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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務所合伙協議書

        時間:2023-02-02 18:21:51 法律服務所合伙協議書 我要投稿

        法律服務所合伙協議書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用到協議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協議可以解決現實生活中的糾紛。那么協議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法律服務所合伙協議書(精選9篇),歡迎大家分享。

          法律服務所合伙協議書1

          甲方:

          住址:

          身份證號:

          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均從事法律工作,為了更好的為當事人服務,充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律師之間的業務合作,甲乙雙方本著十分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過充分協商,同意簽訂本協議,共同遵守并履行。

          1、甲方的異地業務給乙方代理的,通過電話、傳真、郵件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應當立即負責接待,盡責商談并簽訂委托合同,由乙方為主,負責代理當事人的委托事項,甲方為輔予以配合。乙方在與當事人接洽完畢的當日,應當將接待的情況通過電話、郵件或者傳真的方式通知甲方;乙方存在多次與當事人協商或接待的,也應當在每次結束的當日將情況以電話、郵件或者傳真的方式通知甲方。已經簽訂委托合同的,應當在當日將簽訂的委托合同、授權委托書、當事人公司或身份信息等以信件、傳真或者郵件的方式給甲方一份,并簽上乙方的名字。當事人確定由甲方為主,負責代理當事人的委托事務的,乙方為輔予以配合。

          2、由乙方為主做的合作業務,由乙方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簽訂委托合同,可以由乙方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其他律師代理、或乙方與其他律師共同代理;甲方已經簽訂委托合同,乙方可以接受轉委托的法律事務。

          3、簽訂委托合同的一方應在授權委托權限內,依據事實和法律,認真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保證出庭參與仲裁、訴訟或參與其它法律服務事項等。授權委托書與當事人另行簽訂。一方在代理當事人委托事項過程中知悉的商業信息、商業秘密必須嚴格保密。

          4、代理方代理的方式包括電話、傳真、發送律師函件、調解、和解、協商、仲裁、訴訟、執行及其它任何可以解決當事人委托事務的法律方式。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查檔費、實物變現費由當事人支付或委托代理方代為支付。

          5、不論與當事人采取何種委托代理方式,除第4條所列費用外收取的所有費用,包括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由乙方為主做的合作業務,乙方支付給甲方總費用的______%代理費用,剩余的______%屬于乙方的代理費用(由乙方承擔自己律所管理費用和所有稅費)。因同一個案件的二審、再審、執行等,或者該當事人的其他案件的一審、二審、再審、執行、法律顧問等,或者此后其他任何法律事務,而收取的費用,乙方也應當按照本條約定比例履行。

          6、乙方應當在收取當事人費用的一個月內向對方支付費用;當事人分批或部分支付費用的,乙方也應當在收到的一個月內向對方支付費用。

          7、甲乙雙方均深知案源、案件是律師執業生存的唯一依賴,雙方均應當十分誠實守信,任何一方的違約行為均是主觀故意。一方不提供與當事人簽訂的委托合同、或者不告知已經與當事人建立的委托關系、或者與當事人合謀侵害另一方利益、或者私自收取費用而沒有告知另一方、或者收取的費用沒有與另一方按照合同約定處理的、或者不告知或少告知已經收取的費用的、或者少分配已經收取的費用的、或者不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費用的、或者將案件轉給或介紹給他人代理的、或者有其他損害另一方利益的行為,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按照全部的委托合同總金額及私自收取費用的總和的全部代理費用支付給另一方,并按照全部代理費用的______%計算違約金向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并不得對違約金提出任何抗辯。

          8、本合同自乙方回寄或回傳至甲方之日起生效,因合同履行發生爭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_____人民法院起訴。

          9、本協議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_份。

          甲方:(簽章)

          地址:

          聯系方式: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章)

          地址:

          聯系方式: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法律服務所合伙協議書2

          甲方:

          代表:

          地址:

          電話:

          乙方:

          代表:

          地址: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雙方就聘請企業法律顧問事宜,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作內容

          1、_______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_______、_______等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

          2、服務方式:“團隊負責,專人聯系”,律師團以一個團隊承擔本計劃中的法律服務,保證任何一個企業案件,都有兩個以上律師提供服務,使企業能及時有效的獲得法律服務。

          第二條:服務目標

          以事先防范為主,事后補救為輔,通過參與甲方經營管理決策,努力將甲方在法律方面的經營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條:工作職責

