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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時間:2023-02-11 13:44:09 制度 我要投稿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15篇)

          在社會發(fā)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guī)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guī)范或一定的規(guī)格。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15篇)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1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二、教代會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工個人三者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關系,支持和監(jiān)督行政領導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創(chuàng)建全省一流中學而開展工作。

          三、教代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點議案都要執(zhí)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案方為有效。

          四、教代會的代表以教研組、行政部門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約占全校正式教職工的三分之一。

          五、教代會應有教師、職工、工人、領導干部各方面的代表(必要時,可特約臨時工、退休教師及學生家長列席會議)。教師代表不少于代表總數的60%。如代表因故離校,由所在部門(組)的教工補選代表。

          六、在一般情況下,教代會每兩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七、教代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征求各方面意見后提名,經黨總支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5—9人,其中教師應占多數。

          八、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核后,提請大會通過。每次大會應突出重點,切實解決一些問題。教代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九、教代會行使以下幾項職權:

          1、聽取和討論學校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劃、工作計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建議。

          2、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guī)章制度,并提出意見。

          3、討論教職工福利待遇、工資調整等方案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的.重大事項,并提出意見。

          4、監(jiān)督學校各級領導,定期民主評議干部。

          5、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并請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十、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顒犹峁l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jiān)督。

          十一、教代會委托學校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要負責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2

          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關于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的指導思想和《工會法》、《教育法》、《教師法》賦予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權利,進一步強化學校民主管理,使我校教職工大會工作實現制度化、規(guī)范化、程序化,特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和《浙江省中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guī)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員工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產生。

          教代會代表應是本校在編教職員工,經民主選舉產生。代表任期月工會屆期,全校的教研組劃分若干選區(qū),后勤組為獨立選區(qū),校行政人員均分到各選區(qū)。各選區(qū)先進行候選人提名,并考慮代表的廣泛性和群眾性。通過協商確定候選人,然后根據候選人名單,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代會代表。

          各選區(qū)代表名額按該選區(qū)員工數的30%左右比例確定。教師比例不能低于60%,女性教職員工應占適當比例。代表因調動、退休或其它原因不再在本校工作,其代表資格自然終止,缺額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增選。

          第三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代表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自主地、充分地發(fā)表自己的意見,參加學校重大決策的討論、審議;

         。3)有權向學校領導和肖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有權對學校任何部門及其領導提出建議、批評;

         。4)有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以及對教代會決議、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督促的權利。

          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并認真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提高政治覺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質與能力;

         。2)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宣傳、貫徹大會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協助和支持校長做好學校管理工作;

         。3)聯系教職工群眾,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4)遵守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和職業(yè)道德,提高業(yè)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條教代會職權

          聽取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fā)展規(guī)劃、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財務預決算及其它有關學校發(fā)展的重大問題。

          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及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大規(guī)章制度等。

          審議決定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事項等。

          評議監(jiān)督學校領導干部及其工作。

          第五條教代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需有代表總數半數以上同意為有效。

          教代會如開的程序為:

          第一階段:大會召開前一個月,由學校黨政工提出本次大會議題的建議,并由工會起草召開教代會的文件,經黨政工聯席會議討論同意,由黨支部發(fā)文實施。學校行政負責起草校長工作報告并擬好提交大會審議的方案。工會、教代會有關工作小組做好需向大會匯報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二階段:開好預備會議,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

          第三階段:召開正式會議。

          第四階段:貫徹落實大會精神。學校行政和工會共同向各部門和教職工提出貫徹實施大會精神的`計劃、要求。各專門工作小組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和督促行政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大會提出的任務和目標,積極開發(fā)民主管理活動,促使決議、決定的實現。工會要對大會決議貫徹和提案處理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及時向黨政和有關部門反映,并幫助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六條各專門工作小組的產生及工作。

