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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3-08-09 18:16:40 制度 我要投稿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20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20篇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

          一、總則

          1.1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制度。

          1.2危險化學品的范圍: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1.3從事生產、儲存、保管、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二、生產與使用

          2.1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危險化學品項目時須報請省、市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和批準。項目建成后須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產。

          2.2凡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編制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經主管部門批準。

          2.3凡從事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必須熟知物品的危險性質、預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護及火災撲救方法等。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和防護器材、會處理事故。

          2.4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受壓設備(貯罐、塔、各類容器等)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的電氣、儀表、報警、聯鎖等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并要經常對其進行維護檢測。

          2.5凡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必須根據物品種類和性質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風降溫、防腐、防潮、泄壓、監測、報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設施。

          2.6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必須配備相應的安全消防設施和防護器材。

          2.7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應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如發現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2.8生產危險化學品能產生靜電的場所,均須有導除靜電的設施。

          三、儲存與保管

          3.1儲存和保管危險化學品,必須進行驗收登記,并定期檢查。臨時存放廢舊危險化學品,及時上報上級安全環保部.進行處理。保管人員要選派責任心強、熟知危險化學品性質和安全管理知識的人員擔任。

          3.2危險化學品要按其化學性質分類、分區,儲存不準超量。到達儲存限量時,儲存時間不得超過3天。并留有相應的`防火間距(通道)和通風口,儲存地點距生產裝置、罐區、管廊、電纜橋架、下水井等設施的安全防火距離不得小于30米。

          3.3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或滅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同庫儲存,應設專用倉庫、場地或專用儲存室。

          3.4遇火、遇潮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準在露天、潮濕處存放,要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存放。對于怕凍、曬的危險化學品,應有防凍、防曬設施。

          3.5儲存和保管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應采用先進的消防、通訊、報警、滅火裝置,有毒物品應配備防護面具及隔離、消除、吸收毒物的設施,并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3.6儲存和保管危險化學品的倉庫,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并納入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四、裝卸與運輸

          4.1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通過交通部門資質認定。未經資質認定的車輛,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4.2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押運人員等,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市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押運人員等,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4.3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裝材料要適應物品的性能,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分解等情況,應立即妥善處理。

          4.4回收的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不準改做他用。

          4.5包裝和運輸危險化學品要貼印警示標志,標志應符合《危險貨物包裝標志》(gb190-1990)的規定。

          4.6危險化學品不準超量充裝,充裝速度不得大于規定值。

          4.7裝卸和運輸危險化學品要作到輕拿輕放,防止撞擊、磨擦、拖拉、重壓和傾倒。

          4.8化學性質或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準混合裝運。

          4.9裝運危險化學品車輛通過市區時,應遵守地方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路線和時間,中途不準隨意停車。

          4.10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配備押運人員或保安人員。

          五、報廢與銷毀

          5.1報廢和銷毀有燃燒、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征得公司主管安全的部門和主管領導的同意。

          5.2批量報廢、銷毀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制定安全處理方案。

          5.3負責報廢、銷毀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包括監護人員),必須熟知物品的化學、物理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項。

          5.4危險化學品在報廢、銷毀處理前,應進行分析、檢驗,根據物品的性質,分別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燃燒等相應處理方法。

          5.5劇毒或對環境有污染的危險化學品,不準直接排入下水,不準傾倒在地面上。

          5.6化學性質相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準混合銷毀。

          六、附則

          6.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6.2本制度由公司生產部負責解釋。

          6.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2

          1、目的

          為了保障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環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

          3、職責

          3.1安全環?剖潜局贫鹊臍w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和回收處理。

          3.2銷售科和相關部門負責保管。

          3.3技術中心、質監科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技術指導。

          3.4各生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的危害與環境因素識別,并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杜絕或降低危險化學品在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對員工健康的威脅及對環境的污染。

          4、工作程序

          4.1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危險品指《危險貨物分類與汽編號》(gb694486)中規定的物品,對其實施分類管理。

          4.1.2對危險品要按其性質危險程度、儲存數量、工藝條件特殊性及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等,按有關規定劃定危險等級,分類登記造冊,上級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管理。

          4.1.3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控制和管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的地點、區域和線路,以及危險品的使用范圍。

          4.1.4對危險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員要嚴格考核,配備技術等級高、有實際經驗、責任心強的人,經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崗,同時要登記造冊、建立安全檔案。

          4.2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使用

          4.2.1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應當根據危險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降溫、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4.2.2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壓力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并定期進行維護和檢驗,使用前后,必須檢查,防止火災、、中毒等事故發生。

          4.2.3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

          4.2.4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2.5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必須按照環保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和廢渣。

          4.2.6銷毀處理有易燃、、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化學物品,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經安全環保科、公司安全生產監察處等部門審批。

          4.3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4.3.1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產品標準,收貨保管員應嚴格按gb190的規定驗收內外標志、包裝、容器等,并做到賬、貨、卡相符。

          4.3.2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

          4.3.3庫存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分區、分類、分庫儲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如:氧化劑物質不能與還原劑、有機物同存一庫。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質,應嚴格按規定分類儲存。

          4.3.4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墻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于0.8m,垛與墻、柱的間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于小1.8m。

          4.3.5危險物品露天堆場,應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物質、一般易燃物質、遇水燃燒物質、劇毒物質和濃酸不得露天堆放。

          4.3.6庫房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風裝置及必要的避雷設施。

          4.3.7庫房內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一般不準架設臨時線。

          4.3.8庫區的安全、消防、衛生設施,應根據危險性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泄壓、通風、溫度調節、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蝕、、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監部門會同國務院工信、、環保、衛生、質檢、交通、鐵路、民航、農業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激作。

          (二)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檢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保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痞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樸事生產的企業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4

          為加強對醫院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醫院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二、;返牟少徳瓌t上由使用部門或科室提出計劃,相應采購部門負責實施采購。;反娣劈c應有醒目的職業健康安全警示標志,做到帳物相符,發現問題及時處置和上報。

          三、;返墓⿷虘斁邆湮;飞a或銷售資質,其提供的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嚴禁向無生產或銷售資質的單位采購危化品。;贩舶b、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規范(或有破損、殘缺、滲漏、變質、分解等現象)的`,嚴禁入庫存放。

          四、嚴格控制采購和存放數量。危化品采購數量在滿足生產的前提下,原則上不得超過1個月的使用數量。核定數量由醫院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根據往年每月平均使用量核定。

          五、建立;饭芾頇n案,建立崗位職責、培訓教育、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供應商以及;返娜粘0踩芾恚J真做好物資的檢驗和交付、使用、處置等完整記錄。

          六、;返拇娣艖獓栏褡裱诸、分項、專庫、專儲的原則;瘜W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品不得同存一庫。對不同化學性質,混合后將發生化學變化,形成燃燒、爆炸,產生有毒有害氣體,且滅火方法又不同的化學危險品,必須分別貯存,嚴禁混合貯存。

          七、;芳捌溆煤蟮陌b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使用部門或科室統一集中回收,按醫療廢物處置原則處理。不得隨意傾倒;芳捌浒b物。

          八、醫院;钒踩芾韴绦蟹旨壺熑沃乒芾,部門和科室負責人為安全管理責任人。使用部門和科室對;钒踩芾砭唧w負責;職能部門包含藥學部、總務科、醫學裝備科對相應使用;房剖疫M行每月定期督導、監管工作,并作出分析評價(質量控制),上報醫院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醫院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是醫院;钒踩芾聿块T,全面負責醫院;钒踩芾砉ぷ鳎撠煻酱俑髀毮懿块T做好;繁O管工作,定期分析醫院危化品安全管理情況。

          九、醫院將;钒踩芾砉ぷ骷{入目標管理,嚴格按照院科兩級目標責任對使用部門及職能監管部門進行考核。

          十、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相關制度或規定在本制度執行之日廢止。

        XXXX醫院

          20xx年9月22日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5

          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安全操作法,下同)的編制,應根據生產產品的原料、輔料、中間產品性質、生產工藝操作指標、工藝流程、生產設備、危險特性、安全措施等要求編寫該產品生產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作為產品安全生產的操作依據。同時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加強資料發放管理,定期修訂完善。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管理規定

          編寫要點如下:

          1、明確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編寫及審批程序。

          2、明確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發放的要求。

          3、明確對生產管理和操作人員要進行相關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培訓及人員資質的要求。

          4、明確對各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審定、修改或補充完善的要求。

          (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1、一般情況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編寫要點如下:

          1.1明確崗位或工序的原料、輔料、中間產品和產品的物化性質、質量規格,指標要求,特別是安全指標的要求。

          1.2明確崗位工藝技術指標及操作參數,如物料配比、成分、溫度、壓力、流量等指標。

          1.3明確標出帶有控制點的生產工藝流程圖。

          1.4明確闡述生產原理及工藝流程。

          1.5明確生產設備,裝置的規格、型號、尺寸、能力等。

          1.6明確職業衛生、勞動防護和勞動環境的安全規定。

          1.7明確生產開車操作程序,注意事項及安全措施。

          1.8明確生產運行操作(含設備、設施)、維護和巡回檢查方法。

          1.9明確停車、緊急停車、異常情況應急處理的操作程序和處置方法。

          1.10明確崗位操作應急預案的要求。

          1.11附則(應急救治、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人身傷害事故的現場急救等)。

          2、特殊情況下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鑒于化工生產過程中有幾個環節存在較大的危險性,并具有普遍性。因此,將以下化工生產過程中的幾種情況(正常運行、開停車、緊急停車、檢修)的安全操作規程重點提出來,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生產的實際情況在保證安全生產前提下進行增加或刪減。另外,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溶解乙炔等生產工藝過程除應滿足化工行業一般的安全管理要求外,還應執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對該生產工藝的相關要求。

          2.1正常生產運行情況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編寫要點如下:

          2.1.1明確崗位操作人員的崗位任務和正常操作程序的要求。

          2.1.2明確各項安全規程執行的要求:

          2.1.2.1明確對檢驗規程(原料、輔料、中間產品及產品)的要求。

          2.1.2.2明確生產裝置的定期維護、保養和關鍵管道、閥門、設備等更換周期的要求。

          2.1.2.3明確儀器、儀表定期檢查、校準的要求。

          2.1.2.4明確裝置運行中跑、冒、滴、漏的安全、環保處置的要求。

          2.1.2.5明確安全防護裝置(安全附件、連鎖及報警裝置等)維護保養及定期檢測、檢驗的要求。

          2.1.2.6明確受壓容器安全管理要求。

          2.1.2.7明確消防器材管理要求。

          2.1.3明確操作記錄管理要求。

          2.1.4明確對操作人員的要求(嚴禁脫崗、串崗、睡崗和做與生產無關的事等)。

          2.1.5明確正確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下的管理要求。

          2.2開、停車情況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編寫要點如下:

          2.2.1明確編寫開、停車方案的要求(時間、進度、實施方案、職責及責任人員等)。

          2.2.2明確崗位人員培訓的要求(三級安全教育、新工藝培訓等)。

          2.2.3明確原料、輔料、中間產品和產品的管理要求(檢驗、存放、使用等)。

          2.2.4明確裝置周邊環境的要求(主要交通干道通暢、臨時裝置拆除、裝置內外場地平整清潔等)。

          2.2.5明確生產裝置(設備、管道、閥門、儀器儀表)開、停車的管理要求。

          2.2.6明確配套公用工程(水、電、汽、氣、冷等)的管理要求。

          2.2.7明確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防護用品(器具)的管理要求。

          2.2.8明確關鍵設備、設施、自控儀表等的防護要求。

          2.2.9明確防雷、防靜電系統的管理要求。

          2.2.10明確儀器、儀表校準的管理要求。

          2.2.11明確消防器材的管理要求。

          2.2.12明確通訊系統的管理要求。

          2.2.13明確備用設備的管理要求。

          2.2.14明確應急情況下的處理要求。

          2.2.15明確中、長期停車,生產裝置進行動火檢修,排空、置換的處置要求。

          2.3緊急停車情況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編寫要點如下:

