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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的章程

        時間:2022-11-09 13:16:56 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的章程【熱門】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我們都跟章程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章程是書面寫定的關于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規范性文書。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章程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司的章程,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司的章程【熱門】

        公司的章程1

          總 則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明晰產權產系,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全體股東協商,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據《公司法》經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但責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4、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科學管理,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5、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紀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1、公司名稱:

          2、公司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1、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

          2、注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四、股東名稱和姓名

          1、法 人:

          2、自然人:

          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1、股東的權利:

          (1)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3)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4)有權在股東會上依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5)公司終止后,有權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財產。

          (6)有權依法取得出資證明書。

          (7)有權轉讓出資。

          2、股東的義務

          (1)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準備設立的臨時銀行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對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它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六、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法人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比例

          自然人股東姓名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比例

          2、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3、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日期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七、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八、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1、本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2、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使下列職權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和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3、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度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二)董事會

          1、本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人,由股東會選舉或股東委派產生。

          2、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3、董事任期 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長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期務。

          4、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公司章程重要作用

          公司章程是 公司存在和活動的基本依據,是公司行為的根本準則,是規范公司行為的內部制度,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國家有憲法,公司有章 程,章程對于公司的作用有如憲法對于國家的作用。公司的行為除《公司法》明確規定外,還要由出資人或股東協商制定在公司章程中。為鼓勵公司自治,在誠實信 用原則的前提下,自由規范公司內部關系。因此,公司章程對公司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公司章程是公司行為的根本準則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規范性文件,它規定了公司組織與經營的最根本事項,如:公司的名稱和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組織機構、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利 潤分配、解散事由及清算辦法等。從規定的內容看,對公司組織結構作了具體的明確,如: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 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等。

          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范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規范,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 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出資人或股東依據《公司法》自行制定的!豆痉ā肥枪菊鲁讨贫ǖ囊罁。作為《公司法》只能規定公司的普遍性的問題,不可能估計 到各個公司的特殊性。而每個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則能反映本公司的個性,為公司提供行為規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當出現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時,只要該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就由公司自行解決。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的行為規范,其效力僅及于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公司的章程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林懷中、曾長森共同出資,設立臺州安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臺州安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景園花園8號樓3單元505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汽車用品、代辦汽車上牌、年審、駕駛證年檢手續、代駕服務。對不符合《公司經營范圍用語規范》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出資額、出資比例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3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姓名、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其他職權:無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一般在每年12月份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

          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成員為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行使如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第十六條 公司設立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前聘請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保護公司股東權益,保護公司職工利益。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支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每屆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股東之間相互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一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夠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至20xx年5月1日,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等級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四條 股東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無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事項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五份,并報公司等級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

          1、自然人:林懷中簽字 2、自然人:曾長森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的章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三條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條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本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營業期限及注冊資本

          第五條公司名稱為:。

          (注:公司名稱應當經公司登記機關預先核準。)

          第六條公司住所:;

          郵政編碼:。

          (注:1、住所應當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并與公司住所證明的記載一致。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

          2、地方人民政府對“一照多址”有具體規定的,且公司決定不采用辦理分支機構登記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設經營場所的,曾設的經營場所應記載于本條,記載于本條,記載方式如下:

          經營場所1:;

          經營場所2:;

          ……)

          第七條公司經營范圍: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注:1、公司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2、經營范圍涉及《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所列事項的,應當按照相關批準文件、證件表述;批準文件、證件沒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規范的,參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表述。

          不涉及上述事項的,參照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表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規范的新興行業或者具體經營項目,參考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表述。)

          第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注:營業期限也可以是“年”或者“至年月日”,按需選擇其一并修改本條。采用上述方式記載營業期限的,營業期限屆滿后公司需存續的,應當在營業期限屆滿前修改本條,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注:1、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應當將本條修改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已實繳!

          2、公司設立或成立后減少注冊資本時,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注冊資本數額不得低于其規定的最低限額。

          3、因合并、分立而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的《關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記支持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確定。)

          第三章公司的股東

          第十條公司股東姓名:,證件名稱:,證件號碼,住所:。

          (注:股東的姓名應當與公司股東名冊的記載一致。)

          第十一條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信息發生變化的,公司應當及時更新。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注:可以就股東名冊的管理部門及其管理、更新、使用規則制定相關規定,并記載于本條。)

          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后,股東繳納出資的,公司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的記載事項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作出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

          (三)依據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質押所持有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決定記錄、執行董事決定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五)在公司清算完畢并清償公司債務后,享有剩余財產。

          (注:可以根據需要依法規定股東的其他權利,并記載于本條。)

          第十四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應當使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六)不得抽逃出資;

          (七)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十五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第十六條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股東姓名:,認繳出資萬元,在年月日前繳足,其中,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其他出資方式)作價出資萬元。

          (注:1、其他出資方式包括: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轉股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2、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應當將本條中的“在年月日前繳足”修改為“已于年月日繳足!

