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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3-03-16 13:10:19 洪熔 制度 我要投稿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4篇)

          在生活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lián)系,制度泛指以規(guī)則或運作模式,規(guī)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guī)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4篇)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篇1

          1、水上施工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yè)通航安全管理規(guī)定》向當?shù)睾J虏块T申請辦理《水上水下施工許可證》。

          2、施工船舶應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

          3、施工船舶的適航區(qū)域要符合航區(qū)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打樁、起重船、駁船、交通船、運輸船等,都應持有船檢部門簽發(fā)的有效適航證書。

          4、施工船舶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guī)則》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員。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話務員必須持有合格的適任證書。

          5、施工船舶在航行、錨泊或作業(yè)時,除應按規(guī)定的信號外,根據(jù)不同的施工狀況,顯示不同的信號。

          6、在各施工作業(yè)點,夜間應按規(guī)定顯示警戒燈標或采用燈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樁墩。在顯示燈光照明時應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響船舶人員的瞭望。

          7、施工船舶應加強值班制度,船上應有夜間照明設備,設有發(fā)電設備的船只,應備有防風燈和電池燈具。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船舶港內安全作業(yè)的監(jiān)督管理,強化海事監(jiān)管效能,提高海事執(zhí)法服務水平,促進港航經濟的發(fā)展,保障國家人命、財產的安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對外國籍船舶管理規(guī)則》等法律法規(guī),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船舶港內安全作業(yè)”系指船舶在港內的以下作業(yè):

          (一)船舶拆修鍋爐、主機、錨機、舵機、電臺;

          (二)船舶試航、試車;

         。ㄈ┐胺磐Вǚぃ┻M行救生演習;

         。ㄋ模┐盁富蛎骰鹱鳂I(yè);

         。ㄎ澹┐皯覓觳薀;

          (六)船舶校正磁羅經;

         。ㄆ撸┐霸诟蹆冗M行可能影響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業(yè)。

          第三條船舶港內安全作業(yè)應提前24小時向海事管理機構書面報備。拆修作業(yè)或明火作業(yè)等在特殊情況下不能滿足提前24小時報備要求的,船舶應不晚于作業(yè)前2小時向海事管理機構書面報備。作業(yè)完成后應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章船舶港內安全作業(yè)的報備程序

          第四條船舶在港內進行安全作業(yè),需在作業(yè)活動開始前由船長或通過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區(qū)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船舶港內安全作業(yè)書面報備材料。

          報備內容應包括:船名、船舶經營人、停泊位置、船舶載貨狀況、作業(yè)種類、作業(yè)時間、安全防范措施、船長安全聲明、作業(yè)單位名稱及聯(lián)系方式(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電話)、報備人聯(lián)系方式。

          船舶從事拆修鍋爐、主機、錨機、舵機、電臺,還應提供作業(yè)項目及部位,應急備車時間。

          船舶從事試航、試車,還應提供試航證書及船舶航行的區(qū)域說明。

          船舶從事燒焊或明火作業(yè),還應提供動火部位及項目,消防車(船)監(jiān)護情況(適用時),可燃氣體清除證書,安全員及作業(yè)人員姓名。

          船舶從事懸掛彩燈作業(yè),還應提供彩燈懸掛示意圖。

          船舶從事校正磁羅經作業(yè),還應提供羅經校正人員的資質證明及船舶航行的區(qū)域說明。

          第五條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港內安全作業(yè)提交的報備材料應及時登記,并按本辦法及相關規(guī)定進行審查。

          如海事管理機構對報備材料有異議,應立即在作業(yè)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船舶整改完畢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第六條船舶在所報備的作業(yè)開始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機構不同意見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報備計劃實施作業(yè)。期間所報備的作業(yè)內容如有變動應重新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備。

          第七條船舶所報備的港內安全作業(yè)結束后,應及時清除有關安全隱患,并通過vhf或其它通訊設備報告海事管理機構。

          第三章港內安全作業(yè)要求

          第八條在大風、大浪等惡劣天氣或其它可能影響港內安全作業(yè)的情況下,船舶不得進行或及時停止有關港內安全作業(yè),并于重新作業(yè)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九條船舶在進行港內安全作業(yè)期間,應按有關規(guī)定顯示號燈或號型,并保持vhf守聽。

          第十條船舶試航、試車應滿足以下條件:

         。ㄒ唬┐霸嚭綉M可能選擇在白天能見度、海況良好的情況下進行。

         。ǘ┐霸嚭綉荛_航道、狹水道、通航密集區(qū)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產養(yǎng)殖、重點捕撈區(qū)。

         。ㄈ┐霸囓嚂r,應注意船尾部的周圍環(huán)境,冬季應注意海冰的影響,應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設施的安全。

         。ㄋ模┐霸谠嚭、試車時應配備足夠的合格船員。

          第十一條船舶放艇(筏)進行救生演習應注意以下事項:

         。ㄒ唬┎坏秒S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號。

         。ǘ┐安坏脤⒕壬в糜诮煌捌渌康。

          第十二條船舶進行燒焊或明火作業(yè)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承接作業(yè)的`單位必須具備船舶修理從業(yè)資格。

         。ǘ⿵氖伦鳂I(yè)的人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專業(yè)技術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明。

         。ㄈ┐斑M行燒焊或明火作業(yè)的條件應符合國家標準gb/t1336—92第三條的有關要求。

         。ㄋ模┟骰鹱鳂I(yè)場所需要進行測爆檢查的,必須清除艙內油、氣,取得船舶可燃氣體清除證明,并在報備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出示。液化氣船、散裝液態(tài)化學品船和油船明火作業(yè),還應遵守其它有關的特別規(guī)定。

         。ㄎ澹y瀑合格的艙室或處所,明火作業(yè)必須在4小時內開工,否則應重新測爆認可。作業(yè)前和作業(yè)中,必要時,應有專人對施工區(qū)域及受影響處所隨時復測可燃氣體濃度。

          第十三條船舶懸掛彩燈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ㄒ唬┳龊糜行д诒,不得影響船舶自身應懸掛號燈的發(fā)光效能。

          (二)船舶懸掛彩燈不得與附近的助導航設施的發(fā)光效能相同或相近,以免影響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四條船舶校正磁羅經時應注意:

         。ㄒ唬┎坏迷阱^地、通航密集區(qū)、水產養(yǎng)殖區(qū)、重點捕撈區(qū)進行。

         。ǘ⿲χ袊暗拇帕_經校正,應由符合海事管理機構要求的人員進行。

          第四章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五條海事管理機構應建立備案審查制度,對報備的船舶港內安全作業(yè),加強船舶作業(yè)期間的現(xiàn)場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六條在現(xiàn)場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作業(yè)船舶不符合管理規(guī)定要求的,應及時責令船方糾正;對拒絕糾正或未達到規(guī)定要求嚴重影響安全的,現(xiàn)場監(jiān)督執(zhí)法人員應責令船舶立即停止作業(yè)。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船舶不按規(guī)定報備港內安全作業(yè)、作業(yè)中不遵守有關規(guī)定、不按要求進行糾正或不按要求停止作業(yè)的,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國海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篇3

          1、船舶開航前必須按《最低配員證書》要求,配備足夠數(shù)量的合格持證船員,船員必須嚴格遵守制度,提前回船準備開航工作,不許無故耽誤船舶開航。

          2、開航前,船長應組織船員召開航前會議。研究部署裝載和航行計劃,落實安全措施,并把會議內容記錄在《航行日志》中。

          3、各船員按自己的崗位職責,開航前對自己負責的航行設備、操縱設備、信號設備、消防設備、救生設備、機械設備、堵漏器材實行全面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報告船長、船東或公司,并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后再開航。船長應把發(fā)現(xiàn)的隱患和整改措施記錄于《航行日志》以備日后查閱。

          4、自卸砂船嚴格按《貨物裝載手冊》裝載,裝砂后立即把砂推平、推勻,確保船舶裝貨之后處于正浮狀況,嚴禁超載運輸。

          5、自卸砂船裝砂時,同時開啟抽水泵,抽出艙內積水,防止積水形成自由液面影響船舶穩(wěn)性。

          6、船舶航行期間,駕駛臺應保持安靜;不能從事對航行無關的其他活動,防止分散當班人員的精神。

          7、航行中,當班人員應嚴格遵守航行規(guī)章,在感潮河段堅持靠右航行的原則,加強了望、慎重駕駛、使用安全航速。夜間航行正確使用夜航燈號,會船時確保與來船統(tǒng)一會船信號后再駛過。

          8、船員應當熟練掌握雷達、gps等導航設備的使用,并善于使用船上的`導航設備協(xié)助了望,及早發(fā)現(xiàn)接近船舶、做出正確判斷,及早采取相應措施。

          9、船舶在橋區(qū)水域航行時,應按助航標志標示的通航橋孔通過,并與橋墩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禁止在橋區(qū)水域內追越、掉頭、試航或并排航行。

          10、當班人員應當注意收聽天氣預報和搜集航行安全信息,遇到雷雨大風等危險天氣,立即報告公司,及早做好防范措施,選擇安全水域錨泊。

          11、船舶進出港口,應主動向海事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xù),并呈交相關資料。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局船舶安全檢查員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船舶安全檢查員應貫徹執(zhí)行國家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參與船舶安全檢查相關法規(guī)、文件的擬訂工作;

          第三條船舶安全檢查員應熱愛船舶安全檢查工作,服從工作安排,完成領導布置的安檢工作任務;

          第四條熟悉并掌握與船舶安檢有關的法規(guī)、規(guī)范和國際公約,工作中堅持公正、嚴謹、準確的原則;

          第五條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和工作程序,不得超越自身職權作出決定;

          第六條廉潔奉公、秉公執(zhí)法、不徇私情,不謀私利,不吃請、不受賄,不利用職權索取或變相索取錢、財、物;

          第七條船舶安全檢查員應做好所在單位安檢工作的各項臺帳、檔案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八條船舶安全檢查站為船舶安全檢查員配備船舶安全檢查員工作記錄簿,由各安檢員自行記錄日常船舶安檢數(shù)據(jù),作為船舶安全檢查站考核安檢員工作業(yè)績的重要依據(jù),船舶安全檢查站建立獎勵機制,在年終對安檢工作突出的安檢員進行獎勵,同時也作為安檢員升等的重要依據(jù);

