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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實習期司法局實習日記

        時間:2021-06-13 17:15:24 日記 我要投稿

        實習期司法局實習日記

          11月12日

        實習期司法局實習日記

          今天的主要工作:整理全鎮(zhèn)2007年11名刑滿釋放人員的個人檔案。整理中發(fā)現(xiàn)他們當中大部分都是本分人,只是在遇到問題時不懂訴諸于法律至使在處理問題過程中行為過激才犯下罪行。其實在我國尤其是農(nóng)村地區(qū)村民的法律意識并不是很強烈,在很多地方依然存在著刑事案件私了等等一些情況,還有就是不知道問題怎么樣去訴諸于法律,遇到問題就想到武力解決和選擇忍氣吞聲。總體來講就是法律問題基本沒有,法律意識淡薄。經(jīng)過改革開放搞活經(jīng)濟,人民生活水平是提高了可是法律意識并沒有得到相應的提升。農(nóng)民的法律意識應該怎么樣去培養(yǎng)?經(jīng)濟發(fā)展了,法律意識才能上去嗎?這更顯示了層司法工作的重要性、普法教育的迫切性。要改變這一現(xiàn)狀還得靠司法工作的不懈努力。

          11月13日

          根據(jù)檔案逐個落實檢查幫教工作,完善刑滿釋放人員年度幫教考察記錄。通過幫教人的實施幫教使刑釋人員更快地融入社會。個別幫教人不僅在心理上認可,還在資金上支持、技術上幫扶。通過幫助刑釋人員學會種養(yǎng)技術,承包荒山通過其自身的努力走上致富之路。刑釋人員在“回歸”社會后掌握致富的本領就能安下心來生產(chǎn)、生活。刑釋人員的及時融入社會能有效的減少社會的不安定因素。這一切需要我們做的有很多,消除你歧視的眼光,給他們一個機會,在必要是拉一把、幫一把。這都是在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自己的努力。在此要特別感謝各位具體的幫教人所做出的努力。

          11月14日

          今天的主要工作是采用電話形式對外出打工的刑釋人員落實幫教考察。雖說在前兩天的工作中對刑釋人員的情況有了一定的了解,但第一次通過電話落實幫教考察心情還是很緊張?伤麄兊臒崆楹芫徑饬宋业木o張,只要聽到是司法所的工作人員時,他們都很熱情、很健談。談話中他們說得最多的就是“總之謝謝你們”從他們的話語中我可以感覺到他們對重新融入社會的渴望,更渴望得到人們的關心。我們一句尋常關心的話語卻能使他們的“回歸之路”變得更平坦。在談話中還了解他們的打工生活,向他們講解些法律知識尤其是有關新勞法的咨訊。從他們連聲的謝語中我覺得我今天的工作完成的還不錯。

          11月15日

          今天許所長和楊小姐都有事外出,留我在司法所說有人會來咨詢些法律問由我負責接待?熘形鐣r王某來到司法所講明他所要咨詢的問題:王某在2007年元月在某地甲房地產(chǎn)公司新開發(fā)的商品房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的一套113m2的住房。房產(chǎn)公司承諾2007年5月交付使用。2007年4月,房產(chǎn)公司通知王某,房屋可以交付使用,但由于相關工作人員出差,王某元月已賣過的房屋卻被售于李某,李某是在2007年3月一次性付款購得。該公司表示,這是由于工作人員疏忽造成的,他們可以讓王某在他們下一期房屋中挑選一套并給與100元優(yōu)惠。對于王某已從元月到4月承擔了4個月的貸款利息,房產(chǎn)公司則表示不承擔。王某找到李某說明請況,李某以自己已全部交清房款為由不答應王某要求讓房的請求。王某現(xiàn)想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挽回損失。但由于對法律相關的規(guī)定不了解,不知道這個官司能否達到預期的目的,所以來咨詢。 聽完這個事件,我想起了最近剛看到過《最高法院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中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這一規(guī)定所指的具體由以下兩種情形:(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有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有將該房屋賣給第三人。王某的情形正好符全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的第二種情形相同。 看來書本的學的知識和實際工作還是有一定和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不斷的學了充實自己。尤其是要注意法律最新動態(tài)。

