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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時間:2023-12-12 13:50:08 宇濤 醫學證明 我要投稿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通用15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醫學證明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通用15篇)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1

          1.嚴格《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和查詢賬號、密碼的使用權限管理,未經許可,不得泄漏密碼,如發生泄漏應立即更改密碼并向上級報告。

          2.管理和簽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因管理、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而掌握的公民的.個人信息,應予以保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個案信息。

          3.《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統計資料,對外公布權限歸屬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其他部門、機構和個人需要應用統計數據對外交流,須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同意。

          4.用于《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的計算機應專機專人專用,并設有開機密碼加強安全防范。

          5.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數據的備份,以防數據失滅。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2

          城步苗族自治縣中醫醫院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暫行規定 醫學疾病診斷證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文件,司法鑒定、因病休息、保險索賠等

          要以診斷證明書作為依據之一。為了加強醫院管理,嚴格規范出具醫學疾病診斷證明書,根據我院實際,特對出具醫學疾病診斷證明作如下規定:

          一、醫學診斷證明包括疾病診斷、治療、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據。所有醫生都應本著實事求是,認真嚴肅科學地做好此項工作。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師應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在本院注冊的執業醫師有權出具證明,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的醫學證明,進修醫師、實習醫師無權出具任何證明。

          二、醫師必須親自診查患者后方可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醫學診斷書應客觀、全面,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并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主要處理意見也應在病歷中記載備查。不得不見病人出具證明,也不得補開證明。屬于公傷、交通事故、醫療糾紛、打架斗毆致傷者,其診斷證明必須由經管或經治醫師開具,方可蓋章。

          三、主治醫師(包括主治醫師)以上資格的醫師在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假證明時,日期應填寫就診當日,須在二日內蓋章,逾期作廢。原則上,急診開具病休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門診病休證明書僅供病人單位參考。不得開具先休后補的證明書。

          四、各級醫師在門診病歷及出院記錄中疾病休息的建議權限為:對門診病人出具休假證明書,應從嚴掌握,住院醫師可出具一周以內證明,主治醫師可出具二周以內證明,二周以上證明由主任級醫師簽字(對已確診的癌 1癥、骨折及某些傳染病,如肝炎等,住院醫師可出具一月以內證明),產假、計劃生育假按國家規定開。

          五、醫師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證明文件,醫師未經特殊授權不得出具勞動能力、傷殘程度及職業病等專用診斷證明文件。凡涉及司法辦案、醫療鑒定及相關內容的證明,如傷情診斷、交通事故醫療鑒定、勞動力鑒定、病退休、保險理賠病情診斷、殘疾醫療鑒定、學生免予執行體育等等。我院只寫詳細病情和疾病診斷,不提出上述具體建議。辦理不孕癥疾病的診斷證明,由婦產科具備出具不孕癥診斷證明資格的醫師簽字蓋章,并將病歷資料、身份證、疾病診斷證明單復印留底備查。

          六、規范醫療管理,避免法律糾紛,門(急)診病人每次就診、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疾病證明書,遺失不補。醫師在開具疾病證明書時應向病人及家屬交代清楚,囑其妥善保管。特殊情況,對于患者要求補辦的證明書,住院病人由主管醫生須憑本院原始病歷,證明書須有科主任簽名批準,門診病人憑門診病歷、門診處方及發票處具診斷證明書。

          七、醫學診斷證明嚴禁涂改、偽造、弄虛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開假疾病證明書者,要嚴肅查處,自行承擔由此引發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責任外,醫院有權吊銷醫師處方權,并根據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本規定在下發日起執行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3

          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文件,是醫生根據病情為病人開具的各種診斷醫療文書生效的最后憑證,維護著醫生和病人雙重的合法權益,并直接反映了醫院的診療水平。為進一步加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有關文件精神,特規定如下。

          一、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包括疾病診斷、治療、出生、死亡等的證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據。

          二、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的人員應為具有主治醫師及以上職稱,在本醫療機構注冊的執業醫師,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生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三、醫學診斷證明書診斷專用章由門診部、急診科分別保管,急診科負責急診、夜間及節假日期間醫學診斷證明書的蓋章。無醫務處批準,不得離院使用。

          四、醫師必須親自診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關檢驗、檢查結果后方可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醫學診斷書應客觀、全面,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并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主要處理意見也應在病歷中記載備查。否則,不予蓋章。

          五、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假證明,當日蓋章有效。診斷證明書必須填寫完整(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別、疾病標準全稱、建議、當日時間及醫生簽字、主任簽字)后方能簽章。原則上,急診開具病休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門診病休證明書僅供病人單位參考。

          六、診斷證明、休假證明只證明病人疾病診斷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時間或醫療建議,不得出現療養、免夜班等非臨床醫學治療內容,不應提及與醫療不相關的其他處理意見。

          七、醫師只能出具在本醫療機構死亡患者的死亡證明文件,醫師未經特殊授權不得出具勞動能力、傷殘程度及職業病等專用診斷證明文件。凡涉及司法辦案需要的證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學、傷害、殘疾、工傷、勞動鑒定、保險索賠、辦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診斷證明,由當事人或家屬持公檢法、交通管理、勞動保障等相關部門的介紹信,經醫務處審核后,由指定科室醫師按照相關規定開具診斷證明。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應由醫院組織專家會診后,慎重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

          八、醫學診斷證明書應加蓋醫院專用印章方為有效,負責加蓋公章的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對診斷證明審核、把關、登記、保存。