          3、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公司,在股東繳納出資后應當依法公示;可以將繳納情況記載于本條,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本章程。

          4、注冊資本分期繳付的,可以將股東分期出資的期數和每一期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記載于本條。

          5、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將本條修改為注冊資本變更后對應的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6、因公司合并、分立而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其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合并協議、分立決議或者決定約定。

          7、非公司企業法人改制為一人有限公司的,本公司章程應當載明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出資額等于原非公司企業法人的凈資產,出資方式為原非公司企業法人凈資產對應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出資時間為原出資人的出資時間。)

          第十七條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注: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八條股東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九條股東的出資期限不得超過本章程規定的公司營業期限。

          (注:股東約定的出資期限應當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公司章程規定了明確的營業期限的,出資期限應當在營業期限內;股東為自然人的,其出資期限應當在人類壽命的合理范圍內。)

          第二十條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有其他股東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時,如資不抵債,股東未繳足出資的,應先繳足出資。

          第五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股東可以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

          第二十三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轉讓人的出資義務。

          第二十四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繼承人應當承繼股東的出資義務。

          (注:對股權繼承另有約定的,應按約定修改本條內容。)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經理擔任,由經理擔任的,應當修改本條。)

          第二十六條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權,委托他人代行職權時,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權,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二十七條法定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不得濫用職權,不得作出違背公司股東、執行董事決定的行為,不得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法定代表人違反上述規定,損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但其喪失執行董事或經理資格的;

          (三)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四)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法定情形。

          第七章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定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定監事的報告;

          (五)審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注:可以依法決定股東的其他職權,并記載于本條。)

          第三十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經股東任命可以連任。

          (注: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并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另行規定執行董事的職權,并修改本條。)

          第三十三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1、公司經理可以由股東任免,并相應修改本條及以及本章程中關于執行董事職權的相關規定。

          2、公司經理可以由執行董事兼任,并相應修改本條以及本章程中關于執行董事職權的相關規定。

          3、公司可以不設經理,不設經理的,應當刪除本條。)

          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監事人,由股東任命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任命可以連任。

          (注:監事為1-2人。監事為職工代表的,可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并修改本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注:可以規定監事的其他職權,并修改本條。)

          第三十六條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任命或者聘任無效。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八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一)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股東、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三)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四)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五)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九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四十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股東決定。

          (注:可以規定由執行董事決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并相應修改本款。)

          公司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決定,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所余稅后利潤,由股東分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二條公司應當在下一會計年度開始之后個月前將公司財務會計報告送交股東。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  部門負責保管公司的公章、營業執照。

          (注:可以規定公章、營業執照的使用規則以及其遺失、毀壞、被非法占有時申請更換或者補領的程序,并記載于本條。)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四十四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注:本條還可以規定公司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四十五條公司出現除上一條第(三)項以外的解散事由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股東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公司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條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應當把聯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電子郵箱等)報公司置備,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報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一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并由股東決定;公司不得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注:1、可以約定由執行董事決定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事項,并修改本款內容。

          2、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規定,并記載于本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五十二條公司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章程、年度報告、股東繳納出資情況等信息,具體公示內容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于年月日訂立。

          股東簽名、蓋章:

        公司的章程4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一人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作出決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出資方式 :貨幣

          出資額:人民幣 萬元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推薦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推薦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 向股東提出提案;

          (5)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的違法行為提起訴訟;

         。6)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作出決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東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法定代表人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股東簽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的章程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規定,本次股東會議應到全體股東______人,實到股東______人。代表______%表決權,符合法定程序,做出如下決議:

          1、同意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由原注冊資本______萬元人民幣,增加到______萬元人民幣,增加注冊資本______萬元人民幣。

          此次增資中,公司股東______原出資______萬元人民幣,該次增資中認繳注冊資本______萬元人民幣,增資后累計出資額為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增資后公司注冊資本______萬元人民幣的______%。公司股東______認繳的注冊資本須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全部到位。

          2、修改公司章程第______條關于股東出資情況,通過章程修正案。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聲明:以上內容均真實、合法、有效,股東愿對此承擔法律責任。