          2.3.1明確發生各種緊急情況(包括:工藝或設備的異常情況、公用工程系統的異常情況、停水、停電、停汽、停氣、發生火災、爆炸、物料大量泄露及水災、大地震等自然災害情況)的處理要求。

          2.3.2明確各類事故的上報程序。

          2.3.3明確消防器材及救治用品的配置要求。

          2.3.4明確各崗位操。

         3、交接班管理制度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條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

          根據原化學工業部《安全生產禁令》的規定“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編寫要點如下:

          3.1適用范圍。

          3.2引用標準。

          3.3交接班要求及內容

          3.3.1接班準備(含提前到崗,穿戴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班前會議,檢查生產和設備運行情況等);

          3.3.2交班準備(含填寫好設備運行、生產情況記錄,工具備件清點數量,工具擺放有序、整齊,資料歸好,做好衛生等);

          3.3.3交接班內容(含上一班生產工藝情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下一班的任務,技術措施要求,工具備件數量,設備運行情況,有無事故及處理情況,設備維護保養記錄,各級領導對安全工作的要求及通知等)。

          3.4交接班“五交”、“五不交”的規定

          3.4.1五交(交本班生產、工藝指標、產品質量和任務完成情況;交各種設備、儀表運行及設備、管道的跑、冒、滴、漏情況;交不安全因素及已采取的預防措施和事故處理情況;交原始記錄是否正確完整和崗位區域的清潔衛生情況;交上級指令、要求和注意事項)。

          3.4.2五不交(生產情況、設備情況不明,特別是事故隱患不明不交;原始記錄不清不交;工具不齊全不交;崗位衛生不好不交;接班者馬虎,不嚴格不交)。

          3.5考核

          3.5.1人員要對口交接;

          3.5.2接班人員未到,在崗人員不得離崗;

          3.5.3交接班要簽字;

          3.5.4交接班記錄要不定期進行抽查。

          4、防火防爆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氯氣安全規程》、《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乙炔站設計規范》、《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氧氣站設計規范》、《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和標準。

          4.1生產裝置。編寫要點如下:

          4.1.1明確法律、法規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程》等)。

          4.1.2明確安全裝置及報警裝置。

          4.1.3明確控制系統的要求。

          4.1.3明確異常情況和緊急情況的處理(含超溫、超壓、斷電、斷水、防火、防靜電、防泄漏、放空等要求)。

          4.2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編寫要點如下:

          4.2.1明確固定動火區域和禁火區域的劃分。

          4.2.2明確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4.2.3明確禁火區動火規定。

          4.2.4明確動火的審批。

          4.2.5明確動火的等級劃分:

          (1)特殊危險動火;

          (2)一級動火;

          (3)二級動火。

          4.2.6明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和二級動火前的分析取樣規定、分析時間規定。

          4.2.7明確動火作業證的填報要求及管理規定。

          4.2.8明確動火作業的規定要求。

          4.2.9禁止動火作業的規定要求。

          4.2.10明確動火作業完畢的現場清理規定。

          4.2.11明確各級動火責任人的職責:

          (1)動火項目負責人;

          (2)動火人;

          (3)動火崗位工段(班組)長;

          (4)動火監護人;

          (5)動火分析人;

          (6)各級審查批準人。

          4.2.12明確動火分級終審權限規定。

          4.2.13明確動火分析執行標準。

          4.2.14明確動火作業的其它規定。

          4.3消防組織與實施。編寫要點如下:

          4.3.1明確法律、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

          4.3.2明確消防組織及職能。

          4.3.3明確消防培訓要求。

          4.3.4明確消防對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設施、倉庫等,進行嚴格管理。

          4.3.5明確消防器材的配備。

          4.3.6明確消防預案及演練。

          4.3.7明確發生火災時按照應急救援預案處置。

          4.4其它消防安全規定。編寫要點如下:

          4.4.1明確企業的禁煙規定。

          4.4.2明確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區域的規定。

          4.4.3明確易燃液體擦洗設備、材料的規定。

          4.4.4明確更衣室不得存放易燃液體和易燃氣體的規定。

          4.4.5明確消防通道內、防火間距內嚴禁搭建和堆放物資的規定。

          4.4.6明確高壓線1.5倍間距內不得構建易燃、易爆倉庫、廠房和裝置的規定。

          4.4.7明確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的項目,必須對研制的每一個項目提出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措施。同時報安全(消防)部門批準。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項目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進行審批。

          4.4.8明確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產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戴化纖織物的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子的規定。

          4.4.9明確汽車庫、物資倉庫應遵守《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物資管理的有關規定。

          4.4.10明確對生產、使用氯氣、煤氣、天燃氣、液化石油氣、乙炔氣、氧氣、氫氣、光氣等的單位,應按照有關(《氯氣安全規程》、《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乙炔站設計規范》、《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氧氣站設計規范》、《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安全規程》、《氫氣站設計規范》、《城鎮燃氣設計防火規范》等)規定執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6

          1目的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入企業的安全管理,減少車輛在行駛、停放和裝卸等環節的安全風險,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安全部門、保衛部門、成員企業儲運部門、物料管理部門、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管理

          3主要內容

          3.1保衛部在王家灣門衛設置記錄本,對所有進入園區的危險化學品車輛進行登記;

          3.2保衛部負責對危險化學品貨場、磅房附近的危險化學品車輛進行調度,引導車輛在危險化學品貨場停放,根據裝卸情況有序放行車輛進入生產區域。

          4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入作業流程

          4.1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到王家灣大門時,門衛保安人員應要求司機對車輛及貨物相關信息進行登記,并向司機告知園區禁煙、禁火的安全管理規定,要求司機將攜帶的打火機交給門衛保管(卸貨完畢出廠時在門衛取走打火機)然后方可放行;司機不配合門衛進行登記、上交火機的,門衛保安人員有權拒絕放行,并將情況向歸口管理單位和安環部通報;

          4.2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入王家灣大門后,門衛保安人員安排車輛正確停放在危險化學品貨場的.劃定區域(易燃易爆和非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分開停放),或者在不與裝卸發生沖突的情況下由歸口管理單位派人直接引領過磅進入使用單位;

          4.3所有進入生產區域卸貨的液態、氣態危險化學品車輛必須由歸口管理單位派人引領才能過磅、進入使用單位,無人引領的車輛只能暫時停在危險化學品貨場;

          4.4液態、氣態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過磅后,進入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門衛前,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相關管理人員必須按要求查驗車輛及運輸人員資質、隨車攜帶滅火器等應急器材情況(型號、數量是否符合要求,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內);

          4.5液態、氣態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有序進行卸裝作業,禁止同一庫區兩輛或兩輛以上(載同一類物質)車輛同時進行裝卸,液氨和環氧乙烷車輛不能同時裝卸;待裝卸的車輛只能在;坟泩龅却耙卉囕v裝卸完畢離開企業或停在;坟泩,后一輛車才能開向庫區,卸貨結束前管理人員、車輛司機、押運員不能離開卸貨現場,卸裝作業現場不能打手機;

          4.6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卸貨完畢,到磅房過磅后,司機須向門衛出示過磅單,經門衛登記后方可駛出廠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7

          1.目的

          1.1為加強對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訂本制度。

          1.2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贰保┑姆N類以及在采購、儲存、使用和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要求。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某某有限公司所有危險化學品管理。

          3.名詞定義

          3.1危險化學品:是指凡具有爆炸、燃燒、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物質,在運輸、裝卸、儲存和保管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害和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品。

          3.2危險化學品管道附屬設施包括:

          1)管道的加壓站、計量站、閥室、放空設施、儲罐、裝卸棧橋、裝卸場、分輸站、減壓站等站場;

          2)管道的水工保護設施、防風設施、防雷設施、抗震設施、通信設施、安全監控設施、電力設施、消防設施、管堤、管橋以及管道專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設施;

          3)管道的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床、散亂電流排流站等防腐設施;

          4)管道的其他附屬設施。

          4.相關文件

          4.1《危險化學品目錄》

          4.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作業內容

          5.1職責

          5.1.1從事生產、儲存、保管、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5.1.2危險化學品管理規使用單位。

          5.2;返牟少徆芾

          5.2.1;返牟少徳瓌t上由使用單位提出計劃,CCJS采購部負責實施采購。

          5.2.2危化品的供應商應當具備;飞a或銷售資質,其提供的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嚴禁向無生產或銷售資質的單位采購;。;贩舶b、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規范(或有破損、殘缺、滲漏、變質、分解等現象)的,嚴禁入庫存放。

          5.2.3嚴格控制采購和存放數量。;凡少彅盗吭跐M足生產的前提下,原則上不得超過臨時存放點的核定數量。;返拇娣艛盗坑晒旧a課負責核定,嚴禁超量存放。

          5.2.4建立;饭芾頇n案。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返墓芾頇n案,建立管理制度,加強對供應商以及;返娜粘0踩芾,認真做好物資的`檢驗和交付記錄。

          5.3;返拇娣

          5.3.1各單位修建;穲鏊仨殞⒃O計方案及相關資料(平、剖、立、水、電、氣、施工等圖)報消防部門審查,經審核確認后方可施工。

          5.3.2;反娣劈c建筑耐火等級必須達到二級以上,防火間距應符合安全性評價要求和消防安全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

          5.3.3;返拇娣艖獓栏褡裱诸悺⒎猪、專庫、專儲的原則;瘜W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品不得同存一庫。

          5.3.4危化品存放點應張貼;稭SDS單(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標明存放物品的名稱、危險性質、滅火方法和最大允許存放量等信息。

          5.3.5危化品存放點應有醒目的職業健康安全警示標志,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帳物相符,發現問題及時處置和上報。

          5.3.6危化品存放點應根據其種類、性質、數量等設置相應的通風、控溫、控濕、泄壓、防火、防爆、防曬、防靜電等消防安全設施,并定時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記錄,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5.3.7;穾旃苋藛T必須經過國家專業機構的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合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5.4;返倪\輸管理

          5.4.1廠內車倆運輸

          1)在廠區內運輸;窌r,前應仔細檢查包裝是否完好,防止運輸過程中危化品出現撒漏,污染環境或引發安全事故。

          2)運輸;返母鞣N車輛、設備和工具應當安全可靠,防止運輸過程中因機械故障導致;烦霈F劇烈碰撞、摩擦或傾倒。在運輸;愤^程中盡量選擇平整的路面,控制速度,遠離人群。一旦發生事故,要擴大隔離范圍,并立即向安全部門報告。

          3)對不同化學性質,混合后將發生化學變化,形成燃燒、爆炸,產生有毒有害氣體,且滅火方法又不同的化學危險品,必須分別運輸、貯存,嚴禁混合運輸、貯存。

          4)對遇熱、受潮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化學危險品,在運輸、貯存時應當按照性質和國家安全標準規范,采取隔熱、防潮等安全措施。

          5)嚴禁無關人員搭乘裝運有;返倪\輸工具。

          6);愤\輸工具,必須按國家安全標準規范設置標志和配備滅火器材。

          5.4.2廠內管道運輸

          1)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永久明顯警示標志,警示標志損毀或不清的,管道所屬單位應及時予以修復或更新。

          2)管道所屬部門管道巡護列入日常巡檢內容之中,巡護人員發現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情形或隱患,應及時上報部門主管及安環部門。

          3)管道所屬單位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存在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排除。

          4)管道所屬單位應對安全風險較大區段和場所進行重點監測,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發生。