          九、醫學診斷證明書嚴禁涂改、偽造、弄虛作假、偷蓋公章,以權謀私,開具虛假診斷證明的醫師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門(急)診病人每次就診、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醫學診斷證明書,遺失不補。醫師在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時應向病人及家屬交代清楚,囑其妥善保管。

          十一、收費標準:按照山西省物價局發布的《山西省醫療服務項目價格》(20xx)規定,每份收費1元。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4

          一、嚴格按照《母嬰保健法》及《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辦理有關出生醫學證明手續。

          二、醫院成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小組,人員明確,職責分明。實行證、章分離管理,做好證明的領用、保管、發放、報損、補發申請等臺帳記錄。單位領證憑介紹信、產科病歷到縣婦幼保健院購領。不得偽造、變造、倒買、轉讓、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醫學證明》,報廢證明不得自行銷毀,統一交發證單位處理。

          三、婦產科醫生應在孕婦產前檢查時,動員做好新生嬰兒起名事宜,本院出生的新生兒由接產醫生填寫《出生醫學證明》發證登記表。發證人員應詳細核對新生兒有關信息及父母身份證件,并將申請書與新生兒父母身份證復印件存檔,加強微機的養護,保證及時發證。印章管理人員應對證明核對無誤后蓋章,領證人須在《出生醫學證明》發證登記表領證人欄內簽字;拒領證者應簽字確認;非本院接產的.新生兒,一律不得發放《出生醫學證明》。

          四、《出生醫學證明》存根聯應粘貼《出生醫學證明》發證登記表上。

          五、對往年出生的兒童,應提供分娩記錄或手術記錄。

          六、每年12月20日前將報廢出生證明及報廢登記表一起上交縣婦幼保健院。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5

          醫學診斷證明書是證明病人就診過程及診休意見的文字憑據,它是病人考勤、工傷診斷、肇事賠償、司法鑒定以及各類保險報銷的重要憑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現對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作以下規定:

          一、凡本院有處方權的醫師,有資格為患者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實習醫師出具證明,必須經上級醫師審閱簽字,方為有效。

          二、醫師填寫診斷證明要慎重認真,不能單憑患者簡單主訴,而不以科學檢查為依據,或因人情關系利用職權濫開醫學診斷證明書,更不允許出具虛假醫學診斷證明書。

          三、原則上規定出具醫學診斷證明必須由首診醫師書寫。

          四、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僮C明,日期應填寫就診當日,當日蓋章有效,非當日開具不予蓋章(特殊情況見下一條規定)。病休的時間根據病情而定,急診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

          五、對事后的醫學診斷證明書,一般不予補辦。確有特殊情況的,要以事實為依據,核實后并經院領導批準才能補辦,補辦落款日期必須書寫為 補辦當日日期,同時注明“補辦”二字。

          六、因打架斗毆、兇殺或交通事故,不開病休證明。遇有特殊情況必須有公安部門要求開病休證明的介紹信。

          七、下列情況須接到有關部門介紹信,經主管院長審查,指定專人辦理,方可蓋章生效:

          1、凡涉及司法辦案需要,應有公檢法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執法機關的介紹信;

          2、因病退休、傷害、保險索賠、建議療養、變更工作、外地治療等,應有有關部門的介紹信。

          八、診斷證明書一般交本人帶回,特殊情況由醫院轉交患者單位。涉及法律的診斷證明,由患者單位派人取回。

          九、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需開診斷證明書的`,應由醫院組織專家會診,經討論后,慎重開出診斷證明書。

          十、凡涉及司法部門處理的案件中的醫療診斷問題,以法醫部門經過組織鑒定的最后意見為最終診斷。

          十一、醫院不作勞動能力及傷殘程度鑒定。工傷、殘疾鑒定應介紹至勞動保障部門,職業病診斷應介紹至職業病防治機構。

          十二、醫生多開具的醫學診斷證明書在加蓋“重慶宏仁醫院業務專用章”后生效,“重慶宏仁醫院業務專用章”由院辦公室保管,蓋章人員具有審查醫學診斷證明書權利,對不符合規定的醫學診斷證明書給予扣留并及時上報院領導。

          十三、填寫醫學診斷證明書時要求診斷明確,字跡清晰,不能缺項、漏項,不得隨意涂改。醫學診斷證明書開具日期應與門(急)診病歷及出院記錄相符。

          十四、凡不負責任違反上述規定亂開證明或提供偽證或出具虛假醫學診斷證明書的醫務人員,一經查出,一律嚴懲,責任自負。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6

          1、出生醫學證明的負責人必須掌握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法規,需經過培訓合格后方能上崗。

          2、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文件,資料,用品需專柜專人管理,出生證明專用章及及出生證明紙由兩人分開管理,不得丟失,不得外借,違者追究當事人相關責任。

          3、要做好出生證明的病人資料保密工作,不得告知無關人,更不得以贏利為目的的資料外泄。

          4、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兩人監督機制,即由管證明紙者開出生醫學證明,經管出生證明章者申核,特殊病人需經院長申核簽字后方能發證。不得私開出生證明;更不允許涂改病人的相關資料,必需按相關要求真實開出證明,如不按流程開出生醫學證明引起的一切后果由開證者個人承擔。

          5、出生醫學證明要按規定的.程序,到規定的單位領取,不得私改領取通道。

          6、向家屬告知出生醫學證明信息除了寶寶名可更改一次外,其它任何信息均不可更改,如有出生醫學證明的丟失,按相關流程到上級婦幼保健醫院補領。

          7、有無準生證均可據實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不得以各種名義拒辦

          8、領證人只能是媽媽本人,如果本人不能領取,需有媽媽本人簽的委托書,并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后方可代領。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7

