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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王安石改革運動

        時間:2022-12-26 19:00:21 王安石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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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安石改革運動

          王安石變法是發(fā)生在宋神宗時期的一個改革運動,主要是由王安石發(fā)動的,因此又叫“王安石變法”,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王安石改革運動,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王安石改革運動

          公元1067年宋神宗繼位,起用王安石為江寧知府,旋即詔為翰林學士兼侍講,為擺脫宋王朝所面臨的政治、經濟危機以及遼、西夏不斷侵擾的困境,1068年,神宗召王安石“越次入對”,王安石即上書主張變法。次年任參知政事,主持變法。為指導變法的實施,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物色了一批擁護變法的官員參與制訂新法。

          1070年王安石任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位同宰相,在全國范圍內推行新法,開始大規(guī)模的改革變法運動。所行新法在財政方面有均輸法、青苗法、市易法、免役法、方田均稅法、農田水利法;在軍事方面有置將法、保甲法、保馬法等。同時,改革科舉制度,為推行新法培育人才。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大地主和豪商對農民的壓迫,促進了農田水利事業(yè)的發(fā)展,國家財政狀況有所改善,軍事力量也得到加強。王安石大膽地提出了“天變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的振聾發(fā)聵的政治思想,王安石積極倡導和推行政治、經濟、軍事、文化變革。王安石兩度為相 ,發(fā)動和領導了舉世聞名的“熙寧變法”運動。這場變法,以發(fā)展生產,富國強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機,以“理財”、“整軍”為中心,涉及社會、經濟、政治、軍事、文化各個方面,是中國古代史上繼商鞅變法之后又一次規(guī)模巨大、威武雄壯的社會變革運動。

          改革變法觸及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保守派的激烈反對。加上在實施過程中一些官吏借機敲詐盤剝,王安石處于“眾疑群謗”之中,宋神宗迫于皇親貴戚和反對新法大臣的壓力,于1074年四月接受王安石辭去相位,再任江寧知府。次年雖又起用為相,但因新法派內部分裂及保守派的挑撥離間,至熙寧九年十月再次罷相,出任江南簽判,次年隱退江寧,過著閑居生活。

          1085年,哲宗即位,年僅十歲,由太皇太后高氏臨朝聽政,啟用反對變法的司馬光為相,廢除了大多數新法。王安石于翌年四月去世,葬于江寧半山園。王安石晚年封荊國公,世稱王荊公、王文公、臨川先生。死后被追封為 “太傅”;紹圣年間,賜謚號為 “文”,配享神宗的廟庭;徽宗時,又配享文宣王廟。而欽宗時,皇帝下詔停止他文宣王廟配享。高宗采納趙鼎、呂聰的意見,削去了其“舒王”的封號。

          王安石執(zhí)政敢做敢為,矢志改革,王安石把“新故相除”看做是自然界發(fā)展變化的規(guī)律,以“天變不足畏、祖宗 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的大無畏精神推動改革變法。這些進步思想在他的文學作品中也閃爍著奪目的光彩。其散文

          長于說理,言簡意深,筆力雄健,見識超群;詩詞則 遒勁清新,豪氣縱橫,對宋初形式化的文風是有力的沖擊,對豪放派詩詞有直接影響。其著作極為豐富,存世的有《臨川集》、《臨川集拾遺》、《三經新義》(殘卷)、《唐宋百家詩選》、《詩義鉤沉》等。

          王安石從小在外,為官四處奔波,但對家鄉(xiāng)有著一股摯情,幾次回鄉(xiāng)探親,對家鄉(xiāng)的親朋好友,名勝古跡,寫了許多詩文、書信、墓志,表達了他熱愛家鄉(xiāng)的思想感情。家鄉(xiāng)人民也對他有著深深的景仰和懷念,許多地名都是為紀念他而取的,家鄉(xiāng)學者著書撰文,為王安石辯誣:南宋金溪陸九淵在《荊公祠堂祀》中盛贊其人品高尚,貶斥了王安石的政敵;清代金溪蔡上翔,窮畢生精力撰寫《王荊公年譜考略》,以辯宋史之誣。

          王安石變法簡介

          安石變法,是發(fā)生在宋神宗時期的改革,王安石發(fā)動的旨在改變北宋建國以來積貧積弱局面的一場政治改革運動。

          變法自熙寧二年(1069年)開始,至元豐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結束,故亦稱熙寧變法,熙豐變法。