          11月16日

          為構建和諧社會把村民的矛盾糾紛解決在村,把沖突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司法所決定組織一次年底矛盾排查工作進入鄉(xiāng)村解糾紛、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今天第一天入村排查發(fā)現(xiàn)一糾紛陷患:甲年幼是時曾過繼給沒有成親的叔叔乙,按村里規(guī)矩過繼后甲是要給乙養(yǎng)老送終的。但甲乙之間并沒有形成法律上的收養(yǎng)關系,沒有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yǎng)手續(xù)(現(xiàn)行《收養(yǎng)法》第15條第1款明確規(guī)定:“收養(yǎng)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yǎng)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在甲年幼時乙也沒有撫養(yǎng)過甲沒有形成事實上的收養(yǎng)關系,F(xiàn)甲取媳婦后在其妻的鼓動下不愿瞻養(yǎng)年邁的乙。

          雖然甲沒法律上的瞻養(yǎng)義務,但無論道德還是親情上甲對乙的瞻養(yǎng)卻在情理之中。經(jīng)調(diào)解甲表示以后愿意盡瞻養(yǎng)的義務;同時,通過民政部門為甲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金。事情雖得到完美解決,但這卻是一個讓人深省的教訓。有法治社會的今天,要保障自己的權益只能通過合法的法律程序,千百年來形成的傳統(tǒng)并不能起到保障作用。

          11月19日

          沒想到在排查的第二天就遇上棘手的事:趙某(男)與李某(女)倆人未婚同居。一日龍某(男)與李某在李住所處私通被趙某當場抓獲。趙某逼龍某寫下“認罪書”,并提出私了還是公了。龍某表示愿意么了并寫下5000元的欠條,并將身上近1000元現(xiàn)金給了趙某。事后趙某害怕自己的行為構成敲詐罪,特到司法所進行咨詢。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和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本案中趙某提出私了視為有索要財物的意思表示,其中更逼龍某寫下“認罪書”顯然使有威脅的方式。趙某的行為符合敲詐罪犯罪構成。但趙某事后已認識錯誤碼主動到司法所尋求幫助,且在這事件中龍某也有過錯在先。調(diào)解后:趙某退回已收取龍某的現(xiàn)金和欠條、“認罪書”。至于龍某的行為,由于趙某與李某不是夫妻關系,其同居關系在現(xiàn)行法律中并不受到保護。龍某和李某的行為屬道德作風的問題,對此予以警告處分。

          事情至此完結,但它折射出一個問題:在講究法治的今天,人們以法律來約束自己的行為本無可非議。但如果一切只求不違法,對于社會公俗良德便肆意踐踏。使得我們不得不去反思法律道德的關系,在我們大力宣傳法制的同時是否應加強公民思想道德的教育。在法律求涉及的地方我們就更需要道德來維持我們的社會秩序了。

          11月20日

          我們都不在饒有興趣的談論昨天的案例,今天又遇到了財產(chǎn)糾紛。怎么一下子出來這么多糾紛呢?據(jù)楊小姐說,目前主動調(diào)解的情況出現(xiàn)得比較少,更多的調(diào)解是在問題擴大化后,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主動出面進行調(diào)解的。所以矛盾排查工作是司法所必不可少的.定期工作。 糾紛事由:張女士夫婦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當時由于種種原因,這套由夫妻倆出資的房屋,產(chǎn)權人僅登記了未成年女兒一人的名字。現(xiàn)因張女士夫婦出現(xiàn)感情不合,雙方協(xié)議離婚。但就這套商品房的所有權發(fā)生爭議,丈夫認為這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應予以進行財產(chǎn)分割;張女士則認為只登記了女兒的名字,就是女兒一人的財產(chǎn),不應計入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進行分割。