          1、在院科各級領導下,根據市衛生局市公安局關于《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要求,嚴格執行。

          2、專人負責管理,建立和完善出入庫登記手續,妥善運送、保管《出生醫學證明》。

          3、要依據醫療保健機構和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資格等有效證明發放《出生醫學證明》,并留取證件管理人員名單備案。

          4、設專人分別管理《出生醫學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嚴格證章分離,加強內部監督、制約。

          5、嚴禁出現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上蓋章、項目內容填寫漏項或證章一人統管的'錯誤行為。

          6、完善出入庫登記,妥善長期保存《出生醫學證明》存根,每次領取時交回上次發放存根。

          7、《出生醫學證明》一律實行微機管理,內容準確,字跡清晰,嚴禁涂改。

          8、凡《出生醫學證明》丟失,按要求攜帶相關證件到嬰兒出生時原發證地補辦《出生醫學證明》。

          9、嚴肅處理《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出生醫學證明》搭車銷售其他物品。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8

          《出生醫學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法定醫學證明,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出生登記的重要依據。為了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規范其領取、發放、登記等工作,我院根據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通知》的具體要求,不斷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加強相關人員培訓,逐步使《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步入了規范化和程序化的軌道,F總結如下:

          一、建立健全《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組織

          為了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工作,我院成立了以院支部書記為管理第一責任人,設立專門科室、專管人員具體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領取、發放、登記等日常工作。確保了《出生醫學證明》的規范管理。

          二、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

          1、規范領取程序:要求專管人員在領取《出生醫學證明》時必須將領取人員的姓名、領取的數量在院辦公室進行登記,辦公室開具介紹信后方可領取。

          2、發放《出生醫學證明》時,領取機構必須是具有《母嬰保健技術》許可資質的醫療或計劃生育機構,且領取人員必須持單位介紹信及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方可領取。

          3、實行證、章分離管理,建立出入庫登記制度,妥善保存《出生醫學證明》存根。

          三、本年度申領及發放情況

          20xx年元月至今我院共申領《出生醫學證明》4400份,去年庫存470份,合計4870份,現已辦理4870份:其中20xx年出生新生兒辦理2638份,20xx年及以前出生者辦理2175份,作廢57份。

          總之,我院20xx年在《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方面,能嚴格執行衛生部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使《出生醫學證明》的領取、發放、登記逐步得到了規范。今后我們將進一步加強管理,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使《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更加規范。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9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吉林省母嬰保健條例》、《吉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出生醫學證明 管理。

          第二條 《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由依法取得執業許可和《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權的助產機構出具的證明新生兒出生時間、出生地點、出生時的健康狀況與父母的血親關系,申報國籍、戶籍和取得公民身份證號碼的法定醫學證明。

          第三條 凡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兒,應當依據本細則獲得衛生部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四條 《出生醫學證明》必須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可生效。

          第五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負責《出生醫學證明》在本轄區內的發放、指導、檢查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縣(市)、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管理人員,并在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登記備案。

          第七條 長春市衛生局負責統一制作“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報公安部門備案。同時向社會公布簽發機構名單。

          第八條 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助產機構,必須通過盛市衛生行政部門考核、驗收,獲榷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權,方可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第九條 助產機構負責對本機構出生的新生兒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條 助產機構應當加強管理,明確責任,并且制定專門的簽發管理制度。

          (一)經過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專門培訓,并在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備案的人員,方可承擔本機構《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

          (二)應當由2人分別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使用,并實行證、章分開,相互監督,嚴格管理。

          (三)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在領榷出生醫學證明》時,應當在“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上簽名。

          (四)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助產機構應當配備微機、打印設施,使用全省統一的《出生醫學證明》軟件。

          第十一條 助產機構接收孕產婦住院時,應當向孕產婦或家屬發放《<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告知書》。

          第十二條 《出生醫學證明》的填寫,依據《分娩登記本》、父母身份證及戶口簿,家庭住址以戶口簿為準(流動人口以落戶地址為準)!斗置涞怯洷尽纷鳛楹瞬椤⒀a發《出生醫學證明》的依據之一,應當妥善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三條 凡戶口在外地的產婦在長春市助產機構分娩,助產機構應當依據《分娩登記本》和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并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 管理》。

          第十四條 未在助產機構出生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由長春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負責簽發。簽發時應當核實有關情況,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 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聲明”。

          (二) 具備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為親子關系的旁證:

          1、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區民警出具的.蓋有公章和簽字的證明材料和當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機構出具的蓋有公章和簽字的證明材料。

          2、具有鑒定資格的相關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3、助產機構出具分娩證明,并有接生人員簽字和助產機構公章。

          初審合格后打傭出生醫學證明》,待接生人員簽字后,復審蓋章生效。

          證明材料由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永久保存。

          第十五條 單親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由母親或者父親任何一方出具書面說明,并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助產機構應當給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正、副頁允許只填寫一方信息,并將公證資料長期保存。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醫學證明》無效:

          (一)無接生人員簽名的;

          (二)無新生兒母親簽名或未蓋名章的;

          (三)新生兒母親和接生人簽字未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的;

          (四)被涂改、字跡不清、項目填寫不全(單親新生兒的《出生醫學證明》除外)或某些項目填寫不真實的;

          (五)私自剪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的;