          5)禁止下列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運行的行為:

         、偕米蚤_啟、關閉危險化學品管道閥門;

          ②采用移動、切割、打孔、硬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及附屬設施;

          ③移動、毀損、涂改管道標識;

         、茉诼竦毓艿郎戏窖膊楸愕郎闲旭傊匦蛙囕v;

         、菰诘孛婀艿谰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放置重物;

         、蘩眉芸展艿、管架橋等懸掛其他非相關標牌或搭建構筑物。

          6)禁止在危險化學品管道附屬設施的上方架設電力線路、通信線路。

          7)在埋設危險化學品管道附近5米范圍內,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俜N植喬木、灌木、藤類、蘆葦、竹子或其它根系深達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的深根植物;

         、谌⊥、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工程鉆探;

          5.5;返氖褂霉芾

          5.5.1用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液體清洗物品時,應在具備防火防爆要求的房間內進行。生產現場臨時清洗場地,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廢油用有色金屬盛裝,統一回收存放并加蓋封閉,嚴禁倒入地下溝道和亂存亂放。

          5.5.2噴漆場所、調漆間的漆料、稀釋劑不得超過當班的生產用量,暫存間的漆料、稀釋劑周轉儲量不得超過一周的生產用量。調漆間應定專人管理,并在通風良好的配漆室內進行。

          5.5.3;返氖褂脝挝桓鶕a需要制定需求計劃,說明;返拇娣艜r間、地點、用量,經主管領導批準后領取。

          5.5.4易燃、易爆、劇毒品,必須隨用隨領,領取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時退回庫房。

          5.5.5使用;返膱鏊,應根據化學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隔離等安全設施。

          5.5.6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5.5.7操作者工作前必須穿戴好專用的防護用品。

          5.5.8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危險化學品項目時須報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和批準。項目建成后須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產。

          5.5.9凡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編制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經主管部門批準。

          5.5.10凡從事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必須熟知物品的危險性質、預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護及火災撲救方法等。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和防護器材、會處理事故。

          5.5.11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受壓設備(貯罐、塔、各類容器等)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的電氣、儀表、報警、聯鎖等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并要定期對其進行維護檢測。

          5.5.12凡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必須根據物品種類和性質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風降溫、防腐、防潮、泄壓、監測、報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設施。

          5.5.13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必須配備相應的安全消防設施和防護器材。

          5.5.14生產出的危險化學品,應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并在包裝、桶身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如發現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和安全標簽。

          5.5.15生產危險化學品可能產生靜電的場所,均須有管道靜電跨接及導除靜電的設施。

          5.6;烦鰩烊霂旃芾

          5.6.1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押運人員等,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市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押運人員等,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5.6.2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裝材料要適應物品的性能,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分解等情況,應立即妥善處理。

          5.6.3回收的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不準改做他用。

          5.6.4包裝和運輸危險化學品要貼印警示標志,標志應符合《危險貨物包裝標志》的規定。

          5.6.5危險化學品不準超量充裝,充裝時速度不得大于規定值。

          5.6.6裝卸和運輸危險化學品要輕拿輕放,防止撞擊、磨擦、拖拉、重壓和傾倒。

          5.6.7化學性質或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準混合裝運。

          5.6.8裝運危險化學品車輛通過市區時,應遵守地方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路線和時間,中途不準隨意停車。

          5.6.9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配備押運人員。

          5.6.10檢驗合格的危險化學品需入庫,依據相應合格檢驗報告,經倉庫確認,主管部門簽字,危險化學品方可入庫;

          5.6.11倉庫應建立《危險化學品儲存明細表》。

          5.7報廢處理

          5.7.1;芳捌溆煤蟮陌b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統一回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芳捌浒b物。

          5.7.2廢棄且能夠回收的危化品及其包裝物由安環課負責聯系有資質廠商回收處理。凡不能回收處理的;芳鞍b物由使用單位報安環課,由安環課聯系具有處理資質的企業進行處理,嚴禁隨一般生活垃圾運出。

          6.附件

          6.1公司內危險化學品一覽表

          6.2廠區危險化學品存放位置圖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8

          一、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

          1、購銷人員必須具備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相應崗位的資格,負責危險化學品采購、銷售、運輸和倉貯的整個購、銷管理職責,履行崗位安全責任和義務。

          2、采購員、銷售員負責本企業的危險化學品采購、供應,運輸、存儲及產品的銷售和售后服務,必須嚴格執行本企業經國家安全部門批準的經營危險化學品類別、品種,不得購銷經營范圍以外的危險化學品和劇毒品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和淘汰的危險化學品。

          3、采購人員必須審查擬供貨的企業是否經國家相關安全部門批準的具有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不得從無證企業或個人采購危險化學品。

          4、銷售人員必須審查買方具有經國家相關安全部門批準的具有相應等級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后方可供應。

          5、購銷人員必須委托經國家相關安全部門批準的具有運輸資質的企業運輸,其駕駛員、船員、押運人,裝卸人員均經安全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具有相應資質證書。其運輸工具車輛經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定點專業生產企業生產。并經定期檢測、檢驗合格。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禁止運行區域。不得委托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業或個人承運。

          6、購銷人員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設施和場公司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消防要求,要求倉貯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危險化學品管理的資質。

          7、采購人員對其采購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向供貨單位索取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標簽,銷售人員對其銷售的產品必須向用戶提供產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如未向用戶提供上述說明書,用戶在使用中誤用或發生人身或安全事故,銷售人員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8、購銷人員必須對其經營的危險化學品建立購銷臺賬,做到購銷品種、質量、數量、金額無誤,賬物相符。產品的包裝完好、危險化學品標簽標記,安全技術說明書完整無缺。對購、銷、運輸和倉貯過程中發生的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及時向公司及相關部門報告、查處不得隱瞞。否則追究其責任。

          二、危險化學品經營環節交接責任管理制度

          1、從業人員必須具備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相應崗位的資格,負責執行崗位職責,履行崗位安全責任和義務。

          2、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采購、保管、運輸及銷售等人員在相關工作交接方面應嚴格遵守采購合同管理。經公司領導批準的由采購人員與供貨單位簽訂的采購(或銷售)合同(內容含供貨單位、品名、質量、數量、用途、包裝要求、價格、運輸方式及到站等)至付款后,合同副本交倉庫管理人員、提貨單交承運單位提貨,貨到由倉貯管理人員根據合同驗收。

          3、根據合同副本驗收由運輸單位送來貨物無誤后,簽收回單并開具入庫單,交采購員辦理報銷手續。記錄入庫臺帳。

          4、危險化學品采購人員在與供貨單位簽訂供貨合同時,應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并交倉貯管理人員一份。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復印件由銷售人員在銷售危險化學品時送交用戶。

          5、采購(銷售)人員與具有危險化學品資質的運輸企業簽訂運輸委托協議時,要求承運方出示相關的資質證明書、駕駛員、押運員的資質證書。

          6、采購人員、銷售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及運輸單位,均應妥善保存危險化學品的供貨合同、運輸協議,產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和發票、收據等相關資料。

          7、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對劇毒危險化學品還應做到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對運輸和出入庫及倉庫保存期間發生的包裝破損、丟失、被盜及交通事故等情況應報區安監局及當地派出所備案。采購、銷售、倉庫管理人員、運輸人員均應及時處理事故,不得拖延、推諉。

          三、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1、為了及時發現事故隱患,消除麻痹大意意識和不安全因素,防患于未然,特制定以下制度。

          2、由安全員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實施安全檢查。

          3、安全檢查的方式有日常、定期、季節性、專業檢查。全公司檢查每季度一次;配合區安監局、消防部門進行專業檢查。

          4、安全檢查的內容主要是:主管責任人和員工的安全意識、管理制度的落實、現場環境、安全隱患的整改、安全設施事故預防及應急準備。

          5、每次檢查必須要有記錄。并作為經營危險化學品安全評價的必備資料。安全檢查記錄要存檔五年。

          6、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能整改的必須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要有規定時間和防范措施。對安全違規責任人應按公司相關管理制度予以處罰。每次檢查的結果要及時上報主管領導。

          四、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為加強全員安全意識,使員工了解和掌握本公司公司經營的危險化學品的儲存、運輸、養護知識,提高員工安全管理素質,特制定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2、從法人代表到普通員工必須實行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3、法人代表、安全員,應取得合格證書后,才能進行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

          4、安全員負責對一般員工、新進員工、外來人員、臨時工實施安全教育培訓。采取集中培訓和日常班前班后教育兩種方式進行。內容是:法律常識、安全基本技能、危險化學品常識、崗位安全責任制、事故教訓等。

          5、全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進行登記記錄、建檔。

          五、安全獎懲制度

          1、安全獎懲是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引入激勵機制,是加強和強化安全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措施。為此,實施安全獎懲制度。

          2、安全員根據日常安全檢查、抽查、培訓考核、安全實績等提請公司進行獎懲。

          3、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對作出如下工作成績者,應給予獎勵:

          1)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了重大事故的發生;

          2)提出合理化建議,直接消除安全隱患或對加強安全管理工作有重大作用;

          4、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如下行為者,應給予處罰:

          1)違章操作(作業),直接引發事故的發生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

          2)違規違章作業,屢教不改者;

          3)對在平時安全檢查、抽查,日常安全培訓考試、考核中成績不合格的人;

          4)處罰可采用批評、警告、經濟處罰、辭退等;

          5、安全管理具體考核標準由公司制定。

          六、消防(防火)管理制度

          1、為加強消防(防火)管理工作,防止火災事故發生,特制定消防(防火)管理制度。

          2、本公司對經營場所設施的消防(防火)管理工作負有全部責任。

          3、經理是消防(防火)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安全員對消防(防火)管理工作負有直接責任。

          4、在安全員領導下具體建章立制開展消防工作。

          1)建立消防(防火)管理工作臺帳檔案。其主要內容有:防火管理組織機構、火災隱患記錄、事故記錄、消防器材保養和使用記錄等。

          2)實行消防(防火)檢查制度。安全員必須每周檢查一次。當班管理人員每天班前、班后進行檢查。檢查必須要有記錄并存檔。

          3)發生火災時,不管燃燒物的本身特性如何,都有可能火場中的試劑瓶爆炸或者有毒物質大量排出。因此,應可能迅速正確地斷定火情,以保全人命為第一,采取應急措施。等消防器材。要清除四周障礙雜物,確保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5、消防器材維護保養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落實的'原則。即由公司安全員統一管理,建立檔案,更新更換。

          七、安全檢查、值班制度

          1、由經理負責組織各有關人員進行。

          2、安全員必須堅持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并有記錄。

          3、安全檢查由負責人負責組織,對貨物經營、存儲、交接、運輸、裝卸全過程、人員穿戴勞動防護用品等實施檢查和監督。

          4、節假日實行值班制度,加強防范,做好安全措施的管理實施。

          5、檢查內容包括安全管理制度、規程、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危險品的運輸、使用貯存的安全狀況,消防器材的管理、使用,是否存在事故的隱患、貨物交接、運輸全過程安全等。

          八、采購和銷售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

          1、裝卸、運輸、保管、使用危險化學品人員應經過安全培訓,具有操作危險物品的安全知識。操作時輕拿輕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裝破損,商品外溢。

          2、作業人員應佩帶手套和相應的勞動防護服。

          3、作業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每次作業完畢,應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凈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護用具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4、各項操作不得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作業現場應遠離熱源和火源。

          5、桶裝各種危險化學品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不準拆零銷售。

          6、操作前檢查各種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是否完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拒絕裝卸。

          7、操作時,應輕搬輕放,嚴禁背負肩扛,防止磨擦振動和撞擊。

          8、在操作時,應在操作地點針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性質,準備相應的急救藥品和制定急救預案。

