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3月15日美國前總統(tǒng)約翰·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fā)表了《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tǒng)特別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315標志肯尼迪提出的這四項權利,以后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并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 從1983年以來,在每年的315日,全球各地的消費者組織都舉行大規(guī)模的活動,宣傳消費者權益。
早在20世紀60年代初,國際消費者聯(lián)盟就已確定了消費者有下列基本權利:
1、安全保障權
2、知悉真情權
3、 自主選擇權
4、公平交易權
5、依法求償權
6、求教獲知權
7、依法結社權
8、維護尊嚴權
9、監(jiān)督批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