          第九條局船舶安全檢查站建立船舶安全檢查員檔案,加強船舶安全檢查員的日常管理;

          第十條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篇5

          工程概況:

          防城港402號泊位碼頭水工工程位于已建成的防城港20萬噸級碼頭北側,連接防城港東灣403#泊位碼頭南端,建設規(guī)模為1個20萬噸級通用散貨泊位,建設長度為353.4m。碼頭結構形式為薄壁大圓筒結構的重力式碼頭,建設內容包括共有16個大圓筒、港池調頭地、碼頭主體和前沿線50m范圍內吹填砂施工,總工期共12個月。

          水上船舶分項施工的項目有:基槽、停泊地開挖、水下礁石鉆孔爆破施工、基床拋石、基床夯實、基床整平和圓筒出運、圓筒浮游安裝,所需船機:8m3抓斗挖泥船6艘、500m3泥駁3艘、1000m3泥駁3艘、441kw拖輪2艘;400t駁船改裝的鉆孔炸礁船3艘、伴潛駁1艘、拋石船2艘、整平船1艘、交通船2艘,項目部為確保船舶施工及人員安全,根據(jù)施工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及防范措施。

          一、水上船舶施工一般規(guī)定

          1、施工船舶應隨時與調度室及當?shù)貧庀蟆⑺恼镜炔块T保持聯(lián)系,每日收聽氣象預報,并做好記錄,隨時了解和掌握天氣變化和水情動態(tài),以便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2、各種施工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業(yè)的交通船、運輸船等)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同時還必須持有各種有效證書,按規(guī)定配齊各類合格船員。船機、通訊、消防、救生、防污等各類設備必須安全有效,并通過當?shù)睾J戮值陌踩珯z查。

          3、施工船舶要與調度室晝夜保持通訊暢通,并按規(guī)定顯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業(yè)信號。

          4、施工作業(yè)前應向當?shù)睾J戮稚暾堔k妥《水上水下施工作業(yè)許可證》。水上施工應設專用救生船,并有專人值班,各施工作業(yè)點應配備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設備。

          5、嚴格執(zhí)行船機設備安全操作規(guī)程,及時維修保養(yǎng)設備,確保安全運行。發(fā)生機損等重大意外情況須立即向項目部報告。

          6、嚴格按核準噸位裝載,不得超載、偏載航行,防止發(fā)生意外事故。

          7、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記錄,嚴禁向江中排放和傾倒,并配備配齊消防器材。

          8、嚴格執(zhí)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yè)通航安全管理規(guī)定》及水上航運安全管理規(guī)定,謹慎操作,確保安全。發(fā)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應立即向項目部報告。

          9、所有船舶必須按規(guī)定配備足夠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設備,在艙面作業(yè)時必須穿好救生衣,人員上下通道應掛設安全網,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臺四周要安裝符合標準的欄桿和安全網。同時應做好防滑工作。

          10、認真落實施工作業(yè)區(qū)施工平臺設施、橋樁、水底管線的安全警戒保護措施,不得擅自擴大水上施工安全作業(yè)區(qū)(施工水域)的范圍,確保作業(yè)區(qū)人、船、物的安全。

          11、落實作業(yè)區(qū)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確保與施工作業(yè)無關的船舶、排筏、設施不準進入施工水域內,防止本工程施工作業(yè)船舶與其他的施工船舶間發(fā)生有礙正常施工的安全事故。

          12、各作業(yè)隊應選派有經驗、責任心強的同志負責水上作業(yè)安全管理,保障人員、船舶、作業(yè)區(qū)、和水域環(huán)境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的落實。

          13、施工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拋入水內,生活垃圾必須裝入加蓋的儲集容器里,并定期運至岸上傾倒。

          二、船舶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施工船舶、船員的安全要求

          1、水上施工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yè)通航安全管理規(guī)定》向當?shù)睾J虏块T申請辦理《水上水下施工許可證》。

          2、施工船舶應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

          3、施工船舶進出港前必須辦理簽證手續(xù)。不經常進出港口的作業(yè)船舶應到海事主管機關辦理定期簽證。

          4、施工船舶的適航區(qū)域要符合航區(qū)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挖泥船、駁船、炸礁船、整平船、拋石船、伴潛駁、交通船、運輸船等,都應持有船檢部門簽發(fā)的有效適航證書。

          5、施工船舶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guī)則》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員。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話務員必須持有合格的適任證書。

          6、施工船舶在航行、錨泊或作業(yè)時,除應按規(guī)定的信號外,根據(jù)不同的施工狀況,顯示不同的信號。

          7、在各施工作業(yè)點,夜間應按規(guī)定顯示警戒燈標或采用燈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相互碰撞。在顯示燈光照明時應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響船舶人員的瞭望。

          8、施工船舶應加強值班制度,保持24小時vhf高頻電話收聽和對周圍情況的觀察了解。船上應有夜間照明設備,設有發(fā)電設備的船只,應備有防風燈和電池燈具。

          (二)、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規(guī)定

          1、交通船舶必須持有符合三類航區(qū)要求的有效證件(適航證)和安全證書,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話務員應持有有效的適任證。

          2、交通船上必須配有足夠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設備,并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離器等設施。

          3、船上應配有高頻電話(vhf),并備有水上作業(yè)水域圖。

          4、船上應設有安全緊急通道,并將安全通道示意圖上墻。

          5、應按照調度室指定的航行線路、停靠站點和時間航行,定點靠泊。

          6、船上應按核定的載人數(shù)量運送員工上下班,不得超載;超過載核人數(shù),船長有權拒絕開船。

          7、交通船上嚴禁裝運和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攜帶者應事先與船長聯(lián)系并進行妥善處理,嚴禁人貨混裝。

          8、船舶接放纜繩的船員必須穿好救生衣,站在適當位置,待船到位靠穩(wěn)后拴牢纜繩,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員上下船的保護,以防不測。

          9 、乘坐交通船的員工必須自覺遵守乘船規(guī)定,聽從船員統(tǒng)一指揮,待船靠穩(wěn)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搶上搶下或船未靠穩(wěn)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騎坐在船頭、船尾或船幫處;嚴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駕駛人員禁止進入駕駛臺,嚴禁隨意亂動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設施;嚴禁非駕駛人員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嚴禁隨地吐痰,吸煙者必須到指定區(qū)域吸煙。煙蒂、紙屑應放入垃圾箱內,自覺搞好環(huán)境保護工作。

          12、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處理,禁止隨意拋擲水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須經分離裝置處理后集中處理,并應有書面記錄。

          13、船長、輪機長應經常檢查、保養(yǎng)和維修船舶的機械設備和安全設施,確保運行安全。夜間航行應有足夠的照明和信號顯示。

          14、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雷雨、風暴等惡劣天氣時,交通船應停止運行,并到指定處錨泊。

          (三)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規(guī)定

          1、所有施工船舶(包括挖泥船、炸礁船、拋石船、材料運輸船舶等)必須持有符合三類海區(qū)要求的有效證書(適航證)和相關證書;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話務員應持有有效的適任證書。

          2、施工船舶上必須配有足夠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設備,并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離器等設施。

          3、船舶上應配有甚高頻電話(vhf)和聯(lián)絡電話,并配有施工作業(yè)區(qū)的近期航行通告等。

          4 、應按照調度室指定的航行線路、停靠站點和實踐航行,定點靠泊。

          5、裝載設備及材料運輸?shù)拇,必須按核定噸位裝載,不得超載和偏載;裝載的設備、料具應擺放平穩(wěn)均勻,并捆綁牢靠。

          6 、船舶上應設有安全應急通道,船艙兩側通道暢通,并嚴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時應做好冬季防凍、防滑工作。

          7 、施工船舶上嚴禁裝運和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攜帶者應事先與船長聯(lián)系并進行妥善處理,嚴禁人貨混裝。

          8 、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處理,禁止隨意拋擲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須分離裝置集中處理,并應有書面記錄。

          9 、船長、輪機長應經常檢查、保養(yǎng)和維修船舶的機械設備和安全設施,確保運行安全、夜間航行應有足夠的照明和信號顯示。

          10、遇有六級以上大風和大霧、雷雨、風暴等惡劣天氣時,禁止施工船舶進行水上作業(yè)和運行,并到海事部門指定的錨地錨泊避風。

          三、水上施工作業(yè)安全保障措施

          1、項目部各施工作業(yè)隊必須把水上施工作業(yè)安全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嚴格執(zhí)行水上施工作業(yè)有關管理規(guī)定,各施工船舶及作業(yè)點均應由專人負責安全,積極配合項目部安質部門,形成二級安全管理網絡,形成全面的安全管理體系,層層落實安全措施,強化安全管理。

          2、保持與地方政府和海事、氣象等行政、行業(yè)管理部門及監(jiān)理、業(yè)主的定期聯(lián)系和溝通,及時獲得水上施工安全的有關政策、法律和信息,及時通報施工進度和施工要求,以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3、各施工船舶應制定完善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準入—安全監(jiān)察—教育培訓—考核評估的全程監(jiān)管制度,并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檔案。

          ①安全準入。施工船舶投入作業(yè)前,應對船舶的有效證件、適航狀況、資源配備等情況進行認真檢查,報請海事主管機關對施工船舶進行查驗和審核。

         、诎踩珯z查。每月對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情況進行自檢,并配合相關部門、海事部門對施工船舶進行監(jiān)察,包括安全設備和器材、消防、救生等安全制度執(zhí)行情況,各類安全管理臺帳及有無違章事故記錄等。每半年申請海事部門對施工船舶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郯踩逃嘤枴6ㄆ诮M織進行水上施工作業(yè)安全教育培訓,并根據(jù)水上施工作業(yè)實際情況,組織施工船舶單位開展現(xiàn)場經驗交流和應急預案演練。邀請海事、氣象等各方面專家,對施工船舶有關人員進行專門安全知識教育、培訓。

         、馨踩己嗽u估。建立安全風險基金制度和月查季考年評制度,對安全管理有成效者予以獎勵,反之則予以處罰,直至取消水上施工作業(yè)資格。施工船舶在施工過程中如發(fā)生重大海損事故,或有重大安全隱患,則將該船泊列為重點監(jiān)管船舶。被列為重點監(jiān)管的船舶應及時進行安全整改,并定期將整改方案、實施計劃和整改結果報送監(jiān)理、業(yè)主備案。

