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舉孝廉的發(fā)展
孝廉是漢武帝時設立的察舉考試的一種科目,孝廉是孝順父母、辦事廉正的`意思。孝廉是察舉制常科中最主要、最重要的科目。漢武帝時﹐采納董仲舒的建議于元光元年(前134年)下詔郡國每年察舉孝者﹑廉者各一人。不久﹐這種察舉就通稱為舉孝廉﹐并成為漢代察舉制中最為重要的歲舉科目,“名公巨卿多出之”﹐是漢代政府官員的重要來源。
孝廉舉至中央后﹐按制度并不立即授以實職﹐而是入郎署為郎官﹐承擔宮廷宿衛(wèi)﹐目的是使之“觀大臣之能”﹐熟悉朝廷行政事務。然后經選拔﹐根據品第結果被任命不同的職位,如地方的縣令﹑長﹑相﹐或中央的有關官職。一般情況下,舉孝廉者都能被授與大小不一的官職。漢順帝陽嘉元年(132年)﹐根據尚書令左雄的建議﹐規(guī)定應孝廉舉者必須年滿四十歲﹔同時又制定了“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這一重要制度﹐即中央對儒生出身的孝廉﹐要考試經術﹐文吏出身的則考試箋奏。從此以后﹐歲舉這一途徑就出現了正規(guī)的考試之法﹐孝廉科因而也由一種地方長官的推薦制度﹐開始向中央考試制度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