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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章程

        時間:2024-06-05 09:17:32 章程 我要投稿

        【合集】公司章程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各種章程頻頻出現,章程起著保證組織內部的管理功能正常運行的作用。那么擬定章程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司章程,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集】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1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一人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作出決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出資方式 :貨幣

          出資額:人民幣 萬元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推薦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推薦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 向股東提出提案;

         。5)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的違法行為提起訴訟;

         。6)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作出決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東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法定代表人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股東簽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

          第五條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利用自有資金對項目進行投資和管理;投資信息咨詢服務(不含金融、期貨、證券);房地產信息咨詢;家政服務;建筑設備及建筑材料租賃;銷售:建筑材料、裝飾材料(不含危險品)、五金交電;物業管理;勞務服務;園林綠化施工。(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500萬元,由股東繳納。股東名稱或姓名認繳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2500貨幣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繳納出資計劃如下:

         。ㄒ唬┦状卫U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500貨幣20xx年4月1日(二)第二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20xx貨幣20xx年10月1日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股東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ㄒ唬┰诠緩浹a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ǘ⿲镜慕洜I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ㄈ┎殚喒緯嫀げ,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ㄋ模┕窘K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ㄎ澹┓伞⑿姓ㄒ幓蚬菊鲁桃幎ǖ钠渌麢嗬。

          第十五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ㄒ唬┳袷胤伞⑿姓ㄒ幒凸菊鲁;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ㄋ模┓、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苫蛘吒鼡Q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ㄎ澹⿲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七)修改公司章程;

         。ò耍Q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ň牛┓伞⑿姓ㄒ幒捅菊鲁桃幎ǖ钠渌殭。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九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二十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九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股東指定董事長人選;設副董事長一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更換。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向股東報告工作;

         。ǘ﹫绦泄蓶|的決定;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Q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驕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朴喒痉至、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ㄊQ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ㄊ唬┲朴喒镜幕竟芾碇贫;

         。ㄊ┍菊鲁桃幎ɑ蚬蓶|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股東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七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會做出的利潤分配預案、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方案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董事會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細則規定屬于監事會職權范圍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過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董事會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ㄒ唬┕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

         。ㄋ模┮婪ū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七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本章程如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四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3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ABC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經營范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 實收資本:_____________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身份證號碼 認繳額 實繳額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出資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七條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第五章

          第八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權并轉讓;

          (5)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6)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7)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8)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9)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3)不按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4)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5)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議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

          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一致同意選舉__________為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對公司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_________為法定代表人兼執行董事、經理,法定代表人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_________為經理。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 經理不是股東的,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_______為監事,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行使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在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時監事有進行調查的權利,并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 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清算組

          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三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50年,從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規定事項,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執行,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公司章程4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等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

          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公司增加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___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___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布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金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如下:

          第六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比例如下: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出資萬___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其中貨幣資金__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出資萬___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其中貨幣資金__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出資萬___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其中貨幣資金___________元。

          第七條各股東應當于公司登記注冊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股東可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一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鼓動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為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或轉讓股權時,有優先認繳權和優先購買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壞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部門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十二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三條股東之間可以互相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四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近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出資的,視同為同意轉讓。

          第十五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一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一十一)對公司合并、分并、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一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__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______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分配公司債券的方案;

          (一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一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______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它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三十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_____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稽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執行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______年。

          第三十三條執行董事執行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

          (二)檢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和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別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五)其他職權。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制度

          第三十四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

          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

          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的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決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是以彌補上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______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七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八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集體福利。

          第三十九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四十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四十一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四十五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向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大會確認后十五______日內成立。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______日起_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______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九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五十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一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二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

          利用職權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他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四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六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七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______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5

        xx工商局:

          茲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張三,身份證: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

          此致

        敬禮!