          1、在協議期限內,為企業草擬、制訂、審查或修改合同,同時逐步漸全企業合同制度,預防合同糾紛。

          2、協議期限內,通過解答咨詢或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方式解答企業在日常經營中所發生。

          3、對企業的內部治理機構進行研究,幫助引導企業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尋找適合企業發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運作,并依法規范企業的管理行為。

          4、對企業勞動合同及員工管理提出法律意見,規范勞動關系,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利益。

          5、當企業可能面臨糾紛時,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或參與相關糾紛的調解。

          6、代理企業參加訴訟、仲裁、依法舉報犯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除律師事務所基本受理費_____元外,費用按照律師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7、法律顧問異地辦案差旅費應由甲方及時予以報銷,訴訟、非訴訟活動中法院、工商局、勞動仲裁委員會等部門所收取的法定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四條:合作負責人

          1、為了使法律顧問能依法執行職務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幫助,甲方應設置專人負責與律師事務所聯系。

          2、甲方聯系負責人: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

          3、律師事務所聯系電話:_______。

          第五條:違約條款

          甲方與乙方應嚴格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雙方不能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六條:服務期限

          雙方合作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七條:其他

          1、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持_______份。

          2、未盡事宜及雙方發生糾紛,雙方本著友好互惠態度進行協商補充解決。

          甲方(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法律服務所合伙協議書3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丙方:

          身份證號:

          丁方:

          身份證號:

          戊方:

          身份證號:

          一、甲、乙、丙、丁、戊五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就五方共同出資籌辦公司,達成如下協議。

          二、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共同出資人的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乙方出資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丙方出資: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丁方出資: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戊方出資: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

          三、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1、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2、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3、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4、若共同投資的股份轉讓后,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四、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托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于:

          (1)在行使及履行作為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2)在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為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 方有義務向其他投資方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五方協商經營狀況、財務情況為一季度一次);

          3.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共同投資人可以對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共同投資人共同投票決定(小數服從多數)。

          5.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所有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3)更換事務執行人。

          五、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六、其他權利和義務

          1.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在公司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3.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司貨物盤點單、固定財產清點單、員工工資發放清單、雜項支出清單 方在處理對外事務時,如若涉及經濟支出,應問詢共同投資方,征得多數人一致意見后,由甲方全權處理。

          七、運營責任

          為保證公司高效運營, 方有權對公司的各個崗位人員的任命及工作安排,組建正規化的財務人員及財務系統,并委任 方為公司運營的全職副總經理,協助 方工作。

          八、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

          丁方(簽字):_________

          戊方(簽字):____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服務所合伙協議書4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以上合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充分協商,自愿合伙組成律師事務所,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本所名稱為:

          地址:

          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的性質。

          為“兩不四自”律師事務所。即:“不占國家編制、不要國家經費、自愿組合、自收自支、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自律性律師工作機構。

          第三條 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為訂立本協議的 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據業務需要,依照本協議和章程規定和條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條 出資數額與比例。

         。ㄒ唬┖匣锶嗣咳苏J繳人民幣 元整。

         。ǘ┟總合伙人的出資比例分別占出資總額的 %。

         。ㄈ┖匣锶擞诒緟f議簽訂之日起五日內一次付清出資款 元整。

          第五條 合伙人的財產權利。

          (一)每個合伙人每年的業務收費,在支付效益工資扣除應攤公共費用。提取學校%公共積累,交納各項稅費后,其剩余部分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積累,用于事務所發展,如購置交通工具等。創收合伙人對其積累的財產享有專有使用權。

         。ǘ┞蓭熓聞账磕甑墓操M用 %由合伙人均攤, %按比例分攤。

         。ㄈ┟總合伙律師年業務收入提取 %進入公共積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ㄋ模⿲、兼職律師年業務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資后,其余部分進入公共積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師的業務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費用時,由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沖銷;如果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師事務所費用時,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師均攤。

         。└骱匣锫蓭煱雌涑鲑Y比例對事務所債務承擔義務,并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事務所每年收取的業務費,按照律師法的規定提取事業發展基金、執業風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培訓基金,具體比例由合伙人會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確定。

          (八)合伙人會議每年年初對上一年度的資產清理一次,確定每個合伙人在上一年度財產積累中所享有的財產數額。每個合伙人歷年享有財產數額之累計數即為該合伙人在本所擁有的財產總額。

