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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出生醫學證明

        時間:2022-08-08 20:42:04 醫學證明 我要投稿

        出生醫學證明(通用15篇)

          在平凡的學習、工作、生活中,大家總免不了要接觸或使用證明吧,證明的作用貴在證明,是持有者用以證明自己身份、經歷或某事真實性的一種憑證。擬證明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出生醫學證明,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出生醫學證明(通用15篇)

        出生醫學證明1

          關于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一、嚴格按照《母嬰保健法》及《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辦理有關出生醫學證明手續。

          二、醫院成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小組,人員明確,職責分明。實行證、章分離管理,做好證明的領用、保管、發放、報損、補發申請等臺帳記錄。單位領證憑介紹信、產科病歷到縣婦幼保健院購領。不得偽造、變造、倒買、轉讓、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醫學證明》,報廢證明不得自行銷毀,統一交發證單位處理。

          三、婦產科醫生應在孕婦產前檢查時,動員做好新生嬰兒起名事宜,本院出生的新生兒由接產醫生填寫《出生醫學證明》發證登記表。發證人員應詳細核對新生兒有關信息及父母身份證件,并將申請書與新生兒父母身份證復印件存檔,加強微機的養護,保證及時發證。印章管理人員應對證明核對無誤后蓋章,領證人須在《出生醫學證明》發證登記表領證人欄內簽字;拒領證者應簽字確認;非本院接產的新生兒,一律不得發放《出生醫學證明》。

          四、《出生醫學證明》存根聯應粘貼《出生醫學證明》發證登記表上。

          五、對往年出生的兒童,應提供分娩記錄或手術記錄。

          六、每年12月20日前將報廢出生證明及報廢登記表一起上交縣婦幼保健院。

        出生醫學證明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范《出生醫學證明》使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和《河北省母嬰保健條例》及《河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由醫療保健機構為我國境內出生的新生兒出具的法定醫學證明文書,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出生登記的重要依據。凡在我市境內出生的新生兒,醫療保健機構應依法為其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部統一制發。基本聯次分三聯,第一聯為正文,由申領人保存;第二聯為副頁,由戶籍登記機關作為登記憑證存檔;第三聯為存根,由簽發機構單獨永久保存。

          第四條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發、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時,《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應當貫徹以人為本,方便、科學管理的原則,及時為群眾辦理。

          第二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五條

          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與監督,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芍苯踊蛭袐D幼保健機構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事務性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應定期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倒賣、騙取、轉讓、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七條

          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監督,負責申請人在辦理新生兒出生戶口登記時,對《出生醫學證明》的查驗鑒別工作。

          第八條

          《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屬地管理,以縣為單位統一申領。各地在領取證件后,應有兩名證件管理人員現場驗收,按清單核實數量、編號并確認無運輸損壞后入庫,填寫“出生醫學證明發放回執單”,在5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報告。

          第九條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機構應分設專人管理《出生醫學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并將人員名單逐級報縣、市兩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建立證件領取、發放登記制度,定期對儲存的《出生醫學證明》進行檢查并記錄,發現《出生醫學證明》被盜、損毀等情況,要認真查找原因,采取相應措施,在5個工作日內將數量、編號等相關情況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問題嚴重的要及時逐級報告并向公安機關報案。丟失《出生醫學證明》應在報刊或電臺、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布并聲明作廢。

          第十條

          對運輸、發放、簽發等工作中報廢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機構應在《出生醫學證明》三聯上標識作廢,并登記《出生醫學證明》編號和作廢原因。作廢《出生醫學證明》每年年底逐級交至市衛生局集中處理。

          第十一條

          任何《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和人員不得以生育證(卡)等作為附加條件,拒絕為新生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出生醫學證明》自20xx年1月1日起實行免費發放,嚴禁變相收費。各級《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費用,由當地財政解決。

          第十三條

          《出生醫學證明》自20xx年1月1日(省內其他地市從20xx年3月1日)起全部實行微機打印,簽發時必須按號碼順序開具,做到規范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準確,字跡清楚,嚴禁涂改,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加蓋簽發機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或“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

          第十四條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及有關工作人員應為新生兒及監護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保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外,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向衛生行政部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第十五條