          4 、現(xiàn)場管理。施工期間應按海事主管機關要求配備警戒船,日夜維持安全作業(yè)區(qū)的水上交通安全,必要時向主管機關申請派出巡邏艇,加強施工區(qū)域的現(xiàn)場交通指揮,維持航行秩序。

          四、船舶各主要分項施工安全環(huán)保措施

          防城港402號碼頭泊位水工工程船舶施工的分項施工有:基槽、停泊地開挖、水下礁石鉆孔爆破施工、基床拋石、基床夯實、基床整平和圓筒浮游安裝,為了保證分項施工順利進行,特制訂該安全環(huán)保措施。

          1、基槽、停泊地開挖

          本工程挖泥分基槽、停泊地及回旋水域開挖,共409萬m3 ,挖泥砂有242萬m3 ,炸礁量有167萬m3。挖泥及清碴采用8m3抓斗船組作業(yè),炸礁采用400t駁船改裝的鉆孔炸礁船作業(yè)。所需船機:8m3抓斗挖泥船6艘、500m3泥駁3艘、1000m3泥駁3艘、441kw拖輪2艘;400t駁船改裝的鉆孔炸礁船3艘。

          (1)施工時要遵守有關環(huán)境保護的'法律規(guī)定,減少施工作業(yè)時對環(huán)境的不利影響。

          (2)加強船舶管理,嚴格遵循《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按照《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有關管理條例進行海上施工,防止船舶污水及油污排放,以免對海洋環(huán)境造成不必要的污染。

          (3)挖泥土質、數(shù)量要事先向海洋管理部門報告,申請傾倒廢棄物許可證,征得同意才能施工。

          (4)要嚴格按照海洋管理部門指定的`卸泥區(qū)內卸泥。

          (5)每艘卸泥船要認真做好卸泥海區(qū)的情況記錄,如發(fā)現(xiàn)海面有異,F(xiàn)象,應采取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

          (6)建立廢品回收、保管及處理制度,如船上廢機油回收等。

          2、水下礁石鉆孔爆破施工

          本工程基槽、前沿停泊地、調頭地炸(清)礁工程量為167.2242萬m3,其中:基槽及前沿停泊地炸(清)礁工程量18.4146m3,調頭地炸(清)礁148.8094萬m3。所需船舶24hp起錨艇2艘,30-60t火工倉庫船2艘,交通艇1艘。

          (1)建立以項目負責人為組長的安全管理體系,嚴格執(zhí)行《水運工程爆破技術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2)定期對職工進行崗位培訓和安全教育,堅持持證上崗,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嚴格執(zhí)行火工產品領用制度,做到嚴格保管使用,確;鸸ぎa品不流失。

          (4)控制一次爆破用藥量小于20xxkg,水中沖擊波對旅游人員安全距離1650m,潛水2100m,航行船舶安全距離上游1000m,下游1500m。

          (5)爆破前嚴格做好爆破危險區(qū)的清場工作,水上設警戒船巡邏,密切注視航行過往船舶,陸上設立崗哨切實做好警戒工作,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6)炸礁區(qū)在航道東邊時,施工前甲方應與航道部門港航和公安部門聯(lián)合發(fā)發(fā)布工通告,施工區(qū)內嚴格禁止船舶航行,在航道內行駛過往船舶要減速通過并密切注意施工警戒訊號。

          (7)所有施工船要嚴格按航行規(guī)范控制汽笛的鳴號,減少對周邊環(huán)境的噪音污染。

          (8)施工現(xiàn)場炸礁用船做火工倉庫,應及時到海事局、公安局辦理審批手續(xù),取得相關證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9)火工倉庫船要嚴格遵守危險品儲存的有關安全守則,船上設置明顯的危險警示標志,夜間要懸掛危險紅燈,嚴禁無關船舶靠近,并加強值班看護。

          3、基床拋石

          本工程基床拋塊石36430.2m3。拋石所需船舶拋石開底駁4艘、平板駁1艘、定位船1艘

          (1)石料必須滿足設計要求和規(guī)范規(guī)定,未風化、不成片狀、無明顯裂縫,浸水強度不低于50mpa。

          (2)在拋石前須檢查基槽尺寸有無變動,有無回淤,如有顯著變動或回淤應進行處理。

          (3)拋石基床應預留夯沉量,夯沉量由試夯資料確定。

          (4)拋石工要常對標勤打水,基床頂面標高不得高于施工規(guī)定的標高,且不宜低于0.5m。

          (5)每段拋完后立即測量斷面,按每5~10m一個斷面,每1~2m一個測點進行測量,若不合格立即補拋;岔攲挷坏眯∮谠O計寬度。

          4、基床夯實

          基床夯實需要1艘1000噸駁船

          (1)分段打夯的搭接長度≥2m,夯實前對局部高差大于30cm的基床頂面做適當整平,基床的夯實寬度按設計及規(guī)范要求。

          (2)夯實后補拋塊石的面積大于1/3圓筒底面積,且厚度普遍大于0.5米時,進行補夯處理;岔斆嫜a拋后用夯錘夯實整平,基床頂面預留20cm及0.5%倒坡。

          (3)基床夯實的質量標準為:在已夯基床上碼頭墻底面積范圍內任選不少于5m一段復打一夯次,其平均沉降量不大于30mm。

          (4)預留夯實沉降量將根據(jù)試夯以及基床夯實的實際密實沉降量進行適當調整。

          (5)基床夯實完成后,會同現(xiàn)場監(jiān)理工程師盡快驗收并進行基床整平,防止淤泥沉積。

          5、基床整平

          基床整平需要400t駁船、150t自航式鐵駁

          (1)基床整平時,按設計要求設置內傾坡度,并預留沉降量。

          (2)拋石基床的平面應遵守基床整平質量標準的規(guī)定,允許局部高差不大于3cm。

          (3)進行整平時,對于大塊石間不平整的部分,宜用二片石填充,對于二片石不平整部分用碎石填充,碎石層厚不應大于5cm。

          (4)分段整平的基床應留有足夠的搭接長度,防止遺漏

          6、圓筒浮游安裝

          圓筒浮游安裝所需船舶:“防城港”號浮船塢及配套拖輪、1000噸方駁、5噸錨艇(幫助浮船塢起錨)各一艘

          (1)施工前要對所有參與人員進行詳細的施工技術和安全交底。要讓現(xiàn)場人員“吃”透施工技術方案。

          (2)施工過程中,機械、電氣設備嚴格按公司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進行。統(tǒng)一服從指揮口令。

          (3)圓筒移運通道在移運前清除一切尖利雜物及障礙物。移運時,圓筒兩側20m范圍內設工作警戒線,警戒線內無關人員不準站立,不準進行高空起重作業(yè)。

          (4)現(xiàn)場施工人員按規(guī)定戴安全帽、穿工作鞋、高空作業(yè)時系安全帶、臨水作業(yè)穿救生衣、操作手沖底模填砂時戴防護眼鏡。

          (5)圓筒安裝完成后要就地做好浮標,防止?jié)q潮淹沒圓筒,船舶進入施工場地而觸礁。

          五、水上復雜施工環(huán)境的防范措施

          (一)防臺措施

          1、各施工作業(yè)隊應根據(jù)項目部防臺預案,積極做好防臺應急工作,由于施工船舶及輔助船舶數(shù)量過多,為避免擠占同一錨地,要求各施工船舶之間以及與其他船舶間注意相互協(xié)調、避讓。

          2、項目部及各施工作業(yè)隊均應由專人負責收聽當?shù)貧庀笈_提供的氣象預報并做好記錄,根據(jù)預報和船舶不同的抗風能力提前作好防范準備。

          3、項目部調度值班人員在接到省中心氣象臺發(fā)布的臺風警報后,應及時通知小型施工船舶進港避風;在接到發(fā)布的緊急警報后,應及時通知大型船舶進港避風。

          4、施工船舶值守人員在接到臺風預報消息后,應密切注意其行經路線,并根據(jù)本船抗風能力及預定避風地點的航行時間,確定避風的起航時間。

          5 、項目部調度值班人員應通過甚高頻電話或對講機隨時檢查施工船舶避風情況,并接受局指揮部及海事主管機關的查詢。

          6、施工船舶應根據(jù)預報風力、船舶抗風等級、風期長短,加固錨纜,綁扎易動物件,檢查船機及救生設備,并加強值班,顯示信號,晝夜保持通訊暢通。

          7、避風船舶船員應保持晝夜值班,隨時檢查本船安全情況,并及時與項目部和有關部門保持聯(lián)系。

          8、臺風警報解除后,各避風船應根據(jù)氣象臺發(fā)布的大風風力預報和項目部指令,結合本船抗風等級,決定船舶返回施工區(qū)的時間。返航前向項目部報告,按規(guī)定分批有序進入作業(yè)區(qū)。防止因無序蜂擁造成船舶間的意外事故。

          (二)防霧措施

          1、項目部應派專人負責收聽各地有關霧情的預報并做好記錄。

          2、錨泊船舶應晝夜派員值班。顯示相應霧中信號,并通過vhf6頻道發(fā)布本船動態(tài)報告。

          3、航行船舶采用霧航措施。船長上駕駛臺,顯示相應霧中信號并發(fā)布船位報告,加強瞭望,減速航行,以策安全。但視程小于500米時應擇地拋錨防霧。

          (三)防礙航物措施

          1、定期向海事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收集相關航行通告、收聽航行警告,掌握區(qū)域內沉船、水域工程等水上水下障礙物的變化情況。

          2、施工船舶船員應主動向當?shù)厝藛T了解和掌握施工航行水域的各種障礙物情況。

          3、施工船舶應按照指定的計劃航線航行,航行中需不斷測量實際船位,校正航線,以策安全。

          4、施工船舶應按照劃定的施工作業(yè)區(qū)范圍進行船舶作業(yè),以避免發(fā)生船舶間錨鏈纏繞、碰撞等海損事故。

          5、與施工作業(yè)無關的船舶嚴禁進入施工作業(yè)區(qū),嚴禁施工船舶進入和穿越其他施工作業(yè)區(qū)。

          6、施工船舶在航行淺灘水域時應注意,如發(fā)現(xiàn)舵向較差、船機震動等特別情況,應立即停止前進,待探明水深后再決定進、退避灘方案。同時在航行中加強瞭望,注意回避,以防觸及水下障礙物。