          王安石變法以發(fā)展生產,富國強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機為目的,以“理財”、“整軍”為中心,涉及政治、經濟、軍事、社會、文化各個方面,是中國古代史上繼商鞅變法之后又一次規(guī)模巨大的政治變革運動。

          王安石變法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推進了軍隊建設,但由于用人不力及執(zhí)行出現偏差,變法也帶來一些負面效果,加之朝廷“新舊黨爭”,使得王安石變法受到不少朝臣的非議。王安石被迫在七年、九年兩次辭去相位。其后,在神宗支持下,新法仍基本推行。元豐八年(1085年)神宗死,子哲宗即位,高太后(宣仁太后)聽政,起用司馬光為相,新法除置將法外,全部被廢。

          影響

          成效

          王安石變法的根本目的,是要改變北宋積貧積弱的局面,增強對外防御,對內彈壓的能力,以鞏固和加強封建統(tǒng)治。

          從新法次第實施,到新法為守舊派所廢罷,其間將近十五年。在這十五年中,每項新法在推行后,雖然都不免產生了或大或小的弊端,但是基本上都能收到一些效果,“富國強兵”的效果是十分顯著的。

          積貧局面的改變

          變法使政府的財政收入大幅增長。

          通過一系列理財新法的實行,國家增加了“青苗錢”、“免役寬剩錢”、“市易息錢”等新的財政收入項目,在發(fā)展生產、均平賦稅的基礎上,財政收入有了明顯的增加,國庫充裕,宋神宗年間,國庫積蓄可供朝廷二十年財政支出。財政收入的迅速增加,徹底改變了北宋“積貧”的局面。

          新法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強地主的兼并勢力,如:

          青苗法取代了上等戶的高利貸,限制了高利貸對農民的盤剝;方田均稅法,限制了官僚和豪紳大地主的隱田漏稅行為;市易法使大商人獨占的商業(yè)利潤中的一部分收歸國家,打擊了大商人對市場的操縱和壟斷;免役法的推行,使農戶所受的賦稅剝削有所減輕。

          大力興建農田水利工程,對農業(yè)生產的發(fā)展發(fā)揮了巨大作用。

          社會經濟發(fā)展,人民負擔減輕,呈現了百年來不曾有過的繁榮景象。

          積弱局面的改善

          改變“積貧積弱”的現象是王安石變法的總方針,富國強兵是變法的總目的。

          通過“強兵之法”的推行,積弱局面得以緩解,北宋國力有所增強。

          如:

          保甲法的推行,加強了農村的封建統(tǒng)治秩序,維護了農村的社會治安,建立了全國性的軍事儲備,并節(jié)省了大量訓練費用;裁兵法提高了軍隊士兵素質;將兵法改變了兵將分離的局面,加強了軍隊戰(zhàn)斗力;保馬法使馬匹的質量和數量大大提高,同時政府節(jié)省了大量養(yǎng)馬費用;軍器監(jiān)法增加了武器的生產量,質量也有所改善。

          變法的強兵措施,扭轉了西北邊防長期以來屢戰(zhàn)屢敗的被動局面。

          北宋熙寧六年(1073年),在王安石指揮下,宋熙河路經略安撫使王韶率軍進攻吐蕃,收復河、洮、岷等五州,拓地兩千余里,受撫羌族三十萬帳,這是北宋軍事上一次空前的大捷,也建立起進攻西夏地區(qū)的有利戰(zhàn)線。

          弊端

          變法過程中也存在不少一些弊端和不足,從而出現了新法危害百姓的現象。

          在變法的指導思想上,王安石偏重于謀求開辟財源,獲取盡可能多的國家財政稅收,如均輸法利用國家行政權力強制進行收購、運銷,以此手段來積累國家財富,違背了客觀經濟規(guī)律,變法導致國富民貧,而這于王安石變法的初衷“去重斂、寬農民、國用可足、民財不匱”是大相徑庭的,而且新法實行也過于急進。