          學校設立提案審理小組、教改工作小組、民主評議干部小組、民主理財生活福利小組和紀律監(jiān)督小組。每組由三至五人組成,設正、副組長各一名,成員以教職工代表為主,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關人員參加,由工會提出來初步名單,經主席團討論同意,交教代會全體會議通過產生。專門工作小組對教代會負責,在工會主持下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七條教代會的列席和特邀代表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可以是學校領導干部、中層干部、教職工、學生,也可以是本校退(離)休干部及教職工家屬。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會或教代會籌備組提名,經學校黨政工聯席會議協商產生。但總數不得超過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八條教代會提案的征集和處理程序

          由工會負責印發(fā)提案表,在教代會籌備工作開始時發(fā)給教職工代表,并明確征集提案的起訖時間。提案內容應圍繞教代會中心議題及教職工最關心的問題。提案可以由個人或幾人集體提出,每個提案應包括案由、處理辦法和整改措施等內容。

          提案由教代會提案審理小組(或工會)以提案表為依據,根據以下標準審議:一看有沒有實施價值和實施可能;二看是否正確體現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系;三看是否符合規(guī)定程序和提案要求。符合立案條件的提案都應立案。

          提案登記。立案的提案應分類登記,由工會或提案審理小組轉給校長簽署意見后交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定人、定時認真處理。

          承辦部門在接到提案后,應盡快(一般在半個月內)作出解答或提出處理意見。凡是有條件落實的提案,應邊征集邊處理,以提高代表對提案的積極性。對涉及幾個部門聯辦的提案,須由主管部門負責與有關部門協商,予以妥善解決。提案要做到條條有答復,件件有著落。處理意見和落實情況應通過各種形式反饋給提案人,并認真聽取提案人對處理結果的意見。

          第九條閉會期間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的處理

          1、建立民主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1)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教代會代表組(團)長、各專門工作小組負責人組成民主管理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

         。2)民主聯席會議由校工會主席主持,根據會議內容及需要,可邀請學校黨政領導和有關人員參加。

          (3)提交民主管理聯席會議討論的重要問題的方案,應由學校行政或工會提出,并經學校黨組織同意。

          2、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黨、政、工領導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召開教代會臨時會議審議決定。

          3、修改大會決議的程序

          (1)大會閉會期間,如出現教代會所作出(通過)的決議、決定與上級精神不符,或因情況發(fā)生變化必須進行修改時,由學校行政提出修改有關決議(經學校黨組織同意)的具體建議。

         。2)工會召開聯席會議,對行政提出的修改決議意見進行研究,在基本統(tǒng)一認識的基礎上作出相應的修改決定,并向下一次教代會說明情況予以確認。

         。3)對涉及面廣、與群眾利益關系重大的問題,也可召開教代會臨時會議討論審議,修改原有決定。

          第十條教代會檔案資料工作

          教代會應建立并健全檔案工作制度。教代會的有關資料是學校民主政治建設、教職工參加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歷史記錄,必須做好資料建檔、存檔工作。

          建檔、存檔的范圍:歷屆教代會代表、主席團成員、專門工作小組成員名單;教代會有關文件、記錄、講話、報告、決議、決定和總結等資料;教職工代表的提案及處理結果記錄;民主管理聯席會議及各專門工作小組重要活動的記錄;民主管理的各種調查報告等等。

          教代會的檔案資料整理工作由工會負責。

          第十一條教代會工作機構

          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本制度在具體執(zhí)行時,如疑問或細節(jié)不清,參照《浙江省中小學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guī)程》執(zhí)行。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3

          1、學校工會和教代會主席團對教代會涉及的有關問題,應進行廣泛的專題調查和研究,并及時寫出調研報告。

          2、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多種形式,組織教職工代表或教代會各小組組長與學校領導,就教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特別是學校的改革發(fā)展問題以及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問題,直接進行交流溝通,以達成共識。

          3、在召開每次教代會前兩周和閉會兩周內,分別向市教育工會報告召開教代會預報會和開會情況。

          4、對換屆當選的.教職工代表,進行教代會及民主管理基本知識培訓,每次教代會開會前,結合主要議題,進行專題培訓。

          5、教代會會議文件、會議資料等,按照文書檔案管理規(guī)范立卷歸檔,由學校檔案管理部門統(tǒng)一管理。

          6、教代會的評價指標主要有下列內容:學校黨政對教代會工作的重視程度;教代會四項職權的落實程度;教代會工作經;、制度化和規(guī)范化的實施程度;代會工作機構的工作情況。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4

