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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柳宗元《駁復(fù)仇議》注釋

        時(shí)間:2020-09-03 13:05:58 柳宗元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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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宗元《駁復(fù)仇議》注釋

          《駁復(fù)仇議》

          朝代:唐代

          作者:柳宗元

          原文:

          臣伏見天后時(shí),有同州下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吏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當(dāng)時(shí)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且請(qǐng)“編之于令,永為國典”。臣竊獨(dú)過之。

          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理者殺無赦。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并焉。誅其可旌,茲謂濫;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壞禮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傳于后代,趨義者不知所向,違害者不知所立,以是為典可乎?蓋圣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tǒng)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其誠偽,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何者?若元慶之父,不陷于公罪,師韞之誅,獨(dú)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于非,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吁號(hào)不聞;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枕戈為得禮,處心積慮,以沖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zhí)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

          其或元慶之父,不免于罪,師韞之誅,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奉法之吏,是悖而凌上也。執(zhí)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是惑于禮也甚矣。禮之所謂仇者,蓋其冤抑沉痛而號(hào)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于大。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其非經(jīng)背圣,不亦甚哉!

          《周禮》:“調(diào)人,掌司萬人之仇。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又安得親親相仇也?《春秋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fù)仇可也。父受誅,子復(fù)仇,此推刃之道,復(fù)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于禮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愛死,義也。元慶能不越于禮,服孝死義,是必達(dá)理而聞道者也。夫達(dá)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仇者哉?議者反以為刑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

          請(qǐng)下臣議附于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謹(jǐn)議。

          注釋

          (1)伏見:看到。舊時(shí)下對(duì)上有所陳述時(shí)的表敬之辭。下文的“竊”,也是下對(duì)上表示敬意的。天后:即武則天(624—705),名(即“照”),并州文水(今山西省文水縣)人。655年(唐高宗李治永六年)被立為皇后,李治在世時(shí)即參預(yù)國政。后廢睿(ruì)宗李旦自立,稱“神圣皇帝”,改國號(hào)為周,在位十六年。中宗李哲復(fù)位后,被尊為“則天大圣皇帝”,后人因稱武則天。

          (2)同州:唐代州名,轄境相當(dāng)于今陜西省大荔、合陽、韓城、澄城、白水等縣一帶。下(guī):縣名,今陜西省渭南縣。

          (3)縣吏趙師韞:當(dāng)時(shí)的下縣尉。

          (4)陳子昂(661—702):字伯玉,梓州射洪(今四川省射洪縣)人。武后時(shí)曾任右遺,為諫諍之官。旌(jīng):表彰。閭:里巷的大門。

          (5)過:錯(cuò)誤,失當(dāng)。

          (6)禮:封建時(shí)代道德和行為規(guī)范的泛稱。

          (7)(dú)刑:濫用刑法。,輕率。

          (8)(jiàn):超出本分。

          (9)制:制定,規(guī)定。

          (10)刺(yàn):審理判罪。

          (11)原:推究。端:原因。

          (12)州牧:州的行政長(zhǎng)官。

          (13)蒙冒:蒙蔽,包庇。

          (14)戴天:頭上頂著天,意即和仇敵共同生活在一個(gè)天地里。《禮記·曲禮上》:“父之仇,弗與共戴天。”

          (15)枕戈:睡覺時(shí)枕著兵器。

          (16)介然:堅(jiān)定的樣子。自克:自我控制。

          (17)謝之:向他認(rèn)錯(cuò)。

          (18)愆(qiàn):過錯(cuò)。

          (19)(qiāng):殺害。

          (20)悖(bèiào):不馴。悖,違背。,傲慢。

          (21)邦典:國法。

          (22)《周禮》:又名《周官》,《周官經(jīng)》,儒家經(jīng)典之一。內(nèi)容是匯編周王室的`官制和戰(zhàn)國時(shí)代各國的制度等歷史資料。

          (23)調(diào)人:周代官名。

          (24)《春秋公羊傳》:即《公羊傳》,為解釋《春秋》的三傳之一(另二傳是《春秋左氏傳》和《春秋谷梁傳》)。舊題戰(zhàn)國時(shí)齊人、子夏弟子公羊高作,一說是他的玄孫公羊壽作。

          (25)推刃:往來相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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