醫(yī)療原因離船的;

          (三)健康狀況發(fā)生變化影響其履行崗位職責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 健康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海事局統(tǒng)一印制。

          第三章 體檢機構

          第十四條 從事船員職業(yè)健康狀況鑒定的體檢機構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

          (二)具有有效的《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的二級及以上綜合性醫(yī)院或專業(yè)體檢保健機構,并取得衛(wèi)生主管部門核準的健康體檢資質;

          (三)開設附錄1規(guī)定的診療科目;

          (四)自有具備健康證書簽發(fā)權的主檢醫(yī)師2名及以上;

          (五)具有附錄2規(guī)定的儀器、設備;

          (六)配有stcw公約、《20xx年海事勞工公約》、《海員健康檢查指南》、《國際船舶醫(yī)療指南》等技術資料;

          (七)建立完善的海船船員健康體檢質量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簽發(fā)健康證書的主檢醫(yī)師,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內科或外科副高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具有2年及以上從事健康體檢的臨床經驗;

          (三)熟練掌握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熟悉《海員健康檢查指南》、《國際船舶醫(yī)療指南》及海船船員職業(yè)特點。

          第十六條 從事船員職業(yè)健康狀況鑒定的體檢機構應當向該機構所在地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報備以下材料:

          (一)海船船員健康體檢機構、主檢醫(yī)師報備申請表(附錄3);

          (二)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

          (四)主檢醫(yī)師有效身份證件、符合海事管理機構要求的照片、任職資格證書、勞動合同及從業(yè)經歷相關證明材料;

          (五)開展海船船員健康體檢項目相應的儀器、設備及運行情況等資料(附錄4);

          (六)海船船員健康體檢質量管理制度;

          (七)海事管理機構要求報備的其他材料。

          該機構所在地未設立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的,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海事局指定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七條 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體檢機構報備材料進行審核和現場核實,并將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要求的體檢機構及其所屬主檢醫(yī)師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海事局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海事局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具備船員職業(yè)健康狀況鑒定能力的體檢機構及其所屬主檢醫(yī)師名單。

          第十八條 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海事局公布的體檢機構、主檢醫(yī)師簽發(fā)的健康證書無效。

          公布的體檢機構的分院、子院從事船員健康證書簽發(fā)的,應當滿足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海事局公布。

          主檢醫(yī)師離開其備案的體檢機構,其健康證書簽發(fā)權自動終止。

          第十九條 體檢機構、主檢醫(yī)師備案的信息發(fā)生變化的,體檢機構應當及時向備案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條 體檢機構依船員申請,對申請船員按要求進行體檢;主檢醫(yī)師應當自船員健康體檢結束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作出簽發(fā)或者不予簽發(fā)健康證書的決定。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應簽發(fā)健康證書;對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簽發(fā)《船員健康檢查表》,并留存船員本人簽名的`《船員健康檢查表》復印件。

          對需要復查和醫(yī)學觀察的船員要及時通知其本人。特殊情況需要延遲發(fā)證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船員本人。

          第二十一條 體檢機構應將簽發(fā)的健康證書信息或不合格結論和項目,自體檢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備。

          第二十二條 體檢機構應妥善保管空白證書,作廢的空白證書應交回備案的海事管理機構。

          第二十三條 體檢機構應將簽發(fā)健康證書的相關資料保存至少3年。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四條 海船船員對體檢結果有異議時,有提出復查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海船船員若對不符合船員健康檢查要求標準或存在相關職責限制的體檢結果有異議,可以在得知體檢結果后5個工作日內向原體檢機構申請一次復查。

          第二十六條 體檢機構應根據船員復查申請對其不合格或受限項目進行復查。

          執(zhí)行復查與執(zhí)行初次健康檢查的主檢醫(yī)師不能為同一人。

          復查合格的,簽發(fā)健康證書;復查后仍不合格的,應將復查結果告知船員本人。

          第二十七條 體檢機構和主檢醫(yī)師具有下列權利與義務:

          (一)享有獨立的決定權;當體檢機構或船員健康體檢專業(yè)人員開展工作的獨立決定權受到干擾時,可向備案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二)體檢過程中發(fā)現疾病時,應當及時通知船員本人;

