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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毒禁毒 的手抄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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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毒禁毒 的手抄報
防毒禁毒的手抄報篇一:什么是強迫他人吸毒罪?
強迫他人吸毒罪,是指違反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1)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不僅侵害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權(quán)利和健康權(quán)。
(2) 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違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迫他人非自愿的吸食、注射毒品。
所謂暴力,是指毆打、捆綁、殺傷、拘禁等足以危及他人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方法,致使被迫者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
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實施暴力或其他危及被害人利益的'方法進行威脅和恐嚇,實行精神強制,使不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產(chǎn)生恐懼,迫使他人違心的吸食、注射毒品。脅迫的方式,既可以用明確的語言行進威脅,也可以用某種動作或者示意行為進行威脅。脅迫內(nèi)容無論真實與否,只要使他人受到精神強制即是脅迫。
(3) 犯罪主體系是一般主體
(4) 犯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強迫他人吸食、注射。不論行為人出于何種動機和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認定強迫他人吸毒罪應注意:區(qū)分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以及強迫他人吸毒行為的定罪問題;強迫他人吸毒致人死亡案件的認定。
強迫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責任
(1) 根據(jù)《刑法》353條第2.3款的規(guī)定,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2)依照《刑法》第356條之規(guī)定,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的,又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防毒禁毒的手抄報篇二:毒品施用者年輕化令人擔憂
臺灣部分民意代表27日表示,全臺灣毒品施用有增長趨勢,并且染毒者年齡呈現(xiàn)年輕化。
據(jù)統(tǒng)計,2015年1月至9月,全臺學生施用各類毒品通報人數(shù)共計1473人。從2015年至2015年,兒童及少年違反毒品防治條例之刑事案件的人數(shù)均逐年增加。根據(jù)2015年1月至10月查獲的毒品結(jié)構(gòu)來看,克他命(氯胺酮)所占比例最高。
臺灣當局之前的一份報告顯示,約有37.1%的吸毒者第一次接觸毒品是在網(wǎng)絡咖啡廳、酒吧、KTV、舞廳、電影院等場所,新興藥物濫用經(jīng)常發(fā)生在青少年休閑聚會場所。青少年藥物濫用與接觸不良場所有密切關聯(lián),出入不當場所的.次數(shù)越多,從事犯罪或偏差行為的可能性越高。
針對毒品泛濫并且染毒者年齡逐漸下降的問題,民意代表王育敏建議各地政府應落實追蹤輔導機制,強化網(wǎng)絡合作,對吸食毒品成癮且經(jīng)認定需接受治療者,應命其接受一年以下戒癮治療。
民意代表江惠貞建議對提供施用毒品場所者增加刑責,對特定場所負責人與從業(yè)人員采取通報責任,以加強督查,預防毒品流竄。對于販賣毒品給未成年者,加重其刑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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