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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09 20:19:00 制度 我要投稿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通用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guī)則或運作模式,規(guī)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guī)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倉庫安全管理制度通用,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通用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安全管理,保護公司的財產(chǎn)安全,根據(jù)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倉庫安全管理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 公司所屬倉庫包括A、B棟成品倉、WP事業(yè)部工具室小倉庫、化學品倉、調(diào)漆室、管料倉、皮膜藥水倉、避震系統(tǒng)與復合材料冰庫、成品倉庫。本制度不適用于液化石油氣站、氧氣、氬氣槽罐、柴油儲罐。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和易制毒化學品除遵守本制度外,應同時遵守公司《危險物品管理制度》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第二章 倉庫管理人員職責

          第五條 認真執(zhí)行物資出入庫登記制度。

          第六條 倉庫保管人員要及時登記各類物資明細帳,做到日清月結,達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

          第七條 對于采購人員購入的物資材料,庫管人員要認真驗收物資的數(shù)量、品名、規(guī)格、型號及外包裝是否完好無損(除原材料由品保單位驗收、勞保用品由安全主任驗收的除外);核對送貨單與ERP采購單是否相符。

          第八條 根據(jù)各種物資的不同種類及其特性,結合倉庫條件,保證倉庫物資定置擺放,合理有序,保證物資的進出和盤存方便。

          第九條 對于目前使用的油漆、溶劑、表面處理藥品、液壓油等油品,應按照已經(jīng)劃分的專庫分開儲存,專人管理,設置的安全標志不得移除。如有增加使用化學品,必須先在公司安全辦備案,方可采購入庫。

          第十條 庫管人員每天上下班前都要做到"三檢查",如有異常情況,要立即上報主管和相關部門。

          (1)上班必須檢查倉庫門鎖有無異常,物品有無丟失。

          (2)下班檢查是否鎖門、拉閘、斷電及不安全隱患。

          (3)檢查易燃、易爆物品是否單獨存儲、妥善保管。

          第十一條 每天檢查滅火器等滅火器材是否有效,通風、溫度等設備是否有效,參數(shù)是否超標等。

          第三章 物資儲存保管安全規(guī)定

          第十二條 物資的儲存保管,原則上應以物資的屬性、特點和用途規(guī)劃設置倉庫,合理有效使用倉庫面積,凡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周轉量小的用貨架存放。

          第十三條 在物資堆放上本著"安全可靠、作業(yè)方便、通風良好"的原則,合理安排垛位和規(guī)定的距離(燈距、堆距、行距、柱距、墻距)。

          第十四條 對于A、B棟成品倉、管料倉,每垛占地面積不應大于200平方米、垛與墻與柱的距離不應小于0.5米、垛與垛的距離不應小于1.5米、主通道的距離不應小于3米、跺與燈的距離不應小于1.5米。

          第十五條 對于化學品倉的涂料與溶劑、皮膜藥品,儲存的容量不宜過多,桶裝的不得疊放,袋裝的粉狀化學品疊放高度不宜超過1米,并且所有化學品都要有相應材質(zhì)的第二容器。通道的距離不能小于1.5米,化學品與燈的距離不能小于2米。

          第十六條 對于避震系統(tǒng)與復材事業(yè)部貨倉,貨架與貨架之間的通道不能小于1.5米。

          第十七條 甲、乙類貨物和化學性質(zhì)相互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貨物,應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貨物的品名、性質(zhì)和滅火方法。

          第十八條 庫存物資在裝卸、搬運過程中要輕拿輕放,使用容器裝的各類化學品,容器蓋必須要密封,并且保證物資完好無損。

          第十九條 做好各種防患工作,確保物資安全保管。防患內(nèi)容包括:防火、防盜、防潮、防銹、防腐、防霉、防鼠、防塵、防爆、防靜電。

          第二十條 倉庫物品發(fā)生被盜后,倉庫管理人員應及時報告并注意保護現(xiàn)場,協(xié)助進行調(diào)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于化學品倉、皮膜水處理藥品倉、工具倉,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qū),確保倉庫安全。