          1、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2、教代會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工個人三者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關系,支持和監(jiān)督行政領導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創(chuàng)建省內一流、國內知名的重點中學而開展工作。

          3、教代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4、教代會的代表以行政部門、學科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約占全校正式教工的三分之一。

          5、教代會應有教師職員、工人、領導干部各方面的代表,教師代表不少于代表總數的60%。

          6、在一般情況下,教代會每三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7、教代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征求各方面意見后提名,經黨委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9—11人,其中教師應占多數。

          8、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核后,提請大會通過。每次大會應突出重點,切實解決一些問題,教代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9、教代會行使以下幾項職權:

          (1)聽取和討論學校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則、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并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guī)章制度。

         。3)討論并通過教職工住房安排、學校結構工資調整方案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定期民主評議學校中層干部。

          (5)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并請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10、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顒犹峁l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jiān)督。

          11、教代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要負責做好教代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5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guī)定:“人民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根據《工會法》、《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guī)定,學校在實行校長負責制的同時,建立和健全黨支部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

          第二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群眾對本單位事務行使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參加決策、監(jiān)督評議干部、 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條 學校教代會的基本任務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權利,團結和動員教職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學、教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任務,群策群力,辦好學校。

          第四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 教代會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一)定期聽取和審議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和審議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劃、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在本單位及教代會職權范圍內,審議和通過重要規(guī)章制度、教職工獎懲辦法、結構工資調整方案等有關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并提交校長頒布實施。

          (三)在本單位職權范圍內,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費用使用原則及辦法,審議決定其他有關教職工集體福利事項,并責成有關部門付諸實施。

          (四)民主評議和監(jiān)督領導干部的德、能、勤、績,并根據需要提出獎懲建議,并報告干部主管部門。

          (五)征集和處理教職工代表提案,組織提案工作委員會,對提案進行審核、立案、落實和反饋。

          (六)代行工會代表大會的職權,審議和批準工會工作報告,審議和批準工會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工作報告,選舉學校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第六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學校行政系統(tǒng)的權威,要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 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七條 校長和學校行政系統(tǒng)要尊重教代會的職權,執(zhí)行教代會的決議。如校長對教代會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教代會復議,復議仍有不同意見,應按決議執(zhí)行,同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學校有關部門必須認真負責地處理教代會的提案,努力及時落實提案內容,不能落實的要說明原因,并虛心接受教職工代表的質詢和檢查。

          第八條 教代會的代表, 以組或部門為單位,根據人數按比例分配名額,在本組或部門內按民主程序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是享有公民權的在編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實行任期制,一屆一任,換屆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jiān)督,必要時選舉單位可以更換或遞補代表。

          第九條 教代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按規(guī)定的程序,提出教代會議案和提案。

          (三)有權對教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要求和意愿,對學校有關部門的工作進行質詢和批評。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六)因參加教代會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其待遇不受影響。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勞動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二)遵守和維護社會公德、職業(yè)道德,提高自身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三)認真貫徹教代會的決議,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做好教代會安排的工作。

          (四)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廣泛聽取并如實反映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十一條 每次教代會召開時,可根據需要邀請校內外各方面同志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其人數應加以適當控制。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發(fā)言權,無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二條 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一般每學期召開一次,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根據三分之一代表要求或由學校工會委員會提出,經學校黨支部批準,可召開臨時代表會議。每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舉行。

          第十三條 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師應占多數。大會主席團負責處理大會召開期間事務,大會閉幕期間不能代行教代會的職權。

          第十四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教代會的基本任務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在教代會職權范圍內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核后,提請大會通過。每次大會應突出主題或重點,切實解決實際問題。

          第十五條 教代會以組或部門為單位建立代表小組。教代會根據需要可組織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其任務是對教代會討論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審核有關提案,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

