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醫學證明的作用
《出生醫學證明》是由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印制,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托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下面是出生醫學證明的作用,請參考!
出生醫學證明
一、《出生醫學證明》的法律效力
《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母嬰保健法》規定,由依法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新生兒法定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其法律效力是;
(一)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生人口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況。
(二)證明出生人口的血親關系。
(三)作為新生兒獲得國籍的醫學依據。
(四)作為戶籍登記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的醫學依據。
(五)作為新生兒依法獲得保健服務的憑證。
(六)為其他必須以《出生醫學證明》為有效證明的事項提供依據。
二、《出生醫學證明》的填寫與簽發
(一)簽發對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活產嬰兒(活產嬰兒系出生時有呼吸、心跳、臍帶搏動及隨意肌收縮4項生命體征之一的嬰兒)。
(二)填寫要求
1、接生人員填寫<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 記錄嬰兒出生狀態,根據<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接生人員或指定專人填寫《出生醫學證明》。
2、《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做到項目齊全、字跡清楚、內容準確,不得勾畫涂改。由計算機打印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接生人員本人及嬰兒母親簽字。
3、新生兒姓名根據新生兒父母申報姓名填寫,用字必須正規。
4、性別、健康狀況及出生地點分類,應根據新生兒出生時的實際情況予以確認,分別在有關文字上或□內劃“√”;健康狀況可結合Apgar評分判定,出生地按新生兒出生時所在地填寫。
5、新生兒父母姓名、身份證編號必須依據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身份證件填寫;無居民身份證的現役軍人或外籍人,在身份證欄目□內填寫其他有效證件號碼,如軍官證、士兵證、外籍護照,按實際數碼順序填在□內,尾數后□內標“●”。
6、父母為臺、港、澳居民,已獲得外國國籍的填相應國籍,未獲外國國籍的填“中國”籍,其后標(臺)或(港)、(澳)。
7、在綜合醫院和其他醫院出生的, 在醫院后□內劃“√”;在婦產專科醫院、婦幼保健院和鄉(鎮)衛生院出生的,在婦幼保健院□內劃“√”家庭接生的,在家庭后□內劃“√ ”;其他地點出生系指在車、船、飛機上出生等情況,填寫時需注明,并在其后□內劃“√”。
(三)簽發要求
1、《出生醫學證明》由新生兒出生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后簽發。
2、在醫療保健機構外分娩的嬰兒,由縣級以上的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出具此類《出生醫學證明》。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在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時,應要求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下列證明材料:(1)、由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親子關系證明”,(2)、該嬰兒與其父母(監護人)親子關系的'旁證,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旁證為家庭接生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同時附家庭接生員考核合格證書復印件),或嬰兒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的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或親子鑒定證明。這些證明材料應由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機構保存。
3、家庭接生的新生兒,由接生地所在的鄉(鎮)衛生院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后簽發。
4、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向戶籍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戶籍登記機關保存《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戶籍登記的原始憑證,《出生醫學證明》正本交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保存。《出生醫學證明》副頁必須由戶籍登記機關拆切,私自拆切視證明無效。
三、《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
(一)依據衛生部、公安部衛基婦發〔2001〕45號文的有關規定,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出生證明時,以“出生公證書”為合法有效文件。
(三)《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在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后,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補發。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后,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補發辦法如下:
1.未辦理戶籍登記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
2.已辦理戶籍登記手續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四、關于無效《出生醫學證明》
(一)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要求內容準確、字跡清楚、嚴禁涂改。有下列情形的,視為無效:
1、《出生醫學證明》手寫時未用鋼筆或碳素筆的;
2、《出生醫學證明》被涂改的、填寫字跡不清的、有關項目填寫不實的;
3、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的;
4、《出生醫學證明》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
5、《出生醫學證明》為非法印制的。
(二)無效《出生醫學證明》的換發
1、因簽發單位的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簽發單位應及時換發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
2、因當事人的責任而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可向原簽發單位申請換發。
3、無效《出生醫學證明》自換發之日起作廢,有簽發單位存檔保留并做好登記。
五、《出生醫學證明》的真偽鑒別方法
《出生醫學證明》內芯板面的設計特點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示意圖上有一多層環形空洞,位于板面中央印有“中國婦幼衛生”標志,以標志和環型空洞為中心向外輻射多條曲線和直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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