          7、施工船舶應按照項目部要求進行作業(yè),并加強值班瞭望,謹慎航行。

          8、在施工前應向業(yè)主及有關部門申請設置禁航區(qū)。

          9、各施工作業(yè)點要對已建和在建工程夜間懸掛規(guī)定的信號,設置規(guī)定的燈標,以起到警示作用。

          10、各施工船舶上應備妥堵漏器材并進行全員培訓,以防不測。

          六、防范船舶間碰撞風險的對策措施

          1、施工船舶應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劃定的施工作業(yè)區(qū)進行施工,每天定時向項目部報告工程進展情況和安全情況,通報作業(yè)區(qū)施工船舶分布及動態(tài)情況,禁止施工船舶隨意調換作業(yè)區(qū)和隨意穿越其他作業(yè)區(qū);禁止施工船舶將錨位拋出作業(yè)區(qū);禁止施工船舶不按計劃施工。

          2、除在施工安全作業(yè)區(qū)設置警戒燈浮和警戒船守護外,還要求施工船舶按規(guī)定在明顯易見處顯示相應的信號,尤其在錨鏈入水處顯示燈光信號并用探照燈提示。另外,要求所有施工船舶在vhf6頻道24小時值守。

          3、對通過臨時航道的大型船舶實施護航制度,保護大型船舶通過施工作業(yè)區(qū)的安全。

          4、對未按推薦航道航行擅自進入安全作業(yè)區(qū)的船舶,應立即報告有關人員及現(xiàn)場警戒船,進行及時糾正。

          5、需要調整安全作業(yè)區(qū)的,應提前一個月向海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后發(fā)布航行通告,并重新制定相關管理措施。

          6、發(fā)生事故后的應急措施

          (1)迅速救助遇險船舶和人員,盡量減少人員及財產的損失。

          (2)收集施工船舶和航行船舶的詳細數(shù)據(jù),組織人員協(xié)助參與海事調查。

          (3)如果碰撞船舶沉沒,則要報請有關部門打撈沉船,避免影響其他施工船舶安全和妨礙大橋施工。如整體打撈不成功則采用解體清障打撈。

          七、防范人員墜水風險的對策措施

          1、交通船舶必須符合水上航行安全要求,備妥救生工具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竹篙等救生器材。

          2、水上施工作業(yè)及船上流動作業(yè)人員應按規(guī)定穿著救生衣。符合高處作業(yè)條件的,還應按高處作業(yè)的規(guī)定系好安全帶。

          3、交通船必須按定員,不準超載。乘坐人員應聽從船員的指揮,船到位后,應待靠穩(wěn)拴牢方可上、下。不得搶上搶下或船未靠穩(wěn)就跳船。

          4、乘坐人員應聽從船員的指揮,自覺入艙,不得站立和坐騎在船頭、船尾和船幫上,遇有風浪時,船上乘坐人員不得來回走動。非本船駕駛人員嚴禁擅自操作。

          5、施工人員應開展游泳培訓,加強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6、人員上下通道必須設安全網,跳板要固定。作業(yè)平臺應滿鋪腳手板,周邊必須有欄桿和安全網等可靠的臨邊維護。

          7、作業(yè)平臺上應配置足夠數(shù)量的救生圈等救生設備,并配備一定數(shù)量的固定式防水燈,保證夜間足夠的照明。

          8、作業(yè)平臺上應設置多條安全通道,以防不測時人員迅速疏散。

          八、防止施工船舶、供油船舶污染水域的應急措施

          1、對施工船舶、供油船舶在施工作業(yè)及運輸過程中,發(fā)生漏油污染水域事故,應及時采取有效應急措施制止漏油,并向項目部和海事部門報告。

          2、對漏油船舶立即查找泄漏污染源,關閉閥門,封堵甲板出水孔(縫),并投放吸油氈、棉胎、木屑等吸附材料,收集泄漏油污。

          3、迅速調集本項目其他施工船舶投入防污搶險,及時運送防污器材和救援隊伍到達現(xiàn)場,在海事人員的組織下,進行協(xié)調作戰(zhàn),以最低限度地減少油污泄漏。并做好防火準備工作。

          4、對油污泄漏區(qū)域進行鋪設圍纜繩,投放吸油材料及消油劑,并及時回收泄漏的污油和已吸附的吸油材料,防止污染面積的擴展。

          5、因船舶碰撞引起的污染,則應迅速控制當事船舶污染源,必要時應將泄漏船舶拖至岸邊圍清,并派潛水員封關油箱管道閥門。進行善后處理。

          九、防范施工船舶上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水域的措施

          1、在船舶上配備垃圾儲集容器,將生活垃圾進行分類袋裝。對塑料制品(包括各種合成纖維纜繩、塑料垃圾袋等),禁止投入水域內。

          2、對食品廢棄物及其他垃圾采取粉碎處理的方法,將經過粉碎后粒徑小于25mm的垃圾,運至距最近陸地3公里以外投棄;對無法粉碎處理的垃圾,定期請水上垃圾運輸船進行清運至岸上指定位置傾倒。

          3、在船上設置儲集生活污水的集污艙柜,及可觀察液位的裝置,定期將儲集的生活污水運至距最近陸地12公里以外排放。

          4、在船上安裝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將生活污水消毒處理后,運至距最近陸地4公里以外排放。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條為了加強船舶安全檢查員隊伍的建設,提高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船舶安全檢查站應根據(jù)各單位船舶安全檢查員實際配備情況、需求量,以及工作發(fā)展情況,積極向各單位征求培訓意見;

          第三條建立船舶安全檢查員后備人員儲備庫,持有《海事行政執(zhí)法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yè)務素質的行政執(zhí)法人員均應納入儲備庫;

          第四條進入船舶安全檢查員儲備庫的人員,將按人事教育培訓計劃選派參加交通部海事局、長江海事局組織的船舶安全檢查員培訓班學習,以取得《船舶安全檢查員證》;

          第五條已取得《船舶安全檢查員證》的安檢員,應按照有關安排參加上級機關組織的`再培訓和實習鍛煉,以便取得高一級別的'《船舶安全檢查員證》;

          第六條船舶安全檢查站應根據(jù)各單位意見,配合局辦人教部門做好培訓計劃、方案的制訂準備工作,并于每年十二月份完成翌年培訓計劃;

          第七條局船舶安全檢查站以及各單位應在局、處(站)范圍內開展多種形式的船舶安全檢查知識培訓學習,以便提高整體業(yè)務水平;

          第八條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篇7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局船舶安全檢查監(jiān)督管理工作,明確我局各有關科、室在船舶安全檢查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船舶安全檢查工作是海事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全局有關科室及各海事處應協(xié)調配合,根據(jù)各自職責共同努力來完成。

          第三條局屬各簽證站、點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船舶簽證管理規(guī)則》的要求,對簽證船舶的《安全檢查記錄簿》進行檢查,督促存在缺陷的船舶糾正缺陷和申請復查,在該船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前,不予簽證放行。

          第四條船舶發(fā)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如船體或船舶航行操縱設備受損嚴重并直接影響航行安全,通航保障科應要求事故船舶接受安全檢查,并通知船舶監(jiān)督科,安檢結束后安檢人員應將檢查情況及時反饋到通?疲⒂杀O(jiān)督科上報長江海事局監(jiān)督處進入《船舶黑名單》。

          第五條各單位、部門應加強船舶安全檢查以及相關工作的管理,有關船舶安全檢查的工作臺帳記錄應規(guī)范,各部門負責人應定期對本部門的船舶安全檢查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安檢人員不斷完善安檢工作。

          第六條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長江過閘船舶安全檢查活動,保障船舶過閘航行安全和長江三峽及葛洲壩樞紐安全,根據(jù)《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wèi)條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長江過閘船舶安全檢查(以下簡稱“過閘安檢”)活動。

          第三條交通運輸部主管過閘安檢工作。

          長江航務管理局(以下簡稱“長航局”)負責監(jiān)督管理過閘安檢。

          長江三峽通航管理局(以下簡稱“三峽局”)負責實施過閘安檢。

          長江海事局和長江航運公安局按職責分工,指導過閘安檢業(yè)務工作。

          第四條長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督促港口、碼頭經營人、管理人依照相關法規(guī),加強船舶裝載作業(yè)管理,落實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有關要求,強化旅客安全檢查,消除過閘船舶安全隱患。

          第五條過閘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管理人應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規(guī)定建立過閘安全保衛(wèi)制度或船舶保安計劃,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過閘船舶加強設備維護保養(yǎng),開展自查。

          第六條過閘船舶應于每次過閘前接受過閘安檢。未通過過閘安檢的船舶,不得通過長江三峽船閘、升船機或葛洲壩船閘。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免檢的除外。

          第二章過閘船舶安全自查

          第七條過閘船舶接受過閘安檢前應開展安全自查,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確保船舶適航、船員適任、貨物適裝、安保情況正常。

          第八條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證書、文書、文件是否齊全、有效。

          第九條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下列設備設施是否處于正常工作狀態(tài):

         。ㄒ唬C電設備,主要包括:主機、輔機、操舵裝置等機電設備,應急電源、應急操舵裝置等應急設備。

          (二)航行和通信設備,主要包括:甚高頻(vhf)、衛(wèi)星導航系統(tǒng)、船舶自動識別系統(tǒng)(ais)、雷達、羅經、電子航道圖系統(tǒng)等。

          (三)消防設施設備,主要包括: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按照相關標準配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水滅火系統(tǒng)等固定消防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安全制度、操作規(guī)程、滅火及應急預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是否擅自改變船舶防火分區(qū);是否組織防火檢查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四)救生設備,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

          第十條過閘船舶應自查船員配備是否滿足船舶最低配員要求,是否人證相符。

          第十一條過閘船舶應自查貨物是否合理配載和有效系固,是否載有禁運貨物。

          第十二條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航次申報的過閘方式、時間、始發(fā)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裝載情況等過閘信息是否與實際一致,是否滿足過閘要求。