          第六條 財務管理及分配制度。

         。ㄒ唬┍舅⒔∪耸、財務、業務、收費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稅費,具體內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ǘ┖匣锶说墓餐敭a由事務所統一管理使用,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ㄈ┍舅鶎嵭行б婀べY制或固定工資制,律師具體提成比例或工資金額由合伙人會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達到國家規定的納稅標準的,由本人負責完稅。

          第七條 入伙。

         。ㄒ唬┰诒舅鶑氖侣蓭煿ぷ魅暌陨,年收費額達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伙律師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師的平均收費數額,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貢獻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由兩名合伙人推薦,經合伙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做出決議并與其簽訂合伙協議后可成為合伙人。

          (二)新加入的合伙人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投入相應資金作為合伙出資,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財產及其他各種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八條 合伙人會議的組成和職責

         。ㄒ唬┖匣锶藭h由全體合伙律師組成,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ǘ┖匣锶藭h行事以下權利:

          (1)制定和修改事務所章程;

          (2)決定合伙律師的加入;

          (3)選舉和罷免事務所主任、副主任;

         。4)討論決定本所的終止;

         。5)批準本所的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6)批準律師收入分配方案;

         。7)決定本所重大財務事項;

         。8)審核批準本所的年度財務預、決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內部規章制度;

         。10)決定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伙人會議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組成,對于第(二)項所規定的第(1)、(4)項權利僅由初始合伙人享有。對于其他各項權利則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同等享有。再加入合伙人對初始合伙人的退出不享有表決權,但對其合伙人的加入與退出則享有表決權。

          (四)合伙人會議實行民主集體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合伙人會議做出決議除第(二)項第(1)、(2)、(4)、(7)、(10)項須經有表決權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項決議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決權的合伙人同意,方為有效。

         。ㄎ澹┖匣飼h每半年舉行一次,舉行會議的時間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經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議可以召集臨時會議。合伙律師因故不能參加合伙人會議,可以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理出席會議、行使權利。

          第九條 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直舅娜粘J聞招怨ぷ;

          (二)負責召集合伙人會議;

          (三)代表本所對外簽訂各項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ㄎ澹┢溉魏徒馄讣媛毬蓭熀洼o助工作人員;

         。┡鷾室患壭载攧臻_支。

          第十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ㄒ唬┖匣锶讼碛械臋嗬

          (1)參加合伙人會議,按照本所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2)擔任事務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3)提請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規章制度;

         。4)監督事務所的財務、監督合伙人會議的執行情況;有權隨時查閱事務所的財務帳冊及資料;

          (5)監督事務所主任、事務所管委會的工作;

         。6)依照合伙協議的規定退出合伙;

          (7)依合伙協議對事務所的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8)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合伙人承擔的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嚴格遵守本所章程,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

         。2)嚴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維護本所及本所律師的聲譽;

          (3)合伙人對本所負有忠誠義務、合伙人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詆毀;

          (4)嚴守事務所的業務秘密;

         。5)合伙人不得擅自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簽訂借款擔保等經營性協議;

         。6)合伙人不得以本所的權益份額對外設定擔保;

         。7)遵守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

          (8)自覺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領導和管理,完成主任交辦的各項任務;

         。9)完成本所規定的創收指標;

         。10)專職從事律師業務,以全部時間投入工作、積極拓展業務領域;

          (11)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12)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13)合伙人若退伙,從退出本所之日起兩年內不得與事務所其他律師成立新的律師事務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師事務所執業;

          (14)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退伙。

         。ㄒ唬┖匣锶丝梢砸勒蘸匣飬f議退出合伙,退伙時應提前三個月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后,方生產退伙的效力。

          (二)合伙人主要提出退伙的,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固定資產按現值的 %依法納稅后,以貨幣形式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后全部清退,退伙律師對退伙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ㄈ┖匣锶诉B續兩年不能完成合伙人創收指標,經合伙人會議決議予以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可以作為專職律師繼續在本所執業,退伙人若能連續兩年完成合伙創收指標,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可以恢復合伙。

          (四)合伙人有下列行為的,經有表決權的合伙會議四分之三以上決議,予以除名,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對其財產清退比例,固定資產按現值的 %予以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后全部清退。

         。1)律師資格被取消、律師執業證書被吊銷;