          各地要加強《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統計工作,建立年報統計制度。各縣(市)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于每年3月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年度統計表”(附件1)報市衛生局基婦科。

          第三章

          首次簽發

          第十六條

          《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是指簽發機構第一次為新生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的單位必須是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門從事《出生醫學證明》的事務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新生兒,簽發人員須在新生兒出生當日起30個工作日內,核查

          “《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附件2)”和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件,為其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啊冻錾t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由接生人員填寫,其中“新生兒姓名及父母相關信息”由領證人填寫。并對所填信息核對正確無誤后簽字,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人員,應將《出生醫學證明》存根粘貼在“《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存根粘貼處,“《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單獨永久保存。

          第十九條

          若申領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為現役軍人、人民武裝警察證件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和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以及外籍護照,應在《出生醫學證明》“身份證號”欄填寫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號碼,此欄若有空格以“●”填滿。

          第二十條

          在取得助產技術服務醫療保健機構以外出生的新生兒,由新生兒出生地縣(市)區證件管理機構依據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下列證明材料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證明材料隨同《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附件3)由簽發機構永久保存。

         。ㄒ唬┬律鷥焊改鸽p方親筆簽字的“親子關系聲明”(見附件4)有效身份證件或監護人身份證明;

         。ǘ┬律鷥杭捌涓改概宰C:①法定鑒定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系鑒定證明;②新生兒父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出具親子關系證明和親子關系聲明公證書。

          第二十一條在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以外出生的新生兒和在港、澳、臺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出生的新生兒,可憑出生地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及相關文件到其父母或監護人戶口所在地戶籍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不再另行改簽《出生醫學證明》。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及相關文件,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應提供經公證部門公證的真實有效的翻譯材料。

          第二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外籍新生兒(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為外籍),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時應使用漢字,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英文信息由申領人如實提供。

          第二十三條對于單親新生兒,除按上述規定外,若申領人僅為新生兒母親一方,由新生兒母親出具單親聲明,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正本“父親姓名”處填寫“∕”,副頁和存根“父親姓名”處填寫“未提供”。若申領人僅為新生兒父親一方,由申領人出具單親聲明和DNA親子關系鑒定證明,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的,如能提供和分娩記錄的母親信息相一致的有效身份證件,可以填寫母親信息;若不能提供以及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母親姓名”處填寫“∕”,副頁和存根“母親姓名”處填寫“未提供”。

          第二十四條對于喪失生父母的孤兒,若在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提供該孤兒生父母雙方戶口所在地戶籍登記機關出具的生父母相關信息的證明,并與分娩記錄母親信息相一致,由其監護人憑身份證明文件,為其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無效:

         。ㄒ唬20xx年3月1日(我市境內出生時間截止到20xx年1月1日)以后在河北省境內出生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未用微機打印的;

         。ǘ┨顚懖灰幏叮顚戫椖坎蝗蜃舟E不清、被涂改或不真實、不準確的;

          (三)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或“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以及在涂改處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或“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的;

          (四)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授權或指定,為本醫療保健機構以外出生的新生兒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

          (五)申報出生登記前《出生醫學證明》副頁已拆切的;

         。冻錾t學證明》為非法印制的。

          第二十六條國內公民收養棄嬰和兒童,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依照公安、民政部門有關規定辦理戶口登記,不再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第四章換發與補發

          第二十七條

          《出生醫學證明》換發是指當事人或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須換發《出生醫學證明》,填寫《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登記表(附件5)。換發新證同時,原證由簽發機構收回并歸檔,并做好編號和換發原因登記。

         。ㄒ唬┬律鷥焊改富虮O護人未按公安戶籍登記機關規定給新生兒起名,不能進行出生登記,由戶籍登記機關提供相關證明需變更新生兒姓名的。已申報落戶后,按戶口登記機關的相關規定辦理,不再換發《出生醫學證明》。

         。ǘ┊斒氯颂峁┓ǘㄨb定機構有關親子鑒定的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第二十八條

          遺失、被盜或其它原因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缺失需重新領取的,由新生兒父母向原簽發機構提出補發申請,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見附件6),原簽發機構確認情況屬實后,出具新生兒分娩信息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的存根復印件,由新生兒父母向簽發機構所在地縣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提出補發申請,由各縣(市)區證件管理機構予以補發。申請補發時應提交如下材料:(一)《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二)原簽發機構新生兒分娩信息及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復印件;(三)父母居民身份證;

