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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

        時間:2023-01-06 09:23:14 制度 我要投稿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1

          一、考核制度:

          事業單位考核制度是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管理權限,對其所屬的各級各類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績、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進行考核并作出評價,而且一此作為工作人員晉升、聘任、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工資待遇的依據的制度。

          二、工資制度:

          工資是對勞動者進行個人消費品分配的一種形式,工資制度是有關工資形式,工資標準和工資支付原則、辦法的總稱。工資分配原則有一下四點:

          1、在科學分類的基礎上,依據按勞分配原則建立體現事業單位不同類型,不同行業特點的工資制度與機關的工資制度掛鉤。

          2、通過建立符合事業單位不同類型、不同行業特點的津貼、獎勵制度、是工作人員的報酬與實際貢獻結合,克服平均主義。

          3、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有計劃地增長工作人員的工資,并能與企業相關人員的工資水平大體保持平衡。

          4、對到邊遠地區及在臟、庫、累、險崗位的工作人員,要在工資政策上給予傾斜。還要建立地區津貼制度,理順地區工資關系。

          三、專業技術人眼職稱制度:

          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的工作崗位,是具有明確責任,任職條件和任期,并具備專門業務知識和技術水平的人能擔任的工作崗位。

          四、培訓制度:

          培訓是單位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提升在社會中的形象,使其成員通過學習和培訓,在知識、技能和工作態度上得到改善、發展和完善的,有利于單位和社會發展,有利于個人成長的一項有計劃,有目的`和系統的活動。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歷程

          1994年人事部發布《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實行辦法》初步規范我國專業技術職務系列職稱評定制度。

          1995年的鄭州會議拉開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試點的序幕。

          XX年6月中央辦公廳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中提出一系列指導建議,包括事業單位要進一步推行聘用制度,建立推行崗位管理制度,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度,改革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指導以及發展規范人才市場等。

          你,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科技部、教育部、文化部、衛生部聯合發布關于深化科技、高等學校、文化、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建議。

          XX年,國務院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為事業單位試行聘用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據。

          XX年人事部印發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規定提出推行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則,同時對事業單位人員聘用的程序、聘用合同的內容、考核制度、解聘辭職制度以及委聘人員安置等作出規定,事業單位的人事制度改革進入一個新階段。

          XX年1月1日起執行的人事部頒布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是為了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規范事業單位招聘行為,提高人員素質而制定的,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一個新亮點。

          XX年,人力資源部和社會保障局在組建后的第一次新聞發布會上宣布,將盡快做好《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暫行條例》的修改完善工作,爭取條例早日出臺。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

          我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科學人才觀,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落實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2

          第一節總則

          一、為進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人呈法規、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規定,制定本制度,公司企業人事管理制度。

          二、公司執行國家在關勞動保護法規,在勞動人呈部門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行招收員工,全權實行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對員工實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員工都必須與公司簽訂聘(雇)用合同。員工與公司的關系為合同關系,雙方都必須遵守合同。

          四、公司勞動人事部,負責公司的人事計劃、員工的培訓、獎懲、勞動工資、勞保福利等項工作的實施,并辦理員工的考試錄取、聘用、商調、解聘、辭職、辭退、除名、開除等各項手續。

          第二節編制及定編

          五、公司各職能部門、下屬公司、企業,用人實行定員、定崗。

          六、公司職能及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的設置、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總經理提出方案,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七、下屬公司、企業屬下機構的設置、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經理提出方案,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八、因工作及生產,業務發展需要、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須按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履行手續后方準實施。特殊情況必須提前聘用員工的,一律報總經理審批。

          九、下屬公司、企業需雇用臨時工人的,必須提前2個月作出計劃報勞動人事部審批,批準后由勞動人事部統一向勞動管理部門申請指標,按核準的指標及指定的地點雇用臨時工。嚴禁無指標雇用臨時工。

          十、勞動人事部負責編制年度用工計劃及方案,供總經理參考。

          第三節員工的聘(雇)用

          十一、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對聘(雇)用員工應本著精簡原則,可聘可不聘的堅決不聘,無才無德的堅決不聘,有才無德的堅決不聘,真正做到按需錄用,擇才錄用,任人唯賢。

          十二、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脫離原級職別,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實際才能予以聘任。

          十四、各級員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

          2、副總經理、總理經助理、總會計師等高級職員,部門主任(部長)及下屬公司、企業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聘任;

          3、部門副主任(副部長)、下屬公司、企業副經理及會計人員,由總經理聘任;

          4、其他員工,經總經理批準后,由人事部及下屬公司、企業經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適用于各級員工的解聘及續聘。

          十五、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確需增加員工的,按如下原則辦理。

          1、先在本部門、本公司、企業內部調整;

          2、內部無法調整的,報請勞動人事部在公司系統內調配。

          3、本系統內無法調配的,由用人單位提出計劃,報總經理批準后,由勞動人事部進行招聘。

          十六、新聘(雇)員工,用人單位和受聘人必須填寫“雇用員工審批表”和“員工登記表”,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擬定工作崗位,經勞動人事部審查考核,符合聘雇條件者,先簽試用合同,經培訓后試用半年至1年。

