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耕地保護管理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guī)程或行動準則。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市耕地保護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xx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耕地保護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耕地,是指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本辦法所稱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全市人口和社會經濟發(fā)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而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第四條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耕地保護工作。
市、縣(市、區(qū))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耕地保護的管理工作。
農業(yè)部門負責耕地質量監(jiān)測、新增耕地地力評定及其他與耕地質量相關的工作。
環(huán)保、林業(yè)、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耕地保護工作。
第五條耕地保護堅持總量控制、占補平衡、用養(yǎng)結合、生態(tài)管護相統(tǒng)一的原則。
第六條生產建設活動用地應當集約節(jié)約利用,科學挖潛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二章耕地日常保護
第七條耕地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度。
市、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逐級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目標責任書的內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
(三)新增耕地面積;
(四)其他內容。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目標責任書內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
(三)其他內容。
第八條耕地保護實行責任目標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定期組織國土資源、農業(yè)等部門對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耕地保護工作進行考核,并對耕地保護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會同農業(yè)部門建立耕地質量等級定期調查評價制度,并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qū),設立保護標志,實行特殊保護。
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或者占用。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基本農田建設投入,維護排灌工程設施,加強耕地質量管理和農業(yè)環(huán)境保護,發(fā)展生態(tài)農業(yè),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
第十一條土地承包經營者應當使用有機肥料提高地力,防止土地污染。
第十二條生產建設活動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耕地損毀的,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進行復墾。
有條件復墾的',縣(市、區(qū))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會同農業(yè)、林業(yè)、環(huán)保等部門對復墾土地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交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沒有條件復墾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
第十三條生產建設活動經依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耕作層剝離和再利用。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耕地排放不符合國家環(huán)境保護標準的廢水、固體廢物等污染物。
第三章耕地占補平衡
第十五條依法批準的非農業(yè)建設占用耕地的,占用單位應當開墾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應當依法繳納耕地開墾費。耕地開墾費專項用于開墾耕地。
耕地開墾費按照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法定倍數收繳;占用基本農田的,按照法定倍數的最高值收繳;使用易地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的,按照指標交易價格收繳。
使用易地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的,應當依法報經批準。
第十六條依法批準的非農業(yè)建設占用基本農田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被占用的數量和質量進行補劃。本行政區(qū)域內沒有條件補劃的,應當依法申請易地有償補劃。
第十七條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對提供占補平衡指標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補償。
第十八條補充耕地責任單位按下列規(guī)定確認:
(一)城市批次建設用地,由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負責;
(二)村莊、集鎮(zhèn)批次建設用地,由所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
(三)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四章農村土地整治
第十九條農村土地整治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整治規(guī)劃,尊重農民意愿,維護農民權益,保護和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
第二十條農村土地整治包括:
(一)耕地和基本農田整治建設;
(二)農村建設用地整治;
(三)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的復墾;
(四)歷史遺留損毀土地與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
(五)未利用土地的開發(fā);
(六)土地整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縣(市、區(qū))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的組織實施。
農村土地整治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告,并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
第二十二條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竣工后,由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驗收。項目的驗收內容包括:
(一)規(guī)劃設計和預算計劃執(zhí)行情況;
(二)新增耕地數量完成及質量情況;
(三)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
(四)項目管理規(guī)章制度落實情況;
(五)土地權屬調整落實情況;
(六)成果資料歸檔情況;
(七)其他內容。
第二十三條農村土地整治項目資金實行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二十四條縣(市、區(qū))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加強項目后期管護,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促進項目有效利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土地復墾義務人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而不繳納的,由縣(市、區(qū))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以應繳納土地復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qū)標志的,由國土資源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向耕地排放廢水、固體廢物等對耕地環(huán)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環(huán)保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xx年xx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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