         。ㄋ模┊數貓蠹埧堑摹冻錾t學證明》丟失聲明;(五)落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該新生兒未落戶證明。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審核后補發出生證明正文、副頁;已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的審核后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本。

          第二十九條

          公安戶籍登記機關在辦理嬰兒出生戶口登記時,對申辦人提交的《出生醫學證明》應認真查驗辨別真偽,發現《出生醫學證明》存在可疑情況時,暫不予辦理戶口登記,扣留可疑《出生醫學證明》,通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進一步檢查、鑒別(檢測方法見附件7)。

          第三十條

          戶籍登記機關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新生兒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出生醫學證明》副頁必須由戶籍登記機關拆切。

          第五章

          印章

          第三十一條《出生醫學證明》印章是指在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時在正文的簽證機構、副頁和存根聯的接生單位處加蓋的印章,包括“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和“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

          第三十二條

          首次簽發、換發《出生醫學證明》時應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時應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專用章一律使用紅色印泥,不需加蓋其他印章和騎

          縫章。

          第三十三條

          印章的式樣由衛生部統一制定,新增助產單位和各縣(市)區證件管理部門需刻制“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及“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的,各縣市區衛生局審核后統一在公安機關備案的刻章部刻制,專用章印模式樣上報市衛生局,并在同級公安戶籍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簽發機構應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由法人指定專人保管印章,使用印章應嚴格審核、登記。嚴禁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蓋章或涂改后蓋章。

          第三十五條

          簽發機構變更名稱,應將原印章交回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刻制新印章。簽發機構終止助產技術服務的,應將本機構內所有分娩產婦的分娩記錄、印章及粘貼《出生醫學證明》存根的“《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交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保管。“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丟失,須向批準刻制印章的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并聲明作廢,申請刻制新印章。

          第六章

          處罰

          第三十六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五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母嬰保健助產技術服務許可,擅自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從事母嬰保健助產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其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

          第三十八條

          對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印章”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出生醫學證明》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五十二條,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于明知是虛假《出生醫學證明》或偽造、變造的《出生醫學證明》而為其辦理出生登記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按照衛生部、公安部規定,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為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兒,統一使用依法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為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不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如需出生證明文件,由接生的助產機構提供《出生情況證明》,到公證部門辦理“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有效期自20xx年5月20日起生效。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保定市衛生局、保定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出生醫學證明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全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及安徽省衛生計生委、公安廳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新生兒出生狀態、血親關系,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號碼的法定醫學證明。

          第三條我省境內出生的新生兒,應當依法獲得《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章管理

          第四條《出生醫學證明》由國家衛生計生委監制,并統一編號。

          第五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相關機構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事務性管理工作。

          省衛生計生委托安徽省婦幼保健所負責全省《出生醫學證明》的事務性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委托管理機構應明確職責與任務,建立完善規章制度,加強監督,規范服務。

          第七條各縣(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應將轄區內經依法審批并獲得助產技術執業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名單登記造冊,確定《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并通報同級公安機關。如有變動,應及時通報同級公安機關并定期上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各縣(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嚴格按照《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和補發專用章標準及式樣統一刻制印章,配發至簽發機構,并將印章式樣抄送上級管理機構和同級公安機關備案。簽發機構變更名稱或印章發生毀損等情況應當及時向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報告,申請刻制新印章。

          第九條各級委托管理機構和各簽發機構應當妥善運送和保管《出生醫學證明》,因潮濕、破損或丟失的,應將數量、編號及時上報上級委托管理機構并申明作廢。必要時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各級委托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要嚴格控制廢證率,加強廢證的管理。認真登記廢證編號和作廢原因,在《出生醫學證明》三聯上分別標識作廢或加蓋作廢章,定期逐級回收,由省婦幼保健所統一銷毀。

          第十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受理《出生醫學證明》相關投訴、舉報,并組織對《出生醫學證明》真偽的技術鑒定。

          第十一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委托管理機構應協調各簽發機構與婦幼保健機構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協作機制,相互配合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簽發與孕產婦保健管理和兒童保健管理工作的銜接。