          第二十二條 倉庫的環(huán)境衛(wèi)生要每日打掃并作好保持工作,每次作業(yè)完畢要即時清理現(xiàn)場,保持庫容整潔。

          第四章 出庫管理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辦理出庫時要認真審核"領料單",核查出庫手續(xù)是否齊全,嚴格依據(jù)所列數(shù)量、種類、型號辦理出貨或發(fā)料,并簽核有關單據(jù)。發(fā)現(xiàn)數(shù)量或種類、型號有誤時,要立即報告主管或者拒發(fā),更正后再發(fā)貨或發(fā)料。

          第二十四條 對于手續(xù)不全的提貨、領料事項,保管人員有權拒絕發(fā)貨,并視具體情況報告主管人員。

          第二十五條 對于具有"有效期"的化學品,應堅持"推陳儲新、先進先出、按規(guī)定發(fā)放"的原則,包裝破損的化學品不能發(fā)放使用。

          第五章 倉庫防火管理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 倉庫防火工作,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適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器設計規(guī)范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

          第二十八條 倉庫電線應地下敷設,已經(jīng)架空敷設的其垂直下方與儲存貨物水平距離不小于1.5米,化學品倉不小于2米。

          第二十九條 倉庫應采用國家主管部門認可的帶防護裝置的照明燈具,并應設置在主要通道上方。甲、乙、丙類倉庫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

          第三十條 倉庫敷設的配電線路,應穿金屬管或難燃材料管保護。

          第三十一條 倉庫內(nèi)不準使用電爐、電熱杯等電熱器具。

          第三十二條 倉庫應按 《建筑防雷設計規(guī)范》設置避雷裝置,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三十三條 倉庫應設置明顯防火標志,嚴禁攜帶火種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四條 倉庫內(nèi)嚴禁動用明火,確需動用明火時,須嚴格遵守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填寫《動火作業(yè)審批表》經(jīng)審批,并報備安全辦公室。

          第三十五條 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guī)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器材必須放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圍1米內(nèi)不得堆放貨物和雜物。

          第三十六條 嚴禁在倉庫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處堆放物品。

          第三十七條 裝卸易燃液體貨物時,操作人員應嚴禁使用易產(chǎn)火花的工具, 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chǎn)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措施。

          第三十八條 甲、乙類貨物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fā)現(xiàn)破損、殘缺、變形和貨物變質(zhì)、分解等情況,應及時妥善處置,防止跑、冒、滴、漏。

          第三十九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物品,不應露天存放,應儲存在安裝有自動控溫排風設施的倉庫內(nèi)。

          第四十條 倉庫不得搭建臨時建筑物。甲、乙類貨物庫房內(nèi)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它庫房必須設辦公室時,經(jīng)消防監(jiān)督機構批準,可以貼臨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得直通庫外。

          第四十一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必須以《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為原則,同步規(guī)劃、設計消防設施項目,并經(jīng)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由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負責專項驗收;末經(jīng)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條 倉庫管理員必須熟悉儲存貨物的性質(zhì)、分類、保管業(yè)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yǎng)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四十三條 倉庫新職工必須經(jīng)過倉儲業(yè)務和消防知識的崗前培訓。

          第四十四條 倉庫應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并定期進行消防培訓,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易燃易爆貨物倉庫,應設專(兼)職防火安全員,負責防火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通用2

          第一節(jié) 通則

          第一條 倉庫管理人員,應熟悉本倉庫所存放物質(zhì)的性質(zhì),保管辦法及注意事項,并會正確地使用本倉庫的安全設施及消防器材。

          第二條 倉庫負責人應經(jīng)常向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技術管理方面的教育。

          第三條 各倉庫的結構必須符合要求,不得任意修改,門窗一律向外開。

          第四條 庫內(nèi)存放的產(chǎn)品要按規(guī)定排列整齊,不得紊亂。入庫時按產(chǎn)品日期分別掛牌標明,決不允許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事故和損失。

          第五條 庫內(nèi)產(chǎn)品不得擅自堆積太高,應規(guī)定庫內(nèi)安全容量。

          第六條 庫內(nèi)應保持良好通風,必要時可安裝通風設備。

          第七條 同一庫內(nèi)不得亂放互相起作用或互相影響的產(chǎn)品,應放置性質(zhì)相同的產(chǎn)品。

          第八條 各庫的照明系統(tǒng),須按時聯(lián)系有關部門及時作好技術檢查,檢修,以免失效。

          第九條 倉庫用的一切防火設備要經(jīng)常檢查,保證完整好用。其數(shù)量按規(guī)定配備。

          第十條 倉庫內(nèi)部和周圍,嚴禁煙火。

          第十一條 倉庫保管員每天上下班時,對庫內(nèi)外要巡視一次,門窗是否牢固,是否有其它異狀發(fā)生,如有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以便追查處理。