          第十三條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相關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船員是否掌握船舶應變部署表內容。

          第十四條從事客運的過閘船舶還應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傳過閘安全及應急逃生注意事項,是否按規(guī)定對旅客進行實名制登記;載客100人以上的客船還應自查本船船舶保安計劃執(zhí)行情況。

          第十五條載運危險貨物的.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费b載是否滿足隔離要求,是否隨船攜帶本航次所載貨物托運單(合同)或貨物清單和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是否按規(guī)定配備安全保衛(wèi)人員,是否有除核定船員和押運人員外的其他人員隨船。

          第十六條船舶過閘安檢前,應按自查辦法第七條至十五條規(guī)定的項目,并填寫自查記錄表,經船長簽字隨船備查。

          第三章過閘安檢

          第十七條三峽局應配備與過閘安檢相適應的人員和設備,按照過閘安檢工作程序和安檢項目開展過閘安檢工作。

          第十八條從事過閘船舶安檢的人員(以下簡稱“安檢人員”)應當通過必要的背景調查,接受相應的專業(yè)技術培訓。

          第十九條實施過閘安檢時,安檢人員應不少于2人,檢查時應向船方出示工作證件,并全程視頻記錄檢查過程。

          第二十條實施過閘安檢時,船長應指派專業(yè)人員配合檢查,如實回答安檢人員提出的問題,按照要求提供相應的文件、文書,操縱和測試船舶設施、設備。

          第二十一條安檢人員應將過閘安檢發(fā)現(xiàn)的問題、整改建議及過閘安檢結果書面通知船長。

          第二十二條安檢人員作出過閘船舶未通過過閘安全決定前,應當聽取過閘船舶的對有關問題的陳述和解釋,理由合理的應當予以采信。

          第二十三條安檢合格的船舶,三峽局應安排過閘;安檢合格的客船,應優(yōu)先安排過閘。

          安檢不合格的船舶,應按要求整改,重新申請過閘安檢,復查合格后方可安排過閘。

          第二十四條安檢合格的過閘船舶,在待閘期間船舶適航、貨物裝載、船員配備以及船舶安保等情況發(fā)生變化的,應重新申請過閘安檢。

          第二十五條過閘安檢中發(fā)現(xiàn)船舶或人員涉嫌違法違規(guī)的`,三峽局應及時通報長江海事局或長江航運公安局依法調查處理。

          第四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長航局應制定過閘安檢工作年度監(jiān)督檢查計劃,對過閘安檢工作開展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三峽局應建立并實施過閘安檢工作管理制度,確保過閘安檢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條長航局應公開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并調查過閘安檢工作中的舉報事件。

          第二十九條過閘船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停其12—24個月的船舶過閘遠程申報,并列為失信船舶。

          (一)未按本辦法第七條至十五條內容開展安全自查;

          (二)不如實填寫安全自查記錄表;

         。ㄈ┩扛、故意損毀、偽造、變造過閘安檢文書;

          (四)提供虛假貨物托運單(合同)或貨物清單、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ㄎ澹┲e報船名、吃水、貨種、主尺度和實載運量等過閘信息;

          (六)制造虛假船位信息申報過閘;

         。ㄆ撸┌矙z合格的過閘船舶,在待閘期間船舶適航、貨物裝載、船員配備以及船舶安保等情況發(fā)生變化,未重新申請過閘安檢。

          第三十條安檢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的,三峽局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所稱的過閘船舶,是指擬通過長江三峽船閘、三峽升船機或葛洲壩船閘的各類船舶。

          第三十二條過閘安檢人員及過閘安檢設備配備標準、過閘安檢項目及工作程序、船舶誠信管理規(guī)定、過閘船舶自檢記錄表等與過閘安檢相關的制度、標準和文書由長航局制定。

          第三十三條過閘安檢不替代海事管理機構港口國監(jiān)督檢查、船旗國監(jiān)督檢查、船舶現(xiàn)場監(jiān)督和長航公安機關治安消防監(jiān)督檢查。過閘安檢也不免除船舶、船員及相關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應履行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船舶港內安全作業(yè)的監(jiān)督管理,強化海事監(jiān)管效能,提高海事執(zhí)法服務水平,促進港航經濟的發(fā)展,保障國家人命、財產的安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對外國籍船舶管理規(guī)則》等法律法規(guī),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船舶港內安全作業(yè)”系指船舶在港內的以下作業(yè):

         。ㄒ唬┐安鹦掊仩t、主機、錨機、舵機、電臺;

         。ǘ┐霸嚭健⒃囓;

          (三)船舶放艇(筏)進行救生演習;

         。ㄋ模┐盁富蛎骰鹱鳂I(yè);

         。ㄎ澹┐皯覓觳薀;

         。┐靶U帕_經;

         。ㄆ撸┐霸诟蹆冗M行可能影響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業(yè)。

          第三條船舶港內安全作業(yè)應提前24小時向海事管理機構書面報備。拆修作業(yè)或明火作業(yè)等在特殊情況下不能滿足提前24小時報備要求的,船舶應不晚于作業(yè)前2小時向海事管理機構書面報備。作業(yè)完成后應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章船舶港內安全作業(yè)的報備程序

          第四條船舶在港內進行安全作業(yè),需在作業(yè)活動開始前由船長或通過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區(qū)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船舶港內安全作業(yè)書面報備材料。

          報備內容應包括:船名、船舶經營人、停泊位置、船舶載貨狀況、作業(yè)種類、作業(yè)時間、安全防范措施、船長安全聲明、作業(yè)單位名稱及聯(lián)系方式(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電話)、報備人聯(lián)系方式。

          船舶從事拆修鍋爐、主機、錨機、舵機、電臺,還應提供作業(yè)項目及部位,應急備車時間。

          船舶從事試航、試車,還應提供試航證書及船舶航行的區(qū)域說明。

          船舶從事燒焊或明火作業(yè),還應提供動火部位及項目,消防車(船)監(jiān)護情況(適用時),可燃氣體清除證書,安全員及作業(yè)人員姓名。

          船舶從事懸掛彩燈作業(yè),還應提供彩燈懸掛示意圖。

          船舶從事校正磁羅經作業(yè),還應提供羅經校正人員的資質證明及船舶航行的區(qū)域說明。

          第五條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港內安全作業(yè)提交的報備材料應及時登記,并按本辦法及相關規(guī)定進行審查。

          如海事管理機構對報備材料有異議,應立即在作業(yè)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船舶整改完畢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第六條船舶在所報備的作業(yè)開始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機構不同意見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報備計劃實施作業(yè)。期間所報備的作業(yè)內容如有變動應重新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備。

          第七條船舶所報備的港內安全作業(yè)結束后,應及時清除有關安全隱患,并通過vhf或其它通訊設備報告海事管理機構。

          第三章港內安全作業(yè)要求

          第八條在大風、大浪等惡劣天氣或其它可能影響港內安全作業(yè)的情況下,船舶不得進行或及時停止有關港內安全作業(yè),并于重新作業(yè)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九條船舶在進行港內安全作業(yè)期間,應按有關規(guī)定顯示號燈或號型,并保持vhf守聽。

          第十條船舶試航、試車應滿足以下條件:

         。ㄒ唬┐霸嚭綉M可能選擇在白天能見度、海況良好的情況下進行。

         。ǘ┐霸嚭綉荛_航道、狹水道、通航密集區(qū)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產養(yǎng)殖、重點捕撈區(qū)。

         。ㄈ┐霸囓嚂r,應注意船尾部的周圍環(huán)境,冬季應注意海冰的影響,應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設施的安全。

         。ㄋ模┐霸谠嚭、試車時應配備足夠的合格船員。

          第十一條船舶放艇(筏)進行救生演習應注意以下事項:

         。ㄒ唬┎坏秒S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號。

         。ǘ┐安坏脤⒕壬в糜诮煌捌渌康。

          第十二條船舶進行燒焊或明火作業(yè)應滿足以下條件:

         。ㄒ唬┏薪幼鳂I(yè)的.單位必須具備船舶修理從業(yè)資格。

         。ǘ⿵氖伦鳂I(yè)的人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專業(yè)技術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明。

         。ㄈ┐斑M行燒焊或明火作業(yè)的條件應符合國家標準gb/t1336—92第三條的有關要求。

         。ㄋ模┟骰鹱鳂I(yè)場所需要進行測爆檢查的,必須清除艙內油、氣,取得船舶可燃氣體清除證明,并在報備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出示。液化氣船、散裝液態(tài)化學品船和油船明火作業(yè),還應遵守其它有關的特別規(guī)定。

          (五)測瀑合格的艙室或處所,明火作業(yè)必須在4小時內開工,否則應重新測爆認可。作業(yè)前和作業(yè)中,必要時,應有專人對施工區(qū)域及受影響處所隨時復測可燃氣體濃度。

          第十三條船舶懸掛彩燈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做好有效遮蔽,不得影響船舶自身應懸掛號燈的發(fā)光效能。

         。ǘ┐皯覓觳薀舨坏门c附近的助導航設施的發(fā)光效能相同或相近,以免影響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四條船舶校正磁羅經時應注意:

         。ㄒ唬┎坏迷阱^地、通航密集區(qū)、水產養(yǎng)殖區(qū)、重點捕撈區(qū)進行。

         。ǘ⿲χ袊暗拇帕_經校正,應由符合海事管理機構要求的人員進行。

          第四章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五條海事管理機構應建立備案審查制度,對報備的船舶港內安全作業(yè),加強船舶作業(yè)期間的現(xiàn)場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六條在現(xiàn)場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作業(yè)船舶不符合管理規(guī)定要求的,應及時責令船方糾正;對拒絕糾正或未達到規(guī)定要求嚴重影響安全的,現(xiàn)場監(jiān)督執(zhí)法人員應責令船舶立即停止作業(yè)。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船舶不按規(guī)定報備港內安全作業(yè)、作業(yè)中不遵守有關規(guī)定、不按要求進行糾正或不按要求停止作業(yè)的,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國海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為了進一步加強公司船舶的安全管理,杜絕各種意外事故的發(fā)生,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確保公司船舶設備設施和人員的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船舶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違章、玩忽職守以及發(fā)生火災、海損、機損、工傷亡、溢油污染等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處罰。