          第十六條 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應充分尊重教職工代表的個人意愿,可視情況采用舉手表決和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選舉、表決均須獲得全體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才有效。

          第十七條 教代會決議,應以書面形式明確表達教職工代表的意見和態(tài)度。決議的內容要符合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要符合群眾意愿和學校及教代會的權限。教代會決議,經大會通過后即生效。學校各級領導和教職工都必須執(zhí)行教代會的決議。

          第十八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教代會閉會期間,工會委員會應在黨支部的領導和行政的支持下,緊緊依靠群眾,做好下列工作:

          (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會議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議案和主席團建議名單,經黨支部批準,召開大會。

          (二)組織代表團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活動,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遇有重大問題,可召集教職工小組組長或代表小組組長會議,提出建議,報請黨支部審批。

          (四)向代表和教職工群眾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并對代表進行培訓。

          (五)處理教代會交辦的有關資料建檔工作及其他事宜。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6

          1、學校教職工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2、教職工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guī),執(zhí)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jiān)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3、教職工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zhí)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教職工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4、一般情況下,學校每學期召開一至二次教職工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5、教職工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負責做好教職工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事務工作。

          6、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1)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fā)展計劃,改革方案,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教師隊伍建設等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設。

         。2)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班主任工作考核辦法,教師工作考核辦法等,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3)監(jiān)督學校各級領導,參與民主管理。

          (4)收案、審議和討論教職工的提案,提請(并監(jiān)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7、教職工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必須遵守。

          8、教職工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和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顒犹峁l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jiān)督。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7

          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企業(yè)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yè)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本公司在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的同時,實行公司黨組織領導下的職工代表大會制。

          為保障與發(fā)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大會在審議企業(yè)重大決策、監(jiān)督行政領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力和作用,切實保證、監(jiān)督總經理任期目標的實施,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職工代表大會是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群眾審議重大決策和監(jiān)督行政領導,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第二條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接受公司黨組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yè)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力。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應保證總經理在企業(yè)中處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積極支持總經理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tǒng)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總經理要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保障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行使職權。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五條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

          定期聽取和審議總經理的工作報告,對企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經營方針、年度計劃、改制方案、基本建設方案、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計劃、職工培訓計劃、財務預決算、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查同意或否決權。

          審查同意或者否決企業(yè)的工資改革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權。

          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醫(yī)療保險和其它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評議監(jiān)督權。

          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評議、監(jiān)督企業(yè)各級領導干部,有權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五、推薦和選舉權。

          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有權推薦和選舉企業(yè)的領導干部。

          第六條總經理對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復議。復議后仍有不同意見,總經理應當按決定執(zhí)行,并可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職工代表大會對總經理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建議總經理加以修改,雙方意見不能統(tǒng)一時,可以報告上級工會。

          第七條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可由總經理代表行政,工會主席代表職工簽訂集體合同,并建立民主協商制度。為企業(yè)發(fā)展的共同目標,互相承擔責任與義務,保證貫徹執(zhí)行。

          第三章職工代表

          第八條職工代表的產生。

          一、按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本公司職工,均可當選為代表。但當選的代表,應是模范地遵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熱愛企業(yè),辦事公道,密切聯系群眾,能熱心為群眾辦事,敢于和善于同不良傾向作斗爭,為多數群眾所擁護者。

          二、職工代表的產生,應以部門為單位,依照職工代表的條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額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三、職工代表大會的名額,按本公司職工總數的(10%---30%)確定。職工代表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其他方面的'職工組成。其中女職工和青年職工代表應占一定比例;管理人員一般為職工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一;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分配到相關單位,由職工選舉產生。

          第九條職工代表的任期。

          一、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2—3)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

          二、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jiān)督和依照規(guī)定的程序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

          三、職工代表在任期內因單位內工作調動,代表資格仍然有效;調出單位,代表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條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對企業(yè)執(zhí)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對企業(yè)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

          三、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一條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yè)務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聯系群眾,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zhí)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8

