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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章程制度

        時間:2023-11-24 06:54:07 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鄲腊桑旅媸切【幨占淼墓菊鲁讨贫,歡迎閱讀與收藏。

        公司章程制度

        公司章程制度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本公司是由一個自然人股東出資設立,為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本公司股東承諾:⑴在申請設立本公司前,未曾設立登記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⑵只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⑶本公司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 ;

          郵政編碼: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xx)具體填寫)

          公司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

          公司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 股東姓名

          第八條 股東姓名 ,

          通信地址: ,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全部認繳出資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者等權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享有剩余資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二)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在公司辦理清算時,以出資額對公司承擔債務;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第十三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對公司為除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股東作出前款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聘用產生。

          (選擇性條款:若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請選擇以下第15至17條)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兼任,由股東委派/聘用產生(注:產生方式應與第14條執行董事的一致)。

          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選擇性條款:若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請選擇以下第15至17條)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聘用產生。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選擇性條款:若不屬于以上情況,請選擇以下第15至17條)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委派/聘用產生。

          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若不設監事會,請參照以下18-19條,若設監事會,請參照《法人獨資有限公司設董事會章程范本》中有關監事會內容)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注:須少于三人),由股東委派/聘用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經理擔任。

          第二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職權。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注:若為變更或備案制訂的新章程,把設立登記改為變更或備案登記)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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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公司由 投資設立,出資方式為:貨幣

          出資時間為:已記載驗資報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下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決定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任命公司經理;

          第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看連任。

          第十條 執行董事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佛女粉絲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任命產生。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后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聘任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任命產生,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對外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子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 章程規定的其他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 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公章:

        公司章程制度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冊后,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于前置許可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方開展經營活動;其它經營項目,本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后自主選擇經營,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第五條 住所:

          郵政編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

          法律、法規禁止的,不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批準前不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注:企業經營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經許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規定應在《營業執照》明示的經營項目,則除將上述內容表述在經營范圍中,還應將有關項目在經營范圍中明確標明。例如;餐飲;零售藥品。)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付數額及期限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資情況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數額出資方式設立時繳付數額

          一期

          二期

          數額期限數額期限

          (注:公司注冊資本可以分期繳付。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繳付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數額,其余部分可以選擇在設立后一次性或分兩期兩種方式繳清。一次性繳付的,應當在設立后一年內繳付其余部分;分兩期繳付的,第一期應當在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付其未繳部分的50%,第二期應當在設立之日起三年內全部繳清。股東應根據實際情況如實設定本條款內容。)

          第十條 股東承諾:各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執行董事)或監事會成員(監事);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額;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三條 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所認繳的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注:由兩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只能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 (年或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

          分之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數應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為二分之一比較合適,這樣才能與第六章第10條中的“過半數”相一致。這里應注意,股東的表決權是按其出資比例來行使。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股東會選舉。董事任期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注: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 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注:無董事會的,經理可以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 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 : 。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一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及勞動制度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審查驗證后于第二年 月 __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三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小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并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注:公司設執行董事的情況下,“公司章程的解釋權“應屬于股東會。)

          第四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制度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本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行為準則。

          第二條 公司業經xx人民政府批準成立,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行為受國家法律約束,其經濟活動及合權益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公司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條 公司名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英文名稱:xxxxxxxx。

          第四條 公司法定地址: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元。

          第六條 公司是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略)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主營:(略)兼營:(略)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方式:(略)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方針:(略)

          第三章 股份

          第十一條 公司股票采取股權證形式。公司股權證是本公司董事長簽發的有價證券。

          第十二條 公司的股本分為等額股份,注冊股本為xx股,即xx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公司的股本構成:發起人股:xx股,計xx萬元,占股本總數的xx。其中:社會法人股xx萬股,占股本總數的xx。內部職工股xx萬股,占股本總數的xx。

          第十四條 公司股票按權益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公司已發行的股票均為普通股。

          第十五條 公司股票為記名股票。每股面值xx元。法人股每一手為xx股;內部職工股每一手為xx股。

          第十六條 公司股票可以用人民幣或外幣購買。用外幣購買時,按收款當日外匯價折算人民幣計算,其股息統一用人民幣派發。

          第十七條 公司股票可用國外的機器設備、廠房或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有形或無形資產作價認購,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為公司必需的;

          2.必須是先進的、并具有中國或外國著名機構或行業公證機構出具的技術評價資料(包括專利證書或商標注冊證書)有效狀況及其技跣閱艿仁滌眉壑底柿希?