          二、職能分工:安全辦負責對各類事故隱患的調查、處理和處罰,包括:火災、工傷亡以及污染事故、海損事故、機損事故。

          三、安全檢查隱患管理

          對各種安全檢查查出的隱患,根據(jù)查出問題的性質以及對設備的影響程度,按a、b、c進行如下分類管理:

          1、 a類問題——為重大問題,主要包括:

          1)危及安全生產的問題;

          2)嚴重影響設備主要總成件壽命和性能的問題;

          3)容易導致重大機械、安全事故發(fā)生的問題。

          查出a類問題——每個罰責任人300~500元(視設備關鍵程度和問題的嚴重程度而定),并責令設備停用,限期整改。

          2、 b類問題——為嚴重問題。主要包括:

          1)影響安全生產的問題;

          2)影響設備使用壽命的問題;

          3)導致一般總成機械事故發(fā)生的問題、安全事故發(fā)生的問題。

          查出b類問題——每個罰責任人200~300元(視設備關鍵程度和問題的`嚴重程度而定),限期整改。

          3、 c類問題——為一般問題,即a、b類問題之外的其它與安全及設備管理不相符的所有問題。查出c類問題——必須限期整改。

          四、事故處理:

          發(fā)生事故,要按其性質進行嚴肅處理,做到原因不清不放過,責任者未經處理和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對事故責任者,要視其情節(jié)輕重和損失大小,給予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及一定的經濟處罰。根據(jù)事故損失大小可分為五類進行處理:

          1、小事故:直接損失金額在三千元以內者。

          給予事故責任者批評你教育,并賠償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70%~80%。全年發(fā)生2次及以上,取消該船的'先進評選資格。

          2、一般事故:直接損失金額在三千元至一萬元以內者。

          給予事故船舶在公司內通報批評,主要負責人扣除半月工資、事故責任者扣除當月工資,取消該船的先進評選資格。

          3、大型事故:其直接經濟損失金額在一萬元至五萬元以內者。

          取消該船的先進評選資格,其主要負責人扣除當月工資、事故責任者扣除2個月工資。

          4、重大事故:其直接經濟損失金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內者。取消該船的先進評選資格,其主要負責人扣除2個月工資。事故責任者扣發(fā)3個月的工資并解除勞動合同。

          5、特大事故:其直接經濟損失金額在十萬元以上者。

          該船舶及主要負責人、事故責任者除按重大事故處理外,主要負責人及事故責任者都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五、船舶每季度為零事故、零違章,給予船舶600元獎勵。

          六、以前有關的規(guī)章制度與本規(guī)定發(fā)生沖突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七、本規(guī)定解釋權歸公司。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1、鍋爐點火時,應先向爐膛內預掃氣,排凈殘留的油氣后才能點火。每次點火不成功,再次點火前仍要先掃氣再點火。每次掃氣時間不得少于5分鐘。嚴禁簡化操作程序、直接點火或縮短掃氣時間。

          2、點火時操作人員思想要集中。嚴格遵守操作步驟,注意合理站位,避開風門檢查孔,防止回火傷人。禁止赤膊和穿著化纖工作服。

          3、手動點火是,應先點火后開油門。如噴油后不能點燃,應立即關閉油門,掃氣后重新點火給油,防止爆燃。

          4、鍋爐供氣時,須先暖管,逐漸加溫。操作蒸汽閥時要緩慢地進行。管路總閥裝有泄氣閥時,應先將泄氣閥打開排放殘水后再打開各截止閥供氣。

          5、蒸汽管閥要有隔熱防護裝置或明顯的.警示牌。在運行鍋爐周圍檢查或其他作業(yè)時,要注意保持距離和采取措施,防止燙傷。鍋爐環(huán)境周圍要做到:無積油、破布、棉紗和燃油滴漏現(xiàn)象。

          6、鍋爐運行中應隨時注意觀察汽壓、水位、給水等情況,發(fā)現(xiàn)不正常情況及時糾正。禁止在汽壓、水位不正常情況下工作。禁止在保護裝置失靈或閥值不準的情況下使用。

          7、鍋爐運行中發(fā)生滅火時,應立即關閉油門、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重新掃氣,才能再次點火使用。

          8、鍋爐停爐是要嚴格按程序操作,停爐后如有壓力應注意保持正常水位。停爐所需時間必須遵照規(guī)程,嚴禁縮短時間急劇冷卻,以免造成事故。

          9、在拆卸鍋爐的進入孔道、貼身角閥、旋塞龍頭之類部件及各汽閥管道時,要確認沒有壓力之后,方可作業(yè)。

          10、清掃或檢查鍋爐內部時,要進行連續(xù)的`充分通風,并確認無殘留瓦斯、余熱,爐內溫度不得超過攝氏45度。同時遵守《封閉艙室作業(yè)的安全規(guī)定》。

          11、清掃鍋爐外部時,對腳手架、爐門、吊具等要事先檢查,確保安全。

          12、檢修、調整鍋爐點火器時,禁止手持點火器觀察發(fā)火情況等帶電作業(yè),以防高壓觸電。

          13、一旦鍋爐發(fā)生燒干事故,應立即停爐冷卻,嚴禁突然給水。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1.目的

          為確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過程中船舶道門開啟、關閉作業(yè)安全,防止發(fā)生事故,特制定本規(guī)定。

          2.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企業(yè)船舶建造過程中船舶道門開啟、關閉作業(yè)安全管理。

          3.管理職責

          3.1企業(yè)船舶建造組(項目組)負責合理安排船舶道門開啟、關閉作業(yè)項目,做好施工協(xié)調,禁止不相容作業(yè)同時進行。

          3.2企業(yè)施工部門負責制定船舶道門開啟、關閉作業(yè)指導書,明確施工步驟和安全要求;負責做好施工前的.準備工作和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管理要求

          4.1作業(yè)審批要求

          船舶道門開啟、關閉作業(yè)屬于一般危險作業(yè),各企業(yè)應結合本規(guī)定要求,細化本企業(yè)原有船舶道門開啟、關閉作業(yè)審批要求,合理設定審批時限,明確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4.2船舶道門開啟、關閉作業(yè)安全要求

          4.2.1船舶道門開啟、關閉作業(yè)前,施工部門作業(yè)長/工程主管應在單船vscc會議上進行通報,確定施工時間。

          4.2.2船舶道門開啟、關閉作業(yè)前應對相關作業(yè)人員進行專項安全技術交底,明確崗位和職責,提出作業(yè)過程中的安全技術要求。

          4.2.3道門關閉作業(yè)安全管理要求

          a. 道門關閉前,由施工單位組織人員對艙室內進行安全檢查和確認,檢查人員應熟悉艙室結構,進入艙室檢查應攜帶手電筒和哨子,并指定專人負責監(jiān)護。采取“拉網”的方式進行檢查,不留死角,過程中應吹響哨子,發(fā)出“封艙”的'呼喊信號,提示和告知艙內無關人員及時撤出艙外。監(jiān)護人負責清點好檢查人員數(shù)量和無關人員數(shù)量。生產主管/作業(yè)長、現(xiàn)場安全人員負責把關。

          b. 確認艙內人員已全部撤離滿足道門關閉條件后,拆除艙口臨時性安全防護工裝和艙內臨時照明,最后關閉道門。

          4.2.4道門開啟作業(yè)安全管理要求

          a. 道門開啟后應及時將道門安全防護措施安裝到位。

          b. 進艙前,應對艙內的含氧量和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當測氧、測爆合格和艙內作業(yè)環(huán)境(通風、照明措施)滿足施工安全要求后,方可進艙作業(yè)。

          4.2.5船舶建造艙室密性試驗作業(yè)道門開啟、關閉,按照《艙室密性試驗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4.2.6長時間封閉的密閉艙室初次開啟道門及密閉艙室作業(yè),按照《受限空間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4.2.7涉及到已加油油艙的道門開啟需要確認周邊的環(huán)境是否存在交叉作業(yè)。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1船舶消防安全工作方針、消防安全責任制

          1.1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貫徹執(zhí)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1.2船舶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船長為船舶防火責任人,對船舶防火安全負全面的責任;大副、輪機長、管事對其部門防火安全負責(管事缺編船舶由政委負責);船員對其工作場所和居所防火安全負責。

          1.3船舶領導有責對船員進行遵章守紀、消防安全的宣傳教育、消防演習、消防培訓、提高船員消防知識、滅火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識。

          2監(jiān)督

          2.1船舶應接受港口國(psc)檢查官員、船旗國(fsc)檢查官員、公安消防和海事局官員對消防安全的監(jiān)督檢查;接受公司的監(jiān)督檢查。公司的安全檢查組及機海務監(jiān)督人員有權對船舶召集消防、棄船演習,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有糾正權。

          2.2對檢查發(fā)現(xiàn)的各類隱患,必須立即整改,整改暫有困難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報公司,由海務部負責協(xié)助船舶消除隱患。

          3消防設備、器材管理

          3.1船舶應按《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及其修正案、船舶所入船級社的規(guī)范要求、或船旗國的規(guī)定配備消防設備和器材。

          3.2消防設備、器材由三副負責管理,由各主管人員按《船舶檢修、養(yǎng)護責任分工》、《船舶消防設備維護保養(yǎng)須知》和《機艙應急設備管理須知》的規(guī)定進行維護保養(yǎng),保持消防設備、器材處于立即可用的良好狀態(tài)。船長、輪機長、大副負責檢查。

          3.3船舶應每月按“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見附錄1)規(guī)定的項目定期進行防火檢查,認真填寫“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并簽名負責。檢查出的問題應盡快糾正,船方無法自行解決,應立即報告公司落實解決。

          3.4船舶應每周對通用報警設備進行試驗;定期對貨艙、機艙、生活區(qū)感煙、感溫等探測報警設備進行檢查。

          3.5每月對滅火器、消防設備進行檢查,并掛牌。

          3.6用于任何處所的滅火器至少有1只應存放在該處所的入口附近。

          3.7每3個月對機艙應急切斷裝置進行檢查。

          3.8安全通道、應急通道、逃生孔必須保持暢通,照明、應急照明保持良好。

          3.9自閉式防火門必須保持正常使用狀態(tài),禁止人為行為將其長期固定并敞開。

          3.10船舶通風筒設備良好,防火擋板開關正常,開關操縱標志明顯。

          3.11消防泵、應急消防泵使用2根水帶時,壓力應符合要求;消防閥四周不得堆放雜物,水槍應為兩用水槍。國際通岸接頭及其附件齊全。

          3.12大型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兩年進行稱重,并持有效證書;站室配有中英文施放操作說明、各艙室所需二氧化碳量;各閥門良好、開關標志清晰,船員能熟練操作。