          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6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八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章 公司和財務會計利潤分配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國家、省、市關于工程監理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堅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則,為水利工程投資者、建設者提供科學嚴謹的監理、優質的服務,確保投資者的建設項目投資省、進度快、質量好。同時,通過科學的、先進的管理方式,合理有效地利用多方資源,使其為股東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為國家提供稅收。

          第四條 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省※※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省※※市※大道1號;

          通訊地址 ※※省※※市※大道1號;

          郵政編碼 537100。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場所 ※※省※※院內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以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為主業。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和要領取許可證的,已經 批準,并領取了 許可證。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人民幣 50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50 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投資。在注冊資本總額中:

          貨幣 4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 80 %;

          實物折價1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20 %;

          土地使用權折舊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0 %。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中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已由具有無形資產評估資格的 會計審計事務所 評估驗證。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五條 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省※※局;

          ※※省※※局。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分配紅利;

          (2)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3)股東會上的表決;

          (4)依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5)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帳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議或質詢;

          (6)被推選擔任董事長、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8)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依其所認購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3)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方式、出資數額;

          (2)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3)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如下:

          序號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

          方式 出資額 股東簽名

          1 ※※省※※局 實物折價 10萬元

          2 ※※省※※局 貨幣 40萬元

          第二十一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冊資本;

          (1)股東增加投資;

          (2)公司盈利;

          (3)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冊資本。

          第二十三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四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簽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末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

          第二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股東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定期會每年召開一次,于年初舉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1)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提議時;

          (2)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議,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長,決定有關董事長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工作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或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一名董事長,兩名付董事長、四名董事組成。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 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2)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

         。3)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公司借款的方案;

          (6)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8)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審批總經理提出的副總經理和三總師;

         。9)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擬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決定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委派會計的報酬和支付方式;

          (12)擬訂公司兼職董事津貼的標準。

          第三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由董事長指派一名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對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監督;

          (2)檢查公司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維護股東權益。

          (3)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責成總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并行使下列職權:

          (1)在董事會的領導下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或超越授權范圍。

          第三十七條 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不在時,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 公司總經理可以由股東會聘任,也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三十九條 公司依照法律、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帳冊、制度。按月向董事會提交財務報表。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另立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四十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議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一條 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年會二十日以前備置于公司并送交各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二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10%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5%~10%作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提取了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在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員工的集體福利。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五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2)股東會決定解散;

          (3)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4)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第四十六條 公司依照前條規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代表組成。

          被依法責令關閉的,由有關機關組織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織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 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宜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清算組織負責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織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三條 董事會成員、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董事、總經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公司資金和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五十四條 公司領導在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公司領導在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或者建議。

          第五十五條 公司職工依據《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五十六條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組織或機構的,公司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規定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決議加以補充。股東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公司章程7

          1、提議修改公司章程。

          一般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建議。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的決策機構,對公司經營情況以及章程的執行和變化情況較為了解,能夠對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積極意義的建議。根據《公司法》第47條和109條的規定,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但是修改公司章程事關公司發展的大局,不得以會間的臨時動議提出。如果董事會怠于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股東可以提出修改提議。并且在董事會不主持和召集股東(大)會情況下,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以及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會;股份有限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以及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

          2、將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通知股東。

          公司章程修改屬于股東(大)會會議審議事項。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負責通知義務的主體,一般是董事會。但是在監事會或者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 (大)會時,則由其通知。

          3、股東(大)會決議。

          一般情況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修改屬于股東(大)會的法定職權。我國公司法第38條和100條規定了股東(大)會修改公司章程的職權。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修改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需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但是,有些情況下公司章程修改并不需要股東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對公司章程的此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4、種類股股東的同意。

          根據《公司法》第130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記名股票、無記名股票和其他種類的股票。當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種類股股東的利益時,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章程修改需要經過種類股股東同意這一程序。

          5、特定章程變更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變更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需報主管機關批準。

          6、特定章程變更事項的公告。

          章程變更事項屬于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予以公告。比如經營范圍是章程必須記載事項,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應當予以公告。《證券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應當予以公告。

          7、公司章程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變更后,公司董事會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公司章程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章程8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別____,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伙宗旨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

          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 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公司章程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公司”)。

          公司經____________________批準,以發起方式設立(或者由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設立)。公司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三條 公司注冊名稱:

          中文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條 公司的股東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具體經營范圍以工商登記機構的核準內容為準)

          第三章 股份

          第一節 股份的發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十五條 公司經批準的股份總額為________股普通股,每股面值______元。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__________股,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

          第十七條 持股證明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公司應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董事長簽字并加蓋公司印章的持股證明。持股證明應標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份數、編號、股東名稱。發起人的持股證明,應當標明發起人字樣。

          第十八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經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通過,并報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批準后,可以購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購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發出購回要約;

          (二)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公司購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該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五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六條 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內不得轉讓。

          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其任職期間內,定期向公司申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職期間以及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七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賣出,或者在賣出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又買入的,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前款規定適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第二十九條 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股東名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決定某一日為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結束時的在冊股東為公司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包括:

          1.繳付成本費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繳付合理費用后有權查閱和復印:

          (1)本人持股資料;

          (2)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4)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三十四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所稱“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本條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三十八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公開發行股份或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審議批準公司重大資產收購出售方案;

          (十一)對超過董事會授權范圍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和表決;

          (十二)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五)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十六)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六個月之內舉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注釋:公司應當在章程中確定本條第(一)項的具體人數。

          第四十一條 臨時股東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四十二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均不能出席會議,董事長也未指定人選的,由董事會指定一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共同推舉一名股東主持會議;如果因任何理由,股東無法主持會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持有最多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東。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議的通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四十五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簽署;委托人為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簽署。

          第四十六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持股憑證;委托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代理委托書和持股憑證。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持股憑證;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托書和持股憑證。

          第四十七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委托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四十八條 投票代理委托書至少應當在有關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書由委托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書均需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會議。

          第四十九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五十條 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并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三十日內沒有發出召集會議的通告,提出召集會議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在報經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后,可以在董事會收到該要求后三個月內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召集的程序應當盡可能與董事會召集股東會議的程序相同。

          監事會或者股東因董事會未應前述要求舉行會議而自行召集并舉行會議的,由公司給予監事會或者股東必要協助,并承擔會議費用。

          第五十一條 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不應因此而變更股權登記日。

          第五十二條 董事會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彌補虧損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條規定的程序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三節 股東大會提案

          第五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五十四條 股東大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與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不相抵觸,并且屬于公司經營范圍和股東大會職責范圍;

          (二)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三)以書面形式提交或送達董事會。

          第五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按照本節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股東大會提案進行審查。

          第五十六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并將提案內容和董事會的說明在股東大會結束后與股東大會決議一并公告。

          第五十七條 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大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條的規定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四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五十八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五十九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六十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報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發行公司股份或公司債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購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重大資產的收購或出售;

          (七)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二條 非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準,公司不得與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第六十三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董事會應當向股東提供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第六十四條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六十五條 每一審議事項的表決投票,應當至少有兩名股東代表和一名監事參加清點,并由清點人代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第六十六條 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六十七條 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點算;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即時點票。

          第六十八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如有特殊情況關聯股東無法回避時,公司在征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進行表決,并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出詳細說明。

          第六十九條 除涉及公司商業秘密不能在股東大會上公開外,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

          第七十條 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出席股東大會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二)召開會議的日期、地點;

          (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四)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五)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

          (六)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復或說明等內容;

          (七)股東大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七十一條 股東大會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名,并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為____年。

          第七十二條 對股東大會到會人數、參會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額、授權委托書、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會議記錄、會議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項,可以進行公證。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一節 董事

          第七十三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董事無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十四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第七十五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

          第七十六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并保證: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除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四)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六)不得挪用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七)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

          (八)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九)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十)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十一)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機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機關披露該信息:

          1.法律有規定;

          2.公眾利益有要求;

          3.該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七十七條 董事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

          (一)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認真閱讀上市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親自行使被合法賦予的公司管理處置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將其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七十八條 未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七十九條 董事個人或者其所任職的其他企業直接或者間接與公司已有的或者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聯關系時(聘任合同除外),不論有關事項在一般情況下是否需要董事會批準同意,均應當盡快向董事會披露其關聯關系的性質和程度。

          除非有關聯關系的董事按照本條前款的要求向董事會作了披露,并且董事會在不將其計入法定人數,該董事亦未參加表決的會議上批準了該事項,公司有權撤銷該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對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除外。

          第八十條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慮訂立有關合同、交易、安排前以書面形式通知董事會,聲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內容,公司日后達成的合同、交易、安排與其有利益關系,則在通知闡明的范圍內,有關董事視為做了本章前條所規定的披露。

          第八十一條 董事連續二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第八十二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八十三條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會應當盡快召集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大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八十四條 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內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八十五條 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使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六條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稅。

          第八十七條 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公司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 董事會

          第八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第八十九條 董事會由____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__人。

          第九十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回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的風險投資、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經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以及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就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向股東大會作出說明。

          第九十二條 董事會制訂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第九十三條 董事會應當確定其運用公司資產所作出的風險投資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并報股東大會批準。

          第九十四條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公司董事擔任,其中,董事長由____________________推薦,副董事長分別由________、________推薦;并均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九十五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六)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七)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六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