          3.作價低于當時國際市場價格,并應有價格評定所依據的資料;

          4.經董事會批準認可的。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作價所折股份,其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

          第十八條 公司的董事和經理在任職的3年內未經董事會同意,不得轉讓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年后在任職期內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公司股份額的50%,并需經過董事會同意。

          第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須由公司加蓋股票專用章和董事會董事長簽字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公司股票的發行、過戶、轉讓及派息等事宜,由公司委托專門機構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股東所持有的股票如有遺失或毀損,持股股東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公司并在公司指定的報刊上登載3天,從登報之日起30天內無人提出異議,經公司指定的代理評判機構核實無誤,可補發新股票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原股票同時作廢。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股票可以買賣、贈與、繼承和抵押。但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辦理。股票持有人的變更應在45天內到公司或公司代理機構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根據公司發展,經董事會并股東大會決議,可進行增資擴股,其發行按下述方式進行:

          1.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

          2.向原有股東配售新股;

          3.派發紅利股份;

          4.公積金轉為股本。

          第二十四條 公司只承認已登記的股東(留有印鑒及簽字式樣)為股票的所有者,拒絕其他一切爭議。

          第四章 股東、股東大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公司的股東。

          第二十六條 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權利,并出具法人代表的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按其所持股份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2.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獲取股利或轉讓股份;

          3.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及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發的股票;

          5.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6.公司清算時,按股份取得剩余財產;

          7.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維護公司利益;

          3.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認繳其出資額;依其持有股份對公司的虧損和債務承擔責任;

          4.向公司提交本人印鑒和簽字式樣及身份證明、地址;如變動應及時向公司辦理變動手續;

          5.在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不得退股。

          第二十九條 公司股份的認購人逾期不能交納股金,視為自動放棄所認股份,同此對公司造成的損失,認購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對下列事項做出決議,行使職權:

          1.審議、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2.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及虧損彌補;

          3.批準公司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他會計報表;

          4.決定公司增減股本,決定擴大股份認購范圍,以及批準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等方案;

          5.對公司發行債券、拍賣資?約胺至、合并、?謾⑶逅愕戎卮笫孿鈄齔鼉鲆椋?

          6.選舉或罷免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并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7.修訂公司章程;

          8.對公司其他重大事項作出決議。股東大會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章程。

          第三十一條 股東大會分股東年會和股東臨時會議。股東年會每年舉行一次,兩次股東年會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月。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會應召開股東臨時大會:

          1.董事缺額1/3時;

          2.公司累計未彌補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3.占股份總額10%以上股東提議時;

          4.董事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三條 股東大會應由董事會召集,并于開會日的30日以前通告股東,通告應載明召集事由。股東臨時會不得決定通告未載明事項。

          第三十四條 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名冊已登記、擁有或代表普通股xx股以上的股東組成。

          第三十五條 股東出席股東會,應持有本公司當屆股東會的出席證。出席證應載有股東姓名、擁有股數、大會時間、公司印鑒、簽發人和簽發日期。

          第三十六條 股東可書面委托自己的代表(以第三十條為限)出席股東大會并代行權力,受委托的股東代表出席股東大會,持股東的出席證書、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

          第三十七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

          1.普通決議應由持公司普通股份總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由出席股東1/2以上的表決權通過。

          2.特別決議應由代表股份總額的2/3以上的股東出席,并以出席股東2/3以上表決權通過。上款特別決議,是指本章程第三十條第2、4、5、8所列事項做出決議。

          第三十八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代表的股份達不到第三十七條所規定數額時,會議應延期15日舉行,并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通知;延期后召開的股東會,出席股東所代表的股份仍達不到規定的`數額,應視為已達到法定數額,決議即為有效。

