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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安徽省招投標最新實施辦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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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招投標最新實施辦法-辦法

          第一章 總則

        安徽省招投標最新實施辦法-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標投標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jié)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安裝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工程。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是指建筑工程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的招標投標。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國有、集體單位(含國有、集體單位投資占控股地位的單位)投資建設的和政府提供保證使用國外貸款進行轉(zhuǎn)貸建設的下列建筑工程,應當實行招標投標:

          (一)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施工;

          (二)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監(jiān)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認的搶險救災建筑工程和省人民政府確認的涉及國家安全的科研試驗、保密等建筑工程,可以不實行招標投標。

          第四條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yōu)選擇中標單位。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建設單位將招標的建筑工程發(fā)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招標投標管理權限與建筑工程立項審批權限相一致的原則,分級負責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省重點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由省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負責管理。

          第二章 招標

          第六條 建筑工程招標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方式。

          公開招標是指由建設單位向社會發(fā)布招標公告,具備投標條件的單位均可以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由建設單位邀請5個以上具備投標條件的單位投標。

          第七條 建設單位可以自行組織招標,也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zhì)條件的建筑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第八條 建筑工程實行招標,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招標申請,并根據(jù)具體情況,提供下列相應的材料:

          (一)建筑工程立項批準文件;

          (二)建筑工程設計任務書;

          (三)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建設單位的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五)建筑工程規(guī)劃、用地批準文件;

          (六)建筑工程招標所需要的其他有關資料或者圖紙。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招標申請之日起3日內(nèi)審核完畢,符合條件的,準予招標;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將招標申請和有關材料退回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編制招標文件,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招標文件應當詳細說明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合同的主要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nèi)容。

          第十條 招標文件一經(jīng)發(fā)出,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nèi)容;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建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在投標截止日期5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jù)招標文件編制標底,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建筑工程,標底價超過建筑工程概算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管理權限報有關部門批準。

          建筑工程招標標底在編制和備案過程中,應當予以保密;在開標前應當予以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一并招標發(fā)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投標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一項或者多項招標發(fā)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投標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標發(fā)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招標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第三章 投標

          第十四條 依法設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jiān)理單位,均可參加與其資質(zhì)等級許可范圍相適應的建筑工程的投標。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zhì)等級的單位實行聯(lián)合共同投標的,應當按照資質(zhì)等級低的單位業(yè)務許可范圍參加投標。

          第十五條 投標單位申請參加投標時,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zhì)等級證書等文件,由建設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并將資格審查結(jié)果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投標單位經(jīng)資格審查合格后,應當向建設單位領取招標文件,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書,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密封送達建設單位。

          投標單位需要更正、補充已提交的投標書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向建設單位提交正式的更正、補充文件。

          第十七條 投標單位需要將建筑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zhì)的單位的,應當在投標書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和分包單位的確定方式等有關內(nèi)容。

          第十八條 投標單位送達投標書時,應當向建設單位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建筑工程造價的1%,并且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

          投標單位未中標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由建設單位在確定中標單位后5日內(nèi)退還;已中標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由建設單位在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5日內(nèi)退還。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利益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二十條 建筑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和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召開開標會議,宣布評標、定標辦法,當眾啟封、宣讀投標書,并公布標底。

          建設單位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召開開標會議的,延期不得超過10日,并提前通知投標單位。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蓋單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三)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或者字跡模糊、辨認不清,以及有實質(zhì)性內(nèi)容修改而未加蓋印章的;

          (四)逾期送達的;

          (五)投標單位遞交兩份以上內(nèi)容不同的投標書,未聲明哪一份有效的。

          第二十三條 開標會議結(jié)束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召開評標會議,評標會議采取保密方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評標由評標小組負責。

          建設單位應當在召開開標會議前成立評標小組。評標小組由建設單位代表和建設單位聘請的具備相應資格的專家、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總?cè)藬?shù)為5人以上的單數(shù),其中受聘的專家和工程技術人員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人員以及與投標單位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評標小組,不得參與評標活動。

          第二十五條 評標小組應當遵循公正、合理、科學的原則,按照評標標準和程序?qū)ν稑藭M行綜合評價,向建設單位提出中標候選單位。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根據(jù)定標辦法,在評標小組提出的中標候選單位內(nèi)確定中標單位。

          開標到定標的期限不得超過10日。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確定中標單位后5日內(nèi)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未中標單位。

          第二十八條 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15日內(nèi),中標單位與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書的內(nèi)容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將承包合同副本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中標單位拒絕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中標單位應當負責賠償。建設單位拒絕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應當向中標單位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并賠償中標單位由此造成的損失。

          因拒絕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導致建筑工程發(fā)包承包關系未成立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組織招標。

          第三十條 禁止中標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zhuǎn)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zhuǎn)包給他人。

          禁止中標的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zhì)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再分包。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處以建筑工程造價2%至5%的罰款:

          (一)建筑工程應當招標而未采用招標形式發(fā)包工程的;

          (二)泄露標底的。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建筑工程造價0.5%至1%的罰款,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

          (一)未經(jīng)核準,擅自實行招標的;

          (二)將建筑工程發(fā)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zhì)條件的投標單位的;

          (三)將建筑工程肢解招標發(fā)包的;

          (四)違反規(guī)定變更招標文件的。

          第三十三條 投標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取得資質(zhì)證書或者超越資質(zhì)等級參加建筑工程投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標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將承包的建筑工程轉(zhuǎn)包或者非法分包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處以建筑工程造價2%至5%的罰款;頒發(fā)資質(zhì)證書的機關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zhì)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zhì)證書。

          第三十四條 在建筑工程招標投標過程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權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賄賂的財物,并提請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中標單位在建筑工程招標投標中行賄的,除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外,頒發(fā)資質(zhì)證書的機關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zhì)等級或者吊銷資質(zhì)證書。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限定建設單位將實行招標的建筑工程發(fā)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人員在建筑工程招標投標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規(guī)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管理職權和行政處罰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行使。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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