          我國新出臺的《物權法》第九條規(guī)定:“不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jīng)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jīng)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不動產(chǎn)物權,實行嚴格的登記制度,登記才生效,不登記不生效,即登記才有物權,不登記沒有物權,而且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物權。這套房屋雖然由張女士夫婦出資購買,但他們自愿將房屋所有權登記在他們未成年的女兒名下,所以他們的未成年女兒就是這套房屋的唯一的所有權(物權)人,張女士夫婦不是權利人,也不是共有權利人。 還是那句話要確保自己的權利,就得按法律規(guī)定辦事。尤其是在辦理相關的法律手續(xù)、程序中更應認真考慮清楚方可行事。

          11月21日

          今天下訪的村子是聞名的果樹種植村。進入秋冬季節(jié)正是收獲的時節(jié),村民的熱情我可是解了饞。同時秋冬季也是準備來年生產(chǎn)的時節(jié),秋冬季節(jié)果樹的管理直接影響來年的結果。就為此也不時有矛盾產(chǎn)生,如甲乙兩人承包相鄰的兩片坡地種果。兩地共用同一水源甲處在高處,乙處于低處。由于秋冬季節(jié)水源不足,甲基便為自身利益截阻水流,斷絕低處乙的用水。但這些村民之間都能自行協(xié)調(diào)處理好。

          根據(jù)《民法通則》第83條規(guī)定:“不動產(chǎn)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種生產(chǎn)、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在處理時應遵循以下原則:一、兼顧各方的利益,互諒互讓、互助團結二、有利生產(chǎn)、方便生活,三、公平合理。當我們遇到問題都能從法律的角度出發(fā)考慮問題,用法律去解決問題,那么生活中的很多矛盾都很容易化解,我們的社會將更安定、和諧。

          11月22日

          最后的一個排查區(qū),維期近一周的矛盾排查工作即將結束。但就在這還是遇到了糾紛問題:梁某只生有一女已外嫁,今梁某去世只留有房屋3間。梁某女兒回家料理后事,并將梁某留下的房屋賣出得款1500元,當孫某聽到消息前來找梁某女兒要求其替父償還梁某生前欠他的2000元。梁某女兒認為其生前債務屬其父個人與她無關,要償還也只能用其父留下財產(chǎn)償還。即用賣房的1500元還孫某的債。孫某卻不愿意,要求必需償還他2000元。

          《繼承法》第33條第1 款規(guī)定:“繼承遺產(chǎn)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chǎn)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币私饬讼嚓P的法律規(guī)定后孫某再沒異議,雙方糾紛得以解決。

          11月23日

          今天許所長總結這個星期以來的下鄉(xiāng)排查解決矛盾糾紛工作。通過這次的排查工作了解了全鎮(zhèn)司法工作的現(xiàn)狀;解決一部分發(fā)現(xiàn)的矛盾糾紛促進全鎮(zhèn)社會治安的穩(wěn)定;發(fā)現(xiàn)個別村調(diào)委會業(yè)務水平急待提高,未能起到“第一首防線”的作用。同時還總解了人民調(diào)解工作的方法:首先,法律知識要系統(tǒng)撐握,知識面要廣才能應對各種復雜矛盾糾紛;其次,在調(diào)解工作中要做到動之以情、曉之以“法”調(diào)解工作是一種比較人性化、和氣且有效的解決糾紛方式,尤其是在民事訴訟方面,私法賦予了人民自由處分的權利,調(diào)解工作的設置將解決機制放下了基層,通過調(diào)解員主持,通常在雙方各退一步,達成各自的利益最大化,既解決了糾紛,又不傷雙方的和氣,更重要的是,改善了司法方面的資源冗煩狀況。

          因為今天是我實習的最后一天,許所長還特別在會上舉行了一個簡單的告別儀式。乘著這個機會我好好的感謝許所長、楊小姐。從他們身上我學會了不少的東西,他們教會了我不少的專業(yè)知識和法律知識,同時在他們的幫助下自己也積累了許多寶貴的實踐經(jīng)驗。這些都是我在實習中的收獲在日后的工作中將受用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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