         。2)違反法規、執業紀律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3)嚴重損害本所利益,給本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4)故意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制造分裂造成影響的;

         。5)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挪用、侵占事務所資金、私自分割事務所財產的;

         。6)拒不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師業務的;

         。ㄎ澹┖匣镆蚩陀^原因(如從政、出國留學、脫產進修、生育、重大疾。┎荒軓氖侣蓭煒I務時,保留其合伙人資格,但不再享有其未執業期間律師事務所費用和承擔合伙人其他義務,待恢復執業后再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本人自愿退伙,按本協議第十條第二項退伙。

          (六)合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負賠償責任。

         。1)嚴重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的;

         。2)給律師事務所造成經濟損失的。

          第十二條 合伙終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終止:

         。1)事務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齊;

         。2)事務所的財產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

         。3)合伙人會議合體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銷或解散;

          (5)因嚴重虧損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繼續開展業務。

          本所經合伙人會議決議解散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執業紀律被吊銷執業證書的,應成立清算組,對事務所的財產進行清算。合伙人有權參加與清算有關的活動。

          在清算期間,本所所有執業律師停止執業、事務所的執業證書及律師執業證書合伙上交原登記機關。尚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事務所終止后,應清償所有債務,清償債務后的剩公共財產部分按合伙協議約定在合伙人之間均等分配。對于各合伙人積累的財產由創收合伙人享有,事務所的公共財產部分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合伙人依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均等對剩余債務進行分攤。

          事務所終止后,財務帳簿、業務檔案,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行政機關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三條 合伙協議的修改及其解釋

         。ㄒ唬┍竞匣飬f議的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ǘ┍竞匣飬f議,由合伙人會議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合伙協議自全體合伙人簽字后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伙協議一式十份,合伙人每人各執一份,并報司法廳備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

          法律服務所合伙協議書5

          甲姓名:

          乙姓名:

          丙姓名:

          一、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主要經營會展行業及銷售

          二、合同期限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三、出資金額方式、現金:

         。1)、合伙人 :出資人民幣 ( )元

          (2)、合伙人 :出資人民幣 ( )元

         。3)、合伙人 :出資人民幣 ( )元

          四、本次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 ( )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如出現虧損合伙人要求撤股,撤股的合伙人須承擔虧損金額的50%,方可撤股。

          五、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合伙人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1)、盈余分配:以百分比分配,甲方34%乙方33%丙方33%

          六、合伙企業的虧損及債務的承擔方式如下:

         。1)、合伙人投資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合伙企業債務及虧損由各合伙人按出資比例分擔。

          (2)、 合伙人投資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形成合伙企業債務及虧損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擔及各自承擔三分之一的債務額度。

         。3)、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協議規定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其余各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相關合伙人清償自己應負擔部分。

          七、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八、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為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損害合伙企業的行為。

          九、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人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十、合伙人退伙:退伙人對其與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

          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企業和伙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十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群體合伙人同意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2)、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十二、主要責任分擔:所有合伙人共同承擔合伙企業的一切責任與風險。

          甲:

          乙:

          丙:

          日期:

          法律服務所合伙協議書6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立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經充分協商一致,決定共同設立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律師執業證號: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律師執業證號: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律師執業證號: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伙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本所的組織形式: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 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律師事務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合伙人會議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第六條 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推選本所和管理機構的負責人;

          (三)制定本所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組織本所的年度考核(包括本所年度執業情況和律師執業情況);

          (五)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六)決定吸收新合伙人;

          (七)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八)審議對本所律師的獎勵和處分;

          (九)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十)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審議的重要事項。

          第七條 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后的十日內。經三分之二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內容進行認可并簽字,以備合伙人查閱。

          第八條 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六條(六)、(九)、(十)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六條所列(一)、(二)、(三)、(四)、(五)、(七)、(八)、(十一)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從合伙人中產生。每次選舉得票最多的為本所負責人人選,第二至第三名為副主任。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負責對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和內部事務進行管理,對外代表本所,依法承擔對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管理責任。

          第十條 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全面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合伙人會議負責。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崗位津貼在年度終了時由管理合伙人根據行政主任的工作表現提出方案交合伙人會議審議,最高不超過全所全年業務收入的xx%。

          第十一條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收益分配、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 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二條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或者薪金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三條 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事務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四條 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五條 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則先由律師事務所承擔支付責任,律師事務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六條 合伙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章 合伙人變更