          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每一普通股擁有一票表決權。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會議記錄、決議由董事長簽名,10年內不得銷毀。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權力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公司的重大決策。

          第四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由xx名董事組成,其中董事長一名、董事xx名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每屆董事任期3年,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內經股東大會決議可罷免。從法人股東選出的董事,因法人內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時,可以改派,但須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并經公司董事會確認。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候選人由上屆董事會提名;由達到公司普通股份總額xx以上的股東聯合提名的人士,亦可作為候選人提交會議選舉。

          第四十五條 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可在適當時候,增加若干名工作董事,并于下屆股東大會追認。工作董事由公司管理機構高層管理人員擔任,其職責、權力及待遇與其他董事同等。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召開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審定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準公司的機構設置;

          4.審議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

          5.制定公司培養股本、擴大股份認購范圍,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6.制定公司債務政策及改造公司債券方案;

          7.決定公司重要財產的抵押、出租、發包和轉讓;

          8.制定公司分立、合并、終止的方案;

          9.任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10.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審批公司的行政、財務、人事、勞資、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2.聘請公司的名譽董事及顧問。

          13.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項。董事會做出前款決議事項,除第5、6、7、8、10的決議時須由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表決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數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董事長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有兩票表決權。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至少有1/2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書面委托他人出席會議并表決。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半數以上董事提議時,可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組織原則。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通過為有效。當贊成和反對的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多投一票。在表決與某董事利益有關系的事項時,該董事無權投票。但在計算董事的出席人數時,該董事應被計入在內。

          第四十九條 董事長由全部董事的1/2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五十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2.領導董事會工作,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3.簽署公司股票、債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提名總經理人選,供董事會會議討論和表決;

          5.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第五十一條 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指定其他董事行使職權。

          第五十二條 董事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不得從事與本公司有競爭或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五十三條 公司設立監事會,對董事會及其成員和經理等公司管理人員行使監督職能。監事會對公司股東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成員為xx人,其中xx人由公司職工推舉和罷免,另外xx人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監事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人,由監事會2/3監事同意當選和罷免。監事會成員的2/3以下(含2/3),但不低于1/2,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監事會主席或監事代表列席董事會議;

          2.監督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

          3.監督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帳簿及其他會議資料,并有權要求有關董事和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4.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公司名義委托注冊會計師幫助復審;

          5.建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6.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第五十七條 監事會決議應由2/3以上(含2/3)監事表決同意。

          第五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聘請法律專家、注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

          第五十九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xx名?偨浝碛啥麻L提名,董事會聘任;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副總經理、財務主管、審計主管、律師)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工作對總經理負責。

          第六十條 總經理的主要職責:

          1.執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2.擬定公司發展計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3.任免和調配公司管理人員(不含高級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

          4.決定對職工的獎懲、升降級、加減薪、聘任、招脾、解聘及辭退;

          5.全面負責公司經營管理,代表公司處理日常經營管理業務和公司對外業務;

          6.由董事會或董事長授權處理的其他事宜。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授權的任何董事對公司經營管理工作的干預。

          第六十一條 董事、經理的報酬總額必須在年度報告中予以說明并公告。

          第六十二條 董事、經理以及本公司高級職員因違反法律、公司章程、徇私舞弊或失職造成本公司重大經濟損失時,根據不同情況,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可給予下列處罰:

          1.限制權力;

          2.免除現任職務;

          3.負責經濟賠償。觸犯刑律的,提交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財務、審計和利潤分配

          第六十三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制度》及國家其他法律、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四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公歷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六十五條 公司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公司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六十六條 公司財務報表按有關規定報送各有關部門。公司編制的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和其他有關附表,在股東大會召開20日前置于公司住所,供股東查閱;年度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并出具書面證明,由財務委員會向股東大會報告。公司依法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交納稅款,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虧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3.提取公益金;

