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戴胄犯顏執(zhí)法》閱讀答案與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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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胄犯顏執(zhí)法
上以兵部郎中戴胄忠清公直,擢為大理少卿。上以選人多詐冒資蔭,赦令自首,不肯者死。未幾,有詐冒事覺者,上欲殺之。胄奏:“據(jù)法應流!鄙吓唬骸扒溆胤ǘ贡囀藕?”對曰:“敕者出于一時之喜怒,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也。陛下忿選人之多詐,故欲殺之,而既知其不可,復斷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鄙显唬骸扒淠軋(zhí)法,眹復何憂!”胄前后犯顏執(zhí)法,言如涌泉,上皆從之,天下無冤獄。
【注釋】①犯顏:冒犯君主的威嚴。②上:指唐太宗。③擢:提升。④資蔭:資即資格;蔭指封建時代子孫因祖先的官爵而受到封賞。⑤流:把犯人放逐到邊遠的地方服勞役。⑥布:昭示。
9、對下面句子朗讀節(jié)奏的劃分正確的一項是()(2分)
上以兵部郎中戴胄忠清公直
A、上/以兵部郎中戴胄忠清公直
B、上以/兵部郎中戴胄忠清公直
C、上以兵部郎中/戴胄/忠清公直
D、上以兵部郎中戴胄/忠清公直
10、解釋文中加點詞語的意思。(2分)
忿()獄()
11、翻譯文中加點詞語的意思。(2分)
卿欲守法而使眹失信乎?
12、對弄虛作假者的處理,戴胄的意見與唐太宗的意見有何不同?戴胄的理由是什么?請簡要概括。(2分)
13、結合文意簡要分析戴胄的品質。(2分)
參考答案:
9、A;
10、發(fā)怒、生氣;案件。
11、你是想只管遵守法律,而讓我失信于天下嗎?
【戴胄犯顏執(zhí)法翻譯】
當過李世民宰相的王珪對戴胄有一個評價,認為戴胄在“處繁理劇,眾務必舉”(處理復雜困難的.問題,諸事都料理的有條不紊)方面有突出的才干,這一評價受到了包括當時李世民在內的諸多大臣的一致肯定,事實證明,戴胄不負此評。
他字玄胤,相州安陽人,《舊唐書》說他“性貞正,有干局,明習律令,尤曉文薄”。隋朝大業(yè)年間,任門下錄事,后又在越王楊侗處任給事郎。王世充想自稱為帝時,他勸阻王讓他效忠隋朝,王不聽,把他排擠出去,讓他任鄭州長史,鎮(zhèn)守虎牢。武德四年(621年)五月,李世民率領大軍攻克虎牢,俘獲戴胄,李世民知道他的賢名,就把他留在身邊,引為秦王府士曹參軍。李世民即位后,任命戴胄為兵部郎中,封爵武昌縣男。
貞觀元年,大理寺少卿一職暫缺,李世民認為“大理之職,人命所懸,當須妙選正人。用心存法,無過如戴胄者!保ā洞筇菩抡Z》卷四執(zhí)法第七)就這樣,公正執(zhí)法的戴胄被李世民親自點將,走馬上任。上任伊始,他就干了一件漂亮的活兒,使李世民對他刮目相看。
由于李世民立國不久,許多大臣往往不自覺的忘了規(guī)矩,當時的吏部尚書、從小就與李世民一起玩兒大的長孫無忌,無意間犯了一件大錯事。在一次被李世民召見時,他匆匆上殿,竟然忘了解下自己的佩刀,更加麻煩的是,當時負責監(jiān)督此事的監(jiān)門校尉也沒有發(fā)現(xiàn),沒有制止。當他們站在李世民面前時,尚書右仆射封德彝發(fā)現(xiàn)了這個問題,他上奏李世民說,監(jiān)門校尉沒有發(fā)現(xiàn)是失職行為,應當處死;長孫無忌誤帶佩刀入宮,判處徒刑兩年,罰銅20斤贖罪。
李世民準備采納這個建議,戴胄卻反駁道:“校尉不覺與無忌帶刀入內,都是一時疏忽所致。臣子對于皇帝,不能稱過失。按照刑律說‘供奉御用湯藥、飲食、舟船,發(fā)生差錯不合乎制度的,都要處死。’陛下如果考慮到他的功勞,那就不是司法機關所能議定的;如果依據(jù)法律,那么罰銅就不恰當。”李世民說:“法律不是我一個人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怎么能夠因為長孫無忌是皇親國戚,就要曲解法律呢?”下令重新擬定處理意見。
封德彝堅持最初的意見,李世民又動搖了,準備聽從。戴胄又上奏反駁:“校尉因為長孫無忌而造成犯罪,按照法律罪行應當減輕。如果論起他們的過失,那么犯罪情節(jié)相同,但卻一生一死,量刑的差別太大,我冒死堅決請求皇上考慮我的建議!崩钍烂窠K于接受了他的建議,赦免了校尉的死刑。
貞觀元年正月,“朝廷盛開選舉”,大力選拔人才。一些人趁機對自己的做官資歷造假,李世民知道后,下令他們自首,否則,以后查出來要處于最重懲罰。這時候,一個任徐州司戶參軍叫柳雄的人,偽造在隋官資被發(fā)現(xiàn)了,李世民想把他殺掉。戴胄根據(jù)法律判處他流放。李世民非常憤怒,說道:“我下令不自首者處死,你卻判其流刑,這不是向天下顯示我說話不算數(shù)嗎?你想要賣法嗎?”戴胄說:“您如果是馬上殺了那個人,臣是管不了的;既然交付大理寺處理,臣不能違背法律!崩钍烂裼终f道:“你只關遵守法律,難道讓我說話失信嗎?”
戴胄回答:“法律,是國家用來向天下公布大信用的;說出的話,只是當時憑喜怒發(fā)出來的罷了!陛下一時發(fā)怒,想要殺死他。已經(jīng)知道不能這樣,交由法律處理,這正是忍耐小的憤怒而保持大的信用。臣私下替陛下珍惜這一點!崩钍烂窠K于醒悟了,說道:“我執(zhí)行法律有失,先生您能夠加以糾正,我還有什么可值得擔憂的呢?”戴胄的這次抗辯,開創(chuàng)了唐代的一個先例,皇帝說過的話,如果不符合法律,最后要以法律為準繩來裁斷。這是很了不起的的法律至上的思想,可惜的是,后來都是權大于法了。
史書上說,戴胄經(jīng)常就像這次一樣犯顏執(zhí)法,不斷的推翻李世民一時氣惱作出的決定,經(jīng)過他的手處理的案子,從來就沒有冤枉的。這一年(貞觀元年),戴胄被升任為尚書右丞,不久改任尚書左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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