          第十七條 吸收新合伙人。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符合上述條件并申請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并與新合伙人簽訂書面協議,報市司法局批準,并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合伙人退伙。

          (一)退伙須提前三個月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并辦理變更登記。

          (二)合伙人退伙時應對合伙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占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說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并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伙財產:

          1、退伙時合伙人會議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85%進行結算,但在本所工作滿十年,或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所占財產份額的100%結算;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進行支付;

          3、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15%,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退伙人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余利潤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第十九條 對合伙人的處罰。

          (一)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會議通過和制定的各項決議和規章制度,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伙直到除名的處罰。

          上述處罰并不影響其應承擔的有關經濟賠償責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經3名以上合伙人提議、過半數合伙人附議,合伙人會議應當對該合伙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伙人以外的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如有超過90%及以上合伙人表決確定不信任該合伙人時,合伙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伙的決議,合伙人會議無須對該合伙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伙人申辯。

          (三)當合伙人會議作出“勸其退伙”決議時,該合伙人應在15天內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按退伙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如超過15天不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書面申請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報市司法局批準,并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合伙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伙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四)經全體合伙人(除當事人外)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并:

          1、按除名時合伙人會議所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70%進行核算;

          2、均以現金支付;

          3、應留置其可領取財產的20%,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如其行為可能對本所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合伙人會議有權增加該留置的比例和時間及扣留其相應的財產。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當時支付確有困難,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 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條 事務所因合伙人退伙、被除名、對合伙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的,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解,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并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伙人商定,具體列入本協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的解釋權歸全體合伙人會議,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原批準機關審核批準后生效。

          合伙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服務所合伙協議書7

          甲:_______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_________

          丙: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作____________項目,總投資為總投資為______萬元,甲方以人民幣方式出資______萬元,乙方以人民幣方式出資_____萬元,丙方以人民幣方式出資______萬元

          第二條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項目,在合伙期間合伙人出資的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分割。合伙終至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三條三方共同經營,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職責由全體合伙人。

          第四條工程完成后,所有固定資產和盈余按照取得的凈利潤額按甲方______、乙方______、丙方______的比例分配。

          第五條項目債務按照甲方______、乙方______、丙方______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兩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六條每年項目產生的利潤按比列進行固定投入。利潤分紅,一年結算。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三方能夠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三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本協議有效期暫定______,自三方代表簽字之日起計算,即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十條爭議處理

          1、對于執行本合同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

          2、如果三方透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則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本合伙項目經營期限為工程項目竣工交付建設單位,工程款項結算支付后終止。

          第十二條違約處理

          如果一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執行,并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害。

          第十三條協議解除

          1、一方合伙人有違反本合協議的,另兩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2、合作協議期滿

          3、三方同意終止協議的

          4、一方合伙人出現法律上問題及做對項目有損害的,另兩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第十四條未盡事宜,三方可再協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同等本協議有效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簽訂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法律服務所合伙協議書8

          合伙人:__________,男(女),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現住址:______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_街道(鄉、村)_____號

          合伙人:__________,男(女),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現住址:______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_街道(鄉、村)_____號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____________(項目名稱),總投資為____________萬元,甲出資________萬元,乙出資___________萬元,各占投資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____-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__________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條: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四條: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_________日內向對方清償自我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他人能夠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ㄒ唬┖匣锲跐M;

         。ǘ┖匣镫p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ㄋ模┢渌梢幎ǖ那榫。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能夠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______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合伙人: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律服務所合伙協議書9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事務所名稱為: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

          第二條住所

          事務所總部設在:

          事務所可以在其他國家和中國其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務宗旨

          事務所的宗旨為:謁誠為委托人提供優質、_____的法律服務,并努力使之成為世界第一流的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性質

          事務所為個人合伙制。

          第五條合伙人

          事務所合伙人分為無限責任合伙人和有限責任合伙人(以下“合伙人”稱謂含有限責任合伙人和無限責任合伙人)。

          無限責任合伙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并對其投資形成的事務所財產共同所有。

          有限責任合伙人按合伙人會議的決定對事務所出資,對外僅按其出資份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六條事務所接受司法_____和律師協會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入伙、退伙