          第十二條各簽發機構要加強對《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管理,建立簽發管理制度,嚴格簽發程序,專人負責;設專人分別管理空白《出生醫學證明》、填寫《出生醫學證明》和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嚴禁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嚴禁出具虛假信息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三條加快《出生醫學證明》的信息化進程,建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信息與公安等部門共享機制。各縣(區、市)委托管理機構定期將轄區內簽發機構名單、《出生醫學證明》發放號段、廢證編號逐級報送至省婦幼保健所。實現《出生醫學證明》信息化管理的地區還應定期將《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個案信息逐級報送省婦幼保健所,再由省婦幼保健所統一將相關信息通報省級公安機關。

          第十四條各委托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對新生兒及其監護人提供的個人資料嚴格保密并妥善保存。

          第十五條《出生醫學證明》申領登記本、《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表、《出生醫學證明》存根,以及申請人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和電腦保存電子文檔等相關資料均應按檔案管理要求,按首次簽發、換發、補發分類進行整理、歸檔,永久保存。

          第三章申領

          第十六條實行按屬地逐級申領制度。各簽發機構向轄區所在地縣(區、市)委托管理機構,縣(區、市)委托管理機構向所在市委托管理機構,各市委托管理機構向省婦幼保健所逐級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七條嚴禁向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任何機構和個人發放《出生醫學證明》。嚴禁跨地區、跨機構出借、轉讓《出生醫學證明》。嚴禁倒賣《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八條各級委托管理機構在辦理下級單位申領時,應查驗單位介紹信、申領人有效身份證件、核對申領數量及編號并填寫登記本。

          第十九條各級委托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應對領取的《出生醫學證明》進行登記,并按出生證編號先后順序使用。

          第二十條各級委托管理機構和各簽發機構應按規定時間上報《出生醫學證明》申領計劃和管理使用情況統計報表。

          第四章首次簽發

          第二十一條經依法審批并獲得助產技術執業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內分娩的新生兒,由該助產機構首次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二條無法核定新生兒母親信息的新生兒,不能獲得《出生醫學證明》。國內公民收養查不到生父母的嬰兒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不予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三條各簽發機構應明確相關人員職責,助產機構接生人員負責規范填寫分娩信息;簽發人員負責查驗新生兒父母、領證人等相關有效身份證件,留存復印件,規范打印或填寫《出生醫學證明》;印章管理人員負責審核,并在審核無誤后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第二十四條《出生醫學證明》應當使用規范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打印,或用藍黑色鋼筆、碳素筆一次填寫,所有項目要齊全、字跡清楚、內容準確、不得勾畫涂改。

          各助產機構在辦理入院登記時應核對分娩產婦有效身份證件信息,并留存復印件。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產婦信息不一致的,應當提供親子鑒定證明。

          對于未提供新生兒父親信息的,新生兒母親應提供本人簽字的書面聲明,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上父親信息欄目處填寫"/"。

          第二十五條各簽發機構應當增強服務意識,合理設計簽發流程,方便群眾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應廣泛宣傳《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申領和使用規定,指導孕產婦做好新生兒姓名、相關證明材料的準備。

          新生兒父母應在出院前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確因特殊情況出院前未申領的,須在出生一個月之內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六條對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由出生地縣(區、市)委托管理機構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在本辦法下發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時,應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由新生兒父母(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聲明";

          2、接生人員出具的接生人員身份信息及接生情況證明;

          3、親子(母子)鑒定證明;

          4、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5、領證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在未取得助產技術執業許可的機構分娩的新生兒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參照醫療機構外分娩申領。

          第二十七條各簽發機構應按規定做好發放登記,領證人在《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登記本》上簽字。

          領證人不是新生兒母親的,需提供新生兒母親簽字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八條《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證件記載的信息原則上不得變更。

          第二十九條《出生醫學證明》免費簽發,嚴禁收費和搭車收費。

          第五章換發

          第三十條因當事人或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或由公安機關提供相關證明不能進行出生登記,或提供親子鑒定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可以向原簽發機構申請換發。

          第三十一條簽發機構不得為當事人以變更新生兒姓名為理由換發《出生醫學證明》。

          第三十二條簽發機構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換發時,應審驗下列證明材料:

          1、新生兒父母出具的書面申請;