          (三)客觀真實地作出船員健康體檢結論,并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備;

          (四)接受船員對健康體檢結果的詢問或咨詢,并如實地向體檢者解釋體檢結果和提出的問題;

          (五)保護船員的隱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船員健康體檢信息被用于其他目的;

          (六)每年對開展海船船員健康體檢、簽發(fā)健康證書業(yè)務情況總結分析,并以書面及電子方式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體檢機構定期監(jiān)督檢查制度,加強對體檢機構業(yè)務開展、誠實守信等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海事管理機構應每年對體檢機構進行至少一次現場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海事管理機構當建立體檢機構管理檔案,記載體檢機構信息、資質和業(yè)務開展等情況。

          第三十條 海船船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健康證書簽發(fā)機構應當注銷其健康證書,并上報備案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

          (一)船員申請注銷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健康證書的;

          (三)隱瞞相關職業(yè)禁忌病史的;

          (四)船員健康狀況等發(fā)生變化,不再符合健康證書簽發(fā)條件的;

          (五)簽發(fā)健康證書的體檢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一條 體檢機構或主檢醫(yī)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海事局從公布的體檢機構和主檢醫(yī)師名單中予以刪除,且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報備:

          (一)未有效履行對體檢者身份核實義務的;

          (二)未如實作出體檢結論的;

          (三)未按程序及相關規(guī)定簽發(fā)健康證書的;

          (四)未按要求保存簽發(fā)健康證書相關資料的;

          (五)未按要求保管空白證書的;

          (六)泄露船員個人隱私和體檢信息的;

          (七)體檢機構或主檢醫(yī)師信息發(fā)生變化,未及時變更的;

          (八)不再滿足本辦法規(guī)定的體檢機構或主檢醫(yī)師條件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中國籍海船船員持有的締約國認可的從業(yè)醫(yī)師簽發(fā)的健康證書予以承認。

          第三十三條 引航員、外國籍海船船員及正在接受海船船員教育與培訓的學生申請健康證書的,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證書管理制度7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各類職稱證書管理工作,維護職稱工作的嚴肅性,保護專業(yè)技術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據人事部有關證書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證書的分類:

          (一)通過評審(或認定)取得的高、中、初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二)通過全國考試取得的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

         。ㄈ┩ㄟ^全國考試取得的職(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

         。ㄋ模﹩挝桓鶕ぷ餍枰瑢θ〉糜行зY格的人員進行聘任的聘任證書。

         。ㄎ澹⿲嵭锌荚嚺c評審相結合的系列,專業(yè)考試合格證書。

         。┞毞Q外語(古漢語)、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成績通知單。

          第三條資格證書由專業(yè)技術人員通過評審或考試取得,是對證書持有人專業(yè)水平科學評價的證明,是求職、就業(yè)、聘任專業(yè)技術職務的重要憑證。

          第四條證書的印制和發(fā)放

         。ㄒ唬┩ㄟ^評審(或認定)取得的高、中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由省職改辦統(tǒng)一印制;初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由各設區(qū)市職改辦印制。通過評審(或認定)取得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的證書,由各設區(qū)市和省直主管部門職改辦在當年或次年4月底前,憑省職改辦發(fā)文原件到省職改辦核辦。取得中、初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的證書,由各設區(qū)市和省直主管部門職改辦負責辦理。委托我省代評并取得高、中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須辦理的,由原委托單位提交任職資格通知函,并填寫《領證名冊》后,統(tǒng)一到省職改辦辦理。

          (二)通過全國統(tǒng)一考試取得的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和職(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由人事部統(tǒng)一印制。證書發(fā)放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由各設區(qū)市職改辦和省有關專業(yè)主管部門職改辦在收到考試結果文件后兩個月內到省職改辦統(tǒng)一核辦。

         。ㄈ└呒墝I(yè)技術職務聘任書由省職改辦統(tǒng)一印制,中、初級專業(yè)技術職務聘任書由各設區(qū)市職改辦印制。省直各部門聘任高、中、初專業(yè)技術職務所需證書到省職改辦購領。