          第七條入伙

          承認并愿遵守事務所合伙協議及合伙人會議決議者均可申請入伙。

          申請入伙者應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由兩名無限責任合伙人書面推薦,經合伙人有效表決后通過,其享受合伙人資格的起始日期,由合伙人會議決定。

          第八條退伙

          1、合伙人有權退伙,退伙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2、無限責任合伙人無故不參加事務所合伙人大會三次以上者,視為自動放棄合伙資格;

          3、合伙人因違反國家法律、律師職業道德、事務所有關規章制度、合伙人會議決議、玩忽職守給事務所造成重大名譽或經濟損失的,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可中止或免除其合伙人資格,該合伙人對其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應進行賠償;

          4、合伙人退伙后,應根據退伙時事務所財產狀況進行結算并于退伙后12個月內分割其合伙財產,包括該合伙人的投資及合伙期間積累的財產、無限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對于其在合伙期間事務所的全部債務負連帶責任;

          5、合伙人退伙后應保守事務所的商業秘密,不得帶走合伙期間本事務所的客戶資料。違反前述規定者應對事務所的損失進行賠償。

          第三章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無限責任合伙人享有如下權利:

          1.在合伙人會議上享有平等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提議修改本協議及事務所各項規章制度;

          3.參與事務所的管理;

          4.監督事務所的業務活動、財務收支和人事安排;

          5.享有事務所中因其投資所形成的財產權利;

          6.參與事務所的盈利分配;

          7.按事務所規定享受事務所提供的福利待遇。在事務所工作滿15年及年齡滿65歲的合伙人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條無限責任合伙人的義務;

          1.依據合伙人會議的決定及確認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并執行事務所合伙人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合伙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3.出席合伙人大會;

          4.全心全意維護事務所的利益;個人利益服從事務所的集體利益。忠實履行事務所內職務,做好律師業務。不得利用在事務所的地位和職務為個人謀取私利。不參加與事務所有競爭或利益沖突的事務或事業。合伙人在本事務所以外的投資、收入及負債應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合伙人不得在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擔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包括_____);

          5.堅持共同發展的原則,協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6.共擔風險,對合伙的債務,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7.對于其他合伙人因工作失誤而對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對造成損失有過錯的合伙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由合伙人會議決定,承擔也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及清償額;

          8.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合伙人個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十一條有限責任合伙人的權利;

          1.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參加或列席合伙人大會;

          2.提議修改事務所合伙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

          3.參與事務所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對事務所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4.享有事務所中與其出資份額相應的財產權利;

          5.按照合伙人會議的有關規定分配收益;

          6.按事務所的規定享受有關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有限責任合伙人的義務;

          1.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并執行事務所合伙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合伙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3.全心全意維護事務所的利益,個人利益服從事務所的集體利益,不參加與事務所有競爭或利益沖突的事務或事業;有限責任合伙人在本事務所以外的投資收入及負債應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有限責任合伙人不得在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擔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包括_____);

          4.堅持共同發展的原則,協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5.按有限責任合伙人的出資份額為限承擔風險和合伙債務,對造成失誤、有過錯的有限責任合伙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由合伙人會議決定,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及清償額;

          6.未經合伙人會議或管委會同意,有限責任合伙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四章合伙人會議

          第十三條合伙人會議是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組成。

          第十四條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修改和解釋合伙人協議;

          2.審查、批準事務所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3.制定事務所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各項基金使用方案;

          4.決定事務所大型固定資產的處分和重大財務支出;

          5.授予或免除合伙人資格;

          6.決定及確認合伙人對事務所的出資額;

          7.選舉、任命、免除事務所主任及管理委員會的主任;

          8.決定事務所機構(包括分支機構)的設置、撤銷或合并;

          9.決定事務所的停業、合并、終止、解散及清算;

          10.確定事務所人員發展規模及工資待遇水平;

          11.決定事務所其他應由合伙人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合伙人會議采用討論通過或表決方式決定前條所列事項。

          第十四條第1,5,9款所列事項須經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同意,第十四條其他各款所列事項應由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合伙人同意。

          第十六條合伙人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事務所主任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召集。

          經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無限責任合伙人提議,事務所主任或管委會主任_____開合伙人臨時大會。