          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的章程6

          第一章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望江縣天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出資,設立望江縣天盾勞務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冊后,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于前置許可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方開展經營活動;其他經營項目,本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后自主選擇經營,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________勞務派遣有限公司

          第五條住所:______號。郵政編碼:條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提供勞務派遣服務。法律、法規禁止的,不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批準前不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200萬人民幣。

          第八條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付數額及期限第

          九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資情況如下:股東名稱:出資方式:貨幣。出資數額:200萬元人民幣。持股比例:100%出資時間:____年___月____日。

          第十條股東承諾: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ㄒ唬﹨⒓踊蛲七x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ǘ┝私夤窘洜I狀況和財務狀況;

         。ㄈ┻x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經理或監事;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額;

         。ㄎ澹﹥炏荣徺I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ㄆ撸┕窘K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ò耍┯袡嗖殚喒蓶|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議報告。

          第十三條 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袷毓菊鲁;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所認繳的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 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部分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ㄈ┻x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ㄋ模⿲徸h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監事的報告;

         。⿲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ㄆ撸⿲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ň牛⿲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ㄊ唬⿲竞喜ⅰ⒎至、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表決權的股東全體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ㄆ撸┢溉位蛘呓馄赋龖晒蓶|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二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ㄈ┊攬绦卸潞徒浝淼男袨閾p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監事列席會議。

          第二十七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九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蓶|會;

         。ǘz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ㄈ┐砉竞炇鹩嘘P文件;

         。ㄋ模┰诎l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各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及勞動制度

          第三十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年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審查驗證后于第二年二月十五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一條公司利潤分配《公司法》及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二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ㄒ唬┕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⒌模

         。ㄋ模┕具`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ㄎ澹┮虿豢煽咕芰κ录率构緹o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五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小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并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八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本章程一式四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

        公司的章程7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投資組建。公司依法在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年。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六條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注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

          第八條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一)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占_____%.

         。ǘ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占_____%

         。ㄈ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占_____%

          第九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

          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章程應就實物轉移的方式,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轉讓事宜及期限作出規定)。

          第四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五章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ǘ┯羞x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查閱股東會記錄何財務會計報告;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ㄎ澹┮婪ㄞD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炏日J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ㄆ撸┕窘K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負有以下義務:

         。ㄒ唬├U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ㄈ┕巨k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ㄋ模┳袷毓菊鲁桃幎。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ㄈ┻x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監事的報告;

         。⿲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作出決議;

         。ň牛⿲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ㄊ唬┬薷墓菊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其指定的其它股東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經理。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ǘ﹫绦泄蓶|會的決議;

         。ㄈQ定、實施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贫ü镜哪甓蓉攧疹A、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贫ü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溉位蛘呓馄腹镜母苯浝、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七章 監 事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任期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绦卸隆⒔浝韴绦泄韭殑諘r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ㄈ┊攬绦卸潞徒浝淼男袨閾p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定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定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第二十八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九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ㄒ唬I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呤欠至⑿枰馍⒌;

         。ㄋ模┕具`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ㄎ澹┢渌ǘㄊ掠尚枰馍⒌。

          第三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有股東會確定;依照前第(四)、(五)向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企業財產、債券、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提出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注冊會計師或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后,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核準后,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公司的章程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需經行政許可的項目,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手續。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或證件)號碼股東1XXXXXXXXXX股東2XXXXXXXXXX股東3XXXXXXXXXXXXX

          第十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1:認繳出資額XXX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XX%,出資方式為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內繳足。

          股東2:認繳出資額XXX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XX%,出資方式為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內繳足。

          股東3:XXX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注:該項由

          股東自行確定,并作相應修改)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本條可由股

          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依照規定的時間按時召開(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召開的次數和時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本款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公司的章程9

          第一章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三條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公司的出資人: ,出資方式: , 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是經 批準設立的國家授權投資機構。

          第八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選舉董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出資人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五章董事會職權、議事規則第十一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 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七)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十四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做出的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制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十五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由董事兼任的,須經出資人同意。

          第十六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的人員;

          第十七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由 委派。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三年,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資人。

          第二十二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保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第二十七條公司章程經 批準生效。

          第二十八條公司章程由 負責解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三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的章程10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x、xxx共同出資設立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xxx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經營范圍:xxxxxxxxxx。(以上范圍需許可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xxxxxx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比例 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 xxxxx萬元整 20xx.xx.xx xx% 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 貨幣 xxxxxx萬元整 20xx.xx.26 xx%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權并轉讓;(5)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6)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7)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8)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9)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4)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股權。

          第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

          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登記于股東名冊。

          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時,由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經理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經理提起訴訟;