          4.支付優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盈余積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六十七條 公司稅后利潤分配的比例為:

          1.法定盈余公積金提取比例為10%;

          2.公益金提取比例為:5%-10%;

          3.任意盈余公積金提取比例為:(略)

          4.用于支付股利的比例為:(略)

          以上具體分配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狀況和發展需要擬定,經股東大會通過后執行。

          第六十八條 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或兩次,按股份分配,在公司決算后進行。分配股利時,采用書面通告或在指定報刊公告。

          第六十九條 公司分配股利采用下列形式:

          1.現金;2.股票。

          第七十條 公司實行部審計制度,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內部審計人員,依公司章程規定在監事會或董事會領導下,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九章 勞動人事和工資福利

          第七十一條 公司職工的雇用、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及勞動紀律等事宜執行《股份制試點企業人事管理暫行辦法》及《股份制試點企業勞動工資管理暫行規定》,并依照上述有關規定制定公司規章細則。如國家法律、法規有新的變化,應依據其變化相應修改。

          第七十二條 公司招聘職工,由公司自行考核,擇優錄用。

          第七十三條 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分別制定企業用工、職工福利、工資獎勵、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制度。

          第七十四條 公司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五條 公司章程根據需要可進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第七十六條 修改章程的程序如下:

          1.由董事會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議:

          2.按規定將上述修改條款通知股東,召開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3.依股東大會通過的修改章程的決議,擬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案。

          第七十七條 公司變更章程,涉及變更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登記注冊事項,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項,應予公告。

          第十一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七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申請終止并進行清算: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公司嚴重受損,無法繼續經營;

          2.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3.公司設立的宗旨業以實現,或根本無法實現;

          4.公司宣告破產;

          5.股東會決定解散。

          第七十九條 公司宣告破產終止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條 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債權而提出接管公司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根據有關法規和本章程,由破產股東與債權人辦理轉讓手續。

          第八十一條 公司依第七十九條第一、二、三項終止的,董事會應將終止事宜通知各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人選,發布終止公告。公司應在終止公告發布之后15日內成立清算組。

          第八十二條 清算組成立后,應于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兩個月內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自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未接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逾期申報債權不列入清算之列,但債權人為公司明知而未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三條 清算組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財產,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公司未了結業務;

          3.收取公司債權;

          4.償還公司債務,解散公司從業人員;

          5.處理公司剩余財產;

          6.代表公司進行訴訟活動。

          第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由人民法院按破產程序對公司進行處理,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向其移交。

          第八十五條 公司決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經清算組批準,不得處理公司財產。

          第八十六條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后,清算組應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1.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和依法律規定應交納的稅款附加、基金等;

          3.銀行貸款、公司債券及其他債務。

          第八十七條 清算組未依前款順序清償,不得將公司財產分配給股東。違反前款所作的財產分配無交,債權人有權要求退還,并可請求賠償所受的損失。

          第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后,清算組應將剩余財產分配給各股東。

          第八十九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提交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賬冊,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報政府授權部門批準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九十條 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章程的補充和修訂之決議,以及董事會根據本章程制定的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制度,視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董事會。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有與法律和現行國家政策不符之處,以法律和有關政策為準,并應按法律和政策之規定及時修改本章程。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經創立會議特別決議通過,并經xx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自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生效。

        公司章程制度5

          一、本公司員工的獎勵分為獎金、記大功、記功、嘉獎。

          (1)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酌予獎勵或功大功。

          1、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行確有成效者。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者。

          3、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者。

          4、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力職守者。

          5、對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權益事情,能事先揭發、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產設備,有特殊功效者。

          (2)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記功。

          1、對于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者。

          2、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期完成者。

          3、協助第(1)項1至3款人員達成任務確有貢獻者。

          4、利用廢料有較大成果者。

          (3)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嘉獎。

          1、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者。

          2、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3、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使生產不致中斷者。

          4、品行端正、遵守規章、服務指導,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5、節省物料,有顯著成績者。