          舉行大會應由大會召集人于開會前十五日內向合伙人發出通知,通知中應公布開會時間、地點、議事日程等事項。

          無限責任合伙人因故未能出席大會的,或以書面形式就合伙人大會討論事項表明意見,或委托其他出席大會的無限責任合伙人代為表決。

          合伙人會議可就需討論決定的事項采取書面形式進行表決。需要合伙人會議表決的事項,可由事務所主任提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提出,或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無限責任合伙人提出。提出需合伙人會議表決者,須向各無限責任合伙人發出書面提議,提議中列明需表決的事項,回復表決意見的期限(該期限由提議者酌定,但不得少于三天,自該無限責任合伙人收到書面提議的第二天起算)、提議者等事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伙人應于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以書面回復發出日期為準)以書面形式作出回復,回復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復,回復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復。書面回復中未對需表決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見;或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伙人未于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作出書面回復,則被視為對需表決的事項持肯定意見。

          本條所規定的期限不包括法定節假日、事務所規定的工作休息日。若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中屬于前述日期,則書面提議中要求的期限自動順延。

          第五章人員和機構

          第十七條事務所設主任一人。主任是事務所合伙人的代表。

          第十八條主任由事務所合伙人選舉產生。主任實行_____制,每屆_____二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主任在_____內明顯不稱職或出現重大失誤,給事務所造成重大經濟或名譽損失的,經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可以被免除職務;

          主任的任免,應報主管司法_____備案。

          第十九條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1.對外代表事務所;

          2.對外代表事務所簽署文件;

          3.召集并主持事務所全體會議和合伙人會議;

          4.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或授予主任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得設置分支機構及其他機構。所有本事務所的分支機構除合伙人會議另有規定外,不論其形式如何,均受合伙人會議的統一領導。

          第二十一條合伙人會議下設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為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機構及事務所的常設管理機構。

          管理委員會設主任一人,主任由合伙人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主任可以由事務所主任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_____一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管理委員會成員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指定。

          管理委員會有權決定并處理合伙人會議職權之外的事項。

          管理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向合伙人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成員無權以管理委員會名義作出決定。對于需由管理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管理委員會主任應與管理委員會成員相互協商后決定,并由管理委員會主任于事后向合伙人會議匯報。

          第六章財務制度,盈余分配與債務負擔

          第二十二條事務所設置專門財會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財會管理工作。財務人員向合伙人會議負責。

          第二十三條凡在事務所財務帳中的合伙人的投資,固定資產及各項基金,為事務所的財產,除非合伙人會議另有規定,任何合伙人無權出售、處置、抵押事務所財產;除非另有規定,也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事務所的帳戶及信用卡。

          第二十四條事務所會計年度為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為止。

          第二十五條事務所根據合伙人會議決議分配凈利潤。

          凈利潤的計算方法為:

          根據國家規定的會計原則,會計年度內事務所的全部收入,減去:

         。1)負債、應付款;

         。2)營業費及成本開支(包括稅賦、管理費、律協會費等);

         。3)合伙人會議通過的各項基金及流動資金。

          第二十六條合伙人為事務所工作而發生的費用應根據事務所的審批程序及會計制度進行審批、報銷與記帳。

          第二十七條合伙人對事務所的投資不計利息;除退伙外,合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還其投資的一部或全部。

          第二十八條無限責任合伙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有限責任合伙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有限責任合伙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第二十九條合伙人在事務所存續期間內退出,可以從事務所全部資產中取得其應得的份額。

          第三十條合伙人對事務所的債務按照法律規定及合伙協議的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七章合伙終止或解散

          第三十一條事務所因下列情況之一出現終止或解散:

          1.發生嚴重虧損導致無法繼續執業;

          2.合伙人總人數少于三人;

          3.合伙人會議作出終止或解散合伙的決議;

          4.依據國家法律和規定必須撤銷;

          5.不可抗力事由。

          第三十二條因事務所決定終止或解散的,應由事務所主任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制作申請書,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法律規定必須撤銷的,由事務所公告解散。

          第三十三條事務所終止或解散,由合伙人會議指定人員組成財產清算小組對財產進行清算。事務所財產在清算中的分配順序如下:

          1.撥付清算費用;

          2.繳納應繳稅款;

          3.按事務所規定支付事務所工作人員(合伙人除外)有關費用;

          4.償還事務所債務;

          5.合伙人分配事務所剩余財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合伙人之間解決因解釋或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本協議及其附屬協議的修改,需經合伙人會議協商同意并報上級司法行政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報送主管司法行政部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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