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的會計處理通知
20**年9月6日財政部印發了《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295號)。文件規定,取消住房周轉金管理制度后,企業現有住房周轉金余額作調整20**年度報表期初未分配利潤處理。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潤負數,年終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后,報經主管財政機關批準,依次用以下資金彌補:公益金、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以及以后年度實現的凈利潤。這一規定從20**年9月起執行。
20**年1月7日財政部又印發了《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會計處理問題的規定》(財會[20**]5號),要求企業從20**年開始,取消“住房周轉金”科目,其余額全部調整20**年年初未分配利潤,并按規定沖銷有關所有者權益項目。上市公司尚需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企業應在對外提供的20**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會計處理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非調整事項,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由此可見,上述兩個文件對企業住房周轉金結轉凈資產的執行要求是不一致的。我們認為,企業在20**年度會計決算中如已按財政部前一文件規定作了相應調整的,則從其處理,也無需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非調整事項說明;未按財政部前一文件規定處理的,可改按財政部后一文件規定執行,即20**年度報表中的住房周轉金暫不結轉,而是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為期后事項予以說明。
企業住房周轉金如果在20**年度結轉,在會計處理問題上還存在以下三種觀點:
1.調整年初未分配利潤項目,對比較會計報表上一年的有關數據作同口徑調整,在資產負債表和利潤分配表上均要調整;
2.調整年初未分配利潤項目,對比較會計報表上一年的有關數據不作同口徑調整,只在資產負債表的期末數和利潤分配表的本期數上調整。這樣,在同一張會計報表上未分配利潤有關項目本期與上年同期數就缺乏勾稽關系,對此需要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3.在利潤分配表上直接轉入“年初未分配利潤”項目下“其他轉入”項目中反映,對資產負債表上的有關項目不作調整。
我們認為,第三種意見較為合理。它可以避免企業以后報經批準用其他所有者權益項目沖減未分配利潤項目時,再次變動未分配利潤項目。根據簡化核算的原則,住房周轉金金額較小的,可以一次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