          (六)未蓋助產機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

          (七)助產機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未在當地公安部門備案的;

          (八)非法印制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七條 換發《出生醫學證明》。

          (一)因助產機構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應由原助產機構及時予以換發,并做好“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登記”。

          (二)因當事人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應到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換發,并做好“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登記”。

          無效的《出生醫學證明》由換發機構收回保存。

          第十八條 因《出生醫學證明》遺失等原因要求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應當向長春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醫學證明》原簽發助產機構提供的新生兒出生時的基本情況、病歷號、原編號的證明,并且加蓋原助產機構的《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和公章;

          (二)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戶口簿及身份證;

          (三)持在《長春日報》登載的《出生醫學證明》遺失聲明及交款憑證。經核實情況屬實可予補發。無接生者簽字,應由原助產機構醫務科負責出具證明并蓋公章,由長春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保存。補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均在其副頁上注明“補發”字樣。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10

          一、工作目標

          進一步加強衛生計生部門、公安部門的溝通協作和資源共享,強化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形成規范管理和監督檢查的強大合力,建立部門聯動的長效機制,確!冻錾t學證明》依法發放、管理規范。

          二、主要工作內容

         。ㄒ唬┙f作聯動機制

          1.定期例會制度各級衛生計生部門、公安部門每半年召開1次《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例會,通報工作信息,培訓更新管理知識,研究探討工作難題,共享基層工作經驗,增進部門業務交流。

          2.建立聯絡員制度區縣、鄉鎮衛生計生部門、公安部門分別明確一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聯絡員,負責總體協調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相關工作溝通、協調、業務往來等。聯絡員一年一定,因工作需要崗位異動后,應及時重新明確聯絡員并告知對應部門。

          3.專項督查制度結合省工作要求,每年組織開展至少一次聯合專項整治與督導檢查,嚴厲打擊偽造、變造《出生醫學證明》以及買賣、使用偽假《出生醫學證明》等違法犯罪行為。

          4.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積極推動兩部門《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的查詢核對,探索實現信息聯網和共享,杜絕偽造證件的使用。

         。ǘ﹨f作管理重點內容

          1.規范《出生醫學證明》在出生登記中的使用各《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和管理機構嚴格按照國家、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要求,對符合簽發條件的新生兒依法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對依法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戶口登記機關審驗《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沒有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戶口登記機關經調查核實后依照《市公安局戶籍業務規范》規定為其辦理出生登記手續。為確保一名新生兒只有一份合法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對于因丟失申請補辦或嬰兒出生1年后首次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情況,補發機構或管理機構以及同級公安部門應及時信息互通,通過《新生兒入戶情況核查聯系表》聯系并反饋意見,嚴格按照規定辦理。不符合補發條件或簽發條件的不得補發或簽發。

          2.嚴格《出生醫學證明》信息變更《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對簽發證件的檔案材料和數據信息進行更改。對申請人申報新生兒出生登記欲變更新生兒姓名的,由戶口登記機關先按《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后再按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姓名變更手續,將《出生醫學證明》上記載的新生兒姓名登記為曾用名。因新生兒姓名不符合出生登記而要求變更《出生醫學證明》相關信息的,戶口登記機關應提供《出生醫學證明信息變更建議書》,原簽發機構審核確認后予以換發。

          3.積極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真偽鑒定公安部門辦理出生登記時,發現《出生醫學證明》真實性存在可疑情況的,應當按規定予以扣留,暫緩辦理出生登記,并將可疑證件送至當地區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進行真偽鑒定。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證件載體作真偽鑒定,并協調簽發地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對證件記載信息進行核查,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真偽鑒定書》反饋至戶口登記機關。如本級無法鑒定的,可送至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市婦幼保健院進行鑒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機構在受理真偽鑒定時,如發現偽造證件,應將證件復印件和《〈出生醫學證明〉真偽鑒定書》復印件報送至市婦幼保健院備案。偽造證件由公安機關收繳處理。

          4.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使用督查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本轄區《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監督。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規范業務流程,提高規范化管理水平。定期開展《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人員的法制教育和崗位培訓,強化責任意識,加強監督管理,建立監管長效機制,制定風險防范措施。各級公安部門積極配合衛生計生部門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戶口登記機關應加強培訓,掌握《出生醫學證明》的使用、管理要求及真偽鑒定方法。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查驗,嚴厲打擊偽造、變造《出生醫學證明》以及買賣、使用偽假《出生醫學證明》等違法犯罪行為。對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出生醫學證明》,導致《出生醫學證明》記載內容不真實的',追究申領人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工作要求

         。ㄒ唬┘訌娊M織領導。

          各區縣衛生計生局、公安分局要圍繞工作目標,明確工作重點,加強組織領導,結合各區縣工作實際,細化工作措施,落實工作制度,共同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

         。ǘ⿵娀瘻贤ń涣鳌

          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日常工作交流,依托雙方工作聯絡員搭建聯系橋梁,通過電話、QQ等方式逐步建立信息交流溝通平臺,協商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各類問題,及時傳遞國家衛計、公安系統最新工作要求和動態,促進《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水平不斷提升。

         。ㄈ﹫猿忠婪ㄐ姓。

          依法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是群眾的合法權益。各區縣要依法行政,嚴格按照《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有關規定為群眾服務。不得違規設置前置條件作為不予簽發或暫緩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理由。同時注意將依法行政與人性化服務相結合,《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和出生登記過程中,經辦人員務必提高責任心,熱情細致告知注意事項和辦理要求,主動解決群眾難題,避免群眾走彎路。