          一、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參與學校管理的一種組織形式。學校要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guī),執(zhí)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jiān)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政治、業(yè)務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zhí)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群眾民主選舉,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準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可根據學校教職工總數確定合理分配,代表應包括學校黨政工團在內的各類人員,代表總名額占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4到1/3,其分配體現教師為主,具有群眾性和代表性,教師一般不低于代表總人數的60%。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及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五項職權:

          (一)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劃、工作計劃、改革方案、財務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guī)章制度,并提出意見。

          (三)討論教職工的福利經費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并提出意見。

          (四)監(jiān)督學校各級領導的工作,每學年定期民主評議干部。

          (五)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提請(并監(jiān)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八、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九、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領導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顒犹峁l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jiān)督。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我礦職工民主管理權力,充分發(fā)揮職工的積極性、智慧和創(chuàng)造力,發(fā)展煤礦經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yè)實行民主管理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煤礦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接受礦委的政治思想領導,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yè)、職工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應當積極支持礦總經理、礦長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tǒng)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

          第五條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六條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定期聽取礦長的工作匯報,審議煤礦的經營方針、長遠和計劃、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計劃、職工培訓計劃、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就上述方案的實施作出決議;

          二、審議通過礦委提出的企業(yè)經濟責任制方案,工資調整計劃、工資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

          三、評議、監(jiān)督企業(yè)干部,并提出獎懲、任免的建議;對工作卓有成績的干部,可以建議給予獎勵,包括晉級、提職,對不稱職的干部,可以建議免職或降職;

          四、職工代表大會對礦長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問題時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礦委提出建議,也可以向上級工會報告。

          第三章職工代表

          第七條按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政治權力的企業(yè)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

          第八條職工代表的產生,以車間為單位,由職工代表相互推選產生。

          第九條職工代表由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其他方面的職工等組成,干部為職工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十條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兩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中途如有職工代表離礦,則通過補選的辦法,產生新的'職工代表。

          第十一條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對企業(yè)執(zhí)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

          三、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力,任何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二條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利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zhí)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三、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企業(yè)的規(guī)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三條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職工代表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職工代表大會每半年至少舉行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經礦長、煤礦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可如開臨時會議。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通過。

          第十五條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圍繞增強企業(yè)活力、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針對企業(yè)經營管理、分配制度和職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確定議題。

          第十六條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

          第五章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

          第十七條企業(yè)工會委員會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下列工作:

          一、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

          二、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主持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三、主持職工代表大會會議,檢查督促大會決議的執(zhí)行情況,發(fā)動職工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四、向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政策、業(yè)務和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人員的素質。

          五、接受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充分發(fā)揮教職工主人翁精神,促進學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學化,加速把陽綿中學辦成西部領先、全國一流、國際知名的學校,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依據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等法律,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權力的機構。

          第二章教代會的職責和權利

          第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2、聽取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3、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4、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5、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6、按照有關工作規(guī)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7、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jiān)督學校章程、規(guī)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要積極支持校長行使決策權和指揮權,要維護校長的權威。校長要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要尊重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實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負責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應由行政方面處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三章教職工代表

          第五條凡是享有政治權利的本單位在編教職工,均可被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六條教職工的代表,以教研組和行政后勤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第七條教職工代表的選舉要堅持先進性、代表性和廣泛性相結合的原則,代表中應有領導干部、教師、職工,其中任課教師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青年教職工和女教職工要占適當比例。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三至五年改選一次,可以連任,教職工代表對全校負責。學校全體教職工有權依照民主程序,監(jiān)督或撤換本校的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根據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確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自主地、充分地發(fā)表自己的意見,參加關于學校決策的討論。

          3.有權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對學校執(zhí)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評議學校工作和行政領導干部。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并認真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fā)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2、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3、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4、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jiān)督;

          5、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遵守教師職業(yè)道德行為規(guī)范,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提高業(yè)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黨政干部、工會干部及教職工代表七至九人組成。大會主席團實行屆內常任制。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每學年召開一至二次全體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項,經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或校長提議,可提前召開或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的確定要遵循“議大事,辦實事”的`原則,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的審議后提請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或表決,必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并經校黨委審批后為有效。