         。ㄋ模┤珖蚴】荚嚺c評審相結合專業(yè)的考試合格證書,由人事部或省職改辦印制,加蓋省職改辦鋼印后,統(tǒng)一核發(fā)到單位或考生本人。

         。ㄎ澹﹪医M織的職稱外語、專業(yè)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成績單,由人事部印制,我省組織的古漢語、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成績單,委托省人事廳人事考試中心印制,人事考試部門打印后,加蓋省、市職改辦部門鋼印后發(fā)放。

          各設區(qū)市和省直部門不得擅自印制各類證書。

          第五條證書的填寫

          各設區(qū)市職改辦和省直各部門職改辦要配備專用證書打印機,自20xx年起,各類職稱證書的填寫必須打印,字體要統(tǒng)一、內容要規(guī)范。

         。ㄒ唬┩ㄟ^考試取得的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其證書的“授予時間”一欄為該專業(yè)最后一科考試時間。

         。ǘ﹫(zhí)業(yè)資格證書“批準日期”一欄為該專業(yè)最后一科考試結束日,“簽發(fā)日期”一欄為省職改辦發(fā)文日期。

          (三)任職資格證書“批文號”一欄按照批準權限填寫最高審批部門下發(fā)的任職資格通知的批準文號,“授予時間”一欄填寫評審委員會通過日期。

          第六條證書的用印

         。ㄒ唬┩ㄟ^評審(或認定)取得的高級資格證書,由省職改辦負責審核,加蓋鋼印后下發(fā);中、初級資格證書由各設區(qū)市、省直主管部門職改辦負責審核,并按管理權限加蓋鋼印后下發(fā)。

         。ǘ┩ㄟ^全國考試取得的中、初級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市屬及以下單位人員由各設區(qū)市職改辦加蓋鋼印后下發(fā),中、省直單位的人員由省職改辦加蓋鋼印后下發(fā)。

         。ㄈ┩ㄟ^全國考試(或考核認定)取得的各類職(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由省專業(yè)主管部門職改辦(或委托的注冊中心)匯總核查打印后,統(tǒng)一報省職改辦加蓋鋼印和印章后下發(fā)。同時要將考試合格人員的執(zhí)業(yè)資格報名表存入本人檔案。

          第七條證書的補發(fā)與更換

          在發(fā)放資格證書過程中,由于破損、錯填等原因需要補換資格證書的。,由人事(職改)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職改辦審核同意后,辦理補發(fā)事宜。屬遺失資格證書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單位主管部門、設區(qū)市職改辦出據證明,高級資格在省級、中級資格在市級報紙上聲明原證書作廢后,再進行補辦。

          屬補發(fā)或更換資格證書的,個人須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a發(fā)(或更換)證書申請書;

         。ǘ顿Y格考試合格人員登記表》或《xxx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原件);

         。ㄈ⿲龠z失證書的,要提供登報聲明原證書作廢的報紙原件一份(聲明內容應反映持證人的姓名、所持證書的.名稱、資格檔次、取得證書的時間和證書編號等);屬更換證書的,要提供已損壞的資格證書原件;

         。ㄋ模┍救松矸葑C復印件;

         。ㄎ澹┍救私诿夤谛《缯掌粡垺

          第八條各類職稱證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第九條各設區(qū)市和省直各有關部門職改辦要建立職稱資格證書登記、存檔、跟蹤、反饋等相應制度,并將專業(yè)技術人員基本情況與證書統(tǒng)一編號,準確掌握專業(yè)技術人員底數,加強動態(tài)管理。

          第十條各設區(qū)市和省直各有關部門在辦理高、中級資格證書時,要將從省職改辦購領的高、中級資格證書按順序填寫《高、中級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登記冊》(附后),并將專業(yè)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電子版)連同登記冊一同上報省職改辦,以便網上查詢,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一條各類職稱證書是由國家或省主管職稱工作的政府職能部門發(fā)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件。頒發(fā)各類職稱證書是一種政府行為,是職稱工作的一項重要環(huán)節(jié),各級人事(職改)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嚴格管理,切實防止各類職稱證書流入無關人員和非合格考生手中。對于偽造各類職稱證書的行為要加大處罰力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職改辦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旅行。