          (4)其他對本公司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亦得以獎勵。

          二、 員工的'獎勵,以嘉獎三次等于記功一次,記功三次等于記大功一次。

          三、 本公司員工的懲處分為免職或解雇、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分別予以懲處。

          (1)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解雇或免職處分。

          1、假借職權,營私舞弊者。

          2、盜竊公司財務,挪用公款,故意毀損公物者。

          3、攜帶違禁品進入工作場所者。

          4、在工作場所聚賭或斗毆者。

          5、不服從主管的指揮調遣,且有威脅行為者。

          6、利用工作時間,擅自在外兼職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機密、捏造謠言或釀成意外災害,致公司受重大損失者。

          9、品行不端,嚴重損及公司信譽者。

          10、仿效上級主管人員簽字,盜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義者。

          11、連續曠工3天或全年曠工達7日以上者。

          12、記大過達2次者。

          (2)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降級、記大過處分。

          1、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為舉報者。

          2、故意浪費公司財物或辦事疏忽使公司受損者。

          3、違抗命令,或有威脅侮辱主管的行為,情節較輕者。

          4、泄漏機密或虛報事實者。

          5、品行不端有損公司信譽者。

          6、在物料倉庫或危險場所違背禁令,或吸煙引火者。

          7、在工作場所男女嬉戲,有妨害風化行為者。

          8、全年曠工達4日以上者。

          (3)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記過處分。

          1、疏忽過失致公物損壞者。

          2、未經準許,擅自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3、工作不力、屢誡不改者。

          4、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影響秩序者。

          5、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冒替簽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頂替者)。

          (4)員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應予以(警告)處分。

          1、遇非常事變,故意規避者。

          2、在工作場所內喧嘩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辦事不力,于工作時間內偷閑怠眠者。

          4、浪費物料者。

          5、辦公時間,私自外出者。

          6、科長級以上人員,月份內遲到、早退次數累計7次(含7次)以上者。

          (5)其他違反本公司各項規章,應予告誡事項者,應分別予以懲處。

          四、 員工的懲處,警告3次等于記過1次,記過3次等于記大過1次,累計記大過2次,應予免職或解雇。

        公司章程制度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發展經濟作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范圍:對房地產、酒店業、商貿(及物流)、餐飲投資管理、咨詢服務、房地產開發、企業營銷策劃、(現代農業發展、農村土地整理)企業形象策劃、企業信息咨詢、企業管理咨詢。 營業期限:

          第六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 實繳資本額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 1000.00 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 20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財務公司借貸資金,其資金利息由所有股東按出資比例共同承擔。)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的實收資本為全體股東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金額單位:人民幣萬元

          第 條 公司首次內部籌款100.00萬元作為啟動資金,各股東按照出資比例限時認繳。其中先生以胡市糖廠土地評估市價過戶到公司戶下,作為入股資金,不足金額以現金補貼,超出部分作為下次籌款資金。以后每次內部籌款,都以各股東入股出資比例限時認繳。每次繳款后,公司要向各股東提供繳款確認書,并由公司蓋章。所有股東互相監督確認繳款情況。

          第九條 各股東認繳、實繳的公司注冊資本金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設總經理、業務部、辦公室、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 股東會由 三位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所有股東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以后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會選舉先生為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同時為公司法定代表人;選舉先生為總經理,選舉先生為副總理協助總經理開展各項工作,選舉為公司監事。

          第三章 股東會的職權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以下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7、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

          10、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月定期召開,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主要向股東匯報公司財務情況、投資計劃、工作進度等。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總經理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一)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對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通過;

          (二)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期保存;

          (三)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議,并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六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的權利和義務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 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 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 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及其他部分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股東會選舉先生為總經理?偨浝韺蓶|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三、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 向股東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辦公室負責人人選;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

          負責人。

          七、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出資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的權利:

          一、 出席股東會,并根據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二、 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 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 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五、 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股份時有優先認購權;

          六、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四條 股東的義務:

          一、 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五條 出資的轉讓:

          一、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二、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第三十五條 公司每筆財務支出,都需有詳細記錄,附發票或收據,由執行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簽字審批后方能報銷入賬。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七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注:公司規定不按出資比例分配的,須明確規定)。

          第三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九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條 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股東會自作出合并、分立決議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公司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

          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五條 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六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

          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可自定,但至少在

          三分之二以上)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

          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法人股東蓋章:

          自然人股東簽名: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制度7

          一、目的:為促進和保持公司員工工作積極性和自覺性,貫徹企業精神和經營宗旨,公司奉行有功必獎、有過必罰的原則,保證公司目標實現,獎優罰劣,獎勤罰懶,鼓勵上進,鞭策落后。表揚先進,激勵后進,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特制定此制度。

          二、 獎勵涉及對象:公司所有員工。

          三、 本制度規定獎勵種類為年終獎、創造獎、功績獎、先進工作獎、業務開拓獎、特殊貢獻獎、職務晉升獎、全勤獎。

          四、 獎勵事項分類:

          一、員工涉及到如下事項,可享受50元—300元的獎勵,員工大會通報表揚(獎勵金額視具體情況由部門管理和公司領導作出)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務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和經濟效益的;

          (2)對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積極、有實效的;

         。3)保護公司財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能全身心投入工作,服從領導工作安排,堅守崗位,任勞任怨;工作中積極努力,認真負責,處處為公司的利益著想,能圓滿或超額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各種工作任務。

         。5)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

         。6)一貫忠于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事跡突出的`;

          (7)熱愛本職工作,關心公司集體,能協助部門主管完善部門的工作管理制度;愛護和幫助同事,在部門的各項工作中起到模范帶頭的作用。

         。8)當月不得有缺勤記錄。

         。9)為公司帶來良好社會聲譽的。

          (10)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成為公司楷模者。

         。11)領導有方、業務推展有相當成效者。

         。12)參與、協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13)遵規守紀,服從領導,敬業楷模者。

          (14)主動積極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減少成本開支,節約資源能源者。

         。15)拾金(物)不昧者。

         。16)遇到非常事變,如災害事故等能隨機應變,敢冒風險,救護公司財產及人員脫離危難,采取措施得當者。

         。17)對本公司的損害能防患于未然者。

         。18)通過努力,不斷改善產品的制作工藝、為公司創造額外效益。

          (19)能在短時間內掌握所屬崗位相關知識,很好的運用到工作中。

         。20)凡做滿一年者加薪50元、做滿兩年加薪100元依止類推。

          五、員工處罰制度

          一、目的:為了促進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更好執行,嚴肅工作紀律,特制定此制度。

          二、處罰涉及對象:公司所有員工。

          三、處罰方式:

         。1)通報批評;

          (2)一次性罰款;

         。3)減薪;

          (4)留用察看;

         。5)辭退;

          四、處罰事項分類:

          一、員工涉及到如下事項,可處罰50元—300元的罰金,(罰款金額視具體情況由部門管理和公司領導作出)

          1、故意造成重大過失或重大損失、盜竊公司財物;扣除當月工資及員工管理費后無條件辭退;必要時要承擔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并送公安機關處理,相關費用自理。

          2. 損失/遺失公司重要物品、設備;1000元以上(含1000元)視經濟能力至少賠償原價的20%—50%,并扣除當月工資及員工管理費后辭退;500元—1000元(含500元)視經濟能力至少賠償原價的80%,并扣除當月工資及員工管理費后留用察看;500元以下,無條件照假賠償。

          3. 違抗合理調動或不服從上級領導安排;視情節嚴重程度。

          4. 包庇職員舞弊,弄虛作假;視情節嚴重程度。

          5. 泄露公司機密;視情節嚴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辭退。

          6. 品行不正,有損公司名譽;視情節嚴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辭退。

          7. 沒有及時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發生;視情節嚴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辭退。