          十七、新員工正式上崗前,必須先接受培訓。

          培訓內容包括學習公司章程及規章制度,了解公司情況,學習崗位業務知識等培訓由勞動人事部和用人單位共同負責。

          員工試用期間,由勞動人事部會同用人單位考察其現實表現和工作能力。

          試作期間的工資,按擬定的工資下調一級發給。

          十八、員工試用期滿15天前,由用人單位作出鑒定,提出是否錄用的意見,經勞動人事部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批準錄用者與公司簽訂聘訂聘(雇)用合同;決定不錄者試用期滿退回原單位。

          十九、臨時工由各下屬公司、企業在上級核準的指標內雇用。報勞動人事部備案。

          第四節工資、待遇

          二十、公司全權決定所屬員工的工資、待遇。

          二十一、公司執行董事會批準實行的工資系統列,管理制度《公司企業人事管理制度》。

          二十二、公司按照“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根據員工的崗位、職責、能力、貢獻、表現、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況綜合考慮決定其工資。

          二十三、員工的工資,由決定聘用者依照前條規定確定,由勞動人事部行文通知財務部門發放。

          二十四、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向上,多做貢獻。員工表現好或貢獻大者,所在單位可將材料報監察部及有關部門審核,經總經理批準后予提級及獎勵。

          二十五、公司按照國家有產在規定為員工辦理退休、待業等保險。員工享有相應的保險待遇。

          二十六、公司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員工享有相應的勞保待遇。

          二十七、員工的獎金由公司、下屬公司、企業根據實際效益按有關規定提取、發放。

          二十八、員工享有公費醫療待遇。員工本人的醫藥費按規定憑縣級以上醫院報銷憑證核準報銷。

          第五節假期及待遇

          二十九、員工按國家法定節假日休假。因工作生產需要不能休假的,節日按日工資200%、假日按日工資100%計增發給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三十、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探親待遇。具體如下:

          1、員工在公司工作滿1年后,開始享有探親待遇;

          2、與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實際需要經予路程假;

          3、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未婚員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員工4年1次20天,另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4、員工探親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銷往返路費,超過規定的費用自理;

          5、探望配偶手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6、員工請假探親必須由所在單位統籌安排,經人事部核準;未經核準的按曠工處理。生產單位員工探親盡可能安排在春節統一放假。

          7、員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住宿費、行李托運費經及參觀游覽等費用,均由員工處理,不得報銷。

          三十一、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歲、女23周歲)假13天,異地結婚可適當另給路程假,假期內工資照發。

          三十二、產育假:

          1、女23周歲以下生育第一胎的,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生育時難產的(如剖腹產、iii度會陰破裂等)可增加產假30天;

          2、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產假120天;難產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間內已辦理“獨生子女證”者另增加90天;產生女結扎的另增加21天;

          4、產假期滿后若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至嬰兒1周歲,哺乳期間發給75%的工資。

          5、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

          三十三、節育手術假:

          1、取環休息1天;

          2、放環休息3天;

          3、男結扎休息7天;

          4、女結扎休息21天;

          5、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休息15—30天;流產后結扎增加21天;流產假期1年內不能超過2次;

          6、懷孕4個月以上引產休息42天;引產后結扎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內工資津貼照發。

          三十四、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喪假3天;異地奔喪的適當另給路程假。假期內工資和津貼照發。

          三十五、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勞動人事部會同各單位統籌安排員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發100%日工資。

          第六節辭職、辭退、開除

          三十六、公司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員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均須按本制度規定履行手續。

          三十七、試用人員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向勞動人事部提出辭職報告,到勞動人事部辦理辭職手續。

          用人單位辭退試用期人員,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經批準后到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

          三十八、員工與公司簽訂聘(雇)用合同后,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員工不得隨便辭職,用人單位不準無故辭退員工。

          三十九、合同期內員工辭職的,必須提前1個月向公司提出辭職報告,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經原批準聘(雇)用的領導批準后,由勞動人事部經予國理辭職手續。

          四十、國家干部、職工要求調離本公司,必須經勞動人呈部同意,報總經理審批后,才能按程序辦理調動手續。

          四十一、員工未經批準而自行離職的,公司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四十二、員工或用人單位認為其現工種不適合的,可向勞動人事部申請在公司內部調換另一種工作。在調換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四十三、員工必須服從組織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并經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四十四、公司對辭退員工持慎重態度。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辭退合同期未滿的員工。確需辭退的,必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提出辭退理由,經勞動人事部核實,對符合聘用的領導批準后,通知被辭退的員工到勞動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未經勞動人事部核實和領導批準的,不得辭退。

          被辭退的員工如系經人事、勞動部門批準調入的干部、職工,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聯系有關的人事、勞動部門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五、辭退員工,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被辭退者。

          四十六、聘(雇)用期滿,合同即告終止。員工或公司不續簽聘(雇)用合同的,到勞動人事部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公司不與之續簽聘(雇)用合同的員工如系經人事、勞動部門批準調入的干部、職工,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聯系有關的人事、勞動部門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七、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后果嚴重或者違法犯罪的,公司有權予以開除。

          四十八、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終止聘(雇)用,在離開公司以前,必須交還公司的一切財物、文件及業務資料,并移交業務渠道。否則,勞動人事部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四十九、公司對被辭退及未獲公司續聘的員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齡計算每年發給其1個月工資。不滿1年的按1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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