          變法在當時,也引起了擾民、損民的后果。

          史稱,免役法出,百姓都叫苦不迭,連擔水、理發(fā)、茶販之類的小買賣,不交免役錢都不許經營,稅務向商販索要市利錢,稅額比本錢還多,乃至有的商人以死相爭。

          保甲法推行時,為了逃避供養(yǎng)軍隊的高額賦稅與被抽去當兵的雙重威脅,民間發(fā)生了不止三、兩起自殘事件,嚴重者直至砍下了自己的手臂。1072年,甚至發(fā)生了東明縣農民一千多人集體進京上訪,在王安石住宅前鬧事的事。

          失敗原因

          王安石變法的失敗,是多種因素綜合造成的,其最根本原因在于:

          變法只是一場地主階級內部針對北宋統(tǒng)治危機的制度改良,沒有觸及社會的根本問題,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封建社會的矛盾。

          1、變法的超前性與社會現實的落后性差距過大,變法沒有適應的土壤

          王安石變法主要是應對危機的政治沖動,而不是經濟發(fā)展的內在需要。

          對這次變法的經濟內容,黃仁宇評論道:

          “在我們之前九百年,中國即企圖以金融管制的辦法操縱國事,其范圍與深度不曾在當時世界里其他地方提出。但現代金融是一種無所不至的全能性組織力量,它之統(tǒng)治所及既要全部包含,又要不容與它類似的其他因素分庭抗禮!

          而宋朝的封建政體是其面臨的難以逾越的.困境,結論不言而喻,變法的走樣與失敗是不可避免的。

          2、新法的“斂財”實質,導致社會基礎的喪失

          變法的真正興奮點是富國,而不是富民。

          王安石的“理財”,實際上主要是在分配領域內損下益上,奪商人、地主、農民之利歸國家財政,做到的不過是利益的重新分配而已。這使他幾乎把整個社會作為“取財”的對象。

          因而在新法推行時,它損害了社會各階級、階層的利益,導致變法的社會基礎喪失。

          變法中財政收入的增長主要不是依靠發(fā)展生產,恰恰正是以青苗、免役等名目“加賦”的結果。

          3、變法急功近利、急于求成

          王安石明知改革“緩而圖之,則為大利;急而成之,則為大害”,卻在變法中操之過急。他只認定一個目標,卻忽略了在實現這一目標過程中必然會產生一系列問題。

          在短短數年間,將十幾項改革全面鋪開,恐怕當時的社會各階級都不見得有這種精神和物質承受能力,于是變法反而陷入了欲速則不達的困境。

          4、政策執(zhí)行不力。

          動機與效果的背離,條文與執(zhí)行的偏差,使一系列變法措施從安民走向擾民。如:

          政府把青苗法利率規(guī)定為百分之二十,官員擅自提到百分之三十;政府要抑制私商,官員用更壞的官商代替私商;政府要用交錢代替差役,官員就拼命斂錢。

          無論哪種措施當初的動機有多好,執(zhí)行的地方官員都可以把自己的私貨塞進去,都完全違背了變法初衷。

          5、用人不當

          變法派中,除王安石個人操守尚無非議,而他最重要的支持者與助手呂惠卿、章惇、曾布、蔡卞、呂嘉問、蔡京、李定、鄧綰、薛向等人個人品質多有問題,有的當時就被視為小人。

          以王安石為代表的變法派只看重死的法制,而忽視了活的人事,于是應該由行政技術層面解決的議題便轉化為道德層面的問題。

          變法派在后一層面上與保守派相比,立即陷于劣勢。

          6、變法派內部分裂

          首先是變法核心人物宋神宗和王安石不能協(xié)調一致。

          當王安石再次擔任宰相后,宋神宗對他的態(tài)度已經有所變化,即所謂“意頗厭之,事多不從”。王安石看到變法停滯不前,被迫再次辭職。

          其次是變法派內部出現反對派。

          許多變法派只從自己利益考慮,而不以改革大局為重,結果使參與變法的人員鬧得四分五裂。

          7、保守派強烈反對

          以王安石為代表的改革派和以司馬光為代表的保守派之爭本質上并不是權力之爭,而是政策性的爭議;并不是要不要改革的爭論,而是怎樣改革的爭論。

          保守派人才濟濟,如司馬光、韓維、文彥博、歐陽修、富弼、韓琦、范縝、蘇軾等。

          元豐八年(1085年),宋哲宗即位初,高太后垂簾聽政,起用司馬光為宰相,新法幾乎全被廢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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