        證書管理制度8

          一、為加強機構所有證書原件、申辦原始資料及其重要文件資料的管理,防止遺失并保證按時備案復檢等,特制訂本制度。

          二、下列證書及資料由辦公室負責統(tǒng)一保管

          1、所有資信文件:驗資報告、評估報告、年檢報告等

          2、重要文件,如項目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等。

          3、理事會會議文件及通知、權威部門發(fā)布給機構的授權函等。

          4、所有由重要機構或組織頒布的證件如登記證書、銀行開戶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三、資料保管員職責如下:

          1、建立證書資料目錄及相應檔案,以便及時查找。

          2、負責日常管理,保證證書資料的完好無損,防止任何情況下的.遺失損壞。

          3、負責有關證書的申辦、變更、年檢、延期等工作。

          4、嚴格按照機構的有關制度辦理有關借閱、借用、復印等工作。

          5、嚴格交接轉移手續(xù)。

          四、證書資料的借閱、借用、復印管理辦理

          1、機構員工因工作需要必須借閱、借用、復印證書資料時,應填寫借用登記表,寫明事由及擬用證書資料名稱、件數、歸還期限等,經相關負責人同意并簽名確認后,方可辦理相應手續(xù)。

          2、資料保管員憑主管領導簽批的申請書辦理借用、借閱、復印等業(yè)務,其他任何人員提出的任何要求,均不予受理。

          3、凡借閱、借用證書資料,必須在申請日期內歸還,不能按時歸還的應申請延期,手續(xù)與上述1相同,但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五、違規(guī)責任

          1、凡因保管不善或借用、借閱手續(xù)不齊,導致證書及重要文件資料遺失的,由資料保管員承擔補辦費用及相關責任。

          2、凡因借用、借閱人過失而造成的證書資料滅失,由借用、借閱人承擔補辦費用及相關責任。

        證書管理制度9

          在申請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要求,我單位就食品安全責任有關工作向順河回族區(qū)衛(wèi)生局作出如下承諾:保證遵守食品安全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標準及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到本衛(wèi)生監(jiān)督所進行《餐飲服務許可證》的.申請換發(fā)工作,從業(yè)人員持有效健康證明、衛(wèi)生知識培訓證明上崗,食品采購、索證、加工、銷售的環(huán)節(jié)不違規(guī)并建立相關組織、制度等,同時對本單位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員工餐廳就餐管理制度

          一、職工食堂每日供應三餐,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制定用餐時間。

          二、公司員工進入食堂就餐一律要掛工號牌,憑餐卡打飯菜。

          三、就餐人員進入食堂后,必須排隊打飯,不許插隊,不許替他人打飯。

          四、就餐人員必須按自己吃飯的能量盛飯打湯,不許故意造成浪費。

          五、員工用餐后的餐具放到食堂指定地點。

          六、食堂內不準抽煙,不準隨地吐痰,不準大聲起哄、吵鬧,做到文明用餐。

          七、在食堂用餐人員一律服從食堂管理和監(jiān)督,愛護公物、餐具,講究道德。

          八、就餐人員不準把餐具拿出食堂或帶回辦公室占為已有。

          九、如有違反以上規(guī)定者,事務部有權報人事部給予罰款處理,從當月浮動工資中扣除。情節(jié)嚴重者,屢教不改者,給予行政處分或除名。

          單位名稱 代表人

          年月日

        證書管理制度10

          1目的

          為保證報告和證書的完整性、準確性,并真實地反映結果的全部信息。

          2范圍

          適用于本計量中心出具的報告和證書的管理。

          3職責

          3.1授權簽字人批準其授權領域的報告或證書;

          3.2中心辦每年至少抽查一次報告和證書;