          9、要向具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采購危險化學品,并做好物資采購的登記制度。

          10、采購人員在采購危險化學品時,首先要檢查危險化學品、裝卸、運輸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準采購。

          11、危險化學品在裝車過程中必須認真檢查是否有泄漏現象,確保運輸安全,提供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必須符合危險品運輸要求,證件齊全。

          12、經理每月要組織采購、銷售人員進行危險化學品性質、采購運輸、事故預防、銷售等方面的安全知識學習,提高事故預防能力。

          13、銷售員要做好危險化學品銷售的登記工作,以便于檢查。

          14、銷售人員在銷售危險化學品時要向客戶提供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運輸等方面的安全注意事項。

          15、采購和銷售人員應督促供應方、委托運輸方和客戶,在裝卸、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時必須穿戴規范勞保用品,防止發生事故。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9

          一、目的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化學品采購、運輸裝卸、儲存、使用、報廢處理等過程中的安全要求。

          二、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運輸、裝卸、儲存、使用、報廢處理過程的安全管理。

          三、術語和定義

          危險化學品是指國家20xx版《危險化學品目錄》所規定的化學品。

          四、程序

          1、危險化學品及原料的采購,應指派責任心強,熟知危險化學品一般性質及其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承擔采購。憑許可證件按公安部門有關規定統一辦理。

          2、使用車間和部門每月月底前將下月所需物質名稱、數量、規格上報生產部,生產部根據庫存情況,報采購部進行采購。

          3、物質采購進廠后倉庫人員根據物資進廠清檢單,并要求中心化驗員化驗,經化驗分析合格后方可入庫。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1、危險化學品運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交通法規,辦理相關的運輸手續,運輸單位應指派專人押運,運輸人和押運人必須責任心強,熟悉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以及異常情況下的危急處理方法。

          2、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對裝運物品嚴格檢查,對包裝不牢、破損,品名、標簽標志不明顯的危險化學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體不得裝運。

          3、危險化學品裝卸、運輸人員在裝卸、運輸時應按要求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搬運時必須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拋擲及傾倒。對裝卸及搬運的員工應經常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并且要有一定業務知識的固定人員來擔任。

          4、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車輛等工具應徹底清掃干凈后,才能繼續裝運其它劇毒化學品,性質相抵觸的物品,不得同時裝運。

          5、禁止用翻斗車、電瓶車運輸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汽車和容易產生火花的各種車輛進入生產區域時,排氣管應帶上阻火器。

          危險化學品的存放

          1、危險化學品必須及時入庫,不得露天堆放。

          2、危險化學品應貯存在制定地點,不得與其它物質混合存放,庫房要求干燥、無積水、不漏水、防潮物品應加木板墊放,放置整齊。

          3、庫內嚴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煙、禁止一切火種和帶火頭、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機動車輛進入。

          4、倉庫管理人員要選派責任心強、經過專門訓練、熟知劇毒化學品物化性質及安全管理常識的人員擔任。

          5、危險化學品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做到“四無一!焙蛧栏褡袷亍拔咫p”制度(“四無一保”及無被盜、無丟失、無違章、無事故、保安全;“五雙”制度即雙人保管、雙人領取、雙人使用、雙把鎖、雙賬本)。堅持規范化管理,嚴禁混存、混運。

          6、危險化學品必須有出入庫發放管理制度,主管部門按要求加強檢查,嚴格執行。

          7、根據不同的危險化學品,在庫房內要有相應的標識和圖形標志,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防護器具。

          8、庫房人員工作結束后,應該進行安全消防檢查,切斷電源。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1、危險化學品使用場所和操作人員,必須配有專用防護用品、操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否則不得離開作業場所。

          2、嚴禁用手直接接觸危險化學品,并不得在危險化學場所飲食。

          3、危險化學品使用場所應配備一定數量的解毒藥品,以備應急之用。

          4、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作業。

          5、桶裝或罐裝有毒或揮發性毒品時,必須裝蓋擰緊、密封,防止揮發或濺出傷人,并移到良好通風處,若一時無法處理可與安環部聯系協同解決。

          6、領料時,禁止地面滾桶,防止摩擦、撞擊。領料途中要考慮環境影響是否對領料構成危險,否則要采取安全措施。

          7、在設備發生故障,液體滲漏,改變工藝條件,由自動變手動,操作時必須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8、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須確保干凈,兩者相遇會引起燃燒的原料,嚴禁前后混用,危險化學品一旦散落在地面上應立即處理回收。

          9、危險化學品使用后廢渣、廢氣等,由使用單位負責處理,要嚴格執行環保規定,不得私自亂倒,污染環境。自行處理不了的,應及時報告,通過安環部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危險化學品的報廢處理

          1、危險化學品用后的包裝桶、塑料桶、塑料袋,必須嚴格管理,有能力、資質處理則自行消毒處理,并有專人負責處理,沒有處理能力的,則要交與生產或銷售廠家回收處理。

          2、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處理。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的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質檢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三十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第四十三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四十六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的登記

          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

          第五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五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五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信息,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涉及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許可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許可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五十六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四)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五)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后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第六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的;

          (三)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述有關證件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

          (二)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托運人未按照規定向交通部門辦理水路運輸手續,擅自通過水路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

          (四)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五)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托運人未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脫離押運人員監管,超裝、超載,中途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不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報告,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或者進入禁止通行區域不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的;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露等情況,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運人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的,由公安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失職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依法拍賣其財產,用于賠償。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監控化學品、屬于藥品的危險化學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進口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審批、許可并實施監督管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并公布審批、許可的期限和程序。

          本條例規定的國家標準和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國家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質檢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分別依照國家標準化法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的規定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七十四條本條例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1987年2月17日國務院發布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1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安全的實驗環境,減少實驗過程中發生災害的風險,確保師生員工正常有序地開展教學科研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在實驗室工作的所有人員都應了解自己所用化學品的MSDS(即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做好風險評估,遵守操作規程,熟悉應急預案。

          二、所有新進實驗室人員均須先期進入學院《化學實驗室安全教育及考試系統》的“順序練習”模塊參加安全知識學習,并參加考試。考試通過取得《實驗室安全教育及考試合格證》后,方能進入實驗室進行實驗。未經學院批準,實驗室不得擅自安排外來人員做實驗。

          三、實驗課指導教師和研究生導師有責任和義務對學生進行實驗前的安全教育和指導,并定期對實驗室進行安全檢查。各實驗室必須針對本實驗室的特點制定實驗室安全事故緊急處理預案,將其與實驗室安全管理措施一并張貼在實驗室內,并組織實驗室人員學習。

          四、實驗室人員應熟悉室內的水、電、煤氣的總開關所在位置及使用方法。遇有事故或遇停水、停電、停氣時,或用完水、電、氣時,使用者必須及時關好相應的開關。電閘箱、水閥及氣閥嚴禁遮擋。

          五、實驗人員實驗前必須在導師指導下事先制定縝密的操作步驟,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進行實驗(特別是具有危險性的新實驗),應熟悉所用試劑及應產物的性質和潛在的危險,對實驗中可能出現的異常情況應有足夠的`防備措施(如防爆、防火、防濺等),并制定相應的處置預案。

          六、實驗進行中操作者不得擅自離開實驗室,離開時必須有人代管。試劑用過后一定要將瓶蓋蓋好并將試劑瓶復位,以免不慎打翻發生危險。

          七、筏作需要不得在實驗室過夜。因工作需要進行過夜實驗時,需按照《化學化工學院關于過夜實驗的規定》要求進行。

          八、進行危險性實驗(如劇毒、易燃、易爆的實驗)時,房間內不應少于2人,必須佩戴防護器具(防護鏡、口罩、手套等);危害性很的實驗(如高壓實驗、放試驗以及能產生危險氣體而危及本人或周圍人員人身安全的實驗)不可在化學樓內進行。

          九、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購買、領取、存放和保管各類化學藥品,實驗室試劑存放量應符合《化學化工學院關于控制實驗室試劑存儲量的`有關規定》。應定期根據實驗室化學藥品目錄(應包括化學品的名稱、存儲量、危險性等信息)對實驗室存儲的化學品進行檢查和整理,檢查內容至少要包括:包裝是否完好、標簽是否清晰、是否已過期。這樣可以降低存儲化學氣來的安全風險。

          十、實驗室產生的化學廢液要分類收集存放、集中回收處理,嚴禁倒入下水道。為保證下水管通暢,嚴禁將廢棄物品、雜物等丟入下水道。

          十一、有明確規定不能放在室內的氣體鋼瓶種類必須放在室外;易燃氣體和助燃氣體的氣瓶不得放在一室;盛裝易聚合成應或分解應氣體的氣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放在室內的鋼瓶數原則上不超過3個并須進行固定。氣體鋼瓶周圍不得有熱源,不得在陽光下曝曬,使用鋼瓶時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經常檢查鋼瓶是否漏氣。

          十二、注意用電安全,不得私拉電線、擅自改接電源線或使用老化、露的電線,不得超負荷使用電源和器件(配電箱、插座、插銷板、電源線等)。

          十三、檢查電器設備性能,充分考慮使用設備的局限性,不得使用運行狀態不正常儀器設備,以免造成短路等事故。

          十四、實驗室應保持衛生整潔,嚴禁吸煙、飲食,保持室內空氣流通,產生有害氣體、嚴重異味的實驗應在通風櫥中進行。

          十五、進行實驗人員需穿全棉工作服,著裝盡量少露皮膚,長發束起,不準穿拖鞋、涼鞋,禁止佩戴隱形眼鏡。

          十六、本科生論文導師和研究生導師出差、出國,必須托其他教師管理學生和實驗室安全,并提前將寫好的托書交學院辦公室。

          十七、不宜將兒童帶進化學樓,尤其不可帶進實驗室。若因兒童不慎而引起事故,其監護人應承擔全部責任。

          十八、各房間安全員(或交代最后離開實驗室的人員)有義務有責任檢查水、電、氣閥門,關閉門、窗、水、電、氣后方可離開。

          十九、熟悉緊急情況下的逃離路線和緊急疏散方法,清楚安全設施(如滅火器、滅火毯、石棉布、消防沙、洗眼器、急救箱等)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滅火器使用后,不可放回原處,使用者應及時報告辦公室以便更換。

          二十、實驗室發生安全事故時應立即報告實驗室負責人和院辦公室,并盡快寫出事故報告。學院視事故性質及損失情況,按照《安全責任事故處理辦法》對事故責任者給予處罰;違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2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延伸,也是各單位貫徹執行法律法規的具體體現,是保障職工人身安全、健康以及財產安全的最基本的規定,各生產單位應當在本匯編的基礎上,根據各生產、使用單位的特點,制定出具體且操作性強的規章制度。

          1、安全教育、培訓、考核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化學工業部安全生產禁令》等的規定。

          1.1進入企業安全教育。編寫要點如下:

          1.1.1明確按照《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培訓后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1.1.2明確新職工(含新工人、合同工、臨時工、承包商員工和培訓、實習、外單位調入本企業人員等)均須經過本企業、分廠(車間、科)、班組(工段)三級安全教育。

          1.1.2.1一級安全教育(企業)。由勞資人事部門組織,安全技術、職業衛生與防火(保衛)部門負責。內容包括:(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定、標準等;(2)本企業安全生產特點及典型事故案例;(3)安全、衛生、職業病預防知識和要求。

          1.1.2.2二級安全教育(分廠)。由分廠廠長負責。內容包括:(1)分廠生產技術特點、工藝流程、設備性能;(2)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及其預防;(3)事故案例及應急處理措施等。

          1.1.2.3三級安全教育(班組、工段)。由班組(工段)長負責。內容包括:(1)崗位特點、任務、設備性能、操作注意事項和崗位事故案例等;(2)工藝規程、安全操作規程、設備檢修規程、崗位操作法等有關制度、應急措施、個人防護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使用等。

