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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學學生獎懲條例

        時間:2022-11-23 08:45:22 條例 我要投稿

        中學學生獎懲條例

        中學學生獎懲條例1

          為規范總務處員工日常管理,增強員工員工勞動紀律性和組織性,保障學校正常的 工作秩序,根據學校相關管理制度,結合總務處管理狀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中學學生獎懲條例

          一、各崗位管理獎懲條例及標準

          1、員工遲到、早退、曠工、病、事、婚、產、喪、假按華晶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2、工作時間擅自離崗30分鐘內,通報批評,30分鐘以上(含30分鐘)按曠工處理。

          3、工作不負責任,服務態度惡劣,有師生投訴三人(次)以上者,經調查屬實者, 內部通報批評并罰款30元/次。

          4、員工上班時間玩電腦游戲、打牌給予通報批評,三次以上罰款50元。

          5、不能及時完成處工作任務,給予通報批評,三次以上,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罰。

          6、發現問題不能及時處理和上報,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紀律處分,并取消當年評 優資格。

          二、宿舍管理員崗位管理獎懲條例及標準

          1、上班時間發現電話聊天等于工作無關的事情,一次罰款20元。

          2、交接班無記錄,或出現推諉扯皮現象,雙方責任人處罰10元。

          3、做好宿管值班室及責任區的打掃和保潔工作,否則,一次處罰10元。

          4、對宿舍內公寓物品有保管和監督的責任,若發生人為損壞、丟失,宿管人員找不 到責任人的,由其按現行價值賠償。

          5、未登記非正常時間或非正常人員出入登記的,一次處罰20元。

          6、對突發事件(如學生打架、失火、生急病、偷盜等),未及時上報、未采取措施 的,一次處罰50元,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7、宿舍內亂接電源插座的,未及時教育和采取措施的,一次處罰20元。

          四、保潔員崗位管理獎懲條例及標準

          1、上班時間應在自己的責任區范圍內,或總務處指定場所,否則按離崗、串崗處理 。

          2、上班時間不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違者處罰10元--20元。

          3、工作上出工不出力、出力不出活的,給予提出批評。

          4、所管轄區域內垃圾不能按時清理,違者處罰5元--10元。

          五、水電工獎懲條例

          1、員工應服從上級工作安排,不服從工安排一次通報批評,三次以上者掉離工作崗 位。

          2、員工因個人原因維修不及時,給予通報批評,不及時維修,導致學校學院財產受 損失的,按價賠償。

          3、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使自己處于無法聯系的狀態,第一次罰款50元第二次調 離崗位。

          4、違章操作,所管轄范圍有安全隱患,但未釀成事故,通報批評。

          5、因瀆職造成事故,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并賠償因事故造成的損失。

          6、出現長流水與長明燈現象,屬維修問題(如有材料而沒按時維修)對相關責任人 通報批評,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罰。

          7、不及時申報維修材料,影響維修工作的當事人每次罰款20元。

          六、鍋爐工獎懲條例及標準

          1、不按規定定時對鍋爐進行維護,造成鍋爐不能正常工作的.,通報批評,三次以上 每次罰款50元。

          2、不能按時供暖,通報批評。

          3、供應的開水達不到規定的溫度,通報批評,每次罰款10元。

          4、不按時巡查管道,管道泄漏造成損失的,對相關責任人通報批評,并視情節給予 相應的處罰。

          5、因瀆職造成事故,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并賠償因事故造成的損失。

          七、倉庫保管員崗位管理獎懲條例及標準

          1.應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若不相符,一次處罰10元。

          2.若保管不善造成物資失竊、損壞的,按價賠償。

          3.每月底未清查盤存的,未上報《物資盤存表》的,一次處罰10元。

          4.倉庫物品不得私自外借,發現一次處罰50元。

          5.對盤盈、盤虧、積壓物品,接近過期的物品、報廢的物資材料沒有及時反饋,又 無情況說明的,造成損失一次處罰20元,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6.若玩忽職守,對進出庫物資驗收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一經查出,除追 回損失外,另處罰50元,并視情節處理直至辭退。