          2、原《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已入戶的)或正副頁(未入戶的);

          3、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復印件;

          4、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5、領證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6、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原簽發機構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完整情況,按當事人換發原因核定相應材料予以換發。換發后,原證件由原簽發機構歸檔保存,并做好相關登記。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醫學證明》視為無效。

          1、《出生醫學證明》手寫時未用藍黑色鋼筆或碳素筆的;

          2、《出生醫學證明》被涂改的、填寫字跡不清的、有關項目填寫不真實的;

          3、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的;

          4、《出生醫學證明》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

          5、《出生醫學證明》為非法印制的、偽造、倒賣、轉讓、出借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無效情形。

          第六章補發

          第三十五條因遺失、被盜等情況喪失《出生醫學證明》原件正頁或副頁的,可以向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區、市)委托管理機構申請補發。

          第三十六條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兒。

          第三十七條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市、區)委托管理機構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補發時,應審驗下列證明材料:

          1、新生兒父母出具的書面補發申請;

          2、原《出生醫學證明》作廢公告;

          3、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聯復印件;

          4、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5、新生兒父母戶口登記簿原件和復印件;

          6、領證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第三十八條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區、市)委托管理機構給予情況屬實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并做好相關登記。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未辦理出生登記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出生登記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第七章責任

          第四十條醫療保健機構或人員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母嬰保健助產技術服務許可,擅自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由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對于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的有關責任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其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對于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管理機構、簽發機構或工作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資格,并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衛婦秘〔20xx〕650號)作廢。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親子鑒定證明指經省司法廳審核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證明。

          第四十五條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流程,出生醫學證明怎么開

          1、《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時間:每周一到周五全天。

          2、備齊父母身份證原件和接生醫院出具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進行辦理。

          (1)憑夫婦雙方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在分娩醫院領取《出生醫學記錄》。

          (2)持夫婦雙方身份證明和《出生醫學記錄》到產婦戶口所在辦理程序地的婦幼保健院(所)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3)辦理程序:

          a、持接生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記錄》在掛號處交費。

          b、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c、自填單一般有以下內容:父母姓名,身份證號,民族,嬰兒姓名,嬰兒申報戶口地址,母親居住地址,床位號等。如果剛住院時還沒想好寶寶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給寶寶取好大名,不然有些醫院是不會發放《出生證》的。證;接生人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兒童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父母或監護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出生醫學證明4

        親愛的新爸爸,新媽媽們:

        你們好!

          恭喜你們添了一位新寶寶,《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時狀態、血親關系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也是每個新生兒的第一份人生檔案。當你們在為寶寶準備一切生活必備品時,請別忘了為寶寶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的信息填報準備。

          一、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前必須給新生兒起名,填寫要字跡工整,嬰兒可以隨父姓或母姓,姓名用字必須準確,如需用冷僻字,須事先去申報戶口的派出所咨詢!冻錾t學證明》一經簽發,即產生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出生醫學證明》及其記載的內容不予更換或變更。

          二、《出生醫學證明》必須在一個月內可產婦自行領取或者委托他人辦理;因特殊原因,超出一個月需產婦本人領取, 三、當收到《出生醫學證明》后,請認真核對,如發現有打印錯誤,應及時向醫院申請換發!冻錾t學證明》嚴禁擅自涂改,一旦涂改,視為無效。

          四、《出生醫學證明》是證明新生兒出生地和申報戶籍的有效法律憑證,請妥善保管。按照國家和本市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應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新生兒父母一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為新生兒辦理戶籍登記手續。

          五、領證時需提交材料:

          (一)新生兒母親領取《出生醫學證明》應提交新生兒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明(身份證、軍官證、護照)、并準備復印件,即可辦理。

          (二)其他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應提交材料:

          1、新生兒母親簽名的授權委托書;

          2、辦理出生證所需證件:帶新生兒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結婚證或準生證原件,并準備復印件,即可辦理。

          3、授權委托領出生醫學證明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辦理時間及地點:

          辦理時間:每周一下午,周三、四、五 早上9 : 30 ~ 11 : 10,下午2 : 00~ 4 : 30 辦理地址:門診大樓6樓624室。

          聯系電話:88070361

          溫州市中心醫院出生證

          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授權委托書篇1

          委托人: 性別: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受托人: 性別: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與委托人關系:

          委托人因不能親自來_____________________醫院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領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______________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為__________的《出生醫學證明》。

          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之日止。

          委托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醫學證明5

        ____婦幼保健院:

          本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親自來領取本人在貴院分娩的嬰兒姓名:_______的《出生醫學證明》,現委托_____同事到你處代理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委托人:(簽字)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出生醫學證明6

          《出生醫學證明》是具有法律效率的醫學證明,為確保您寶寶出生證明的完整有效,請您配合做好如下事宜:

          一、《出生醫學證明》必須要有您寶寶的名字,新生兒出生證明。如果您寶寶的名字尚未取好,請您和家人盡快取好,以便及時辦理寶寶的《出生醫學證明》。

          二、請在您分娩后一月內,由寶寶父親或母親攜帶準生證、雙方身份證到寶寶出生醫院辦理寶寶的出生證明。

          三、須填寫內容包括:準生證明號碼、新生兒姓名、雙方身份證號碼、新生兒申報戶口地址。因《出生醫學證明》一旦打印,醫院將無權更改,故要求填寫字跡端正清楚,并仔細核對院方所填寫內容,有疑問及時提出,確保填寫內容正確無誤。

          四、辦理出生證明時間:周一至周日正常上班時間。

          對于港、澳、臺及國外出生的嬰兒,辦理出生登記時通常需要提交國外或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父母及嬰兒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嬰兒父親和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以及當地落戶所需的其他證明。

          非婚生嬰兒隨母申報常住戶口的,需提供產前醫院檢查證明及復印件;隨父申報常住戶口的,需提供親子鑒定證明。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的新生嬰兒,不可以隨父或隨母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記,出生證明《新生兒出生證明》。父母雙方均為本市集體戶口的除外。

          帶上寶寶媽媽的身份證、結婚證、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到節省醫院,由院方提供出生證草稿,然后到婦幼保健站開正式的出生證明,在帶上媽媽的戶口不到所轄派出所辦理戶口登記手續,這些都要在寶寶出生后一月之內辦妥。在寶寶媽媽生完三個月之內到計劃生育指導站落實節育措施后,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單位蓋章,拿著節育措施證明、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和出生證明到計生委辦理獨生子女優待證,我們這里是走這些手續,可能地區之間會有一定的差別,你要細心一點問仔細了,否則你會多跑很多冤枉路的,祝你順利!

          《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部統一印制,以盛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衛生部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托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準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并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我國從1996年1月1日開始使用《出生醫學證明》。20xx年7月1日正式在全國范圍內啟用新版。

        出生醫學證明7

          委托人:媽媽的名字 性別:女 出生年月:媽媽的生日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身份證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媽媽的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委托人:爸爸名字 性別:男 出生年月:爸爸的生日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身份證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爸爸的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與委托人關系: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親自來上地醫院辦理 出生醫學證明 領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爸爸的名字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為寶寶的名字的 出生醫學證明 。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簽署權限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領取 出生醫學證明 之日止。

          委托人簽名:媽媽的名字 受托人簽名:爸爸的名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醫學證明8

        計劃生育婦幼生殖保健服務中心:

          男方姓名 出生于 年 月 日,現年: 歲,民族: 。

          現住址:

          女方姓名出生于月 日,現年:歲,民族:

          現住址:

          夫妻倆于 年 月 歲。當時因原因不能到醫院住院分娩,沒有辦理出生醫學證明,F因原因需要辦理該小孩的出生醫學證明。望給予辦理為謝!

          申請人:

          申請日期:

        出生醫學證明9

          委托人:___

          性別:女

          出生年月:___年__月__日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身份證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

          性別:男

          出生年月:___月__日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身份證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與委托人關系:____

          委托人因不能親自來婦幼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領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___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為___的出生醫學證明。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簽署權限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之日止。

          委托人簽名:

          受托人簽名:

          ___年__月__日

          ___年__月__日

        出生醫學證明10

          委托人姓名(新生兒母親):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受委托人姓名: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委托人于 年 月 日,在(新生兒出生地點) 分娩,特授權委委托人姓名)辦理 (新生兒姓名) 的《出生醫學證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委托人簽字: 受委托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醫學證明11