          1.1.3明確進入企業參觀人員也應進行安全教育。

          1.1.4明確安全教育時間,按照《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執行。

          1.1.5明確轉崗、內部調動及離崗半年以上的,應按新職工對待。

          1.2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編寫要點如下:

          1.2.1明確安全教育要經常化,定期研究安全教育中的問題。

          1.2.2明確利用各種形式進行教育(包括授課、學習、會議、布置工作等)。

          1.2.3明確定期進行班組活動,做好記錄。

          1.2.4明確在重點項目、特種作業或大修前,應進行安全教育。

          1.2.5明確發生各類事故時,應按“四不放過”原則,認真分析原因、責任,通過“舉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訓。

          1.3特殊工種安全教育。編寫要點如下:

          1.3.1明確凡從事:

          (1)電工作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5)高處架設作業;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

          (7)壓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業;

          (9)爆破作業;

          (10)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

          (11)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安全培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從事特種作業。

          1.3.2明確按照規定要復審合格,方可繼續作業。

          1.3.3明確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投產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規程,對崗位作業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專門教育,考試合格后,方能進行獨立作業。

          1.3.4明確安全無小事,發生未遂事故后,企業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教育,“舉一反三”,吸取事故的教訓,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

          1.4安全教育考核。編寫要點如下:

          1.4.1明確法定代表人、經理的.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知識技術培訓和考核,由有關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同時應進行安全考核。

          1.4.2明確特殊工種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由有關職能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同時單位應進行安全考核。

          1.4.3明確單位內其它領導(含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由勞資人事和安全技術部門負責,考核內容為:

          (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規定、標準;

          (2)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單位生產工藝和特點,所接觸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對人體的危害,預防措施和應急救援處理原則;

          (4)所管部門或業務范圍內要害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項,分廠(車間)各類安全裝置的種類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5)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1.4.4明確單位內員工的培訓考核,由分廠(車間)負責,考核內容為:

          (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規定、標準;

          (2)本分廠(車間崗位)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程和管理制度,本分廠(車間崗位)的生產特點以及所接觸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對人體的危害、預防方法和應急救援處理原則;

          (3)本崗位的工藝流程和開停車安全注意事項;

          (4)本車間(崗位)各類安全裝置的類型和作用及其維護保養方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3

          1.目的

          對安全管理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與測量,并實施考核,保證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的實現,保證安全標準化的有效實施。

          2.適用范圍

          適用公司范圍內的所有安全管理運行與活動的檢查。

          3.職責

          3.1安全部負責組織實施日常安全檢查與管理,制定具體辦法和規定,經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3.2各有關部門負責各管轄范圍內的安全檢查與管理。

          4.工作程序

          4.1安全檢查的內容和類型

          4.1.1主要內容

          4.1.1.1安全目標、安全工作計劃的實施情況。

          4.1.1.2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遵循情況。

          4.1.1.3運行控制情況。

          4.1.1.4安全管理規定、操作規程執行情況。

          4.1.1.5工藝設施的安全性。

          4.1.1.6對設備設施管理的安全監督執行情況。

          公司內機動車輛、安全環保、設備設施、關鍵裝置和要害部位、特種設備、普通機械設備的運行情況的'定期監督。

          4.1.1.7有關壓力容器、起重設備等特種的技術測量與監測,由安全部組織,配合政府相關部門進行。

          4.1.1.8現場作業的監督執行情況。

          現場危險化學品作業、動火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動土作業、起重吊裝作業、高處作業、用電作業、進塔、入罐作業等危險作業活動的實施情況的監督。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4

          1目的和范圍

          規范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保障企業生產安全。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運輸、采購、銷售、儲存等環節。

          2編制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試行)》制定本制度。

          3職責

          3.1管理部負責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并到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3.2管理部負責開展企業危險化學品登記普查工作,依據普查情況編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負責到有關部門和機構進行登記、備案。

          3.3管理部負責配合企業內開展的各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對廠內員工進行危害告之教育。

          3.4公司設立24小時報警、咨詢電話。

          3.5各歸口管理部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安全檢查,并相應建立的管理、檢查臺帳,對相關方進行危害告之,對使用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方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4控制程序

          4.1生產和使用

          4.1.1車間應根據生產需要,規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應經化驗確認。生產備料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

          4.1.2生產和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嚴格執行企業制定的'《劇毒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4.2安全技術措施

          4.2.1改革工藝技術,并采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散。

          4.2.2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4.2.3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4.3個人防護措施

          4.3.1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4.3.2嚴禁直接接觸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4.3.3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4.3.4有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藥品。

          4.4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

          4.5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混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4.6易燃物品的加熱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如必須采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采取嚴密隔絕措施。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5

          本公司所涉及的危險化學品為易燃液體(有機溶劑、樹脂、溶劑型涂料成品、溶劑型涂料半成品等)、易燃固體(硝化棉)、有機過氧化物(白水)。

          1、倉庫必須配備具有專業知識的管理人員,管理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2、倉庫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安全防護用品。

          3、進入倉庫人員穿戴必須符合公司相關要求。

          4、禁止攜帶火種進入倉庫,嚴禁在倉庫內吸煙和使用明火。

          5、每日上班,應先開啟排氣扇對倉庫強制通風不低于30分鐘。

          6、人員進入倉庫前,應先通過倉庫門口的靜電釋放裝置釋放人體靜電。

          7、除叉車外,禁止其他機動車輛進入倉庫,進入倉庫的叉車,應采取防火措施。

          8、貨品入庫應嚴格按公司的相關管理制度執行,并進行檢查驗收,當貨品性質未確定時,不得入庫。

          9、裝卸搬運貨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動和滾動。

          10、修補、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11、泄漏或滲漏的'包裝容器應迅速轉移至安全區域進行處理。

          12、貨品不得直接落地存放,應存放于托盤上。

          13、庫房周圍無雜草和易燃物,庫房內應經常打掃,無漏撒物料,保持清潔衛生。

          14、倉庫內應設溫濕度計,并每日進行檢查和記錄,當溫濕度不符合要求時,應采取必要措施進行糾正。各類貨品適宜存放溫度和相對濕度按附表一執行。

          15、貨物堆垛高度不得超過3米,若存放貨品本身有具體要求的,按要求執行。

          16、堆垛貨品存放距離按附表二執行。

          17、庫管員每日應對貨品進行安全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貨品堆垛牢固程度、通道是否暢通、有無泄漏或滲漏現象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匯報。

          18、庫房內禁止分、改裝,開桶、驗收和質量檢查等需在庫房外進行。

          19、各貨品的儲存應據其性能分區、分類、分庫儲存,不得混存。禁忌物品不得同庫存放。

          20、各貨品的儲存管理,除需遵守本制度外,還應遵守相應的其他規章制度。

          21、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6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的發生,建立完善公司應急救援體系,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廢棄處置全過程的安全管理。

          3、職責

          安全管理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綜合監督管理。

          物料管理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運輸管理,并向供應商索要“一書一簽”。

          倉儲管理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儲存、發放管理。

          生產技術部、倉儲管理部、安全管理部、保衛部負責危險化學品進行日常監督和控制。

          使用單位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操作與日常安全管理。

          4、引用法規、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5、內容及要求

          術語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蝕特性,會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等。危險化學品的界定,參照《危險化學品名錄》。

          毒害品:是指進入肌體后,累積達一定的量,能與體液組織發生生物化學作用或生物物理變化,擾亂或破壞肌體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暫時性或持久性的病理狀態,甚至危及生命的危險化學品。毒害品按其毒性大小分為一級毒害品(劇毒品)和二級毒害品(有毒品)。

          甲類物品:甲類物品是指閃點小于28℃的液體;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氣體;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常溫下能自行分解、在空氣中氧化、受撞擊、摩擦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等。

          乙類物品:乙類物品是指閃點大于等于28℃至小于60℃的液體;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氣體,助燃氣體;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和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等。如冰醋酸、氨等。

          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運輸及裝卸

          危險化學品的采購和運輸由物料管理部統一負責,嚴格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公司《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相關規定。

          采購危險化學品,應確保包裝物(桶、箱、瓶等)外部明顯位置張貼、懸掛或噴印規范的'安全標簽,并向供應商索要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不得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或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采購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和安全技術說明書的格式及要求,依據《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和《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

          危險化學品運輸和轉移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交通法規,辦理相關的運輸手續;運輸單位應指派專人押運,運輸和押運人必須責任心強,熟悉危險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及異常情況下的應急處理方法;駕駛員和押運員必須遵守公司安全規定,服從倉儲人員管理,裝卸作業時,不得同時遠離罐車。

          采購人員(倉儲人員)必須對裝運物品嚴格檢查,對包裝破損,安全標簽不規范、危險化學品標志缺失的危險化學品貨物,以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體,沒有瓶帽、閥門密封不嚴的氣體鋼瓶(如氫氣、氨氣、氧氣、氯氣、氮氣、乙炔、硫化氫等鋼瓶)不得裝運、接收。

          遇濕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原料(如金屬鈉等),不宜在陰雨天運輸,若必須運輸時,除具有良好的裝卸條件外,還應有必要的隔熱降溫和防潮、遮雨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不得混裝其他物品、車廂不得載人;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裝載在同一車廂;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車輛等工具應徹底清掃沖洗干凈后,才能繼續裝運其他物品。

          禁止用翻斗車、電瓶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汽車和容易產生火花的各類車輛進入溶劑庫區或運載危險化學品時,排氣管必須裝配阻火器,運輸危險化學品罐車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在溶劑庫區附近必須提起拖地的接地鏈(線)。

          涉及罐車裝卸的溶劑庫區必須敷設可靠的靜電接地極,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前必須進行可靠的靜電接地;裝卸軟管保持完好,無裂紋、破損和老化現象,軟管材質應具耐腐蝕性并定期更換,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裝卸軟管應采用導靜電軟管。

          罐車須按指定路線行駛至指定位置停車,熄滅發動機,停車有滑動可能時,車輪下應加固定塊;罐車停車位置通風良好,夏季有遮太陽光措施,防止暴曬;罐車司機等外來人員的手機等物品由罐區人員統一存放管理;甲類、乙類易燃易爆物品罐車裝卸前后均應靜置15分鐘后,方可進行檢測、測溫、取樣、拆除接地線等作業。

          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應避開高溫時段,每年的6月15日-9月15日期間10:00-16:00禁止甲類、乙類易燃易爆物品的裝卸、分裝等作業;其他時段出現高溫(≥35℃)、雷雨、冰雹等異常天氣,禁止裝卸、分裝作業。

          裝卸和搬運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包括民工),必須經危險化學品等相關安全知識培訓,取得上崗證才能作業;人員要相對固定,并經常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危險化學品入庫前,需依照GMP管理中《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接收、儲存和發放管理規程》的要求,進行外包裝的初檢、取樣檢驗等程序,檢驗合格后必須及時登記入庫,不得隨處堆放。

          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理化特性分庫、分區、分類貯存,不得與其他物質混合儲存;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及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隔離儲存。

          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筑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禁止一切火種和帶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機動車輛入內;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防護器具,并定期維護。

          庫房要求通風、干燥、無積水,屋頂不漏水,防潮物品應加托盤墊放,放置整齊;堆垛不宜過高、過密并留出一定的通道及通風口。

          危險化學品庫房、罐區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以及危險物質安全周知牌,內容包括:危險品名稱、特性、危害、傷害救治、應急處理措施等。危險物質安全周知牌應與溶劑罐相對應,易于辨識。

          遇水容易燃燒、爆炸的危險品,不得存放在潮濕或容易積水的地點;受陽光照射時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溫的地方,必要時還應采取降溫及隔熱措施。