          (6)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五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該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2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的章程11

          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xxx修訂)的有關規定,擬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文第五十四條增加:

          公司應積極采取措施,提高社會公眾股股東參加股東大會的的比例。在召開股東大會時,除現場會議外,積極創造條件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但同一股份只能選擇現場投票、網絡投票或符合規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種表決方式,否則,視為無效票。公司股東大會實施網絡投票,應按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實施辦法辦理。

          公司還應切實保障社會公眾股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權利。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征集應采取無償的方式進行,并應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征集人公開征集公司股東投票權,應按有關實施辦法辦理。

          二、原文第七十八條增加:

          四、下列事項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公司章程規定,經全體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并經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實施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公司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含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或其他股份性質的權證)、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但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在會議召開前承諾全額現金認購的除外);

          2、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資產總價較所購買資產經審計的賬面凈值溢價達到或超過20%的;

          3、公司股東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償還其所欠該公司的債務;

          4、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附屬企業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發展中對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事項。

          五、公司在發布關于審議本條第四款所列事項的股東大會會議通知后,應當在股權登記日后三日內再次公告股東大會通知,并在通知中載明網絡投票的時間、投票程序。

          六、公司在公告關于審議本條第四款所列事項的股東大會會議決議時,應當說明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人數、所持股份總數、占公司社會公眾股股份的比例和表決結果,并披露參加表決的前十大社會公眾股股東的持股和表決情況。

          七、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本條第四款所列事項的,應當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

          三、原文第一百一十一條(二)修訂為:

          (1)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規,履行誠信勤勉義務;

          (2)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3)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其他規定,接受深圳證券交易所監管;

          (4)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應當承諾的其他事項作出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或者財務等方面出現的,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四、第一百二十一條增加:

          獨立董事應當向公司股東大會提交年度述職報告,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說明。

          五、將原文一百五十四條修改為:

          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證券交易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公司董事會秘書由董事會委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一)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國證監會最近一次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四)本公司現任監事;

          (五)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有關董事的資格和義務的規定適用于董事會秘書。

          六、將原文第一百五十五條條董事會秘書的主要職責修改為:

          (一)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其他證券監管機構之間的及時溝通和聯絡,保證深圳證券交易所可以隨時與其取得工作聯系;

          (二)負責處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督促公司制定并執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內部報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關當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按規定向深圳證券交易所辦理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三)協調公司與投資者關系,接待投資者來訪,回答投資者咨詢,向投資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資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準備和提交擬審議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文件;

          (五)參加董事會會議,制作會議記錄并簽字;

          (六)負責與公司信息披露有關的保密工作,制訂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及相關知情人在有關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內幕信息泄露時,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七)負責保管公司股東名冊、董事名冊、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票的資料,以及董事會、股東大會的會議文件和會議記錄等;

          (八)協助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信息披露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協議對其設定的責任;

          (九)促使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在董事會擬作出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時,應當提醒與會董事,并提請列席會議的監事就此發表意見;如果董事會堅持作出上述決議,董事會秘書應將有關監事和其個人的意見記載于會議記錄上,并立即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十)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七、第一百九十二條增加:

          公司的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

          公司董事會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

          存在股東違規占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占用的資金。

          xx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xx年四月五日

        公司的章程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公司名稱:xxxx(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xxxx。

          第五條:公司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xx萬元整(人民幣)。

          第七條: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三章:股東

          第八條:股東的名稱或姓名:

          1、姓名:xx、性別:xx、住所:xx。

          2、姓名:xx、性別:xx、住所:xx。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股東:xx,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xx%,出資方式:xx。

          股東:xx,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xx%,出資方式:xx。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當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2、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5、選舉或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

          6、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意見。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參與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的轉移手續。

          4、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5、公司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其出資。

          6、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公司股東之一不得購買其他股東全部出資,而形成單一股東(獨資公司)。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三條: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xx次,每兩次股東會會議之間間隔不得超過個月,具體時間由董事會決定,臨時會議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召開。

          2、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4、股東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除法律、法規、章程有明確規定外,股東會做出的決議,必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五章:董事會

          第十七條: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也是股東會常設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xx名,副董事長xx名,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公司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又不指定或不能指定他人主持公司董事會東會時,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或者代表三分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推選的董事或股東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或股東會。

          第二十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政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董事任期每屆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的決議必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做出,但做出屬于前第8、9項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六章:經理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五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議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部門經理等。

          8、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部門負責人。

          9、列席董事會議,并可對董事會決議要求復議一次。

          10、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監事會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由xx名監事組成,其中名由股東出任、名由職工代表出任。