          第十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通過的事項,非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工會委員會,主持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工作機構

          第十八條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十九條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1、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2、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工會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工會委員會議;

          3、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4、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

          5、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于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報校黨委批準之日起執(zhí)行,解釋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11

          一、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guī),執(zhí)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jiān)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隊伍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zhí)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群眾民主選舉,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準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可根據學校教職工總數確定合理比例,代表應包括學校黨政工團在內的各類人員,代表名額視學校規(guī)?烧既=搪毠た側藬档1/4到1/3,其分配體現教師為主,具有群眾性和代表性,教師一般不低于代表總數的60%。代表產生以后,編成代表隊(組)參加大會。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領導干部、教職工和其他人員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fā)言權,但不享有選舉權和表決權。

          五、在一般情況下,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負責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七、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征求各方面意見后提名,經黨支部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7人,主持召開本屆教代會的大會。

          八、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五項職權:

          1、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劃、工作計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guī)章制度,并提出意見。

          3、討論教職工住房的分配、調整方案,福利費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并提出意見。

          4、監(jiān)督學校各級領導,定期民主評議干部。

          5、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提請并監(jiān)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九、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十、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顒犹峁l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jiān)督。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12

          為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權利,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加強學校民主管理,構建和諧校園,促進學校學校政治民主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1、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落實“黨組織保證監(jiān)督、校長負責、教代會參與管理”的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織部分,是學校教職工參與學校重大決策、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權利的機構。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2、教代會的基本任務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權利;團結和動員教職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任務,群策群力,辦好學校。

          3、教代會在學校黨委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是學校領導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工會是教代會的組織者、參加者,又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4、教代會的職權:

         。1)聽取學校領導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工作計劃和發(fā)展規(guī)劃、改革方案、學校教職工隊伍建設等主要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和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的聘任、獎懲條例、分配改革的辦法和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guī)章制度。

         。3)聽取學校財務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財經預算、決算情況,并提出審議意見。

         。4)評議和監(jiān)督行政各級領導干部,可以建議上級主管部門對他們予以表揚、嘉獎、晉升或批評、處分、免職。

          5、教代會代表由工會小組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名額不少于教職工教職工總人數的25%,其中教師代表不少于60%。根據需要,教代會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單位黨、政、工、團主要領導,中層主要負責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民主黨派人士、離退休教職工、教職工家屬等。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可連選連任,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小組教職工的監(jiān)督,必要時原選舉小組可依照規(guī)定程序更換或補選本小組的代表。

          6、教代會代表的權利:

         。1)有權按教代會規(guī)定程序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

         。2)有權就大會的各項議程發(fā)表意見并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對有關行政部門落實教代會決議和提案情況提出詢問;

         。5)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到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7、教代會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并模范地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在建設優(yōu)良校風、學風中起帶頭作用;

          (3)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貫徹教代會決議,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4)密切聯系群眾,聽取和反映廣大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能力。

          8、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到期改選,換屆改選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教代會每年至少召開代表大會一次以上。每年召開教代會必須有2/3以上代表參加方為有效。大會選舉和表決,須經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9、教代會每次會議的議程,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聽取并討論學校工作報告;

         。2)聽取審議學校、工會財經工作報告;

         。3)聽取上屆教代會決議和代表提案落實情況的答復;

         。4)審議教代會工作報告,并作出相應決議;

         。5)討論通過按規(guī)定應由教代會通過的有關方案、條例和其他規(guī)章制度。

          10、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關心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廣泛汲取各方面的意見,經大會領導小組審議,提請大會通過。

          11、教代會閉幕期間,學校工會委員會為教代會日常工作機構,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1)教代會有關會議的召集與組織;

         。2)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

         。3)收集匯報教職工對年度工作計劃、發(fā)展規(guī)劃、改革方案、各項規(guī)章制度及隊伍建設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憲法第二條之“人民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的規(guī)定,為實現黨的關于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建設和密切聯系群眾的決定,特制定我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在黨總支領導下,教職工對學校的工作行使民主權利,進行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條教代會堅決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指令,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認真協調學校內部矛盾,促進安定團結,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當家做主的積極性,為搞好學校的各項改革,提高教學質量,培養(yǎng)德、智、體全面發(fā)展的合格人才,把我校辦成具有特色學校而努力工作。