        中學學生獎懲條例2

          為教育學生自覺遵守校規校紀,強化法制、紀律觀念,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對少數違反學校紀律的學生給予必要的教育或處分,以促使其接受教訓,改正錯誤,特制定本條例。學生違反紀律,依據情節、性質及影響不同,分別按以下兩類十級處理或處分:

          ①口頭檢討;

          ②書面檢查;

          ③班級檢查;

          ④大會通報批評;

          ⑤大會口頭警告;

          ⑥警告處分;

          ⑦嚴重警告處分;

          ⑧記過處分;

          ⑨留校察看處分;

          ⑩開除學籍。其中⑥至⑩類處分,如沒有被撤銷將被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生違反紀律,情節特別嚴重而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本條例所列各條都以學生雖犯有錯誤,但尚未觸犯刑律而論。

          第一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一般,一經查出,由班主任視其情況,責令其口頭檢查、書面檢查或班級檢查。情節嚴重的,由學校進行大會通報批評或大會口頭警告。

          1、無故遲到或早退的;

          2、上課間操拖拉,做操不認真的;

          3、做眼保健操操不認真的;

          4、不按規定午休、晚休的;

          5、未經允許,無故不上交作業或抄襲他人作業的;

          6、不按規定佩戴校徽的;

          7、在餐廳就餐時有下列情形的一-不主動佩戴校徽、插隊或亂站窗口、大聲喧嘩或頂撞管理人員、浪費糧食、不愛護公物、擅自觸摸調節裝設在餐廳的電器設備、私自將食物帶出餐廳等;

          8、在校門口搭乘三輪車,影響校園秩序或環境的;

          9、在校園周圍50米內買零食,影響校園秩序或環境的;

          10、不遵守自習課紀律的;

          11、不按規定停放自行車的;

          12、不按要求做好值日工作的;

          13、不遵守(活動)紀律的;

          14、不遵守交通規則的;

          第二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節,學校處以大會通報批評、大會口頭警告處理或警告處分、嚴重警告處分。

          1、違反第一條中有關規定,屢教不改,情節較嚴重的;

          2、未經學校批準,住宿生私自出校門或在校外住宿或私自留他人在宿舍住宿的;

          3、在教學區內大聲喧嘩、追逐打鬧、亂吃零食的;

          4、為他人起綽號,污辱、誹謗他人,語言不文明的;

          5、踐踏草坪、亂拋紙屑、隨地吐痰的;

          6、無故不參加升旗儀式或不上課間操及不做眼保健操的;

          7、損壞公物,浪費水電,除按規定賠償外,視其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從嚴處理;

          8、考試舞弊的;

          9、借用他人校徽在餐廳混吃的;

          10、進校門不下車或在校園內亂騎車的;

          11、一學期曠課(遲到或早退三次視為曠課一節)累計達10節以上的;

          12、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進入電子游戲廳、錄像廳、營業性網吧等娛樂場所的;

          13、攀爬墻頭私自出校門的;

          14、擅自擦除、涂改學校黑板、櫥窗及戧牌內容,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三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況,學校對其處以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1、違反第二條相關規定,屢教不改情節較嚴重的;

          2、一學期曠課(遲到或早退三次視為曠課一節)累計達20節以上者給予記過處分;一學期曠課(遲到或早退三次視為曠課一節)累計達30節以上者,以自動退學論。(注銷學籍);

          3、吸煙、打牌、看不健康書籍,造成不良影響的;

          4、亂用電器、私拉亂接電線,造成不良影響的;

          5、有早戀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6、有盜竊、賭博、酗酒行為的;

          7、打架、斗毆者,視情節,學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對攜帶兇器斗毆或組織、勾引社會人員到學校尋釁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8、學生不服學校工作人員管理或對學校的處分及對老師的批評教育不滿,對相關領導、教職員工或同學有報復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查或開除處分。

          第四條:處分學生,由班主任提出相關書面材料,經年級組審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報送德育處審核,最后由校長室批準確定,并通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第五條:如果受處分的學生,對自己的錯誤有深刻認識,并確有悔改表現,自被處分之日起十個月后,由本人申請,經班主任、年級組審查并提出意見,報德育處審核同意,校長室批準,可以給予撤銷處分,否則處分決定將被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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