          儲存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易引起燃燒、爆炸危險化學品,應該建立巡查、檢測制度,防止自燃、自爆。

          甲類、乙類易燃液體固定頂罐應設置阻火器和呼吸閥,使用單位應對阻火器和呼吸閥定期檢查維護,至少每季度清理一次,清理維護要有記錄。

          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要完整無損,如發現破損、滲漏,應急處置的同時,立即向安全管理部報告。

          劇毒化學品要單獨儲存,雙人保管,具體參照公司《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執行。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爆炸危險場所應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防爆等級的電氣設備、儀器、儀表和照明等。

          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裝置、設備、設施、儲罐以及建(構)筑物,應設計可靠的防雷、防靜電保護裝置,以及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泄露檢測報警裝置。各使用單位負責以上裝置日常的維護保養,設備工程部負責對以上裝置按照《防雷減災管理辦法》《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檢定規程》等國家相關標準定期組織檢測檢驗。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防靜電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可燃氣體檢測裝置每年檢測一次。

          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場所嚴禁煙火;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穿戴勞保用品規定,禁止穿戴尼龍等易產生靜電的衣物,禁止在爆炸危險場所穿脫衣、帽或類似物;應選用銅質檢修工具,嚴禁拋擲、摩擦、撞擊工具等物品。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輸送、轉移應充分考慮靜電安全:

          使用泵時應控制溶劑的流速,操作規程里應該有明確的規定;

          閥門、管道的靜電跨接線,要保持完整可靠;

          反應釜、儲罐進料管口應該延伸至底部,減少靜電產生;

          鐵桶應直接放在地面上,使接地良好,開桶蓋時不能使用會產生火花的工具;

          現場殘余溶劑物料不得使用尼龍、合成纖維布摩擦易產生靜電的布料等來擦拭。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原則上要求專桶(罐)專用,在使用前后必須確保干凈,兩者相遇會引起燃燒的原料容器嚴禁前后混用;容器必須張貼(懸掛)介質標簽;桶(罐)裝有毒或易燃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及時將蓋擰緊密封,防止揮發或濺出傷人;嚴禁直接把危險化學品直接排至地面或下水道,應用合適容器盛裝后再處理。

          危險化學品領用時,領料量一般以當班用量為宜,車間原料放置須整齊,標識清楚,符合安全要求;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質不得混放,應保持安全間距或分開存放。

          對危險化學品領用安全,作如下規定:

          禁止使用自行車、電瓶車等工具裝載、轉移危險化學品,參與危險化學品裝載、轉移的人員(包括駕駛員)必須了解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和運輸注意事項;

          危險化學品裝載、轉移過程中,必須保證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完好,無破損、無泄漏,包裝容器貼有明確的物料標簽;

          危險化學品裝載、轉移過程中,要充分考慮物料禁配特性,嚴禁混裝、超載,并有固定、隔離、防傾倒、防碰撞等措施。

          氣瓶安全:

          氣瓶儲存應放置整齊,佩戴好瓶帽,空瓶、實瓶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

          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確保減壓閥(專用)、瓶閥、壓力表等完好、無泄漏,使用后必須關閉瓶閥;

          氣瓶立放時應有防傾倒措施,嚴禁敲打、碰撞,乙炔氣瓶嚴禁臥放;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場合,管路上應配防止倒灌的裝置;

          氣瓶應遠離高溫、明火、熔融金屬飛濺物和易燃易爆物品,嚴禁用超過40℃熱源對氣瓶加熱,夏季防止暴曬;

          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余壓,且不低于,以防其他物質竄入。

          各單位做好日常應急管理,編制危險化學品火災、泄漏、中毒等現場處置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發生設備故障、危險化學品泄漏、工藝條件異常等情況,作業人員必須采取正確應急措施,并立即報告。

          嚴禁直接接觸毒害品,不準在儲存、使用場所飲食。

          危險化學品的廢棄處理

          各類生產(含科研)活動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產生新危害的廢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生產(含科研)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包裝桶、紙箱、瓶、以及危險物品廢渣等必須嚴加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廢棄的一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桶、紙箱、瓶等),各單位清理干凈后,由專人收集整理;最后由后勤事務部定期回收登記處理,具體按后勤事務部的相關規定辦理。

          對于廢棄的毒害品和放射性物品,及其包裝物(桶、紙箱、瓶等),各單位要確保標簽完整,單獨存放,再由物料管理部負責聯系供貨方進行回收登記處理;供貨方不能回收處理的,由安全環保部環保二班回收登記,集中處理,按物料性質確定處理方法,處理費用計入廢棄物產生單位的生產成本。

          對于廢棄的有機溶劑,各單位要確保標簽完整,對于濃度高于10%的統一集中到公司溶劑庫,聯系危險化學品回收公司處理;濃度低于10%的集中到由安全環保部環保站回收登記,集中處理,按物料性質確定處理方法,處理費用計入廢棄物產生單位的生產成本。

          危險物品的使用記錄

          危險物品的儲存、消耗和廢棄數量,應由危險物品供應、倉儲、使用等相應單位負責人認真核對后,記錄在危險化學品管理臺賬上,放射性物質和劇毒品、感染性物品等有特殊要求的危險品應報安全主管部門備案。

          6.附則

          對于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且尚未造成重大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以500-5000元罰款和100-1000元罰款。

          所引用國家法規、標準及公司制度的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7

          為了積極應對課堂化學品可能對師生傷害事件的發生,有序地組織開展搶救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及時控制事故擴大。特制定“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

          科學實驗經常接觸到各種化學試劑,在操作過程中常伴有各種氣體、蒸氣、煙霧和粉塵等生成。這些化學試劑和反應生成物有不少是可燃的、有毒的、有腐蝕性的或是易爆炸的。實驗儀器很多是玻璃制成的,實驗過程中又經常使用燈火或其它熱源加熱,容易發生如失火、爆炸、觸電、割傷、燒傷和中毒等事故。為確保科學實驗室的安全,現將它們發生的主要原因、預防措施和處理方法分述如下:

          第一條幾種傷害發生的原因、預防措施及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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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生原因:

          1、點燃的酒精燈碰翻或酒精噴燈使用不當。

          2、可燃物質如汽油、酒精、乙醚、苯、丙酮、氫氣、乙炔等因接觸火焰或處在較高溫度下著火燃燒。

          3、能自燃的物質如白磷等由于接觸空氣或長時間氧化作用而燃燒。

          4、化學反應引起的燃燒或爆炸。

          5、電路故障

          預防措施:

          1、易燃物和強氧化劑分開放置。

          2、進行加熱或燃燒實驗時,要求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3、使用易揮發的可燃物質,實驗裝置要嚴密不漏氣,嚴禁在燃燒的火焰附近轉移或添加易燃溶劑。

          4、使用酒精噴燈前應先檢查盛酒精的筒有無酒精外漏,酒精蒸氣出口處有無局部阻塞。

          5、易揮發的可燃性廢液只能傾入水槽,并立刻用水沖去?扇紡U物如浸過可燃性液體的濾紙、棉花等,不得倒入廢物箱內,及時在露天燒去。不得把燃著的或帶有火星的火柴梗投入廢物箱內。

          6、實驗室內嚴禁吸煙。

          7、實驗室內經常備有砂桶、滅火器等防火器材。

          9、實驗結束離開實驗室前,仔細檢查酒精燈是否熄滅,電源是否關閉。

          處理方法:

          1、迅速移走一切可燃物,切斷電源,關閉通風器,防止火勢蔓延。

          2、如果是酒精等有機溶劑潑灑在桌面上著火燃燒,用濕抹布、砂子蓋滅,或用滅火器撲滅。如果衣服著火,立即用濕布蒙蓋,使之與空氣隔絕而熄滅。衣服的燃燒面積較大,可躺在地上打滾,使火焰不致向上燒著頭部,同時也可使火熄滅。

          3、撲滅化學藥品、試劑造成的失火要注意以下事項:

         。1)比水輕的有機溶劑(如苯、石油烴類、醚等)著火,切勿用水撲救,對于這些物質的燃燒用細砂覆蓋或用泡沫滅火器撲滅。

          (2)比水重且不溶于水的有機溶劑(如二硫化碳)著火,可用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

         。3)與水發生劇烈作用的化學藥品著火,如金屬鉀、鈉、鎂、鋁粉、電石、三氯化磷、五氯化磷、過氧化氫、過氧化鈉、過氧化鋇等切勿用水撲救。這些物質小范圍的燃燒可用細砂覆蓋,使之與空氣隔絕而熄滅。若燃燒范圍較大時,應用干粉滅火機撲救。

          (4)如果在燒杯、蒸發皿或其它容器中著火時,可用玻璃板、磁板、金屬板甚至木板覆蓋,通常即可使火熄滅。

          (二)防爆炸

          發生原因:

          1、點燃未經檢驗純度的氫氣、乙烯、乙炔等氣體,或在檢驗純度時疏忽而引起爆炸。

          2、儀器裝置錯誤,在加熱過程中形成密閉系統,或操作大意,冷水流入灼熱的容器。

          3、某些固體試劑混和后研磨發生劇烈化學反應,如誤把紅磷和氯酸鉀混和后進行研磨。

          4、氣體通路發生堵塞故障。

          5、在密閉容器里加熱易揮發的有機試劑,如乙醚。

          6、減壓試驗時使用薄壁玻璃容器,或造成壓力突變。

          預防措施:

          1、在點燃氫氣、乙烯或乙炔等可燃性氣體前,必須檢驗它的純度。這些氣體的發生器應遠離燈火。

          2、固體試劑應分別研磨。

          3、蒸餾時,儀器系統不可完全密閉。使用氣體時,應嚴防氣體發生器或導氣管堵塞。

          4、在減壓蒸餾時,不可用平底或薄壁燒瓶,所用橡皮塞也不宜太小,否則易被抽入瓶內或冷凝器內,造成壓力的突然變化而引起爆炸。操作完畢后,應待瓶內液體冷到室溫,小心放入空氣后,再拆除儀器。

          5、對在反應過程中估計會有爆炸危險的,則使用防護屏和護目鏡。

          6、長期靜置或加熱的銀氨絡鹽溶液是一種強爆炸性物質(存在AgN3疊氮化銀),因此不長期放置銀氨溶液。加熱或混和這種溶液時,必須十分小心。萬一發生爆炸,如伴有失火,則按照(一)所述方法處理。如有人身傷害應送醫院治療。遇到大量出血,應先止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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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生原因:

          1、接觸了有毒物質或吸入有毒氣體。

          2、對有些試劑的性質不夠了解,處理不當。如黃血鹽本身無毒性,但若與酸作用,就會分解出劇毒的氰化氫氣體。

          3、制備有毒氣體的裝置不合理或操作不熟練。

          預防措施:

          1、一切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實驗,必須在通風櫥內進行。必要時戴上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

          2、有毒藥品應嚴格按操作規程和規定的限量使用。

          3、使用氣體吸收劑來防止有毒氣體污染空氣,如氯氣可以通過氫氧化鈉溶液或活性炭吸收。

          4、有毒的廢物、廢液要倒在專設的廢液桶里,由實驗員經過消毒處理后再酌情處理。

          5、禁止在實驗室內飲食或利用實驗器具貯存食品,餐具不能帶進實驗室。

          6、手上如沾到藥品,應用肥皂和冷水洗除,不宜用熱水洗,也不可用有機溶劑洗手。

          7、皮膚上有破傷,不能接觸有毒物質。

          8、處理液溴、氯化氫、氯氣、氰化物、甲醇、氯仿、四氯化碳、苯、硝基化合物、苯胺、酚類等藥品時,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必要時,可戴防護目鏡和橡皮手套。

          9、實驗室經常注意通風,即使在冬季,也適時通風。

          萬一發生中毒,一般的急救方法如下:

          1、吸入氯氣、溴蒸氣、硫化氫、一氧化碳等有毒氣體時,會引起頭暈、乏力、呼吸弛緩等感覺,應該立即離開實驗室,轉移到空氣新鮮的地方。對吸入氯氣、溴蒸氣的,可嗅聞由等體積酒精和10%氨水的混和液的蒸氣來解毒。

          2、誤吞毒物,常用的急救方法是給中毒者先服催吐劑,如肥皂水、芥末和水或給以面粉和水、雞蛋白、牛奶和食用油等緩和刺激,然后用手指伸入喉部引起嘔吐。對磷中毒的人不能喝牛奶,可用5~10毫升1%的硫酸銅溶液加入一杯溫水內服,以促使嘔吐,然后送醫院治療。

          3、有毒物質落在皮膚上,要立即用棉花或紗布擦掉,除白磷燒傷外,其余的均可以用大量水沖洗。如果皮膚已有破傷或毒物落入眼睛內,經水沖洗后,要立即送醫院治療。

          (四)防觸電

          實驗室內觸電的發生可能由于儀器外殼漏電、操作不當或對某些電器裝置沒有事先采取安全措施。為了預防觸電,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實驗室內一切電氣裝置都裝著三相插頭、插座、開關,電線全部是暗線。

          2、電器設備的外殼如有破損都及時修復。

          3、不用潮濕的手接觸電器設備。

          萬一發生觸電事故,采取下列措施:

          1、迅速切斷電源。如果不能切斷電源時,要用木棍挑開電線或戴上絕緣橡皮手套等,使觸電者脫離電源。

          2、把觸電者迅速轉移到適當的地方,解開衣服,使其全身舒展。必要時,采用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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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燒傷是由灼熱的液體、固體、氣體、化學物質或電熱等引起的損傷。為了預防燒傷,實驗時嚴防過熱的物體與身體任何部分接觸。

          燒傷的傷勢一般是按燒傷深度不同分為三度,燒傷的急救辦法應根據各度傷勢分別處理。

          一度燒傷:只損傷表皮,皮膚呈紅斑,微痛,微腫,無水泡,感覺過敏。如被化學藥品燒傷,應立即用大量水沖洗,除去殘留在創面上的化學物質,并用冷水浸沐傷處,以減輕疼痛,最后用1∶1000“新潔而滅”消毒,保護創面不受感染。

          二度燒傷:損傷表皮及真皮層,皮膚起水泡,疼痛,水腫明顯。創面如污染嚴重,先用清水或生理鹽水沖洗,再以1∶1000“新潔而滅”消毒,不要挑破水泡,用消毒紗布輕輕包扎好,請醫生治療。

          三度燒傷:損傷皮膚全層、皮下組織、肌肉、骨骼,創面呈灰白色或焦黃色,無水泡,不痛,感覺消失。在送醫院前,主要防止感染和休克,可用消毒紗布輕輕包扎好,給傷者保暖,必要時注射*以止痛。

          割傷是由于使用玻璃儀器、銳器等不當造成的。預防割傷要求注意以下幾點:

          1、折斷較粗的玻璃管時必須用布包好后再用力。玻璃管或棒的兩端都燒熔或磨鈍使之圓滑。

          2、玻璃管插入橡皮管或橡皮塞內時,要握住距橡皮管或橡皮塞的近端,邊旋轉邊插入,為了易于插入,玻璃管用水潤濕一下。

          3、裝置或拆卸儀器時,要防止儀器損壞而引起割傷。使用玻璃儀器前要檢查,防止有暗損的儀器割傷手指。使用銳器如小刀、等工具都要求小心操作。

          一般傷害的救護措施是:

          1、割傷:如有玻璃碎屑混入傷口的,能自行取出的,必須立即取出,無碎玻屑的',可在傷口上搽紅藥水或龍膽紫藥水,再用紗布包扎。

          2、燙傷:傷口上搽燙傷藥膏,注意不要把燙傷引起的水泡弄破,也不要用凡士林或油脂涂傷口。

          3、被強酸腐蝕:立即用大量水沖洗,再用碳酸鈉或碳酸氫鈉溶液沖洗。

          4、被濃堿腐蝕:立即用大量水沖洗,再用醋酸溶液或硼酸溶液沖洗。

          5、被液溴腐蝕:立即用苯或甘油洗滌傷處,再用水沖洗。

          6、被磷灼傷:用硝酸銀溶液或硫酸銅溶液或高錳酸鉀溶液洗傷處,再行包扎。切勿用水沖洗。

          7、被石炭酸腐蝕:用大量水沖洗,再用4體積酒精(10%)和1體積三氯化鐵(1N)的混和液沖洗。

          實驗室里備有救護藥箱,在實驗室的固定處放置。箱內貯放下列用品:

          1、消毒紗布、消毒繃帶、消毒藥棉、膠布、剪刀、量杯、洗眼杯等。

          2、碘酒(5~10%的碘片加入少量碘化鉀的酒精溶液)、紅汞水(2%)或龍膽紫藥水(供外傷用)。注意:紅汞與碘酒不能合用。

          3、治燙傷的軟膏、消炎粉、甘油、醫用酒精、凡士林等。

          4、硼酸(2%的水溶液)。

          5、醋酸(2%的水溶液)。

          6、碳酸鈉或碳酸氫鈉(3%的水溶液)。

          7、過氧化氫(雙氧水,3%的水溶液)

          8、硫酸銅(5%)溶液或硝酸銀(1%)溶液。

          9、高錳酸鉀晶體,用時溶于水制成溶液。

          第二條成立龍頭小學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組長:校長z

          副組長:副校長zz

          組員:z

          第三條領導小組職責:

          1、組織學校各部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一旦發生突發事件,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進行處置,突發事件發生后,及時準確報告市教育局有關部門。學校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為最高指揮機構。

          2、根據突發事件的情況,學校統一組織應急救援預案的實施工作。

          3、在本學校內緊急調用各類物資、設備、人員等,事故后應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4、有危及學校和人員險情時,及時溝通情況并組織人員和物資疏散工作。

          5、配合市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6、做好穩定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后及安撫工作。

          7、向上級領導部門報告突發事件的原因、責任、結果及處理意見。

          第四條學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學校行政辦公室和教導處處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突發事件的信息情況收集和報告工作、承辦具體處置事宜。

          2、負責檢查和監督應急救援物資、設備人員準備情況,指導、監督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工作。

          3、牽頭負責事件調查處理工作。

          4、協助市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進行勘察、取證工作。

          第五條突發事件報告應急救援程序

          1、一旦發生突發事件,目擊者或當事人立即向單位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組報告情況,工作組立即向市教育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報告,不得遲報、漏報和瞞報。

          2、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按突發事件報告應急救援流程圖示進行處置。

          3、突發事件報告應急救援流程圖

          突發事件(目擊者、當事者)

          120 ←本單位應急救援

          人員工作小組→教育局應急救援

          領導小組

          控制事態

          保護現場組織搶救疏導人員

          傷員送往醫院車輛物資保證

          調查了解事件及死傷人員情況

          事故簡況

          事故善后工作←事故發生單位救援工作組→事故調查

          市教育局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第六條突發事件現場的保護及具體措施

          1、突發事件發生后,學校領導小組和工作組相關工作人員力爭第一時間到達現場,迅速組織救援。

          2、事件發生單位和有關部門必須嚴格保護現場,搶救傷員、財產、疏散(導)人員。

          3、詳細記錄案情,繪制事件現場圖,進行現場拍照。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和物證等。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8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頒布的安全生產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文件,本公司制定了安全責任制

          1、經理是公司安全負責人,對本企業經營、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頒布的安全法律、法規、標準文件等及省市有關文件和指示。

          3、組織企業員工認真學習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制度等,在布置、檢查工作時,要布置、檢查安全工作。

          4、在經營工作中,應全面了解、熟悉;返奈锘匦,制定采取預防措施。

          5、認真負責員工的安全教育,協助領導抓好本企業所經營的;钒踩夹g知識學習。

          6、在經營工作中如發現有不安全隱患,立即向經理匯報,提出整改意見。

          7、認真遵守和學習國家所頒發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

          8、遵守本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知識學習,增強安全意識。

          9、在經營工作中,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隱患,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發現安全隱患,立即向安全員、經理匯報解決。

          10、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盡職盡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

          11、有權拒絕違章作業的指令,對他人違章作業加以勸阻和制業。

          12、認真學習,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等法律、法規和標準。

          13、認真貫徹公司頒布的各項安全經營活動的規章制度。

          14、不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15、采購物資時(包括國外進口),必須了解其物化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儲運要求,并索取書面資料(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

          16、產品銷售時,應提供物品的相關安全信息資料。危險性能較大的產品還需當面交代注意事項。

          17、必須查驗對方是否有“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若沒有上述證件,必須停止銷售。

          18、不得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或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19、不得經營國家命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20、不向無有關部門批準文件的單位銷售一類易制毒化學品。

          21、委托有危險化學品資質單位承辦危險化學品,對運輸人員必須告知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性能和儲運要求。非危險品運輸車輛禁止運輸危險化學品。

          22、采購危險化學品前,應先驗證銷售方有無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標識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23、不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24、銷售危險化學品前,應先驗證采購方是否具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向無許可證單位銷售危險化學品。

          25、委托有資質認證的企業進行運輸,通過公路運輸的,托運人員應向目地的公安部門辦理公路運輸通行證。

          26、與倉儲和運輸方的協議中應包括意外事故的安全處理內容。

          27、不得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28、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29、不得銷售包裝物、容器沒有定點標志的危險化學品。

          30、銷售《易制毒化學品》應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31、未經批準,不得銷售民用爆炸品、劇毒化學品、監控化學品、一類易制毒化學品。

          為了確保危險化學品在經營活動中的正常開展,確保公司經營、發貨場所安全,特制定;钒踩芾碇贫取

          一、采購和銷售危險化學品時,應驗證對方是否具備合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方可進行;方洜I活動。

          二、發貨時,公司發貨員必須現場檢查對方裝貨車輛是否符合安全規定要求,在夏季、冬季或下雨時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方可發貨,確保安全。夏季高溫、雨季發貨時,應檢查車輛是否具備防曬器具及防雨油布等。車輛有否配備滅火機。裝貨完畢,發貨員應檢查車輛裝貨高度及困扎是否牢靠,符合安全規定方可運行。

          三、危化品在經營活動中必須提供產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公司不得銷售無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四、公司必須嚴格遵守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所規定類項及有效期內進行經營活動,不得無證或過期經營和超范圍經營。

          根據相關規定,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嚴格提取安措經費,用于各類隱患及時整治治理,勞動防護用品及時發放,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將安全保障經費納入年度預算,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取,保證安措專項基金的落實,做到專款專用。

          二、安全專項資金用于各類事故隱患的整治治理,消防滅火器具的更新添置、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

          三、安全專項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嚴格按照專項經費的管理規定使用,嚴格財務制度,保障?顚S谩

          第一條、為了加強企業管理,教育員工遵守國家法及規和政令,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以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維護正常工作程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事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者

          我公司經營的都是危險化學品,本公司職工必須熟悉業務和掌握安全知識。為了保證本公司的安全經營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必須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教育,使之自覺遵守國家的安全生產法規和本單位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掌握有關安全經營的知識,提高自身素質。

          1、企業的主要領導和主管安全負責人及有關業務人員必須參加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辦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理安全培訓班,并經考試合格取證上崗。

          2、企業員工要參加行業或總匯舉辦的安全知識學習班,特別是新職員的安全培訓。學習內容為:

          (4)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有關防火、滅火知識。

          (5)典型的事故案例及其教訓、預防事故的基本知識。

          3、企業每季度安排研究總結安全經營工作,落實有關安全經營的法規和標準,對新增加經營的危險化學物品,要詳細了解該物品的危險特性和防護措施。

          4、不定期的組織如,黑扳報、漫畫欄、安全錄像、參觀交流等安全教育宣傳活動。

          5、建立安全經營考核制度,用經濟獎懲手段促使所有員工對安全經營的重視,對在安全經營活動中做出成績的員工,給予必要的獎勵,對安全經營活動中麻木不仁、造成經濟損失甚至人員傷害的員工進行經濟懲處直至開除。

          為了確保;吩诮洜I活動中的正常開展,以及本公司辦公和發貨區域的人身、財產安全,特制定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在辦公區域由于房屋結構和照明、電腦線路老化、由于員工安全意識薄弱,易發生電氣火災,造成人員傷亡事故。

          二、在發貨區域,對提貨單位車輛檢查不力,不按;愤\輸規范進行,違章裝卸作業易發生事故。

          三、公司應按季度、重大節假日開展大檢查,對隱患進行檢查。

          四、對查出的隱患,公司應撥款進行治理整改;對小隱患立即解決。對大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應作出計劃,同時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五、公司每年應按一定比例提取資金作為安全治理費用,確保安全。

          為了加強劇毒危險化學品、易制毒危險化學品、易制暴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根據市局精神,特制定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一、本公司在有關安全培訓教育會議上,廣泛對員工進行宣傳教育劇毒品、易制毒、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物化性質,發生事故的嚴重危害性知識。

          二、如果經營這類;钒踩L險大,一旦發生事故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比較大,必須加強員工的安全風險意識,提高員工的責任心。

          三、根據這幾類危險化學品風險大,市局頒發了交納風險抵押金有關規定。為此,公司積極維護社會風險,按規定交納危化品風險抵押金。一旦發生事故,就能妥然處理好善后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加強應急管理工作,不使事態繼續擴大,避免更大的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公司應急領導小組。由3人組成?偨浝砣谓M長,安全員任副組長。

          二、應急小組主要任務是加速處理在;方洜I活動中所發生的突發性事件,嚴格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步驟進行,徹底解決事態的擴大,減少損失。如果發生人員受傷,立即送往醫院治療。

          三、如發生突發性事故,按照事故類別,請打應急救援電話;馂119,搶劫110,救護120等。

          四、應急領導小組應每月召開一次會議,主要內容學習各類突發性事件、應急知識和交流情況、小結等。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法,防止各類事故發生,做好安全經營,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各種會議安全培訓時,將發生各類事故的嚴重性及報刊上托副經登載的事故案例及時向員工宣傳。發生事故的`危害性、提高員工的安全思想意識。

          二、針對本公司所經營危化品性質,會發生何類事故,怎樣預防。如何落實措施,做到心中有數。

          三、如果在經營活動中,如在辦公室,發貨時發生了事故。如工傷、交通火災、中毒、爆炸等,必須先搶救人員,然后派人員將現場保護好,不得進入事故區域。

          四、發生事故時立即打電話報警。如110、119、120等。

          五、按照事故“三不放過原則”。公司領導及時召開事故調查分析會議。將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調查清楚(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防止事故措施不落實不放過,員工不受教育不放過)。

          六、在三天之內將事故調查報告完成并上報市應急管理局。

          為了加強公司員工身體健康,進一步落實勞動保護,加強職業及衛生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在定期召開的安全教育、培訓會議上,將職業衛生這一專業性知識向員工進行演講。使員工都知道“職業衛生”的概念,使大家都重視職業衛生。

          二、公司在經營;钒l貨過程中,對員工應發放針對性的防護用品。如工作服、手套、防護眼鏡、口罩等。

          三、防護用品應制定不同崗位性質,定時定量發放。采購人員應嚴格按照質量要求所購防護用品。

          四、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身體檢查,發現有問題的員工,立即去醫院治療。確保員工身體健康。

          五、發貨員在生產廠家倉庫發貨時,應對廠方發貨區域的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檢測數據了解,不得在超標情況下發貨。確保身體健康。

          1、熟悉并掌握所采購的各種危險化學品的名稱、理化性質、危險性、包裝要求、事故應急處理辦法、滅火方法;

          2、必須從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3、在采購危險化學品時,先要嚴格核對和檢驗危險化學品生產廠家或經營企業所提供的危險化學品樣品的名稱、規格、安全技朮說明書、安全標簽、包裝要求、質量,樣品經檢驗合格,方可簽訂訂貨合同。不得訂購無產地、無生產廠家、無安全技朮說明書、無安全標簽和檢驗合格證的危險化學品;

          4、在提取對人體有害和腐蝕性危險化學品時,應根據物品的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5、在進入危險化學品倉庫提貨時,不得攜帶火種。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衣服和帶鐵釘的鞋進入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內禁止使用手機;

          6、在提貨進要對危險化學品進行驗貨,認真核對物品的名稱、規格、安全標簽、數量,嚴格檢驗物品的質量、包裝是否符合要求、有無泄漏;

          7、需采購員自行辦理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并且必須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名稱、數量、危害、事故應急措施等情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瞞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8、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需告知承運人;

          9、需采購員自行辦理托運的劇毒化學品,必須向貨物運達目的地縣級以上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10、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等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危險化學品樣品乘坐公共交通車、船、飛機。

          1、危險化學品銷售前,必須首先查看、確認客戶的危險化學品購買資質,特別是易制毒品和劇毒爆炸品的購買資質。

          2、必須按公司統一表式要求做好易制毒品和劇毒爆炸品的銷售記錄并按時上報和歸檔備查。

          3、對易制毒品和劇毒爆炸品的銷售,公司實施定點定人的銷售開單審核管理,嚴禁非定點和非指定人員的銷售開單。

          4、被指定從事易制毒品和劇毒爆炸品的銷售開單審核人員必須經過國家授權部門的安全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5、危險品銷售開單后,應當向客戶宣傳國家有關用戶自提、委托運輸危險化學品,特別是劇毒爆炸品的相關規定。

          6、嚴禁向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特別是易制毒品和劇毒爆炸品, 嚴禁攜帶危險品乘坐公共交通車輛,嚴禁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9

          一、為保證危險化學品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的安全,防止其對人身和環境造成危害,促保企業不斷發展,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相關標準規定,結合本廠生產、儲存,使用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二、加強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使全廠干部員工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三、各車間、科室要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貫徹落實;返陌踩芾碇贫,搞好安全技術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發生。

          四、為了防止突發性化學事故發生,并能在事故發生后迅速有效控制處理。

          五、本制度適用于金鴻飼料有限公司各車間、科室、班組。

          第一條危險化學品進出庫管理

          1、危險化學藥品進出庫必須由計劃使用單位專職人員和保管共同進行檢查,驗收并認真登記,驗收包括:數量、包裝、危險標志。

          2、驗收合格后進入庫內,應嚴格按照“五雙”管理執行。

          3、當硫酸、磷酸、鹽酸、液堿進入庫區時,保管員應現場指揮,嚴禁運酸駕駛員及其他非工作人員單獨卸酸。

          4、保管員或駕駛員放酸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戴好耐酸手套,嚴禁赤手放酸等違章作業行為。

          5、放酸現場應配置合適的防護用品,如石灰、清水、水池等。

          6、酸庫液位需留一定的空間,不準裝滿庫。

          7、搬運、裝卸氧、乙炔瓶時要輕裝、輕卸,防止摩擦和撞擊。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的貯存管理

          1、;返馁A存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2、貯存的危化品應有明顯的標志,同一區域貯存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化品時,應按最高等級;锲返男阅軜酥。

          3、貯存方式:(分為三種)

          a、隔離貯存

          b、隔開貯存

          c、分離貯存

          4、貯存場所的要求:

          ①、貯存場所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報警和疏散指示,標志,都應符合安全要求。

         、、貯存場所通風設備和排風系統,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等安全防護設施。第三條檢驗化學危險藥品的貯存

          1、化驗室只適宜存放少量期內需用的`化學藥品(一個月),貯放時需按其化學性質分類進行,嚴禁混堆存放,以免發生危險。

          2、易燃、易爆藥品應與熱源隔絕,嚴禁在化驗室存放,大于20L的瓶裝易燃液體,易燃、易爆藥品不得放于冰箱內。

          3、相互混合或接觸后可能產生激烈反應,燃燒、爆炸放出有毒氣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藥品不得混放,如酸或堿,強氧化劑與強還原劑。

          4、腐蝕性試劑應直放于塑料或搪瓷的盤或捅中,以防因瓶子破裂造成事故。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20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為了保障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環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3職責

          安全環?剖潜局贫鹊臍w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和回收處理。

          銷售科和相關部門負責保管。

          技術中心、質監科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技術指導。

          各生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的危害與環境因素識別,并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杜絕或降低危險化學品在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對員工健康的威脅及對環境的污染。4工作程序

          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危險品指《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GB6944– 86)中規定的物品,對其實施分類管理。

          對危險品要按其性質危險程度、儲存數量、工藝條件特殊性及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等,按有關規定劃定危險等級,分類登記造冊,上級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管理。

          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控制和管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的地點、區域和線路,以及危險品的使用范圍。

          對危險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員要嚴格考核,配備技術等級高、有實際經驗、責任心強的人,經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崗,同時要登記造冊、建立安全檔案。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使用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應當根據危險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降溫、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壓力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并定期進行維護和檢驗,使用前后,必須檢查,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必須按照環保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和廢渣。

          銷毀處理有易燃、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化學物品,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經安全環?啤⒐景踩a監察處等部門審批。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產品標準,收貨保管員應嚴格按

          GB190的規定驗收內外標志、包裝、容器等,并做到賬、貨、卡相符。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分區、分類、分庫儲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如:氧化劑物質不能與還原劑、有機物同存一庫,管理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質,應嚴格按規定分類儲存。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墻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于,垛與墻、柱的間距不小。主要通道的寬度不于小。

          危險物品露天堆場,應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爆炸物質、一般易燃物質、遇水燃燒物質、劇毒物質和濃酸不得露天堆放。

          庫房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風裝置及必要的避雷設施。

          庫房內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一般不準架設臨時線。

          庫區的安全、消防、衛生設施,應根據危險性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泄壓、通風、溫度調節、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對可能發生的火花、靜電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禁止帶有鐵輪的車輛進入庫區。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管理和監督工作;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

          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質量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安全環?坪拖嚓P部門,采取應急措施解決。

          庫房必須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來人登記,危險化學品驗收、保管、領用,庫房、庫區的禁火、動火管理制度和記錄。特別是爆炸物質、劇毒物質和放射物質,應采取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和雙人使用的“五雙制”。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和裝卸

          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執行國家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發貨人不得托運,運輸部門不得承運。

          運輸裝卸危險品,應遵守下列規定:

          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危險物品,不得混裝。

          不得客貨混載,禁止無關人員搭車。

          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品,在裝運時應當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

          各部門處置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包括危險化學品、貯存容器等,應上報安全環?苽浒。

          安全環?聘鶕kU廢棄物的特性,進行鑒別、分析,確定安全的處置措施。

          間必須做好危險廢棄物處置登記表。

          本廠不能處理或暫時不處理的危險廢棄物,應暫存在指定的場所,暫存場所應有防雨淋、防泄漏、防火措施,由安全環?曝撠煴O督指導。

          堆存的危險廢棄物應有醒目的“危險廢物”標示,并注明危險廢物的特性,危害性。

          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學品的部門,對其貯存、運輸和使用情況,應結合月度安全檢查時一并進行檢查并做好相應記錄。

          安全環?茖ξkU化學品的生產、運輸、儲存、使用及廢棄物處理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并做好檢查的記錄。

          對各類檢查發現的問題,具體執行《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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