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高校學生司關于高等學校處理遺失畢業證書的辦法》(〔88〕教學司字057號)規定:“高等學校畢業生遺失畢業證書后,在學校要求報刊上進行登報聲明之后 ,由本人向原畢業學校申請,學校查有實據者可以開具‘畢業證明書’,不能補發畢業證書。高等學校所開具的‘畢業證明書’,應由學校印制,內容與畢業證書基本相同,貼本人免冠相片,蓋學校印章并編號。”另外,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2005年教育部令第21號)第三十九條規定:“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申請畢業證明書,辦理時限大約為1個月左右,根據每個學校的效率不同時間稍有不同。
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于規范高等學校學歷證書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高校畢業生的畢業證書遺失后,可以申請補辦的學歷證明書,不能補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