        XXX公司

          茲授權(身份證號碼:xxx)為我單位藥品采購代表,負責與貴公司之間的藥品業務洽談及簽訂合同等相關事宜。如該購銷人員發生變動,我單位將及時通知貴公司并提供變更后的人員委托書,否則由此而引發的問題由我單位負責。

          授權采購品種:許可范圍內的所有品種。

          受委托人員聯系電話:(公司固話)

          授權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

        xxx

          20xx年xx月xx日

        出生醫學證明12

        xx中心:

          男方姓名xx出生于xx年x月x日,現年:xx歲,民族:xxx。

          現住址:

          女方姓名出生于x月x日,現年:x歲,民族:xx

          現住址:

          夫妻倆于xx年x月x歲。當時因原因不能到醫院住院分娩,沒有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現因原因需要辦理該小孩的出生醫學證明。望給予辦理為謝!

          申請人:xxx

          申請日期:XX年XX月XX日

        出生醫學證明13

          委托人姓名(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類別: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聯系電話:

          受委托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類別: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聯系電話:

          委托人于20xx年xx月xx日,在(新生兒出生地點)分娩,特授權委委托人姓名)辦理(新生兒姓名)的《出生醫學證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從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委托人簽字:

          受委托人簽字: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出生醫學證明14

          委托人姓名(新生兒母親):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別: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委托人于 年 月 日在 (新生兒出生地點)分娩,特授權委托 (受委托人姓名)辦理(新生兒姓名)的《出生醫學證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受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簽字: 受委托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醫學證明15

          為落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相關政策,推動我縣婦幼衛生工作各項任務的落實,根據省、市轉發《全國縣級婦幼衛生工作績效考核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晉市衛字〔20xx〕46號)的文件精神要求,于20xx年4月底,對我縣提供婦幼衛生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和基層鄉鎮衛生院的婦幼衛生工作進行了績效考核自評,現將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領導重視,制定方案

          根據文件要求,衛生局立即組織人員召開會議,傳達文件精神,認真學習縣級婦幼衛生工作績效考核標準,找出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成立了考核評審小組,根據《全國縣級婦幼衛生工作績效考核實施方案》進行自評。

          二、突出重點,嚴格自評

          著重從以下四點內容進行了自查考核:

          (一)政府保障:政府對婦幼衛生工作的政策支持、經費保障。

          (二)婦幼保健網絡建設:醫療保健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房屋建設、設備配置,婦幼保健人員配備及服務能力。

          (三)婦幼保健管理:婦幼保健服務提供的數量及質量, 婦幼保健服務的管理,服務對象滿意度。

          (四)婦女兒童健康水平:孕產婦死亡率和嬰兒死亡率。

          三、自評結果

          (一)政府保障方面:

          1、政府對婦幼衛生工作在政策上給予大力支持,將婦幼衛生工作納入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孕產婦死亡率、嬰兒死亡率納入政府考核指標、制定婦幼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制定婦幼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實施方案、建立各部門協調工作機制,明確各相關部門職責,組織實施婦幼衛生事業發展規劃。衛生局設有專門部門負責、專人分管婦幼保健工作。

          2、制定婦幼衛生項目補助政策和實施方案,落實補助政策。沁水縣婦幼保健所為全額預算事業單位,29名全額編制及鄉級婦幼保健人員均為財政發放工資。

          (二)婦幼保健網絡建設:

          縣婦幼保健院是一所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是一個獨立建制的婦幼保健機構,現有業務用房2367平方米,其中保健科室業務用房1977平方米,醫療設備配備基本達到了縣級婦幼保健院配備標準,助產技術提供和產科建設完全符合機構和人員準入標準,產房急救設施、設備齊全、功能完好。全院現有正式職工29名,其中專業技術人員21名(主治醫師8名、醫師3名、主管護師2名、護師及護士4名,技師4名),技術人員占全院職工總數的72.41%。

          19所鄉鎮衛生院均有專人負責婦幼保健工作,預防保健用房配備合理,有助產服務資質的單位產房急救設施設備齊全、功能完好。

          251個村衛生室人員、經費已得到全面落實,明確村醫承擔村級婦幼保健工作。

          (三)婦幼保健管理

          1、對從事婦幼保健服務的醫療機構嚴格執行依法管理,全縣能夠開展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助產機構有10家,在縣衛生局和縣婦幼保健所監督下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10家,所有從事助產人員均已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