          第四條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五條教代會在本校權限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犎、討論、審議校長的工作報告、學校本年度工作計劃、發(fā)展規(guī)劃、學校的財務預決算、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ǘ┯懻撏ㄟ^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它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guī)章制度,由校長頒布實行。

          (三)監(jiān)督、評議學校的各級領導干部,對各級干部可以進行表揚、批評和推薦,必要時可以建議學校領導或上級機關對卓有成績的干部予以表彰獎勵;對工作不負責任、嚴重失職和違法亂紀的干部,予以批評、處分,以至免職。

          第六條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職權。在學校一些重大事務上能給予創(chuàng)造更多機會進行民主參與和民主管理活動。接受教代會的監(jiān)督,并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研究處理教代會有關決議和提案,并組織行政部門認真實施。對教代會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請教代會復議。

          第七條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和行政行使指揮權,要教育教職工努力學習,勇于進取,嚴格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學校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以年級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是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并應是工會會員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構成既照顧到各方面人員,又要體現以教學為主的特點,教師(包括教輔人員)代表一般應占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左右。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到期改選,可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jiān)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guī)定的程序撤換本單位代表。代表調離學校原選舉單位可另行補選代表。

          第十條大會根據需要可請有關領導干部、離退休老教師、學生及有關人員作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參加大會。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的條件

         。ㄒ唬﹫詻Q擁護和執(zhí)行黨的十五大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勇于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并能同各種不良傾向作斗爭。

         。ǘ└锩聵I(yè)心強,勇于改革,有主人翁責任感,關心集體,為人正派,辦事公道,不以權謀私。

         。ㄈ┟芮新撓等罕,如實反映群眾意見和要求,熱情為群眾辦事,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

          (四)凡受過各種處分不滿一年者,不能當選為本屆代表。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ㄒ唬┰诮檀鷷嫌羞x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有權對大會各項議程充分發(fā)表意見。

          (二)有權檢查校內各部門執(zhí)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有權對學校各級干部的工作進行監(jiān)督,提出批評建議和詢問。

          (三)因行使正當的民主權力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ㄒ唬┡W習并模范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令,自覺地支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學校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業(yè)務水平,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二)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宣傳和帶頭執(zhí)行教代會的決議,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ㄈ┲С秩罕姷膭(chuàng)造精神,正確代表群眾利益,密切聯系群眾,廣泛聽取、收集群眾的意見或建議。

         。ㄋ模┠7蹲袷芈殬I(yè)道德,帶領群眾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起表率作用。為人師表,樹新風,幫助損害集體利益和違反勞動紀律的教職工改正錯誤。做好群眾工作,成為“職工之友”。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四條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一般每學年要召開一次代表大會,必要時,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取得多數代表同意。大會表決時,必須有代表總數的一半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召開教代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在預備會上選舉產生,主席團應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其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第十六條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征求代表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教代會要充分發(fā)揮各代表組及工會組織的作用。其任務是對教代會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整理審查有關提案;檢查有關部門貫徹執(zhí)行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處理大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五章大會提案

          第十八條提案的范圍。凡屬本校職權范圍內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建議和方案,有關管理改革工作和教育事業(yè)發(fā)展方面的建議和方案,有關本校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建議和方案可列為提案。

          第十九條提案的提出

          代表提出的提案,按一事一案的形式提出,按規(guī)定時間交給提案征集小組。提案用紙由提案小組統(tǒng)一印發(fā),用鋼筆填寫。字跡要清楚,事實要準確。

          第二十條提案的審查

          提案審查工作應在大會召開之前完成,并向大會提出審查報告,經審查同意立案的提案,按內容,分別交有關部門研究處理。涉及全校重大問題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處理。所有提案凡是在大會召開前能解決的要抓緊解決;暫時不能落實的,應提出逐步落實打算措施和意見;無條件解決的問題,應向大會說明原因和理由。