         。ㄋ模┕膭钐剿鲃撔隆

          各區縣可根據本地實際,探索創新管理方法和工作措施,及時將工作中好的經驗或存在的問題及時反饋給市衛生計生委和市公安局。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11

          根據省衛生廳、省公安廳聯合下發的《浙江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定(試行)》(浙衛發〔20xx〕96號)精神,為進一步規范《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工作,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加強印章管理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衛生部、公安部《關于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衛基婦發〔20xx〕23號)規定的印章規格及式樣刻制《出生醫學證明》專用印章(見附件4),并將印模式樣抄送同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和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二、落實知情告知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和簽證機構應在公告欄上,告知其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有關規定,具體政策和所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并依法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助產機構在孕婦入院分娩時,告知其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有關事項,發放《浙江省出生醫學證明申領須知》,指導填寫《浙江省出生醫學證明申領登記表》,依法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三、規范簽發操作

          填寫《出生醫學證明》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對不愿提供新生兒父親信息的,母親要提供書面聲明;簽證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父親信息欄目處填寫∕。

         。ǘ┰趮D幼保健機構出生的,在婦幼保健院后□內劃;在婦幼保健機構以外的其他醫療機構出生的, 在醫院后□內劃;由家庭接生員接生的,在家庭后□內劃;其他地點出生的,在其它后□內劃,并在 上注明出生地點。

          (三)接生機構名稱按接生的'醫療保健機構的全稱填寫,簽發日期按實際簽發日期填寫。

         。ㄋ模└表摵痛娓錾攸c應與正頁出生地一致;家庭住址按照領證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寫;嬰兒母親簽章應由新生兒母親或領證人簽字;接生人員簽字應由負責接生的助產技術人員簽字或簽發人員簽字。

          (五)首次簽發和換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應在正頁、副頁和存根分別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應在正頁、副頁和存根分別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蓋印要求統一使用紅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蓋其他印章或騎縫章。簽證機構加蓋印章前須認真核實《出生醫學證明》上的信息,嚴禁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上蓋章。

          (六)我省統一使用浙江省《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網絡直報系統,輸入規范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并打印《出生醫學證明》,該系統內新生兒信息永久保存。

          四、嚴格證件管理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和簽證機構,應制定管理制度(出入庫登記制度、簽發和報廢制度、證件和證章管理等制度)和工作流程;指定專人分別管理《出生醫學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印章;專人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指定科室和專人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檔案管理工作,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將《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及相關資料按首次簽發、換發、補發分類進行歸檔,永久保存。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過程中,發現遺失空白《出生醫學證明》或印章,應將其數量、編號公開聲明作廢;發生原因、處理結果等形成書面報告,逐級上報衛生行政部門和省優生優育協會。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保護現場,做好調查取證。

          發現毀損、或因打印、填寫錯誤未簽發而作廢的《出生醫學證明》,在三聯上分別標識作廢。登記廢證編號和作廢原因,并于年底前將《出生醫學證明》申請作廢報告、連同當年度廢證,逐級交至設區的市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在兩人監督下集中銷毀。市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應將廢證的數量及作廢原因報省優生優育協會。

          停止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機構,應將《出生醫學證明》專用印章和空白《出生醫學證明》應如數上交當地《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并做好移交登記。移交的相關材料按照檔案管理要求永久保存。

          《出生醫學證明》運輸、保管中,因意外導致潮濕、破損的,要將其數量及編碼逐一登記,公開聲明作廢并形成書面報告,逐級上報省優生優育協會。并按廢證處理流程,在設區的市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統一銷毀。

          五、健全申領制度

          各級管理機構和簽證機構應根據年出生數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合理制定證件使用計劃。不得擅自跨機構、跨地區借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各級管理機構在收到《出生醫學證明》后5個工作日內填寫《出生醫學證明》收貨回執,并傳真或寄回省優生優育協會。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廢證的管理,控制廢證率,對年廢證率超過1%的簽證機構,應查找原因,加以改進。

          六、強化報告制度

          簽證機構變更名稱或印章發生損毀的,應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申請刻制新印章。

          申請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機構,應提交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助產服務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復印件或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管理《出生醫學證明》機構的文件,逐級上交至省衛生廳,獲取帳號和密碼。注銷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機構,也應提交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的相關文件,逐級上交至省衛生廳。

          各設區的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應在每年11月20日前全面統計本行政區域內相關信息,按規范填寫后,將《浙江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年度統計表》報省婦幼保健院。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12

          為保證我鎮出生醫學證明規范發放,按照《廣西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范》和《平果縣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管理實施方案》的工作要求,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工作計劃。

          一、工作目標:

         。ㄒ唬20xx年《出生醫學證明》當年出生發放率為目標為≥60%;

         。ǘ┌l放《出生醫學證明》廢證率≤1%;

          二、工作要求

         。ㄒ唬┬l生院婦產科要充分認識《出生醫學證明》作為“人生第一證”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制定本年度的工作計劃,確保各項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ǘ┪以阂龊眯麄鞅=≈R,采取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將出生醫學證明信息作為產前保健宣教內容,指導孕產婦及其家屬做好新生兒姓名、夫妻雙方身份證復印的準備,自覺按時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ㄈ┖灠l負責人要加強對《出生醫學證明》領發管理,建立發放管理制度,嚴格發放程序,由張樂燕副院長專人負責管理和打印出《出生醫學證明》,辦理范圍:1996年1月1日起在本院出生的兒童(1996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不再補辦)。由唐秀基院長負責把關審核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由婦幼組長向榮審核并發放出生證,各環節相互監督,不得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加蓋專用章,不得弄虛作假辦理本院以外出生兒童的出生證。