          3.13船舶應配備適量的的備用手提式滅火器,能夠自行充裝的應備有藥劑,并滿足主管機關的要求。

          3.14固定式柴油機應急消防泵,燃油柜燃油至少可供使用3小時,此外在機艙外儲備燃油至少可供應急消防泵使用15小時。

          3.15船舶消防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yǎng)試驗和檢查應遵守《船舶消防設施和滅火器具維護保養(yǎng)、試驗和檢查須知》。

          4火災預防

          4.1日常防火

          4.1.1貫徹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以及港口頒發(fā)的消防法令和規(guī)章制度。

          4.1.2船舶應配備:“消防安全操作手冊”、“培訓手冊”,手冊內容應與船舶消防設備、設施的實際相符。

          4.1.3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及有關安全規(guī)定。

          4.1.4船舶建立防火巡回檢查制度,制定巡視路線圖并在駕駛臺張貼,每班至少按路線巡視檢查一次,檢查情況記入《航海日志》。

          4.1.5禁止在貨艙甲板、物料間、機艙(含集控室)等禁煙場所吸煙;禁止躺在床上吸煙;煙頭、火柴桿必須放在注水煙缸里,禁止向舷外亂丟煙蒂,航行中不得鎖門睡覺。

          4.1.6船舶應在貨艙、機艙、油漆間、電瓶間、氧乙炔間等禁煙場所設立明顯禁煙標志。

          4.1.7應使用不燃垃圾桶,四周不得開口,桶內需注水;機艙垃圾桶必須有蓋,垃圾及時清除,以防自燃。廢棄的油漬棉紗、抹布不得亂扔,應放入指定的容器中。

          4.1.8船員不得私存私放易燃易爆物品,船用油漆等易燃、易爆液體應存放在專用油漆間,不得存放其他場所。

          4.1.9人員離開居住艙室、工作場所應隨手關燈;禁止使用任何物品遮蓋電燈;禁止在電、熱器具上烘烤衣物。

          4.1.10船舶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止玩弄救生信號。

          4.1.11提高警惕,加強防范,發(fā)現(xiàn)火險隱患,及時報告;發(fā)現(xiàn)違章行為,人人有責制止。

          4.2電器防火

          4.2.1電機員是船舶安全用電責任人,對船舶電氣設備進行安全管理,對船員安全用電實施監(jiān)督;對船舶存在的電氣設備隱患有責及時消除,不能自行解決的應向輪機長或船長報告并由船長向船舶管理部門報告。在隱患消除前,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安全防范,保證船舶用電安全。

          4.2.2電水壺、電暖瓶(限自動恒溫型)僅限船長、政委、輪機長、大副、管事使用,使用時不得離人。禁止使用明火電爐,(封閉式電爐僅限工作使用)。

          4.2.3任何可移動的燈具(如居室臺燈、行燈、貨燈)不在使用時,必須切斷電源,禁止船員攜帶電熱餐具、電熱器具上船使用,嚴禁私自拉接電源線。

          4.2.4公司為船舶配備的影碟機、洗衣機、電冰箱、微波爐等電器設備,由電機員負責指定安全專用插座或另接專線。

          4.2.5電機員定期檢測各類動力、電力、電器絕緣狀況,并滿足船檢規(guī)范要求。

          4.2.6貨艙燈電源插座應保持水密,不用時應旋緊插座保護蓋,防止受潮、短路引發(fā)火災。

          4.2.7各類電源線頭必需進行絕緣包扎,不得暴露,以防不測。

          4.2.8室外各類照明燈具應保持水密,防止因上浪、下雨致使電線短路引發(fā)火災。

          4.2.9為保證馬達絕緣良好,使用烘烤燈具對馬達進行驅潮,必需對烘烤燈具進行良好固定,防止因船舶搖晃或振動發(fā)生碰撞導致事故,燈具四周需避開易燃物。

          4.2.10機艙配電板四周應配備絕緣地墊,禁止存放任何物品。

          4.3明火作業(yè)

          4.3.1船舶進行明火作業(yè),應按《船舶明火作業(yè)須知》的`規(guī)定做好各種安全防范措施。

          4.4危險貨物安全管理

          4.4.1船舶必須經過船檢檢驗,取得船舶檢驗機構簽發(fā)的《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只能承運《危險貨物適裝證書》規(guī)定的范圍內的危險貨物,只能裝載在證書允許的艙室內。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應當符合有關危險貨物積載、隔離和運輸?shù)?安全技術規(guī)范。

          4.4.2承運危險貨物船舶必須配備最新版《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并對其及時修正。

          4.4.3船舶承運危險貨物必須按《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正確合理配載,嚴格遵守交通部《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對不符合國際、國內有關危險貨物包裝和安全積載規(guī)定的,船舶應當拒絕受載、承運。

          4.4.4船舶裝卸《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中的爆炸品(第1類);壓縮、液化或加壓溶解氣體(第2類);閃點低于61°c的易燃液體(第3類);易燃固體(第4.1類);易自燃物質(第4.2類);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第4.3類);氧化物質(第5.1類);有機過氧化物(第5.2類)須接受主管監(jiān)督機構消防監(jiān)護。

          4.4.5裝運可能釋放有毒氣體或可能造成缺氧的貨物,應配備測量空氣中這類氣體或氧氣濃度的適當儀器及其使用說明。

          4.4.6裝運易自燃貨物的船舶,在航行途中要定時檢測艙內溫度,發(fā)現(xiàn)異常應及時采取措施。不準裝運已發(fā)生自燃的貨物。

          4.4.7裝運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艙內應使用防爆燈具。

          4.4.8裝載危險貨物的船舶,應按《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中有關滅火和應急貨物處理的內容對船員進行培訓。

          4.4.9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航行、停泊、作業(yè)時應當按規(guī)定顯示信號。

          4.4.10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通過狹窄或擁擠的航道、航路,或者在氣候、風浪比較惡劣的條件下航行、停泊、作業(yè),應當加強了望,謹慎操作,采取相應的安全、防污措施。

          4.4.11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船員應當事先了解所運危險貨物的危險性和危害性及安全預防措施,掌握安全載運的相關知識。發(fā)生事故時,應遵循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行動。

          4.4.12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船員,應當持有海事管理機構頒發(fā)的適任證書和相應的培訓合格證,熟悉所在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知識和操作規(guī)程。

          4.4.13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制定保證水上人命、財產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環(huán)境的措施,編制應對水上交通事故、危險貨物泄漏事故的應急預案以及船舶溢油應急計劃,配備相應的應急救護、消防和人員防護等設備及器材,并保證落實和有效實施。

          4.4.14危險貨物的船舶辦理進、出港口申報手續(xù),申報內容應至少包括:船名、預計進出港口的時間以及所載危險貨物的正確名稱、編號、類別、數(shù)量、特性、包裝、裝載位置等,并提供船舶持有安全適航、適裝、適運、防污染證書等文件。

          5應急演習、訓練與培訓

          5.1船舶消防棄船演習、訓練與培訓應遵守《船舶消防棄船演習、訓練與培訓須知》的規(guī)定。

          6記錄

          6.1“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檢查記錄由船長負責保存,保存期為1年。

          7附錄

          7.1附錄1: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略)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本標準規(guī)定了公司船舶修理安全管理的措施及控制要求。

          1.2本標準適用于公司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管理。

          2、管理部門

          2.1安全環(huán)保部:是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管理規(guī)定和安全施工規(guī)定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管理。

          2.2項目部:具體負責現(xiàn)場施工的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檢查、監(jiān)督工作。

          2.3相關部門:負責本部門管理業(yè)務的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檢查、監(jiān)督工作。

          3、管理內容及要求

          3.1船舶入廠

          3.1.1由項目部組織生產部、安環(huán)部、設備動力部聯(lián)合對船舶進行聯(lián)檢,聯(lián)檢內容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生活垃圾是否清理下船;機艙艙底水、污油柜、污水柜及錨鏈艙內之殘水必需在進船廠前處理完畢。

          消防系統(tǒng)是否有效;滅火器是否齊備有效。(根據(jù)船方提供的消防臺賬)

          燃油、滑油、污油艙(柜)以及與其相連通且無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動火作業(yè),應清除艙內油氣,由船舶檢驗部門或其認可的機構檢驗,確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檢驗合格證書。所裝載油料閃點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船方應設置明顯禁火標志。