          3.3班組負責編制、審核報告/證書,負責報告/證書的交付、管理和臺帳的建立。

          4程序

          4.1報告和證書的編制要求

          4.1.1本計量中心的工作結果以檢測報告、試驗報告、檢定證書、測試報告、校準證書的形式出具。報告/證書的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a)報告/證書的名稱;

          b)本計量中心名稱與地址,聯系電話;

          c)報告/證書編號標識,第 頁及共 頁;

          d)顧客的名稱;

          e)所用方法的標識;

          f)檢測或校準物品的描述(如名稱、型號規(guī)格、主要性能指標等)、狀態(tài)和明確的標識;

          g)檢測/校準/檢定日期;

          h)如果被檢物品是抽樣得來,說明其抽樣日期、抽樣方法、抽樣地點、抽樣計劃和程序、抽樣環(huán)境條件等;

          i)檢測和校準結果,適當時,帶有測量單位(必要時,當以表格、圖、或照片加以說明);

          j)報告和證書的編制、審核和批準人的手簽名,必要時注明簽名日期;

          k)必要時對顧客送檢/送校的樣品,作出檢測/校準/檢定結果僅對所送樣品負責的聲明;

          l)當有分包項時,則應清晰地標明分包方出具的數據;

          m)必要時,注明“本檢測報告/校準、檢定證書未經本計量中心書面批準,不得部分復印”的聲明.

          4.1.2當需要對檢測結果作出解釋時,報告中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a)對檢測方法的偏離、增添或刪節(jié),及特殊檢測條件的信息,如環(huán)境條件;

          b)需要時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規(guī)范的聲明;

          c) 適用時評定測量不確定度的聲明。當不確定度與檢測結果的有效性或應用有關,或顧客提出要求時,或當測量不確定度影響到規(guī)范限度的符合性時,報告中還需要包括有關不確定度的信息;

          d)適用且需要時,提出意見和解釋;

          e)特定方法、顧客和顧客群體要求的附加信息。

          4.1.3如需對校準結果進行解釋時,證書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a)對測量結果有影響的條件(環(huán)境條件);

          b)測量不確定度和(或)符合確定的計量規(guī)范或條款的聲明;

          c)測量可溯源的證據;

          d)校準證書僅可給出功能性檢測結果或量值,不應包含對校準時間間隔的建議;若需給出符合某規(guī)范聲明的,應指明符合或不符合該規(guī)范的具體條款;做出符合性聲明時,應考慮測量不確定度;

          e)若顧客事先要求,在校準儀器被調整或修理后,要求給出調整或修理前后的校準結果時,應在證書或報告中表明。

          4.1.4工作人員應準確、清晰、明確和客觀地報告每一項或一系列檢測和校準結果,并符合有關方法規(guī)定的要求。

          4.1.5試驗報告的封面和格式統(tǒng)一制定(見附錄)。

          4.1.5.1所有報告均用a4紙(附圖等可除外)。

          4.1.5.2封面應至少含:報告編碼(應在右上角)、報告名稱、試驗類型、委托單位、報告單位、報告日期。

          4.1.5.3簽批頁(封二)應含編寫、審核、批準。

          4.1.5.4封三應含本計量中心聲明。

          4.1.5.5目錄:少于10頁可不用。

          4.1.5.6主體部分:應含“報告的內容”所定義的項目,其中分層方法應按如下規(guī)定執(zhí)行。第一層用“123 ……”;第二層用“1.1 1.2 1.3……”;第三層用“1.1.1 1.1.2 1.1.3……”;其余可自定義。

          4.1.6檢測報告、檢定證書、測試報告、校準證書的格式由班組根據承檢產品/項目標準的要求自行設計,報中心辦備案。確定后的報告/證書格式無特殊原因不得更改,更改需經原批準人批準;

          4.1.7報告和證書的標識

          4.1.7.1試驗報告標識形式為abcd-efghij。ab為班組拼音縮寫:cd為年(20xx年為00,20xx年為01,依次類推),efghij由班組自行定義。

          4.1.7.2檢測報告、檢定證書、測試報告、校準證書的標識由各班組自行制定,并報中心辦備案。

          4.2報告和證書的編寫

          4.2.1報告/證書應能夠準確、清晰、明確和客觀地反映工作結果,并符合技術標準方法規(guī)定的.要求。編寫內容要完整、結論明確,必要時應附以圖表、數表、曲線、簡圖、照片說明。