         。ㄋ模⿱D產科要樹立服務意識,方便群眾,在保證證件信息準確的`同時,加快辦理發放速度,盡量在嬰兒出生3個月內發放《出生醫學證明》。

         。ㄎ澹┙由藛T在產婦出院時認真核實填寫“《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并簽字發給產婦,交代3個月內取好名字后攜帶首次簽發登記表和夫妻有效身份證復印件(雙面)來辦出生證,辦理人員要認真核查相關證件,規范錄入并打印《出生醫學證明》,由接生員簽字,院長審核加蓋專用章,由向榮給母親(父親代領必須寫委托書)親自簽名后發放。

         。┱J真按照廣西《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本填寫和發放出生證。

          (七)《出生醫學證明》于嬰兒出生后當年經依法審批并獲得助產技術執業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八)20xx《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免收工本費。

         。ň牛⿲ξ益傇诩页錾膵雰航浐藢嵟u教育后,驗夫妻雙方及兒童血型,出具親子證明村委蓋章、計生站及我院蓋章后到縣婦幼保健院辦理出生證。

         。ㄊ┮蚝灠l單位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作廢的,簽發單位應及時換發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

         。ㄊ唬冻錾t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并登報作廢后,向衛生院申請補發,衛生院接到申請后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

         。ㄊ┙Y合《20xx年婦幼量化考核評分標準》,每半年本院自己檢查督導一次。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13

          一、基本情況

          西峰區轄5鎮2鄉3個街道辦事處,100個行政村,總面積996平方公里,常住人口38.32萬。現有區鄉醫療衛生計生機構15個(其中區婦計中心、區人民醫院于20xx年被甘肅省衛計委命名為愛嬰醫院),村衛生室113個,衛生專業技術人員1143名。

          二、工作開展情況

         。ㄒ唬╊I導重視,目標明確,為兩項工作順利實施提供了制度保障。區衛計局高度重視出生醫學證明和愛嬰醫院創建工作,將其納入了全區衛生計生工作綜合目標管理,與其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醫療質量提升等醫改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實、同考核。力求通過提高全區衛生計生工作整體水平為兩項工作實施提供保障,通過兩項工作實施推進全區衛生計生工作的進一步發展。區衛計局成立了由局長任組長,分管副局長任副組長,婦計中心、各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出生醫學證明和愛嬰醫院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印發了《西峰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西峰區愛嬰醫院創建工作實施方案》、《關于進一步加強愛嬰醫院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細化分解工作任務,責任到人,各司其職,相互協調,密切合作,為兩項工作順利進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并在各醫療衛生單位確定了衛生計生系統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統計員,按時報送相關數據,從而保證了各項工作的規范性、時效性和各項數據的準確性。

         。ǘ┘訌娕嘤,健全網絡,為兩項工作順利實施提供了高水平技術保障。按照《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相關要求,年內兩次對各醫療機構負責人和出生醫學證明發放人員開展了系統的培訓,規范其發放流程。每年選派產科醫師赴省內外三級以上醫院進修學習,提高其業務水平。每年按照《促進母乳喂養成功十條標準》、《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和《醫療機構新生兒安全管理》等內容,對新分配的醫、技、護、工勤人員進行系統崗前培訓。重點培訓母嬰安全管理和有關母乳喂養知識,培訓后進行考試,做示范演練,合格后方可上崗,新上崗人員的培訓率達100%。對分配到產科、產房的醫護人員由科室強化培訓與實地跟班學習,經科室考核合格再上崗,不斷鞏固其母乳喂養知識與技巧。通過培訓,提高了醫護人員對母乳喂養咨詢的交流技巧和處理

         。ㄈ⿵V泛宣傳,普及衛生知識,加強對孕產婦的健康教育工作。以婚前醫學檢查、全面兩孩政策、孕前優生檢查、科學母乳喂養、孕產婦和新生兒健康保健為重點,采取電視、微信、展板、文化墻、電子屏、健康教育宣傳活動等多種宣傳方式,廣泛開展了健康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在婦產科、兒科、產房、病房及公共場所張貼《促進母乳喂養成功十條標準》、《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和《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利用醫生查房,解決產婦在母乳喂養中遇到的困難并給予指導,產區護士排班,設有專職母乳喂養宣教班,孕婦產前檢查時即進行母乳喂養宣教,發放宣傳冊,由責任護士進行面對面母乳喂養知識和技巧宣教指導,定期開展母乳喂養宣傳周活動,并在門診、病房通過發放宣傳資料,對產婦及其家屬進行母乳喂養知識宣教,通過母乳喂養宣教和醫務人員指導讓母親掌握了正確的抱奶體位及新生兒的含接姿勢,讓母親掌握了足夠的母乳喂養知識,指導產婦在母嬰分離的情況下,按時擠奶以保持泌乳。有針對性地培訓各鄉鎮及社區衛生人員,配合各社區做好產婦、嬰兒出院后母嬰保健服務工作,深受產婦和家屬的歡迎。