          第二十一條提案的處理

          所有受理提案部門和有關領導,都應認真負責地研究處理,并將處理的意見書面報告提案審查組,由提案審查組向提出該項提案的代表或代表組答復,做到件件有著落、案案有交待。

          第六章工作機構

          第二十二條由大會選舉產生的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為三年。

          第二十三條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黨總支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ㄒ唬┳龊么髸幕I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召開的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經黨總支批準后,召開大會。

          (二)大會閉幕期間,學校工會傳達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大會閉幕期間遇有重要問題,可召集代表組長會議或組織代表討論,必要時可按規(guī)定的程序,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四)向代表和教職工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并負責向下屆代表大會報告工會和教代會工作情況

          (五)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教代會的活動經費應列入學校財務預算由學校行政支持。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14

          20xx年4月3日下午17時30分,淄博師專附屬幼兒園三屆一次教代會暨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在多功能教室隆重舉行,41名正式代表、3名列席代表參加會議。此次會議是在幼兒園黨支部研究決定和精心籌備下召開的。

          黨支部書記張學香同志主持了會議。首先,園長李衛(wèi)東同志作了題為《不忘初心繼續(xù)前進為建設全省一流幼兒園而努力奮斗》的幼兒園工作報告。報告從黨建工作、文明單位創(chuàng)建、廉政建設、專業(yè)技術崗位競聘、教師隊伍建設、品牌形象、社會影響力提升等幾個方面回顧了幼兒園自20xx年以來的各項工作,并指出了我園今后工作的總體思路,希望全體教職工以更加飽滿的熱情,更加積極的.態(tài)度,更加扎實的作風,為實現建設全省一流幼兒園的目標而努力奮斗!

          隨后,張學香書記向大會作了題為《促進依法治園保障群眾利益努力提升員工幸福指數》的工會工作報告,報告從思想方面、師德方面、制度方面、群眾權益與活動等五大方面匯報了一年以來的工會工作情況,報告溫暖貼心,活動豐富多彩,切實維護了教職工的權益。

          杜金烽同志和王云霞同志還分別作了《幼兒園財務工作報告》和《提案征集情況工作報告》。

          報告結束后,各代表團分組對各項報告展開了熱烈討論,大會主席團聽取了各代表團對討論情況的匯報,表決通過了對各項草案的決議,最后選舉產生了第三屆工會委員會委員。

          此次教代會的順利召開,是全體教職工民主參與幼兒園管理的重要體現,凝聚了教職工的向心力,進一步調動了全體教師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有力地推動了幼兒園的民主管理進程,本次教代會的召開將為幼兒園的發(fā)展譜寫新的壯麗篇章!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15

          為了維護學校良好的.教育教學工作秩序,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條例的精神,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實行“坐班制”,坐班制度另行頒布。

          2、教職工請假半天以內(不影響授課)由年級組、教研組及各處負責人批準,超過半天或雖不超過半天但影響授課者,須由組、處負責人批準并報人事干部備案,一天以上須報校長批準,組、處負責人請假須報校長批準,校長請假須經董事長批準。

          3、教職工因事請假,一般應提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xù),半天以上(含半天)須寫請假條。如遇不可抗力引起的突發(fā)事件,事先無法請假者,應于事后補假,事后補假一律須經校長批準。

          4、教職工因病請假,須于病假起始日或第二天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醫(yī)院證明向組、處負責人辦理請假手續(xù)。無醫(yī)院證明者按事假或曠工處理。組、處負責人收到病假證明后即交至人事干部處備案。

          5、教職工因公請假,應持相關通知,經主管主任批準后向人事干部備案。

          6、教師因病、因事、因公請假影響上課者,組、處負責人應及時報告教導處,共同研究代課或調課方案。

          7、教職工因病因事請假者,其工資獎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按學校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8、各組、處負責人及人事干部應嚴格執(zhí)行本規(guī)定,若有因私徇情,學校將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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