          2、縣婦幼保健院每半年對所有鄉鎮衛生院進行一次業務指導和督導檢查,對存在問題進行書面通知整改,并留存質量控制檔案。對提供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相關制度及技術規范、暢通產科急救綠色通道、加強危急重癥孕產婦的搶救與轉診等問題進行指導。

          3、縣婦幼保健院每年至少舉行二期全縣鄉級婦幼保健人員培訓班,鄉級婦幼保健人員按月召開例會,培訓村級婦幼保健人員。培訓班有簽到,考試,檔案齊全。

          4、縣婦幼保健院建立全縣統一健全的孕產期保健、住院分娩、婦女病篩查、兒童保健、孕產婦死亡、兒童死亡和出生缺陷原始登記。建立婦幼衛生信息報告與質量控制及信息安全制度。建立婦幼衛生信息收集、上報、審核、分析、反饋及質量控制工作機制,運行順暢。每年實施婦幼衛生信息漏報調查。

          5、各醫療保健機構嚴格執行《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愛嬰醫院實施《愛嬰醫院管理監督指南》,將《世界衛生組織促進母乳喂養成功十條標準》、《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本院母乳喂養規定》張貼在每一個病房的顯著位置,達到了愛嬰醫院要求。

          6、縣衛生局成立了孕產婦死亡和新生兒死亡評審小組,每季度對當年發生的孕產婦死亡和新生兒死亡病例進行評審。各醫療保健機構定期開展孕產婦死亡和新生兒死亡及疑難危急重癥病例討論,嚴格掌握剖宮產醫學指征,降低非醫學需要的剖宮產率。

          7、制定全縣婦幼健康教育工作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及實施方案,組織相關部門(包括媒體)每年至少開展一次面向社會的婦幼健康教育活動,本年度針對“母乳喂養”和“葉酸發放”進行了兩次街頭專題健康教育宣傳活動。發放宣傳材料1000多份。每月開展 “孕婦學校”培訓,對懷孕婦女進行健康教育。

          (四)婦幼保健服務提供

          狠抓兩個系統管理工作,提高早孕建卡率和系統管理率,制定孕產婦保健系統管理規范和高危篩查技術規范。

          20xx年孕產婦系統管理率為54.64%,兒童系統管理率為46.25%,住院分娩率99.13%,剖宮產率為33.25%。

          20xx年孕產婦系統管理率為58.39%,兒童系統管理率為64.12%,住院分娩率99.64%,高危產婦管理率100%,高危住院分娩率100%,剖宮產率29.13%。

          20xx年孕產婦系統管理率為59.96%,兒童系統管理率為64.20%,住院分娩率99.7%,剖宮產率為31.6%。

          (五)婦女兒童健康狀況

          20xx年孕產婦死亡率0,嬰兒死亡率7.2‰,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12‰。

          20xx年孕產婦死亡率0,嬰兒死亡率4.34‰,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4.34‰。

          20xx年孕產婦死亡率0,嬰兒死亡率9.69‰,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11.19‰。

          四、存在問題

          (一)婦幼保健網絡建設方面:村級衛生室剛剛進行整改,由于基層人才匱乏,不能配備專職的婦幼保健技術人員。

          (二)婦幼保健服務方面:雖然已經免費為廣大婦女兒童提供了基本保健服務,但服務質量有待加強。

          五、整改措施

          (一)加強人員培訓,提高服務能力。尤其是對新配備的保健人員應加強業務學習,進行短期培訓,提高服務能力。

          (二)嚴格按照孕產婦保健、兒童保健項目要求,規范開展服務內容,加強與計生部門協作,及時掌握服務對象信息,加強宣傳,提高孕產婦保健覆蓋率和兒童保健覆蓋率。

          (三)建立健全鄉村二級目標管理制度,加強保健人員、村醫管理,定期督查和考核,提高基層保健員的服務能力。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要繼續貫徹落實《母嬰保健法》為核心,強化管理,提高婦幼衛生整體素質,為全縣婦女兒童提供更方便、更優質,更溫馨舒適,更全面周到的服務,為我縣的婦幼保健事業作出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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