          (四)狠抓落實,注重實效,努力實現各項目標任務。

          一是強化證件發放、簽發、庫存管理工作。嚴格執行證件出入庫登記,做到實時登記,落實空白證依號碼順序發放,不跳號。隨時掌握全區《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簽發和庫存情況。安排專人負責證件的發放和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和印章由專人分別管理,印章管理人員在核對出生證信息無誤后方可加蓋印章,專柜專鎖保管證件,存放環境整潔,溫度和濕度適中。嚴格廢證率管理,每季度對《出生醫學證明》配發和廢證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并上報,業務流程中遇到問題,及時向上級部門請示,確認后再辦理,避免錯漏。

          二是健全管理制度規范服務流程。強化法制教育和崗位培訓,落實責任追究制,與每一位簽發人員簽訂了《出生醫學證明》終身責任制承諾書,實行出生醫學證明對簽發《出生醫學證明》人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制。嚴格履行申領告知義務;對首次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父母和領證人,告知清楚需準備的相關證明材料。簽發人員審驗領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材料,并留有新生兒父母和領證人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蓋章人員對《出生醫學證明》的信息進行核對無誤后加蓋印章,并做好存根保留和首次簽發登記。對于換發或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業務,簽發人員對其資料進行認真審核,符合換發或補發要求的,按照換發或補發的程序和要求,給予辦理換發或補發。

          三是嚴格落實婚前醫學檢查工作。與民政局加強溝通聯系,強化婚前醫學檢查和生殖保健、優生優育知識宣傳教育和咨詢服務。

          四是加強孕前優生檢查。由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組成工作組全面排查轄區孕產婦。由區婦計中心負責定期開展全區育齡婦女孕前醫學檢查。

          五是強化住院分娩工作。由村計生專干和村醫負責摸底,由鄉鎮衛生院公衛專干負責對孕產婦規范建檔,扎實落實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對孕產婦實行系統管理和隨訪,免費發放葉酸并指導服用,按照公共衛生服務規范要求,定期開展隨訪和健康干預,做到早發現、早建卡、早服務,及時篩查高危孕產婦,做到重點管理,跟蹤服務,努力動員住院分娩。

          六是注重質量,提高產科服務水平。設立由一把手院長負責的院內產科安全管理辦公室,對產科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制定危重孕產婦搶救預案、危重孕產婦轉會診、院內感染實施細則、危重孕產婦搶救用血應急預案等,定期組織演練。建立由醫院主管領導牽頭、產科主導、多科室專家組成的院內產科急救小組,完善接診、救治、轉診等工作機制,以保證搶救通道暢通。建立產、兒科協作聯動機制,確保每個分娩現場有1名經過新生兒復蘇培訓的專業人員在場。組織專家對孕產期保健工作進行技術指導、督導考核及質量控制,定期開展專業人員技術培訓及考核,定期開展孕產婦、新生兒死亡、病例討論、評審及死亡調查。

          七是防治并重,積極開展婦女兒童疾病篩查工作,提高婦女兒童健康水平。

          八是強化孕產婦及嬰兒健康管理。嚴格落實各項查房制度,認真開展愛嬰醫院制度自我監管。實地查看產科病房無奶瓶奶嘴,無奶粉廣告。護理部每月定期對住院分娩產婦母乳喂養情況開展調查,產科醫護人員針對每個母乳困難的產婦具體情況進行個別指導。鼓勵母親進行純母乳喂養,除非有醫學指征,禁止給新生兒吃任何食物和飲料,鼓勵按需哺乳。禁止各科室張貼母乳代用品銷售廣告、資料及代銷母乳代用品行為。禁止母乳代用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提供健康教育及宣傳材料、資料。抽查10名孕產婦詢問,均無醫務人員向孕產婦及其家屬推薦母乳代用品和提供母乳代用品樣品等現象。醫院拒絕接受免費或低價母乳代用品。

         。ㄎ澹⿵娀讲椋坟焼栃,探索完善長效管理機制。

          區衛計局抽調相關業務人員組成工作組,按照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愛嬰醫院創建暨復評要求,定期組織對工作執行進度、完成質量等情況進行督導、抽查和考核,切實提高服務質量。對于存在問題現場培訓、規范整改和開會討論解決,逐條逐項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確了責任人和整改時限。

          三、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區出生醫學證明和愛嬰醫院創建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尚存一些困難和問題,制約著出生醫學證明和愛嬰醫院創建管理工作。

         。ㄒ唬┯捎谏鐣蛩仄蕦m產產婦比例加大,剖宮產后傷口疼痛及進食晚等原因,都將給母乳喂養的三早(早接觸、早開奶、早吸吮)帶來困難,為了安撫啼哭的嬰兒,少數家長就會采取避開醫務人員用代乳品喂哺嬰兒。

         。ǘ┠溉槲桂B工作涉及面廣,對象復雜,由于文化素質及接受教育參差不齊,仍有少數孕產婦或家屬在待產時或分娩后偷偷將奶粉、奶瓶帶入醫院,按舊的傳統方式喂養嬰兒。

         。ㄈ┬麄餍问奖容^單一,不夠多樣化,個別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對孕產婦的宣傳不耐心、不仔細,使個別孕產婦掌握技巧不熟練。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強化培訓,提高服務水平。愛嬰醫院要進一步加強宣教工作,堅持母乳喂養指導,嚴格執行愛嬰醫院鞏固措施,進行愛嬰醫院母乳喂養知識強化培訓,培訓后進行考試。每季度對產科工作人員、住院產婦、門診孕婦進行母乳喂養知識考核提問,了解母乳喂養知識掌握情況,以保證母乳喂養順利開展。進一步加強產科、兒科、新生兒科人員對母乳喂養知識的培訓和技能操作,加大母乳喂養宣傳力度,強化產科、兒科、新生兒科制度建設,提高服務質量。

