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羚羊木雕》寫道:“我”上體育課刮破了褲子,為免家長責罵,按形影不離的好友萬芳所出的主意,跟她易褲而穿。萬芳又沒有向母親道明真相,結(jié)果代“我”挨打受罰!拔摇鄙米詫⒏赣H從非洲帶回來送給“我”留念的羚羊木雕轉(zhuǎn)送給萬芳作為答謝。父母得知后軟硬兼施地逼“我”去跟萬芳要回了木雕,使我失信于好友。
有的評論認為:孩子之間互相幫助,患難與共,有情有義;父母應(yīng)當尊重孩子之間這份真摯的情誼,不應(yīng)當重財輕義,逼孩子要回木雕,以至破壞孩子之間良好的關(guān)系,挫傷孩子的自尊心。
我認為這種觀點誤導了孩子。
理由是,孩子在“褲子事件”和“木雕事件”中是一錯再錯,才導致孩子與父母之間的誤會與矛盾,才導致父母采取一系列合理法但不合情義的舉措。
第一, 在“褲子事件”中,孩子沒有向父母如實交代事情的真相,反而采用調(diào)包的方式
來欺騙家長,以至萬芳無辜挨打受罰。這就使事情復雜化、事態(tài)擴大化,在子女和父母之間產(chǎn)生無謂的誤會和矛盾。
況且,用假話來隱瞞真相、以謊言來掩蓋事實,是不忠誠老實、不光明磊落的表現(xiàn)。把互相幫助建立在弄虛作假的基礎(chǔ)上,是學友之間無原則地講義氣,是好心辦壞事。這樣為人、這樣行事,有情義但不合法理,是不值得肯定的。
我由此聯(lián)想到,謝霆鋒開車出了交通意外,竟跟人調(diào)包,叫人頂罪,企圖逍遙法外。結(jié)果被視為作假口供,妨礙司法公正,被判做社會服務(wù)。
“褲子事件”中兩個孩子的所作所為本質(zhì)上跟“謝霆鋒事件”相似,只不過對社會、對公眾并未構(gòu)成危害,錯誤程度相對輕微而已。
第二, 在“木雕事件”中,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我”在沒有征得監(jiān)護人同意的
況下,把監(jiān)護人贈與的很有紀念價值的羚羊木雕轉(zhuǎn)送給學友,屬于私相授受,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如果“我”的監(jiān)護人對這起轉(zhuǎn)贈提出異議,想要索回木雕的話,就絕對是合理合法的。
孩子們一錯再錯,造成父母的誤解、責罰、打罵、逼迫,就不足為奇了。只能說這是孩子們咎由自取。
當然,父母的舉措雖然事出有因,但不能說完全沒有錯誤。好比說,萬芳媽打罵萬芳,罰萬芳長久站立,教育方式簡單粗暴!拔摇备改赣脖莆蚁蛉f芳索回羚羊木雕,的確過于講求原則,重財輕義,沒有顧及“我”的臉面。盡管孩子犯了錯誤,但是作為家長應(yīng)該重在說理教育,不能專制粗暴地打罵孩子。否則,物極必反。
一言以蔽之,孩子的行為重情義不合法理,父母的做法是合法理不重情義。
父母閱歷廣,經(jīng)驗足,作為孩子,犯了錯不能隱瞞真相、自作主張,必須及時且如實地向家長匯報,開始走向自主獨立、卻又單純稚嫩的孩子更要如此。因為如此才有可能得到父母的理解、原諒、指導、協(xié)助和支持。否則就會引起誤解對立,引發(fā)矛盾沖突,造成隔閡分裂。孩子長大了,可以有自己的主見,但絕不能繞開父母,甚至跟父母對抗,也絕不能自把自為,我行我素,胡搞亂來。孩子要懂得跟父母溝通,要懂得尊重父母,要明辨自己的行為是否合乎情義和法理,要明白自己行為權(quán)利的上限。
梁永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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