          設備設施易損件完好情況,必要時拍照留存。是否有需要廠方保管的貴重物資。

          需要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的放射源等項目的報備情況。

          3.1.2船舶?亢,安全環(huán)保部要及時與船方簽訂《修船消防安全協(xié)議書》,明確廠船雙方消防安全責任。

          3.1.3船舶?亢螅a部要及時按排專人實行24小時看護。上船人員必須持入廠證或工作證,登記后方可上船。

          3.1.4船方應提供在廠期間船員名單,由項目部負責組織船員到安全環(huán)保部進行安全告知培訓,辦理入廠證。

          3.2安全施工準備

          3.2.1所有班組、施工隊必須實行每天工作開始前的安全交底制度。施工人員在施工前應檢查所用的工屬具的狀態(tài),并確保其良好。

          3.1.2對于高處作業(yè)工程,施工人員應檢查腳手架,并確認合格方可施工。

          3.2.3對于動火作業(yè)工程,施工人員應確定經過審批并保持審批合格狀態(tài)方可施工。施工條件發(fā)生變化后應及時撤消許可。

          3.2.4施工前應確認個人防護用品無缺陷。

          3.3防火防爆安全控制

          3.3.1動火作業(yè)控制要點

          a)施工單位責任管理人員、施工人員和安全員應明確作業(yè)部位周圍環(huán)境,明確安全要求。

          b)動火作業(yè)必須按《作業(yè)審批許可制度》進行申請和審批。

          c)油艙、油柜等易燃易爆場所應經過清除油污并經測爆合格,檢查審批方可動火。

          d)油管、油艙蒸氣管,必須手工拆除一節(jié),清除存油及油氣后方可施工。

          e)施工單位應在動火作業(yè)場所設置消防器材和滅火器材,施工人員攜帶消防水桶(有水)或小型滅火器(允許就近共用)。

          f)施工人員執(zhí)行“十不焊、割”規(guī)定

          3.3.2易燃易爆物質安全控制

          a)存在易燃液體或產生揮發(fā)性氣體的場所,其附近嚴禁動火作業(yè)及人員進入,并予以隔離,懸掛警告標志。

          b)涂裝作業(yè)施工人員應穿戴好防靜電工作服,扎緊袖口、褲管,不準穿化纖服裝、帶釘鞋及攜帶火種進入施工區(qū)域。

          3.3.3氧氣管、乙炔管、氧乙炔管路及油桶、油漆桶的控制

          a)氧乙炔管路、油桶、油漆(桶裝)等易燃易爆物品不能與電源接觸。禁止用氧乙炔管路做電焊回路。

          b)氧氣、乙炔管的檢驗卡應在有效使用期內,氧氣、乙炔管及壓縮空氣管走向必須分開。多余部分應圈好掛妥,不準堆放在甲板或其他施工場所及通道。

          c)氧氣、乙炔管、壓縮空氣管應綁扎牢靠(氧氣、乙炔皮管采用倒刺快速的接頭),確保無泄漏。

          d)氧氣、乙炔管的走向應盡可能繞開船員生活區(qū),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應經安全主管同意,下班前撤出。

          e)氧氣、乙炔管穿過導軌時,氣管接頭應離開導軌50mm以上。

          f)施工結束后應將氧氣、乙炔氣關閉,并取下減壓閥。施工結束應關掉電焊機、風機,并切斷電源。

          g)乙炔瓶必須安裝防止回火裝置。割炬、防止乙炔回火裝置應定期檢查,確?煽。

          h)嚴禁用氧氣吹身降溫或作為試壓工具。

          i)氧氣瓶、乙炔瓶應遠離火源10米以上。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應保持足夠距離。

          3.3.4禁止在指定吸煙點以外的場所吸煙,禁止在船上吸煙,禁止吸“游煙”。

          3.3.5涂裝作業(yè)場所及其毗鄰場所禁止動火作業(yè),涂裝作業(yè)后需繼續(xù)動火作業(yè)時,應通風、測爆、測氧和審批。

          3.3.6靠近碼頭一側甲板、外板動火作業(yè)應防止焊碴掉落至碼頭的氧氣、乙炔匯流排,應派專人監(jiān)護。

          3.4腳手架作業(yè)安全控制

          3.4.1按《高處作業(yè)規(guī)定》搭設腳手架。

          3.4.2搭設、拆除腳手架時,應有施工單位安全員在現(xiàn)場監(jiān)護。

          3.4.3搭設鋼質腳手架應按《作業(yè)審批許可制度》進行完工驗收。

          3.4.4懸掛式吊架不能用麻繩等可燃物質作為吊掛物。

          3.4.5腳手板寬度不能小于60厘米,并應綁扎牢固,用于打砂噴漆的懸掛手板寬度不得小于1.0米。

          3.4.6腳手架應有上下斜梯并設有扶手欄桿。

          3.4.7搭架單位應經常巡查腳手架的狀態(tài),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采取措施。

          3.4.8高處作業(yè)人員在作業(yè)前應系好安全帶。

          3.4.9腳手板上的工具應放妥。

          3.4.10無論使用斜梯或直梯,手和腳始終要保持三點與梯子接觸牢靠。

          3.4.11上、下梯子時,兩手不允許拿東西,也不允許在口袋里裝手電或工具。

          3.4.12不允許垂直交叉作業(yè),除非有可靠的隔離措施。

          3.5起重作業(yè)安全控制

          3.5.1起重執(zhí)行單位應對起重設備如鋼絲繩、葫蘆等應至少每周檢查一次,每季度進行全面安全檢查做好檢查標記和涂季檢色標。

          3.5.2高空吊運物件應確保平穩(wěn)、安全,綁扎牢固。

          3.5.3嚴格遵守“十不吊”規(guī)定。

          3.5.4起重作業(yè)應有專人指揮。對于大型吊裝工程,由起重單位制定吊裝方案。

          3.5.5超過40噸的大型物件吊裝,吊耳應符合規(guī)范,焊妥后報質檢部檢查。

          3.6現(xiàn)場用電安全控制

          3.6.1設備動力部應在碼頭、電源箱上標注每個開頭的額定電壓,施工單位據(jù)此安裝生產用電設備。

          3.6.2 220v以上的'電源必須架空,并有紅布條伴行。

          3.6.3在密閉艙室和狹小艙室內的照明應采用36v電源。

          3.6.4易燃易爆場所須用防爆型電器及照明,通風機。

          3.6.5在船上盡可能采用手持式風動工具,慎用ii類或iii類手持式電動工具。

          3.6.6照明燈具和手持電動工具應采用隔變電源。

          3.6.7 36v以上照明燈具的設置應經設備動力部審批,由專業(yè)電工布設。

          3.6.8現(xiàn)場電工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電氣設備和線路。

          3.7交叉作業(yè)安全控制

          3.7.1生產管理人(如單船總管、項目經理、領班)應對交叉作業(yè)作出安排,防止形成事故隱患。

          3.7.2禁止垂直交叉作業(yè)。

          3.7.3任何人不得隨意進入高處作業(yè)場所和起重物的下方。

          3.7.4清油艙、駁油、回油、噴漆場所及其周圍嚴禁動火作業(yè)。

          3.7.5當作業(yè)可能存在因別人不清楚危險而遭到傷害時應做好警戒措施并派專人監(jiān)護。

          3.8切割船體結構鋼板的安全措施

          3.8.1切割船體結構鋼板應符合條例標準、規(guī)程和工藝要求;

          3.8.2切割的`順序應使內應力緩慢釋放。

          3.8.3操作者不能站在切割線以內,除非搭設了牢靠的踩踏結構。

          3.8.4切割鋼板應在切割線上相對均勻地至少留4處根,每處不得小于100毫米(必要時核算強度)。

          3.8.5被切割的鋼板在割離前要設1--2處吊耳用于吊運和穩(wěn)定。

          3.8.6操作者在切除所留根時,不能處在鋼板可能的脫離的運動方向。

          3.8.7嚴禁把所切除的鋼板直接扔下,應用適當?shù)钠鹬胤椒ㄏ路呕虻蹼x。

          3.8.8被切除的鋼板重量應限制在吊運和控制能力之內。

          3.8.9切割操作不能形成垂直交叉作業(yè)或其它影響他人安全的交叉作業(yè)的條件。

          3.9現(xiàn)場文明施工安全控制

          3.9.1凡在艙室施工,均須有風機到位通風,以確?諝饬魍。

          3.9.2起重指揮確保所吊物料堆放整齊、有序、不占用安全通道。

          3.9.3因施工需要占用安全通道,須向安全環(huán)保部提出,同意后變更通道。

          3.9.4上班嚴禁竄崗、打逗,嚴禁喝酒。

          3.9.5生活垃圾、廢棄物、廢料應及時清理干凈,堅持“誰產誰清,日產日清”的原則,做到工畢場清。

          3.9.6拉水管、消防水帶應綁扎牢靠,不準有漏水現(xiàn)象。

          3.9.7清油施工應確保周圍環(huán)境干凈,如發(fā)現(xiàn)滴漏應及時清理干凈,保持油箱處理潔凈,施工結束后,油箱要及時吊下船。

          3.10受限空間安全控制

          3.10.1受限空間的范圍包括雙層底、高邊柜、邊艙、艏尖艙、油艙、油柜、泵艙、罐體、隔離艙、錨鏈艙、管子弄、艉軸弄、鍋爐內部、應急消防泵房、舵桿弄、污水艙/柜、污油艙/柜等。

          3.10.2進入上述艙室的條件:

          a)可燃氣體、油泥、惰性氣體和其它可能造成危害的氣體已清除。

          b)已進行了充分的通風并保持通風。

          c)含氧量不低于18%,可燃氣體濃度不高于爆炸下限的1%。

          3.10.3進入上述艙室時應在道門口作“艙內有人,請勿關門”的標識或有類似作用的其它標記。

          3.10.4進入上述艙室應有人監(jiān)護。

          3.10.5上述艙室必須保留安全通道。

          3.10.6任何人關閉上述艙室之前都要認真檢查里面是否有人,確認無人后方可關閉。

          3.10.7進入上述艙室進行作業(yè)時還應遵守相應的安全作業(yè)規(guī)定。

          3.11勞動保護用品使用安全控制

          3.11.1進入船舶、碼頭、頻繁起重等作業(yè)場所必須戴好安全帽。起重工在任何作業(yè)場所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3.11.2高處作業(yè)必須掛好安全帶。

          3.11.3水上作業(yè)(包括舷外作業(yè)、碼頭帶/解纜作業(yè)、進/出塢帶、解纜作業(yè))必須穿救生衣。

          3.11.4施工人員必須穿工作服、工作鞋。

          3.11.5氣割工、打磨工必須按規(guī)定戴相應的防護眼鏡。

          3.11.6電焊工必須戴面罩。

          3.11.7涂裝工必須戴風帽。

          3.11.8進入煙塵場所或其它有毒場所應帶防塵/毒口罩。

          3.11.9進入噪間超標場所應戴耳塞。

          3.12施工結束

          3.12.1各有關部門及時將各自器材、設備、材料及照明燈具等撤離,并進行整理、檢查,避免遺失。

          3.12.2單船總管督促全船清掃清理,并進行檢查。

          3.12.3船舶離廠撤除本廠消防器材。

          3.13船舶離廠

          3.13.1船舶修理項目施工結束,經營管理部通知后,維修船舶方可駛離碼頭。

          3.13.2由安全環(huán)保部收回船員持有的入廠證。

          3.13.3項目部組織對維修船舶進行離廠前聯(lián)檢確認,聯(lián)檢項目應包括:本廠滅火器是否已撤離下船;各艙室是否有施工余料等物資;進廠申報的貴重物資完好性;其它應檢查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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