          8. 全年曠工達4天以上;(視級別不同而定)。

          9. 在公司內打架,從事不良活動。(視級別不同而定)、留用察看或辭退。

          10、造謠滋事,視情節嚴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辭退。

          11、上班玩手機、談與工作無關話題、私自離崗者。

          12、玩忽職守或督導不力而發生損失;視情節嚴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辭退。

        公司章程制度8

          為加強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本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二、公司倡導樹立“一盤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公司實行“崗薪制”的分配制度,為員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證,并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六、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公司章程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建設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充分發揮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礎作用,規范公司章程管理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下簡稱《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國辦發〔xx〕36號)等文件的要求,結合國有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出資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監管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過程中的制訂、修改、審核、批準等管理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以下簡稱出資人機構)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有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其他部門、機構。

          第四條國有企業公司章程的制定管理應當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依法治企、堅持權責對等原則,切實規范公司治理,落實企業法人財產權與經營自主權,完善國有企業監管,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二章公司章程的主要內容

          第五條國有企業公司章程一般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內容:

          (一)總則;

          (二)經營宗旨、范圍和期限;

          (三)出資人機構或股東、股東會(包括股東大會,下同);

          (四)公司黨組織;

          (五)董事會;

          (六)經理層;

          (七)監事會(監事);

          (八)職工民主管理與勞動人事制度;

          (九)財務、會計、審計與法律顧問制度;

          (十)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十一)附則。

          第六條總則條款應當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載明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等基本信息。明確公司類型(國有獨資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明確公司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工作,提供基礎保障等。

          第七條經營宗旨、范圍和期限條款應當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載明公司經營宗旨、經營范圍和經營期限等基本信息。經營宗旨、經營范圍應當符合出資人機構審定的公司發展戰略規劃;經營范圍的表述要規范統一,符合工商注冊登記的管理要求。

          第八條出資人機構或股東、股東會條款應當按照《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表述,載明出資方式,明確出資人機構或股東、股東會的職權范圍。

          第九條公司黨組織條款應當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等有關規定,寫明黨委(黨組)或黨支部(黨總支)的職責權限、機構設置、運行機制等重要事項。明確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

          設立公司黨委(黨組)的國有企業應當明確黨委(黨組)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企業重大事項;明確堅持和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領導體制及有關要求。設立公司黨支部(黨總支)的國有企業應當明確公司黨支部(黨總支)圍繞生產經營開展工作,發揮戰斗堡壘作用;具有人財物重大事項決策權的企業黨支部(黨總支),明確一般由企業黨員負責人擔任書記和委員,由黨支部(黨總支)對企業重大事項進行集體研究把關。

          對于國有相對控股企業的黨建工作,需結合企業股權結構、經營管理等實際,充分聽取其他股東包括機構投資者的意見,參照有關規定和本條款的內容把黨建工作基本要求寫入公司章程。

          第十條董事會條款應當明確董事會定戰略、作決策、防風險的職責定位和董事會組織結構、議事規則;載明出資人機構或股東會對董事會授予的權利事項;明確董事的.權利義務、董事長職責;明確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總法律顧問、董事會秘書由董事會聘任;明確董事會向出資人機構(股東會)報告、審計部門向董事會負責、重大決策合法合規性審查、董事會決議跟蹤落實以及后評估、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等機制。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應當明確由出資人機構或相關股東推薦派出的外部董事人數超過董事會全體成員的半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經理層條款應當明確經理層謀經營、抓落實、強管理的職責定位;明確設置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的有關要求,如設置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應當明確為高級管理人員;載明總經理職責;明確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管理生產經營、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等職權,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第十二條設立監事會的國有企業,應當在監事會條款中明確監事會組成、職責和議事規則。不設監事會僅設監事的國有企業,應當明確監事人數和職責。

          第十三條財務、會計制度相關條款應當符合國家通用的企業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第十四條公司章程的主要內容應當確保出資人機構或股東會、黨委(黨組)、董事會、經理層等治理主體的權責邊界清晰,重大事項的議事規則科學規范,決策程序銜接順暢。