          第二十七條: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或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或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監事行使職權時可以委托律師、會計師、審計師等專業人員協助,聘任費用由公司承擔。

          6、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一條:公司會計年度為公司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每一年度終了時應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三十二條: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xx日內,應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三條:提取當年稅后利潤的xx%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xx-xx%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公司注冊資本的xx%以上,不再提取。

          第三十四條: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五條: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三十六條: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七條: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八條: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九條: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十條:公司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擇優錄用,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十一條:公司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自行辭職,都必須嚴格按照勞動用工合同條款執行。

          第九章:終止與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終止: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5、因不可抗力發生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6、依法宣告破產。

          第四十三條:公司依前條第1、2、3、5項而終止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公司依前條第4、6項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經營期限xx年,自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未盡事宜,由董事會研究解決。

          第四十九條:股東會的決議及公司規章制度均視同本章程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條:本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蛘吲c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不一致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及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為準。

        公司的章程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則,由 獨自出資設立北京市##無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類型為一人無限公司(自然人獨資),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則為準。

          第二章公司稱號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稱號:北京市##無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公司運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運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出資人的姓名(稱號)、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工夫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稱號)、出資額、出資工夫、出資方式如下: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發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出資人)的職權:

          (一)決議公司的運營方針和投資方案;

          (二)委派(延聘)執行董事和監事,決議有關執行董事和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同意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同意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同意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同意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償盈余的方案;

          (七)對公司添加或許增加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許變卦公司方式作出決議;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出資人)委派或延聘發生。執行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公司的運營方案和投資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償盈余方案;

          (四)制定公司添加或許增加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兼并、分立、變卦公司方式、解散的方案;

          (六)決議公司外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決議聘任或許解職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依據經理的提名決議聘任或許解職公司副經理、財務擔任人及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許解職。經理對執行董事擔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掌管公司的消費運營管理任務,組織施行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施行公司年度運營方案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外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詳細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許解職公司副經理、財務擔任人;

          (七)決議聘任或許解職除應由執行董事決議聘任或許解職以外的擔任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出資人)委派(延聘),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反省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初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停止監視,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許股東會決議的董事、初級管理人員提出任用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初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初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則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五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二)在發作和平、特大自然災禍等緊急狀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判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判決權和處置權須契合公司利益,并在預先向股東報告。

          第八章 出資人以為需求規則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該當自公司清算完畢之日起30日外向原公司注銷機關請求登記注銷: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則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許公司章程規則的其他解散事由呈現,但公司經過修正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撤消營業執照、責令封閉或許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則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八條公司注銷事項以公司注銷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三份,并報公司注銷機關一份。

          出資人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的章程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_________萬元,其中現金:__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ㄒ唬┩顿Y人決定解散;

         。ǘ┩顿Y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ㄈ┍灰婪ǖ蹁N營業執照;

         。ㄋ模┓、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_____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ㄒ唬┧仿毠すべY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ㄈ┢渌麄鶆铡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_______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之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__份,本企業存檔_______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訂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的章程15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名稱:海口xx貿易有限公司

          (二)住所:海南省?谑衳x區xx路xx號

          二、經營范圍:

        xxx、xxx的銷售(可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填寫)。

          三、公司注冊資本:

        人民幣xx萬元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和出資時間:

          股東:張xx;身份證號:46xxxxxxxxxxxxxxxxx,以貨幣認繳出資xx萬元,占注冊資本的xx %,于公司注冊之日起xxx(時間)內繳足。

          五、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公司不設股東會,設執行董事、經理、監事、公司秘書。

         、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⑻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 修改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以上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二)執行董事

          1、股東任命1名執行董事。

          2、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3、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 執行股東的決定;

         、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經理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監事

          1、股東任命x(1-2名)名監事。

          2、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3、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 檢查公司財務;

         、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⑶ 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 向股東提出議案;

         、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五)公司秘書

          1、公司秘書由股東任命和更換。公司設一名公司秘書。

          2、公司秘書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之間的溝通和聯絡;

          (2)負責向社會公眾披露依法應當公開的公司信息;

          (3)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查詢公司的相關情況;

          (4)籌備公司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5)管理股東材料和公司文件、檔案;

          (6)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任命執行董事(經理)張xx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財務管理制度與利潤分配形式。

         、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作為公司法定公 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八、營業期限:

        xx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

          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⑴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票菊鲁膛c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本章程未作規定的事項,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 本章程一式貳份,股東壹份,公司登記機關壹份。

          法定代表人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股東簽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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