         。ǘ┘哟笮麄,提高產婦主動參與意識。使孕產婦及家屬能全面掌握母乳喂養的好處,努力營造愛嬰氛圍,利用宣傳欄,宣傳標語、醫院網站加強母乳喂養知識的宣教工作,在產科病區,兒科病區,產科門診張貼母乳喂養宣傳畫,并組織人員上街開展宣傳活動。通過發放《母乳喂養》宣傳資料,利用孕婦學校每月定期進行母乳喂養知識授課宣教,要求培訓面達100%,使接受培訓的孕婦家屬掌握母乳喂養的相關技能。

          我們將以此次督查為契機,以新時期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為指引,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尋找差距,扎實工作,及時總結經驗,彌補不足。進一步加強組織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努力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技能與服務水平,加大宣傳工作力度。力爭在拓展覆蓋范圍、提升服務質量、建立協調機制等方面取得新突破,進一步提升出生醫學證明和愛嬰醫院工作質量。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1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及《廣西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欽州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強我院《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計劃。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領導機構。

          1、成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領導小組,由李旺良院長擔任組長,蘇家勝副院長任副組長,成員有:韋震、勞玉華、馮金艷、陳梅芬、趙美靈。

          2、《出生醫學證明》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訂購、發放、信息統計、監督指導等具體事務。各成員要分工明確,互相協調。

          二、規劃《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

          1、要加強與公安部門的'溝通工作,把好憑《出生醫學證明》入戶關。

          2、加強新版《出生醫學證明》電腦軟件的管理工作,做到保管證、打印、專用章管理、簽發等,分別有專人負責,并做好發放登記,進一步完善《出生醫學證明》電腦記錄數據和備份資料。

          3、積極做好《出生醫學證明》年度訂購計劃,認真按照廣西《〈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質量評分標準》規范管理,按時上報報表和使用情況總結。

          4、向群眾公布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程序,爭取多形式宣傳出生醫學證明的重要意義。

          5、進一步提高出生醫學證明的使用率,計劃20xx年活產《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率達90%以上,報廢證率在1%以下。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15

          按照要求對婦計中心及縣人民醫院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進行自查,出生醫學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制度,醫學證明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出生登記的重要依據。為了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規范其領取、發放、登記等工作,根據省衛生健康委婦幼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的具體要求,不斷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加強相關人員培訓,逐步使《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范化,F將20xx年上半年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自查工作匯報如下:

          一、加強了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

          1、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婦計中心、縣人民醫院簽訂了委托書。

          2、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印章規格及式樣組織簽發機構刻制了印章,并將印模式樣留存送同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備案。

          3、規范開展了出生醫學證明申領和發放工作,并嚴格審核了領取人身份材料,出入庫登記準確無誤。

          4、具備了安全的檔案存儲條件,并嚴格落實了“兩鎖三鐵”(門鎖、柜鎖、鐵門、鐵欄窗、保險柜)的存儲要求,嚴防遺失、毀損(庫房通風良好、防火、防潮、防盜)。

          5、嚴格按照空白證依號碼順序發放,不跳號,不得在空白證上蓋章。

          6、簽發機構管理和簽發人員簽署了終身責任承諾書。

          7、在產科和出生醫學證明辦理處等明顯地方公示了辦理流程,告知了辦理所需資料、出生醫學證明重要性及注意事項。

          8、規范開展了首次簽發、換發和補發,除國家要求的申領材料外,未設立簽發前置條件。

          9、強化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嚴格一人一賬號,保證簽發信息及時上傳,保證信息和系統安全。

          10、嚴格廢證管理,三聯分別標識作廢,做好了登記、上報、銷毀等工作,無遺失。

          11、設立了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專用電腦、打印機及身份證識別器。

          二、證件宣傳通過調查孕婦及家屬對辦理

          《出生醫學證明》知曉率未達到百分之百。20xx年度申領及發放情況年度申領數首次簽發數補發數換發數因打印錯誤20xx年申領500張,首次簽發327張,因打印錯誤1張,補發1張,換發2張,合計發放出生醫學證明331張。

          三、存在的問題

          1、在檢查中,我們發現分娩的母親信息沒有核實身份證上的姓名,導致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姓名不符合而不能辦理。

          2、農牧民群眾對開具出生醫學證明重視力度不夠,經常遺失要求進行補辦,首次簽發時產婦及家屬出具身份證明,首先是經管醫師核對,發證時醫務科再次核對,新生兒父親填寫新生兒父母信息。在今后發放過程中,我院仍應加強身份證明核對和告知力度,并要求將領證人出具的新生兒父母身份證復印件留存,并簽字確認信息屬實,永久保存。加強母嬰保健法、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等相應法律法規的學習。使醫務人員認識,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的嚴重性。接生人員填寫《出生醫學證明》時復驗新生兒父母身份證,填寫時字跡清楚,三聯信息一致,嚴禁涂改。醫務科蓋章時再次核對。嚴格證章分開管理,存放地點專柜保存并加鎖。每月上報發放情況時再次認真核對庫存數。加強保管,防止損壞。每年年底統計《出生醫學證明》出入庫登記數并報州婦計中心,嚴格控制廢證率。

          3、出生醫學證明空白證和簽發印章未分開,無專人管理。

          總之,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方面,能嚴格執行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使出生醫學證明的領取、發放、登記逐步得到了規范。今后我們將進一步加強管理,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使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更加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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