          第九十七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應在______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提議時;

          (四)經理提議時。

          第九十九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為:專人送出、掛號郵件方式、傳真方式;通知時限為:會議召開前十日。

          如有本章第九十八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副董事長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副董事長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一百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零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一百零二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為____年。

          第一百零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一百零四條 董事會決議以記名方式表決。

          第一百零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

          第一百零六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一百零七條 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三節 獨立董事

          第一百零八條 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具有中國證監會證監發[20xx]102號《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所規定的任職資格。

          公司應當從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財務或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須的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士中選任獨立董事。公司獨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注冊會計師。

          第一百零九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關聯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

          (二)公司股東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最近一年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五)為公司或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六)公司章程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股份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獨立董事的提名人應對被提名人的資格和獨立性向股東大會發表書面意見,被提名人應當就其本人與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作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向股東大會出具書面說明。

          第一百一十二條 獨立董事任期與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連選可以連任,但連任時間不得超過六年。

          第一百一十三條 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除上述情況及《公司法》規定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外,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得被無故免職。

          第一百一十四條 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獨立董事應當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對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注意的情況進行說明。該獨立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獨立董事填補其缺額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董事權利外,獨立董事還有權行使下列特別職權:

          (一)金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5%的關聯交易在提交董事會討論前,應當事先經獨立董事認可;

          (二)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三)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四)提議召開董事會;

          (五)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第一百一十六條 獨立董事在行使上述特別職權時,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條 獨立董事應對下列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同意、保留、反對等意見,并說明理由: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三)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四)股東或其關聯企業對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凡須經董事會決策的事項,公司必須按法定時間和本章程規定提前通知獨立董事并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凡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充分時,可聯名書面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或延期討論事項,董事會應予以采納。

          公司向獨立董事提供的資料,公司和獨立董事應保存______年。

          第一百一十九條 公司應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積極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協助。

          第一百二十條 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公司有關人員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第一百二十一條 獨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定議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除上述津貼外,獨立董事不應從公司及其股東或有利益的機構或個人取得額外、未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節 董事會秘書

          第一百二十三條 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

          第一百二十四條 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必備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由董事會委任。

          本章程第七十四條規定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適用于董事會秘書。

          第一百二十五條 董事會秘書的主要職責是:

          (一)準備和遞交國家有關部門要求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出具的報告和文件;

          (二)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并負責會議的記錄和會議文件、記錄的保管;

          (三)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準確、合法、真實和完整;

          (四)保證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記錄和文件的人及時得到有關文件和記錄。

          (五)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第一百二十七條 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會秘書的,如某一行為需由董事、董事會秘書分別作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總經理

          第一百二十八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公司設副總經理______名,總會計師一名。公司總會計師為公司財務負責人。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總經理。

          第一百三十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______年,經連聘可以連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三十二條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一百三十三條 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偨浝肀仨毐WC該報告的真實性。

          第一百三十四條 總經理擬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勞動保險、解聘(或開除)公司職工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代會的意見。

          第一百三十五條 總經理應制訂總經理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一百三十六條 總經理工作細則包括下列內容:

          (一)總經理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和參加的人員;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

          (三)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簽訂重大合同的權限,以及向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制度;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三十七條 公司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一百三十八條 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勞務合同規定。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一節 監事

          第一百三十九條 監事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擔任。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得少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

          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一百四十一條 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事分別由________、________推薦,并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

          第一百四十二條 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應當予以撤換。

          第一百四十三條 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章程第五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于監事。

          第一百四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二節 監事會

          第一百四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____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會召集人一名,從______提名的監事中選任。監事會召集人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該召集人指定一名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一百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四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四十八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____次會議。會議通知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送達全體監事。

          第一百四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節 監事會決議

          第一百五十條 監事會以會議形式進行表決通過形成有關決議。

          監事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出席,委托書應載明授權權限。

          第一百五十一條 監事會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一百五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應有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為____年。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一節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訂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前六個月結束后六十日以內編制公司的中期財務報告;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內編制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第一百五十五條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以及進行中期利潤分配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1)資產負債表;

          (2)利潤表;

          (3)利潤分配表;

          (4)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

          (5)會計報表附注。

          公司不進行中期利潤分配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上款除第(3)項以外的會計報表及附注。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中期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編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一百五十八條 公司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上一年度的虧損;

          (2)提取法定公積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積金;