          第十五條公司章程可以根據企業實際增加其他內容。有關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章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第十六條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出資人機構負責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出資人機構批準。出資人機構可以授權新設、重組、改制企業的籌備機構等其他決策機構制訂公司章程草案,報出資人機構批準。

          第十七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依法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

          (一)新設國有獨資公司的;

          (二)通過合并、分立等重組方式新產生國有獨資公司的;

          (三)國有獨資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的;

          (四)發生應當制定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出資人機構負責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制訂公司章程修正案,報出資人機構批準。

          第十九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及時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事項與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

          (二)企業的實際情況發生變化,與公司章程記載不一致的;

          (三)出資人機構決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發生應當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國有獨資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由公司籌備機構或董事會制訂的,應當在審議通過后的5個工作日內報出資人機構批準,并提交下列書面文件:

          (一)國有獨資公司關于制訂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請示;

          (二)國有獨資公司籌備機構關于章程草案的決議,或董事會關于章程修正案的決議;

          (三)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修改對照說明;

          (四)產權登記證(表)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新設公司除外);

          (五)公司總法律顧問簽署的對章程草案或修正案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未設立總法律顧問的,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或公司法務部門出具審查意見書;

          (六)出資人機構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出資人機構收到請示材料后,需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提交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補正。

          第二十二條出資人機構對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進行審核,并于1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告知報送單位,經溝通確認達成一致后,出資人機構應當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程序。

          第二十三條出資人機構需要征求其他業務相關單位意見、或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調整相應期限,并將有關情況提前告知報送單位。

          第二十四條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經批準,由出資人機構按規定程序負責審簽。

          第二十五條國有獨資公司在收到公司章程批準文件后,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四章國有全資、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第二十六條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設立時,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條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股東會負責修改公司章程。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會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實際情況及時制訂章程的修正案,經與出資人機構溝通后,報股東會審議。

          第二十八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及時修改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事項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

          (二)企業的實際情況發生變化,與公司章程記載不一致的;

          (三)股東會決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發生應當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出資人機構委派股東代表參加股東會會議。股東代表應當按照出資人機構對公司章程的意見,通過法定程序發表意見、進行表決、簽署相關文件。

          第三十條出資人機構要按照《公司法》規定在股東會審議通過后的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

          第三十一條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章程的草案及修正案,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后,公司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五章責任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在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過程中,出資人機構及有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資人機構委派的董事,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對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過程中向出資人機構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時性負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資人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出資人機構應當對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章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予以糾正,對因違反公司章程導致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出資人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出臺有關配套制度,加強對所出資國有企業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

          第三十七條國有企業可以參照本辦法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所出資企業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章程制定管理應當同時符合證券監管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金融、文化等國有企業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章程制度10

          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權利,承擔公司義務,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市××××區××××路××××號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股東出資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三章 股東名稱或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名稱或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

          證照號碼

          資本金

          出資方式(金額:萬元)

          出

          資

          %

          比

          出資

          時間

          貨幣金額

          實物金額

          無形金額

          其他金額

          合計金額

          認繳

          ..

          實繳

          ..

          認繳

          ..

          實繳

          ..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逃出資。

          第五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二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作出其它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對公司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聘任和解聘。經理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或:經理)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文件;

          (二)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并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九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或:公司營業期限為長期)。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但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公司章程所列條款及其他未盡事項均以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為準則。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經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四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全體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章程制度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護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發》《公司登記管理條理》及法律,行政法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五條 公司登記注冊名稱: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 公司所在地:中國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國際廣場A座2808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七條 商住,家政服務,寫字樓管理

          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主管機關依法核準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500萬元人民幣。為二級物業管理企業。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權利

          1.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2.依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出資;

          3.按照出資比例行使管理決策權;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

          5.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6.要求公司為其投入的資本簽發出證明書。

          (二)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的'章程;

          2.按時足額交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并依法辦理其財產轉移手續;

          3.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5.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條 公司經營期限十五年,自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本章程經股東會議通過,并自領取公司營業執照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大會,修改權歸股東大會。本章程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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