          4.2.2報告/證書應由具備資格的專業(yè)人員編制,實習人員不能獨立編制。

          4.2.3報告/證書上的數據結論、環(huán)境條件等須與原始記錄相符。

          4.2.4報告/證書的所有數據均應采用法定計量單位和規(guī)定的術語。

          4.2.5對分包方所提供的結果應在報告中明確說明。

          4.3報告和證書的審核批準

          4.3.1檢測報告、檢定證書、測試報告、校準證書采用編寫、審核和批準三級方式。

          4.3.1.1工作人員對原始數據核對后將檢測結果準確無誤地填寫到報告中,并簽名。

          4.3.1.2相關人員審核原始記錄、方法的適用性以及滿足顧客要求后,審核簽名。

          4.3.1.3本專業(yè)授權簽字人批準簽字。

          4.3.2試驗報告的審批

          4.3.2.1報告的審批采用編寫、審核、批準方式。

          4.3.2.2常規(guī)性試驗,由助工及以上職稱人員編寫、專業(yè)組長審定、班組負責人批準。

          4.3.2.3較復雜的、跨專業(yè)的或涉及系統(tǒng)安全的檢測項目試驗(如型式試驗、機組性能鑒定試驗等),由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的檢測人員編寫、項目負責人或班組負責人審核,質量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主任批準。

          4.4報告的管理和交付

          4.4.1中心辦根據授權簽字人的批準簽名加蓋試驗報告專用章和實驗室認可、計量認證標志章,并留存二份,定期歸檔。報告/證書的保存期一般不少于五年。 認可認證范圍之外的項目,不允許加蓋實驗室認可、計量認證標志章。班組應將原始記錄和報告一同存檔。

          4.4.2檢測報告、檢定證書、測試報告、校準證書由各班組根據授權簽字人的批準簽名加蓋試驗報告專用章和實驗室認可、計量認證標志章。一般不保留證書副本,只保留原始記錄。認可認證范圍之外的項目,不允許加蓋實驗室認可、計量認證標志章。

          4.4.3中心辦每年對班組的報告和證書至少抽查一次;

          4.4.4試驗報告在交付給顧客時,顧客在《報告交付單》上簽名。郵寄交付的報告以郵寄回執(zhí)作為交付記錄。在交付過程中,應注意報告的防潮等。檢定證書、測試報告、校準證書的交付,由顧客在委托單上簽名。

          4.4.5當用戶要求用電話、電傳或其他電子媒體傳遞數據或結果時,要核實對方的身份。

          4.4.5本計量中心相關人員應嚴格為顧客保密,未經允許報告和記錄不得給其他方查閱;保密性管理執(zhí)行《保護顧客機密信息及所有權程序》。

          4.5報告和證書的更改

          4.5.1當對報告/證書中的數據有疑義時,由責任部門組織項目負責人員、質量監(jiān)督員分析原因,對可疑數據進行核查。

          4.5.2若經核查證實已發(fā)出的報告/證書有差異,責任部門負責人應立即書面通知接收單位,停止使用該報告/證書。

          4.5.3原報告/證書的編寫人員填寫《報告和證書更改審批表》,說明更改理由及更改的內容,并由原報告的審批人確認更改理由成立,批準人提出處理意見。

          4.5.4更改若涉及重新進行檢測/校準/檢定,則檢測/校準/檢定程序、數據處理、質量控制、記錄要求等應符合《程序文件》的相關要求。

          4.5.5修改后或重新檢測/校準/檢定后所出具的報告/證書應附加說明,說明修改的原因和主要修改內容。

          4.5.6責任部門應及時收回原報告,并按照報告交付程序,將修改后的報告和證書送至原報告持有人手中。

          4.5.7責任部門保存修改后的報告證書應,并由資料管理員同原報告/證書一并保管。

          5相關文件

          5.1gaepc/qp-01(a/0)《保護顧客機密信息和所有權程序》

          5.2gaepc/qp-07(a/0)《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

          6記錄

          6.1 gaepc/qr-066《技術報告審核、審定、批準表》

          6.2 gaepc/qr-082《試驗報告交付單》

          6.3 gaepc/qr-083《報告/證書臺帳》

          6.4 gaepc/qr-084《報告和證書更改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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