          (4)支付股東股利。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積金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不在彌補公司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一百五十九條 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兩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第一百六十一條 公司可以采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節 內部審計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和審計人員的職責,應當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審計負責人向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節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四條 公司聘用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會計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的咨詢服務等業務,聘期一年,可以續聘。

          第一百六十五條 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大會決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 經公司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享有下列權利:

          (一)查閱公司財務報表、記錄和憑證,并有權要求公司的董事、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供有關的資料和說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為會計師事務所履行職務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資料和說明;

          (三)列席股東大會,獲得股東大會的通知或者與股東大會有關的其他信息,在股東大會上就涉及其作為公司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的事宜發言。

          第一百六十七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職位出現空缺,董事會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可以委任會計師事務所填補該空缺。

          第一百六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由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委任填補空缺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由董事會確定,報股東大會批準。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司解聘或者續聘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大會作出決定,并在有關的報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時說明更換原因,并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一百七十條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時,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有權向股東大會陳述意見。會計師事務所認為公司對其解聘或者不再續聘理由不當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提出申訴。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辭聘的,應當向股東大會說明公司有無不當情事。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以郵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進行;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專人送出、郵件方式、傳真方式進行。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七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條 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等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指定《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報刊。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節 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可以依法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董事會擬訂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東大會依照章程的規定作出決議;

          (三)各方當事人簽訂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五)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辦理解散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__________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八十條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反對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二節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并依法進行清算: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告破產;

          (五)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一百八十五條 公司因有本節前條第(一)、(二)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的方式選定。

          公司因有本節前條(三)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

          公司因有本節前條(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節前條(五)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成立后,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八十八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八十九條 債權人應當在章程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一百九十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公司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九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認為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三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賬冊,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百九十四條 清算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條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原審批的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九十七條 董事會依照股東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條 章程修改事項屬于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百九十九條 董事會可依照章程的規定,制訂章程細則。章程細則不得與章程的規定相抵觸。

          第二百條 本章程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章程與本章程有歧義時,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最后一次核準登記后的中文版為準。

          第二百零一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二百零二條 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公司股東簽字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公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公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公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公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公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章程10

          所謂房地產公司,是指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并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內容為準。

          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類型

          第四條 公司名稱:

          第五條 公司住所:

          第六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

          第七條 公司要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第八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從營業執照核發之日算起。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九條 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房地產銷售;物業管理,對房地產業的投資。

          第十條 分公司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不能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第四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十一條 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__萬元。

          公司注冊資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

          股東首期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于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第二期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十三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十五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提案權;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和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二次,每半年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的可表述為:)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______人,由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和更換。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向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二十八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九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

          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

          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七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條 公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一條 公司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接受股東、監督機關審查驗證。

          第三十二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公司的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五條 股東會有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勺鋈缦乱幎ǎ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三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八條 公司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股東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秉;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2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但委托書中應載明被委托人的權限。

          第四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若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七條 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公司______(設/不設立)董事會,成員為______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年,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______人,副董事長______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四十九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十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五十一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______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三條 公司監事會,成員______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______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______。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______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

          第五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五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該會計年度終了后60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五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行:提取_____%法定盈余公積;提取_____%任意盈余公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第五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 工會

          第六十條 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并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 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三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六十二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六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四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五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六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六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11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確立本公司的法律地位,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公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創業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萬元。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由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作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長、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長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1

          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書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董事長的職權。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勺鋈缦乱幎ǎ篲___________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法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5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任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并選舉公司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

          1、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檢查董事會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4、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依次由副董事長和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____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必須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偨浝韺Χ聲撠,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2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長、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3、當董事長、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董事長、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________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和罷免,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檢查董事會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4、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5、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股東各留存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12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驗資出具的報告時間)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股東作出的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注:成員人數應為3-13人),由股東決定產生。董事任期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于會議召開前十日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注:1-2人),由股東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認為必要時有權更換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二)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自然人股東親筆簽字:

          或法人單位股東加蓋公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13

        各部門:

          為使本公司人事日常行為規范化、制度化和統一化,使公司員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責任感和歸屬感,特制定本手冊。本手冊適用于本公司正式員工、短期合同工、借聘人員和實習員工,員工應認真學習并服從管理。由于公司的發展與經營環境的不斷變化,本手冊中規定的政策都有可能隨之相應地修訂并及時做出公告,F規定如下:

          1、上班時間:9:00-------凌晨00:00如還有客戶在線咨詢,接待客服工作自動延長。下班人員不得過晚務必凌晨2:00前休息,特殊情況除外,我們也會進行核實情況是否屬實,如有虛假托詞、推辭、借口一律按公司條例處理,扣除對應的獎金。公司按例規定每周1天帶薪假期(如需要請假必須向主管部門提前申請,得到批準后才能放假)

          2、每位客服一本備忘錄,在工作過程中,每遇到一個問題或想法馬上記錄下來,相關辦公文件到財務部登記領取,如有遺失,自己補足。

          3、每月不定時召開公司例會,由部門主管或是總經理主持會議,傳達當月的會議內容。

          4、在工作中要學會記錄,記錄自己服務的客戶上的成交比率,學會計算,才會想要進步。

          5、新產品上線前,由客服組長負責給客服上課,介紹新產品,客服必須在新產品上架前掌握產品屬性。新的客服有權利要求客服組長介紹自己想了解的產品,也有義務去認識所有產品。

          6、接待好來咨詢的每一位顧客,文明用語,禮貌待客,不得影響公司形象,如果一個月內因服務原因收到買家投訴,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分析給予相應的`措施與處罰。

          7、上班時間不得遲到,早退,曠工,如有事離崗需向主管部門請示得到批準后才能離開,否則視為早退行為。相應處罰措施如下:早退:如有早退行為,一次罰款50元(當月累計,當月扣除)遲到:遲到一分鐘罰款五元,遲到半小時,則扣當天底薪,遲到超過一小時,扣除兩天底薪工資,以此類推(當月累計,當月扣除)曠工:對于無故曠工行為,一次罰款200元,如無故曠工當月達到2次,公司有權直接作開除處理。(當月累計,當月扣除)

          8、上班時間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除公司的阿里旺旺外,一律不準登陸私人的旺旺、看視頻和玩游戲等影響工作事物,嚴禁私自下載安裝軟件,違者一次罰款50元

          9、保持桌面整潔,保持辦公室衛生,每天上班前要清潔自己辦公桌,禁止放一些雜物

          10、公司新員工入職后,由部門主管安排新員工進行上機操作培訓工作,一人帶一個,上手最快的,可以提前轉正。

          11、嚴格恪守公司秘密,不得將同事聯系方式、客戶資料等隨意透露給他人,違者按公司相關條例處罰,情節嚴重直接作開除處理。

          12、銷售部在開空調時間,嚴禁吸煙,違者一次罰款50元(需要抽煙請到室外)

          xx股份有限公司

          9月29日

        公司章程14

          公司章程修改的合法程序

          1.由公司董事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東會對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審批的事項時,報政府主管機關批準。如股份有限公司為注冊資本而發行新股時,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準;屬于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

          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記事項的,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辦理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項的,應依法進行公告。如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進行公告。

          6.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股東會決議”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記事項,須有公司法人簽章方可完成變更。

          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法》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15

          一、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約定的事項是由《公司法》具體授權如下:

          第12條授權,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13條授權,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原《公司法》規定只能由董事長擔任,而現在則是可以由他們其中的一人擔任。

          第16條授權,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并且公司章程可以對投資或擔保的總額和數額作出限制。

          第38條第(11)項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享有公司法規定以外的職權。

          第42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約定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時間。

          第43條授權,公司章程呵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表決權的行使方式。

          笫44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規定的范圍之外,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45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

          第47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董事會法定以外的職權。

          第49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圍之外,規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54條和第56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圍之外,規定監事會的職權、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72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問題。

          第75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公司的營業期限和公司的章程。

          第76條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規定股東資格的繼承問題。

          第84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認購股權的相關事宜。

          第142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作出法定以外的限制性規定。

          第148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作出規定。

          第166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財務報告的提交期限。

          第167條授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約定股東的利潤分配比例。

          第217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

          二、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不一致的處理。

          公司章程如果違反了《公司法》的強行性規定則應為無效,如果僅僅是變通了《公司法》的任意性規定,則不應否定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的內容包括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豆痉ā返25條、第82條分別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公司章程如果欠缺該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則為無效。

          當章程規定不同于《公司法》規定時,效力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如《公司法》很多條都規定了“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就上述條款提到的股東會議召開通知、股東會議表決權的行使、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有限公司董事長的產生辦法與表決程序、執行董事的職權、監事會的議事方式與表決程序等均可以在章程中規定,一般情況下應當認可公司章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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