          第十二條 倉庫周圍和內(nèi)部,不得有垃圾或易燃物品積存,以免引起火災。

          第十三條 外來人員未經(jīng)倉庫主管領導批準不得擅自進入倉庫,安全檢查人員憑證件可進入檢查。

          第十四條 處罰

          (1)對本規(guī)定執(zhí)行不力的當班人員、管理人員分別處100元、2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根據(jù)事故輕重和損失大小處200-1000元罰款,特別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2)對違反規(guī)定,在倉庫抽煙動火人員處100元罰款,并責令其參加安全教育。當班人員不及時制止的,處100元罰款。

          第二節(jié) 油類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油庫管理人員必須精通倉庫各種油類安全存放的知識及有關注意事項,并會正確使用該油庫的安全設施及消防器材。

          第十六條 油庫主管負責人經(jīng)常對油庫人員進行業(yè)務培訓,有關安全及消防知識的教育,并進行考試。

          第十七條 各油庫的建筑及設備必須適合各種油類貯存。

          第十八條 油庫內(nèi)嚴禁煙火,庫內(nèi)外應保持清潔整齊,不得有破布,木屑垃圾等易燃物,倉庫附近道路必須暢通,不得有礙消防車通過的障礙物。

          第十九條 各種油庫必須設有充足合格的消防設備和黃沙,并經(jīng)常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 油庫照明必須是防爆燈,電線要有保護管,禁止使用明電線或破電線。

          第二十一條 各類油物要分開保管,不得混放一起,以免領取出現(xiàn)錯誤。

          第二十二條 搬動油桶時不得亂撞亂摔,要輕拿輕放,防止發(fā)生事故。

          第二十三條 倉庫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以保持室內(nèi)溫度適宜,如室溫達到32℃應盡量避免搬運發(fā)放。

          第二十四條 開啟油桶時,禁止用鐵器敲打,必須使用銅質(zhì)或鋁質(zhì)工具。

          第二十五條 非油庫工作人員未經(jīng)允許不得隨意入內(nèi),嚴禁穿鐵釘鞋,帶火柴及其它引火物入內(nèi)。

          第二十六條 處罰

          (1)對本規(guī)定執(zhí)行不力的當班人員、管理人員分別處100元、2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根據(jù)事故輕重和損失大小處200-1000元罰款,特別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2)對違反規(guī)定,在油類倉庫抽煙動火人員處100元罰款,并責令其參加安全教育。當班人員不及時制止的,處100元罰款。

          第三節(jié) 藥品試劑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對所有存放藥品試劑的性質(zhì),保管辦法及安全注意事項精通熟悉,并會正確地使用本庫的安全及消防設施。

          第二十八條 倉庫主管領導須經(jīng)常對倉庫管理員進行業(yè)務,安全及消防知識教育,并定期進行考試。

          第二十九條 倉庫周圍要保持清潔。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道路要保持暢通無阻。

          第三十條 倉庫的電氣設備及照明必須是防爆型,并定期檢查,保證完整無損。

          第三十一條 庫必須備用足夠,合適的消防設備。

          第三十二條 倉庫存放的藥品試劑,要排列整齊分類保管,不得將性質(zhì)不同的和有抵觸的藥品試劑混放在一起。

          第三十二條 倉庫存放的藥品試劑必須貼有明顯的品名標號,以防領錯。

          第三十三條 搬動藥品、試劑時,必須輕拿輕放,禁止摔打和撞擊,如包裝有破捐損的應立即處理。

          第三十四條 庫內(nèi)嚴禁煙火及攜帶引火物。

          第三十五條 非本庫人員不得隨意入庫,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入庫時,應在登記簿上登記,經(jīng)倉庫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進入。

          第三十六條 處罰

          (1)對本規(guī)定執(zhí)行不力的當班人員、管理人員分別處100元、2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根據(jù)事故輕重和損失大小處200-1000元罰款,特別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2)對違反規(guī)定,在藥品試劑倉庫抽煙動火人員處100元罰款,并責令其參加安全教育。當班人員不及時制止的,處1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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